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1.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一
一、项目名称:
申请残疾人临时救助
二、政策依据:
《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禅残联[]15号)
三、受理条件:
1.因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困难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对象1:意外造成困难的残疾人
1.《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意外事故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医院诊断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发票,收原件;
3.低保证明(由窗口的工作人员在一门式受理系统“办事人信息查询”中查询申请人的低保或临界低保证信息,申请人可不带相关证件),或家庭收入证明(如无低保信息必须出具),携带材料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救助申请表,收原件(2份);
5.建设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困难残疾人
1.《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收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录取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表,收原件(2份);
5.建设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村(居)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村(居)服务中心,通过一门式系统受理事项,验阅,符合条件的,开具回执单;将相关材料扫描成电子材料并加盖电子章,同时将电子材料通过一门式系统发送给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材料,对材料进行复审,加盖电子章,并将资料转交区残联;
4.区残联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材料,打印出来,审批、并发放救助金至申请人存折。
六、办理部门:
所在镇(街)残疾人联合会
七、受理地址:
所在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每个季度发放补贴
九、咨询查询:
88881200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2.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二
咸宁结核病医院领导:
我吴唐安,男,汉族,现居湖北省通山县南林桥镇罗城村十组,1997年3月29日出生。本人吴唐安,一生苦命,自幼体弱多病,三岁丧父,十岁丧母。父亲吴泰兵于2002年底患肝炎、肠炎因无钱医治撒手西去。母亲鲁细华带着当时只有三岁的我与七岁的姐姐吴文涵一起艰难度日,没想到2009年4月祸不单行,噩运再次降临这个贫穷的家庭,母亲患上了肺结核病,贫病交加,经多方救助,终因无钱医治抛下我姐弟俩相依为命。姐弟俩孤苦无依,仅靠政府发放低保和好心人的救助才勉强维持生计,日子苦不堪言,姐姐为了供我上学,初中还没毕业就外出打工,不料,也患上了肺结核,幸好救治及时,才得以生还。现在我又患了耐多药肺结核,两年多来,我姐弟俩借遍了所有能借亲戚,现已一贫如洗,家徒四壁,但我还是顽强地与病魔作斗争,不向命运低头。
3.残疾人法律救助参考材料 篇三
一是努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的调整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援助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二是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残联、街道、村(居)委会等单位或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作联动机制。
三是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门或工作站等,扎实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
四是大力学习和推广昆明“盘龙经验”,着力改善便利残疾人救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式,进一步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
五是切实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挑选对残疾人有深厚感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与残疾人组织共同研究,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
4.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四
“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救助流浪儿童”工作总结
对于每个人来说,家是温暖的,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来说学校就是他们温暖的第二家,老师就是他们对他们全权负责的“父母”。各班在日常活动中格外照顾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班队会上给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更多倾诉的机会,课外辅导时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位于最前面,组织“心连心”活动也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有更多的参与面,实践活动中细致地教他们自主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这一切就是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也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了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也能像普通孩子一样健康成长,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学校开展了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活动。
一、建立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校外心理辅导站,心理辅导员根据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情绪变化和反映,随时找他们开展促膝谈心,进行心理辅导,以尽快缓解他们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走出阴影,笑对生活,健康快乐成长。
二、打造标准化模式,建立示范点。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活动空间。配备一名(或以上)的辅导员,为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生活、学业、心理等方面的辅导。建立一支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辅导和服务的志愿者队伍。添置教辅图书和课外读物、辅导员培训经费、课外活动经费等。
三、设计了一系列活动,推动关爱工作良好运转。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长期开展手拉手活动。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互动交流。免费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行体检和健康知识普及。
四、制订工作指导手册,开展志愿辅导员培训。为志愿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聘请了资深心理研究的理论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工作、心理辅导等对志愿辅导员进行了系统培训。
五、基本成效
改善了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生活。让孩子们感受家的温暖,老师、志愿者就是他们的父母,同学就是他们的兄妹。通过大量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自信心有了,自理本领多了,自立能力强了,理解父母深了,人格更加健全了,学校教学质量也显著上升了。激励更多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能和其它的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享受生活的幸福与快乐。
潍坊外国语学校
5.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五
一、我县残疾人的基本状况
我县目前共有残疾人1万多名,占全县总人口的5%,涉及
到五分之一的家庭,其中持证残疾人3718人,分类为肢残2156人,听力言语残454人,视力残381人,精神残389人,智力残338人,其中特困残疾人144人(涉及到78户家庭),低保残疾人540余人,低保边缘50余人,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处于亚贫困状态。而且在当前的社会分化过程中,还有新的残疾人贫困群体还在生成,比如抽样调查过程出现的老年残疾人群体。
二、我县开展残疾人社会救助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岱山县针对残疾人生活
中存在的不同困难,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为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难的问题,我县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把低保作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一种主要形式,至2006年6月底,全县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目前,我县的保障标准为城镇225元/月/人,农村135元/月/人,低保工作在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2、残疾人养老、康复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
体系逐步建立,作用日益强化。
1)建立了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制度
