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10篇)
1.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法规文号:苏人社发[2011]268号 发文日
期:2011-06-27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10]18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 2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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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 显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支出的数额只要是合理的, 税法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而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企业是可以通过税务规划来进行选择的。
1. 职工福利支出。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 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 就发生了较大变化, 值得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 劳动保护费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 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 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 (一) 款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过节费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津贴、补贴”。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托儿补助费; (3)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过节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征收的比例则依据工资总额计算。所谓的“津贴不需要交个税”,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而非高温补贴、过节费。
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王某2010年7月份收到公司发放的降温补贴、过节费, 全部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请计算王某本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元
王某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 ( (1) + (2) + (3) + (4) + (5) ) - ( (7) + (8) + (9) + (10) ) -2 000=13 600-2 520-2 000=9 080 (元)
3.晋中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三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还表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扩展阅读:临汾运城晋中35℃以上高温来了
山西省气象台今日16时58分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警区域:临汾、运城、晋中局部。
预警显示,受地面低压影响,预计未来3天预警区域内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个别县市可达37℃以上。气象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公众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气象台预计,17日白天:北中部多云间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6~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6℃。
17日夜间到18日白天:北中部多云转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的部分地区和晋中的局部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8℃,中南部其余地区18~24℃;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7℃。
18日夜间到19日白天:全省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9℃,中南部其余地区18~25℃;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3℃,中南部其余地区33~37℃。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佛山市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四
员工个人应注意加强营养,在夏季高温环境中作业时,能量和蛋白质的消耗都比较多,所以切记不能空腹工作尽量多吃一些清淡爽口的东西,以适应夏季的.消化能力。公司总结以下几点请各项目部注意:
1.工地人员在室外作业时,应备好防暑降温物品、药品,供给足够的饮用水,检查防暑降温风机安全运行情况。
2. 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工作人员要尽量避免在强烈阳光下进行工作,确实需要长时间工作的,要搭设遮阳设施,备好防暑降温物品、药品、设备。
5.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五
鲁人社发〔2015〕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夏季防暑降温费申请报告 篇六
我为公司***部门的员工,员工编号为*****.现因夏季来临,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六部委的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我作为**部门一名员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在6-10月之间每月支付我*****元作为高温补贴。特提出申请,望公司依法支付。
申请人:
7.防暑降温费参考 山东为例 篇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今天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xx年8月份起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一.从8月起,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今年六、七月份已经过去,对于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也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8.降温费规定 篇八
知》 鲁劳社(2006)44号
劳动争议 2010-08-01 10:39:07 阅读370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6)4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 2 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署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9.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 篇九
及其使用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切实做好2005防暑防寒工作,搞好职工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促进安全生产,对防暑防寒费用及其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防寒期
1.防暑期
从六月至九月,共计四个月;
2.防寒期
从当年十二月至次年二月,共计三个月
二、标准及范围 1.防暑降温费
①按15元/月的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防暑降温物品。
②项目部(指挥部)人员按35元/月的标准,机关部门及二级机构、武汉分公司等在岗人员按25元/月的标准,自行安排购买防暑降温物品。机关部门及二级机构由办公室办理。
防暑降温费实行先使用后清算,每两个月申报一次(15天及以下按半月统计,15天以上按全月统计),由劳人部集中报分管领导审批。机关部门及二级机构由劳人部直接报批。根据气候情况,需要增加防暑降温费时,由劳人部另行通知。
2、防寒取暖费
按40元/年的标准,于12月份按开支人员范围报劳人部审批后一次性支付。劳务输出(含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予支付。
以上费用除公司统一发放的物品外,按成本核算单位,列入各自成本。
天程实业公司可比照上述标准自行办理,费用自担。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搞好防暑防寒工作。防暑降温费以集中购买相关药品、物品及清凉饮料等为主,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将全部费用直接发放给个人,确保安全施工生产。
劳动人事部
10.福建防暑降温费 篇十
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确定,室内工作气温≥33℃、露天作业气温35℃,每人每天津贴5-8元。早前省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机关人员每月14.3元左右、企业职工每天1.5元。福建防暑降温费是多少,朋友们知道了吧。
很多人都把高温津贴直接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都表示以前已经有对高温进行补贴。对此,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早前省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机关人员每月14.3元左右、企业职工每天1.5元。按照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时间为5月份-9月份。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例如:公交行业是高温作业工种多的行业,有些没有空调的公交车,驾乘人员常常要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昨日,福州公交集团执行的政策是一线在岗驾乘人员每日1.5元防暑降温费,此外,在6月1日至9月1日这些高温时节,在非空调营运车内工作的驾乘人员、场站卫生工等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享受3-5元津贴。所以实际上,政策出台之前,他们已经在发放高温津贴了,政策只是把标准提高了些。
目前永辉超市有高温补贴的大都是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员工和在锅炉房劳作的员工,补贴费为每月80元到100元之间。如果按照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规定,至少必须付出155元。朋友,当我们从上面的介绍了解了福建防暑降温费是多少,也明白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是一回事,以后在生活中,我们对它们就有了清楚的比较分析。当然,也要多注意在暑天注意降温,以保证身体的安全,愿朋友安全度过夏天。
长沙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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