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2025-02-0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精选10篇)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各类事故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中各类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维护国家和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总则

1、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标三段)监理部首先应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分 析和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四、事故等级划分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1、人身伤害事故划分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日至105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4)较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1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2、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下(不10万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监理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为了能及时正确处理好公司内部一般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积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以下机构:

(一)指挥部

总指挥:法定代表人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领导 成 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1、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指挥部决定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事故信息上报;

3、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4、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5、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向上级、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发布疏散命令;

8、组织、协调并配合事故调查。

(二)应急救援办公室 组长:安全科科长 成员:档案安全员、开票员 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负责组织公司各应急救援小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和人员),并存档;

3、实施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4、检查装备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

5、检查应急救援的物资的准备情况;

6、负责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教育及应急救援演练;

7、负责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的协调、信息交流工作;

8、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三)救援队伍

1、安全警戒队 队长:资质审查员 成员:保险员 事故车辆押运人员

1)发生事故后,安全警戒队根据事故情景配戴好防护用品等,迅速奔赴现场;根据事故影响范围,设置禁区,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巡逻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区;

2)接到报警后,引导外来救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围观;

2、医疗救护队 队长:安全科科长

成员:停车场站管理员 档案管理员 医疗救护队职责: 1)熟悉车辆所运危险货物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

2)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受伤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者进行急救;

3)当现场急救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向其他医疗单位申请救援并迅速转移伤者;

4)事故发生地在涪陵区时应立即将伤员送涪陵区急救中心治疗,当在外在时应立即将伤员送当地较近的医院治疗;

3、通信联络队职责 组长:出纳 成员:会计 通信联络队职责 1)通讯联络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措施中断一般外线电话,确保事故处理外线畅通,应急指挥部处理事故所用电话迅速、准备无误;

2)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救援专业队及有关部门、部门,查明事故源外泄部位及原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下达按应急预案处置的指令;

3)接受指挥部指令对外信息发布。

4、抢险、抢修队 队长:隐患整治员

成员:开票员 事故车辆驾驶员 抢险、抢修队职责

1)接到事故通知后,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形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协助事故车辆迅速切断事故源和排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质;

2)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扩大;查明有无中毒人员及操作者被困,及时使严重中毒者、被困者脱离危险区域;

3)现场指导抢救人员,消除危险物品,开启现场固定消防装置进行灭火;

4)负责现场灭火过程的通讯联络,视火灾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请求联防力量救援;

5)负责向上级消防救援力量提供燃烧介质的消防特性,中毒防护方法,着火设备的禁忌注意事项;

六、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当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必须 1小时内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还应说明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采取应 急措施。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组织非应急人员撤离现场,并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

5.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 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事故图,摄影或录相并做详细说明。

八、事故调查职权

1.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组织事故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中铁五局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质部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2.发生一般伤亡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部门调查,相关单位协助。

3.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九、事故调查和分析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 群众,保证尽快恢复生产,应 根 据 事 故 严 重 程 度的不同,组成 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至3名。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派员担任,负责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包 括 安全、技术、设备、工会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2.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4)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5)知识面要广,实践经验丰富。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组织技术鉴定;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及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并 如 实 反映 情 况,不 得 隐 瞒 事 实,更不 得 出 具 伪 证、破 坏现场或阻挠事故的调查。

(二)事故调查

通 过 调 查,掌 握 事 故 情 况,查 事 故 原 因,分 清 事 故 责 任,制 定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情况。

2.调 查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势部位、死亡原因;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3.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有无预防事 故的措施,事故中的变化,事故后的状况。4.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记录;采用照像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

(2)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二

一、总则

1、为了及时地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情的事件。

3、法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事故分类

1、按事故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2、按事故内容分为:

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2、事故报告

(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3、事故调查

(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4、责任追究

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该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3)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4)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5)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6)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7)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8)发生事故后为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9)“三同时”不落实的。

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2)发现事故隐患、险情后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3)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4)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事故统计分析

1、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的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报告时登记人等。

2、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五、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包括:

1、事故登记表。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

7、事故调查报告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六、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与罚款、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篇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莲花山方针政策,密切干群关系,以身作责。

