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3篇)
1.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篇一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所以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捐出产品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产品账面价值余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对捐赠的实物,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的,均不作为销售处理。
(二)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不论是以自制的资产对外捐赠,还是以外购的资产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对视同销售的价格确认上,自制的资产与外购的资产有所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为公允价值。在捐赠支出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由此可见,捐赠支出的价格确认与自产货物的价格确认是一致的,也是应当根据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而在会计上的捐赠支出根据其帐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支出,与税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举例说明: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200元,单位售价2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对外捐赠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5000元 贷:库存商品4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元。
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当调整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额为 : 2000(250-200)= 100000.00元;其次,对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500×12%=600000.00元,实际捐赠支出为产品的公允价即250×2000=500000.00元,因此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500000.00元,。除了会计帐面反映的捐赠支出4850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外,对其差额部分即15000.00元(500000-485000)仍可以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对企业外购的资产用于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属于外购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其资产价格的确认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不增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A公司将外购的不动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00000元,已经提取折旧100000元,提取减值准备20000元)通过县政府捐赠给福利院,目前该不动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150000元。当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投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发生清理费用及应缴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0 贷:应交税费 7500 银行存款2000
3、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4、对外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89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9500 会计处理的整个过程对利润的影响为:89500元。但税务处理上,因为对企业外购的资产用于捐赠的,其价格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其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处理结果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但在捐赠支出的确认上,企业所得税上是可以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500×12%=600000.00元,实际公允价值的捐赠支出为:150000.00元,对会计帐面反应的捐赠支出89500元可以扣除外,对其差额部分即60500.00元(150000-89500)部分仍可以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篇二
由于会计和税收遵循的原则、服务对象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也不同。因而当根据会计核算提供的有关信息纳税时,往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会计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对外捐赠就是两者存在差异的业务。
对外捐赠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按捐赠资产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非现金资产包括产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1.企业对外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看,无论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捐赠,都是一项非日常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出,都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处理,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利润中扣除。企业以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如用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会因为捐赠而增加现金流,也不会增加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虽然税法作为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2.企业对外捐赠业务的税务处理
按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主要涉及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用于捐赠,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还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从会计的角度看,任何捐赠都作为费用处理;但按税法规定,捐赠作为费用是有限制条件的,只有公益性捐赠,并且金额在当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才允许作为费用,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企业回报社会,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由原来应纳税所得额的3%,调整为利润总额的12%;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这样就减少了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和纳税调增的工作量,便于操作。但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定的,是会计口径,不是税法口径,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这是一个新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而非公益性捐赠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之所以区别不同的捐赠行为,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的管理和限制,约束虚假的公益捐赠行为,再则为了鼓励真正的公益捐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有效凭据,即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不能取得合法凭据,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实例分析
1.企业以现金对外捐赠
企业以现金对外捐赠,会计上按捐赠的全部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税法只涉及所得税。由于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因素, 因此形成了捐赠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形成,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税前扣除,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 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A、B、C三家公司于2009年8月份分别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 并取得合法收据。三家公司2009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900万元、500万元、-8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三家公司在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A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 小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8 (900×12%)万元, 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 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 大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60 (500×12%)万元, 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
C公司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可抵扣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该公司2009年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 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 (万元) ,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会计上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税法上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所得税,涉及的纳税调整包括两方面:一是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二是捐赠业务本身。若捐赠支出为公益性捐赠,且金额在当年利润总额12%以内,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扣除。若为非公益性捐赠或公益性捐赠超过了规定的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自有产品,产品成本为500万元,当期该产品的市价为60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增事项,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为:
(1)捐赠视同销售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7%=102(万元)。借:营业外支出602(万元);贷:库存商品5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万元)。
(2)捐赠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00=100(万元)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上限=4000×12%=4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480=122(万元)。
通过(2)和(3)两项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122=4222(万元);应缴所得税=4222×25%=1055.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055.5(万元);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1055.5(万元)。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该企业直接向灾区进行捐赠或为非公益性捐赠,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602=4702(万元);应缴所得税=4702×25%=1175.5(万元)。
3.试论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篇三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了所得税属于费用范畴,不再作为利润分配,允许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一百零七条指出,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其中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必须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二、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1、概念
应付税款法是将由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不同而形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一致归于当期损益,不在以后期间递延,本期应交所得税直接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而不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将时间性差异同永久性差异做相同处理。不考虑税前会计利润, 在交纳所得税时应税所得都由税法规定的对税前会计利润调整而来,再根据应税所得计算本期应交纳所得税,从而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2、特点
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的税收统一在本期核算完毕,而不延续到以后会计期间。这样确定的所得税费用与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不符,与国际准则不一致。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概念
纳税影响会计法在原有会计核算基础上,将时间性差异所形成的影响金额递延到以后的会计期间,即当期所得税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根据企业是否对税种的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种进行调整,可选择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此方法较应付税款法新增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来对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进行核算。
2、与应付税款法的比较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在永久性差异上的处理是一样的。其主要差别体现在对时间性差异的不同处理上,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开设“递延税款”账户以此来核算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而应付税款法则不需要。由于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纳税影响法相较于应付税款法更具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体现了资产、负债的界定;
(2)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本会计期间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与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亦在该期间内确认;
(3)还体现了配比原则,一般情况下,同一会计期间下的会计利润同所得税费用是配比的。
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程序是:(1)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2)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进行确定;(3)通过对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对比,确定暂时性差异;(4)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其所得税费用由三部分构成:①本期应交所得税;②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③由于所得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2、与损益表债务法的比较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对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处理都比较科学合理,均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它们都采用递延所得税款来代表未来应收或应付的所得税。但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 损益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是以损益表为出发点。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的不同而产生的计税差异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以时间性差异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是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出发,将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放在首位,用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作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依据。由于二者在以上方面的差异,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损益表债务法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暂时性差异涵盖了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而且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化;
(2)资产债务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出发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资产的定义,有利于对其进行资产减值准备;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企业所得税的披露更加充分完整。
四、现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虽然与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就我国目前企业发展现状而言,它仍然存在着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一)会计核算方法繁复。哪怕是现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使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繁复。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建立在计税基础上的,因此,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资金快速变动导致计税基础也难以确定。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列报的不合理。由于有些暂时性差异是由流动性资产和负债产生并可以在短期内转回的,这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不应在非流动资产上列示,与会计处理中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相矛盾。
(三)不完整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暂时性差异没有纳入其核算范围,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等没有纳入其核算范围,使得所得税会计核算还不够全面与完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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