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共12篇)(共12篇)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一
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央、XX省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0〕X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组长:XX副县长
副组长:XX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XX县教体局局长
XX县公安局局长
XX县民政局局长
XX县财政局局长
成员:XX县人社局副局长
XX县交通局副局长
XX县卫健委党委委员
XX县城管局副局长
XX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XX县民政局副局长
各镇、产业集聚区行政一把手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收集汇总并通报各单位职责完成情况;组织督查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行动;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职能
(一)掌握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和动态,提出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
(二)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对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建立长效属地管理机制。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人员调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加强流出地、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合力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机制,协同县救助站完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一)县民政局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配合市救助站完成人员安置、返乡护送、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街面巡查职责,主动承担街面巡逻任务,依法处理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工作中发现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发现危重病情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严厉打击拐卖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救助管理机构为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落户登记手续,为本地区因长期在外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办理恢复户籍等相关事宜。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协助公安、卫健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四)卫健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定点医院,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紧急救治并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经费保障,负责将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事件所需经费资金,落实定点医院为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救治费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为已办理落户的滞留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购票提供便利。
(八)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
(九)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救助观念,对救助部门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等予以配合。
(十)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工作规程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其委托人召集主持。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二)县民政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研究制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沟通协作。(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四)联席会议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组长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二
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现状
1、制度方面
首先,《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的性质——临时性。一般救助站会提供十天的救助,该条一方面可以为更多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杜绝了部分人员好吃懒做滞留于救助站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也无法长期保障一些长期无收入来源、有缺陷人员、无能力进行劳动的人们的生活。
其次,由原先的强制收容遣返转变为如今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原则,更加体现了对于人意愿的尊重,作为弱势群体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选择越发得到救助站的重视。在《办法》中还对受助人群做了界定,一定程度上更加清晰提供了界限,却也带来了救助对象甄别难、求助者中很多并非真正是生活无着人员,给救助站工作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由《办法》可见,临时性、遣送办法等规定都导致救助过程事实上极其简单。“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都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让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该项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从本质上达到原有的政策目的,流浪人员可能在接受救助后返回流浪乞讨人群中;亦有部分人员如患有残疾、精神失常、遭遇拐卖等,可能无法正确提供其完整信息,无法顺利接回流出地。遣送办法上的漏洞给实践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仅停留在物质层面的救助可能很难真正改变现今状况,机械式的流浪者与救助站的交互活动亦无法达到最终效果。
2、流浪乞讨人员方面
流浪乞讨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他们学历普遍较低、来自于不完整家庭、有明显偏差行为表现、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有越轨行为,其存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一定负面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很少向救助站求助,更加愿意露宿街头。“据统计,很多救助管理站的床位闲置率达80% 以上,自愿接受救助的也不足15%,而占85% 的乞讨人员拒绝救助”。一方面制度“临时性”无法满足他们长期需求,另一方面,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已将其视为其维持生计的一种生活来源,不愿受救助浪费时间,更不愿遣送至流入地,其思想上出现了偏差,亟需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对于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群,例如青少年、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者等,他们往往没有一定的能力进入救助站,即使进入救助站也无法解决其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贫困、无能力的窘境。部分未成年流浪者是通过非法途径拐卖行乞,遭受管理他们的流浪者的控制、虐待,因为年纪偏小,对于自己的详细信息可能无法提供;一些老年人、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者也因为其自身缺陷限制,无法依靠自身能力生活。由此可见,救助站事实上无法真正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原本的遣送办法在实施上实际上也很难实施,另外,在增加了自愿原则后,多数人可能会离开救助站而其问题并未解决,重新开始自己的流浪生活。
3、救助站方面
首先,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并不强。专业社会工作正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传入中国,经历了院系调整,于1987年得到恢复。然而社会对于该专业的认识却很粗浅,该专业的作用并未被充分认识到。专业人士的数量稀少,香港在1000人就有一人是社会工作者,大陆从事社会工作人员仅10万,该比例远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尽管如今许多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生却可能因就业导向而放弃原专业的就业。种种原因导致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数量少,专业性弱。
其次,救助站所能提供的救助层次较低,并不能解决问题。大多数救助站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简单的救助,“接受——救助——离开”救助层次无法真正解决救助者的问题,导致受助者返回原处,继续着原本的生活。在我看来,流浪乞讨者在救助过程中并不仅需要物质救助,更需要精神救济,而程序却趋向忽略这最为重要的一环。
二、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建议及展望
首先,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大力宣传政策以促进其实施。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对于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规定。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放宽救助期限,使得更多人能达到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救助,用充分的时间尽量解决受助对象的问题;对于特殊人群的保护制定相关法规进行特殊保护与引导,注意各项政策、条例等与《办法》的衔接问题,防止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的忽略。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政策指导,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大力发展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有效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从根源上切断贫困人员的流浪念头。
其次,在救助过程中对受助者不再仅提供物质救助,而是物质与精神救助并举,且以精神救助为主。改变原本例行公事,不多过问受助者情况,对受助者进行心理疏导,进行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改变受助者原本的错误观念,引导受助者拥有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生活;另外,为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进行简单的培训,鼓励其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来源以维持生计。
再次,加大对于救助的投入,多方筹集救助资金,不断完善救助服务。各种救助服务都需要财力支撑,扩大资金筹集方式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更充足的资金能提供更为优质的救助服务;另外,建议将救助服务网络信息化,即将受助者于各个地区的信息集合成一个网络系统,鼓励各地区间合作,以便于信息的快速交互,提高救助效率,进而达到最终效果的优化。
最后,加强救助站与高校的对接工作,保证社区工作者的数量以及职业化、专业化。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拥有较专业的学生资源,建立对接关系,将惠及救助站与高校学生。为救助站补充了工作人员,为更多受助者提供救助服务,同时也给高校学生提供了学习的经历,为今后的就业提供了宝贵财富。
三、结语
城市的街景是她的一张名片,众多的流浪行乞人员将给城市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城市流浪行乞人员虽然曾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颁布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是其仍存在一定缺陷。救助站的工作面临着众多挑战,同时也肩负着沉重的责任,对于维护城市稳定与优化城市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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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世卿,徐从德.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的实务探索[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19).
