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共7篇)(共7篇)
1.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一
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
铁路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和《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XXXX铁路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及所属的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班组等全体作业人员。
第三条制定原则: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奖惩结合、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项目安全目标。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责任认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又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为20类事故。
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认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公司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公司和项目部、分部必须配合、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责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认定、XXXX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者的追责。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追究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3、领导责任者:事故所在分部领导班子成员、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
1、本项目安全生产处罚范围为XXXX铁路XX标段内项目管理的所有分部,劳务协作队伍(工区)和个人,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2、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违反爆破安全管理;违反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反路基施工管理;违反桥涵施工管理;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违反轨道铺架管理;违反既有线施工管理;违反房建施工管理;违反应急管理;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等。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隐患的;
5、未按时上报上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
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十条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责任制,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进行治理;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项目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相关统计报表的;
3、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重要部位、重点场所、危险点未落实人员管理,未采取限制进入或封闭施工措施的;
5、对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和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不执行,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防范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生产的;
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7、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相同工点发生雷同隐患的,或相同隐患重复多次出现的; 第十一条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和交底,做到人员台账齐全,“先培训后上岗”。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培训内容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2、作业人员“先上岗后培训”的;
3、未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4、未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的;未进行危险告知的;
5、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到期复审的; 第十二条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做好编制、审批、培训交底、检查、验收工作。违反本规定,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完成现场验收,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正常施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的;
2、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工报告,擅自进行施工的;
3、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落实人员、管理和相关措施的;
4、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5、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未完成验收和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第十三条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施工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工、停工、复工管理;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平面布置,加强现场施工基本条件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不按施工平面图布置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存放位置不合理,临时设备、库房布置不合理的;现场安全标语、警示标识明显不足的;“临边”、“四口”及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失效的;民工宿舍设置、机械设备停放在泥石流、滑坡、高压电线及洪水威胁区等危险位置的;材料设备存放措施未落实;
2、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未取得相关(铁路、交通、航道、河道、水务、电力、市政管道)部门的施工(开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未按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违反施工基本条件的:违反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隧道施工、跨越(高速、主干道)公路、航道、江河、(自然、森林、水源、文物)保护区、电力线路、石油燃气管道等施工基本条件,基本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的;
4、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未按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和控制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治理、减少施工噪音等措施、未落实个体劳动保护等措施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岗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未办理危险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办理工伤保险的;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光污染、扬尘治理、施工噪音控制等措施;未落实水土保持、水源保护措施;施工“三废”控制和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垃圾”未分类存放和回收的;
5、违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施工现场须按规章制度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管理、爆破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机构的;不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管理员、环境保护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爆破管理和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员、电气管理员和电工等的;
6、违反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及项目管理制度的;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处理不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的;不按要求进行管理,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进行加倍处罚;
7、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交叉作业无措施、无人监护,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反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基本作业条件、人员要求、现场监护、作业许可和管理制度的;
8、违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方有关停止施工、暂停施工的命令的;
7、违反有关恢复施工的程序、验收条件、恢复施工许可规定,未取得项目和监理机构的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
8、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命令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作业环境条件的:因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将实施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的;未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2、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违反安全电压管理规定的:潮湿作业环境没有使用 36v以下安全电压及照明。人工挖孔桩未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的。
5、违反线路架设规定的:跨越道路的电线未穿管、埋地或架空;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足,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乱拉乱接的,电线绝缘破损未及时处理的。
6、配电室违反规定的:配电室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配电的几何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规存放非电工用品及其他物资的、通道不畅通。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变压器周边防护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要求,配电室内未按要求配备规定的灭火器材。
7、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8、选购的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的;
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未按要求签字,无会议记录;
3、对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违反活动板房管理规定的;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缺少检查记录;
4、消防通道堵塞、存放无关物资和用品的。不畅通;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的;
5、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木工场、焊接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危险物品存放点、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6、动火作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动火作业场所措施未落实,违反消防安全规定,7、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液化气瓶。氧气乙炔存放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第十六条违反爆破安全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民爆物品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帐实不符的;
2、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储存库未实行24h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和看;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5、存储、运输、管理民爆物品不符合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二)违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2、未按照爆破方案做好安全警戒,未指定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的;
3、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
4、违反爆破作业禁止起爆规定的;
5、已装药的炮孔未当班爆破的;当班发现的盲炮未及时处理,交接不清楚的。
6、爆破器材和物品到达作业现场后警戒不到位,安全措施未落实的。爆破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7、爆破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携带火源、手机等物品,作业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行为;
8、作业人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作业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机械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使用国家或者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的;
2、采购、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缺少质量证明文件;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未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
3、大型机械设备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
5、使用的机械设备缺少安全防护、限位、保险和联锁装置的,或安全附件不齐的;
6、机械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的。
(二)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采购、租赁的特种设备缺少制造、质量、检验等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齐的;
2、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
3、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拆除、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安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装置及附件不齐全的;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安全装置及附件失效,未停止使用和及时进行维修的;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审核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缺少检查和运行记录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
7、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路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邻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石油燃气管道、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临近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违反滑坡、塌方、高边坡地段施工规定的:未执行滑坡、塌方治理方案的、高边坡未按设计坡度放坡、设置台阶的;路基施工不按要求及时清除危石的。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措施的;
