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指导(8篇)
1.纳税评估指导 篇一
从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异同看纳税评估的完善方向
纳税评估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架构基本建立,工作程序逐步清晰,评估方法不断丰富,评估效果日趋显著,其作为“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其中一个环节,在强化日常税源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日常实际工作开展中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异同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从以上两者的概念,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均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税收行政行为。该税收行政行为均具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在具体执行方面,两者均具备筛选对象、组织实施、定性和定量判断、执行和处理等程序,另外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均是税源监控的基础手段,属于“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其中环节。
当然,起源于我国1998年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审核评税”的纳税评估,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晚,其操作程序相较税务稽查更具灵活性,两者的不同之处也较多,主要归纳为:
(一)法律保障不同。作为税收行政行为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从法律保障上看,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之处。执行纳税评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约谈、评估等手段影响或改变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对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影响。纳税评估虽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作指引,但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要求,如果纳税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也不能对其采取税收强制等措施,而只能移送专职的稽查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实质是属于税收行政行为中的税收行政事实行为。执行税务稽查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稽查则主要通过录音、录像、询问、查帐、调查等手段获取纳税人的涉税真实数据,它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其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如对相关的结果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可采取进一步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措施,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税收行政法律行为。
(二)税收执法环节不同。我国税收征管查格局中的“查”,对应的是税务稽查,而不是笼统的税务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即使涉及对税务检查权的运用,也属于管理型检查范畴,故应将其定位于“征管查”的“管“的环节。在日常税收执法中,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
(三)执法力度不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在执法过程中均会对行为相对人作出行为的定性与定量判断,但由于其法律保障不同,自然执法力度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纳税评估的执法力度远远低于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同样是追补税款的行为事实,纳税评估是补税另加收税收滞纳金,而税务稽查则既要补税加收税收滞纳金,还要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纳税人如拒绝执行,在法律执行方面会出现瓶颈,也即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而税务稽查则不会,一旦纳税人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则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四)工作重点不同。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各环节中应定位于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环节。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很多税收手段对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缺乏有力监控,而纳税评估则可以在税源角度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足额合理申报,这决定了纳税评估的工作重点在于分析与约谈方面,通过分析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疑点,通过约谈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申报。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则是涉税证据的合法搜集,其案件定性定量的重要来源是获取的真实的合法的涉税证据,而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分析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五)要求不同。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不像税务稽查严格。在完成工作时效上,税务稽查从选案到结案有一定的明确时限,而纳税评估没有;在工作程序上,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具有明确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纳税评估没有明确的环节界定,且在筛选对象到结果处理上均可同一人多岗操作,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不对纳税人发送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书,而税务稽查的文书则具有法律效率;在工作定性方面,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完稽查作出定性后,还必须由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把关,其定性准确性较高,而纳税评估定性时没有严格的复核规定;税务稽查案卷必须定期规档,具有明确的管理期限,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没有清晰的工作指引,这容易在日常工作中丢失历史价值资料;税务稽查看重证据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而纳税评估则看重涉税数据的分析和税务人员工作经验判断,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大。