2001年,我县制定出台了《岱山县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规定》,该规定第七条:“对城镇(非农户,下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残联结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为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年缴费额的三分之一”。至此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县就开始了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政策。2002年5月县人劳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社会弱势群体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四类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低于本县正常缴费比例的五个百分点缴纳,使残疾人的社保缴费政策进一步优惠。2004年10月,县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扶持残疾人事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出台,残疾人养老保险补助金额调整为15%,但补助扩面到农村残疾人,使所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种养业户、自由职业均可享受以上补助政策。自以上政策实施以来,累计74人次享受补助,补助金额为5.3万余元;有807人享受了交费率的优惠。
2)实施了残疾人康复补助及医疗救助制度。
“十五”期间,我县开展了以下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550例;低视力配用助视器25例;聋儿康复语训17人次;安装普及型假肢42名;安装矫形器26例;系统训练肢残人30名,脑瘫儿童6名;康复治疗精神病20人,并对以上康复对象进行了康复补助,累计补助金额达100余万元。此外,我县在2004年4月,制定出台了《岱山县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包括低保残疾人在内的几种对象的5类大病予以救助,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残疾人家庭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对我县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有效保障了残疾学生及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入学
“十五”期间,全县通过助学结对共资助86名残疾人及残
疾人家庭子女圆了大学梦,输送了6名残疾人到省残疾人职业学校学习,还对8名获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残疾学生进行了补助。此外,还积极出台有关政策对残疾人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结予免费或一定的减免,使我县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4)实施了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援助
“十五”以来,我县采取特别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置就业75名;集中就业250名,其中异地就业17名;个体就业53名。全县共有有劳动能力残疾人1950名,其中就业的1790名,就业率达到91.8%。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班16期,培训残疾人1000余人,投入培训费15余万元;还重视盲人的按摩培训工作,共向省有关盲人按摩学校输送培训人员5人,全部获得结业证书并进行了异地安置就业。加大了对扶贫基地、种养殖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共投入资金30余万元,对237户种养殖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扶持,对6个扶贫基地进行了新建与扩建。
5)开展了贫困残疾人的“助居工程”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什么样的救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救助措施,让所有需要救助的残疾人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
6.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六
时间:2013-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
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第九条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要积极主动为一户多残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三)复审。县级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向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审批。市级残联要组织专家组按照救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要在残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康复训练与评估
第十三条受助残疾儿童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和残联开具的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由残疾儿童家长保管,持卡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县(市、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并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同时做好训练经费的续接,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并上报市、县(市、区)残联。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经定点机构系统训练一年,经专家组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应告知其家长,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省残联负责制定康复效果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各市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形成初期、中期、末期三次整体评估制度,评定康复效果。有条件的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七条每年11月底前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定点机构的确认
第十八条符合定点机构标准的各类康复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救助任务。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并通过省专家组评审达到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自愿申请承担项目任务并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和省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市残联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指导组初评并经申请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残联上报相关推荐材料(申报医疗手术项目定点机构须有市卫生局推荐意见),由省残联组织专家指导组评审,合格者由省残联审批公布。申请市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各市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在规定补助标准内,应保证按省制定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不得额外另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依据省残联制定的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和相关项目管理规范进行评估,一般每年审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康复机构须与当地残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目标等。
第七章 专业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定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新增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创造条件为每个专业人员每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工作质量。
第八章 经费投入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救助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解决,按照规定标准,通过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按拨付。省级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项目工作绩效、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统筹确定当年救助数量。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规定的,分别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2月底前,各市残联要向省残联上报上救助对象数据库统计年报、救助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本0-6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救助计划报表。省残联根据上救助情况和本全省康复救助需求,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全省救助任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省残联下达的救助任务下达救助经费。
资金拨付要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以及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具备条件的地方项目资金要积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配置康复器具的,由残联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后配发到人。
