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流程

2024-08-15

社保补缴流程(精选6篇)

1.社保补缴流程 篇一

个人社保补缴流程手续

一、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二、办理社保卡:

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我工作人员;

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

3、由我处带取卡,本处将收取费用50元;

4、时间为一个月。

三、收费流程:

1、扣款成功后,由本处人员,与您一起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

2、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

3、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补交人员按照上述办理流程进行,即可顺利办理社保补交。提醒办理社保补缴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补缴政策上的说明,带齐证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篇二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未尽事项详情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河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或“hjsqbs”,社保所电话:3239355 地税局电话:3278567。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间市地方税务局

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篇三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 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4.退休单位补缴社保申请书 篇四

户口性质为:农村 身份证号码:3411xxxxxxx

于20xx 年 xx月xx 日至20xx 年 xx月xx 日在我单位从事工作,是我单位职工。 由于xx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20xx 年xx 月至 20xx 年xx 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 20xx 年xx 月至 20xx 年 xx月共计x 月的养老保险。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

5.社保补缴流程 篇五

案情简介:

杨某于10月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同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于11月份为其补缴社保。12月19日杨某回归工作岗位。6月1日,杨某离职。

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月1日)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该条款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法律调整功能,使得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能够通过积极补缴的方式来解决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至于害怕无力承担而逃避责任,最终受伤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新发生的费用”作进一步的解释,实践中,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很有争议,各地对其也没有进一步明文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补缴费用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因其他原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即时为其补缴社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离职时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风险提示:

6.补缴社保申请书 篇六

我于_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现申请志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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