二、管查互动存在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在税务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足额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但是,在日常税收实际开展过程中,评查互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就税评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考虑税源的关联性,人为地分税种进行评估,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计征关系中会涉及企业增加值、企业收入和利润等指标,而企业材料消耗评估的增与减,既影响增加值的变化,也影响企业利润的变化,在其他因素均不变化条件下,材料消耗估值的减少额,即为企业增加值和企业利润的净增值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同时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仅对增值税进行评估,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反之亦然。就税评税给后续的税务稽查定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纳税人仅自行修正增加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或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纳税人仅更改调减企业所得税直接材料成本(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在稽查过程中,其评估影响的少补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在定性上值得商榷。
(二)以评代查。当前评估移交稽查环节上存在“执法两难”的困境,即执法尴尬和执法风险:前者表现为如果评估案件严格按偷税界定全部移交稽查,则税务稽查不堪重负,导致纳税评估形同虚设或成为查前准备环节;后者表现为如果不按偷税界定移交稽查,则带来不作为等执法风险。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稽查局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的规定及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有关评估移交稽查的规定,凡涉嫌偷税的评估案件均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简化程序,加快税款入库的进度或减轻稽查环节重负,往往存在涉嫌偷税的评估案件未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基层开展纳税评估税收业务的执法风险。
(三)评查混用。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即征纳关系的起始、中止以及终结都由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时,纳税人通常希望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尽量避免引起行政对抗性争议,而税务机关通过推行预约谈话制度来解决争议,也无疑降低了征税成本,因此,稽查部门通过约谈方式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的现象较为常见,这往往在执法过程中留下诸多漏洞。在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按程序办事,直接通过稽查手段检查纳税人的帐簿和涉税资料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评查混用既存在一定的税务执法风险,也有违我们建立“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体制的初衷。
(四)避实就轻。在税收纳税评估中,由于质疑提请纳税人自我纠错的合法性,且各地使用的纳税评估方法和软件,也无统一章法,导致部分税务人员在开展纳税评估中,重形式,轻实质,没有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认真执行,往往采用企业自查或与企业预约谈话方式来替代整体评估程序,从而较难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一方面执法力度大为减弱,不能起到威慑纳税人改错纠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直接增加了税务稽查的压力,不能从源头上阻止纳税人偷骗税的侥幸心理,另外,对有价值的案源也因工作中选择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而错失,影响了日常税收的评查互动。
三、纳税评估的完善方向
(一)法律完善方向
1.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基于“法无授权不得行”的法理,建议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一是赋予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中实地调查核实、责成纳税人提供涉税资料等税务检查权应用的基本手段;二是在法中对纳税评估针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机会”这一机制予以明确;三是针对评估移交稽查环节存在的“执法两难”现象,重新界定“偷税”的概念及“主观故意“的标准,减轻税务稽查的压力和纳税评估的执法风险;四是明确纳税人和涉税关联方不按规定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环节外,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调查采集涉税信息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的义务。
2.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自2005年在我国全面开展以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一是降低征纳成本,扩大税收监控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以提高其针对性和威慑力;三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提供依据;四是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但随着全国各地税务系统轰轰烈烈的开展此项工作,各地既有值得借鉴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也在工作开展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指引纳税评估工作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自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以来一直没有作进一步的完善,建议规范统一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文书,确定纳税评估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增加相关纳税评估工作跟踪、考核和监督机制内容,明确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指标体系,丰富和细化纳税评估内容等。
3.细化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为使各地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增强其可操作性,有必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与税务稽查工作类似,制定专门的税务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程包括总则,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及管辖,纳税评估的实施,纳税评估评价,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及纳税评估案卷管理、附则等。
(二)信息化完善方向
