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2024-09-28

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精选7篇)

1.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篇一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指南

当您发现您所创作的作品被署上了别人的名字、您的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您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未经过您的准许和授权而堂而皇之地被销售时,您的知识产权已经被侵犯了。如果您选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您需要了解法院受理以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规定,这将对您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大有裨益。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或者说哪些案件才称的上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次,您需要了解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一)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闵行法院管辖在闵行区、奉贤区、长宁区内、徐汇法院管辖在徐汇区、松江区和金山区;黄浦法院管辖在黄浦区、普陀法院管辖在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以及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市以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基层人民法院如认为审理原属本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决定由本院担任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一审法院,不受上列级别管辖标的额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再次,作为原告您还需要了解提起不同类型的诉讼应当提交的不同证据:

1、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2、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侵权类案件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您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有的时候,被告侵权的过程可能非常短暂,如果不赶快固定证据的话,证据可能灭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申请证据保全,当然申请证据保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还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以下是这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

(一)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申请。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等等。

4.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最后,向您介绍一些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

(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三)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四)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五)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2.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篇二

一、民事再审案件诉讼调解的现状及造成调解难度高的原因

( 一) 民事再审案件诉讼调解的现状

从之前民事再审案件中的诉讼调解实践状况来看, 当前我国民事再审案件的有效调解率同一审和二审案件相比, 调解效果并不明显。对于一审案件来说, 通常情况下其调解率在70% 以上, 部门地区法院甚至达到了99% 以上, 但是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来说, 其调解率几乎为0, 最高也只能保持在10% 左右, 归根结底是由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度高而决定的。

( 二) 造成民事再审案件诉讼调解难度高的主要原因

1. 参与主体的复杂性

通常情况下造成民事案件再审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第二种是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三种是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从民事再审案件的产生渠道来看, 不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 同一审和二审相比民事再审案件涉及到的参与主体都相对复杂, 在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之后当事人的心态失衡, 对平等诉讼调解产生排斥和抵触。

2. 民事再审案件自身的特殊性

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来说, 通常情况下很难对案件主体法律行为进行认定, 由此引发了司法主体检察院和法院本身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对于民事案件主体行为意图的理解大相径庭, 其所得出的界定结果也不会相同, 造成了民事再审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较多, 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可能产生的弊端

( 一) 对我国诉讼法威严的挑战

对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诉讼调解, 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当事人服从判决并停止诉讼, 较好的体现出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但是从更深的角度来看, 由于民事再审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审判结果可能会进行多次的修改, 而此时进行的调解工作会相对软化程序法及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 无疑给审判行为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创造了条件, 该种缺陷问题突出表现于再审阶段。

( 二) 不利于司法质量的提升

民事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再审阶段, 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密切关注外, 还说明了其对于案件的执着态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案件当事人可能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涉及到了法律敏感地带和复杂地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诉讼调解的形式结案, 无疑是当事人自我承担并解决了这一难题。在该过程中法官虽然对调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没有真正给予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 长期以往不利于司法质量的提升。

( 三) 调解公正性缺乏保障

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法院作出唯一界定, 对于判决不服的再审案件,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可受理, 上级法院也可以选择自身或者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出现了原审法院的法官重新审理再审案件的情况, 务必会给案件再审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甚至会采用久拖不决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进行调节, 不利于司法公正性的体现。

三、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运用和改善

( 一) 以人为本理念的树立

对于民事再审案件中的诉讼调解工作来说, 调解并不是最为根本的目的, 最为重要的是真正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纠纷, 从而通过双方矛盾化解来确保社会和谐。所以对于民事再审案件调解来说, 其应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基础上, 牢牢把握调解优先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并在合法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前提下,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意愿, 从而提出协商解决方案, 对于双方当事人当成的协议, 主要在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意愿的情况下, 法官都应对其进行有效确定。

( 二) 调解方式的掌握

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就是掌握合适的调解方式方法, 作为调解工作的参与者, 法官应在积极利用周边有利因素的基础上, 从以下方面入手, 提升调解效率:

1. 寻找有效切入点

对于大多数的民事再审案件来说, 其本身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明显的错误, 但是可能因为没有寻求到最佳解决方案, 其造成的社会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 从而引发了当事人的不依不挠, 最终不得不进行再审。在再审案件中, 可以通过案卷细读、意见交换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 使当事人明白其中的事理, 对于有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 应对其进行事实、法律及利害关系的分析, 从而寻找出案件的切入点, 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2. 运用法律逻辑化解当事人心结

进行民事再审案件条件, 应在对双方当时人心里有了清楚的掌握之后方能对症下药, 获取较好的调解效果。由此就首先应做到深入观察人心, 并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争取当事人的信任, 并对其简要描述案件厉害关系, 从而使之能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工作。