[3]王金祥,等著.谈谈实践救助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8(5).
3.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形成原因;救助方式
2003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由原来的收容遣送发展成了现在的救助管理,重点是对弱势人群的帮助与扶持,而且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并提倡“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服务理念,充分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为形成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条件。
一、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已形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群体又由几大类别构成。
1.生活极度贫困又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这类人缺乏劳动能力,缺少政府救济,只能靠乞讨为生,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也是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构成成分。
2.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监管不力,缺乏社会资源,导致一部分精神病人和家人走失走散,或遭受遗弃,又无法查清所住地址和姓名,因此流浪社会,沦为乞讨人员。
3.未成年人。一些顽劣的少年儿童,因叛逆心理,家庭破裂等因素,不愿意学习,不服从家长、学校管教,赌气离家出走;相当一部分被拐卖的未成年人,被组织成团伙乞讨。被迫从事乞讨行业。
4.职业乞讨者。职业乞讨这类现象已蔓延至全国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这类人员的成份较复杂。主要由社会无业、闲杂人员构成,甚至有少数犯罪前科人员掺杂其中,靠行骗的手段,骗取社会同情心,甚至出现“跑站”现象,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为获得钱财,专门在全国各大救助站之间来回寻求救助,造成救助资源的莫大浪费。
二、当代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缺失等都成为产生流浪乞讨人员的诱因。
1.社会根源。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是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别明显,由此造成贫富不均,许多贫穷落后地区的人们涌向城市,希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但是由于缺乏知识、技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久而久之,无法维持基本生计,不得已选择流浪乞讨为生。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致使广大农村地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服务缺失,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人口素质不高,参差不齐,无法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而医疗与养老资源的缺乏,使得一部分人病无所医,老无所养,入不敷出的生活水平必然促使相当一部分人加入向外流动并行乞的队伍。
2.制度根源。政府的救助能力有限,部分家庭抚养负担沉重、经济状况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承担家庭变化的能力脆弱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救助,从而使其走向流浪乞讨之路。农村人口自由流动政策不完善,城市缺乏针对农民工的就业保障政策,农民工维权困难,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现有的救助站模式不足以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救助政策主要体现了救急救难,却没体现“救穷”,难以从根源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对无法救助也无法管理的人群,救助政策不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不力,在现行制度下,流浪乞讨人员大量产生。
三、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的影响
流浪乞讨人员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影响城市形象。流浪乞讨者多蓬头垢面,且多在人群密集处乞讨,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影响城市交通秩序。有的乞讨人员随意穿行于马路之上,在天桥上向过往乘客乞讨,在红灯等待时向司机伸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公众安全,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2.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乞丐群体中有不少打着乞讨的幌子,施行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乞丐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有的人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
3.削弱公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强行乞讨、恶意乞讨、欺骗性乞讨已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厌恶,人们对乞丐的同情心逐步减弱,许多真正因生活困难急需救助而沦为乞丐的却得不到施舍,如果他们因为一些恶意乞讨行为的存在不能获得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处境将会更加困难。
4.助长了好逸恶劳的惰性风气,影响社会风尚。乞讨者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不顾廉耻,采用阻挡、尾随、下跪、磕头等方法纠缠行人,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无论是对成年人还是对少年儿童,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无益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5.阻碍国民素质的提升。在流浪乞讨者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乞讨者。乞丐低龄化发展趋势会让大批处于学龄期的少年儿童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长此以往,影响国民素质的提升。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分析
1.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约束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对困难人群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救助,对职业乞丐实行集中救养政策。同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要认真予以保障,从源头上预防流浪乞讨人员产生。要建立农村人口流动动态管理机制,指导人口科学、合理流动。
2.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流浪乞讨者或多或少的存在心理问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必不可少。现行的救助模式单一,仅仅从表面上解决问题,采用“救助——返乡”的简单救助模式,因此出现重复流浪问题。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更应该从专业社会工作的角度入手,给予精神支持和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结束流浪,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3.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模式。仅仅依靠救助管理站一个部门,很难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全面有效救助,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医院等多部门联动的救助模式,各级政府确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以及精神病人进行救治,对有治愈效果,但是确实无法找到家的流浪乞讨病人,设立专门机构,并由国家统一包办,妥善安置處理。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四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贺兰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人性化的服务管理,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
建立健全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主动与综治、公安、城管部门协作,发挥综合网格员信息平台作用,认真安排部署,各单位、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救助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提高专项救助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全县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动员的发现领导机制。
二、加强宣传,全民行动
一是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公布救助热线电话,发放救助政策宣传材料,在全社会形成部门主导,各界热心人士积级参与,群众热心主动的发现机制。二是通过张帖指示牌、微信、电视广告集市宣传等方式积级引导和动员广大出租出司机、环卫工人、夜间治安人员志愿参与到“流浪乞讨人员随时拍”救助活动中。三是民政局、各乡镇救助热络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各界流浪乞讨信息,保障第一时间救助。
三、加强履职,有效救助