税务机关根据合法信息化资料,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往往能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但合法信息化资料资源的整合是否合理、高效,往往能提高评估对象的筛选准确性和评估实施效率。
1.明确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指标体系,细化行业评估模型。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税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丰富和细化行业评估模型。
2.融通评估信息来源渠道。对外要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与公安、工商、金融、地税、保险、城建等政府部门以及政府专业性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内要充分利用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编制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专业管理软件,建立纳税人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税务稽查至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资料链接,根据评估需要的指令自动形成同类纳税人横向对比数据库,同行业纳税人申报资料库等数据库。
3.优化评估信息分析系统。不断完善和优化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软件,可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率,毛利率等,也可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计算出或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有效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
(三)实施完善方向
1.组织专门团队。纳税评估业务是一项税收高端业务,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税收数据分析、税收政策适用及税收数据信息化管理维护等方面知识,单凭税收管理员的简单组合实施评估远远达不到阻漏疏源的作用,也容易导致纳税评估出现就税评税、以评代查、评查混用等问题,只有组织专门团队,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才能真正达到利用评估改善税源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目的。一般来说,对重点税源和风险大的税源,要组成专业化团队进行各税种综合评估,风险较低的中小税源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化、简易化交叉评估。
2.抓好信息比对和分析。对外,把社会经济环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引入到工作领域,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对比。对内,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信息,积极进行有关税种的票表比对、增值税征扣退税比对、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税基比对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纳税评估程序,同时,根据上级发布的数据,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监控。
3.加强评估成果的跟踪和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的一般性问题,应提醒纳税人自我纠正,并改进税源监控措施;发现纳税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稽查查处,坚决杜绝“以评代查”; 稽查部门也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落实以查促管。定期回访已评估纳税户,督促其彻底纠正税收不遵从行为。
4.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考核监督是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建立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完善纳税评估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2.纳税评估指导 篇二
一、优化纳税评估分析手段, 深化税收预警制度
为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全方位分析, 评估指标分析体系要重视应用统计学理论, 便于量化度分析, 并建立模糊分析体系, 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一是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按行业设定税负预警率、数据评估模型及评估指标标准值。纳税人行业类别的划分, 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探索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与规律, 选择行业经济各项指标, 开展各类典型调查。预警制度要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主要材料耗用比例列入监控, 连同原材料购买渠道一并纳入预警体系, 选取典型企业抽样调查, 深入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 分析不同区域、各种规模与性质下纳税人的行业标准、生产销售、能材耗用、投入产出、工艺流程与财务报表信息等, 在实地调查、周密核算、全面分析的基础上, 探究各行业的内在规律, 分行业建立行业评估指标体系。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首先, 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其次, 将申报数据与预警值和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相比, 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横向比较, 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纵向比较。再次, 依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 参照相关预警值通过这种关联性分析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最后, 利用税收管理员的经验与所掌握的情况, 将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照, 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 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二、构建地方纳税评估分级指标体系联动机制
首先, 构建以省、市、县、基层分局四级为基本框架的地方联动分级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有缺失, 只要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在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 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 而它所确定的行业内平均值, 实质上是对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实中, 即使对于同地区、同行业的纳税人来说, 也会由于企业的规模与技术水平、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企业产品的类型等因素不同, 其“行业峰值”也会大相径庭。何况企业还受周边环境、面临的风险、贷款利率、资金流向与产品生命周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目前重点是在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建立省、市、县三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各基层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纳税评估经典案例考量分析, 以县域为单位初步建立各行业纳税评估数据模型、评估关键指标及指标峰值, 并在县域内典型试点推广验证, 总结经验修订完善后, 再由市级单位汇总各县级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 综合评析, 确立本地区各行业评估的具体模型、关键评估指标及评估指标变化峰值, 进而上报省局汇总各项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验证其可操作性及确立全省评估指标。
