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精选7篇)
1.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篇一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
为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二)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要求
(三)总的要求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力量严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团伙;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四)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督查制度,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问责制,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搞地方保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要加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数据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重点工作,组织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并注重向国外介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和成效。
(六)要密切关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要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扩大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影响。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妥善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建立完善多双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合作机制,遏制跨国跨境侵权行为。
(七)要充实商标、文化、版权、专利、公安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基层力量,做到执法能力与承担任务相适应。同时,大力推进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八)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坚决取缔盗版光盘生产线,严厉查处通过邮政、航空、公路、铁路等渠道运输盗版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售卖盗版光盘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打击盗版书刊、教材教辅以及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继续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九)继续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要重点整治侵权行为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严格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长期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且整治不力的商品交易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侵权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十)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要提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与效率,以食品药品、农业及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加强专利权保护。继续严厉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遏制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查处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要从流通环节入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防范,加强监控,快速处理,坚决打击。
(十一)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要强化对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查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切断侵权货物国际流通渠道。工商、海关、专利和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完善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委托方备案制度,帮助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十二)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要开展保护展会知识产权“蓝天会展行动”,贯彻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强化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管理,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通过展会组织加工和销售假冒侵权商品。
(十三)建立全国举报投诉服务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人员,在全国50个城市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通过完整的案件受理、转交办理、跟踪监督、办结反馈、情况汇总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督办。
五、建立长效机制
(十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十五)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十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十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十八)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 “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2.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篇二
中科院在2009年工作会议上决定将正式启动实施太阳能行动计划。太阳能行动计划以2050年前后使太阳能作为重要能源为远景目标, 确定2015年分布式利用、2025年替代利用、2035年规模利用三个阶段目标, 以光伏、光热、光化学、光生物等太阳能转化利用的几个主要途径所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作为突破, 并在核心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转移转化等几个层面实施太阳能行动计划。中国科学院将通过启动这一计划, 联合全国相关科技力量, 加强新原理、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的突破, 推动产学研结合, 尽早使太阳能成为经济上可以大规模利用的能源。太阳能行动计划的实施, 将形成支撑中国太阳能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 在国内建成若干太阳能技术公共平台和研究中心
3.加强虎保护 中国在行动 篇三
由“降虎伏虎”到“保虎护虎”的转变
在中国谈起虎,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自古以来,虎就受到人们的敬畏和崇拜。它以体态雄健、气势威猛,以及额头上的“王”字花纹,被视为权力和力量的象征,尊为“圣兽”、“山君”、“兽中之王”、“镇山之神”等。
中国的虎文化源远流长,与龙文化互为纽带,贯穿于整个中华文化,最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文化气质。在文字、语言、文学、雕塑、绘画、戏曲、民俗,以及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和儿歌中,崇虎敬虎的思想无处不在,降虎伏虎的事迹时常出现。远古时代有虎图腾崇拜,民间有穿戴虎头鞋帽和张贴老虎年画的习俗。汉语中有虎啸生风、虎背熊腰、生龙活虎、虎踞龙盘、龙腾虎跃、如虎添翼、虎视眈眈、龙争虎斗、龙潭虎穴、降龙伏虎、虎口拔牙、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等许多成语。春秋战国及以后许多朝代都使用过调兵遣将的虎符;人们常用虎将、虎师、虎威、虎步等词语描述英勇善战的军队或军人。
在远古时代,人类面对老虎这个百兽之王,几乎无能为力,只能敬而远之。等到人类发明劳动工具、具备保卫自身及家禽家畜生命安全能力时,便把虎作为害兽来对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老虎分布国普遍视虎为害,非常希望老虎从地球上消失,人虎冲突日趋尖锐。以控制害兽为主要目的的民间狩猎和殖民地时期开展的娱乐性狩猎,猎杀的野生虎不计其数。千古传颂的“武松打虎”故事,褒奖的就是勇斗老虎的无畏精神。几千年来,人类与虎谋皮、弑虎食肉,除利用虎皮作为服装和饰品外,还逐步发现了虎骨的药用价值。虎皮曾经被用来奖赏能征善战的武士,后来用作服装的边饰。虎骨膏和虎骨酒则是中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利用了将近1000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国际上掀起保护野生动物的运动,虎分布国对待老虎的态度才由“斩尽杀绝”向“加强保护”的方向转化,中国虎文化中的降虎伏虎内容也随即转向保虎护虎。
野生虎及其栖息地保护急待加强
老虎原有八个亚种,曾遍布于亚洲地区,二十世纪初全球大约有10万只。令人遗憾的是,在人类开始意识到应该保护老虎的时候,野生虎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只剩下4000只左右。巴厘虎、里海虎和爪哇虎相继于1940、1973、1981年灭绝,仅存的东北虎、华南虎、印支虎、孟加拉虎和苏门答腊虎目前只剩下不到3500只,零星分布在14个国家。中国是老虎的起源国,拥有的虎亚种最多,除已经灭绝的新疆(里海)虎外,还有东北虎、华南虎、印支虎和孟加拉虎四个亚种,现存野生虎种群只有50-60只。