参考文献

3.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篇三

摘 要 本文在阐述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理论基础之后,分析了法务会计在虚假陈述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归责与免责认定、损失认定、专家证人中的运用,指出了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存在鉴定采信机制未健全、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与实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 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案件 法务会计 诉讼支持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引发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浪潮。此后,法院受理了大庆联谊、科龙电器、银广厦、东方电子、杭萧钢构等大案要案。在2009年,爆发了惊天大案----五粮液虚假陈述案。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本应起到积极作用的法务会计却常常被忽视。虚假陈述案件层出不穷,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探讨在《1.9规定》框架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基础

现代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赵如兰,2009)。我国于90年代末引进法务会计概念,张蕊教授(1997)认为诉讼会计(法务会计)是指对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囿于主题,本文主要探讨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

针对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国外学者(Niamh Brennan and John Hennessy,2001)认为,诉讼支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律争议或财务索赔诉讼中提供专业意见,实质上是对在现行的或预期的诉讼中提供会计帮助。国内学者(冯萌等,2003)认为,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过程中提供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还有学者(谭立,2005)认为,诉讼支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师协助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查明相关的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并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质证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不论何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都由六大要素构成,具体如下图。

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2006年10月、12月,青岛中院对东方电子案组织较大规模开庭,涉及298名原告。原被告双方曾展开激烈争论的问题有:本案中被告是否可以被认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案中有哪些责任主体?责任范围有多大?是否要剔除系统风险因素?是否要考虑操纵股价因素与内幕交易因素?如何计算投资损失?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会计知识的辅助,法务会计参与其中,充分发挥诉讼支持作用,无疑会加强证据证明的针对性,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1.虚假陈述的认定

《1.9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重大事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以及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区别,都需要法务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以提高胜诉的几率,降低诉讼风险。特别地,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法务会计师通过合法的途径查阅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利用专业知识迅速掌握企业情况,辨别出虚假陈述行为。

2.因果关系的认定

《1.9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常以系统风险为由,否认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股价波动从而对抗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以此推托责任。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系统风险的出现不是由个别企业所能决定的,但对其量的多寡的判断难度却很大,并且信息披露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合理保护。法务会计师能利用自己的财务学知识,对系统风险的认识加以判断,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合理、准确的帮助。

3.归责与免责的认定

《1.9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的归责与免责。虚假陈述行为人通常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强大的主体,必然想方设法摆脱民事责任,以免巨额赔偿。法务会计师熟悉会计记录具体产生的过程,能较容易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以及市场和行业的信息,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揭示事实真相,可以合理地确定归责与免责事由,以此来支持原告的主张,或者反驳被告当事人的主张。

4.损失认定

《1.9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但是,《1.9规定》中损害赔偿计算比较粗糙,对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尽合理,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中原告律师曾表示:原告股票损失计算十分困难,尤其是利息损失的计算更为困难,因此多次想放弃这个诉讼。法务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并结合其自身法律知识,计算股价虚增值或减少值以确定损失的大小,为损失的认定提供帮助。

5.专家证人

法务会计师在前四项认定中的作用,常常集中通过专家证人方式得以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务会计师在诉讼中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分析和认定,并将它与证据规定相结合,可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权利,弥补法官不了解会计、财务等专业问题的不足,切实履行专家证人的作用。

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存在的问题

自从《1.9规定》发布之后,法务会计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支持作用有所凸现,然而不尽人意。概括起来,存在如下问题。

1.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尚未健全

在大陆法系,把折中可采性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它是涉及到在司法、执法、公正及监察、仲裁等活动中解决有关人员的证据是否被采纳的准则。对于我国现已开展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或者由检察机关聘请国家审计人员协助调查,或者由检察院下设的经济庭进行有关的调查,这使得调查形式及调查过程缺乏足够和应有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到所搜集证据的证明力。

2.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建设滞后

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没有涉及,法务会计准则、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业协会都未建立,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统一的领导和监督。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之中,由此产生的有关制度的不完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

3.法务会计法律责任模糊

4.民事诉讼案件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篇四

民事诉讼案件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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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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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助理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按照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写明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示例如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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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银行××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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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示例如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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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

(一)”、“1.”和“(1)”写明,应注意“

(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1.”、“2.”、“3.”;有两级层次的,写为“

(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

(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示例如下:

××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

(二)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1.本案不属专属管辖。2.本案属于合同纠纷。3.当事人对管辖地进行了约定。

(三)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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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表述为“×××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可以在本部分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的,应当在本部分写明。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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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三)当事人有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定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五)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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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民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民事诉讼案件再审申请书怎么写http://s.yingle.com/w/mf/223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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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篇五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上通过赋予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被害人以同时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获得司法保护的特殊诉讼形式。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3月,广东省深圳市兴锦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人为刘强)、汤衡军与被告人汤华远共同出资成立重庆CS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专业研发和生产橡胶助剂,199月公司更名为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协力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衡军。新协力公司自成立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研制成功了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工艺,以及针对该工艺的干燥器、射硫器等关键设备。该生产工艺研发成功后具有实用性并为新协力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新协力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发放保密费等方式,要求员工对公司的技术、设备等信息终身保守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该公司关联的职业。