一是有效使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人员进行甄别,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人群及时得到救助,也显著遏制了个别“跑站者”恶意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二是发挥综合网格员信息平台作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及时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拨打110或救助热线,发现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患者,拨打120或110救助,确保我县无一例因救助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冻、饿死(伤)事件发生。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五
(1)方案执行的必要说明。即指出要将所设计的方案付诸实施,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方案执行效果与预期效果的一致。(2)解决决策问题的基本措施。这是方案的核心内容,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并给决策方案的执行者一定的机动性。要明确提出方案的执行者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与实现决策目标有何必然联系。由此可以增强执行人员对其的可信性,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3)明确决策方案对应的阶段。公共决策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其解决也呈现出长期性与阶段性。因此,在方案中必须明确决策阶段,以使得决策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决策。
(4)决策方案性质的界定。即明确决策方案的适用对象,运用期限以及该方案着重解决的问题等。
(5)方案所需的各种条件的要求。如实施该方案所需相应机构的调整或重新设置,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资金等其它资源量的要求等。联系实际,进行讨论: 具体案例 003年3月20日,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我国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制度的改革。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从该实施意见本身来看一下
个人提纲:1)按例目的是什么?(完善社会救助)2)实施的机关是什么?(由民政部门负责)3)体现的原则是什么?(自愿、救济、帮助的原则,彰显出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4)基本的措施是什么?(成立救助站,提出12条具体措施)5)条件要求是什么?(以民政为主,其他部门协助,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对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要求,对流浪人员也有条件界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的旧条理同时废止。)小组讨论提纲
案例主要目的是完善社会救助,实施的机关是由民政部门负责,体现的原则是自愿、救济、帮助的原则,彰显出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基本的措施是什么?(成立救助站,提出12条具体措施)例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2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把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实、办好。根据《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救助,加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办法》施行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再是“收容遣送”对象,而是政府“救助管理”对象,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提出救助要求,经救助管理站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就要无偿提供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解决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使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办法》对救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细则》对救助对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站不能成为养懒汉的“收养院”,更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甄别求助人员难度很大,需认真研究解决。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应该救助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获得救助;二是不该救助的,由于工作疏漏反而得到救助。(三)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教育所有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损坏、盗窃财物,不得干扰救助管理工作,不得堵塞交通或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保障绝大多数受助人员享受应当的救助权利。
(四)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特征,三方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应尽职尽责、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受助人员流出地在接到流入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将他们接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自行返回但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站要提供乘车凭证并作出不得转卖的标记。受助人员流出地政府应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都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安置,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救助,规范程序
(一)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进行询问。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救助条件后,救助管理站再予接收救助。
流浪街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引导护送其进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针对痴、呆、傻、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管理。为保证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站内良好工作秩序,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照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护理照顾。受助人员应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教育活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思想问题。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各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其中,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离站与安置。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必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亲属或所在地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5天的,由救助管理站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同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既是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这项工作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是一项单纯的民政工作,而是各级政府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抓紧落实解决与之相配套的问题。
1?各地区应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对救助管理站的设立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并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全区暂不新建救助管理站,维持原有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的建制数量,待变化后新救助管理站运行一段时间后,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再报批新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细则》规定的“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基本健康和安全需求”的要求,尽快对现有救助管理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2?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以下简称“财社〔2003〕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救助管理站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于跨省救助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全区对口站、中转站每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跨省救助经费预算,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救助能力,避免有钱就救助,钱少少救助,没钱不救助,更不能出现因缺乏经费而中止救助的名存实亡现象。
