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2024-09-20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12篇)

1.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一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仍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各地可积极探索在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与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不相容的。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养老保障仍应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

(三)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其次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2.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二

城市弱势群体主要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人员、下岗工人、较早退休的企业职工、效益欠佳的企业职工及城市流动人口。

城市弱势群体共同存在着经济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缺失性和心理上的敏感性的特点:

1. 经济上的贫困性。

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 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无收入来源。弱势群体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动强度的大、技术性低、收入低的零工性质的工作。在城市的消费水平下, 他们的收入远不够应付住房、教育、保险等生活所需。因此, 城市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生活水平的低层次性, 消费结构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入不敷出, 日常消费品多为廉价商品, 几乎无文化、娱乐消费, 存在子女失学现象。

2. 政治上的缺失性。

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率低, 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 受到社会的忽略。弱势群体缺乏对城市政治决策的参与机会, 易产生失落感和孤独感, 他们缺乏决策参与机会, 也本能的排斥参与的可能性, 形成政治参与的盲点。同时, 社会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 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3. 心理上的敏感性。

由于经济上的贫困性和政治上的缺失性, 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社会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在职业技术的竞争中失利, 或已失去年龄优势, 因此没有职业安全感, 对生活前途的压力巨大。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让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 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

4. 弱势的继承性。

城市弱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由于社会地位低、收入水平低和受教育水平低, 其子女接受教育也受到影响。教育特别是中高级教育的费用对于低收入家庭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相当数量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处于失学或辍学的状态。较低的知识、技能无法改变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地位, 而导致他们的弱势还会承继下去。

二、城市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

1. 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要求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一方面, 在社会的竞争机制中, 企业之间出现了优胜劣汰, 那些长期处于不盈利、亏损状态的国有中、小型企业迅速退出竞争行列, 导致大量原来“铁饭碗”的国企工人失业。另一方面, 较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 企业职工间出现了优胜劣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因此在竞争上岗中出现了下岗工人。再一方面, 被制度忽视了的一部分群体。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依然残存, 导致工人工资拖欠, 保险、福利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提前退休的职工, 工资低且生活保障得不到完善。这部分人普遍存在年龄较大、知识技术较低、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再就业难的问题。

2. 自身原因。

城市弱势群体的形成与这部分群体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密切相关。第一, 失业者和下岗职工多为文化素质不高、技术能力低的一般工人。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 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大幅度下降, 知识密集型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迅速扩大, 这部分人很难迅速转化为后者的就业队伍。第二, 部分下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 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下岗职工对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思想较重, 再择业时注重工作的稳定性, 对收入和福利、保障的期望值较高, 对国有企业有较深的感情因素。

3. 社会保障原因。

主要问题表现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一方面, 绝大多数省市保障的对象依然只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还没有完全纳入保障体系;另一方面, 普遍存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资困难、资金缺口增大的情况。因此, 城市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形成。

三、对保障城市弱势群体利益的几点思考

1. 社会政策的调适。建立和完善

补偿性社会政策体系,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城市弱势群体的形成, 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制度调整的结果, 因此政府有责任对这部分群体实行政策性补偿措施。具体的说有, 对失业人员的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优待政策、教育收费的调整与管理以及消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等。

2. 社会保险的健全。

城市弱势群体基本上是社会保险制度没有覆盖到的群体, 失业、下岗人员与原有单位脱离了关系, 国家的保险制度在他们身上得不到落实。以医疗保险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实行了新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但覆盖的范围还不够, 依然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 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重大因素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同样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也急待得到完善, 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3. 社会保障的健全。

最低生活保障是面向城乡贫困人口并以确保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为目标的, 它承担着解除贫困人口生存危机的责任。在城市, 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 但应在坚持维护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取消“虚拟收入”;还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 居民受助的标准不仅应以当期收入状况为条件, 而且应当考虑其资产及其他收益状况, 以便在确保有需要者获得援助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者分享;同时, 还需要完善相关程序, 明确贫困居民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 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

3.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三

摘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我们时刻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又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正义观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影响。

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一、问题缘起及概念界定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種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随着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尽管福利制度完善了,但是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欠缺,分配正义的元素在现在的福利制度中还是存在缺位的现象。在分配的过程中,正义的天平总是无形的偏向了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秩序问题。是一个关涉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秩序的大事。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通过对正义论的分析,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去总结其正义观。

首先,从社会结构上说,因为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旦被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就应该考虑如何正确的利用分配的正义观去调整好社会结构。弱势群体是区别于强势群体的一个需要社会更多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等很多方面的不足和欠缺,需要社会结构的补充,让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往上提高一个层次。

其次,从制度上说,罗尔斯说过,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我们要保证社会在良好的制度下良性运行,那么就要在制度中充分体现正义,罗尔斯将这些正义表述为几个原则。归结起来就一个基本观点——“所有社会基本善一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不像现在社会下的福利国家一样的社会制度,而是可以在社会保障的领域里,给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关注,更多的福利,而不是大多的福利都属于公务员,属于政务人员,属于高生活水平的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我们把正义观深入到社会的底层,深入民心。

三、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

从正义论问世到现在,学界对正义的观点众说纷纭,学者们分析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发展,得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从正义的观点出发,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真正义务是创造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劳动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就目前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

再从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两个相对的阵容来看。学者们分析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后者对前者是负有义务的。因为强势群体之所以处于社会上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因为他们优先占有了社会资源,而这种社会资源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是开放的。因此,强势群体不可避免的负有义务,这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休漠认为一个无以为生的穷人抢夺食品过剩的富人的面包是正义的原因,也是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其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还是一种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决定了高度协作,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生存发展的需要。无论弱者还是强者,都只有相互依靠着才能共同发展。因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其实都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而将问题与公平和秩序相联系,保护弱势群体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的问题。管理学上的“木桶理论”为此提供了旁证。就像由长短不齐的木板做成的木桶所能装的水位是由最短的那块决定的一样,社会发展的水平是由最底层的人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一方面,如果不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任其过着前景黯淡的日子,会诱发社会动荡,影响稳定,从而阻碍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经济文化水平处于落后状态,就会直接阻碍社会前进的步伐。只有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才可谈论民主自由的新时代,也只有共同提高,才能推动历史的车轮向着发展。

