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0篇)
1.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篇一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综合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公司在维修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综合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公司综合部在以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一)机修车间内机修工位附近墙壁或立柱;
(二)钣金车间内钣金工位附近墙壁或立柱;
(三)喷烤漆房房门外壁;
(四)漆料贮存间进入门(口)外侧;
(五)调漆间进入门(口)外侧;
(六)危险废物贮存间进入门(口)外侧。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公司综合部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公司综合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员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汽修车间在下列岗位场所设置警示标示:
1.喷漆房应设置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的警示标志;
2.焊接工位应设置当心弧光、防护面罩、当心有毒气体、注意防尘、带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的警示标志;
3.钣金作业区应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戴防护镜、穿防护鞋的警示标志;
4.临时调漆点应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的警示标志;
5.调漆室应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的警示标志;
九、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在喷漆作业区周边、焊接作业区周边、调漆间/库周边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十一、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二、中文警示说明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四、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XXXXXXXXXXX公司
(盖章)
2017年 1月 1 日
2.高温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可编辑) 篇二
温 作业场所产生高温, , 对人体有损害, , 请注意防护
高温
害 健康危害
性 理化特性
对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等生理功能产生影响的同时,还可导致中暑性疾病,如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
热辐射
注意高温 理 应急处理
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服,用毛巾或冰块敷头部、掖窝等处,并及时送医院。
注意防护
隔热、通风;个人防护、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合理的劳动休息。
话 急救电话
:
120
消防电话
:
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3.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卡内容大全 篇三
一、粉尘
1、健康危害:长期接受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会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此外,岩尘中含有的二氧化硅还是致癌物质,会增加患癌风险。
2、理化特性:有机性粉尘、无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3、应急处理:发现身体异常,要及时送医检查。
4、防护措施: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就身体情况进行体检,对防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防尘设施运转正常。
二、噪声
1、健康危害:长时间处于噪声危害中,会对人体各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产生头痛、脑胀、心慌、心跳加快、易诱发高血压、胃溃疡、耳鸣、听力下降、噪声性耳聋等。
2、理化特性:80分贝以上,对听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85分贝以上,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90分贝及其以上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3、应急处理:立即撤离噪声影响区域,及时送到医院检查、诊断。
4、防护措施:按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对噪声源做隔音降噪处理;合理安排在噪声影响区域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三、一氧化碳
1、健康危害:会出现剧烈头痛、四肢乏力、恶心呕吐、烦躁;并可出现脑水肿、肺水肿、呼吸衰竭、脑部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2、理化特性:俗称煤气,是无色、无味、无臭、无刺激性气体,比空气略轻,易燃易爆。
3、应急处理: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病人,应立即将患者以至新鲜空气处,注意保暖。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按规定加强有害气体监测;做好个人防护。四、二氧化碳
1、健康危害:绝大多数为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昏迷、反射消失、瞳孔放大或缩小、大小便失禁、呕吐肌肉痉挛等,甚至出现休克及呼吸停止,严重者甚至即刻窒息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无味气体,高浓度时略带酸味。比空气重,常聚集在巷道底部,易溶于水。不助燃,不能供人呼吸。
3、应急处理:将中毒者迅速移至新鲜空气中,进行吸氧或高压氧治疗。无上述设备条件下,至少应在压缩空气的保护下快速施救。发现患者呼吸或心脏骤停的应及时进行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浓度超标立即停工撤人;设置警戒,在井下通风不良区域或不通风的旧巷、盲巷外设置栅栏,禁止入内;喷雾洒水。
五、氮氧化物(二氧化氮)
1、健康危害:对肺部产生强烈的刺激与腐蚀。会造成呼吸困难、胸闷、咳嗽、头晕、等,重度中毒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甚至出现窒息或昏迷。
2、理化特性:氮氧化物俗称硝烟(炮烟),常温状态中会变成二氧化氮。二氧化氮为浅红棕色气体,在21.2℃会变成红棕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
3、应急处理:迅速将病人移至新鲜空气中,松开衣领,保持呼吸道畅通,静卧、保暖、立即吸氧;发生肺水肿时应立即吸氧。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监测;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风量不足严禁放炮;爆破时人员必须撤离至新鲜风流中,等待炮烟散尽后进入工作面,进行洒水喷雾。
六、硫化氢
1、健康危害:鼻和咽喉有灼热感、眼睛刺痛、水肿、视力模糊、咳嗽胸闷、头痛、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全身痉挛、呼吸麻痹直至死亡;高浓度吸入可立即昏迷,在数秒内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有臭鸡蛋气味,比空气重,易燃易爆,极易溶于水,易积聚在低洼积水处和水沟中,可随水流至远处引起意外中毒。
3、应急处理:应立即将病人移至新鲜风流中,脱去被污染的衣物,静卧、保暖、保持呼吸道畅通,头后仰或侧卧。发现猝死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按要求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在通风不良和不通风区域设置栅栏警戒,禁止入内;闻到有臭鸡蛋气味时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立即撤离。
七、二氧化硫
1、健康危害:慢性结膜炎、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眼结膜充血、胸痛、咳嗽、头晕恶心、喉头水肿、痉挛、肺水肿、窒息、麻痹、昏迷以至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有刺激性,毒性很强,吸湿性强,密度比空气大,易积聚在巷道底部。
3、应急处理:应将患者以至新鲜风流中,宽松衣物,静卧、保暖、吸氧,呼吸停止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情况稳定后及时送医治疗。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眼结膜,并滴抗生素眼药水。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监测,在通风不良和不通风区域设置栅栏警戒,进行喷雾洒水,闻到有刺激刺激性气体是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立即撤离。作业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八、氧气
1、健康危害:吸入浓度40%以上的氧气时,会造成胸闷、呼吸困难、肺水肿等;80%以上会造成全身抽搐、昏迷、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无臭,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
3、应急处理: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患者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4、防护措施:保证容器密闭性,避免其接触易燃物、可燃物,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九、振动
1、健康危害:会造成头晕,恶心、心率和血压降低、腰椎损伤、局部振动病(如振动性白指)等。
2、理化特性:振动频率、加速度、振幅是振动作用于人体的主要危害因素,加速度越大,患白指病的可能性越大。
3、应急处理:根据病情进行综合性治疗,应用药物改善末端循环。必要时进行外科治疗。
4、防护措施:控制振动源,限制作业时间,降低振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加强健康监督。患者应注意全身特别是手部的保暖,减少白指病发作。
十、乙炔
1、健康危害: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的窒息。
2、理化特性:无色无臭,属微毒类;工业用品有大蒜气味,极易燃烧、爆炸。
3、应急处理:迅速撤离至新鲜空气处,对受污染区域进行隔离封锁;保持中毒人员呼吸道畅通,呼吸停止应进行人工呼吸。
4、防护措施:工作场所禁止烟火,避免长期接触。
十一、电焊弧光
1、健康危害:引起眼睛畏光、流泪、疼痛,重者可导致角膜结膜炎、白内障;皮肤上可导致红斑病,严重的可诱发皮肤癌变。
2、理化特性:其弧光属电磁辐射,光辐射作用在人体,会导致人体组织发生损伤。
3、应急处理:轻度症状无需特殊处理,眼睛受害重者可用地卡因滴眼。
4、防护措施:保障工作场所照明,按要求穿戴好特制护目镜、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十二、电焊烟尘
1、健康危害:吸入此类烟尘会导致头晕、头痛、咳嗽、胸闷气短等,严重者会导致烟气中毒或尘肺病。
2、理化特性:含有二氧化硅、氧化锰、氟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有毒有害气体、微颗粒的混合烟尘。
3、应急处理:作业中发生不适症状或中毒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及时送医。
4.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 篇四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体检者依法享有对所检查项目、检查顺序和检查目的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3.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义务如实将体检者的体检结果、复查要求及结果、职业禁忌证情况及疑似职业病等情况告知体检者及工厂体检负责人。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3.1医院的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等。3.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体检者有关的内容。3.3体检的流程及体检的注意事项。3.4体检结果的释义。3.5复查的流程。
3.6职业禁忌证的注意事项。3.7疑似职业病的处理。
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承包队、班组)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分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人为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公司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
