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精选2篇)
1.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篇一
珠海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0 年4月10日经第五届珠海市律师协会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 年 4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执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珠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考核委)是在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到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考核委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四条考核委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主任委员由市律协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律协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聘请珠海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考核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执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负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五)其他考核委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考核委委员有以下情形的由考核委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二)在实习人员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
(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或暂停律师执业的;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委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律协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考核委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核委应当及时提请市律协理事会补足。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核委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足。
第八条考核委的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市律协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九条考核委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实习作出审核的决定;
(二)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
(三)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实习人员中的违规人员做出处分的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考评;
(七)向市律协理事会提出制定规范实习人员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
(八)组织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习人员能否执业的依据;
(九)其他与实习人员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考核委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并且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考核委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一条考核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考核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经考核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考核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考核委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制定、修改各项涉及实习人员管理工作范围的规则、制度草案;
(四)对不准予实习、集中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以及实习期满后考核不通过的复核;
(五)收取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费用的标准;
(六)对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决定不服的异议的复核;
(七)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的处罚建议;
(八)对撤销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的决定;
(九)对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的处分移交市律协纪律查处、维权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决定;
(十)其他经市律协理事会决定属于考核委表决的事项。
第十三条考核委授权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查实习人员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考核委讨论并执行考核委的决定;
(二)对律师所的实习场所、条件、实习人员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并将结果书面报考核委,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三)参与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收集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考核委报告;
(五)对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的情形向考核委提出教育及处分、处罚建议。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考核委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考核委的会议;
(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享有表决权;
(四)对已受理的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享有调查权和提议权;
(五)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及考评,对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考核委提出培训实习人员的计划;
(七)不得营私舞弊,对实习人员打击报复;
(八)不得有其他损害考核委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并主持考核委会议;
(二)负责审核处分决定书;
(三)负责签署考核委所做出的决议;
(四)主持制定考核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主持考核委日常工作;
(六)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其权利,履行其积责。
第十六条副主任委员根据考核委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章实习管理工作的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委授权市律协秘书处协助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登记实习及考核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按照计划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培训;
(三)对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委员参与调查、核实等工作;
(四)为考核委起草有关文件、报告;
(五)协助考核委召开会议及举行其它相关活动;
(六)承担考核委其他工作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与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律协秘书处在收到实习、集中培训考核及实习期满考核的申请后,应核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初步意见报考核委决定。
第十九条考核委委员及授权工作人员在参加考核工作时,执行回避。
第二十条考核委委员及授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已经参加考核工作的应当立即向考核委提出回避申请,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或者涉嫌违规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出回避的申请,考核委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书面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委员、利害关系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考核委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律协会长会议决定;考核委委
员和授权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考核委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回避申请被书面批准之前,考核委不停止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委授权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有关实习活动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在向律师行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市律协公函。
调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人员负责对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用书面报告考核委。
第二十五条授权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六条询问投诉人、证人和涉嫌违规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授权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三名成员中有一名审查人,两名复核人。三名成员应轮流担任审查人、复核人。
第六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委将根据实习人员的申请,每季度主持不少于一次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核委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省、市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律协制定,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篇二
号)
zjj.yiwu.gov.cn2010年02月09日来源: 〖 背景色: 〗 〖收藏〗〖打印〗〖关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2001年12月21日,国质检锅[2001]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
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
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
人员,起重机械司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
(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素的作业人
员,客运索道司机;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
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
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门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 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储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问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第八条 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
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无,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五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
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条 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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