4.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报告 篇四

——李家力

关注弱势群体——关心关爱他们

2010全国两会,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我国制定了大量社会政策,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涉及到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社会上公认的弱势群体。但是,总的说来,改革以来社会政策发展最快的是与市场化改革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保护受市场经济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以来,劳动就业领域的问题日益尖锐地凸显出来,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社会及政治影响成为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对弱势群体(主要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内分离出来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弱势群体,一般集中在社会上处于底层的人,比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包括老人、孩子、残疾人;又比如没有劳动机会的人,如下岗失业人员。还有一部分比较特殊,他们虽然有劳动能力,也有劳动机会,但因为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务工却被贴上了农民的标签,这些都属于弱势群体。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弱势群体,那么就会有强势群体,现在,正是我国进步与发展时期,强势群体也就付出的辛苦多了些,来填补弱势群体。所以,在此期间,弱势群体也感受到了国家、社会、人民对他们的关怀。

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是否受到歧视,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历史上,中国落后的国民意识曾将残疾人歧视为“残废人”。然而,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来的公正、平等的意识使人们对弱势群体的态度大有改变。最近20年来,不少数据表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成功,既带来了物质文明、社会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滋生了在市场竞争下不可避免的与社会文明相违背的意识和观念。在这一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中的残疾人对现今的社会环境有所评价,他们知道,这个社会不会排斥他们,而是会和他们携手共建祖国的明天。

时至今日,我国6000万左右的残疾人中,城镇残疾人超过1500万人,占总量的25%以上。根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从残疾人未被安排就业的人数来看,2000年为96.2万人,2001年为101.2万人,到2002年已达103.2万人,逐年呈上升趋势;再从被监护率的人数来看,2000年为93.0%,2001年为91.3%,2002年已下降到86.1%,这就意味着,随着残疾人失业人数的逐年增多,他们被监护照顾的比率却在逐年降低。

感谢残疾,让我拥有另一段人生——杨佳。杨佳15岁上大学,19岁留校任教,24岁成为中科院最年轻的讲师。然后命运跟她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19岁时,她双目失明了。中途失明让她失去了家庭,失去了事业,但她并没有放弃学习。2000年,杨佳考入美国哈拂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软实力》一书的作者约瑟夫·奈是她的导师。毕业典礼上,约瑟夫·奈对她说,杨佳,你就是中国的软实力!顿时,台下掌声雷动。大家真诚的为这名来自中国的,哈夫大学建校以来第一名获MBA学位的外国盲人学生喝彩。去年的两会,杨佳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带来了一份提案,她希望能够建议一个网络世界,一个关注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世界。

残疾人驾车:残疾人驾车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早已获得法律认可,但在我国却一直不被法律允许。在各界人士大力呼吁下,残疾人禁止驾驶汽车的规定于2010年4月1日废止。为配合新修订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4月1日开始实施,3月20日,全国首家残疾人汽车驾驶技术协会——江西省残疾人汽车驾驶技术协会在南昌城里。在人民网关注网民对两会“最关心的10大热点问题”调查中,与民生有关的热点就占据七个,其中,养老保险位居第一。人命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越发明显,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讲超过城镇„„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为应对“”银发浪潮,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建立看护(或养护)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障系统,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力度。

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质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员(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异地从事农业代耕。视为代耕户。代耕城市展中被丢荒的闲置农田。)。“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我国政府对民工的管理是一个由紧到松的过程。国家对农民工的流动经过了控制流动(1961年-1983年)、允许流动(1989-1991)、控制盲目流动(1984年-1988)和规范流动(1992-2000)、公平流动(2000年至今)几个阶段。据统计,1994年中国农民工数量为6000万人,1999年达8200万人,2000年达8840万人,2002年约为9460万,到2003年已有1.14亿人。10年之间,农民工的人数翻了一番,已超过有城镇户籍的二、三产业职工。根据有关专家预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十五”期间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将提高近1个百分点,2005年城市化水平将达到35%左右,2010年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42%)。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哪里的“农民工”聚集数量最多、规模最大,那里的城镇化程度就最高。因此,“农民工”出现实质上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必然产物。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试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放低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工种。在城市,他们收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收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会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利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得的歧视政策。决目前“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解决农民工为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状况极为窘迫。数据显示:1996年全国下岗职工人均领取生活 费是77.1元/月,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4.9%,其中地区差异甚大,最低是黑龙江,平均28 元

/月(江苏147元,是较高的),集体经济下岗职工更少得可怜,黑龙江平均为5元/月 ,青海11元、吉林17元、河南20元、江西25元。下岗职工生活费总数是82.5亿,占全国 职工工资总额的0.9%,大大低于6.0%的下岗比例;1997年这一比例提高到1.5%,但仍大 大低于

5.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五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

学院名称:法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14级

班级:1班 姓名:李玥 学号:14010138

实践单位: 金山居委会

实践时间: 2016年7月20日 至 2016年8月3日 共 15天

目前我国已经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不断拉大,“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今年暑假,为了进一步了解孤寡老人的生活状况,2016年7月20日—8月3日我对我所住的地方进行了调查,并且深入体验了老人们晚年的生活,本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完成了这次社会实践,现将此次实践运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一、实践目标: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一些社会的附加问题也日益凸出。据调查,我国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如何安置老年群体健康度过晚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老龄化成为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为了仔细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存状况,与老年人和谐相处,此次“关爱弱势群体”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重点将关爱孤寡老人作为此次社会实践的重点调查主题。为此我开展了本次社会实践。主要想通过深入孤寡老人群体,去了解老人们晚年的生活状况和困难,从而探讨一些解决的思路,同时也希望将“安置孤寡老人”的问题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短短的十几天里,我顶着炎炎烈日,进入敬老院里,深入体验了老人们的生活情况,现将调查情况和实践总结如下:

二、实践内容: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养老对于社会来说永远是一个不老的话题,这句诗词也不仅仅只是诗人“无病呻吟”的感慨,我们正处在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也许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到那些已近暮年的孤独与悲凉。老人们,在人生的晚年,他们的生活过得怎么样呢?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年轻人们的快节奏生活,尤其是对于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说,更是匆匆忙忙,所以便有不少的人选择将年迈的父母托付给敬老院照料,很多人都觉得敬老院里的老人们,应该会是开心的,有相仿年纪的人相互陪伴,聊天,下棋,打牌,会比跟儿女们一起生活更加的开心快乐。然而通过几天的敬老院的观察和生活,我认识了一位叫王平的老人,他现在已经65岁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当过军人,年纪大了之后由于家里子女忙碌没时间照顾他所以被送到敬老院里。他告诉我说他小时候的生活相当贫困,家中子女又多,父母根本就顾不过来,很多事都是自己学会的,自己从小就懂得很多,后来父母不在了就自己慢慢一路走来,直到现在,如今生活好了,自己在这里却没有人照顾,子女也不关心,他感到很失望。这里还住着很多家中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还有没有了亲人的一些退伍的军人。老人们在这里生活得很孤独,每天的时间,自己睡睡觉,或是找几个人聊聊天,打打麻将,过得很不充实。像这样的孤寡老人又有很多,他们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儿女照顾,普遍存在独孤、悲观的心理问题。