3、未按施工顺序要求及时施工天沟;边坡开挖后未及时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边坡防护作业时,脚手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搭设的;
4、违反施工便道管理要求的:施工便道坡度设置超过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水体系,急弯、陡坡、涉水等危险地段未设置防撞挡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5、抗滑桩施工: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6、弃土场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未建立排水体系的;不按指定的弃土场碴土的,乱丢乱弃碴土的;
7、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路基施工的防治“扬尘”的措施不落实的。弃(碴)土运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第十九条违反桥涵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深基坑施工时,无上下扶梯通道。孔桩口、泥浆池、承台基坑等孔口及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警示标志;跨越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未编制便桥、码头施工方案,便桥及施工平台周边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3、涉水施工:水上施工平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涉水作业人员未使用救生衣的,浮动作业平台固定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下浮动作业平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水上吊装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涉水作业的应急物资装备配备不足的。水上打桩平台搭设不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未连接牢靠,打桩机上未配备救生设备;涉水施工的环保水保措施未落实的;
4、人工挖孔: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5、墩台施工时,作业平台外侧未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时,未加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高处作业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爬梯未按方案搭设,安全爬梯与墩身、作业平台的连接不符合要求;
6、预应力张拉时,人员站在张拉千斤顶挂面的,违反禁止张拉规定的,张拉作业缺少联络信号,或通信不畅通的;
7、起重吊装:违反禁止起重吊装作业规定的,作业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使用起重设备吊人的。起重吊装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大型吊装施工作业,缺少吊装专项方案盲目吊装的。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指挥的;
8、梁板安装,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组织培训和交底;移动模架制梁施工:跨越道路、河道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移动模架拼装和拆解、预压、过孔未按方案操作的、起重吊装、高处作业防雷、防风季节性施工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9、挂篮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平台边缘处,未设安全防护设施。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连接不牢固。底模标高调整时,无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站的脚手板铺设不稳固;挂篮的拼装和锚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0#块托架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安装,合拢块的固定不符合要求的,墩梁的临时锚固不符合要求的,挂篮施工上下作业面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临边作业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
10、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设计为机械钻孔,第二十条违反隧道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排水:洞内排水不通畅,不及时,积水浸泡拱脚或墙脚。
2、支护:喷锚支护时,危石未及时清除,脚手架不牢固,喷射手无防尘等保护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施做超前支护、喷锚支护等;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管棚和超前小导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注资加固的;开挖软弱围岩时未及时喷护封闭掌子面,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临时支护安装、拆除不符合要求;出现拱脚悬空,锁脚锚杆打设不符合要求的;
3、洞口工程:洞口边仰坡、天沟施工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洞口施工不及时,洞口和明洞施工措施不到位,高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4、隧道爆破时,人员未全部撤离到安全区。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警戒、处理盲炮、隧道内存放爆破器材的、遗留(盲炮)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爆破作业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的;
5、洞内照明灯光亮度不足,未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的,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洞内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安装不牢固。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未设置防护栏杆;
6、隧道开挖:未按设计或批复的施工方案开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围岩变形量超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拱架安装不及时,盲目开挖的,隧道施工(掌子面、仰拱、二衬)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缺少施工方案和措施,不按方案和措施施工的;
7、通风和有害气体检测:洞内通风设施不能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的。非正常情况停止通风的,未通风进行(开挖、出碴、支护、衬砌等)作业的;未按要求进行瓦斯、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及时、其他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8、进洞管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检身的,携带违规物品进行洞;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进洞车辆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的;
9、衬砌施工:台车拼装缺少方案,不按方案拼装,拼装完成未经项目验收开始使用的;台车未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志;衬砌施工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水施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监控量测:未按要求设置监控量测量点,不按监控量测方案的时间频率进行量测的,量测数据和记录不真实、不及时的;
11、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违反国家对隧道施工“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轨道铺架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轨道材料装卸、运输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3、道床施工:道砟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道砟的运输和装卸不规范,无专人指挥和管理的;临边防护拆除并未设专人看管的;无关材料物资侵入铁路限界未及时清理的。
4、铺轨作业:铺轨吊装作业时轨排下方站人的;铺轨作业时轨排上站人的;铺轨机向前方移动时,已铺轨道顶端未按要求设置防止器的;铺架作业时主机和机动平车超速行驶的。
5、架梁作业:架梁作业前未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警示的,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未按要求对桥头压道和加固进行检查的;运梁、喟梁、捆梁、吊梁和落位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架桥机接近桥位时,未按要求减速和一度停车检查制动效果的;铺架作业前未按要求清理限界内的障碍物的;下坡道架梁时未按要求采取防溜措施的;架桥机架梁时出现梁片碰撞前端支柱的;架桥机过孔时未按要求对梁片横隔板进行焊接和加固的;架梁后未及时安装桥面防护设施的;
6、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既有线施工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驻站”联络员与现场监护员撤离工作岗位的;
3、未落实既有线封锁前的准备工作,封锁中的施工与作业防护,开通前的确认;未接封锁命令盲目施工;施工过程中“超范围”施工、“施工延时”,未落实施工“一事一令”,未执行施工“八不准”的。
4、既有线施工:防止路基或路堑边坡坍塌失稳措施不到位,出现基坑支护及路基边坡失稳的;临时架空线路侵入铁路限界的;临时施工道口管理不到位的;临近既有线的爆破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施工机械、材料侵入铁路限界;
5、临近既有线装卸材料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不到位、电气化施工影响行车安全;
6、违反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7、违反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被铁路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将进行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房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基础施工规定的:基础施工时,所有临边、洞口、操作面未做落实防护措施的;土方回填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后,未设专人看管的;地下室施工无充足照明的;
2、违反防护棚架和安全通道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出入口未搭设出入通道两侧宽于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未满铺双层的脚手板;防护棚高度未超过3米的;安全通道不畅通的,通道两侧未密目安全网封闭;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违反脚手架施工方案要求,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连墙件的,拆除作业时抛掷钢管和扣件的,不按方案要求搭设的;违反悬挑架、爬升架施工要求的;
4、违反临边、洞口防护措施规定的: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和孔洞防护措施;台、楼层、屋面、临边防护栏杆固定不固定的;
5、违反材料存放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防水施工违反防火要求的;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要求的;
6、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的,吊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要求的,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违反施工电梯使用要求的;违反施工吊篮管理规定的;
8、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板未铺严绑牢,两侧未设1.2米防护栏杆、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未设推拉式的防护门,防护门不灵活的;
9、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未编制方案的,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未按要求进行交底和培训的,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
10、违反机械设备管理要求的,特种机械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的、安装拆除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11、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第二十四条违反应急管理的处罚
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体系不完整的,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实用性的;
2、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未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
4、出现险情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抢险和救援的;不服从上级的抢险救援工作安排及物资调配的;
5、未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第二十五条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的处罚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不得谎报、瞒报;项目相关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违反安全事故报告的: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漏报、谎报事故的,对分部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2、违反安全事故调查的:不按要求提供事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他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对涉及的分部经理、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考核认定,给予分部经理和直接责任者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违反安全事故处理的: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
4、因违反或未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业主、监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被相关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上级单位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加倍(罚款金额)处罚。
5、对不执行当地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指令、通知、整改通知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事项的,根据严重程度对相关分部处2000-50000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一年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章 奖励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完成安全目标和责任书的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全面实现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书》各项指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按每人500元标准奖励单位、个人2000-3000元奖励。
2、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季度、半年和全年安全检查中排名一直领先(前三名),且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按公司规定项目给予10000-60000元奖励。
3、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完成每季度安全目标任务的单位人均给予500元安全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上成绩突出的奖励。
1、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2000-3000元奖励。
2、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贯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按公司规定给予500-2000元奖励。
3、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的;给予2000-5000元奖金。
第二十八条防止事故发生,事故抢险的奖励。
