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4-07-08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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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发„2005‟64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 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 



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质监局(2005年5月)

近年来,在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桐乡”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应用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

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长效监管体系和安全工作新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体系

1、切实加强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镇乡(街道)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健全责任目标监督机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签订内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责任制落实到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健全特种设备保障机制,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各镇乡(街道)应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落实专人,承担辖管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工业区和各行政村应确定一名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力度,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

4、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镇乡(街道)、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

开展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跟踪、检测、评价、监控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抢险救援能力。

(二)强化管理,落实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特种设备从业者、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2、健全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设备日常检查、保养、维修等措施,保障设备更新、维修、整治、检验等安全经费的投入。对日常检验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设备隐患,必须明确责任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在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3、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岗位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主动申报并定期检验,到2007年底,全市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全面实行企业主动申报,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到2007年底,力争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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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1、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要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化工企业和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和中小学锅炉、城市燃气管道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深化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码头吊车、简易升降机、气瓶和冷库中压力容器(包括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专项整治。对需要由政府协调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予以妥善处理。

3、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管理。

4、强化检验,提高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落实“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检验检测的科学公正。要强化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评定、寿命预测和风险评估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的覆盖面,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四)加强协调,形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1、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质监部门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安监、规划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积极构建特种设备信息共享体系。

2、加强宣传,不断增加企业和全社会安全意识。各镇乡(街道)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化宣传的总体规划,采取各种措施,用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影响人、教育人、警示人。各新闻单位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厂教育和三级教育之中,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加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实现“平安桐乡”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设备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印:三十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 校对:张利萍 沈 伟 打字: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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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二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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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四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 江 省 总 工 会

浙质联发[2007]9号

关于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

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平安浙江”建设的战略部署,密切协作、扎实努力、勇于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切实的成效,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率逐年下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不少中小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一个最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为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作联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各地要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把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等内容进一步纳入到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的大纲要求中。组织开展“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万人培训工程”,通过今年一年的努力,争取在全省至少培训一万名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为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队伍网络奠定基础。积极探索把安全管理员培训与目前开展的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做到互动、联动、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依法培训考核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持证上岗率。

二、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的需求特点分层施教。从我省的省情出发,培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重点抓好对安全法制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高、突发事件应急水平低下、存在安全隐患及容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行业的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的需求特点分层施教,着力解决当前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着重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平安浙江建设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内容的培训教育,使其增强职工群众生命至上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及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自觉意识;对广大的企业员工,要通过培训着力提高其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深入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安全隐患的专项执法整 治,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企业安全宣传教育,既要加强正面 的教育引导,同时也要注重采取执法整治的手段,在有效消除 安全隐患的同时,从反面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当前,按照全 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存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突出安全隐患,扎实组织开展起重机械类设备生产使用、压力管道元件 制造及未申报检验设备三大专项执法行动;继续深化承压类设 备安全附件、简易升降机和承压罐车充装单位等专项整治。在 开展危险化学品试生产和运输、船舶修造等全省安全生产重点 专项整治中,要注重协力抓好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全 隐患的整治。结合特种设备执法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利用 电视、广播、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 会、编制印发宣传资料、开辟专栏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一 批典型企业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以收警示震慑之效。

四、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活动载体,组织和动员广大企业 员工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把特种设备安全 教育的内容进一步纳入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浙江省“安康杯” 竞赛活动,注重组织和引导企业广大员工紧密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群策群力,大力开展“企业五个一”和“职工五个一”活动。通过“企业五个一”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培训;通过“职工五个一”活动,发动广大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查找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督,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 形成社会各方面关注支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各地 要紧密结合“五五”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特种设备 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特种设备安全防范知识、以及企业重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利用“3.15 消费者权益日”、“六一儿童节”、“安全月”、“质量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加强集中性的宣传报道,推动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利用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进一步开辟对话、交流的渠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相关制度,以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关注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五

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9)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1988年为48.7%,1991年达到79%。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1989年为69%,1991年达到79%。工程倒塌事故1988年为29起,1991年减少到7起。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1992年工程倒塌事故上升到20起,为上年的3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1起,为上年的2.4倍。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忽视和放松了质量和安全工作。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领导与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忽视质量和安全,速度、效益就难以实现。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建设规模扩大,施工队伍骤增的时候,容易产生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和伤亡事故增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滑坡趋势,并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与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公德公范。并实施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搞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形成健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