接下来的几天随着我们的到来原本寂静的养老院顿时变得热闹起来,我们先给老人的住所清除灰尘,打扫卫生,洗衣做饭,并为他们购买生活必需品。完后,我们便和老人们坐在了一起并同老人聊起了家常。话题从日常生活的照料到健康心态的调整再到新旧社会的变化,我们与老人都聊的十分开心,其中,还聊到《红灯记》、《天仙配》等经典戏剧,老人们乐在其中。然而,我也看到了一些老人似乎特别的沉默寡言,也不爱笑,面对关于儿女的情况,他们只是摇头,摆手。似乎我们甚至能清楚地看见他们皱纹里的失望甚至于绝望,我们的到来虽然给老人们增添了欢乐,让老人们拥有了倾诉、聊天的对象。但目前养老院的老人们虽然衣食无忧,但年事已高,独居生活难免会孤独。

这次社会实践,让我对老人们这些相对于我们的弱势群体有了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社会对他们的更多的照顾,他们曾经都为社会做出过贡献,都有年轻辉煌的时候,现在虽然年纪大了,却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挤,也应该有自己的地位,更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此次来到敬老院看望老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老人家的慈祥、质朴及平易近人更是令我难忘。我觉得自己和老人之间虽没有进一步更详细的了解,但彼此之间却多了一份牵挂。

三、实践成果:

通过这次的关爱老人活动,可以看出老人们其实很怕孤独,一点点的关爱都可以让他们冰封的心融化,感受到人间的温情,我们要多陪他们聊聊天,多关爱他们。当子女不在身边的时候,老人们最需要的是一份温暖的关怀和问候。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建议:

1.希望敬老院可以建立老人活动中心,给老人们配备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老人可以到活动室里和别的伙伴们聊聊天,下下棋,活动室里还最好有健身器材,或者象棋,扑克,麻将等娱乐用品。活动中心还可以经常举办一些老年人活动,如老年人畅谈会,象棋比赛,太极拳比赛等等。

2.进一步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美化敬老院的公共场所,使得老人们除了在空闲时间可以去活动中心活动之外,每天早晨还可以在敬老院的院子里里大家一起扭秧歌,唱歌,跳舞,散步,这些都会让他们的身心舒畅。

3.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鼓励老人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希望政府部门能定期给这些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和置办生活用品,解决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贫困老人的生活补助,为老人安置娱乐设施,即使是一台小小的电视机,也会使老人们身心愉悦,喜笑颜开的。

5.希望医疗机构组织能够定期上门给老人看病,提倡自愿服务,保障老人们得身体健康。

6.加强青少年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学生走进老人,帮助老人,进行“送温暖,献爱心”的志愿者服务。

四、实践总结:

7月20日至8月3日的短短15天的暑期实践活动,从开始筹备到实践总结让我体会到了爱的力量,生命的力量。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我在这次为期15天的实践活动中获益颇丰。

在实践中,我亲眼目睹了老年群体的辛酸与无奈,我亲耳聆听了老年人的心声。或许有人认为,敬老院是老人们安享晚年的快乐天堂,但这次的敬老院之行改变了我的一些想法,没有亲人的嘘寒问暖,没有朋友间的谈天说地,那些老人给我的感觉就是孤独寂寞,其实,每个人都会老的,老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用他们的辛勤和汗水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或大或小,可能仅仅是养育自己的子女,但无论如何,他们付出了。虽然他们不求回报,但作为子女,我们决不能忘了他们的养育之恩,我们应该孝敬他们,让他们幸福快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生活在老人院里的老人们,如果我们一味的认同有了相同年纪的同伴们的陪伴他们是快乐或许有些牵强,老人老人,年老之人。他们进入了生命的末期,本该安享晚年,可他们不奢求那些浮华的享受。羁鸟恋旧林,他们只求个落叶归根都不得吗? 其实作父母的,他们并没有什么大的希望、高的要求,也不在 乎什么金山银山,他们只希望儿女生活美满,能常伴在他们左右,一家人有说有笑,和和睦睦的,这样他们就满足了。

社会调查活动结束后,通过深入了解老人们的生活,与老人们对话。我们收获最大的是与老人们的心的交流。虽然他们面对坎坷的人生总是一笑而过,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真正体会到了他们的艰辛,一路走来有着太多的悲欢离合,有着太多的辛酸,是啊,他们已经很累了,他们需要休息,老人们其实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物质生活,他们最需要的是晚辈对他们的孝敬,是社会对他们的关心。我们现在追求的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人的和谐。老人,特别是敬老院的老人和无依无靠的空巢老人们,作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社会应该有责任承当孝敬那些老人的义务,使他们有一个温馨祥和的晚年。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以报答他们曾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也将我们中国的传统 美德继续更好的传承下来!

6.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报告 篇六

一、实践背景及意义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而随之而来的一些附加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调查,中国60岁的老年人已达1.44亿,老龄人口问题步步逼近,成为了全国的公共问题。在假期,我回到家乡青岛平度市,对当地的养老服务行业进行了相关的调研,认识到了家乡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及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增进了我对家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的认识及家乡的老人们现今的生活水平及发展趋势。

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在我脑海中一直好像都离我们好远,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报道:按照国际标准,我国1999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型社会。才发现我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而在2004年底,60岁以上的老人就有

1.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65岁以上的老人968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6%。进一步超过了老年型的标准,呈现了老人基数大,地区不平衡,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点。

我的家乡平度也和全国一样,现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市现有60岁以上的老人27多万,并在以年均3.34%的速度增长。一些资料显示,约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的愿望,而实际入住率只有0.86%。可见,为保障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探索适合现状的养老方式,是亟待解决的。

二、实践方法及途径

采访:对李园街道办事处随机慰问五户空巢老人,并到民生康养老院采访老人。

三、实践过程

(一)慰问空巢老人

2月12日,我和几位同学先慰问了五户空巢老人,在此次走访中,我认识了一位叫王平的老人,他现在已经65岁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当过军人,年纪大了之后由于家里子女忙碌没时间照顾他。他告诉我说他小时候的生活相当贫困,家中子女又多,父母根本就顾不过来,很多事都是自己学会的,自己从小就懂得很多,后来父母不在了就自己慢慢一路走来,直到现在,如今生活好了,自己在这里没有人照顾,子女也不关心,他感到很失望。老人的一番话让我对现在的生活感到倍加珍惜。