二、组织教工认真学习政治,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法制教育,使学员专心学习,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负责全面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督促和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落实。

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发展。

七、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让学员以优异成绩毕业。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团结一致搞好汽校工作。

二、负责人分工主管的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密切干群关系,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根据《教学大纲》和《训练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练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及工作率,保障培训教学正常进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特定如下制度。1.学校各教练车统一由教练科负责和调配,实行本车教练负责制,对本车的小故障由本教练员自行解决,需出校修理的经校领导批准。

2.对车国辆做好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易启动,按规定做好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完好率,属人为因素造成误训或事故的追究责任。

3.对本车的工具、扒梯、篷布、卒、痤蹬,杆、旗等加强爱护和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自负,不准私拿其他车辆工具,否则予以处罚。

4.车辆由于使用不当、保养不周、检查不及时造成机件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给予一定处罚。

5.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交通条例造成车辆损坏由本人承担。6.在保证正当训练情况下节省燃料,机件如属正常情况损坏需要更换的须向教练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能修复尽量修复。

7.收车后要有序进入停车场个车指定位臵排放整齐。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1.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2.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3.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4.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5.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6.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7.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8.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9.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10.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11.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12.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13.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14.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15.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16.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把天和驾校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确保培训、教学安全,加强安全学习和教育,提高教练和学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校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议事会议,若遇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练队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议事内容:检查总结上一个月安全生产落实和完成情况,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部署落实本月安全生产事项。

三、传达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四、研究处理安全事故相关事宜。

事故处理制度

教练车发生事故后,对驾校的名誉造成损失,经驾校研究决定,制定事故处罚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驾校对事故车理赔后进行处罚。

2、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分别处罚,按理赔后金额3%、5%、8%、10%。

3、车辆发生事故以后,不论事故大小,教练员都必须向驾校技安领导报告,技安人员必须如实进行登记,并让出事教练员签字备案,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驾校所有车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必须齐全。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保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二、驾校技安人员必须提前通知驾校二保车辆准时进行二保、年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将事故处理在萌芽之中。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强制执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车安全。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

教练员应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燃气、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的补充,检查轮胎气压和补充,检查CNG气瓶及管线是否正常,并对车辆外部清洁和进行安全机构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车辆的车容和车况,特别是安全部位,使车辆保持正常的工作状况。

2、二级维护

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按驾校安排的二级维护时间在驾校指定的具有二级维护作业资格的修理厂按二级维护技术要求规范全面作业,二保作业完工后,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测线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后,二保作业工单、检测表交回驾校留档,由公司到当地交管所对二级保养合格证盖章确认。为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未经驾校同意不得私自在其它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

四、车辆报废规定

车辆经长期使用后,技术性能变坏,经济效益变差,确无修复价值的,应作报废处理。

(一)车辆报废标准依照国家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以及四川省发布的川经贸(1997)资节624号报废条件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二)车辆报废的审批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驾校提出报废意见,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总成部件进行技术分析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写出报废申请,报驾校主管部门复审审批,合作经营者必须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公司批准下达报废文件后,方才生效。

(三)车辆报废后残值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交国家认可的金属品回收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驾校教练车安全运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精神,也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驾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2、驾校对新入籍教练员实行严格的入籍考试制度,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友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对教练员进行考试和培训,使入籍教练员提高安全意识。

3、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议的召开,及时地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并通过安全学习会议,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教练员安全意识的强化,使每一位教练员深深地认识到“安全第一,效益第二”。

4、每半年在驾校全体教练员中开展一次安全文明教学竞赛,经过补考仍不及格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5、坚持对事故教练员的教育培训,作好询问笔录,分析其事故原因,并登记在册,对其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或一般事故三次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驾校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驾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驾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驾校中长期整体规划及、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5)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驾校下属单位或人员做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驾校校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以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驾校中、长期、、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领导、组织驾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实施对驾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4)领导、组织驾校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驾校安全问题。

(5)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驾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组织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驾校校长安全工作职责

(1)驾校校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传达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制定驾校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纳入驾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3)全面了解和掌握安全工作动态,以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4)结合驾校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安排,明确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落实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4、安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安全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落实驾校生产的目标任务。