(8)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9)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
(1)明确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定(改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组织实施对公司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公司各部门、承包队、各级各类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时整改。
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6)组织并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隐患,立即上报,并研究立项整改。(7)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督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职业危害状况。
(4)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5)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各部门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公司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7)安排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督促公司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制度。
(8)指导和督促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9)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5.承包队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承包队负责人是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承包队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
(2)制定本承包队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
(3)开展承包队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承包队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4)组织开展承包队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承包队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承包队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
(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承包队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6)组织本承包队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承包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
6.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劝阻或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2)参加职业健康活动,接受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并掌握本岗位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本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及时上报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
(5)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6)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安全保卫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和改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5)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9)会同工会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
(10)总结和分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11)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2.技术研发部职责
(1)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单位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2)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3)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
(5)掌握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类信息,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件。
(6)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提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7)审查公司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
(8)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9)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
(10)建立并管理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
3.生产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治理工作。
(2)协助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
(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动态。
4.综合办公室职责(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协同安全保卫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为公司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5)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6)制定公司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5.财务部职责
(1)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职业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5)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6.工会职责(1)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民主监督管理。
(2)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3)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职业危害的群众性活动,协助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奖惩工作,并做好罹患职业病职工的救治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职业危害为以下几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听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四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生产作业地点和机械设备进行降尘。(4)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6.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篇六
一、目的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最高领导到各部门、单位及班组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各岗位职责
1、公司领导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依法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在制定本公司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各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
6)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主体工程必须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0)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公司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
2、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2)制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5)负责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建立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6)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8)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1)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2)在组织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组织审定职业病防治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预防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技术措施。
4)对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在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6)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能力,防止职业病防护设施超负荷运行。
7)在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操作规程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8)在考虑长远规划时,必须包括职业病防治规划,改善劳动条件。
4、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职责: 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3)新进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
5)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6)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
5、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和)操作规程的,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各单位、班组职责
1)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单位、班组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班组范围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公司
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二条 事故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安全监察科协助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四条 事故报告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和矿有关单位报告。
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及科室。
