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4-09-04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共11篇)(共11篇)

1.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

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

2.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概述

水电工程即为水力发电,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工程建设。水力发电将水能转换为电能需要修建不同类型与规模的水电站。水力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不仅能够提供廉价的电力,还能够改善当地的交通、经济与电力供应等,对当地整体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水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保证施工安全是实现其根本价值的基础保障。据相关报道研究证明,预防性安全防护措施所投入的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之间的比例呈现1:5.即为相同的事故结果,而事故处理费用是事前安全防护工作投入的费用的5倍。因此可以看出事前预防安全措施的优势和重要性。在大型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宗旨。将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可行性最强,安全系数最高的施工体系。而这一最优的施工体系需要水电工程个部门之间相互默契配合,在正确的安全价值观的引导下,让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可以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实现以上目的就应该构建合理高效的体系来实现专款专用,进行动态实时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用与管理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有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有义务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来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更新设备设施,改善施工环境与条件等,严禁他用[3]。虽然我国水电工程施工技术在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发展到相对更为成熟的地步,但是大型水电工程的是施工环境非常复杂,安全事故出现的概率相对更高。因此大型水电工程应该更加着重强化现场施工管理,灵活利用经济杠杆来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实现该项费用能够专款专用,进行动态的管理。

三、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计取方式不合理

2006年12月政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与社会公共的利益,进一步提高了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发了暂行的费用管理标准,标准中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建安工程造价作为计提依据。不同工程类别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均不统一。其中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为建安工程造价的1.5%,并且表明该费用要列入工程造价中,并且在竞标过程中不能进行删减。由于大型水电工程的施工周期很长,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方面,大多数地区都没有构建高效合理的考评单位用于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与实用,因此该费用虽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用于何处却无从获知,大大降低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价值。

(二)忽略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先投入

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理念是安全第一。只有强化现场施工管理,实现文明规范施工就能够保障工程的施工安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满足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并没有将该笔款型用到实处,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该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十分明确,有部分项目费用内容未进行区分,因此直接影响该笔费用的落实。

四、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一)结合工作内容,明确费用及支付阶段

在水电工程招投标阶段就要对该项费用进行确定,同时明确支付阶段。例如甲水电工程各标段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就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明确列出2000万元,费率为直接工程费用的1.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在进行报价时禁止随意调整该项报价,该费用在评标过程中不作为竞争指标参考,同时明确此项费用包含哪些具体工作内容,做到费用与项目相对应。如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业主与监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酌情使用。将费用与实际项目结合起来,便于管理与控制,将费用落到实处。根据工程进展投入情况,分不同阶段支付该项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高效考核制度

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在考核管理制度中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细分为:安全文明管理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奖励等相关费用。例如安全文明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日常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施工奖励费用主要是按照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每月支付等。施工单位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将该笔费用彻底落实;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以投标文件与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为准,一一核实当前工程量与文件是否一致,对费用的使用情况再三核实确认。

(三)严格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出的不予备案,并且通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强制限期整改。逾期为完全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列入不良行为档案记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没有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出,或计取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竞争指标的竞选人将剥夺候选资格。其次,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过程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与造价机构一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进行详细的核查。核实其措施实际费用与中标价格费用是否一致。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已经支付该笔费用,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没有满足标准的不予备案。再次,在水电工施工过程中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的过程中与造价管理机构一起着重注意建设单位支付该笔费用与施工单位使用该笔费用的情况[5]。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合同文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所展示的各大措施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落实与定期检查,确保证施工单位将该笔费用落到实处。最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建筑市场安全措施费用管理监督体系。对于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诚实守信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于欺上瞒下,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惩罚,增加违规成本。

四、结束语

要从本质上改善大型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进行,显著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建设单位应该保证安全措施费用的及时到位。监理单位要做好本职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将安全措施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到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政府或行业相关部门要注重关于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的计算与收取,同时加强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才能够可靠的保证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能够用到实处,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准能够符合国家安全条件。按照国家安全施工标准来核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保障安全施工顺利进行,防止安全施工事故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高荣贤.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与控制的措施[J].企业导报,2011

[2]王波,徐光超,李景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现状与解决对策[J].建筑安全,2008

[3]冯国冠,汪良旗,温晓虎.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

[4]苏福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制度初步构思[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

3.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规建[2009]462号

各建设责任主体: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 号)、《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琼建监 [2007]180 号),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建设责任主体结合本工程实际认真执行。