3?各地区要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救助站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社会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对受助人的救助、站内管理及出站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仍按照2000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救助人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内财社〔2000〕1354号)标准执行。保证受助人员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4?各地区要按照“财社〔2003〕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尽快核实、落实机构人员。根据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设置救助机构,配置人员编制,新增人员、机构上报自治区编办审批。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认真完成任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转变,从过去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救助服务上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能实现、见成效;要建立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2?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侵害受助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除追究领导的责任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分管秘书长和民政厅厅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公安、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机构,明确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各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新矛盾,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预先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案,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8月15日
7.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七
1 物理因素
1.1 锐器损伤
是导致护理人员发生血缘性传播疾病最危险的传播途径, 在临床救治工作中往往病人病情急, 伤势严重, 在抢救处置过程中很难避免被注射针和采血针刺伤, 就有可能会感染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和艾滋病等。统计《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临时收治病区》从2004年4月至2008年8月有8名护士被头皮针, 采血针或收集医疗废物时被针刺伤, 而在收治的440例病人中肺结核20例, 乙型肝炎23例, 梅毒3例, 艾滋病9例。据报道, 只需0.004mL带有HBV的血液就足以使受伤者感染HBV;HBV污染的锐器刺伤受感染的比例为0.3%[1]。
1.2 电离辐射
随着影像学增强器的改进,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增大。护士经常护送或协助危重病人做B超、拍片透视等,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连带受到X线的辐射, 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血功能低下、胎儿畸形、诱发肿瘤等。
1.3 噪声污染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临时收治是各种危重病人, 抢救的场所, 噪声来源于病人的呻吟、各种抢救仪器的运转噪音。
2 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感染对医护人员造成最严重的威协。护士频繁接触病人, 病人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呕吐物的喷溅不仅污染了环境又对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极易造成自身感染。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医护人员乙型肝炎的感染率比一般居民高3~6倍[2]。
3 化学因素
3.1 化学消毒剂的污染
过氧乙酸、戊二醛、含氯消毒液均为挥发性的化学灭菌剂, 常用于室内及一次性物品和各种器械的消毒, 对皮肤粘膜, 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长期吸收可致中毒。有调查报道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使用中环氧乙烷所致的空气污染通常不被人们所注意, 但长期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 对人体也会产生潜伏的危害。长期接触环氧乙烷的孕妇流产率高达16.7%, 在早孕期待接触危险性更大「2」。
3.2 汞污染
体温计、水银血压计破损时水银外漏, 汞蒸汽弥漫于空气中, 引起人体中毒。
4 生理及心理因素
危重区护士长期处于思想高度集中, 精神紧张, 劳动强度大, 经常因抢救危重病人加班加点, 易患溃疡病、偏头痛、慢性颈椎病、腰椎病等, 同时出现焦虑、烦躁等不良心理表现。流浪乞讨危重区是重要的抢救场所, 而患者是三无人员缺乏对医疗制度和抢救程序的了解, 普遍存在精神紧张和各种情绪化反应。甚至对医护人员工作不合作。由于有的病人文化程度不高, 方言繁多, 语言溝通障碍, 使医患交流不够, 患者往往会情绪暴躁, 迁怒于护士, 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而护士亦缺乏减轻心理压力的有效措施, 以至心理不平衡, 难以保持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
5 防护
5.1 锐器损伤的防护
纠正导致护士遭受锐器伤害的危险行为, 加强针对防止锐器伤的特殊教育, 使护士能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包括在急救中的各项治疗操作, 避免用双手将用过的针头套进针帽;静脉留置针用后要毁形处理, 正确放入专门的容器中;操作后自行戴手套持镊子整理用物, 以免他人在清理物品时被刺伤;不要徒手去处理破碎的玻璃, 打开玻璃安瓿时应使用棉球或纱布垫于安瓿与手指之间, 用力均匀适当;对不合作的病人在治疗时应有他人协助或按医嘱保护性约束病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锐器伤后应该立刻做好局部处理,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 挤出伤口血液, 用0.25%的碘伏消毒伤口, 根据情况接种相应的疫苗。
5.2 血液和体液感染防护
护理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隔离措施, 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必须戴手套, 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要严格掌握手的消毒方法, 消毒手的常规要求是在各项操作前后采用肥皂水及流动水冲洗, 为了防止护理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污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呕吐物喷溅时, 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穿隔离衣。医院最好为护理人员建立健康挡档案, 提供定期的体检, 对发生职业损伤者要及时救治。并为其接种疫苗。
5.3 化学消毒剂污染的防护
通过加强室内空气流通, 定时开窗换气, 完善排污系统;定期空气消毒, 要掌握好消毒剂的配制浓度, 现配现用, 改变以往“用量越多, 消毒效果越好”的错误观念, 以减少不必要的物质浪费和对人体的伤害。进行室内消毒时, 应该避免在室内操作。
5.4 电离辐射的防护
尽量避免X线照射, 在无法躲避时, 尽可能使身体不进入直射线中, 可穿戴防护衣帽, 妊娠期禁止与X线接触。
5.5 噪音的防护
加强病区管理和仪器的保养管理, 尽可能减少噪音。
5.6 身心健康的调节
护理人员除了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外, 还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心态。 (1) 注意保持良好的操作姿势和习惯, 加强体格锻炼和自我修养; (2) 重视心理素质的健康, 保持精力集中和心情愉快; (3) 加强法律观念和服务意识, 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掌握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的技巧, 尽力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 (5) 医院应根据技术要求、工作压力、工作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虑人员的合理编制和岗位待遇, 并且强化安全措施以保证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尽管针对这些问题,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护士已经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但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的《临床护理技术规范》还未完善。职业安全是广大医护人员和政府关心的问题, 而救死扶伤医护人员的天职,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已经是无金钱, 无家属, 无基本生活能力, 作为护士更清楚病人的生命至高无上。随着社会进步, 人们的健康意识普遍提高, 护士也应该关注爱护自己的健康, 转变观念, 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根据现有的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尽量将职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戴青梅, 王立英, 刘素美, 等.医护人员职业性损伤的危险因素及防护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 2002, 37 (7) :532~533.