2月5日,被告人胡XT代表重庆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协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同年4月,因胡XT提出转让改为租赁,遭到新协力公司拒绝。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进行公证,合同没有生效。

208、9月间,胡XT邀请被告人汤华远到广州进行商谈,并确定另行建厂合作生产不溶性硫磺,由汤华远负责技术,许诺在年产1500吨以内的税后利润里给予汤华远8%的技术红利。同年12月,汤华远从新协力公司离职。

年底,被告人汤华远、黄万应被告人胡XT的邀请参与了筹建被告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被告人胡XT、汤华远以给予优厚待遇为诱惑联系了原新协力公司的技术人员魏良、周强到东荣公司工作。1月东荣公司在广西设立,经营范围为橡(塑)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公司董事有被告人胡XT以及连荣强、叶维明(该三人原为重庆东荣公司的董事),魏良任厂长,周强从事技术工作。汤华远作为技术顾问负责为东荣公司提供技术。黄万任东荣公司副厂长,负责产品研发等技术工作,并为该公司绘制了干燥罐和射硫器的设备结构草图,定做了相关设备。同年12月,东荣公司开始批量生产不溶性硫磺。经鉴定,新协力公司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与东荣公司采用的不溶性硫磺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的主要特征相同。该鉴定同时分析认为,东荣公司生产不溶性硫磺的干燥器,射硫器和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的改进。

另查明,新协力公司在工商年检后未继续进行年检,因技术人员流失,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银行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经刘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23日公告该制备方法为发明专利。

新协力公司于月29日在华龙网公开律师函,申明东荣公司侵犯新协力公司商业秘密,并要求购买者停止购买东荣公司不溶性硫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201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胡XT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2、被告人汤华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3、被告人黄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胡XT、汤华远、黄万对前述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5日作出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在年12月31日前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该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中进行了详尽阐述,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用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并未超出前述刑事案件的证据范围,故法院直接认定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在2007年12月31日前属于商业秘密。故法院对于二原告要求的四被告赔偿其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损失,且其已放弃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东荣公司生产、销售不溶性硫磺的获利金额。

关于该问题,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作出认定,即东荣公司生产、销售不溶性硫磺的获利金额为10358512.58元。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坚持认为前述金额有误,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直接认定前述事实。

三、责任承担。

被告汤华远、黄万违反原告新协力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其在原告新协力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商业秘密,被告胡XT、东荣公司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前述商业秘密,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四被告共同侵犯了二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四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赔偿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权利人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二原告要求以其损失与被告获利之和确定赔偿额无法律依据;2、尽管二原告声称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580.2万元,但诚如法院在证据分析部分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原告的前述损失与四被告的涉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原告的前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就本案而言,四被告的侵权故意明显,被告东荣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故可以以其销售利润计算其获利金额。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关于不能以销售利润(毛利)计算获利金额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4、二原告主张结晶硫系生产不溶性硫的副产品而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予以否认,对此,二原告负有举证义务。鉴于二原告未能证明结晶硫是生产不溶性硫的副产品,故法院对二原告要求将东荣公司销售结晶硫的利润纳入其侵权获利金额的请求不予支持;5、关于二原告的律师费,尽管二原告未举示其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凭证,但根据其已聘请律师出庭的事实,至少可以确定二原告需为本案支付律师费。至于律师费的合理金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主张15万元。基于前述理由,法院依法确定四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为10508512.58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XT、汤华远、黄万、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08512.58元(包括二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告新协力公司和海因斯公司通过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后,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经过漫长的诉讼旅程,最终获得民事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进行了规定,赋予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以同时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获得司法保护。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是否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一并提出赔偿主张呢?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两大救济制度,但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创造的典型公权救济制度,而后者则是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而设计的一种私权救济制度。两种制度并存于社会生活且相互独立。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程序。一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要得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应当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的同时,到达获得民事赔偿的目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害,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并不属于上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中“人身权利或财物受损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一次性寻求司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因犯罪分子非法窃取、使用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被控侵权人是否能以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为由,抗辩商业秘密的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是无权使用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均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被控侵权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应当以其是否行使了损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造成权利人客观上的损失为标准。对于没有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被控侵权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构成要件方面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提出抗辩:1、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是公开的信息;2、该信息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具有价值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未对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至于被控侵权人认为,其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有很大的改进的主张,则不应成为其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的理由。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东荣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不管其是直接实施还是略加改进后再实施,其行为的侵权本质并未改变。侵权人东荣公司非法获取并实施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改进同样是侵权行为,如果法院因被告有改进行为而对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否认或减少其赔偿金额,将使被告东荣公司因侵权而获得利益,无异于鼓励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故法院对四被告提出的其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改进后再实施的事实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赔偿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权利人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因此,本案中,被告东荣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可以以其销售利润计算其获利金额;至于律师费的合理金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主张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508512.58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民事诉讼流程 篇六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4、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之前发现的问题进行辩论,可惜这个阶段我一直没看到,因为很多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要么证据不充分,要么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让双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先行发表代理意见,然后是被告,代理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大致的流程就是这样,实践中有些程序会省略,尤其是基层法院,大多是独任审理,案件本身不复杂,所以程序相对来说就不太重视了。