三亚市规划建设局

二 OO 九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三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附件

1、《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附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3、附表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备案表》

4.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四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6]445号 二○○六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略)附件2: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暂行费率表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项目类别

费率(%)

备 注

工业建筑 厂 房 单 层 2.8~3.2多 层 3.2~3.6

单 层

仓 库

多 层

2.0~2.3

3.0~3.4

低 层 3.0~3.居住建筑

民用建筑

多 层 3.3~3.8

中高层及高层 3.0~3.4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工程 1.0~1.1

5注: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

5.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五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施办法

2010-8-28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20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 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 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 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 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 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 安全检查

2.5.1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 安全教育

2.6.1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 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 企业职工每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 班前安全活动

2.7.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 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 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 工伤事故处理

2.9.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 安全标志

2.10.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0.4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2.11 安全保证体系

2.11.1 全面落实JGJ59-99行业性强制性标准,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发挥作用。3 文明施工

3.1 现场围档

3.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 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 封闭管理

3.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 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 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 施工场地

3.3.1 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 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3.3.6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 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 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 材料堆放

3.4.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 现场办公、住宿

3.5.1 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 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 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 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 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 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 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 现场防火

3.6.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 治安综合治理

3.7.1 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 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 生活食堂设施

3.9.1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 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社区服务

3.11.1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 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3.11.4 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4 职

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篇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出计划

编制:

审核:

审批: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三期工程项目部

2013年10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出计划

本单位建设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临时设施等均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安全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要求。本工程部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一、安全防护生产

1、安全防护资料的编制、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防护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其中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栏的安全防护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砌筑围墙、道路硬化及建筑物内临时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静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我单位承包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三期工程,总建筑面积42947.07m²,建筑总高度99.5m,结构类型框剪,工程造价为7215.53万元。本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三期工程

2、施工单位: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工程施工合同造价:7215.53万

4、建设单位: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苏州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金额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62万元

三、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如下:

1、工程开工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30%;

2、基础完工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30%;

3、主体完工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30%;

4、装修工程开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费用清单

(一)安全防护项目清单

1、五牌一图、安全警示标牌

2、施工现场临设

3、封闭施工围墙及装饰、大门、门卫室等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等2(万)(万)30(万)15(万)1005、工地绿化、美化11(万)

6、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7(万)

(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1、安全防护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等2(万)

2、安全防护培训及教育3(万)

3、“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4、施工用电等

5、起重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防护设施

7、预防突发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抢救设备

8、基坑支护、检测

9、安全架体围护用安全防护网购置

10、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配置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7.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创优目标: □市级绿色安全工地 □市级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工程合同价:(小写)万元,(大写); [按《 合同》(编号:)]约定计算:本工程措施费金额:(小写)万元,(大写);

二、具体支付计划

结合本工程特点,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阶段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满足工程的需要),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如下:

(一)基本费用:

1.; 2.; 3.; 4.;

注:在支付计划中应明确支付时间节点、支付金额以及占比(相对基本费用)。

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支付计划的金钱支付均通过《 合同》(编号:)的所指定的双方银行账户进行。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8.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招投标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已完成前期审批手续、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小型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着便捷高效、节约成本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第二章招标入围

第四条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置、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各类承包商原则上每一类别不少于10家。根据需要适时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入围单位每两年确定一次,实行自愿投标、资格审查、综合评分、择优录取、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入围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天;

(二)受理入围投标申请;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入围单位资格审查及综合评审;

(四)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单位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六)签署履约承诺书、廉政保证书;

(七)评标结果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监察局、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对我区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组织管理优、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区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突出的企业在综合评分中可适当加分。

第三章项目招标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全部单位参加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二)入围单位中符合条件或投标报名的承包商不到三家的。

第九条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招标文件应包括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投标下浮幅度及计算方法,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发包价应按预算造价下降一定幅度。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投标下浮幅度。下浮幅度一般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工程)5%~8%;

(二)市政工程6%~10%;

(三)其他工程5%~12%。

第十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需要提供资格文件、报价下浮幅度、投标承诺书和廉政保证书等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入围单位参加投标,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为3个工作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五)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报价相同时,同等条件下通过随机方法确定排序,并由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等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建设局负责入围单位招标、分类管理、承包商资格审查以及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入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取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有关部门诚信评价及监督管理部门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各类入围单位的考评优秀率控制在30%以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30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江东工商分局等部门应根据当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作履行情况做出诚信评价。