李园街道办事处里还住着很多家中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还有没有了亲人的一些退伍的军人。老人们在这里生活得很辛苦,每天的闲暇时间不多,自己睡睡觉,或是找几个人聊聊天,打打麻将,过得很不充实。我开始去的时候就看见有位老人还在家门口收拾卫生,旁边还围了三四个小孩帮忙,整个场面让我心酸不已。

目前李园街道办事处的空巢老人共有9人,他们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儿女照顾,普遍存在独孤、悲观的心理问题。

在我走的时候,老人们都过来送我,说下次一定要再来看他们,我点点头。然后跟老人们打招呼后便告别了那些孤苦无依的老人。

这次社会实践,让我对空巢老人这些相对于我们的弱势群体有了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社会对他们的更多的照顾,他们曾经都为社会做出过贡献,都有年轻辉煌的时候,现在虽然年纪大了,却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挤,也应该有自己的地位,更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回走访老人,让我也看到了老人们的活力,虽然年岁已高,但却活力依旧。他们都乐观开朗,没有子女在身边的照顾,却能交到更多老年朋友,拥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他们并不因为自己年纪的原因而放弃自己的梦想,他们照样像年轻时候一样生活、学习,他们自己在心中也坚信自己有自己的一片天空。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让我收获很多,我也会继续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的人们,也呼吁大家一起来关心他们,让他们生活地更开心。

(二)养老院之行

“爷爷,我来探望您啦!”2月14日下午,原本寂静的平度市民生康养老院顿时变得热闹起来,我们先给老人的住所清除灰尘,打扫卫生,洗衣做饭,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完后,我便和老人坐在了一起并同老人聊起了家常。话题从日常生活的照料到健康心态的调整再到新旧社会的变化,我们与老人都聊的十分开心,其中,还聊到《红灯记》、《天仙配》、《童话》和《太阳红》等经典戏剧,老人们乐在其中。

目前养老院的老人们,衣食无忧,但年事已高,独居生活,难免孤独。我们的到来给老人们增添了欢乐,让老人们拥有了倾诉、聊天的对象。

此次来到民生康养老院看望老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老人家的慈祥、质朴及平易近人更是令我难忘。我觉得自己和老人之间虽没有进一步更详细的了解,但彼此之间却多了一份牵挂。

四、总结与感想

社会调查活动结束后,通过深入了解老人们的生活,与老人们对话。我们收获最大的是与老人们的心的交流。虽然他们面对坎坷的人生总是一笑而过,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真正体会到了他们的艰辛,一路走来有着太多的悲欢离合,有着太多的辛酸,是啊,他们已经很累了,他们需要休息,老人们其实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物质生活,他们最需要的是晚辈对他们的孝敬,是社会对他们的关心。我们现在追求的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人的和谐。老人,特别是敬老院的老人和无依无靠的空巢老人们,作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社会应该有责任承当孝敬那些老人的义务,使他们有一个温馨祥和的晚年。那些老人的微笑就是和谐,那些老人的幸福就是和谐。作为大学生,我觉得我们有必要关注并最大限度地帮助老人们。本次调查让我看到了平度市在对待孤寡老人和社会福利这两个方面做出的措施还是不错的,如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态度,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等等许多方面都做的相当不错,这代表着我国在面对现老年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是调查结束后,我在网上寻查资料时又发现了一些对敬老院一些不好的反映,说明虽然平度在这个方面做的不错,但是仍有不足的地方。希望以后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对待“我国老年人现状”的这个社会问题上能更加

关心并及早作出对此方面的相应措施,搞好老年人医疗保健事业,并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活动,发扬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使老年人生活过得更加丰富精彩!有时候我在想,当我年老之后,若腿脚还灵活,或许对家人对社会还是有些价值;若腿脚不便了,那将如何呢?假如我是一个作家,或是一个科学家之类的有思想、有丰富科学知识的人,那么即使我腿脚不便了,但思想还在,科学知识没丢,也还能为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儿;倘若连思想、科学知识也不在了呢?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不应该去想,因为如此一想,人老了,腿脚不便了,思 想含糊了,仿佛就成了社会的负担,就会拖累社会。如此的话,人老了岂不就成了罪过了。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能逃得过呢?每个人都会老,但老了也不 应该被社会遗弃。老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用他们的辛勤和汗水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或大或小,可能仅仅是养育自己的子女,但无论如何,他们付出了。虽然他们不求回报,但作为子女,我们决不能忘了他们的养育之恩,我们应该孝敬他们,让他们幸福快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朝历代 都有这方面的楷模,如《二十四孝》里孝感动天的虞舜,卧冰求鲤的王祥,尝粪 忧心的庚黔娄等。其实作父母的,他们并没有什么大的希望、高的要求,也不在 乎什么金山银山,他们只希望儿女生活美满,能常伴在他们左右,一家人有说有笑,和和睦睦的,这样,他们就满足了。敬老院的老人们虽然没有儿女,但社会 没有抛弃他们,而是给与了他们极大的关怀。他们没有家庭,幸福指数也许会低 一点,但他们应该觉得满足了,因为在他们的背后,是殷勤的工作人员,是仁爱的政府,是团结强大的中华民族。如此一来,敬老院的老人们虽然没有儿女,但其实儿女众多,因为所有关心他们的晚辈都是他们的儿女,因为社会把他们当成 了父亲母亲!艳阳普照,光载千秋,一个伟大的时代正向我们扑面而来,展望新的时代,共青团将成为青年习文练武的大学校,锤炼自我的大熔炉作文人网你也可以投稿,施展才华的大舞台,团结友爱的大家庭。让我们在党的正确指引下,在学校党支部、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以报答他们曾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也将我们中国的传统 美德继续更好的传承下来!