(2)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针对驾校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主持研究、制订办法和采取措施。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安全生产预防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除安全生产隐患,研究制定措施和处臵办法,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4)根据市交通局、市安委和驾培办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根据驾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驾校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组织督促落实。

(5)及时研究部署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汛期、安全月及“三违月”、“11.9”消防宣传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推广交通安全生产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组织每月二次的教练员安全生产学习会,及时宣传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驾校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总结。

(7)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召开驾校安全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达到教育驾驶员的目的。

安全措施考核

各科室安全管理职责,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去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交通部即将颁发的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个规范的要求,我校特对各科室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1、驾校校长:

(1)、按照“抓基础、抓落实、突出客运安全重点”的工作思路,强化监督管理。(2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条件有保障。(2分)

(3)、制度具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2分)

(4)、汛期安全机构齐全,人、财、物、车辆准备充足,安全渡汛。消防器材购买齐全,人员到岗到位。(2分)

(5)、搞好“三把关、一监督”强化源头管理。(2分)

2、驾校技安科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记录。(2分)

(2)、对新教练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有记录档案(2分)(3)、技安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持证上岗(2分)

(4)、安全现场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路检路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2分)

(5)、压事故、保安全、建立健全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2分)

3、驾校办公室

(1)、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专款专用(2分)

(2)、切实作好安全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登记。(2分)(3)、确保驾校每辆车足额投保。(2分)(4)、建立健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资金、配备是否落实。(2分)

(5)、明确事故处理经费的筹集方式和渠道。(2分)各科室各扣2分,年终奖对应扣除20%,满分科室年终奖励20%。

教练车辆保险规定

为了统一各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错保、漏报,制定以下规定:

1、驾校车辆投入保险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严禁单车任意投保。

2、险种:必须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座险、不计免赔、交强险,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单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增投其它险种。

3、发生事故理赔必须同意由驾校指定专人负责代理,避免经营者对赔付金额等有疑问的情况。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及时地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事件),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只要为我单位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驾校报告,驾校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按照成都市交通局制定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报当地交通局和驾培科。

二、事故报告时限,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公司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电话上报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至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其它事故(事件)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上报至上级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

三、事故报告原则。报告事故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救援情况、损失情况及时、准确详细上报,不得大案小报,小案大报,拖延迟报,严禁隐瞒不报。

四、事故统计。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坚持每月向驾培办递交《道路运输行业车事故统计表》,内容必须详尽真实。

五、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档案,将驾校车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驾校技安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紧急预案。

2、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责任清楚、无赔偿争议必须报驾校备案。技安科必须将各类事故作详细登记,调查清楚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伤情及住院情况等。将事故统计表在每月月底前上报给驾培科。

3、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1人(含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及时上报公司。根据[2004]372号文件精神,公司必须在1小进以内上报书面材料给运安科和驾培科。

4、技安科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提供详细的资料。

5、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召开驾校安全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总公司和主管机关。

6、对所发生的事故和处理结果必须建立档案,结案后做出详细报表存档。

教练员聘用辞退制度

1、驾校招聘教练人员,必须严把入籍关,对教练员的驾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驾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教练员入籍手续。

2、驾校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不得故意难教练人员,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3、驾校教练人员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驾校各种规章制度,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超速、超载经公司处罚后仍不悔改的予以辞退。

4、三次以上缺席驾校安全学习会议的教练员予以辞退。

教练员考核制度

1、新加入驾校的教练员必须参加驾校的上岗前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天友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为期一周的培训,严把入籍关。

2、实地考核入籍教练员实际操作技能和控车能力。

3、参加每月的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四次检查。

4、参加驾校每月定时召开的安全学习会。

5、对月、季度、半年、年出现事故的教练员进行教育,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罚。

6、积极参加每年“五一”、“十一”、“安全生产月”、“保百日安全”等活动。

7、、不定时对车容车貌、文明教学的检查。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驾校成立安全管理培训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的校长任副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本级部门的安全培训管理第一责任人。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