造成老虎濒临灭绝的根本原因在于栖息地丧失和人的猎杀。老虎是现存最大的猫科动物,主要以大型哺乳动物特别是有蹄类为食。老虎的栖息地多种多样,从西伯利亚的寒带针叶林到东南亚和南亚的热带雨林甚至海岸红树林,都有老虎的踪迹。研究表明,老虎的活动范围与食物及生境关系极大。在食物比较丰富的热带、亚热带地区,老虎昼夜活动范围约为30-40平方公里;在食物丰富度较低的远东地区,可达200平方公里以上。现有14个老虎分布国承载着全球将近一半的人口,养活这些人口需要大量耕地,留给虎和其他野生动物的土地愈来愈少。与上个世纪初相比,老虎的栖息地面积下降了96%,老虎的野生种群也随之下降了97%。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和老虎栖息地的大幅缩减,以及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人虎冲突愈演愈烈,人畜被虎食和老虎被人猎杀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进虎退的局面直到现在也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据印度官方材料,2009年1-9月印度死亡56只野生虎,其中被偷猎的只有14只。
不难理解,老虎栖息地的大幅缩减,是人口剧增的结果。历史上对老虎的屠杀,是出于人类对老虎重要性认识上的不足。人虎冲突导致的报复性杀虎,是各分布国试图解决但又很难应对的问题。
老虎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是保证和衡量生态系统健康的标志性旗舰物种。老虎野生种群的生存与发展,既关系到生态系统的完整和健康,也关系到国际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的成败,更关系到中华虎文化的传承。中国比任何国家都关心老虎的保护,决不会无视虎的生存困境,决不能让老虎在这片国土上灭绝。
拯救野生虎的根本途径,必须从消除威胁老虎生存的因素着手,在完善相关立法和强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扩大和改善老虎栖息地,增加和丰富老虎猎物,提高分布区老百姓收入,缓解人虎冲突,强化相关执法。在这方面,原产国负有保护野生虎及其栖息地的首要责任。
中国全力拯救和保护老虎
基于上述认识,在过去近三十年时间里,中国政府一直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拯救和保护老虎。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为依法保护管理老虎提供法律保障。1988年中国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虎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猎捕、驯养、杀害老虎和出售、运输、收购、进出口老虎及其制品。中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老虎,以及非法出售、运输、收购、走私老虎及其制品,均为犯罪行为。在中国,非法捕杀老虎及非法经营利用老虎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走私老虎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第二,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大力推进虎保护区建设,增加和改善老虎栖息地。2000年以来,中国投资700多亿美元,用于保护天然林、开展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经营,增加了森林资源,有效防止了毁林和森林退化,极大地改善了生态,丰富了生物多样性,也为野生老虎创造了更多的适宜栖息地,确保了虎的生存发展空间。此外,中国还建立了由自然保护区和基层保护站组成的老虎保护网络,负责巡护保护区、监测虎种群、恢复捕食动物、补偿人畜及作物损失、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打击偷猎野生动物行为等。中国在有虎或可能有虎的栖息地,建立了20多处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处。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虎栖息地,也建立了一批保护管理站。经过多年不懈努力,虎栖息地已得到有效保护和扩展,有些自然保护区陆续发现了虎的踪迹,甚至出现虎伤人事件。
第三,鼓励发展老虎驯养繁育事业,缓解野生虎猎捕压力,积极探索放虎归山工作。针对野生虎濒临灭绝这一现实,为拯救老虎特别是东北虎和华南虎,恢复或重建野生虎种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中国积极发展老虎驯养繁育,审慎推动放虎归山工作。全国从事虎驯养繁育的单位已达200家,现有存栏老虎总数6000只,年繁殖能力在1000只以上。同时,中国也采取了最严格措施,加强对虎驯养繁育活动的监管,实行了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了中央管理信息系统,并要求驯养繁育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和个体谱系,采取微芯片标记和保存基因样本。
第四,严格禁止虎骨贸易。1993年以前传统中医药利用的虎骨,全部来自历史上杀虎留下的库存,不存在为获取虎骨而专门猎杀老虎的事情。个别老虎原产国和别有用心的国际组织,不去认真分析导致全球老虎野生种群大幅下降的各种因素,却把一切责任都归咎于中医药对虎骨的利用,这纯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为配合国际社会保护野生虎的努力,中国国务院于1993年5月发出《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全面禁止虎骨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和进出口。此举终结了中国近千年的虎骨入药历史,中医药行业承担了高达23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完全可以说,中国以牺牲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经济利益为代价,为全球虎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五、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虎制品行为。多年来,各地林业、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监管自然死亡的人工繁育虎及其皮(骨),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虎制品行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至今,中国共查处55起涉及虎、豹、雪豹和云豹等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案件,其中2002-2008年中国海关共查处15起涉及虎产品的走私案件,没收54张虎皮及一些虎骨。今后,中国还将设法杜绝虎豹皮的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
第六,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中国十分重视有关保护老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一方面,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开展宣传,在学校及社区加强教育,在重要节日向公众散发宣传材料,在主要口岸和国际机场设立宣传牌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提高公众保护老虎意识,动员公众支持和参与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虎豹皮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组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班,提高林业、工商、公安和海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推动执法和保护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七,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合力保护野生老虎。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印度签署了保护老虎议定书,共同保护老虎等野生动植物。近年来,中国邀请老虎分布国的保护执法人员来华交流,倡导并组织召开“丝绸之路履约执法研讨会”、“湄公河流域国家履约执法研讨会”、“喜马拉雅地区履约执法研讨会”和“东北亚履约执法研讨会”等国际会议,推动老虎分布国开展跨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老虎产品及其衍生物的行为。
中国在老虎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中国野生老虎种群数量还较少,野生华南虎仍处于灭绝边缘。今后,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在摸清虎资源本底情况、监测野生虎动态、恢复和改善虎分布区生境、增加老虎捕食对象的种类和数量、开展繁殖虎的野外驯化、加快放虎归山的进程、解决人虎冲突、打击虎豹皮非法贸易、开展对外执法合作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我们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再现虎跃重山之景,频传虎啸生风之声。我们希望,国际社会负起支持原产国做好老虎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义务,以积极、务实和合作的态度支持老虎分布国,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虎保护工作。
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篇四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100号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2004-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苏政办发〔2004〕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省政府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以舆论宣传为先导,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行为为重点,强化服务为保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扎实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影响较大的市、县为重点地区,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通过专项行动,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宣传工作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增强政府部门应对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和社会满意度。
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提高年度结案率和案件移交率,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有效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