要通过深化改革,搞好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用市场来检验工程质量的好坏,实现优胜劣汰。这是提高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到质量管理中来。要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把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为企业创造一个以质取胜的外部经营环境。要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要积极推行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要开展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逐步实行质量验收索赔制度,抓紧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防止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三、狠抓重点,努力提高大中型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关系重大。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严密组织施工,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确保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成,发挥投资效益。住宅工程质量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要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维修的全过程严加管理,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功能可靠。要把长期存在的房屋渗漏和电梯故障频繁等质量通病作为重点,切实抓出成效来。要努力做到住宅与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扩大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带动城镇住宅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竣工的住宅工程未经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强工程质量战略和实施规划的研究,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在加强产业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相关产业延伸,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要扶持一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国际标准,改进操作工艺,尽快与国际建筑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坚持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加快人材培养,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畜牧业 动物卫生监督 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7.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七

1. 发展现状

作为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设施, 特种设备为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先进的特种设备涉及多种领域, 包括不同的方面。锅炉、电梯、起重机等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特种设备。化工、石油、医药等行业也因特种设备的广泛应用变得日益便捷, 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模式, 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 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成为各行各业所依赖的主力军, 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地改善, 相应的制度也趋于规范;我国相关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遵循一切从群众中来的工作方法,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我国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大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壮大了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人员的队伍。从多个方面入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地完善。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但由于科技的进步使得现今的特种设备的结构日趋复杂, 操作流程也渐趋多样化。我国现有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的规范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趋势,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制定符合现今特种设备特点的制度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降低工作的失误率, 减少重大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出现的相应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相关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 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增强,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特种设备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固有的弊端, 使得现今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仍然隐藏着危机。

首先, 使用者缺乏安全意识。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来说, 明确地了解特种设备的概念以及相应的使用规范是运用特种设备为本单位赢得利益的重要前提。但就现今的发展状况来看, 我国仍有很大比例的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 并不清楚本单位日常运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规范, 只是简单地认为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就是十足安全、可靠的产品, 这些固有的思维模式极易造成意外的重大事故发生。

再次, 管理者未能落实好安全责任。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近年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意识不断得到增强, 但仍有一部分单位未能很好地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 未能很好地落实单位在进行生产时的安全责任, 也未能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与管理。有部分企业也未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的制度与条例。这些制度规范涉及多个方面, 从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规范的操作流程到国家规定的对部分特种设备的具体的管理措施。企业也未能将特种设备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总结, 也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未开展相关的演习工作。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工作困难重重。这些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情经过长时间积累会对特种设备造成极大的伤害, 以至于特种设备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 直至报废。

并且, 在对设备进行租赁阶段, 双方对设备进行的管理脱节通过调查发现, 建筑企业借助于如下渠道来获取施工设备: (1) 企业自身具有的设备。 (2) 开展施工的人员配备的设备。 (3) 租赁。在对租赁物体进行管理方面,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地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界定。比如, 对电梯、用于起重的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目前租赁市场中, 各承租企业比较注意对大型设备的管理, 租赁合同也将双方的责任义务划分得比较清楚, 但对一些小型设备、专用设备, 就不那么重视了, 由于这些设备小, 使用频率高、周期又短, 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企业, 所以施工人员对于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的动力不足, 认为机械设备如果能凑合用就完全是可以的。可是, 租赁公司的看法是:设备由施工企业在进行使用, 那么对其进行的维护工作肯定是要由施工企业进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无人对设备进行管理的现象。

3. 对设备加强管理的方法对策

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是站在人的角度上出发的, 人们在对设备进行使用的整个过程中不会因为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受到伤害。结合上述提出的对设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几点对应的解决方法与对策。

最后, 相关人员的素质水平较低。作为维护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持有国家相关安全部门进行考核的证件, 对上述两项要求经过严格考核后的工作人员才能真正地走进维护特种设备的岗位。因为特种设备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 所以在对工作人员的筛选上一定要秉承公事公办的原则, 不能徇私舞弊。对于那些不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工作人员坚决予以辞退,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才能降低重大事故的发生次数, 才能很好地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4. 解决措施