1、制止或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
1、积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为公司取得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牌的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成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2、在应急演练中表现出色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第三十一条对“危大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奖励。
1、分部在“危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重要环节施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如水上施工、围堰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爆破作业、挂篮施工、深基坑施工、高边坡防护、跨越施工、既有线施工、铺架作业、抢险救灾等(亦不仅限于此)项目;
2、申报要求:分部每月25日前将单项奖励的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进行评审,经项目部评审后视情况对单项进行1000~3000元奖励。
3、奖励原则和要求:项目部对分部的单项奖励每个单独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发现本单项奖励不符合要求时,项目可进行双倍处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对各分部(工区)和个人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发文通报,安全生产部下发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2、不得将罚款项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3、罚款由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安全措施整改和安全奖励经费以及安全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则
1、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解释权属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二
考核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超常规,不违规,全面工作争第一”核心理念,坚持从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入手,强化作业层在工程安全、质量、环水保和文明施工标准化方面的日常管控,结合工程特点和管理模式,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对线下工区的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含试验、拌和站、梁场、各加工场),并对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通报及处罚。
第二章 考评细则
第三条 项目部对下检查考核以安质部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标准化、环水保工作的日常例行巡视和专项检查为基本依据,同时将监理、建设、质检、安监等管理和监督单位对我部的例行检查评价纳入考核,采用量化的百分制,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计算评比,月底通报考核奖罚,考核奖罚金额纳入激励约束考核费统一核算。
第四条 检查、评分办法
(一)项目部安质部检查考核单位为工区,以自然月为单位,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4次,其中每月中旬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月度安全质量专项大检查活动,依据考核评分内容,针对各作业点(含场、站、生活区)进行现场检查、考核,考核评分详见附表;
(二)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监理整改通知单的,针对 1
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3分;收到其停工通知单的,对相应责任单位扣5分;
(三)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建设指挥部或其派驻机构、广铁集团协调配合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5分;收到其停工通知单的,对相应责任单位扣8分;
(四)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广铁集团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单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8分;
(五)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考核或发牌处罚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按本条
(一)至
(三)分值双倍扣分,同时,考核处罚金额一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的月度考评中累计。
(六)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较大不良行为或重大不良行为,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针对相应工点,每扣一分,对相应责任单位扣减20分;在信用评价检查中迎检工点未通报问题的,对迎检工点相应责任单位增加20分;
(七)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等上级管理和监督部门因安全、质量方面勒令返工及停工并造成重大影响者,针对相应工点,对相应责任单位一次性扣减30分;
(八)在月度内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造成2人(含)以下轻伤的,扣减责任单位50分;造成3人(含)以上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死亡的,扣减责任单位100分;超过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或发生其他更严重事故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减责任单位本季度乃至本评分并计算考核处罚。
(九)项目部每月初在全标段的例行巡检中同步开展“工序亮板” 2
推介活动,针对构筑物施工,遴选出工艺水准高、质量控制优良、安全管控到位的工序操作以及规范的内业资料在标段内推广,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考核加10~30分,纳入月度考核。同时对相关安全、技术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加分值÷10(月度考核基数),奖励金额的分配由责任单位根据贡献大小报项目部安质部和财务部审核,由财务部直接兑现发放至本人;月度内对个人的奖励不得抵扣责任单位处罚金额。
第五条 考核方法及通报
(一)检查考核基数为每个责任单位每月10万元,纳入激励约束考核费统一管理;本细则提及的上级管理、监督部门的考核奖罚另外累加。
(二)考核奖罚金额均采用内插法计算,同时设调整系数K,调整系数K分为三个档次:100分以上为K取-1.2(奖励),100(含)~85分间K取为0.8,85(含)~70分间K取为1.0,70(含)分以下K取为1.2;
则月度考核奖罚金额计算式为K*(10-实际分值/10)+上级考核处罚金额,其中10为月度考核基数(万元);
(三)项目部安质部在例行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对下发出整改通知单,明确扣分原因、扣分数、整改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其纳入问题库并跟踪后续整改销号情况,对非客观原因整改不力的,加倍考核。
(四)月度安全、质量、环水保和文明施工标准化考核由安质部负责汇总,报项目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正式下发,原则上不晚于每月末日通报。
第三章 其 它
第六条 本细则对工区考核由工区根据施工责任比重考核奖罚责任队伍,对工区负责被考核管段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奖罚在工资中兑现。
第七条 工区架子队应结合本细则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激励和约束作业队伍管控,确实做好现场施工生产各项管理工作。
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三
为强化项目部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程序,加强项目部对个承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全面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行项目部工程管理考核体制的实行,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的事前、过程及事后控制,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此奖罚制度。
一、评比奖罚制度及考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评比采取每月一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即当月结束后,次月初进行评比奖罚。
检查组主要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分管领导组成。受考评单位:参与本项目部相关工程施工的所有承包人。
考查内容:各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情况、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进度情况。
奖金来源:每月项目部设定固定保底奖金20000元,当月若不能满足奖励需要时,项目部则按实增加奖金,当月处以的罚款累积进入当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大于或等于20000元,则直接将剩余的奖金作为下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不足20000元,项目部则将其补足20000元再作为下月奖金。
二、具体奖罚制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1.分项工程施工前无技术交底或不按技术交底施工,一经查出对相关承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2.凡各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不进行全面自检或发生错检、漏检、误检、标准掌握不严、自检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详实者,处100~200元罚款。
3.凡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和甲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隐蔽者,对相关承包人处罚款500~1000元。
4.凡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一经查出对相关承包人处500~1000元罚款。
5.地埋管道的闭水试验和保温以及暖气打压不经监理或甲方验收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6.各安装工程不按图纸设计进行预留预埋,事后乱剔乱凿者,一经发现每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7.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和管理混乱,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单缺项较多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困难;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资料涂改和弄虚作假者,每发现一项对相关承包人处100元罚款。
8.在建工程经业主、质监、监理单位检查不合格且受到批评和处罚的工程,对相关承包人处罚款500~1000元。
9.对于不合格工程各承包人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质量标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500~1000元。
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1.当月严格按照图纸及变更施工,无任何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优秀,并得到项目部,业主及监理部门一致认可的项目,给予相关承包人奖励500~1000元。
2.当月工程技术资料及时,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资料填写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关承包人奖励500元。
3.当月项目部各相关技术人员及领导所管理的工程,1、2项均完成的,将对相关人员按200元/单位工程给予奖励。
安全和文明施工处罚制度
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负责人,无安全员的,对相关承包人处罚款200元。
5.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否则处罚款100元。
6.没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规定要求堆放材料、机具、设备,材料存放没按规格、大小、长短、品种存放,砂浆和砼搅拌机四周没挂密目网密封等,没按本细则要求堆放料具和没设防尘维护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500元。
7.相关安全资料应按照项目部制度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8.各承包人应对进场出场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做好台账,并及时上报项目部,一经发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50元/人(台)。
9.现场检查若发现有重大的安全隐患,首次给予警告,勒令限期整改。
10.对于已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且重复出现的,根据情节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参照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所下发的处罚单)。
11.如发生安全事故,各承包人应在最短时间上报项目部,如不及时逐级上报,除对工程执行安全事故罚款10000~20000元外加罚5000元。
12.项目部管理人员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给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或未及时制止不安全施工行为的,每次处罚50元。
安全和文明施工奖励制度
1.当月无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到位,且不重复出现和新增安全隐患的承包人给予奖励500元。
2.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给予奖励50元。
工程进度处罚制度
1.施工人员和机具组织不合理,数量不足以保证工程进度的,每次处罚500元。
2.各承包人未按项目部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周计划和月计划,每次处罚50元。
3.周计划和月计划应按业主节点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上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进度按月考核,如发现当月其单位或单项工程实际进度拖后1~3天,对单位工程罚款1000~3000元;拖后3~7天,对单位工程罚款3000~5000元;拖后7天以上,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单位工程罚款5000~20000元。(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除外)
4.根据实际情况,未合理安排足够加班人员和加班时间的,每次处罚100元。
工程进度奖励制度(当月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不适用此制度)
1.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按照业主节点及各项计划按时完成进度,月检时给予奖励1000元。
2.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超节点完成任务,工程进度提前的,根据提前的具体时间长短给予奖励1000~2000元。
3.当月人员组织合理,加班人员和时间安排到位,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情况给予奖励500~1000元。
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四
为加强企业质量,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树立施工质量好、进度快、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业形象,处罚施工质量差、进度慢、管理水平低的施工企业,以好的企业形象带动排在中间和落后的施工企业,这此项目工程部特制定工程的质量安全奖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工程部在该项目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公司有关文件及有关规定推行奖惩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程、技术标准、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要求的,不按建设程序施工的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处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程质量奖罚办法的管理由工程部质量管理小组执行,日常事务由工程部负责。
二、奖惩办法
1、工程部组织监理部、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大检查。检查评比实行综合打分办法进行。
2、检查后对存在问题进行单楼讲评。对质量问题、进度问题、安全问题进行大会通报批评,并下达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实施由监理部监督实施。
3、根据综合打分标准,排出检查评比名次。前两名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后两名通报批评并进行罚款。罚款、奖励在大会上以现金形式支付。