8.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篇八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与现代化大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容,又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必要对城市日益增多的乞丐进行管理和控制。问题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怎么进行管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这已成为全国各城市的一大难题,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我们看到,从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很多地方相继设了“禁讨区”,合肥市等地还通过报纸发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劝导市民不要直接向乞讨者施舍。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措施后,对于乞讨是否一种权利、限制乞讨是否侵犯人权议论纷纷,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人权,是否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属于人权,宪法未规定的不属于人权等等展开了讨论,这些问题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层面,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但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实质上已不是一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救助办法》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是自愿救助,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地指出来,但其所隐含的意义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流浪、乞讨不是犯罪、流浪乞讨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不禁止,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存在的合法性。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所谓该不该由政府管,也就是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是否还能自行正常运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多地介入,而实际中对于社会事务总还认为离了自己不行,热衷于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办公室加强管理,实践证明,机构的增加、人员的膨胀并不带来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甚
至起了反作用,就拿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本来是针对盲流的,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异变,甚至成了创收的工具与手段,直至产生了孙志刚事件。我们返过头来再说,即便以收容遣送办法这样简便的程序、严厉的手段都没有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反倒愈演愈烈,现在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能杜绝流浪、乞讨行为呢?从广州等地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人或者跟你打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来,你总不能每天24小时都蹲在这里吧,或者干脆就不理踩你,你又能奈我何,反正你又还能强制把我拖走,也难怪会有人提议要恢复强制手段了。现在的职业乞讨人员,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需要救助的,要不就是并不承认自己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不就是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反而使他们受到束缚。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所以,呼吁市民不要施舍是不解决问题的。同样,这些地方出台的限乞规定可能会同禁放鞭炮的规定一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因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这个人群的救助是当务之急,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这样一个转变的开始。它是一个更加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它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无业人员不再以清理为目标,而是以救助为原则。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也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在城市管理必须以人性化管理、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时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首要的是要依法进行管理,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形象。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原来的遣送改为救助,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转变城市管理观念,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这部分人群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出于形象考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我们不能认为,城市中出现乞丐,出现外来的无业人员,就一定要清理收容,以维护城市秩序。这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办法,解决的也只是表面问题。