对特种设备的规范使用与安全管理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确保其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能够为社会创造出诸多财富。所以, 我们应针对现状以及出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措施, 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首先,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单位营造安全重于一切的工作环境, 让工作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对特种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科学、规范操作的相关培训, 进一步规范使用人员的操作步骤与程序。组织使用人员与监督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指定的相关制度、条例进行学习。加大培训力度不仅可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而且也能够从多个方面提高工作水平。

再次, 建立完善的档案, 对特种设备进行详细记录。建立相关的特种设备, 对特种设备日常出现的状况进行详细地记录, 从而达到对特种设备运行情况的全方位地了解。建立的档案应涉及多个领域, 从生产厂商的具体信息到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的具体情况都要事无巨细的进行记录, 从而对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做到了如指掌。每种特种设备在性能以及结构上都有自己的独特性, 在使用时也都有各自的要求。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合理地使用, 就能将机械的使用效率予以充分地发挥出来, 最大化地降低机械发生的磨损, 将机械的使用寿命加以延长, 降低使用成本。对于各项目之间的机械调配问题, 做到提前及时地掌握各个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与机械设备方面的需求、退场信息, 安排好机械设备调用过程中的二次保养维护工作, 解决好使用与保养的矛盾冲突。最后, 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者责任进行明确地确认, 完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进行具体的分工, 力求做到职责分明。通过具体的奖惩措施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与安全管理者的责任进一步确认,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者的工作水平。

结语

特种设备作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设施与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有着很大的关系。特种设备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设备基础, 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各行各业的工作效率,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从现状出发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制度、条例, 从而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

摘要:特种设备由于自身的构造以及组成部分的特殊性使得其与一般设备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因此在日常运行当中我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管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降低重大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 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各个方面对特种设备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有利于维持我们日常生活的秩序, 促进日常生活的合理、有序的运行。本文将从现今对特种设备管理现状、出现问题作为出发点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陶雪荣, 沈功, 田俞跃.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发展回望[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5 (6) :93.

8.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36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4]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省于1987年继广东省、上海市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实现消灭血吸虫病目标的省份。但是,作为血吸虫病传播媒介的钉螺,在部分县(市)一直或间断存在。特别是最近7年来,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等5个县(市)的钉螺面积,呈逐年迅速增长的态势,血吸虫病随时都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为切实巩固我省消灭血吸虫病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福建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和国家对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省份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省各原病区要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与联防联控,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有钉螺残存的地方,要采取果断措施,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漳浦县、龙海市、长乐市在2005年力争消除现有钉螺区,力争不再发现新的螺点与有螺地段;福清市、霞浦县要在2005年将现有钉螺面积减少50%以上,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省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全省血防工作,并组织对重点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包括螺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等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掌握有关来自外省血吸虫病疫区的务工、务农人员情况,做好来自外省疫区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查监测工作。每年按类型对原螺区进行查螺,发现钉螺时,应计算面积和密度,查清有无血吸虫病感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制定灭螺方案。对发现有大片螺区的自然村,应对3周岁以上居民进行血吸虫病感染的调查。对到过外省疫区和来自外省疫区的人员,应逐个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并对查出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对当地查出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人、病牛等病畜时除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疫情处理预案。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结合种植业、畜牧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造钉螺孳生环境,采取鼓励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和种草养畜、舍饲等综合性灭螺措施。负责对螺区的牛、羊、猪等家畜的血吸虫病监测,掌握家畜血吸虫病疫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并加强家畜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病畜流入我省。一旦发现病牛等病畜,除及时给予治疗外,还要查明其具体感染地点。

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对水利灌溉系统,发现钉螺渠段,制定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配合当地政府对渠道进行改造硬化,以达到灭螺防渗有效控制钉螺扩散的目的。