(一)、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作为驾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决策并制定驾校安全培训方针和目标。在研究制定驾校中、长期规划和培训经营计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保证体系,领导驾校安全培训委员会。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驾校安全培训实行动态管理,贯彻执行驾校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驾校安全培训工作,对驾校安全培训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5、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培训考核指标与经济指标挂钩,实行安全培训一票否决制度。

6、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培训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驾校财务预算。

7、健全和完善驾校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驾校安全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8、驾校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9、领导制定并实施驾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驾校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驾校主管安全培训的副校长对安全培训的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控制,协助校长落实驾校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驾校安全培训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落实驾校安全培训计划和安全培训责任制,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驾校的安全培训工作。

3、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驾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和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5、领导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驾校安全培训工作,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培训问题。

6、驾校发生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督导员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负责驾校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评比管理工作。

2、负责参加安全培训检查,对培训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成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措施,排除隐患。

3、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协助驾校主管领导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5、负责安全培训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落实安全培训举报事故,查处在安全培训上违规、违章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责令整改。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驾校各项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研究驾校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审查驾校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宣传安全培训法规,提高全体教练员以及学员的安全意识。

5、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驾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驾校培训部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

7、安全培训和文明培训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教学以及教练员违章驾驶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教学工作。

8、安全生产督导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由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参加安全培训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0、参加安全培训例会,掌握安全培训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

11、参加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驾校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以及驾校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臵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四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标准适用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工程部、分公司、专业公司及辅助生产单位、下同)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 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自查报告 篇五

一、2007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通过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使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基本稳定。2007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32起,死亡17人,受伤94人,直接经济损失159.663万元;2008年共发生各类事故13起,死亡8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62.096万元。2009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起,死亡7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40.87万元。2010年共发生各类事故30起,死亡15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42.06万元。2011年共发生各类事故36起,死亡26人,受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281.21万元。2012年截至目前,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死亡人,受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近几年以来,我县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已往事故的惨痛教训,将安全生产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查处安全事故,做到事故惩处到位,刑事司法处理

到位。2007年以来对发生的16起工矿商贸事故,已经全部按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结案,并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追究刑事责任人,党纪处分人,行政处罚人。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现事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谎报,我县加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做到“七个必须”。

一是必须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我县成立了安监、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为常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成员,其它建设、质监、交通、贸易、经贸等相关部门为参与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发生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封存等取证工作,按程序做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三是必须出具合格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根据调查材料和现场取证对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四是必须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审批意见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五是必须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安

全检查。对事故发生的企业类型、生产工段、部位特点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迅速针对性的对同类企业开展一次“B超”式安全检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六是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县政府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建立档案,案件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结案等程序都必须符合法法律规定。七是必须召开事故通报会。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事故经过、原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企业要吸取事故教训,进行自查自改,加大技改和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篇六

汇林华城E、F区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程序

编制:

审批: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

汇林华城项目部

2011年3月23日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汇林华城项目部

为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监理部特制定汇林华城E、F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现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或逐级报告至总监。总监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概况,报告甲方及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公安(派出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区政府办。死亡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事故救援程序

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主要领导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接到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报告后,区政府领导及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事故调查程序

重伤3人以下或轻伤事故,由现场负责人、甲方、监理组织现场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企业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报送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和区安监局。

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安监、监察、公安(派出所)、检察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由区安监局会同市安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监察、检察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2人的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受区政府委托,由区安监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其工作程序:

(一)现场勘察: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摄录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绘制有关处理的示意图;

3、收集和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二)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询问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验尸报告;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或试验报告;

6、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情况。

(三)事故分析:

1、确定事故类别;

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主要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领导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四)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拟定改进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现场的抢救、救治情况;

3、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事故的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6、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回避。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监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安监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裁决。

四、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及公安、监察、安监、检察院、工会等部门负责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它责任人员给予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监察、安监、公安、检察院、工会等部门对责任人员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结案程序

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由区安监局批复结案;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事故,由区政府批复结案;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按事故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安监局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应当在30日内完成,较大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在6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书面向有权批复结案的上级安监部门申请延期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事故报告、调查时限从核查证实之日算起。

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善后处理应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抄送市安监局。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

汇林华城项目部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篇七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教练员或学员在训练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安保科或学校领导报告。