坚持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结合”原则,逐步完善功能完备、运转灵敏、覆盖全社会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处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1.2004年底前,以三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为突破口,全面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即集中查处食品、药品、营养品等商品商标案件,重点检查食品零售、批发市场、超市、药店和大中型商场销售情况,严厉打击销售中的商标侵权行为;集中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结合著名商标再认定,组织以保护驰(著)名商标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同时,大力查处侵犯洞庭山碧螺春、阳山水蜜桃、泰兴白果等原产地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集中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整治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集贸市场内非法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2.2005年1月至4月底,以查处食品、服装、鞋帽等商品商标使用行为为重点,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安全。结合节日市场检查,查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超市中食品、服装、鞋帽等日用消费品商标使用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集中检查专卖店、大中型商场专卖柜、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品部的商标使用情况。3.2005年5月至6月底,以打击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抓手,全方位保护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树立我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各地要摸清本辖区内外资企业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特别要认真研究定牌加工过程中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保护著作权专项整治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其他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1.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领域,切实抓好书报刊、光盘及音像制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工作。强化印刷业、复印打字业的管理,切断侵权盗版制品印刷源头,落实驻厂监督员和光盘生产制作制度,严格光盘生产厂家的监管,严查违规光盘复制企业和游戏充值卡加工企业,防止非法盗版光盘流向市场。2.依法查处出版物交易过程中的侵权盗版行为,切实加强出版物交易市场的整治和日常监管。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摊点和游商小贩;会同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强化对出版物运输渠道的管理,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出入口、省际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水运托运点的监管,从运输环节防止侵权盗版制品流向市场。3.开展盗版教材教辅专项治理行动,整治图书批发市场、零售单位和连锁商店等出版物市场销售盗版教材教辅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工商、教育等部门查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盗版教材教辅的不法者,以及各类学校订购、使用教材教辅中的不规范行为,坚决清除中小学校不规范的图书代办点、校园周边书店(书摊)以及校办印刷单位。4.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工商、通信等部门依法打击网络“私服”、“外挂”等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清查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5.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财政、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快推进省级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6.文化部门要以推进“沪宁沿线音像管理示范区建设”工程为龙头,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的整治,实行行会管理制度,推行 “本店无盗版”公开承诺制,确保我省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三)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行政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1.开展打击食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大规模摸底清查基础上,对带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检索确认,依法查处假冒、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2.开展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建立专利信息查询系统,及时查询会展活动中专利的法律有效性。3.开展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省整规办、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工商、出版等部门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规政策汇编和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汇编工作,并向社会发布,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5.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的运行,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协作制度,搞好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1.认真推行《南京海关知识产权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2.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3.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海关间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4.提高行邮渠道关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技能,打击行邮渠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5.根据我国海关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加强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贸促会等有关单位,加强对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洽谈会的检查和指导。1.做好展览会参展企业筛选把关工作,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加。2.做好参展计划预审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集中的商品领域,要求企业提供参展宣传图案、画册等,进行预审查,防止企业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3.做好参展场地预检查,实地检查企业布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违规行为。4.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台,及时接受投诉、解决纠纷。5.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宣传国家和我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效、经验,并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广场咨询、专家培训等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保护知识产权专栏、论坛,提高全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依法从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工作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要针对本地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慑犯罪分子。
(三)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等市为我省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沟通与合作机制
积极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国际考察与交流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积极推进苏港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建立中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召开部分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了解其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五)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评价体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年度结案率和案件移交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信誉与社会满意度、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程度、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等指标。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确保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沟通政府、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相关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鉴定等服务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通力合作的要求,建立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组织机制和责任制。省政府决定,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工作组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组办公室(简称省保知办)设在省整规办,承担日常工作。