林业部门:负责山地螺区实施兴林抑螺工程。霞浦、莆田、南安、同安、龙海和漳浦等山地螺区,可通过人工栽种黑松的做法,彻底改造螺区环境,力争逐年减少钉螺监测范围。

三、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购买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处理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健全血防监测队伍,是搞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原疫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人事部门,从大、中专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防疫人员中调整充实血防监测队伍。福清、霞浦、漳浦、长乐、龙海5县(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专业干部;农业部门应配备与血防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农业血防干部。其他县(市)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血防监测工作;在畜牧兽医部门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农业血防监测工作。凡是钉螺历史资料散失的县(市),应聘请退休或调离的老血防干部,帮助重新建立图、卡、账、册,并深入原螺区,认真做好现场移交工作。要落实血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现有的专业人员,要加强技术培训与管理,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血防意识

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血防知识、形势和任务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大家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使大家共同关心、参与血防工作。

防治血吸虫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新时期的血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群策群力,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完成,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9.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篇九

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与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设备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制ㄇ惺悼尚械奶刂稚璞父骼嗤环⑹鹿实慕艏贝碓ぐ福杓凭仍头乐故鹿饰:绦┐蟆⒓笆毕鹿室嫉确桨福坏┦鹿史⑸龅揭宰羁斓乃俣取⒆罡叩男适凳┣老站仍畲笙薅鹊丶跎偃嗽鄙送龊筒撇鹗А?br>

三、标本兼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础

10.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

黑质技监特发[2008]86号

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以及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省局制定了《2008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二○○八年四月七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改,将检查记录、监督整改记录及整改结果等材料一起归档保存。

2、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在“五一”、“六一”、“十一”,以及哈洽会、北京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大冬会筹备等重要时期,组织开展全省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及时分析安全形势和事故特点,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设备,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性或区域性专项安全大检查。

3、开展明察暗访。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基层监察机构进行突击性明察暗访,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指导意见,促进工作改进和提高。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突出“两个前移”,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消除隐患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禁重罚轻管、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和谐执法,落实“在服务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二、加强行政许可工作

5、规范生产单位行政许可。按照《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性条件》规定,做好许可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制定《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开展化学清洗单位许可工作,进行水质化验人员培训,加强清洗单位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清洗活动。按照机构自查、随机检查、监督抽查、监检督查、举报严查的“五查”要求,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探索实行地方监察机构派观察员参加鉴定评审的工作制度。落实鉴定评

全监察网络实行互联互通。在完成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切实实现动态管理。

10、有效发挥组织网络的作用。加强协管员业务知识培训,保证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30小时。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确保协管员合法协管。参照《现场检查规则》,制定协管员协管工作记录表,要求协管员特别是聘为协管员的检验员,按照记录表开展协管工作,定期向监察机构提交协管记录表。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1、加强救援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各级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设备类别和事故形式,分门别类地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并加强业务培训;整合检验机构、消防、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部门的人员及装备,建立全社会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实行社会化救援。

12、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在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单类设备故障处置应急措施及事故专项预案。加强对企业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处置设备故障、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13、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年底前,各市地局及行业系统要分别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演练至少1次。演练时要组织同类设备使用单

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逐台建立重点设备监控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落实五方监控责任和五级监控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并完善工作记录,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开展基于故障率的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的试点。

19、开展工作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在我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评价分析方法,为政府决策和完善特种设备管理提供依据。

七、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0、深入开展隐患专项整治。依据《2008年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年”活动。继续深化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厂(场)内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年底前确保做到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都达到100%。

21、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各市地局及行业系统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设备安全使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整治中要务求实效,保证整治的设备彻底落实安全法规、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管理。

八、增强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能力

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年底前进行1次年度考核。

26、规范检验行为。实行“教育、监督、处罚”三结合的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检验人员特别是县级检验人员的工作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勒卡企业或参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做到“廉洁自律、依法检验、高效服务”,努力树立质监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27、大力宣传先进。认真总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五周年的经验以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大力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8、加强业务工作宣传。要以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站等媒介定期进行宣传;在“五一”、“六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展台、散发传单,进行现场宣传。

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9、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利用特种设备管理资源,在农村新型燃料推广、制造业转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以农村个体小作坊为重点,搞好特种设备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开展农村用液化石