5、最后书记员整理好庭审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如果双方还有证据要提供,或者法官觉得有些情况还需查清楚,可以延期审理。双方等待下一次开庭时间,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去调取的证据,可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注意事项:

1、开庭时质证的证据需要带上原件。

2、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需要经验和技巧,尤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于庭审笔录,一定要查看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是否记录。

4、庭审过程中,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图和条件

二、如果是被告,还要注意其他事项

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2、答辩期内可以选择是否提交答辩状

三、其他程序的选择问题

1、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诉前一般不会支持,只能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大多数法院要求是金钱担保。

四、执行程序问题

(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01条(修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考法:二审法院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以上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第15条改变了《意见》第256条的规定)4.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1)条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令。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5.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04条(修订)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3)针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04条(修订);《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程序解释》第18、22条

(四)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诉》第229条:

(1)给付金钱义务:双倍债务利息。《意见》第294条(2)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意见》第295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2.侵犯名誉权案件 《名誉》第11条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3.执行通知 《民诉》第216条(修订)

(1)通常: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例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17条(修订)

(1)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考点: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民诉》第103条(修订)(1)共有三种措施:罚款;拘留;司法建议。

(2)有顺序的要求: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3)司法建议可以与罚款或者拘留同时适用。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31条(修订)(1)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7.民事案件诉讼业务流程 篇七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最高法规定,除“但书”列明的四类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其他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以笔者之见,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二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具体应当有哪些。

债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典型的相对权,意味着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总是与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依照大陆法传统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和学界通说,应取债权说为当。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虑时,却产生一定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之适用。该种请求权为相对请求权,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物上请求权也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要求保护其物权,这一请求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至于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以及智力成果上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皆可归入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之中。因为虽人格权、身份权、智力成果权是支配权,但因其被侵害而衍生出的请求权,则是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而债的本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上述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只是说明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而非确定能适用。各类债权请求权因自身特点是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适应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故对债权请求权作类型化分析不容忽视。各种债权请求权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又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论以何种权利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大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一种,从形式上讲,侵权行为涉及人身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又可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自应适用诉讼时效,似无论述的必要。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比较复杂,其属于物上请求权项下之一种,根据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物的公示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原则上采登记要件主义,但对应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有些不动产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等。无论是登记要件主义还是对抗主义,返还原物请求权都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不动产其价值通常较大,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其被占有后的返还请求权动辄罹于时效,将使物权人损失巨大;

第二,已经登记的物权产生了公示力或公信力,社会一般公众对此产生了信赖,该物权受到损害时,由此衍生的请求权一般并无举证上的困难;

第三,返还请求权如罹于时效,时效过后登记名义人不仅不能要求返还财产,而且还要负担财产上的各种税费。相反,占有人可以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对该财产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有违公平正义。

2.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和占有。当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因为占有的推定效力,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则会使社会公众产生占有人是真权利人的信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秩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3.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在法律上视为准不动产。此时只有登记簿上显示的权利变动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登记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非法方式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实践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续性。根据妨害人实施的妨害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将妨害行为分为一次性妨害和持续性妨害两种类型。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对第一种情况,妨害的行为虽已经完成,但妨害的状态却处于持续状态;第二种类型本身妨害行为和状态均处于持续状态。妨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都不认可其合法性,社会公众也不会对该种侵害行为产生信赖,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可能,该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物件予以消除。该定义表面只要危险存在,就可以主张该权利,而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因此也无诉讼时效的适用余地。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虽然被归入一类,但并不是说权利人只能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侵害对象并不必然一致。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可能降低,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产生上述请求权。这几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如下:其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不涉及交易,与维护交易秩序无关。其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能有效化解民事纠纷,使得被害人的受伤心灵得到抚慰,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法律不应当限制要求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期限。

五、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行为法上的恢复原状,是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复到未发生侵害时的状态之意。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态。因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在侵夺财产占有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应依致害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来判断。如果行为具有持续性,基于与上述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理由,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则与债权请求权一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摘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仍未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例,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依法取得救济请求权, 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以外, 其他各种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 则应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参考文献

[1]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56

[2]郭明瑞.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法学.2008年第9期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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