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项目的概要

2024-09-25

关于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项目的概要(精选3篇)

1.关于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项目的概要 篇一

关于开展对担保公司业务检查的结论

为了加强对合作机构信贷工作管理,结合三政办【2011】3号文件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市行工作安排和要求,市行组成专项调查小组,于2011年2月21日至2月25日,对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并且符合工信厅备案条件的担保公司,进行了专项调研和检查。本次检查和调研主要依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1】3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三商行【2010】第121号《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现场调阅报表、贷款台帐、贷款档案等资料,对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1月31日,与我行有合协议的担保公司20家,注册地市区5家,渑池6家,义马6家,担保保证金余额13782万元,在担保贷款余额45371.4万元,担保贷款平均放大倍数3.29。

其中,符合工信厅备案条件,与我行开展合作的有12家,担保保证金10736万元,在担保贷款余额35861.9.万元,担保贷款平均放大倍数为3.34。

停止合作的有6家,担保保证金2110万元,在担保贷款余额4595.5万元,担保贷款平均放大倍数为2.18。

政策性担保公司1家(下岗再就业),担保保证金936万元,在担保贷款余额4914万元,担保贷款放大倍数为5.25。

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检查日尚未发生业务。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有资本金数量低,担保实力不强

1、有部分担保公司处于半停业状态,经营能力较弱,担保信用不足,处于亏损状态。

2、部分担保公司没有提供详实的账务,无法核实注册资金的真实情况。

3、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已经接近我行最高的放大倍数,单户贷款超比例等现象。

4、部分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较低,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较弱。不能起到担保公

司的担保能力与质量,起不到“门槛”的作用。

目前与我行合作12家担保公司中,注册资金1000(含)万元有7家,注册资金1000-2000(含)万元有2家,2000-3000(含)有2家,3000-5000(含)有1家。

附:中国银监会: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 》

(二)、缺乏有效内部控制机制,担保贷款办理过程不规范,潜在操作风险大。

1、保证金存入和保费收取不规范,存在用我行信贷资金直接收取借款人担保费和担保保证金现象。

2、借款利息收取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直接收取借款人利息,并且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3、反担保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担保措施要求较低,对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的资信要求过低,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不完备,抵押物变现潜在风险较大。

4、贷款档案管理不善。部分担保公司档案管理能力较差,档案资料缺失,存在贷款档案中没有借款合同的现象。

(三)、部分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差,无法起到贷款分散风险的作用。

1、部分担保公司担保模式传统单一,业务渠道较窄,运作模式简单,目前与我行开展合作的12家担保公司中,只有2家与其他行签署有合作协议,大部分担保公司投资渠道缺乏,资金结构不合理。

2、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部分担保公司单户贷款比例过高,单户担保余额基本为担保保证金的10%,或者超过保证金比例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过高,风险较为集中。

有的担保公司担保行业过于集中,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承担代偿义务。

3、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实不严格,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和到期责任准备提取或提取不足额,一旦出现风险,容易造成担保赔付其资金来源不足现象。

(四)、缺乏用人机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1、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普遍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借款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

2、从业人员往往在公司内部身兼数职,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操作风险隐患较大。

(五),风险防控能力较为薄弱

1、担保公司支持的都是大多都是我行不能直接受理, 抵押物有瑕疵,或者保证人

保证能力不足的借款客户,在贷款管理上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担保贷后管控方法少,管控能力不强现象。

2、担保公司对于出现的问题贷款,主要靠经验管理,清收方法较为单一,缺乏依法合规的有效机制,容易造成“暴力清收”。

三、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担保公司分级管理制度

由于担保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我行在选择合作对象及管理上缺乏相应的分级授信管理制度,同时,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调查较为浅显,无法形成合作对象的准确判断,缺乏相关的授信流程和检查机制,缺乏对担保公司准入和退出等动态管理机制,存在潜在的合作风险。

(二)制定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

我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

(三)提高对担保公司担保风险的认识。

担保公司虽然分担了我行信贷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目前担保公司监管体系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低,因此不能过于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借款人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管理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贷款。

(四)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落实。

认真执行和落实我行有关担保贷款制度落实和执行、检查力度,对在担保贷款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沟通和处罚力度,及时完善和补充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确保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五)规范担保公司担保手续。

一是应切实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二是建立贷前法律审查制度,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进行法律部门审查,未通过法律审查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五是控制担保公司总担保额度和单户担保额度,防止担保公司套取我行信贷资金,抽取注册资金。

(六)建立合理完善的担保公司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修订和完善我行现有的担保制度、协议、合同文本,建立担保公司动态制度,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逐步退出合作。一是在担保公司资格的审定方面,制定检查频率,进一步强调公司的经营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或者高吸收储等现象,一律停止与其合作。二是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保后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对不配合我行检查需要提供资料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提供依据等情况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及时降低担保额度,形成良性的动态管理机制。三是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计。对担保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都应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报表,核实其担保能力。

(七)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信息,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管理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担保公司应按月向我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等,及时分析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发现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认定。三是建立风险通报机制,在业务经营中发现有影响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对于此次担保公司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望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积极整改,并不断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优化信贷管理流程,提升信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要细化担保公司分类管理办法,尽快完成对12家担保公司分级授信合作协议签署工作,对已经停止合作的担保公司,继续做好贷后管理,对尚未合作的,要严格准入合作条件,进一步加强担保贷款风险预警,有效防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各种风险,促进我行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关于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项目的概要 篇二

关于XX公司筹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东陵区(浑南新区)发改局:

由于(原因),(投资方:个人或公司)拟在(地址)投资组建(建设)XX公司,现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外资另填投资总额及各方出资比例)

六、符合产业政策情况:(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条款)

妥否,请批复。

投资方签字盖章:

XXXX公司(筹)

3.关于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项目的概要 篇三

20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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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资金〔2013〕12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

(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三)产品合同;

(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

(五)托管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集合产品,应当制定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确认投资人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六、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每只产品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种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内分别编制上一年度的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清算完成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十一、试点期间,中国保监会视有关情况可对产品发行人资质条件、投资人范围、产品发行审核方式、产品投资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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