节能效测试。强化使用环节节能监管,公布一批能效测试机构,开展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服务,配合国家质检总局推进万台锅炉节能改造、万台换热压力容器改造、10万台锅炉水处理达标和20万名司炉工节能培训等活动。

34、全力支持对俄经贸战略升级。为我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帮助更多企业扩大特种设备产品出口。提高出口监督检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我省特种设备产品及时出口销售。加强对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研究,及时汇总上报国外特种设备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案例,帮助我省企业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35、为重大活动安全开展服务。积极主动为哈洽会、冰雪节、绿博会,以及2009年大冬会等重大活动服务,切实做到“七个提前”,即:“提前进行检验,提前使用登记,提前组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提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奥运会代表及观众到黑龙江省旅游观光的安全为目的,提前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和重要风景区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十一、夯实安全监察工作基础

36、加强法规宣贯工作。各市地局及行业系统要分别以监察人员、检验人员、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对象,分门别类的系统宣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

11.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文号:乌政办[2009]29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2009年10月27日凌晨2时54分许,沙依巴克区雅山光明社区6组85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取暖火炉烤燃床铺,蔓延成灾。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些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极大,教训十分深刻。我市的防火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据统计,2009年1月-10月,全市共发生火灾900多起,死亡7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260多万元。随着冬季的临近,诱发火灾的因素进一步增加,做好当前的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抓好当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

(一)对住宅区、出租房、自建房开展检查。主要对社区和雅玛里克山片区及其他城乡结合部等处的住宅、出租房、自建房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房屋取暖、做饭、用电、用气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对各类“三合一”场所进行检查。要求对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全部取消;留宿人员的商业店铺和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做到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的有效隔离;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纳入城乡改造工作整体规划,火灾防控措施得到落实;“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对各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自查和抽查。结合前段时间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等。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对居民住宅、出租房、自建房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积极采取以火灾案例为主的说服教育,帮助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集经营、住宿、储存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对查处的各类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当地政府挂牌登记,积极组织力量督促整改;凡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以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在开展安全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安全意识。要针对冬季火灾特点,做好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宣传工作要特别针对老弱病残、流动务工人员、少年儿童等弱势群体。对居民住宅、出租房、自建房开展入户防火宣传,提醒注意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近期,要结合乌鲁木齐市“119”消防宣传周活动,采取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消防演练、发放消防常识宣传资料、开放消防站等方式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特别要加大对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克服麻痹思想,自觉做好防火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公益广告栏、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话短信息、网络等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消防知识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宣传氛围。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防火灾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9]25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防火灾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防火灾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消防安全工作,严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国庆节期间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大型商场和市场、大型易燃易爆和可燃物集散场所、较大规模的清真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旅游车辆、发车站点以及医院、学校、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活动场所、大型公园、游乐园等重点防范单位开展“防火灾、保安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市面临的特殊形势,明确火灾防范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突出防范的重点区域、场所和单位,落实严密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国庆节期间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的平稳。

二、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华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童兆玲 副市长

马雪峰 副市长

李宏斌 副市长

袁宝新 副市长

李光辉 副市长

成 员: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苏 豫 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孟凡林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肖 勇 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杨 勇 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杨继勇 米东区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刘海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建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张建忠 市体育局局长

克依木?木胡提 市建委副主任

马志云 市民宗委副主任

杨建平市国资委副主任

肖 虎 乌昌旅游局副局长

王兆祥 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 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昝少平市林业局副局长

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 市文化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木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远舰 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朱 珍 市广电局副局长

张 群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彭卫民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情况通报、信息汇总等工作。

三、专项行动时间、范围和分工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和分工。

1.人员和可燃物资集中的大型商场、市场(158家)。

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大小西门商圈、火车南站商贸城商圈、华凌商圈、美居物流园商圈、边疆宾馆商圈和红旗路地下街商圈6大商圈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商场、市场。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各区(县)负责。

2.大型油、气储运设施等易燃易爆场所(186家)。

(1)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输配管理站、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储备站。由市建委负责。

(2)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一公司油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然气总站、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储油站、克拉玛依油田公司油气储运公司石化分输站、中国石油西北销售王家沟石油商业储备库、油气储运公司王家沟原油库。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