7.论中国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篇七

严格地说,弱势群体是指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出,“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体制外”人、进城务工农民、早退休“体制内”人。显然,政府关注的弱势群体具有片面性,因为除上述人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群体即贫困的农民。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截至2000年底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为3 000万,占农村总人口3%左右。这是一个连最基本生存权都没有保障的群体(依城市弱势群体的标准,农村贫困人口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众多残疾人也是这个群体中的成员,在残疾人中,依靠国家、集体供养、救济或补助者,只占2.7%,其余67.1%由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抚养,大多数生活相当困难。

人权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中受到认可和保障的每个人实际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基本权利是特指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其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中国的弱势群体构成中,生存权受到威胁的不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指的“四种人”,而是农村中没有解决温饱的那部分人。和城市贫困者一样,他们最怕的是“三关”即生病关,子女辍学关、年节关,因为无力承受日益加重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开支,其基本就业、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威胁。由于弱势群体在知识技能、文化水平、身体心理素质、拥有经济和社会资源等具有劣势,国家和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罗尔斯指出,“最后,政府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这或者通过家庭津贴和对生产、失业的特别补助,或者较系统地通过收入分等补贴的方法来达到。”[1]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取低受惠值”就是指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弱势群体给予了一定的重视。1949年建立了军人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国家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救济制度、福利计划也建立起来。在农村,建立了合作医疗和乡村“五保户”制度等。这套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就业保障为核心,劳动分配与福利分配结合,按照城乡二元化方式运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国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2]。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在改革中城市出现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中国政府保障他们的权利,如首先大力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其次建立健全“三条保障线”,即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逐渐向农村延伸,建立起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再次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城乡居民的身份关系作出较大调整;第四扶贫战略发生重大转变,由最初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本”。

新中国还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1950—1965年,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依据,国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有关工人、职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等方面的全国性行政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一部较为全面成熟的社会保障法规。这一时期是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高峰期。“文革”期间进入停滞阶段。1978—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办法》等法规。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辉煌成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从1990年起,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而中国最权威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中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定,它对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体系建立提供了宪法保证。在国际上,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工作权,即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提供技术和职业指导和训练,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古代政府通过若干救荒政策实施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保障。《逸周书·文传篇》主张“天下无常丰子岁,不可无备”,“苟粟多而财有余,和何为而不成?”[3]事后救济措施如实物救助、救济金救助和安置就业救助等。《孟子·尽心篇》记载:“齐宣王亦尝发棠邑之仓,以赈平民”;东汉顺帝下诏由国库出银两对受灾百姓进行救助;宋建炎三年,开仓将10万斛粮食平价卖给江南五府部分因受灾而流离失所的百姓[3]。以工代赈的方法开始战国时期的齐景公,唐朝时,遇江淮大旱,卢坦就组织灾民去开发当涂县的废田,按时发放口粮;明朝时期,黄河决口,明政府也采用这种方式。

中国古代还有以“施粥”、“居养”等手段对灾民救助。“施粥”从战国时期就已开始,到北宋、南宋更为盛行,明代推行最为广泛,管理上也很规范。“居养”制度起于汉代,到宋代以后成为固定的收容机关。宋代居养机构不仅多,保障范围也较为广泛,这种保障也是对当时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基本生存权的保护,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中国目前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西方国家以提高全民福利作为目标,它远远超过了目前中国对弱势群体保障的范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仅限于城市中的干部和工人,广大农村中享受社会保障的主要是‘五保户’和军烈属,而农村人口的98%处于社会保障之外。”[4]这明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政府社会保障职能仍然滞后,尽管成立了社会保障部,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方面仍存在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象;(2)政府责任太重,社会动员不够充分;(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合理;(4)最大的制度缺陷就是社会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二元结构,忽视处于绝对弱势众多农民,保障面狭窄;(5)社会保障法不健全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改革完善之中,社会保障制度逐渐由传统的全民保障即所有的城市居民转向有选择性的保障即城市和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对于一些制度可能还会推倒重建,但目前中国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大致框架不会有大的改变。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66.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96.

[3]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255-288.

8.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八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伤害程度而言,这种犯罪行为虽然不及成人犯罪,但所产生的危害性却不容忽视。从当前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来看,不仅渐具成人化的倾向,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残忍。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三)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四)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讨。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在不少家庭中家长对孩子有宠爱滑向溺爱,使得他们常常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为我独尊,经常干出出格的事情,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二)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在:缺乏长期规范的法制教育。教师因此把升学率作为硬任务,思想教育是软任务。有的教师育人方法单一,不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

(三)社会因素

社会上不良风气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也是人生中最富于变化而不稳定的时期,极易受社会“黄、灰、黑”色污染、侵蚀和危害。由于受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书刊及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对于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从而逐步走向犯罪。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机结合,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提高青少年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才能使他们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用法规规范、道德规范和约束言行。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根本作用在于“传道授业解惑”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当今,有人甚至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尤其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呼吁社会各界,不断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筑牢预防犯罪防线,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爱心唤起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文成.青少年违法犯罪自我控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2]李柯.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违法犯罪青少年矫正教育中的应用[D].首都师范大学,2011

[3]张思月.关于包头市青少年犯罪现状与预防管理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

[4]吕建星.城市中心地区青少年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10

[5]陈曲.思想道德教育对青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预防[D].重庆工商大学,2010

9.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爱弱势群体 篇九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爱弱势群体,愈来愈成为社会的共识。

一、关爱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是改革的内在需要

在改革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为尽快摆脱长期计划经济的制约、消除平均主义、激发社会活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的矛盾、冲突,从而在社会繁荣的背后投下了长长的阴影。决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几十亿人口”而不是“惠及”少数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旨在强调共同富裕的中国现阶段改革,就是要全方位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显然,这是改革的内在需要。

第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正义内涵的必然要求

社会正义作为使社会分配趋于合理化的道义要求,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然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却能超越时空的限制,成为社会正义的一般规定。因此,为了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我们必须改变由于制度取向上的偏离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带来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后果,而这正是社会正义内涵的必然要求。

第三,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代价往往大多数是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的,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到改革的代价。这一社会学论断,指出了强调关爱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如果,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从何谈起。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时期,特别要关爱弱势群体的原因所在。

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应把握的要点

第一,在战略层面,要运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逐一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及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公正,实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共同富裕。二要建立以法律为主体的制度调控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三要适时建立制度可以容纳的利益表达机制,进一步畅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渠道,加大上下沟通的力度,做到沟通民心、表达民意,有效地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四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制度,满足弱势群体生存需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在理念层面,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一是社会公正在社会结构层面存在深刻而严重的问题,诸如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国家层面上的公共投入优先顺序严重颠倒。二是社会公正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越来越大,导致由于弱势群体的问题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因此,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必须从远处着眼,从近处着手,既要系统思考整体推进,又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既要有目标管理,又要有操作举措。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竭尽全力多为弱势群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三、在创新层面,要拓展视野用国际眼光做好关爱弱势群体工作。一百多年来,反贫困的社会政策层出不穷。这些政策对贫困的缓解起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贫困问题重新甚至更严重地出现,不得不使研究者开始对过去各种社会政策进行反思与质疑。