市、县政府是全面负责本区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也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通力协作,联合执法
积极组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行动,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各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积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信息,鼓励举报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要确保信息畅通。各地、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整规办(保知办)报送工作简报,每个阶段执法行动结束后10天内应向省整规办(保知办)报送执法情况。
建立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具体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省里分别在省整规办(保知办)、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商局、文化厅设立举报电话。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4年10月底前)。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保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保知办),重要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三)总结验收(2005年8月至9月)。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报告送省整规办(保知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及全国整规办(保知办),并做好2005年9月全国整规办(保知办)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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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而针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终止,转让等情况,特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以期达到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工作效率的目地
一、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根据发展宗旨和目标,围绕专利和商标的保护与管理,特制定知识产权的战略,根据对侵权可能性、衍生专利、技术成果的专利性、交叉许可的可能性等问题细致分析,继而确定以专利申请、引进、合作开发及专利实施和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执行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认真研究商标扩张的可能性和品牌文化的属性,构建商标申请、保护体系。
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商标和专利申请规模、商标和专利保护策略及产业化都应遵循知识产权战略进行。避免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而导致专利、商标申请后利用率低、产业化和商品化程度低的弊端。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及执行
制定专利和商标工作管理制度,阐明目的与任务,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订立考核、评价指标。
(一)管理制度包括:(1)知识产权发生促进机制;(2)员工发明创造权属的确定与分享;(3)技术成果申报制度;
(4)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评估和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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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体系与办法;(6)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与措施;(7)违规责任规定。
(二)管理制度的执行
针对上述七项管理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执行:
(1)对于知识产权发生促进机制的执行,应收集各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于处于雏形中的知识产权进行重点保护和鼓励,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
(2)对于发明创造的权属问题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与发明人另行签署权属归属文件进行确认。对于确认后的发明创造应使其发生最大利用价值,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对于技术成果的申报,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定申报流程,如需申报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4)关于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评估和确定程序应根据专利的相关实践情况,做到申请、维持和放弃的评估有理有据,达到维护专利管理的良好效果。
(5)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和办法根据具体制定政策办理。(6)关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与措施应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时的经验教训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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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编写,如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但是一定做到有制度可依,依照制度执行必严的效果。
三、管理水平提升及方法多样化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管理水平有待于提高,管理方法应多样化,做到机动灵活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具体措施如下:
(一)专利检索日常化
充分利用专利文献,采集专利信息,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防止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而遭受索赔同时主动保护本公司科研成果。
(二)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保护、管理。
前期保护中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
在研究尚未成功的阶段,对论文发表或学术交流进行审核,避免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防止被竞争对手 “窃”为己有;在研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技术资料纳入管理范畴,防止他人完善后抢先申请专利;对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在合同中对成果的权属问题约定明确。
(三)掌握市场动态信息,发挥知识产权效益
在收集情报信息过程中,不仅仅是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停留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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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还要获取知识产权利用状况,及时获取他人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需求预期,为进入资本化运作创造有利条件,从管理中创造效益。
四、积极开展注册申请工作
在保护各项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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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推广合同性保护模式化,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和劳务合同中,将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条款明确约定。
(二)要把防范侵权和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结合起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必须了解它们是否已具有知识产权,其法律状态如何等问题,对其技术方案进行跟踪检索、咨询。如发现他人申请可能构成威胁时,即可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总之达到防范与避免两条腿走路,不能顾此失彼,否则得不偿失。