(1)、通报表扬
经工程部、监理部检查评比,对施工质量好、进度快、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业,由工程部在工地例会上通报表扬,并抄送各参建单位及开发公司。
(2)、物质奖励
评比为本工程的先进施工企业:
A、参照公司《工程管理奖惩办法》(暂定)中的对施工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物质奖励。
B、用部分罚款金额对先进的施工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
(3)、设立落后企业上进奖,被罚的施工企业能够改善管理方法,迎头赶上,在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上有较大进步的,给予奖励。
C、通报批评
在检查评比过程中发现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存在隐患,工程进度缓慢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D、经济处罚
按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罚款金额与拨付工程进度款以一并扣除。
4、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查评比所罚的款项均作奖励资金用。
5、在省、市、公司检查过程中受表扬的施工单位加大奖励,受批评单位加大处罚。
6、罚款由建设单位财务部代扣执行。资金管理由财务部、工程部共同实施管理。
三、对施工单位管理细则
(一)工程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种资质和岗位资格证不全的;人证不符的每项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加重罚款,增加50%。
2、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关监理部进行审批,如施工单位未按期报送,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应积极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资源准备、设施准备、技术组准备、监视测量准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开工。由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推迟开工一天罚款300元。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如在施工过程中考虑到工期、质量因素确需调整、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部,审核其调整可行性,批准后,上报工程部批准实施。否则擅自调整、修改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由于组织上的诸如: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物资等资源满足不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五条规定加重处罚20%。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经常在施工现场协调、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对现场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的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和发现的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解决,不解决或限期没有解决完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7、工程部、监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员、技术员、技术负责人进行专业技能审核、考评,第一次考评不合格的通报批评,第二次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8、施工单位应对主要技术工程建立考核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形成本单位工程的支柱施工力量,开工前将该部分人员专业、工程、名单报项目管理部,以便考核检查。对不合格者的限期更换,限期内未更换的罚款100元。
9、监视测量工具必须到法定的监测单位进行检测,有检测合格证明,如未经检测用于工程上的罚款200元。施工机械设备如塔吊、龙门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用于工程上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工。
10、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工程部和监理部管理的施工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11、施工现场负责人玩忽职守,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制止,不汇报者罚款500元。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各分项、分部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应真实、有效,有纪录、有交底人备交底人签字。没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清,按每分项工程罚款200元。
2、监理部、工程部每周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和不定期专业例会,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指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迟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0元。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将会议纪要落实到生产中去,如落实不认真或不落实一次罚款200元。
4、施工现场砼、砂浆的配合比牌上必须有理论配合比和当配合比的计量数,检查没有配合比牌的一次罚款100元;试块按规范规定制作,发现少做一次(一组)罚款500元;配合比必须严格计量,发现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的一次罚款200元。
5、砼、砂浆试块未按规定制作,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隐蔽工程的在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专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未经报验、复检私自隐蔽的,罚款500元。
7、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8、施工单位不执行“三检制“,不按施工程序野蛮施工的罚款500元。
9、不执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检查验收确认,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元。
10、主体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留下质量隐患,影响工程转序者罚款5000元,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11、工程竣工预验收检查,监理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仔细整改,并严格按监理部、工程管理部指定限期内处理完毕。否则罚款1000元。影响竣工验收的罚款5000元。
12、如在政府主管部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并被勒令返工一次罚款5000元,并追究监理部有关人员责任。
13、出现质量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瞒报者罚款1000元;出现质量事故私自处理者罚款1000元。
14、款按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做伪证者罚款1000元。
15、为推卸责任而有意谎报事故的损失和事故等级者罚款1000元。
(三)工程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分解计划进行实施。编制甲供材料、购配件、器具等材料进场计划,上报监理部、工程部备案。监理部、工程部以此为依据进行进度检查和组织材料进场,没有备案的罚款500元。
2、未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分解进度计划施工的,私自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未上报,延误工期罚款500元。
3、工程进度的实施按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不得拖延。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基础工程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主体工程按楼层计算每层工期拖延一天罚款300元,整个主体工程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装饰工程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单位工程总工期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
(四)工程技术、安全档案管理
1、工程技术、安全档案资料收集、编制与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同步,从工程签订合约及施工准备工作开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时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写、归档工作。若技术档案编制未与工程同步检查,一次罚款100元。
2、技术、安全档案资料的填写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做到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准确、字迹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否则罚款100元。
3、检查工程技术、安全档案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齐全、有后补的现象等每发现一项罚款50元。
(五)工程安全管理
1、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否则罚款3000元,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重罚款50%。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否则罚款3000元,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重罚款50%。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安全活动、安全宣传工作。施工现场如没有专职安全员罚款1000元,出现安全事故罚款5000元。
4、施工区域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安全制度牌,危险地段派专人进行监护。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未牌的罚款100元,危险地段无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5、工程开工前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审批,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安全施工,违反方案施工罚款1000-5000元。
6、塔吊、龙门架安拆必备条件:
(1)塔吊、龙门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2)塔吊、龙门架安拆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
(3)专业安装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安装资质;
(4)施工单位和专业安装单位再交接手续上签字必须齐全。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每缺少一项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安拆作业。
7、塔吊、龙门架运行时的必备条件:
(1)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修;
(2)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4)指挥人员的指挥哨、指挥旗必须齐备;
(5)操作室安全保护措施完善;
以上条件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
8、特殊工种操作证必须真实、有效,人证相符,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罚款200元。
9、施工单位的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必须有试卷和记录,职工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否则每人罚款50元。
10、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每人罚款100元,施工人员罚款50元。
11、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每人罚款100元。
12、竖向孔洞短边长大于250mm均应设临时封堵,临边防护均应设临时栏杆,设置防护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13、脚手架、模板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检查验收,不按规定验收的,一次罚款1000元;出现坍塌事故(无人员伤亡)的罚款5000元。
14、水平安全网、竖向维护网的搭设必须符合要求,并及时清理网内的杂物,搭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网内杂物未清理一处罚款100元。
15、所有建筑用料、废料必须用机械设备或人工搬运,不得随意抛掷,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6、施工通道必须畅通,否则罚款500元;爬梯、马道必须设置栏杆保证上下施工人员的安全,否则罚款100元。
17、总配电柜、分配电箱、电动机具等带设备,均应悬挂安全警示牌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18、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JGJ59-99》标准实施,配电按三相五线制,一箱、一漏、一机、一闸制,否则罚款100元。
19、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污染必须及时清除。如不清除或不及时清除每次罚款100元。
20、施工现场应做到:设备、材料按规格、按型号摆放整齐,标识醒目,并做好安全、防雨工作。场地、道路清洁畅通。否则罚款200元。
21、施工现场要节约用水、用电。如工地发现长流水,长明灯一次罚款50元。
22、施工现场、施工驻地及施工单位虽管辖分担区必须每天清扫,如区域发现有大便每处罚款100元。
23、施工单位做好驻地管理工作,不许随意留宿他人。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4、施工单位每周组织一次施工现场驻地卫生清扫工作。工程部组织检查排出名次。结合工程检查进行表彰。
25、动力线和照明线应分别架设,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严禁乱接乱架,否则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若不整改加重处罚。
26、各施工单位应及时维修各自负责的施工道路,要保证路基坚实,边沟排水畅通,路面无积水,无塌方现象,保证道路畅通,否则罚款500元。保持路面湿润,无扬尘,路面扬尘四起则罚款200元。
27、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库房、施工场地和易燃易爆场地必须配备满足防火需求的消防器材,否则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28、集中宿舍的区域或其他住宿区域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严禁喝酒、闹事。对不服从管理,滋生是非,打加斗殴的进行严肃处理,每人罚款500元,罚所在施工单位1000元。严重的交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9、集中住宿的区域,各施工单位所在的区域必须设置垃圾箱(池)和厕所,应定时定人进行消毒,符合公共卫生和环保要求。检查不达标的每次罚款500元。
30、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原则,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检查时场地混乱、乱堆乱放,每处罚款100元。
(六)建筑材料管理
1、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的采购必须是正规厂家的产品,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如有使用无质量保证资料材料者,视该部分工程不合格并按材料总价款12倍罚款。
2、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场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规定的证明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复检、确认后方可使用。没报验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用此材料施工的工程视为不合格。
3、需复试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标准取样,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取样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用此材料施工的工程视为不合格。
4、对检验、复试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成品和半成品按规定码放整齐,并做好标识。标识不清的或没有标识的每处罚款100元。有保质期的材料进行特殊登记,与现场保持沟通,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使用。过期使用材料的视为工程不合格。
5、钢材的保管:在存放区域内用砖砌成高*宽300*240的条形基础三道,将钢材按不同规格型号分类摆放。在不同规格钢材堆放处分别放置标识牌,写明型号、规格、产地和合格、不合格、待检品、待确定等状态,以防用错。否则罚款100元。