10.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十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内部的布局,卫生看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一点。后来我们又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百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1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2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3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的少之又少。仅有18.9%的表示愿意真正领养。

4工作人员性别比例失调,专业程度差。我看到福利院清一色的都是女性。是的,女生更细心,但是这个问题正如幼儿园老师大部分是女生是一样的,孩子身上缺少阳刚之气。只有女性的陪伴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好的。

5所接触的传媒比较少,知识面狭窄。他们大部分时间看动画片。图书也少。

关于敬老院

1、敬老院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

资料显示民政部出台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6个年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急需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新的敬老院管理办法。虽然近期出台了新的《老人权益保障法》,从管理机构方面是健全了。但敬老院管理模式还没有列人规范化、法制化。

比如:敬老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具体化、法制化、有条件地方办起来了,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办起来了。只不过是条件标准有差异。这只能是因地制宜而罢。住宿生活条件存在着区别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管理章程和模式。

2、地方财力有限,集中供养难以保障。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费、医疗费、医药费等支出大多依靠民政局管理,财力难以承受。所以对大量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只能是心有余力不足

3、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老化、待遇低,安全措施、硬件服务跟不上。我看到阳光敬老院都是老人服务老人。据调查了解,有些敬老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弊病。具体表现在供养服务队伍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护理知识,业务不熟练,服务工作不到位。有的敬老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硬件建设与内部管理不够衔接。

三、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建议

对福利院的建议

1.福利院尽量多组织活动,让儿童有给你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增加其社会交往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力。

2.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使其充分的感受家庭的温暖

3.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招募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使其福利院儿童得到很好的照顾。

4.政府加大对福利院的建设,提供更好的岗位报酬和政策的支持,这样既可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人才服务福利院,顺便还可以当前一些人就业难的问题。

5.我看到有些很小的孩子就被抛弃,他们有不同的疾病。我看到的就是脑瘫儿童。那么,能不能减少脑瘫儿童的出生率呢。杀死一条生命看上去好邪恶的样子。但是对于结婚的人们,是不是可以做好婚前体检,定期去检查宝宝,宝宝有病果断听医生的,该打掉的就打掉,是不是太邪恶了,可是减少这些儿童的出生率,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有时候,妈妈一个不忍心,结果造成了自己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所以,生个健康宝宝很重要的。

6.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可以提倡一下,少生优生。

对敬老院的建议

1、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尽早出台现行《敬老院管理办法》,要从管理模式、管理渠道、管理途径、管理办法上,使其能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强化政府职责。多部门多渠道投入资金,鉴于目前各敬老院供养标准偏低,日常开支有困难,有缺口问题,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让五保老人享受到社会温暖,在这片福地安享幸福晚年。

3、树立服务工作新理念。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否让五保对象都能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首先取决于五保对象的自主选择和意愿。对身体条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们不愿人住,仍应全力动员,确保对象入住。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注意提高集中供养的管理水平并予以稳定的财力保障。

4、动员全社会上下增强慈善意识。扶老帮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培育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广大公众认可度。并树立慈善典型,激发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培育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

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上应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因此,一方面应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另一方面,调动各界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进行积极募捐,鼓励企业,公共机构等群体组织,发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踊跃捐赠钱、物品。

5.不断提高和完善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实行院长负责制。采取竞聘和任命相结全,管理人员采用聘用制,首先选配好一位好院长。院长必须具备热爱敬老事业心,乐于吃苦、勇于奉献。具备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基本条件,做到文明办院,民主办院的理念。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能者上、庸者让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管理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使老人们心情舒畅,安度晚年,应在院内增加一些老年健身器材以及娱乐设施,并经常组织参加一些老年人力所能及的文化活动,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6.政府支持号召年轻力量进入敬老院,特别是护理专业,更好的让大学生走基层,服务大众。大学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意识,老人们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老人们也接受了新的思想。

资料显示据联合国预测,到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老年人。同时,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所以敬老院的老人和福利院的孩子,这些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我们应该好好的去思考和解决了。

11.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十一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弱势群体;服务

一、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责

《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力,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公共图书馆是在免费开放、平等、自由人文理念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公益性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大责任,其宗旨就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即便在当今的

网络时代,公共图书馆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对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服务,保障弱势群体有均等的机会共事社会先进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

(二)为弱势群体服务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将弱势群体作为图书馆的特殊服务对象,建立专门的馆藏、设施等相关配套资源,为其提供多样化的有效服务,吸引更多的人进入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的免费教育和继续教育功能的趋使下,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在图书馆得到知识和信息服务,从而获得发展的能量,这是对弱势群体最长远,最有效的关怀和救助。

二、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现状

(一)对弱势群体服务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个别图书馆员缺乏对弱势群体理应的尊重、理解、爱护,对弱势群体服务没有耐心,缺乏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仍有不少图书馆在服务弱势群体上存在消极思想,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亟待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服务弱势群体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近年来,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整体规划、基础建设还是人才培养上,各级政府都给予大力支持,尤其是“十七大”召开后,提出了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这无疑给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注入了发展的动力。但目前来看,公共图书馆建设步伐还是远远跟不上人民迅猛增长的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尤其是一些较为落后的城市地区,

存在着公其图书馆数量少、人均藏书量低且分布不均等问题。因而针对服务弱势群体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设备投入、服务项目调整和人才配备等配套建设就显得相对薄弱。

(三)滞后的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

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从传统意义上讲是对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实时服务,具有简单性、重复性、被动性等特点。弱势群体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和特殊性,非常需要图书馆能够提供主动的、有成效的服务,这就要求公共图书馆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但是,实际情况是有些图书馆已经养成了传统服务方式的惯性,在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后,缺乏应有的应变能力。

(四)开展为弱势群体服务项目少

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开展的服务项目主要是建立分馆、流通点、送书上门,开辟老年人阅览室、视障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举办各种免费讲座、培训班等项目。若想做好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工作,仅有这些项目是远远不够的,况且并不是各个图书馆都能做到以上列举的服务项目,多数图书馆只能做到其中几项。

(五)开展弱势群体服务的辐射面窄

从弱势群体类型上看,主要有老人、少儿、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盲人、残疾人员等能够享受到图书馆提供的特殊服务,图书馆一般有为其服务的专门阅览场所,或提供上门服务、培训、讲座等服务项目。我国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其他如流浪人员、文盲、经济落后和偏远地区的农民等几乎得不到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像这样只有少数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图书馆的服务的现状,确实是一种遗憾。