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引发了无数的证明与反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虽不能认定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至少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千百年来的乞丐文化也同样源远流长,民间对于乞讨现象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流浪、乞讨的历史非常漫长,要考证其起源几乎不可能,“嗟来之食”的故事说明至少在春秋战国之时这种现象已较常见。流浪乞讨虽然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宣布其为非法;在社会危机时期,比如大灾之年,它更是正常社会体制的必要补充,中国古代正史中就多有“流民就食”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聚集常常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历朝历代都较重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但官府不直接出面,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管理,我们在《三言两拍》中常见的团头即是乞丐头,他要向官府负责,担负起管理乞丐的职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行使民间组织的自治职能。新中国建立以后,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之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一起被消灭,“收容遣送”应运而生,“收容遣送”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把你拧在哪里是不准随便挪动的。但即便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的年代,也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从未真正杜绝过,还有的基层组织出具介绍信为外出流浪、乞讨提供证明。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人口的流动迁徙逐渐开禁以后,这项制度就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普遍推行了“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身份证制度,废除了商品粮制度,阻止农民流动迁徙的制度性障碍已经越来越弱。如果说在城里还有许多使他们难以安身立命的条条框框,但在农村已经没有任何阻止他们外出的有组织的力量。《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这项制度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将适用对象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容遣送制度已经蜕变成一
项无效的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一直流传着这样的笑话:执行遣送任务的人还没有回来,被遣送的人倒先回来了——前者坐火车,后者坐飞机。现在废除这项制度,正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符合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国情,是法制上的进步。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须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乞讨者中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我们抨击的是一些不文明的乞讨者,相当多的人之所以对乞讨现象反感,并不是因为乞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种种不当甚至违法乞讨现象的存在。设立禁讨区的一刀切做法虽然在禁讨区内对这些现象可能会起到遏制作用,但同时却也侵犯了那些文明乞讨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城市中,有些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流浪乞儿,明明有生活能力,不自食其力,如果给了他们方便、照顾,会不会养成他们的依赖思想,因而不思进取,造成社会的不良风气?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这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救助站的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这恐怕会造成新的“孙志刚事件”。救助制度本身有一定的短处:它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同时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本没
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食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于原本就是在老家呆不下去了的他们而言,送其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毫无现实意义的“旅行”。而另一方面,一个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也最低的施助方式。应该看到,那些真正的乞丐能放下尊严前来进行乞讨,一是因为穷困或碰到了灾难,二是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一个状况。在他们不强行索取,影响交通、影响路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他们的乞讨行为应视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有乞讨的权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源的农村来说,缺的是使农民在遭遇任何社会经济风险时都能有最起码的生存保障的国家承诺,也就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除了那些实际上是靠“诈骗”在攫取城里人财物的职业乞丐以外,真正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会再与他们混在一起。从国外(境外)——譬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等——传递回来的相关信息表明,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使乞讨现象大幅度减少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说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目前还做不到,但是,香港的例子告诉我们,他们类似于我们的低保制度的“综援”制度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其次,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九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般人都会感到陌生的一项特殊工作,笔者从事救助站工作多年,亲身感受到了这项工作对构建社会和谐与稳定所带来的重要意义。怎样才能做到让求助
人员负带情绪而来,高兴满意而归,笔者结合日常工作,谈几点自己的体会.一、救助工作即要讲感情,也要讲政策。救助管理站的工作职责是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主要是临时解决受助人的饮食、衣被和返乡路费等生活条件,来主动求助的人一般都是衣冠不整,一副可怜兮兮的模样,其中也不乏另有职业的跑站人员,这就需要我们工作人员有一定的鉴别能力,通过细致耐心的听其倾诉,了解他们的求助原因以及返乡目地地,同时对照现有的救助政策,向他们详细的解释说明当前的救助标准和救助
程序,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即要保持平常心态,更要体现出一份尊重。由于流浪乞讨人员在外长期风餐露宿,身体难免会有一股着刺鼻的气味,时常让人难以忍受,在工作交谈中,我们工作人员要学会克制自己的厌烦情绪,始终保持一颗平常的心态,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亲人、同胞,为他们安排清洁的饮食,干净的衣服,舒适的住宿环境,尽量让他们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这样
才能得他们的配合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0.一只流浪狗的乞讨生活散文 篇十
它可怜的抬起了头,望着出出进进的人们,哀怜的眼神流露出无限的乖顺,求助,但是没有人理会它。人们依然出出进进,各忙各的事情。