6、推行材料、成品、半成品报验认可制度,要求供货方提供的样品,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使用未经认可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视为工程不合格,并罚款1000元。
7、因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发生质量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领导责任,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8、不合格的地材进入工地后限24小时内运出施工现场,如果未按限期要求运出现场,每车罚款500元。
9、材料进入施工现场24小时内管理人员进行检验完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自己的材料,否则发现按材料价值的20%罚款,并将此材料清除施工现场。
11、施工单位所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质量证明材料和各种手续齐全,不得偷梁换柱,否则发现后,视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1000元。
12、材料管理人员要公正维护各方权益,不得乱用职权,以次充好,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材料管理人员清除施工项目部。
13、大宗材料按平面规划,施工先后次序的要求进行堆放整齐,各种材料要避免混乱堆放,标识不清。否则罚款500元。
四、对监理单位管理细则
1、对监理人员管理细则
监理人员要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如有下列情形者,清除监理部,并追究其或企业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
(1)监理人员按照建立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不得以职务之便串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2)不得以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产品、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
(3)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进行吃、拿、卡、要。
(4)不得以职务之便私自降低工程质量检查标准,中饱私囊,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2、监理部根据工程管理目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认真、仔细、审查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详细审查意
见,将审查结果上报工程部会签后实施。监理部3日内未审查完成,通报批评。拖延两天后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
3、监理部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及时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未检查或未达到开工条件开工的罚款100元。
4、监理部严格按照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周在工地例会上进行通报。没检查或不报的一次罚款50元。
5、施工单位使用无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部负有相应管理失职责任,管理人劝退。
6、工程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人员管理技能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者劝退。
7、工程档案资料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技术档案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进行审核签字,工程部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料不真实、不全和后补签字等现象,发现一项罚款50元。
8、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检查时,监理工程师必须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每天对施工配合比进行计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否则每次罚款10元。
5.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五
为鼓励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及安全隐患,护理部根据科室和个人上报不良事件及安全隐患情况,实行奖罚管理。
(一)每年预设基础分“个人安全积分”100分、“科室安全积分”100分、每月设定 “科室质量考核分”100分,“科室质量考核分”直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并纳入年终考评。
(二)奖励细则
1.报告安全隐患和护理缺点奖励细则
(1)科室或个人每报告一起安全隐患或护理缺点,奖励“科室或个人安全积分”5分。
(2)科室或个人所报告的安全隐患并能提出整改建议经护理安全委员会评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奖励“科室或个人安全积分”10分。
(3)代表科室报告安全隐患或护理缺点的人员,不能再以个人名义重复报告。
2.报告不良事件奖励细则
(1)对于必须报告的不良事件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而由他人报告的,奖励第一时间报告者“个人安全积分”10分。
(2)科室或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不良事件不扣“科室或个人安全积分”。
(3)属于一般差错且无纠纷的不良事件,如果及时主动上报不扣“科室质量考核分”。
(4)对于全年无差错发生的科室,奖励“科室安全积分”30分。
(三)处罚细则
1.隐瞒不报的护理差错、护理事故或引起护理纠纷的不良事件:对隐瞒不报的当事人或科室一经发现,扣除“个人或科室安全积分”15分、扣除“科室质量考核分”5-10分并上报医院质控办,同时取消个人或科室参与“先进个人”或“科室安全综合奖”评定资格。2.未在规定时间报告护理部的不良事件:扣除当事人或科室的 “个人或科室安全积分”5分,扣除“科室质量考核分”1分并上报医院质控办。
3.造成严重差错与护理事故的不良事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岗位制度与职责》第一部分第十条“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标准,评定为严重差错的不良事件,扣除“个人和科室安全积分”10分、扣除“科室质量考核分”3~5分并上报医院质控办;评定为护理事故的不良事件直接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处罚措施由医院根据事故鉴定结果决定。
4.对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涂改记录的个人或科室,一经查实追加扣除 “个人或科室安全积分”20分,并扣除“科室质量考核分”10分上报医院质控办。
5.学生在临床见习、实习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由带教老师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实施办法
1.护理安全管理委员每月对上报的安全隐患、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反馈给科室实施整改,对典型案例组织分享学习,吸取经验教训,以达到提高安全意识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2.每半年总结科室及个人的安全积分值、科室质量考核分值,统计收集安全隐患、不良事件的件数,年终总评按总分值高低顺序排名作为科室评优、个人评优、定岗聘任及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3.护理部拟向医院申报护理安全管理年终奖励200元,用于奖励科室护理安全管理及不良事件上报制度落实优良的护理单元。
护理部
6.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细则与奖罚办法 篇六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 核 办 法
及细则思路
眀业主井项目部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及细则思路: 考虑考核项目有:
1、集约生产:循环作业合理,劳动组织科学,运输简化合理。
2、设备管理:设备保养、掘进工作面运输配臵合理,3、支护管理:顶板管理、材料质量、内在质量、工程感观:巷道轮廓成型、支护表面符合要求。
4、变化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技术管理
5、文明生产:作业环境;
6、以省标准化标准为准绳,以我矿制定的标准细则为标准,随时掌握工作进程。其优点有三:
一、使职工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快乐工作,提升安全系数;
二、可以保证设备使用寿命最长;
三、可以最大限度节约材料;
四、与省质量标准化同步。
近期抓探水比较严格,在探水方面应该具备后附资料(其中有的是矿方应该具备的)【后附】
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
1、劳动组织科学,循环作业图表编制科学;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台账应记录工作面隐患和工作量;正规循环率不低于85%。
2、掘进工作面外部运输系统应简化、合理;运输能力也掘进工作面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设备完好、配臵合理、能力匹配;材料设备应采用机械运输,且轨道敷设、运输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符合标准;
人工运料距离不应超过300m
4、不应使用第一、二、三批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
5、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单轨吊及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装备设施完好,部件齐全,制动系统可靠,安设符合要求,声光信号齐全,安全措施全面
6、.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矿压观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探放水、工程质量验收、设备检修等制度及各级掘进技术工作岗位责任制,技术资料档案化管理;每月必须有施工巷道技术工作总结
7、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有分析和处理制度,并有分析处理记录闭合,记录资料齐全;必须有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矿地质部门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预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有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报告的记录
8、掘进作业场应悬挂规范的巷道布臵图,施工断面图、断面截割轨迹图、设备布臵图、临时支护图、监测监控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说明牌板;悬挂位臵合理;必须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图和允许掘进施工进度记录牌板
9、作业规程和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支护参数合理,现场应按要求施工。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支护工艺改变,应重新修改及审批,作业规程每月至少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复查并有复审意见;巷道开口及贯通、过构造应组织会审,确定施工工艺、支护参数,并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掘进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新工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各掘进工种配备齐全
11、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规范,按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作业规程、措施施工;无“三违”行为;零星工作施工有会审措施、有跟班干部
12、管理和技术人员掌握掘进专业技术;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熟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内容
13、.建立变化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响应机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小的人员、工具、工序等变化由班组响应处理;系统、环境等影响较大的变化由分管部门响应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或突发的变化由相关的矿领导处理
14、.管理部门、区队和班级每天排查人员、时段、工艺、工具、工序、系统和环境等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闭合管理
15、.转载点、休息地点、车场及硐室及工作面等场所照明符合要求
16、工作面风筒不落地,吊挂整齐、逢环必挂、不漏风,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定期冲洗巷帮、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用湿式喷浆并使用除尘器、掘进机使用内外喷雾和除尘器;作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7、外围巷道无构成隐患的失修巷道;斜巷的各种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18、现场整洁,无浮渣、杂物、淤泥、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设备清洁,物料分类、集中码放整齐,管路吊挂整齐;材料、设备标志牌齐全、清晰、准确,里程牌、安全警示牌设臵齐全、规范;掘进工作面的温度不应超过26℃
19、矿锚喷支护巷道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各种检查有记录,班组有班组检查验收制度并有记录
20、材料质量:锚杆(索)的杆体及配件、网等材质、品种、规格、强度、锚固剂、喷浆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1、规格质量:1)、巷道净宽:中线至任一帮距离0---100毫米。无中线测全宽—50-----200毫米。2)、巷道净高:腰线距顶底板距离,0---100毫米,无腰线测全高—50-----200毫米。.巷道坡度: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巷道水沟:深、宽、正负30毫米,3)、内在质量:.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现场每25m打一组观测孔,一组观测孔至少打3个且均匀布臵)。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和基础深度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深度≤10%,不准出现超、欠挖3处(光面上出现直径大于500mm,深度项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锚杆(索)安装,安装牢固,托盘紧贴壁面未接触部位要楔紧,螺母矩扭、锚固力、网的铺设、连接符合设计要求。锚杆(索)间排距—100+100.。锚杆(索)外露:锚杆螺母外锚杆丝扣10~40mm之间。锚索露出锁具150~250mm。锚杆角度:锚杆角度应与井巷轮廓线的角度或与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垂直,最低不小于75°。
眀业主井项目部 掘进工作面标准化管理标准
综掘工作必须做到”7864311”标准。即:(七条直线、八个
齐全、六无、四不、三平整、一干净、一整齐)分区、分段、分时责任到人。各级巡查、督查、自查全以此标准考评,每不达标一处,跟据情节轻重给预1-5分的扣分。每10天汇总一次,在本项目部根据情节井下处罚。一、七条直线:
1、锚喷成型巷道必须为一条直线:净宽净高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按照中腰线推进,无坑洼现象.始终保持一条直线。
2、管路吊挂要一条直线.管道均靠巷道外帮安设,吊挂成直线.3、电缆吊挂成一条直线.电缆自然下垂小于50毫米.,电缆钩间距不得大于3架棚,全部电缆都必须单根上钩.4、轨道铺设一条直线.轨道道木铺设一条直线,铺设质量要符合运输质量标准规定要求.高低随势。
5、皮带铺设成一条直线.皮带煤溜铺设平整成一条直线,并符合铺设质量要求.皮带H架编号管理.6、照明灯具悬挂成一条直线.间距30米,悬挂位于巷中,高地随势。
7、风筒吊挂成一条直线.风筒吊挂高度一致,风筒上切面距棚不大于200mm.风筒逢环必挂,不漏风.迎头风不落地,风筒接口严密.编号管理.二、八齐全
1、安全设施齐全.(1)、横过胶带机要有过桥.(2).辅助运输系统必须有独立的声光信号警示系统.(3).风电,瓦斯电闭锁
必须可靠;灵敏.(4).胶带有保护装臵并灵敏可靠.(5)、巷内瓦斯探头安设距窝头不大于5米,风速探头安装在巷道回风口以里20米内,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测风的地点.(6)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7)、电器设备必须有齐全的保护和可靠的接地,符合机电质量标准要求.
2、标志牌齐全。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有标志牌,如风机、风筒;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标志牌,基本分为:支护材料类、设备构件类、轨道构件类,设开工标志牌.移动式行人桥护栏挂标志,固定行人过桥固定在棚梁上.安全设施必须有标志牌,如风机、瓦斯探头、水袋;巷标;距离牌等.
3、图板齐全.包括巷道平面布臵图、避灾线路、供电系统图、通风图、设备布臵、交接班、瓦斯管理、停送电制度,掘进要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炮头轨迹图、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示意图等。
4、照明通讯系统齐全.保证盏盏完好,各转载要安装电话一部。5、防尘设施齐全.(1)、洒水灭尘管,每50米留口一个.(2)、掘进必须使用内外喷雾.(3)、距离工作面50米处设水幕,幕布喷雾封闭断面煤尘.(4)、各转载点设灭尘喷头,保证就位合理. 6、消防设施齐全.凡有灭火器点必须有砂箱和消防锹,锹把为红色.
7、托辊齐全.胶带机不得缺托辊,不跑偏,并保证完好.
8、规程措施齐全.(1)、规程编制符合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2)、规程措施开工前必须认真贯彻学习.
