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提升法院办案质效
1.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提升法院办案质效 篇一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统一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龙江省高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是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全院、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评估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质效观念,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审判质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加强审判工作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以提高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水平为目标,树立科学的审判质效观念,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推进我院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加强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奖优罚劣、激励为主原则;
(三)科学量化、综合评价原则;
(四)日常管理与年终综合评估相结合原则;
(五)审判执行与信访并重、管理与监督并重、定性与定量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我院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共7个部门为受评估对象。
二评估我院业务部门的指标、比重和折算办法
第六条评估我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指标及比重
(一)刑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10%)
2、结案率(20%)
3、上诉发改率(10%)
4、申诉、申请再审率(10%)
5、生效案件发改率(10%)
6、裁判文书差错率(20%)。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10%)
8、信访投诉率(10%)
(二)民一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5%)
2、结案率(10%)
3、上(抗)诉率(5%)
4、发改率(20%)
5、调撤率(20%)
6、违法审判率(15%)
7、信访投诉率(10%)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三 民二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5%)
2、结案率(10%)
3、上(抗)诉率(5%)
4、发改率(20%)
5、调撤率(20%)
6、违法审判率(15%)
7、信访投诉率(10%)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
(四)行政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15%)
2、结案率(15%)
3、上(抗)诉率(10%)
4、发改率(10%)
5、和解撤诉率(15%)
6、申诉、申请再审率(15%)
7、违法审判率(5%)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
(五)立案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20%)
2、结案率(20%)
3、信访投诉率(15%)
4、立案变更率(15%)
5、裁判文书差错率(15%)
6、立案调撤率(15%)
(六)审监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20%)
2、结案率(20%)
3、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10%)
4、裁判文书差错率(15%)
5、信访投诉率(15%)
6、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20%)
(六)执行业务部门
1、法官人均结案数(15%)
2、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
3、实际执结率(20%)
4、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20%)
5、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0%)
6、裁判文书差错率(15%)
第七条我院审判执行部门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设定基础分分值100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部门的单项评估指标及基础分值,比照本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
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单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审判执行部门在我院的排序位次。
第八条各项评估指标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提供的司法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未纳入司法统计的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各业务庭室提供,相关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按月、按季度和进行通报。
扣分项:出现严重信访责任事故的,依工作过失和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扣分,具体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由信访职能部门确定。
加分项:由调研成果和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加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
调研成果,是指经调研形成的成果被司法释及信息载体采用(院规定的任务除外),所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是指部门执法办案工作受到中院肯定(以中院排名为准),所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三全院业务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审判质效评估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评估排序,并定期向本院政治处、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评估排序结果,必要时由政治处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全体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排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全院业务部门领导职务人员的“捆绑”评估,业务部门正、副职审判质效应与其所在部门的审判质效“捆绑”评估,审判(综合)组长的审判质效应与其所在组法官的审判质效“捆绑”评估,对主要从事综合调研工作人员的评估应根据其岗位特点,进行相应折合。
四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全院设立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对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负
有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责。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宝玉任组长、组员:杨巍、周斌组成。
办事机构及职责,全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评估台帐档案的建立管理、评估结果通报反馈等事项。
第十二条审判质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进行月份、季度和半年评估。
第十三条审判质效评估结果应当通报至被评估单位,并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应以一定的形式向被评估单位进行反馈,被评估单位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干警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精神,确保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
院里将不定期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进行检查、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评先选优资格。
五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各业务庭室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参加法院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参加本院和本条线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评估得分排在本院后二位的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十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个人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立功受奖、学习培训的主要依据。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评估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 评估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
法官人均结案数:报告期内本部门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本部门在编法职人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总数之比。
结案率:报告期内本部门审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同期受理(旧存加新收)的案件总数之比。
上(抗)诉率:报告期内本部门的上(抗)诉案件数与同期一审结案总数之比。
发改率:报告期内本部门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数与同期一审、二审结案总数之比。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等客观原因而导致被改判发回重审的不纳入统计。
调撤率:报告期内本部门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含行政协调、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申请申请再审率:报告期内上一级法院和本院立案受理的涉本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与同期本部门审结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数之比。
再审率:报告期内本部门被提起再审的案件总数与同期本院、上一级法院审结的涉本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报告期内本部门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数与同期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报告期内本部门案件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撤改数加上经督查督办提执、指定执行的案件数之和与同期本部门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和督查督办总数之比。
裁判文书差错率:报告期内本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出现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数与本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总数之比,具体标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商业部门另行制定。
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报告期内本院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履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的执行结案数(不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同期执行案件结案(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总数之比。
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报告期内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总额与同期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总额之比(仅计算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案件)。
到省进京上访率:报告期内本院受理、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人(次)数与同期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之比。
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率:报告期内党委、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等机关交(督)办案件的息诉数与同期交(督)办案件总数之比。
第十九 我院据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对考评指标及其比重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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