有一次,倒是一个小孩多看了它几眼,小孩站着不动,紧紧地盯着它,它以为是小孩喜欢它,就转过头来温顺的看着小孩。小孩转身就要走时,又转过头来看它,它还以为小孩真是很喜欢它,就向前走了几步,结果小孩怯怯的大叫起来。于是她的爸爸狠狠地向它轮了抡拳头,又眼看着向它走来,一幅要揍它的样子,它吓坏了,夹起尾巴就跑。因为它长得并不是多么凶猛,加上成天流浪吃不饱肚子,身体软的发慌,哪里敢和那个男人搏斗。
它跑得很快,一溜烟就钻进了花园里。原来花园里树木多,便于藏身,便于隐蔽。当它惊慌失措的跑的气喘的时候,又再确定后面确实没有脚步声的时候,它才躲在一颗枝叶茂密的树下蹲下,透过枝叶间的空隙它什么也没有看到,没有人追上来。它这才放下心来,想想刚才为什么小孩误解了它的意思,它也为什么误解了小孩的意思。这才出现了刚才那惊险的一幕。
它跑出来都多少天了,它也不知道,它难道还不知道主人的家?如果这样猜的话那就真是小瞧了它,以及它的家族。天下人谁不知道它的家族都有一个嗅觉灵敏的鼻子,即使是跑到千里以外的地方它们恐怕都能找到主人的家。那它为什么不回家呢?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主人把它赶了出来,可是主人为什么要赶它呢?主人既然不需要它了,主人还不知道把它宰掉卖给狗肉火锅店?这点猜对了,它在主人就要对它下手的时候,疯狂地从大门口跑了出来,然后头也不回的一路猛跑,跑得天昏地暗,跑的大汗淋漓,直到它跑不动了,它才松了一口气,躲到路边的林子休息下来。
它这时可以完全静静地想想自己的命运,想想自己从小跟着主人长大,跟着主人玩大,曾经非常非常的得宠,睡在主人的卧室里,吃着主人买来的大肉馒头,成为主人的最爱。而自己呢,也曾经兢兢业业的给主人看过门,吓唬过过路人,陌生人,即使是主人的朋友,客人,它也曾经毫不留情的狂吠过,虽然自己是吓唬吓唬而已,却也因为自己的负责赢得过主人的欢心,赢得过几顿美餐,可是不知为什么主人突然要宰它。幸亏自己眼睛亮,脑子反应快,在主人即将动手的时候,它迅速跑了出来,这才留下这一条贱命。
可是它将向哪里跑呢?它琢磨了琢磨,转着头看看周围,可是周围几乎就没有可以吃的东西,除了树木,花草以外,还是树木花草。它也曾经尝试着向在地上蹦蹦跳跳的麻雀扑去,可是麻雀比它还机灵,还没等到它近前,就哗的一下飞到树梢上了,然后就是麻雀们叽叽喳喳的讨骂声,它也曾经还了一下嘴,但连它自己都感到自己的声音沙哑的像蚊子的声音一样,它的确饿坏了。而现在周围全部是人类的势力范围,就连一只野兔什么的都没有了。而即使就是有野兔,它能捕捉到吗?它向来可是饱食终日,不愁吃穿,以前什么的馒头,大肉等食品,都是主人放到嘴边的`,从来没有哪一件食品是自己捕捉来的。由于长期被主人宠养,现在无论是跑还是跳的能力,还是到野外生存的能力,都没有具备,自己平时除了在主人的威势下,还可以吓唬吓唬陌生人,小孩,狂吠几声外,还真没有什么能力?它最后想尽了法子,都没想出办法来,就只好趁夜晚跑到这个林子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它想看看自己的运气,能不能捡到人们扔掉的残羹剩炙。
这个小区很大,在进入的时候,它看到有几个守卫人员在门口,手里拿着警棍,旗子之类的东西挥舞,来来去去是闪着灯光的汽车,还有三三俩俩的行人。它决定选好时机冲进去,不要碰上那倒霉的警棍之类的东西。终于在一辆汽车放缓速度要进入的时候,它飞快的从旁边闪过去,然后它听到后面一声吼叫,“滚开,滚!”它没有理会,只是向黑暗处跑,一会儿就后面什么声音也没有了,它于是就躲在一个个花园里,开始了它长期的流浪生活。
11.流浪救助工作材料 篇十一
—记泌阳县流浪乞讨救助站
泌阳县流浪乞讨救助站成立于2005年,编制5人,有工作人员5人。该站自成立以来,从完善软硬件环境上下功夫,从提升救助服务水平上打基础,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认真执行救助政策,不断创新救助方法,特别是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探索出了卓有成效的新路子。7年来,先后救助各类流浪乞讨对象1500多人次,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有困难,找救助站
如今,在泌阳县城街头,经常会看到、听到,有外地流浪到泌阳的人员被好新人劝导“去找救助站,在梁河西路北……”,或者经常接到陌生的好心人的电话,在 ×××地方有一个流浪汉,请救助站来救助一下。经过几年的建设,泌阳县救助站从不被人知,到被群众熟知,倾注了工作人员一年又一年心血。2011年的春节除夕,局长的手机接到群众的短信,在县城行政路东烈士陵园门口发现一个衣衫褴褛的中年男子,奄奄一息。局长随即拨通了站长的电话,要求把该男子马上送到县中医院医治。初一一早,救助站的同志们就带着热腾腾的饺子来看望。后经了解,该男子为湖北人,在泌阳石材厂打工,放假回家时发现钱包丢失,又突然感冒,一时找不到救助站,就在街上乞讨了几天。第二天,救助站 就派车送到了驻马店回家的列车,该男子露出了温暖的笑容。
二、救助站是流浪乞讨儿童的家
2010年,我们接到舞钢市救助站送来的一名流浪儿童,妥善地安置在了我们新建设的救助站住室,并请来了心理医生对该儿童做了心理健康检查和思想工作,联系到该儿童的监护人,使该儿童顺利回到了温暖的家。自成立以来,我们以救助保护流浪儿童120人次,来到救助站,让每位儿童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救助站针对流浪乞讨少年儿童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情况,组织制订了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一是认真执行流浪儿童救助登记备案制度。对公安民警和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送到我站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父母姓名及单位、流浪原因、流浪经历、身体健康状况、有无违法行为、在其他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情况等及护送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确保每一名受助少年儿童手续完备,登记材料详实。
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许多流浪乞讨少儿不是失去父母和监护人的抚养,就是因家庭原因而离家出走,或是被不法分子拐带出来,他们每个人都有着种种心酸遭遇,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救助工作是一个需要时时刻刻付出爱心的事业,每一处细微的工作都体现着沉重的社会责 任。我们平时就注重将爱心教育与职业操守教育贯穿救助工作始终,明确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真情的爱心对待受救助的每一个人。从领导到工作人员,对待这些缺少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的少儿,都如同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不仅关心流浪乞讨儿童的生活起居及学习情况,更注重培养他们重塑健康的人格。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少年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救助站以社会福利中心大楼为依托,设立了专门的安置用房。为每个少儿住房配置了干净的新床铺、彩电,安装了电热水器。流浪儿童来到救助站后,工作人员及时给予照顾,给他们洗澡并换洗衣服,安排好一日三餐,安排好学习娱乐休息时间,使儿童享受到家一样的亲情和关爱,唤起他们回归家庭、回归学校的渴望。
三、不断创新救助模式
我们始终坚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为救助管理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在救助保护过程中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救助与亲情关怀相结合。与正常少儿相比,流浪少儿更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和亲人的关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设身处地的为流浪少儿着想,带着感情、怀着爱心做好工作。