第二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结算、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根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的救助任务量,年初先预拨部分资金,待残联对救助情况评估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对考核不达标的,扣减部分救助资金,并限期整改。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者筛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审批;编制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建立全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2、教育部门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3、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在受助儿童申报工作中,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对康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
6、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开展产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全力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转介等工作;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7、计生部门配合卫生、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市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使用康复经费者,除追回救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7.社会救助范文 篇七
一、以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全面完成
1、切实抓好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准工作。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减量提标、实现同步小康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农村低保 “减量提标”,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扶贫标准、小康标准“三线合一”,达到6200元(1000美元)/人/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28元/月/人。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是保障困难群众在2020年实现同步小康的重大政策,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实际,各县(市、区)克服各种困难、问题,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按照省、州要求圆满完成了2015年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基本完成了低保信息系统对象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目前,全州有城乡低保对象29.7万人,比上年减少29.2%;城乡低保标准分为2个档次,都匀市、福泉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为一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95元/月和2640元/年;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县10个县为二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40元/月和2580元/年。全州城市、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提高到453元/月/人和2594元/年/人,分别增长17.35%和30.47%;城低保、农低保月人均补差305.24元、135.6元,分别增长15.5%、50%。
2、通过“分类施保”,加大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对“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在校学生、计生家庭和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施保”。在享受补差确定的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增发10%—30%的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增发20%的补助金。目前,低保对象中享受增发补助金的特殊困难对象9.34万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取得成效
1、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按照省、州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建档立卡、信息库建设工作,基本摸清了困难群体底数,基本建立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2、及时出台特困人员政府供养政策。及时拟制并报请州政府出台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政府供养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5〕59号)文件,全省首家对“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供养政策、供养责任、监管责任进行了规范,对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各县市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加强供养机构和设施建设、完善供养政策、强化供养责任,有效保障了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全州供养特困人员(五保、三无、孤儿)10072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3935人,集中供养率达39%,集中供养率达比上年同期增长26%。
3、加大敬老院设施和机构建设力度。2015年我州建设敬老院20所(省补助7所、中央彩票公益金补助13所),投资规模、建设床位数量都是历年没有的。今年,州局与州编办共同出台了支持敬老院政策,明确了敬老院性质、编制。全州投入使用43所敬老院32所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法人登记率达74%,有编制人员74个、管理服务人员302人。今年全州获得五星级敬老院4个、四星级2个、三星级3个,分别是上年的400%、100%、75%。
4、大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州集中供养对象提高到3500元/年、分散供养提高到2200元/人,分别是上年的159.1%、122.2%。
(三)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取得新进展
1、抓好受灾人员救助。针对今年以来洪涝灾害等各自然灾害频发实际,切实抓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安排、因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生活。全州共投入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9000余万元用于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共救助受灾困难群众39.22万人。同时,全面开展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政策性农房保险79万户,实现农房灾害保险全覆盖;己理赔农房609户,兑付保险金215万元。
2、全面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1040万元,通过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方式,资助36.7万人参加了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2743.5万元,对困难群众8600余人次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通过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3、开展“救急难”。共支出800余万元,实施临时救助5000余人次。各级救助机构排查、甄别求助人员12000人(次),对自愿受助者实施救助7500人(次)。
4、发展志愿服务、慈善事业,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救助活力。目前,全州有慈善组织117个、志愿服务组织60余个,有党员、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队伍1400余支,注册人员13万余人。这些志愿组织、慈善组织,通过在社区(村)开展“点亮微心愿、情暖千万家”和“德润黔南·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慈善情䁔万家”等慈善活动,社区(村)困难群众的问题、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四)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充分利用镇(乡、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服务站一站式服务厅普遍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政策上墙、发放明白卡、编写惠民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同时,明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分办流程及办理时限。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请,截至目前,全州共求助事项4399件,已全部办结。
二是各县市基本建立了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低保信息核对机制,出台了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细化政策。
二、较好完成了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审议和专题询问