三、“六无”
1、巷道无淤泥积水.积水长度>5米,深度>0、1米为积水;长度>5米为淤泥.长度较长(大于15米)深度不够,但影响行人及观观感了为泥积水,巷道低洼处无架设有牢固稳定的过人桥可视为积水.2、巷道内无杂物.巷道内材料除规定存放点外,沿巷不得存在除背帮材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否则视为杂物.风门前后5米内不得存放任何材料,矸石炭块直径超过30㎜视为杂物.3、巷内无宽帮高顶.巷道帮顶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有特殊措施,整体必须美观安全.4、巷内无积尘,巷内积尘厚度大于2㎜连续长度超过5米视为煤尘堆积.5、无失爆.机电设备达完好标准保齐全,失爆为零开关上架,接地极齐全牢固及各种标志牌齐全符合机电质量标准要求.6、无漏风.风筒接口严密,风筒无破口,不漏风.四、“四不”
1、工作面支护不空顶.工作面最后一架梁距窝头煤壁距离不大于2米,如大于2米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2、锚杆螺丝不松动.锚杆经拉力试验达标准为锚杆不松动.3、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达标不违规.主要指锚杆、锚索的位臵拉力、外露符合标准.4、胶带不跑偏煤溜、不漂链.胶带运转正常,不跑偏.煤运转正常.五、“三平整”
1、巷道顶帮无宽帮高顶现象.观感平整.相对凹凸高差小于10㎜.2、棚梁棚腿平整.同一坡段巷道必须处于同一平面,高差不超过20MM.棚腿顷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眼观无明显明暗现象.3、巷道底板平整.底板无局部台阶,无局部超挖.两帮明暗不超50MM,行人无明显不适感.六、“一干净”
巷内浮煤清理干净.巷道浮煤必须班班清理底板,道肩要用锹铲齐,保证巷道干净.七、“一整齐”
材料码放整齐.材料设备分类在指点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不得乱取乱放.同种材料设备在同一地点必须集中存放.材料码放符合标准.巷道初开口时可将材设备存放在采区材料巷或皮带巷内,待开口完毕皮带安好后,材料全部进行轨道巷道绕道下口到皮带机头.若遇特殊情况另外指定.风门前后5米不准堆积如山放任何材料设备.皮带机头应有工具箱,放工具和小型配件,小型材料放在巷内为杂物.包括板、螺丝、道钉等小件.防治水各项管理内容汇目录
一、15种制度
1、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3、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6、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
7、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8、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9、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10、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1、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12、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13、探掘分离制度
14、探放水作业现场图板管理制度。
二、15种台账
1、井下水文涌水观测台账
2、气象观测记录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出水突水情况记录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田水位地质钻孔成果表
9、水质观测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矿区水源水井井孔资料台账
12、封孔不良钻孔统计表
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15、其它资料台账。三、五种图纸
1、矿井水文地质图
2、矿井充水性图
3、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4、矿井排水系统图
5、水文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柱状图
四、规划、方案、1、防治水计划
2、中长期防治水计划
3、水害应急预案
五、探放水设计1、5个采掘面探放水设计
六、物探、化探资料1、5个采掘面物探资料2、5个采掘面化探资料
七、机构、队伍文件
1、机构文件1个
2、队伍21人文件1个
八、4种地质报告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2008年
2、兼并重组水文地质报告2010年
3、矿井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010年
4、水文地质划分报告2011年 九、三专台账:
1、专业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
十、雨季三防:
1、雨季三防预案1本(队伍、物资、设备)
十一、3种日常观测记录
1、涌水量观测记录
2、气象观测记录
3、周边矿井采空区调查记录
十二、机制:
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十三、预测预报记录: 采掘面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记录
十四、承压水防治措施
十五、防治水隐患排查记录
十六、调查报告:
周边煤矿水文地质、采空区、地表水、构造调查报告
十七:现场管理
1、四种设备齐全:钻机、钻杆、测尺、套管。
2、四种牌板齐全:安全确认牌板、探放水管理牌板、进尺记录牌板、钻孔设计图牌板。
3、进尺记录本齐全
4、探水线标注齐全
5、探水帮眼挂牌齐全
6、钻机距工作面不超30米,接电备用。钻杆数量充足。
7、井口公示齐全。
李彦文
7.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篇七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群体保安意识,提高职工遵章作业、正规操作的自觉性,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2011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指标以内,力争杜绝重伤事故,轻伤控制在1人/月内;职工的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塑造本质安全型员工;文明生产和安全环节明显改善,建成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向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和谐矿区目标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顶拉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监事、机电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
成 员: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生产管理部部长、经营管理部部长、工会主席、掘进工区区长、采煤工区区长、机运工区区长、救护队长、综合办公室主任。
下设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通风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2条 顶拉公司成立“三违”复议仲裁小组 组 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生产管理部部长、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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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区区长、采煤工区区长、机运工区区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副主席任主任,负责“三违”复议仲裁的接待受理和组织复议工作。
第3条 职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及处罚,可以向顶拉公司“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分析,核实。仲裁小组通过调查核实后,若情况属实,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照章处罚,如果“三违”不成立,不予处罚。仲裁小组并按顶拉公司有关规定对分析处理及错抓或乱抓“三违”者进行处罚。
第4条 顶拉公司员工必须狠反“三违”,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把“三违”人员交安全通风管理部分析处理按程序进行帮教学习。
第5条 查出的“三违”行为,不能在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必须交安全通风管理部“三违”办公室分析认证,安全通风管理部组织工会、纪委、查出人、要求“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副区长以上领导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水矿发(2003)89号、水矿发(2006)323号、水矿发(2007)2号等文件及《顶拉公司2011年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建议和决定。安全通风管理部出具罚单时,必须注明“三违”的情节,处罚所依据的条款。没有注明的,被罚人有权不交罚款,由开罚单人支付被罚金额。
第6条 若某种“三违”行为为本《办法》中暂时没有处罚规定的,按性质定出处罚标准并补充到本《办法》中。及时便函告知顶拉公司各单位,下次出现同类“三违”时按补充规定执行。
第7条 职工在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指令,认真执行《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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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
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举报“三违”行为,查证属实;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6、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查属实的;
对安全有功人员的认定,由安全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控制在200—1000元之间,经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对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
1、生产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片帮、冒顶等事故;地测人员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造成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事故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
4、安全通风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
5、生产管理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事故的;
6、经营管理部、机运工区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经营管理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定员不合理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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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运工区因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10、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的。
第9条 对工区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罚款200一500元。
1、违章指挥;
2、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3、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入井作业的;
4、未组织职工学习传达《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施工的;
5、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或无《开工许可证》安排开工的;
6、班前会安排工作无针对性、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安全负责人造成事故的;
7、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疏于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8、重生产、轻安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
9、以上情况发生时按事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10条 对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1、对违章指挥不抵制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险情或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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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5、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的;
7、发生工伤超过24小时才报或隐瞒不报的;
8、瓦检员、安检员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积集的。
9、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事故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二章 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11条 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款50元/人;消极怠工、罢工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人。井下(包括乘坐猴车及井下候车时)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带子的一次罚50元。
第13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入井的所有人员解灯、脱鞋者,一次罚50元。
第14条 井下假汇报一次,经查实罚汇报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15条 查获喝酒下井者,一次罚50元/人,并对工区值班干部和井口检身工分别罚款50元,井口检身工酒后上岗罚款每人2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16条 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开除的其它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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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100元。
第18条 地面、井下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缺一项记录本罚工区分管领导50元。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20元。
第19条 不参加规程或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30元/人。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20元/人,含业务职能部室相关人员。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便上岗的,查出一人次,罚技术负责人3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视为未传达);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20条 “三违”人员必须进安全通风管理部“三违”学习班学习(按《顶拉公司“三违”帮教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从通知之日起,不参加学习者,一天罚50元/人。
第21条 由于工作原因辱骂安检员、瓦检员的,一次罚200元。打人致伤的,另行处理。
第22条 地面高空作业、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地点进行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等伤害、损坏时,必须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施工、不按措施作业,引发或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50~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第23条 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当日工区值班干部100元,不持证上岗的每次罚50元,无证者上岗每次罚安排人300元、上岗者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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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员按其规定执行)。
第24条 井口20米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责任单位10元/个。
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25条 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未使用背箩和雷管盒的,一次罚100元/人。
第26条 使用火工品的地点无炸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100元、管理人员100元。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27条 炸药箱、雷管盒无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200元。第28条 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上级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 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它材料,对放炮员、责任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各罚100元。
第30条 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罚瓦检员、施工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各100元。