二是救助与维权相结合。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操纵未成年人进行强讨强要、偷窃、抢夺等现象,我们积极配合公安部 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操纵、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对解救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保护性救助,并协助护送返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救助与教育相结合。流浪儿童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能够正确看待社会,加之由于其生活经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性格孤僻,对社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等问题,对此,我们在对流浪少儿实施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开展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心里疏导,让他们感到社会的关心和温暖。
四是日常救助与主动巡逻相结合。为了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扩大救助覆盖面,救助站除了坚持岗位接待值班制度外,采取了周巡逻与特殊天气巡逻的办法,以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并采取妥善的遣送和安置办法。每周出动巡逻车辆2台次对城区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巡逻,对特别困难流浪人员实施救助保护;凡是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救助站都积极出动巡逻车辆,增派巡逻力量,全面排查流浪人员,将其及时带回到救助管理站进行安置,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四、联动社会,构建全方位救助体系
救助站通过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方式,采取与新闻媒体携手宣传,构建职能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机制。通过设立街头引导牌,制作宣传张贴画,创建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是流浪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于能够查清基本情况的流浪人员,短途的直接护送到家 庭,长途的为其购买好返乡车票。经过探索和实践,救助站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机制,以完善的救助体系为依托,以救助管理站为基地,对城市流浪人员开展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回归安置等工作,使流浪人员尽早返乡,无家可归的得到妥善安置,有病的及时将其送达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打击操纵利用流浪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1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篇十二
一、前言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他们为社
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更不会苛求从社会中获得什么,因为他们的付出是发自自己内心的,最真实的意识。
志愿者还是一种精神,并不因为某些人和事而生,也不因为某些人和事而消亡,自有人类开始就有这种精神,这是一种人性的升华,自古有之,而志愿者只是一个时期内对这种精神的定义。志愿者需要榜样,因为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如雷锋、丛飞或者是其他更多,但志愿者更是需要实实在在行动。
二、活动背景
沾满灰尘的脸,黑漆漆的手,晃动着小碗里的几枚硬币,游离惶恐的眼神……虽然是暖冬,但是最低气温仍在10度以下,经常能在大街的角落处看见流浪者身下垫着脏破的衣物、盖着一些破烂的衣物,甚至连衣物都没,蜷缩在角落的边缘….每天我们在街头都会遇到那些乞讨者、流浪者。
他们是怎样的一群人?来自哪里?如何生活?为什么游弋在街头?他们正是城市中的特殊群体。让我们发扬志愿者精神,尽我所能救助这些特殊的群体。
三、活动主题
让他们都有一个家
四、活动口号
关爱他人从关爱特殊群体开始
五、活动目的此次活动目的主要为了宣传“爱”的精神,让大家都加入“关爱”的行列,在关爱的同时,救助有需要的特殊群体。让他们别流浪在外,让他们住进属于他们的家----救助站
六、活动组织单位:
主办:xxx学院院团委
协办:xxx学院青年志愿队
七、活动参与成员
全院师生
八、前期准备工作、宣传、活动时间、地点
1.前期准备工作
时间:2008年4月10日19:00至22:00
由队里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组组长开会商讨
2.宣传工作
时间:2008年4月14日----2008年4月17日
由各部门在校内宣传此次活动,让更多人加入此次活动
3.活动时间
时间:2008年4月19日08:00至11:00
地点:xx商业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
(如此次活动报名人数多的话可分组进行)
时间一样地点后备两个
xx市区人流多的地方(待考察后再择地)
九、活动资源所需
相机人员来回车辆人员用水宣传单张活动海报
大学生志愿者队队旗一些食品
十、活动经费
车费
(涵盖活动人员来回车费与运送救助人员到当地救助站车费):xxx元
宣传资料费
(涵盖宣传海报、传单、组织部联络人员电话费等)xxx元
用水费用
(涵盖活动人员用水)xxx员
十一、人员、工作、时间等安排
4月10日
晚上的组长、部长级以上前期准备会议课室申请、人员通知(理事部)
4月11日
向上级汇报此次活动,获得上级及学校的认可
4月11、12、13日
活动的宣传单海报制作(组织部)
联系广播台进行活动的宣传(理事部)
联系记者团,对此次活动进行报导(理事部)
4月14日
宣传单张的派发(行政部、组织部)
4月14-17日
ab座及校医室门口宣传桌子申请(理事部)
4月16日
下午出外考察流浪、乞讨者集中地(行政部)
活动后会议总结会议课室申请、人员通知(理事部)
4月17-18日
报名人员资料整理(理事部)
联系救助站
4月18日
确认活动人数、进去分组(理事部)
联系车辆、购
买用水以及一些食品类东西(组织部)
活动前会议、说明此次活动的流程(活动参与人员行政部主持)
申请活动前会议教室及通知(理事部)
4月19日
07:30分xx集中等待车辆(活动参与人员)
07:45前进行人员签到(理事部)
08:00-08:15到
达目的地后大家再细分小组寻找街边流浪者(4-6人/组)
08:00–11:00活动进行时----活动结束
一、选定某个空地当活动临时大本营
二、小组向活动区域周边进行搜索救助对象,发现救助对象时,应先向救助者说明我们的本意,并给他们摆出一个手势(我们照相时那个心型手势),并和他进行一些沟通。
三、当他们接受我们的意见时,可带他们回到我们队伍的大本营。大本营队员及时给他们送上用水及食品,小组队员继续向其他地方寻找救助对象。
四、活动进行到尾声前,活动负责人应先联系好救助人工作人员的交接工作。
五、同时,联系车辆过来接队员及一些救助对象。(组织部)
六、各小组应在11点前回到临时大本营集中。
七、到已安排的空地进行大合照。
七、安排活动人员上车,5名干部带一辆车(各部门分派人员)
11:00–11:30活动善后工作,包括大本营收拾、清理现场等(理事部)
11:00–12:00干部级以上人员陪同受救助人员坐车到救助站。(剩余干部)
12:00陪同人员归校,活动结束。
十二、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安全问题:
街边流浪者有些是带有精神病的,活动人员在选择对象时应注意,避免发生意外。如有发生,可联系附加警察同志。
细节问题:
此次活动每个大组分派一名摄影人员,对活动进行拍照。
如在此次活动当中发生活动参与人员出去并不是有心去帮助,而且是到周边闲逛者,将上报团委,学校处理。
十三、活动后期工作
队内:
进行此次活动开个干部会议,对此次活动的总结,总结出不足之处。对此次活动表现优秀人员的提名。有需要可对此次活动制作个专辑。(全体干部)
队外:
配合广播台、记者团对此次活动后期工作制作的援助。
向上级、学校汇报此次活动的进行情况。
xxx学院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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