其次, 建立地方四级纳税评估分级指标体系定期维护和动态变化联动机制。不能仅仅把预警率等同于原来相对固定的峰值,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维护应依据庞大的内、外部信息资源, 适时地把握经济发展情况、纳税评估差异情况及业务部门提出的新业务需求等, 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各级税务部门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纳税评估指标修订指导小组对现有的纳税评估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 科学地提供多套组合型指标体系供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选用, 有效避免纳税人借助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弄虚作假, 从而保证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完善基层税务机构设置, 明晰开展评估工作的各级部门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税收经济分析制度, 明确各部门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总局负责建立税收分析工作规范, 定期发布税收质量监控指标, 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分析方法上的指导, 推动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市局具体负责分析和监控地区、行业税源税收情况, 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质量, 指导基层做好分析工作;县局具体负责统计基本数据的采集, 确保其质量, 并认真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分析。
二是按照效率、便利征管和优化的原则, 整合与协调地方各级系统层级机构, 充实基层管理力量。现行税务机关内部受条条制约较大, 很多省级税务机构的设置欠妥, 存在着纵、横向分割的问题。纵向分割指地方上下机构不对应, 省局往往按照税种设置部门, 而市以下则常依照征管职能设置, 上下级执法部门以及决策部门不易进行对口管理。有的市局设立稽查机构而不负责城区的日常稽查, 这项工作却由没有稽查机构的分局去做, 就不具刚性约束。横向分割是指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联系和应有的沟通, 特别是“征、管、查”三分离后由于本位思想和互相扯皮这种问题更加突出。一项纳税评估工作, 既要征管科牵头, 又要税政科负责, 还要计统科操作分析, 必然使得责任交叉不清。应沟通各征管环节, 提高数据信息利用率和征管资源的综合应用水平。加强办税服务厅、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的衔接, 办税服务厅要保证征收信息的及时提供, 管理部门为在职责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提供信息支持, 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规范协调岗责体系。不断完善现有应用系统, 加强系统上下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据此, 进一步整合业务, 优化税收管理流程, 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是明确各级税务机关部门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 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各专业管理部门, 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局的综合业务部门, 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 为基层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四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专项检查工作, 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做到查到一个行业、一个地区, 就规范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税收秩序。同时, 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 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根据新职能配置和征管中发现的制度漏洞,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好纳税评估规程、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以及欠税公告办法等制度。
五是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实行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保证。切实履行税收管理员职责, 必须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完善征管资料档案管理, 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或分处管理, 实现管户和管事的有机结合, 做到管好一般纳税人, 管住小规模纳税人, 强化“双定”业户管理。
参考文献
[1]冯笑难.纳税评估理论及实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06.4.
3.纳税评估指导 篇三
【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纳税再评估
一、前言
本次案例中的纳税评估主体分别是某市国家税务局和某外资企业。该公司的无形资产异常增加,组织调研组进行深度评估。该公司属于境外某跨国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主要业务范畴是输送带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3年开始生产经营,销售额和利润分别为693万元和-233.8万元。2014年销售额和利润分别为1777.6万元和112.8万元。
二、无形资产评估流程
资产评估书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资产评估具体流程和内容、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评估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技术和评估结论及分析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该流程开展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技术专有、评估方法和评估独立性层面的多重疑点。其中收益疑点尤为明显。该报告收益法评估疑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1.尚未对未来净收益进行科学确定
首先,与常理相悖。结合该报告的预期收益背景开展论述,评估该公司未来几年预期销售净利润分别为27%、20%、19%、21%、20%。在销售开展的情况下,净利润下滑了9个百分点,该预测方法有悖常理。其次,与事实不匹配。预测初期,其预测销售和利润分别为3000万和8400万,而实际销售和利润分别为1765.6万元和120.6万元,与实际预估不匹配。第三,与可比企业不符合。与国内同行业进行类比,发现同类行业的销售净利润还不如该外资企业。表明,报告预测的预期收益并不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2.总收益中并未对无形资产因素进行分离