六、充分利用法律手段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使用法律手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先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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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6.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篇六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导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1/万-1/5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国7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全国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4.建成全国地(市)级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国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5.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国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省级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地(市)中心血站进行必要的改造;要在没有采供血机构的地(市)建成中心血站。到2005年底前,要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到2001年底前,在偏远地区仍需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试剂进行血液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2年底前,要在全国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2001年,由卫生部组织对全国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国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卫生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卫生部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1年底前,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部、公安部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中央和地方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省级和艾滋病高流行区地(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1年底,地(市)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中央、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国家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疫苗研制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结合我国国情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扶持科研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研制艾滋病检测试剂和高标准试剂标准品,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检测水平;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进行新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开发;加快我国艾滋病病毒流行毒株疫苗的研制和人群应用;大力开展血液成分病毒灭活等输血安全的基础研究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和落实我国抗HIV药物和疫苗的科研、生产及引进规划。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规划》和协调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同时,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同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国际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对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捐赠我国用于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药品实行减免税政策。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中央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中央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地方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篇七
关键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产业
根据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服务外包产业已经成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但是,如何在外包过程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各方利益,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服务外包的基本内容出发,分析外包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探讨如何加强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 服务外包的类型和作用
1.1 服务外包的类型
从服务外包业务的内容来看,服务外包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信息技术外包(ITO),外包的内容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等等;(2)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一般是指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承接方完成,以便企业能够将资源聚集到体现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上。(3)知识流程外包(KMO)涉及到许多专业技能、知识密集型的业务流程,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科技研究、分析和数据挖掘服务等诸多领域。
可以看出,服务外包无论采取合同方式、合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都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知识产权归属、商业机密保护、专利权保护、技术诀窍的保护等。
1.2 知识产权保护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作用
根据美国情报文献中心统计,2008年印度服务外包业获利170亿美元,中国只有6000万美元的收益[1]。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
(1)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能够赢得外包企业的信任。
从前文关于服务外包内容的分析来看,外包过程中牵扯到大量的利益划分、权益保护等问题,如何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方式,明确外包各方的利益,是赢得市场信任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愿意采用外包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商业机密泄露,自身利益得不到保护。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许多国际跨国服务公司不愿意把高附加值业务放到中国市场。
(2)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提高外包企业的竞争力。
ITO、BPO和KMO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外包过程中,硬件投入相对较少,知识、智力投入很大,如何保护好智力产出就成为决定企业利益、成败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说,服务外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产业未来的竞争也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3],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了维护行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工具。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推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措施多、难落实的困境,也造成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恶性循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于落实,国际跨国公司不信任中国企业,不愿意把外包业务放到中国市场,造成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缓慢。在这个循环中,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维护各方的权益,才能赢得市场信任,打破这个“恶性循环”,促进外包产业的发展。
2 外包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外包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呈现种类多、归属难界定、保护尺度难以把握等特征。从外包产业发展的现实来看,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服务外包一般是通过合同关系、合资关系等方式来实现业务的外包,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首先,在合作过程中,如果说合作方明确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其所有权关系比较清晰,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对业务流程、软件程序等环节的改进就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其次,在开展外包业务的过程中,可能采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于承接方采用发包方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新专利、新版权,也带来了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划分等问题。第三,在合作方工作条件的基础上,承接方的员工经过创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也会面临归属界定问题。