(六)未形成完善有效的弱势群体服务制度

为弱势群体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责,大多数图书馆都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也很有成效。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积极广泛地开展了为弱势群体服务工作,表现在有些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很大,服务项目不能经常性、持续性地开展。

三、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几项对策措施

(一)增强图书馆员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提高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知识技能

弱势群体在社会上常常是受歧视的对象,在图书馆中这种现象也偶有发生,因此,图书馆应该通过举办多种形式并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增强图书馆员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消除个别馆员的歧视观念,并以身作则为其他读者扶助弱势群体树立榜样,让弱势群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图书馆的吸引力所在。另外,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图书馆应对馆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弱势群体的法规政策、弱势群体心理特点、使用囹书馆的模式和习惯、对服务和信息的需求特征、有效交流的方式办法等,从而提高图书馆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二)加强对本地区弱势群体需求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服务制度和措施

对本地区弱势群体需求进行调查研究是有效开展服务的重要环节,是制定各项服务措施的理论依据。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可以知道弱势群体中不同需求的类型各占多大比例,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围绕他们当前和潜在的需求展开深入研究,制定出灵活多样的服务措施和发展规划,才能有效开展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设立弱势群体读者服务部,在馆内为弱势群体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有效规避一些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服务项目不能经常持续地开展等问题,只有这样才会产生走过场的形式化服务,从而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长期化、制度化奠定必要的基础。

(三)建立弱势群体读者档案,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弱势群体在服务内容入方式上既有特殊性,更有针对性,要區分不同需求开展个性化服务。公共图书馆要进行充分调研,主动与当地的劳动就业部门、残疾人组织等建立联系,掌握本地区弱势群体成员状况,建立起详细的服务人群信息档案资料,这样才能针对具体情况提供各种形式的辅助服务和拓展服务,并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公共图书馆随时向弱势群体敞开大门,一方面,热情地为他们提供各种优先服务,吸引弱势群体走进图书馆学习知识,免费提供各种知识信息资源,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性,可适量延长外借时间,可代借代还;另一方面,公共图书馆还应主动为无法到馆的弱势群体读者提供各种便民服务,包括义务上门办证、送书上门、主动咨询等,将服务从馆内延伸到馆外,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深人群众。

(四)强化图书流动点建设,扩大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范围

图书馆流动点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把借阅服务从馆内延伸到馆外,把文献资料信息送到远离图书馆或不便到馆的读者手中,既拓宽了图书馆的服务领域,又极大地方便了读者,可谓一举多得。在为弱势群体的服务中,图书流动点的建设更体现出优势。目前,公共图书馆图书流动点建设已成为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重要途径,例如河南图书馆早在90年

代就在郊区农村、监狱、工厂、学校、部队等建立了图书馆流动点,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已经开成了完整的图书馆流动点建设体系,近年来,河南图书馆扩建了多个流动点,扩大了服务范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孛修玲.公共图书馆开展弱势群体服务现状[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8(03):32-35.

12.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篇十二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社会问题日益增多, 而最为突出的则是“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的出现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 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并建立“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机制, 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就目前而言, 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虽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去发现并解除问题。本文就目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身所学知识, 提出一些建议以资借鉴。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特征

为了能进一步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一) 弱势群体的涵义

在我国“弱势群体”第一次正式使用是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 但报告却没有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作出明确叙述。因此如何界定“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 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有一部分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 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1]。而有的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 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2]。这两种观点各有优点但也有缺陷, 其优点体现在都承认“弱势群体”是一个在某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的集合体;缺陷则表现为只是站在经济学或政治学角度看待“弱势群体”问题并进一步对其作出定义, 而没有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思索和探讨。“弱势群体”是一种社会利益不均衡、法律权利不对等的产物, 其与“强势群体”相对。而法律作为一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权利分配的天平, 就有必要去解决这个利益关系的失衡并实现“强弱势群体”的相对平衡。因此“弱势群体”无可厚非地就进入了法学家的视野, 成为法学领域中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也是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施政方针, 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由此,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法学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群而言的, 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 而在社会性资源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导致利益实现上的困难, 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而又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群体[3]。

(二)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自人类社会出现就已存在, 是每个国家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其本身也有一些显著的特征表现如下:

1. 弱势群体的相对性特征[4]

有弱必有强, 弱势群体的对立面是强势群体, 以致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限度内弱势群体的弱势被凸显出来, 因此其具有相对性。弱势群体的相对性惯常显现在空间跨度和时间变化上, 从空间跨度而言, 弱势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 可能导致身份的变化和弱势的转变, 如一个在城市的用人单位可能经常显现弱势, 因为城市的用人单位比比皆是而且竞争压力大, 但假如这个用人单位所处的地方是城镇, 则其显现出来的更多是强势, 因为城镇的竞争力小, 由此可见空间跨度可以实现强弱的转变;从时间变化来看, 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往往只是时间的问题, 以我国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点为例, 改革开放前我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低下且生活质量较差, 但自实施改革开放的政策后,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 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实现了穷转换富的巨大飞跃。

2. 弱势群体的多变性特征[4]

弱势群体是时代的产物也是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果。社会资源是有限的, 而人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 这是一种冲突关系, 若处理不好就会出现一部分人占有较大份额的资源, 而相应地另一部分人的资源占有份额就会减少, 由此就出现了强弱势群体的对比。但这种强弱势群体的对比不是一尘不变的, 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以及资源的再分配而呈现出强弱势群体之间的相互转变即强可变弱而弱也可变强, 从而就实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阶级力量的变化, 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

3. 弱势群体的依赖性特征[5]

弱势群体之所以体现出依赖性在于弱势群体的自身能力不足而且又较松散, 以致合法利益容易被肆意侵犯。从人员构成可看出弱势群体是由农民、城市贫困者、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组成, 这些人员大都表现出经济匮乏, 生活水平不高, 处境艰辛, 缺乏相应的物质文化等资料, 生活质量极其恶劣, 就他们而言, 不论是经济承受能力还是心理承受能力都是比较脆弱的。因此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他们必须团结, 彼此依赖, 甚至还要依赖于国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帮扶、救济。这不仅体现了人的天性即团结互助, 共同协作, 也反映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多管齐下、共同努力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弱势群体的形成。而弱势群体又是跟强势群体相对立的, 因此这一对立群体的冲突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润滑剂, 就得缓和这一对立群体的紧张关系和冲突, 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了能进一步探讨弱势群体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我们就得具体分析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这一问题。