无形资产评估范围过于狭窄,只对预期年收益总额进行单一的评估,其预测过程中,并未提及专有技术产生的超额收益。导致预期收益使用分成率和专有技术严重脱离。如果没有将超额收益预测工作落实到位,将无法使预期收益和专有技术达到良好的关联效果,该项技术的专有性更无从谈起。
依据技术分成率25%进行计算,依然存在诸多疑问:
(1) 假定15%是计算基础,分成率公式为15%+(35%~15%)*,影响因素为x。将不同国家的技术贸易合同作为评定基础,调查和统计分成率。那么假定背景下,机械制造和电子行业的技术分成率范围在15%~35%,该依照数据并不具备说服力。
(2) 公式中X为影响因素。如表1所示,为影响因素分析表。
经调查发现,该技术并不具备垄断性,法律范畴内的各项因素都达不到报告给出的分支。而技术因素范畴内的先进技术、创新技术、技术防御力等分值则需要适当减少。因此,公式中的影响因素X计算不科学。
3.折现率过于随意
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范围比较大,其取值过于单一。也不能应用同一折现率在不同风险背景下进行折现。技术专有性疑点是指该企业报告中,鉴定证书和鉴定文件缺失。报告中要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明确标注和确定,以具体、科学、合理的描述提高其辨识度。虽然该外资企业在管带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自主性,但是它的整体管带技术在技术专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疑点。
报告中很多财务数据预测不科学。评估数据和评估对象大多都是来源于委托方,评估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三、约谈和调整
完成评估工作之后,核查小组与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沟通不可避免。沟通之后,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企业想以新《公司法》为参考,与评估机构处于同一平面内,充分发挥无形资产优势,对企业整体经营范围进行拓展,以获取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该界面内的专业技术只是一种方法,并不具备专有性。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托,如果该项无形资产经由税务机关审核之后,以50年为界面进行摊销,能够节省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税收。税务机关找出评估疑点并分析,没有为企业和评估机构预留充足的余地,其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2]。
四、案例启示
1.借助数据透视,实现税收风险把控
增加无形资产,必然会降低税前利润,对税收产生负面影响,加剧税收风险。无形资产的辨别难度比较大。税收机构要结合具体的企业背景,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价值定位和判断,使税收风险处于可控性状态。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等,但是受制于外部因素的制约,使得无形资产审核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无形资产的主要借助10年以上的摊销方法进行税前列支。进而使税收风险处于隐性状态。惯性摊销容易对原值审查进行遗漏。
2.改变工作格局,探索企业所得税应对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投资者的无形资产投入进行明确规定,允许其以公允值入账;新会计准则中,投资者可以参考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而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公允与否不在其可支配范围内。我国当前很多条文中,已经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无形资产出资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能够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进行充分诠释和体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审查过程中,要加大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力度。
五、结语
以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为基础,进行纳税再评估,其难度比较大,涉及到的相关流程也比较多。纳税机构要结合企业的具体发展背景,对评估环节进行严格把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晨,蔡军.基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纳税再评估[J].税收经济研究,2011,(05):55-57.
4.纳税评估 篇四
一、填空题
1、纳税评估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2.纳税评估工作按照_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责任展开。(属地管理、管户)
二、选择题
1.纳税评估评估对象的来源:(ABCD)A、人工经验判断
B、零(负)申报、亏损、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检索(连续三个月)C、与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上下峰值进行横向对比检索 D、其他部门或环节转入的评估对象
2.筛选评估对象,应参照纳税人(ABCD)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A、所属行业 B、经济类型 C、经营规模 D、信用等级 3.下列哪些纳税人应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AD)A、重点税源户 B、特殊行业的企业 C、零税负企业 D、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企业
4.税收管理员应当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AB)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定纳税人存在的疑点项目和问题。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合法性 D、有效性
5.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ABCD)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A、当期数据 B、历史平均数据 C、同行业平均数据 D、其他相关经济指标
6.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实延期的(ACD)等。A、延期的真实性 B、延期的合法性 C、批准延期的时间 D、预缴税款情况
三、判断题
1.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一律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错)
2.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对)
3.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可以对纳税人说明。(错)
4.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法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错)5.纳税评估约谈的对象必须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错)
6.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对)
四、简答题
1.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有哪些?