2、学校领导、安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任何操作者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学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专家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在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期间,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篇八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有关事故的批复处理和结案工作,并会同监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事故。接受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事故情况,并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救护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事故现场状况、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

第九条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条 【伤亡确定】事故调查过程中,伤亡人员有争议的,死亡人员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重伤人员依据职工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属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一至九级范围的鉴定结论或者由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进行确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委托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工会等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组。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

第十三条 【调查组协作】组织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成综合协调、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等工作组,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物证搜集、事实材料搜集、事故发生有关事实调查、有关证人材料搜集、拍照和描绘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

(三)由技术原因调查组提出建议,认定事故类型和性质;

(四)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

(五)由各工作组提出建议,认定事故责任,并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

(七)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在完成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专项调查报告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应当在所参与调查的专项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有根据认为涉嫌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五条 【事故性质变更】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条例》规定的调查处理权限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瞒报核查】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谎报、瞒报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核查,在查实基础上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举报案件,应当将核查、核实情况于30日内反馈批转机关。对谎报、瞒报事故涉嫌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 【调查时间】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调查费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一)事故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

(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费用;

(三)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费用;

(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调查讨论】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告报批】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直接提交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做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报告批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做出批复,并附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任何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理意见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或者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并按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事故查处督办】对事故查处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赔偿补偿】事故造成事故发生单位以外人员伤亡的,死亡人员亲属和受伤人员应当与本单位死亡职工亲属和受伤职工享受同样的医护、赔偿、补偿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或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以下情形而未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监察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和日常检查发现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

(二)发现已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而没有及时予以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责任】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或者上级机关同意,擅自退出事故调查组的;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线索或者重要情况,不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的;

(三)擅自向外界透露事故调查内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解释】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 11

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主体责任单位,也包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或者其他责任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给企业及受害者本人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程度,及时、正确、合理、合法处理安全事故,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应当在1天内向公司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

2、重伤事故(重伤1-2人)

重伤事故(1-2人)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一般不超过1小时)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3、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

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报告。专职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等级:

(1)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1

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害者,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2)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而移动物体,要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搜集到的物体均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擦拭冲洗。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包括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如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有关设计和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与规章制度、个人防护措

施状况,受害者、肇事者健康状况等。

4、材料搜集

尽快找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被调查者的范围主要是受害者、肇事者、现场目击者、现场指挥者、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等。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由

见证人员签字。

5、摄影,并在照片上标示出事部位。

三、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事故分析按下列七项内容进行,即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

害方式,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事故原因的分析

(1)机械、电气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属直接原因;

(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培训教育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

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或不健全、事故防

范措施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隐患整改不力等等为间接原因。

3、事故责任的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从而再确定主要责任者。最后,依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及

隐患的整改与防范。

2、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1-2人)

由公司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安装、服务、技术、安全、质量等有关

人员以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含3人以上重伤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

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保持现场,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等候交警现场勘查,详细填写事

故经过,由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由保险公司派员或者委托

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现场评估。

3、出险车辆修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得随意选择修理厂家。

4、出险驾驶员必须将事故发生经过书面详细报告给公司人力部及安全办,由车队

长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分析原因,重大事故安全办参与。

六、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

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

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七、代理商或协作单位安全事故处理

本公司与代理商或协作单位安全管理权责和事故处理原则参照双方签署的安全协

议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8日发布的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文件(巨通总字(2006)第二号《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文发:公司各部门、车间(仓库)、驻外分支机构、存档二份

1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十

为减少或杜绝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从业人员的事故风险,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生产设备因事故造成局部或全面停产; 1.4大面积停电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1.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3、事故的分管

3.1.1安全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安全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3.1.3产品质量事故、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3.1.4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1.2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副总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由车间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故车间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1.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四不放过”。

1.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1.3.4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4、事故的损失计算

4.1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4.2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4.3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5、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

5.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5.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5.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5.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5.1.1.3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5.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5.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5.1.1.6 灼、烫伤。5.1.1.7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1.1.8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5.1.1.9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5.1.1.10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5.1.1.11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5.1.1.12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5.1.1.13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5.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2.1直接原因

5.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5.2.1.2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5.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5.3.1物质原因:

5.3.1.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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