(一)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6]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我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而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些辉煌成就和巨大变化背后, 我们也面临着很多的社会问题, 而其中最为突出则是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及时处理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问题, 不仅会造成改革开放取得的硕果得不到巩固, 可能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可见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的解决以及保护已成为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所要处理的中心任务和重点难题。可以说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很多方面, 而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能否妥善处理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如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问题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和处理, 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无法进展和实现, 所以说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实现法的最终追求和根本目的

法的最终追求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平等理念一经提出就广为流传, 并被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民族和文明所吸收、包容以及传承发展, 而且也成为人类的奋斗目标。随着时间的发展, 人们开始慢慢懂得应用法律这一武器去实现和捍卫社会的平等。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薄弱环节, 其不管是从人身还是从财产方面而论都处在比较薄弱的地位, 而平等这一理念则要求彼此之间在任何方面都应该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如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我国的立法追求是实现弱势群体也能平等地享有和社会其他群体相对的权利和机会去实现生存和追求发展, 因此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有利于实现法的最终追求。此外, 保障人权是法的根本目的和实质要求。人权是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如今世界各个国家都高举保障人权的法律大旗, 虽然追求的形式和方法不同, 但殊途同归本质都是为了捍卫好、保障好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人权。而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弱势群体的人权相比其他社会群体更易被侵犯, 因此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且人权也无贫富贵贱之别, 因此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都是法的根本目的和实质要求。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的推进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三)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石

和谐的社会必定也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其一是要追求正义;其二是要致力创建秩序。设想如果一个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受重伤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但却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足而没有能力医治, 此时可能出现两种结局, 其一是他静静的等待死亡, 其二是他为了凑足医疗费用铤而走险, 走上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之路, 而无论出现何种结局, 都无疑是法治的一种失败, 也将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长久发展。当这一情况持续且不断地扩大或恶化时, 就会潜在地动摇国家的根基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因此为了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推动社会的长远发展, 我们应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并尽可量妥善的解决之, 甚至更应该把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法律化, 从而能使我们有法可依而运用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保护弱势群体及其利益, 如针对文中提及的这一情形, 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完善有关这方面的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病有所医的医疗救济体系, 这样既可以发挥好法律创建秩序的作用, 也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四)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理应都有充分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素质, 展现自己的才能并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如果强势群体不受约束或规制地肆意妄为则可能会侵犯甚至侵夺弱势群体的机会, 使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机会提高素质和展现才能。除此之外, 这种恶性失调还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氛围, 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法律有必要抑制这种恶性失调并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 以此塑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这样就可以充分地激发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动力和激情, 推动经济的快速且稳健发展,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在具体分析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必要性的基础上可知,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如何建立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机制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我们法律人亟需研究、探讨并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了解国内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主张, 再结合自身所学知识, 我认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加强立法, 完善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

对弱势群体进行立法保护的方式多种多样且涉及的内容丰富繁杂, 如我们现行的《未成年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个突出特点表现在保护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即未成人、残疾人等。这是一种特别立法, 旨在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 我们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仍需要继续努力完善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1.针对农民、城市务工人员或者下岗工人等弱势人员的保护, 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全方位、宽领域的综合型城市救助体系。该体系由政府专门负责和管理, 所需要的费用计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 做到专款专用。这样可以增强弱势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提高政府的信任度, 更有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2.加强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给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速度增加保险的种类、降低保险的标准, 扩大受保的人群和范围并进一步促进社保体系的建设, 这样可以有效排除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避免新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原有弱势群体的扩大。3.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制[8], 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秩序, 调节经济活动, 遏制经济犯罪, 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合法盈利手段, 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发展的稳定性, 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致富激情。4.推进确立社会保障责任承担机制, 细化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主体, 如明确规定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 积极引导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共担社会保障责任, 建立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的保障格局和完善保障制度。

(二) 加强执法, 健全弱势群体的行政保护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

弱势群体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但执法力度的疲软和不足也是其中一个原因。虽然我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确认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地位, 但却由于执法主体的不作为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如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很多的条文都规定了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 老年人本应依法可享有的这些权利和利益却未得到落实和保护, 这不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错误, 而是因为执法主体没有重视老年人的利益, 没有认真的贯彻和执行法律。因此对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仅停留于法律条文中, 而更应该付诸实践。因此, 行政主体应当积极执法, 主动规范执法行为, 健全行政保护机制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免遭践踏和侵犯。否则, 法律条文离开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发挥不了实质作用。此外, 我们也还要加强执法, 推动司法保护, 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力不足, 权益容易被侵害且无法通过自身行为去维护和救济, 因此我国司法更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使作为弱势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和保护。如我国建立了司法援助制度, 并使其成为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围绕司法援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司法援助弱势群体体现了我国始终秉持以人为本,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的执政理念和施政方针。努力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也能打得起官司甚至赢得了官司,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更能使弱势群体有冤可以伸, 有苦可以诉, 从而正义得到伸张, 公义得以彰显。

(三) 强化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没有不需要承担义务的绝对权力, 也没有不享有权力的绝对义务。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一视同仁地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守法的义务, 弱势群体也无特权可言。但由于弱势群体社会压力大及心理承受能力低因此弱势群体的权益极易被侵害且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因此必须强化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想方设法地提高他们的素质, 其中最为关键且有效的途径就是靠教育[9]。一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教育, 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费用进行减收或免收, 营造人人都有书可读的社会环境, 巩固免费的基础教育格局;二是要进一步降低高等教育的入学门槛和标准, 放宽招生政策, 鼓励扩大招生;三是要进一步开展法制工作和推进普法宣传, 使社会形成一种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是法律对弱势群体在物质层面的保障, 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则是对弱势群体在思想层面的又一层武装[10]。法律不仅要通过制度倾斜来保护弱势群体, 更应培养和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 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识。这不仅可以提高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总体水平, 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通过本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进行系统分析与探讨, 从而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相应保护机制也欠缺。因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客观的态度去浅析并解决这个问题。本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自身所学知识, 提出了一些有关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但也由于本人知识浅薄、分析研究能力不足, 对此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还不是很深入和全面, 有待以后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在此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律人重视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并进行研究和解决。

参考文献

[1]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1-3.

[2]陈红梅.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 2006 (12) :146-148.

[3]云书海, 朱丽娟.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76-79.

[4]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2005:21-23.

[5]冀茂奇.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J].法制天地, 2008:63-64.

[6]杨海坤.从制度层面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J].法制建设, 2007:58-62.

[7]许志.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北大学学报, 2006:110-116.

[8]史君峰、吕庆华.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0:200.

[9]蒋文娟、苏一星.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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