三、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集团公司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五条 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
(五)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单位、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四)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五)分析事故责任;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七)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八)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各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在矿井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为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控制灾情,最大限度防止(减小)事态进一步扩大,降低事故影响,便于尽快恢复矿井各系统的正常运转,按照《新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和分析评价。
第十二条 适用于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监察科,并在24小时内到安全监察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各种职业危害事故针对性处理措施。
一、粉尘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作业现场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 10 倍以上,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处理。
(二)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周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发现疑似尘肺病人,应及时进行复查确诊并调离粉尘岗位。确诊后应及时上报并进行治疗。
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采取有效个人防护
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发生中毒的毒物,选择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半水煤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气等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二)询情、侦查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询问中毒人员、被困人员情况;毒物名称、泄漏量等,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内容包括确认中毒、被困人员的位置;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泄漏物质浓度等,并制定处置具体方案。
(三)确定警戒区和进攻路线 综合侦查情况,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警戒区域内与救援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切断火源,严格限制出入。救援人员在上风、侧风方向选择救援进攻路线。
(四)现场急救
1.迅速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2.立即脱去被污染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吸氧气。
4.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观察治疗。
(五)排除险情
1.迅速清除警戒区内所有火源、电源、热源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加强通风,防止引起燃烧爆炸。
2.用大量的喷雾水进行稀释,抑制有毒有害物质漂流方向和飘散高度,同时可采用移动风机,加速气体快速扩散。
三、高温职业病危害事故
1.轻症中暑的患者,让其迅速离开高温或日照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或阴凉处,适当吹风并给以清凉饮料,稍休息可恢复正常;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明显者可给以消暑药物,可很快恢复正常。
2.重症中暑者,应送医院抢救治疗,根据病情分别以补充水分和电解质为主;昏迷者应积极处理昏迷,并要注意预防休克和脑水肿的发生。
四、噪声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出现异常噪音或噪音指标超过国家最高标准时,要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开启备用设备并通知矿调度室。
(二)定期体检发现职工听力严重下降或出现严重烦躁情绪,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化学性皮肤烧伤处置
1.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裤、鞋袜等;
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来水冲洗创面10~15分钟; 3.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4.视烧伤情况送医院治疗。
(二)化学性眼烧伤处置 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三)酸类(硫酸、盐酸)灼伤处置
1.灼伤处先用布擦拭干净,然后用大量清水进行冲洗; 2.灼伤处如用清水直接冲洗会造成局部灼伤部位受伤面积更加扩大,因为酸和水相遇会启到加速发热反应;
3.严重灼伤,立即送医院就医。
六、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8.《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八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容概要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大唐国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职业病防治责任管理的制度。《制度》共分四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各级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责任。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效率,规范职业健康工作方法,为强化公司系统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结合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高温、低温作业、风机试运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合理意见建议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审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部发生的职业病事件的调查及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指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分管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部主任职责
1、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申报,和与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沟通;
2、负责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件并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3、负责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文件、档案的编制;
4、负责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5、负责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具体工作和培训效果的验证;
6、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7、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8、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11、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十条 各风电场厂长职责
1、负责组织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法,防治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时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负责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检查,对车间的设备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当本单位无法解决时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本单位的环境卫生负责。
7、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8、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切实按要求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5、参加审查施工“三措一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联系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联系有关职业病检测机构进行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9、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10、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11、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2、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的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职责: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计划物资部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搞好公司所属特种工作人员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工程部职责:
1、合理组织基本建设,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2、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3、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
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
2、负责对进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验收、保管、发放;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核验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3、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有权拒收经验证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员工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应职业健康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部门和个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业绩考核,并予以通报批评,要求相关部门、个人作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职业卫生事故的,由公司或涉案单位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解释。
9.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篇九
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 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办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办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篇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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