第31条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安检员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32条 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前检查放炮脚线与脚线、母线与母线之间连接有明接头,对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200元,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等对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200元/处。
第33条 因放炮、修复巷道或进行其它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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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设备、管线等设备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它施工的,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34条 井下放炮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100元,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在井下用放炮器做导通试验等,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防突头罚款500元)。
第35条 若现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施工地点放炮放不 响时,必须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1)第一次起爆不响时,现场班长必须立即汇报工区、公司调度室。工区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汇报公司调度,请示第二次起爆;(2)第二次起爆不响时,跟班干部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通知机运工区、生产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等业务(职能)部室各派一名分管副科级干部和施工单位主管区长,立即到现场组织排查,在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后,汇报公司调度室,请示第三次起爆;(3)第三次起爆不响时,施工单位主管区长应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顶拉公司分管领导到现场研究采取措施处理。若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地点采取强行放炮,经分析认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进行处理。
第36条 未提及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暂按《关于对火工品(炸药、雷管)领退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机电运输管理奖罚规定
第37条 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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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和领用者各罚款50元。
第38条 井下供电系统不按规定选择电缆供电,查出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副区长300元、班长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分析处理。
第39条 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500元。
第40条 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不完好的罚200元,失爆的罚500元,对分管区长和安装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41条 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监督。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查出一处失爆,对当班机电工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2条 一次查出多台(处)设备失爆,对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1000元,并扣罚当月单位总工资额的2%。
第43条 井下设备不按期涂上防爆油的,查出一台按失爆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4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施工人员200元。第45条 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第46条 严禁用铁丝、铜丝和其它金属物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47条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悬挂设备责任牌,一处不完好、无责任牌,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井下电气设备(小绞车、溜子、扒矸机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被停止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当班机电维护人员200元,分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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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班长各100元。
第48条 新安装和重新安装后的机电设备,未经机运工区、安全通风管理部验收投入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区长200元。
第49条 未经总经理同意外借、向外单位提供井下机电设备及材料配件,每台件罚单位安排人1000元~5000元。
第50条 未按规定进行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每一点罚责任人2元,每处罚责任人10元(连续三点为一处)。
第51条 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施工地点的电话,人为损坏罚款200元,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52条 安设电话30米范围内的电话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维护,不准掐断多余的电话线,如违反,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并处赔偿100米电话线。
第53条 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规定安装和维护电话,若有失爆罚责任人200元,因安装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每次罚款200元,并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话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54条 风水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吊挂,一处不合格罚款30元,风水管跑风漏水每处罚款50元。
第55条 转载点防尘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不使用的(除运输稀煤矸外),罚责任人50元。
第56条 需设过桥而不设的,罚该处责任单位主管100元。第57条 溜子必须按施工作业规程、措施打牢压柱、戗柱,不准用单体支柱当压柱、戗柱。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58条 挡、阻车器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罚整改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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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调度绞车使用不按施工措施规定打压柱、戗柱,视为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0条 矿车提升运输不挂保险绳,不用红灯,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61条 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不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每次罚检查责任人50元,绞车闸不灵活罚维护工100元。绳检工不认真对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查和监督,造成断绳跑车,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假检、漏检,造成断绳跑车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62条 绞车硐室无操作规程牌板,罚技术副区长50元。第63条 溜子、绞车无信号、信号不齐全、不灵活可靠,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使用者开除矿籍)。
第64条 入井矿车无碰头,每辆罚款50元(其中干部、工人各占50%)。大梁断、车帮严重变形,每辆罚款200元。地滑子损坏或无地滑子,每处罚50元。
第65条 上、下山矿车掉道后,在处理掉道时甩掉滑头摘掉销子,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66条 提升绞车运输超过规定进行串车提松车,提车时把钩工、提松绞车司机开除矿籍。
第67条 井下使用、备用的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丢失,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按原价赔偿。
第68条 非机电工拆卸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69条 吊钩装车不设阻车器,责任人开除矿籍。造成跑车事故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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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泵站乳化液浓度低于规定,罚司机200元,另对分管副区长罚50元。
第71条 机运工区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编号、建账、建卡、按编号挂牌管理,做到帐、卡、物、牌相对应,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次,机电副总工程师监督。
第72条 修理单位要建立设备检修记录,注明检修部位、设备类别、检修时间、参加检修人员。需做试验项目的设备要做好试验,认真填写试验内容、数据、日期和试验人,由机运工区每周检查一次,未按规定执行,责任人每处罚款50元,机电副总工程师监督。
第73条 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充分利用每天停产检修2小时的时间,对所属设备进行隐患排除、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由安全通风管理部、机运工区督查,不执行该规定的对机电副区长、机电班长每次罚款100元、主管区长罚款50元。
第74条 所有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对不按该标准安装的的设备均视为不合格,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牵头组织、机运工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对安装单位一台设备处200元罚款,并3天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若因此造成生产影响的,另行组织分析处理。
第75条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有《停、搭接电申请书》,报安全通风管理部、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6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时不准改变原设备结构、性能,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由机运工区、安全通风管理部督办,违反上述规定的,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在限期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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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完毕。
第77条 上下山提松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使用单位编制),并经生产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措施要求安装;安装完后,必须经安全通风管理部、机运工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手续不齐全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78条 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精心维护保养,必须坚持执行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因责任人不严格执行检修制度,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事故的,每台次罚100元。
第79条 电气设备应做到台台上架,五小电气有2台以上的要集中上板、挂牌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每查处一台件,罚责任人50元。
第80条 备用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并挂牌注明备用,按正常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分管副区长50元;电气设备喇叭口必须加挡板,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分管副区长200元。
第81条 使用设备必须设有责任牌,明确责任人,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未按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每台设备对分管副区长罚款20元。
第82条 对人为原因损坏设备的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经营管理部等单位参加现场分析提供处罚依据。对看管不严造成丢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喷浆机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罚使用人200元/次。
第83条 对电动机散热槽上有杂物的,按不完好进行处罚,罚款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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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电动机不按规定使用风罩罚200元、缺少风叶罚100元/次。
第85条 工作面溜子搭接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150元,其中使用单位区长50元、跟班区长100元。
第86条 井下各种开关整定值必须按规定进行整定和填写,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87条 机运工区每季度更新一次地面、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有整定计算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否则罚技术副区长200元。
第88条 井下各修复地点,修复好后立即按标准悬挂好电缆和管路,一次未按标准挂好,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章
采、掘顶板管理奖罚规定
第89条 采煤工作面及区域文明生产责任区,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对采煤工区罚款1000元,影响8小时以上对采煤工区罚款3000元。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及区域文明生产责任区,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对掘进工区罚款1000元,影响8小时以上对掘进工区罚款2000元。
采掘工区的单位罚款分配比例为:工区干部为30%、工人70%。第90条 全月采、掘所辖范围内的巷道不出现冒顶事故,工区干部奖励:采煤、掘进各1000元。
第91条 生产管理部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并认真做好每月一次巷道失修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公司不发生冒顶事故。若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罚款200元,8小时以上的罚款500元,全月不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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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500元。
第92条 安全通风管理部对采掘头(面)必须全面监督检查,保证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发生冒顶事故时,影响8小时以上的,对当班安检员罚款200元,其它班安检员各罚款100元,对大班安检员及干部罚款500元。全月不发生冒顶事故,对安全通风部奖励1000元。
第93条 每月的3日前,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生产管理部、调度室、经营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参加,对采掘工区上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由安全通风管理部负责统计提供奖罚数据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94条 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罚现场负责人100/次。第95条 超前支柱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96条 掘进(巷修)顶、帮锚网支护不按措施要求支护到位,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架锁口棚,或架设不合格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8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施工超前出口,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9条 采面空顶作业,每次罚作业人员100元。
