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申请与流转注意事项

2024-10-30

采矿申请与流转注意事项(精选7篇)

1.采矿申请与流转注意事项 篇一

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

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0、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哪些评估机构可以评估请你在本网“技术服务机构”栏中去找;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注: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2、《采矿权出让合同》;

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 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三、公 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 律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探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5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篇二

XXX国土资源局:

XXXXXXXXXX(任维权)位于XXX南西方向,现属XXXXX乡管辖,采矿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开采矿种:冶金用石英岩,矿区面积:XXX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五年,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

矿山始建于XXXX年XX月,建矿投入生产已达X年之久,矿山生产的原矿主要销往于高载能企业用于冶炼硅铁等。现因矿山资金技术条件限制,XXXXXXXXXX无力投入矿山开发,形成矿山无法达到规模化生产,导致矿山生产的原矿无法满足高载能企业需求。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现将XXXXXXXXXX采矿权转让给具备经济实力的XXX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 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3.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篇三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采矿许证延期申请书 篇四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

我厂位于黎平县东关村蚂蟥砖厂,采矿许可证证号5226310800002,有效期为: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砖厂经济类型为私营。

矿区面积0.0159km2,开采矿种页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A、2904285、36614545;B、2904305、36614655;C、2904440、36614660;D、2904390、36614585;E、2904220、36614535;F、2904350、36614510生产规模100万块/年,开采深度:564米至579米。

因2013年4月原有采矿许可证到期,特向贵局申请延期经营,望各位领导给予审批为谢。

5.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非转让) 篇五

1、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原件。

4、采矿权人所在注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相关文件。文件内容需说明变更前后企业性质、经济类型、投资主体、股权构成不发生任何变化,以及变更后原企业名称不再使用等有关内容。

5、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及子公司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9、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原件彩色扫描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

件彩色扫描件。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2、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6.四川省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篇六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八)未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人,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需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登记办理完成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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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矿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篇七

(一)、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

1.采矿权新立申请分为两个阶段:(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申请采矿登记。

两个阶段之间有一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在预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在该区域内新的采矿权申请,而申请人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不再经过第一阶段程序。2.申请登记材料

第一阶段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须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A、办矿的理由及简要论证; B、地质工作概况;

C、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D、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 E、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其有关图件和储量认定书(原件,1份);

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具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矿区范围图(以比例尺为1:10000的地形图为底图,标明国家直角坐标)(原件,1份);

(4)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提交申请矿区的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第二阶段:申请采矿登记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表(原件,3份);

(3)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

(5)与矿山企业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6)需要立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矿区采选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8)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万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标定拐点编号及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经确认的采矿权评估及价款处置的有关资料。

(1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1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有关竞得文件或证明:

A招标:a招标文件;b招标广告;c招标中标通知书;c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

B拍卖:a拍卖文件;b拍卖广告;c竞买承诺书;d成交确认书;e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f拍卖成交矿业权转移证明书。

C挂牌:a挂牌出让文件;b挂牌广告;c竞买承诺书;d成交确认书;e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f挂牌出让报价单。

3.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上述程序一致)第一阶段

(6)通知申请人30日内领取划定矿区审批文件,或通知申请人该申请范围不予划定。第二阶段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及有关采矿权价款,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地矿主管部门。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 1.审批所需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式五份);(2)编写方案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组织专家野外调查,并予以审查。

(5)申请人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开发方案,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6)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7)通知申请人30天内领取开发方案审批文件。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必要材料:(1)申请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采矿许可证(原件);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万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标定拐点编号及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原件,2份);

⑵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⑶变更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①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⑷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申请变更的,还应提交: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②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四)、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采矿许可证(原件);(4)采矿权延续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2.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五)、采矿权注销审批

1.审批所需材料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办理采矿注销的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采矿许可证(原件);

(4)矿山闭坑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3.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注销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注销手续费,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注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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