答: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分析题
请根据甲公司12月份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指标情况分析该公司存在的问题。
本期 上年同期
甲某公司毛益率 8% 10% 同行业平均毛益率 14% 10% 甲公司销售额变动率 22% *
答案:该公司月份的毛益率8%低于同行业平均毛益率l4%,说明甲公司的毛益率水平不正常;销售额比去年增长了22%,毛益率却比去年下降了2%,通过配比分析,则进一步表明该公司的毛益率指标不可信,有存在瞒报收入、账外收入的情况及其他申报收入不实或成本不实等嫌疑。
2、评估人员以2011汇算清缴为切入点,收集企业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备案等资料。结合日常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对上述资料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分析,重点对往来款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和评估疑点指标。评估人员确定了应付款项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等重点评估指标,并发现应付款项变动率是变化最多、最大的指标。评估人员采取的方法是选择几家房产企业进行剖析,相关异常指标列示如下:
(1)F公司疑点。2011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动率为1159%。根据日常管理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
(2)Y公司疑点。2011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其应付款项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差异达14倍;2010年~2011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率为-70%,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44%呈反向波动。同时,会计报表附注披露: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雁鸣山庄,2011年9月已销售完毕,到2011年底尚未结算,Y公司未就此项目所得申报纳税。
(3)J公司疑点。其他应付款6.2亿元,数额巨大,且2011年较2010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财务费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J公司无在建项目,对其大额资金往来项目需要进一步评估。
(4)H公司疑点。2011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变动率为-66%,应重点关注。
请分析这几家房地产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选择题(前两题单选,后四题多选,每题2分)
1.税务机关在对评估对象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D)情形,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A.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B.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C.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D.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2.纳税评估约谈说明时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B)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A.一名 B.二名 C.三名
D.纳税人申请
3.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有(AC)。A.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B.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 C.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D.营业外收支增减额
3.加强税源分析与税源动态监控,按照(ABCD)、时限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A.地区 B.行业 C.企业 D.税种
5.纳税评估评估对象的来源:(ABCD)A、人工经验判断
B、零(负)申报、亏损、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检索(连续三个月)C、与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上下峰值进行横向对比检索 D、其他部门或环节转入的评估对象
6.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ABCD)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A、当期数据
B、历史平均数据
C、同行业平均数据 D、其他相关经济指标
二、判断题(每题2分)
1.在一个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2.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
3.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4.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可以对纳税人说明。(X)
5.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法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X)
6.纳税评估约谈的对象必须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X)
7.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三、简答题(每题10分)1.简述纳税评估基本流程
采集信息 确定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约谈举证 调查核实
结果处理
2.简述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提请其自行改正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移交稽查处理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提交上级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3、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1).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纳税评估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的实施主体也可以是上级税务机关。而税务稽查的实施主体则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两者的属性不同。纳税评估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且目前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它只是税务机关为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优化纳税服务所开展的一项内部管理手段和方法,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它提供的是一种预警和告诫,是在稽查查处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一个较宽的缓冲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的违法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与税务稽查的打击性相比,纳税评估更多地体现服务性。税务稽查不仅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也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一种法定程序,它侧重于对涉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带有明显的打击性
(3)两者的职能不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在促进收入增长、监督税收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方面有着共同的职能,但是在其他职能上,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通常而言,纳税税务稽查还具有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教育其他的纳税人守法,这两大职能是纳税评估所不具备的。而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则具有较强的服务职能,这又是纳税评估所不具备的。
(4)两者的程序不同。税务稽查具有严密的程序规定,并且在每一个程序中,都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规定的税务文书,如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前应下达调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都是法定的。纳税人通常不能拒绝这些文书,并且需要按照文书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果程序有误或缺少规定的文书,税务稽查就可能归于无效,税务机关将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纳税评估虽然也有一系列的程序要求,但是这些程序都是内部性程序,不是法定程序,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法定的文书。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文书除《询问核实通知书》、《纳税评估建议书》外,其余均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文书,《纳税评估建议书》也只是对评估对象的建议而不是法定文书。纳税人不仅可以不接受这些建议书,而且也可以不按照建议书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处理。
(5)两者的实施形式不同。纳税评估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案头评估,即税务机关一般是通过案头信息与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在税收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疑点,然后要求评估对象做出解释或说明,直至疑点消除,原则上只能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当然在案头评估不能有效排除疑点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税务稽查既可在税务机关内进行调账检查,也可依法进入涉税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6)两者的约束力不同。由于纳税评估并非法律所规定,也不是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因而其结果不能对纳税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果纳税人采取不配合、不接受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采取税务稽查等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之外,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特别是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税务稽查就不同了,纳税人不仅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稽查,而且还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课处行政罚款等等
5.纳税评估流程 篇五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各地主管税收征收机关管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二、纳税评估的时限要求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纳税评估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临时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三、纳税评估依据的资料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相关的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消费税明细表和代购已税消费品明细表。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税务审计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资料。