第十四条综合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区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名单,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招投标入围申请。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投标。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单位时自动入围。第十五条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围资格,且不能申请加入下一轮入围招标: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综合考评中,被二个(含)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不合格,或三个(含)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基本合格的;

(四)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五)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发现有行贿等不良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适合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

承包商被取消入围资格前已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建设单位需要其继续完成,承包商应继续履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九

一、安全文明施工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1、项目在工程开工初期,就配备专职安全员,组织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验收制度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用来规范现场人员的安全行为,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3、项目部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安全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做到有目标、有计划的实现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为了增强管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项目经理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个人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作到奖优罚劣,用来促进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现场施工管理

1、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CI要求对现场进行布置,在工地明星部位按规定要求设置“八牌二图”;通过在施工现场张贴安全标语和安全警示牌、悬挂安全宣传条幅、安全宣传画、宣传栏等措施创造一个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生产氛围。

2、加强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监督管理工作首先,由于本工程楼层比较高、楼梯、电梯井等比较多,因此在开工前就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按定型化、标准化的要求绘制了楼层内安全防护设施图,切实做

好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预控工作,防止人员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具体如下:

临边防护、钢筋加工棚、木工棚、安全通道定型化,及美观又实用按要求搭设1.2米高的安全防护栏杆,并刷上黄黑相间的油漆,便于施工人员识别。要求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我们要求供货商提供所供产品的质量证明和出厂合格证;并且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质量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加强脚手架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脚手架搭设之前,项目部就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了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在正式搭设之前,项目有关人员做好了安全和技术交底工作,要求所有施工人员要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在搭设过程中,要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和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项目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巡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并对架子的立杆、横杆间距等进行检查,确保架子符合安全要求。

在搭设完毕后,由项目经理带头,组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搭设负责人等对架子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在使用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万无一失。

4、施工用电

项目在开工前就编制了施工用电专项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线路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组织人员进行了检查验收。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和所有用电设备都要求做好接地和保护接零工作,严格按照TN-S系统进行配置;

配电箱、开关箱等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进行安装,同时做好防雨措施;配电箱内按要求装设隔离开关,开关箱内按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设施,确保用电安全;开关箱内的插座均按不同用电设备进行标识,便于施工人员进行识别。

在日常工作中,电工人员时常对施工现场用电线路是否存在破皮漏电等情况进行巡查;定期对施工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5、现场防火

对施工现场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若需要动用明火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由动火人员提出申请,报项目安全员和防火负责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派人进行监督,确保用火安全。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体系要求,项目上编制了涵盖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成立了项目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专门对作业班组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知识交底,并组织成绩优秀人员成立现场消防队。

三、环境保护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体系要求,对施工现场重点环境影响因素(如噪音、粉尘等)进行了识别,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措施。关于施工噪音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尽量降低噪音所造成的影响;在生产安排上,我们安排施工噪音大的作业在白天进行施工,尽量避免晚上施工扰民,如生产需要,我们也会向当地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在施工前我们会交代施工人员施工时要将噪音降到最低。在生产工艺上,我们尽量选择噪音小的施工机械,从声源上降低噪音的大小。

四、日常工作

1、宣传教育

项目部始终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在工程开工起,项目上制定了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着重抓好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状况;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入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从思想上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杜绝施工人员麻痹大意的心理。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组织施工班组人员同项目负责人员签定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照执行。

2、安全检查

我们以JGJ59-2011标准为依据,结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项目部坚持开展半个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在进行定期安全大检查的同时,我们加大检查力度和覆盖面,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使安全检查深入、有效的开展,尽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五、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

10.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十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

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样本)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大写)元整

(小写)万元

其中:

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大写)元整

(小写)万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如下:

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含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逾期未能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篇十一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在本公司内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确保本公司所属各煤矿长治久安,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本公司所属各煤矿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矿井基本建设投入资金比例和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

统一标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三、提取标准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所属各煤矿按当月矿井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和实际煤炭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按30元/吨的标准计提安全费用,瓦斯矿井按15元/吨标准计提安全费用,建设矿井按当月投资金额的2.5%标准计提安全费用。当年有结余时,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使用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使用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单独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经本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临时应急项目所需费用,要经过本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对特别紧急情况下的费用支出,各煤矿可先行支付,后到本公司补办批准手续。对上级及本公司安全检查查出的需要增加或追加的项目支出,由本公司直接下达追加计划。

六、其他规定

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本公司所属各煤矿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各煤矿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接受监督。

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八月七日

后附:

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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