2.2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能使权利人赢得竞争优势,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为了外包任务的顺利完成,要求外包方或者承接方共享其商业机密,如:客户资料、产品结构、生产配方等。企业将这些工作发包给其他企业进行管理的时候,如果没有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服务外包就很难进行,且会纠纷不断。
2.3 核心技术的保护问题
核心技术是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积累的一组复杂的、具有较大价值的技术和能力的集合体,而不是单个分散的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复制性,是企业基于对产业、市场和用户的深刻洞察,经过长期努力获得的。核心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一旦以合同方式或者合作方式共享,对核心技术的所有者来说就存在较大风险。而且,核心技术本身的无形性,又造成核心技术的侵权很难界定。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核心技术,也是服务外包产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4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贯彻落实问题
在外包领域,有些知识产权,尽管侵权行为相对比较容易界定,又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等,但保护措施仍然很难落实。造成许多企业仍感觉到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甚至根本没有保护,其原因就是企业的维权成本很高,尤其对离岸外包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就更高。
3 外包产业中知识产权问题保护措施
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来看,本文认为应该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三个层面来推进外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1 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对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一方面针对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另一方面,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十分严峻。因此,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针对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外包领域的商业机密、技术诀窍、流程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为了保护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我国一些现行法律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但是仍缺少针对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章和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在执行层面仍面临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无形权益的立法,如:商业机密法、信息技术法、信息安全法等针对性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加强立法还能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吸引力,如:欧盟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数据资料向非欧盟成员国输出的情形,只有当该非欧盟成员国法律已被欧盟确认为能够提供对个人资料的充分保护时,才允许个人资料向该国流动[4]。
(2)加强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由于在外包领域,尤其是离岸外包领域,知识产权可能由于企业的属地不同,导致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在国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针对服务外包行业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接轨,切实提高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各种措施的透明度,赢得发包方的信任。
(3)促进地方性立法,增加外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便利性。
执行难、维权成本高是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之一,解决这一难题主要靠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所以,要积极促进地方的针对性立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全国性法律需要兼顾各地区的状况和条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果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出台适合本地区的规章制度,就能够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杭州、南京等城市已经尝试出台了本地区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此外,可以尝试构建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平台,增加外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便利性。在这一平台上及时发布维权信息、维权渠道、维权方式等有关信息,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如何维权。同时使这一平台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局、公安局、工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实现联动和信息共享,让执法机构适时了解企业的维权要求和相关的维权案件信息。
3.2 服务外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
服务外包通常涉及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之所以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因为合作过程中没有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利益划分问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切实履行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5]。首先,在外包过程中,避免核心技术的外包。外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风险,如果只外包非核心技术,则可以有效降低外包风险,对核心技术则尽可能采用自主研发的方式。其次,利用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益。在缔约阶段,对已经明确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等,要明确其权益归属和使用范围,同时,对利用现有技术、第三方技术,由承接方完成的创新或者发明,要尽可能明确其权益归属,以及出现矛盾时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三、对于外包承接方,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承接方往往会由于工作原因,大量使用发包方的无形资产,承接方本身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所以,承接方可以通过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员工自觉的维权意识,避免泄密、侵权、超越授权范围使用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最后,外包中股权合作方式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之一。股权形式合作往往会产生新的经济主体,发包方和承接方投入的、以及新产生的知识产权都归新企业所有,不会产生所谓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3.3 构建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构
印度专门成了软件服务协会(NASSCOM),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协调帮助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部分省市已经成立了独立的行业协会,如:“江苏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安全服务。行业协会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协调离岸外包中的发包方进行维权,降低发包方的维权成本,维护本地区的行业形象;进行本地外包业务宣传,吸引国内、外的外包业务;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蓓敏.印度服务外包在上海的低调收购[J].国际市场,2009(8):75-76.
[2]胡水晶,余翔.印度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9(9):57-63.
[3]邢胜才.知识产权将成为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未来的竞争核心[EB/OL].2008-04-25,新华网.
[4]龚柏华.论中国承接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相关法律问题[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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