(四)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六)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
(八)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审核和指标分析审核两大内容。
(一)纳税申报资料审核:
1、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审核;
2、税种登记内容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
3、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和邮寄申报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查批准延期、寄出邮戳的时间);
4、税款抵扣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前期多缴抵扣税款、异地〈境外〉已税抵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库存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等);
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冲减情况);
6、预缴税款审核;
7、核定应纳税款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款核定书);
8、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内容审核(主要核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9、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购销异常、税负率异常审核;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审核;
11、减免税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等);
12、其他内容审核。
(二)指标分析审核:
1、销售额变化幅度分析
2、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变化幅度分析
3、应纳税额与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化幅度分析
4、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5、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变化幅度分析
6、存货变动幅度分析
7、消费税与增值税申报表之间关系的审核分析
8、消费税增长变化与增值税增长变化的审核分析
9、销售利润变化分析
10、产成品原材料比率变化分析
11、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分析
12、负债率变化分析
13、销售成本增长率变化分析
14、销售费用增长率变化分析
15、财务费用增长率变化分析
16、管理费用增长率变化分析
17、交际应酬费额度分析
18、开办费摊销年限分析
19、其他指标分析
五、纳税评估的程序 纳税评估按照四个步骤进行: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一)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对审核评析情况,审核评析人员要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列举疑点问题。增值税评析原则上仅对一般纳税人进行。
(二)核实:在评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进行核实。纳税评估仅为案头评税,原则上一般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以区别稽查的“实地审计”。核实主要采取税务机关核证和纳税人自我举证两种方式进行。评税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可对相关资料和情况再做多方面、深层次的分析、比较、核证,也可通过协查函方式向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核证;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确认的,评税人员可通过发函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进行核证,也可通过约见纳税人面谈方式进行询问核证。询问核证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即约见企业相关负责人员,由其对评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举证资料。约谈纳税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被约谈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对于需其他环节或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取证的,应填写《协查函》核查取证。
(三)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认定,提出认定的事实和依法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四)处理:
1、经纳税评估一切正常的纳税人,做无问题无疑点户处理。
2、对纳税人解释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可认定其为纳税情况正常,免予处理。经核实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结论处理意见栏,同时填写纳税评估处理审批表,将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纳税评估人员下发纳税评估税务处理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理对象限期报送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回执单。
3、凡经纳税评估发现的涉及偷、骗、避税问题的,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或无故不按期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均应填写纳税评估问题移送通知单,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可移交检查审计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审计。以上部门实施调查审计结束后,应填写税务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人员。
六、纳税评估成果反映
6.纳税评估实务 篇六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年度。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下面说说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评估方法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通过FTP网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名单,逐级下传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名单所列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此项工作开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范围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为24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
开展此项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进行监控,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通过一年来的运行,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前期库存较多,留抵税金较大,本月无购进;
2.主要以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四小票”为抵扣凭证; 3.属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
总的来说,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是正常的,但此项工作对搜索虚开发票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的专项纳税评估
金税工程的开通运行和“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销项数据与认证、报税数据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以票控税”。但在增值税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些不法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其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而且,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留下查账的线索。
因此,不法纳税人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方法,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
从帐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正确,但实际上进行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对稽核系统中的存根联滞留发票进行核查,通过专项评估,发现非正常滞留存根联发票,可以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重要的线索。
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方法 从总局、省局、市局三级稽核系统中调取接受发票方为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经计算机分拣整理,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核查,属正常滞留票的,反馈结果;属于非正常滞留票的,责令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发现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反馈结果。
(二)存根联滞留票产生的具体情况
1.正常滞留票
(1)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2)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a.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b.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c.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d.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的业务员收到发票后由于失职未及时交给企业财务,从而导致超过18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来源于各地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全国增值税管理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
整个指标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信息为主线,重点围绕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税负率三个方面,通过利用企业发票使用,资金收支,存货变化,成本利润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
下面,就目前运用的主要评估指标的设计原理、分析方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这个公式很重要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本期 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具体说明一下公式的详细说明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
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
如: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各类服装生产、加工。2004年7月份申报销售额207726.8元,应纳增值税6980.32元。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209601.3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185198.65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138250.7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12.8%,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销售收入=(209601.3+185198.65-138250.7)×(1+12.8%)=289387.6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289387.6-207726.8=81660.8元