(3)乌鲁木齐县燃料有限公司中心油库、中石化西北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油库、新疆陆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小地窝堡母站及174家加油加气站。由市安监局负责。3.大型可燃物资集散场所(5家)。

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新疆果业集团储运经销分公司、金纺原棉库、兵团棉麻公司乌鲁木齐储运经销站、兵团物资储运工贸总公司。由市商务局负责。4.较大规模的清真寺(33家)。

汗腾格里清真寺、陕西大寺、中桥南寺、吉格德里清真寺、东大寺、八户梁寺、二道桥寺、幸福路团结寺、延安新村寺(在建)、夏玛勒巴特清真寺、西河坝前街清真寺、西大桥北清真寺、和平桥清真寺、仓房沟清真寺、和田街清真寺、沙依巴克清真寺、沙依布拉克清真寺、仓房沟一队下寺清真寺、仓房沟一队上寺清真寺、仓房沟五队清真寺、仓房沟六队清真寺、八家户清真寺、喀什东路西寺、八户地清真寺、太原路北寺、温泉清真寺、苇湖梁清真寺、苇湖庄清真寺、团结寺、六道湾清真寺、二宫乡二队清真寺、二宫乡古墓清真寺、大寨沟清真寺。由市民宗委负责。5.其他重点场所。

(1)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旅游车辆及公交车、旅游车发车站点。由市交通局负责。(2)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3)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

(4)文化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负责。

(5)旅游景点。由乌昌旅游局负责。

(6)体育活动场所。由市体育局负责。

(7)大型公园、游乐园。由市林业局负责。

四、重点防范单位要立即采取以下六项防范措施,加强防范工作

(一)组织演练。

所有重点防范单位要在10月1日前开展一次内部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配备灭火器。

加大灭火器配备密度,除按国家规范在公共区域配备灭火器外,重点商场、市场每个柜台、每个摊位均配备一具3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

(三)入场检查。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进场检查、登记制度,严防可疑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各重点防范单位要迅速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国庆节期间的门卫和值班表,并加强值班力量和门卫检查。

(四)场内巡查。

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大型商圈及重点商场、市场要建立由商户组成的义务消防安全员队伍,开展巡查,重点商场、市场每个楼层至少配备1名消防安全员,配备便携式灭火器,发现火情,迅速处置。

(五)闭场清查。

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营业结束后要及时断电,进行清场检查,严防遗留火种。

(六)每日报告。

实行消防安全日报制度,各重点防范单位自接到通知起至10月15日,每日下午17∶00前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报送至辖区公安消防大队;10月16日起,各单位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将本周内的消防安全情况汇总报送至辖区公安消防大队,便于随时掌握情况。

五、职责划分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消防部门负责对重点防范单位消防设施、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细致、专业化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回督导;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以“三提示”(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细化灭火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合理部署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实战演练等。

各区(县),市建委、市民宗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乌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重点防范单位6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抽查。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督促重点防范单位加强内部安保工作,加强、充实安防力量,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并纳入重点防范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治安联防工作中,严防破坏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督查制,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

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统筹安排,扎实做好当前“防火灾、保安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和火灾隐患倒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防范单位的火灾防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此期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除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外,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作好相关联合执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区(县)要立即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消防综合预案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抢险救灾的实战能力。

(五)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娅莉,联系电话:2354186)。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跟踪报道。

2009年10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6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

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2009年,我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年”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能力建设,推动了“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自治区成立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 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巩固、扩大“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结合自治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制定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落实“三个突出,三个加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防范等各方面工作,实现自治区“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安排、同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抓各项业务工作时,同时研究、部署、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政策的执行力,提高工作措施的有效性。重点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地州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责任的落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加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综合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把自治区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县、乡、村,落实到各个行业、企业、岗位和每一个员工。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事故单位加大督导力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下大力气治理重大隐患。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全区道路交通监控工程建设,年内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运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印发的《自治区道路交通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做好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建设、运用工作,将全部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纳入GPS安装、监控范围;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打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加强重要时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严查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禁止三级以下山路通行夜班车;加快运输企业、客运班线公司化、集约化发展步伐,有效解决车辆挂靠经营的非法现象,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加大力度实施道路“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严格校车资质管理,开展校车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强农村交通引导和管控,继续抓好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