一是加大了低保调研、检查、督查工作。上半年,州局领导分别带队开展了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主要成效调研、走访,认真听取州人大代表、县(市)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意见、建议,结合联系县市民政工作开展的调研、检查,以及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检查,深化了对全州低保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把握。二是配合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完成了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开展专题调研。三是按照州政府安排,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和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完成了州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评议和专题询问。
三、正确分析和看待当前工作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等与全年工作要求有差距;目前五保集中供养率最低的县才22%,床位利用率最低的50%,有3个县(市)未落实敬老院机构人员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二是部分县(市、区)低保减量过快、过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省级下达我州今年减量的建议数是1.4万人,但最后减下来,全州减了11.3万人,是省建议数的10倍,全州13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的保障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数比例已低于省部署规划的到2020年占比6.5%这个点,把省州部署规划6年的减量计划在一年全部减完,最低的县占比只有2.18%。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细化完善不够,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还不高;四是救助设施、机构、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救助能力还需增强;五是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建设还需加强,大救助工作格局尚需建立。
四、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当前突出问题整改
一是抓好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与全年工作差距,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解决好低保减量过快、过猛问题。要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府网站、民政网站等宣传低保为重点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学习、宣传,深入排查困难群众生活状况,认真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确保应保尽保。
三是抓好州人大审议提出、民生监督检查等发现的低保突出问题整改,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要落实好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主体责任,确保县级民政部门对审批对象不低于30%抽查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乡(镇、街道)对低保申请对象100%入户收入核查责任落实到位。要借鉴贵定等地低保对象公开等做法,按政策抓好低保对象公开、公示、举报受理工作,严肃纪律、规矩意识,对“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现象,对因化解征地拆迁、维稳等矛盾而未经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查将某个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的问题,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骗取低保待遇的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严格依纪依法按政策查处。要开展跨部门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
五、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一)必须深化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社会救助安排是对困难群众托底线、救急难的政府救助安排。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目标及牵头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各层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三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共同构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我州贫困面大、留守人员数量众多,托底线、救急难任务重。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职能部门和牵头部门,必须深化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学习,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落实;要履行好牵头部门责任,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做好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落实。
(二)加强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创制,切实提高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我州自然灾害频发、多发,因病致贫返贫、因灾致贫返贫、多种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突出。同时,我州贫困面大,有54万贫困人口;留守人员数量众多,有留守儿童7.6万人、留守老人4.3万人、留守妇女2万人;特困供养人员上万人。做好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必须排查好、动态管理服务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善于学习借鉴、敢于积极探索,紧密结合实际,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创制,统筹好政策的有效衔接,细化好对象范围、工作程序、政策标准等政策内容,才能避免政策执行的随意性,源头上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加快实现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加强救助设施、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1、抓好救助设施建设,解决好有场地开展救助服务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民政十三五规划编制,适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需要,适度超前,在谋划民政建设项目中统筹好救助设施建设。按照县(市、区)建齐救灾仓库、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精神病医院(优抚医院)等统筹谋划好建设项目。按照乡(镇、街道)建齐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被撤乡镇己建社区服务中心应统筹考虑)和村、社区建齐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谋划好建设项目。
2、抓好救助机构建设。要清醒认识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市场服务的边界,适应新变化、新要求,适应兜底线、救急难、保障基本生活政府救助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切实做到有机构履行职责问题。当前,特别要根据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困难人员社会救助需要,按照决不能再出问题的要求,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县级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救助机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困难群众赡养、监护、抚养、扶养、照料评估,探索政府机构评估和社会组织评估中机构建设的有效实现途径,切实解决有机构履行社会救助评估职责问题。
3、抓好救助队伍建设。要按要求落实各类救助机构(救助局、救助站、福利院、乡镇社会事务办、敬老院等)编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加大各类救助人员救助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居)低保干部培训,强化“三支队伍”(基层低保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建设,切实增强救助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
(四)加强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构建社会大救助工作格局
8.救助申请书 篇八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中心小学的教师@,于@#月患了一次令人烦心的#病。多年来,我住院治疗十二次,医院危救一次,入ICU室观察一天两夜,急救三天,做核磁共振检查19次,CT检查六次,心电图、B超、心脑电图……数次,腰大椎骨刺手术抽骨髓油一次。
患@前,刚刚在@镇市场价购了商品房多年来,由于爱人在@厂上班,单位效益不好,患有高血压、颈椎病等慢性病,常年需要吃药,供儿子上高中、大学,除了我的工资,家庭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八年的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爱人失去了劳动能力,儿子面临恋爱结婚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万般无赖之下,特向领导申请,恳请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综上所述,望领导考虑批准为谢!
【残疾救助申请书范文】推荐阅读:
公司工会救助申请书范文11-05
残疾人器具申请书范文09-26
大学残疾人补助申请书范文12-02
申请救助申请书09-14
司法救助申请书06-17
学生救助申请书06-25
大学救助申请书10-11
医疗救助申请书11-26
低保救助个人申请书07-30
慈善贫困救助申请书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