第100条 掘进迎头、修复头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01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水平楔、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抗棚器,缺一罚款20元。
第102条 巷道修复未按措施规定搭设安全操作台,罚现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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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100元。
第10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不按《作业规程》砌筑隔离墙,每次罚现场责任人200元。
第104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或支护不合格,每柱、梁罚施工责任人30元。
第105条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不按《作业规程》使用前探梁,罚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缺抗棚器、撑棍、拉杆,罚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07条 修复地点超前支护、临时支护不到位,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不按《作业规程》初、复喷浆,每米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10元。
第109条 锚杆(索)安装不合格,罚款50元/根;违规使用大钻头打眼安装锚杆(索)、违规使用短锚杆,罚款300元/根.眼。
第110条 违规使用短锚索,罚款1000元/根,一次查出大于四根以上时,责任者开除矿籍。
第111条 打干眼,每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
第112条 顶、帮网兜未处理直接喷浆,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罚现场负责人100元、工区管理人员200元。
第113条 轨道铺设必须平直、规范、构件齐全,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轨道工50元。
第114条 除集团公司规定外的违规推车运输,每次罚推车人员各50元。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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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巷道贯通后,无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100元;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500元;调整通风系统时,没有干部到现场指挥,罚通风区长100元。
第116条 未提前按措施构建通风设施,一次罚通风区长100元。第117条 每月的通风系统图、月报表、系统分析报告不按规定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100元。
第118条 井上、井下通风系统图不相符,一处罚通风技术副区长20元。
第119条 迎头20米往外风筒破口一处,罚维护工10元;迎头20米往外,风筒接头未反边一处,罚维护工20元;迎头20米往外,风筒缺一吊罚维护工5元。
第120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的位置、高度、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
第121条 局部通风机排版不按规定填写,罚瓦检员20元;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罚测风员2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漏风,罚维护工20元。
第122条 风筒出现死弯,每处罚维护工50元
第123条 风筒被严重挤压(超过风筒断面1/3),每个点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元。
第124条 接到位的风筒被人为断开,罚责任人200元。第125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126条 任何单位、个人损坏风筒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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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 乱拆吊挂风筒的铁丝、绳子的,罚责任人100元。第128条 永久密闭、风门在施工前不将措施送到安全通风管理部,不通知安全通风管理部派人监督,擅自施工,罚通风分管区长50元。
第129条 密闭墙体漏风,罚维护工50元;密闭反水孔堵塞,罚维护工50元。
第130条 风门开、关不灵活,漏风严重,罚维护工50元/次。第131条 风门未连锁罚分管区长50元,连锁不合格影响开、关,罚维护工100元。
第132条 风门、密闭未挂牌板,罚维护工50元。未填写排板罚维护工30元,风门水沟无挡风帘罚30元,管线孔未堵或未设管线孔罚20元。风门前后10米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人50元。
第133条 非故意情况下,损坏风门按成本价拨材料费给通风工区,并罚损坏风门责任人100元。
第134条 推矿车撞风门每次罚200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现场责任人500元。
第135条 井下所有地点设置的风门传感器被盗或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下设置的栅栏不合格,罚施工人员100元。未设置栅栏罚分管区长200元。
第137条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通风工区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安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写明,罚编制措施者50元,通风工区不按规程措施安装,罚通风工区区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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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监测分站未挂牌管理每处罚30元,牌板未填或数据不对,每处罚监测工20元。
第139条 使用中瓦斯探头数据显示正负值超过±0.2%,罚监测工50元。
第140条 探头线未按规定吊挂,每处罚监测工20元。第141条 监测工不佩带便携仪,每次罚20元。第142条 乱掐吊挂监测信号线的铁丝,罚责任人50元。第143条 不按规定绘制、补充监测系统图,罚通风技术副区长50元。
第144条 不按规定调校、维修、维护监测仪器及配件,罚责任人50元。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测数据超过规定,每台罚维护工20/台。
第145条 丢失或人为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按原价二倍赔偿。第146条 井下监测系统出现异常,通风工区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工区管理人员100元,处理人员不及时到现场排查排除的,罚50元。
第147条 瓦斯超限奖罚: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148条 瓦斯管无抽力(抽放管6米为一处)、漏气、积水、缺一吊(6米一吊),每处罚维护工50元。瓦斯管未安装支管测流计,每处罚分管区长50元。
第149条 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必须在8小时内封孔完毕并连孔进行抽采,否则每孔罚款50元。抽采钻孔施工结束24小时内未进行连孔抽采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孔,未施工成功的报废孔必须在8小时内封闭,否则对钻孔施工人员罚款50元/孔。
第150条 抽放钻场钻孔施工完毕,末孔联抽结束时,不安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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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器,每个罚50元。
第151条 连接钻孔的胶管漏气、死弯,每处罚维护工50元。第152条 封孔长度不够罚封孔人200元,罚主管区长100元。第153条 瓦斯管缺螺丝,每条罚维护工5元。第154条 瓦斯管无型号,无标志,罚分管区长50元。第155条 撞坏瓦斯管,经分析认定,对责任者处以100一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156条 抽放钻场无测流牌板,每处罚测流工20元,不按规定测定流量、浓度,罚测流工100元。
第157条 抽放泵不按时测定抽放数据,一次罚当班泵房司机20元。
第158条 抽放钻孔不按设计施工,每孔除不算进尺外罚施工人员50元;钻孔串孔,罚通风工区100元。
第159条 瓦斯管被水或杂物掩埋不处理,一次罚分管区长100元。
第160条 抽放钻孔的验收(包括钻孔的深度、方位、坡度等)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破坏生产论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61条 防突采掘头(面)或有突出危险预兆的采掘头(面),不按公司的规定进行防突牌板的填写与进行台账管理,查处一次对单位领导人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若不进行整改,每次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162条 其它未提及关于抽采钻孔管理的按“顶拉公司钻孔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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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瓦检员瓦斯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每次罚100元。第164条 钻场、绞车窝不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165条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距迎头大于50米,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166条 放炮前不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的,罚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167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采面班长不派人按瓦检员的要求处理,罚200元。
第168条
钻场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理,罚瓦检员100元/处;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入钻场作业,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169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处未按规定安设防尘管路及喷雾,罚责任单位分管副区长200元,采煤工作面运巷、掘进工作面防尘未接到位,罚责任单位分管副区长、班长各100元。
第170条 采面回风巷喷雾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员50元。不正常使用每次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71条 隔爆水袋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员50元,水袋无水或水量不足,每个水袋罚维护工10元;水袋未挂牌管理,罚责任人20元/处。
第172条 每出现一处煤尘堆积,按矿划分的责任范围,每10米算一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73条 需要进行放炮施工的地点,在放炮前、后不进行洒水降尘的,每次罚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各50元。
第174条 防突报表8小时内必须送达有关领导和部室,否则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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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工20元/次。
第175条 防突点无防突牌板,罚防突工100元。
第176条 防突参数弄虚作假者(包括各类钻孔数据、报表)按上级文件规定从严处罚。
第177条 压风自救无风、损坏,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未安设压风自救设施,每处罚分管区长200元,安装不合格的罚安装人员50元。
第178条 防突工作面迎头未及时开掘钻场,罚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副区长个200元。对超掘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罚。
第179条 钻场/迎头完工后,通风工区不及时施/撤钻机影响掘进施工时,每个班罚300元(其中区长100元)。
第180条 迎头不按规定打排放孔,孔数、深度不够或未水力冲孔,罚施钻人员200元,罚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对防突头施工、打钻及各类数据、报表冒名或代签防突头的签字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181条 对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作业地点,造成停头、停面,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182条 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通知验收就投入使用,罚使用单位200元,对安排同意使用者另罚200元/次。
第183条 瓦斯电、风电闭锁安装完通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罚安装单位下通知人100元。
第七章 综合管理规定
第184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负责利用班前会和安全活动日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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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加强对所属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强化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他们按章作业,对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并有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处一次,罚单位领导各100元。
第185条 各单位的班前会上,值班领导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对各岗位工及所有单独工作的人员更要有针对的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有排班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处一次罚单位值班领导50元。
第186条 各单位所属要害岗位工种,凡规程规定或顶拉公司已明确规定需配双岗的,必须安排双岗,否则,每查处一人次,罚当日值班领导50元。
第187条 各单位岗位工必须向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有特殊情况随时汇报,凡不向调度室或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岗位工50元。
第188条 各特殊岗位工种,必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正规要求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个人100元。
第189条 对重要安全岗位工种,如安检员、瓦检员、主扇司机、主井绞车司机、变配电工、主排水泵司机、压风机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炸药库值班人员等,上岗时只能履行本岗位工种规定的职责,不可兼做其它工种或岗位以外工作。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其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罚款500元。
第190条 新分配到各单位上班的新工人,必须签订并认真履行师徒合同,在未取得独立顶岗工作资格之前,不允许独立顶岗工作。否则,凡出现新工人不签订和不认真履行师徒合同以及查出新工人在在未取得独立顶岗工作资格之前进行独立顶岗作业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当日值班领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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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所有独立上岗工作的人员在上下班时,原则上要与相邻岗位的岗位工或相邻工作地点的人员两人以上结伴同行。无法结伴同行的,更应提高警惕。在有通车轨道的平巷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的来车情况;在铺设轨道的斜巷行走前,必须首先经过把钩人员的同意,只有把钩人员同意并确保“行人不行车时"才能行走;在顶板状况差的巷道理行走时,必须注意观察顶帮支护情况,防止掉矸和片帮伤人;在有过桥的地点必须走人行过桥,否则,罚款50元
第192条 各岗位工及其它独立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属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将其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对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第193条 对隐患罚款(除“三违”及各类通报罚款外),各单位必须达到如下条件时,方可给予酌情减免:
1、本月不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施工,轻伤不超过指标。
2、当月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达到合格品以上。
3、必须完成当月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
4、当月不得发生重大非人身未遂事故。
5、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第194条 本办法涉及到行政处分的,由顶拉公司班子会研究决定,凡涉及到开除矿籍处分的,必须经顶拉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195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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