煤矿安全,加快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对列入煤炭 “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大型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加快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扎实开展瓦斯治理及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非煤矿山安全,继续强制推行井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人员定位通讯系统、采空区压力监测监控和露天矿中深孔爆破技术,坚决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运行的尾矿库。重点整治防洪、防透水措施不落实,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露天矿一面坡和伞檐开采等问题。开展“三高”气用井控、含硫化氢监控专项检查,严防井喷、硫化氢中毒等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继续严厉查处消防安全合法性手续不全、自动消防设施故障、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消除一批“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推广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达标活动。加快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和消防部队灭火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安全,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加强大型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监管,推动涉及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自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建设施工安全,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做到关口前移。建设、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部门强化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防止施工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改变用途建筑物安全评估规范。加大勘探施工安全监管。

铁路安全,重点开展营业线施工安全、列车火灾防范、机车制动系统及装置、设备安全、防洪设施安全、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安全、道口和路外安全等专项整治,加强对各专项整治的考核评价。

教育、文化、水利、民航、冶金、农机、电力、特种设备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都要结合各自行业领域的实际,制订方案,深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落实执法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注重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联合检查、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取缔的取缔。对检查结果要跟踪落实,提高安全检查效果。

加强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煤炭、建设、工商、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主动配合,互通情况,提高执法效果,确保发现一处,打击一处,不留死角,不死灰复燃。

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矿山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危险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交通运输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车辆,公众聚集场所不具备消防条件,非法建设、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从严打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消防建审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强化许可后监督,督促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突出抓好落实防范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训两个重点,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严肃查处谎报、瞒报行为。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地州市政府(行署)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等各项经济政策,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危、险、病尾矿库治理,推进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技术改造,完成自治区车辆GPS监控总平台和安全监管、运管、交警各级专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扩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认真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以及企业行为、人的行为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等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按照自治区三年创建规划的统一部署,各地州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完成创建达标验收工作。继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基层安全促进和伤害预防水平。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职业危害普查、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检测、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规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达不到职业健康要求的作业场所,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制定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地方立法,完成《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工作。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坚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开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落到实处。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保联动机制,降低企业事故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灾害处置能力。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条件。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3个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开展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证,推进救援队伍标准化达标工作。高危行业的大企业建立专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没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就近与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快整合社会应急资源,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和物资储备信息,建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收集整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社会化宣传,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组织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安全发展理念。

认真组织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山行”、“主题咨询日”、“一封安全家书”巡回演讲、“企业无事故月”等重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办好主流媒体的安全生产专题、专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三贴近”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日常化。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督促企业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提高各族职工、特别是青工、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地、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效果。探索实施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办法,积极推进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积极做好在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生产教育课程工作,抓好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

(七)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地州市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设立,组建地、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有条件的重点县市要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注重从基层选拔懂专业、有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继续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贯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途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集中一个时期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把国办《通知》精神和自治区的实施方案迅速传达、落实到基层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一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干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加强领导,落实各级责任。为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作为推进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明确目标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各地政府、部门、企业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办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和本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研究制定本地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提出的政策性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地政府(行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请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及时组织督促检查,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重要时期安全检查组织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督查,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继续按照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信息报送制度按月统计、报送相关材料、报表,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每季度将工作小结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11月30日前提交全年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

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井植朴(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阿扎提·伊利雅斯(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曹继耀(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王健(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艾斯卡尔·亚合甫(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胡茂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肖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洪佳师(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蒋永红(自治区消防局防火部部长)

田光雄(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总工程师)

尼加提·斯马义(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木塔里甫·肉孜(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巴拉提·阿斯木(自治区农机局局长)

唐士晟(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鲁成存(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

贾尔肯·胡曼(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郝军(自治区广电局总工程师)

12.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见》的通知

2002-9-2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中办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9-2

4执行日期:2002-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

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

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

与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

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

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巩固组织,规范工作,增强活力。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及司法助理员等组成。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

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

例》规定的纪律。

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

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

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

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员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加强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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