评估的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记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经约谈,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明原因,在举证不清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发现企业6月份将一批服装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未计销售收入,该批货物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共计价值73240.46元,少缴增值税12450.88元。
4、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期应并入销售收入,其它企业只在逾期的情况下作销售处理,因此,包装物押金问题应针对白酒生产企业分析。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下面是一个实例,结合一下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商业企业,经营各类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324655.12元,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25045.98元,应纳增值税30145.39元。该单位期初存货金额为158052.43元,本期期末存货金额251028.20元,本期商品销售成本49453.52元,本期购进综合抵扣率为0.17%,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7.纳税评估指导 篇七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 对加强税源监控、推动稽查工作、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1. 纳税评估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纳税评估较之税务稽查而言赋予了纳税人更多的知情权、解释权和询问权, 变传统权力型管理为科学交互式管理。同时, 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更具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和宣传, 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另外, 纳税评估还可以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从而为税务机关的分类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最终形成通过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 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 营造一个和谐的税收环境。
2.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强化税源管理。
具体而言, 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提高申报质量, 防止或减少虚假纳税申报现象的发生。二是为解决“疏于管理, 淡化责任”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搜集纳税人相关信息, 确定管理重点, 明确工作责任, 使管理工作环环相扣, 不留真空。三是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 使税务稽查的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3.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首先,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其次, 纳税评估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另外, 纳税评估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经验分析
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 在发达国家运用较早且较为成熟。目前, 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开展纳税评估管理, 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以计算机审核评估为主要核心的涉税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经济发达国家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 可以得到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1. 纳税评估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制度保障。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 也是纳税评估效率的重要保证。
2. 纳税评估必须有完善组织体系作为其实施保障。尤其是在机构的设置方面,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
3. 纳税评估必须以计算机应用为依托, 以信息化手段作为技术保障。
4. 纳税评估必须建立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
5. 注重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人力资源保障。
6.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有效纳税评估的重要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1. 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
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 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相当多的纳税人并不全面了解纳税评估的意义, 认为和稽查没什么两样, 觉得税务机关是在反复检查而产生反感情绪, 影响了征纳关系。
2. 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
现行《征管法》没有单独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工作予以明确, 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
3. 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目前在信息来源上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范围偏小, 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内容单一。二是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 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三是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
4. 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
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纳税平均值, 这实际上是企业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 企业产品类似程度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 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认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 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 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 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6. 计算机依托不足, 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软件。
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 (CTAIS系统) 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 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数据库的不统一, 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 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 效率低下, 差错率高。
四、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 加大对纳税评估的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 让税企双方对纳税评估都有一个准确到位的了解。税务人员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国际通用的一种征管手段, 能改善征纳关系, 加强税源监控, 促进稽查工作, 提高征管质量;纳税人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改善服务质量的一个载体。
2. 发展和完善社会法制体系。
首先, 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评估本身的法律地位。其次, 要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明确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有配合纳税评估调查的义务。再次, 要完善和发展与纳税人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如会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等。
3. 拓宽纳税评估信息获取渠道。
首先, 要在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广泛地采集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涉税信息。其次, 税务机关应完善信息纵向联系, 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最后, 还要最大限度地获取银行、海关、工商、房产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 形成定期联网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
4. 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在评估过程中, 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 还要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 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 并应用经济指标, 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 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5. 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实施是依靠评估人员来完成。首先, 要选调思想作风优良、业务水平过硬的评估干部, 以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蓬勃发展。其次, 加大培训力度, 经常组织纳税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学习。再次, 实行严格的认定考核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 以及能级管理制度。
6. 提升纳税评估的科技含量, 建立全国统一的涉及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智能化评估软件。
能让税务机关结合各地方、各税种实际, 根据完善的数据仓库,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纳税人智能化地开展纳税评估疑点分析、计算机选案工作及其他相关评估分析工作。
8.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日;
(七)专利授权日;
(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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