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2024-09-17

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共12篇)(共12篇)

1.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一

江苏大学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因工作需要,江苏大学

流动站(甲方)接受

同志(乙方)进站工作,合作导师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自

日起至

日在江苏大学

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

二、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为:

课题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科研工作助手等,保证乙方进站后能开展工作。

四、乙方研究项目(课题)应在力求结合甲方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的前提下,由乙方与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商定。乙方应在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乙方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是江苏大学,其知识产权归属江苏大学。

五、乙方应按照科研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研究内容时,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六、乙方在站期间应努力工作,进站一年后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并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等书面材料。出站考核合格者予以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出站或退站后下月起停发工资。

七、根据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经审批,乙方在站期间可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八、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科研活动。

九、乙方在站期间的表现不适合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甲方应劝其退站。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校博管办备案一份。

十一、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2.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博士研究生招生

网络化管理 信息平台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9C-0092-02

自从1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工作以来,研究生教育作为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特征的更高层次的教育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研究生教育更进一步大规模的发展,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更大的压力。近年来,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博士点二级学科从1个增加到26个。2011年度,报考广西医科大学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考生达到400多人。传统的人工操作方式已不能满足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管理需要,提高博士招生录取工作效率,加强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证博士招生录取质量,是改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的重要内容。2003年年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编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标准》,该标准是学位与教育教育管理数字化管理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数字化建设的基础。目前,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生管理系统的开发及应用普及很大,但对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管理这一环节,尚未实现比较完善和统一的网络化、数字化管理。2005年,广西医科大学启动硕士招生网络化管理;2008年,广西医科大学启动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化管理。经过多年的努力,广西医科大学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以广西医科大学为例,探析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管理平台的优点

(一)以博士研究生招生数据库为核心,形成博士招生录取流程化管理。建成博士研究生招生数据中心,理顺博士研究生网络化管理流程,可让考生报名、考务、复试、录取、信息发布直接在该平台上进行,加强管理部门与博士考生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水平和博士研究生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增强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开透明度。

(二)管理责任明确,形成逐级审批权限。学校相关部门及学科积极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该平台实现逐层审批管理,学校(研究生院)作为第一层审批管理,专业所属学院为第二层审批管理,专业所属教研室为第三层审批管理,招生信息、报名及相关查询对象为第四层审批管理;做到招生工作人员协同都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简化工作流程,全面实现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逐级审核管理和工作流程自动化管理。

(三)效率高,信息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了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询分析博士研究生相关数据,实现从传统手工管理过渡到自动化管理,对整个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实时监控。

(四)可扩展性强。该平台设计时,由于采用结构化设计方法,能方便地进行扩充,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求,平台提供标准程序接口和良好开放性。生成教育部门要求的上报数据。

(五)平台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该平台设计时,采用密码鉴别技术和多级验证,数据备份与恢复、平台访问控制、权限管理等方面,对用户进行日志跟踪、严防非法用户的登录和破坏,以保障平台的安全性。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主要流程

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内容涵盖网上报考、现场资格核实、安排考场、成绩管理、拟复试分数线划定、考生复试、博士研究生拟录、博士研究生录取过程以及根据条件导出上报数据和发布考生信息。博士研究生招生业务主要流程如图l所示。

三、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管理功能设计

(一)考生报名管理。考生报名模块集成到学院网站,与招生目前采集系统关联。考生通过登录考生报名管理模块(即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申请材料,选定专业及导师等。

(二)现场审核。考生现场提交相关原件材料,研究生学院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考试;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考试资格,并自动转入考场安排库。

(三)考场安排。根据考生人数生成考场编排情况,同时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将座位表、准考证和考场信息发布到学院网站上,以便考生查询。

(四)成绩管理。研究生学院可以通过系统录入考生成绩或直接导入考生成绩,同时发布考生成绩。考生可以通过研究生学院网站的博士研究生入学成绩查询模块查询本人入学考试成绩。

(五)拟复试划分管理。系统根据博士考生复试分数线自动划线,筛选出上线人数并转入拟复试库。系统可以自动生成上线考生情况及每个导师的考生上线情况分析表。

公布博士研究生复试名单及复试时间,考生登录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平台查询复试情况和打印博士研究生复试通知书。

(六)审核博士研究生复试资格。现场验证参与博士研究生复试考生的相关证件和资格,资格通过的考生自动转入博士研究生复试库。

(七)博士研究生复试。该模块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平台的核心,跟踪着整个博士研究生复试管理环节。二级学院、学科根据参与复试的考生人数组织笔试和面试,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平台了解考生详细信息和在线填写复试各项评分和复试记录,综合分析考核确定是否拟录取的意见,并将拟录取名单进行排序,以便于二级学院进行必要的调整,复试小组组长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同时,打印复试汇总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规定的期限对各学科专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网上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负责招生的院领导进行电子签章,并打印拟录取名单签字上交研究生学院,同时生成各种统计及上报数据。

(八)博士研究生录取。学校对进行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录取名单,生成录取上报名单,发布录取名单。考生可以通过学院网站的博士研究生录取单模块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将录取库的考生转入到新生管理模块参与分班、学号编排,然后再转本系统的培养库。同时打印录取通知书。

(九)监控博士研究生复试。博士研究生复试领导小组可以通过视频、语音、文字功能实时监控各个面试点的进程和出现的问题以及填报、评分情况,也可以与面试小组进行交流互动,指导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全程监控面试点过程,提高博士研究生复试管理的透明度和招生录取质量。

(十)统计分析。该平台可以根据指定条件生成各种统计分析报表和各种查询数据报表等。

四、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管理平台的设计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网络主干网以信息中心为中心,设几个主干交换节点,包括各二级学院楼、研究生学院楼、研究生宿舍楼、教学楼等。核心交换机和主干交换机采用千兆光纤交换机。信息中心机房与校内主干即各二级学院楼、研究生学院楼、研究生宿舍楼选用光纤和超5类线联网。服务器操作系统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3以上版本,WEB服务系统采用Microsoft,NET Framework 4,数据库系统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以上版本。

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管理平台设计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结构模式,操作方便和开放性好,具有良好的实现跨平台性,客户端不需要安装,也不受客户端操作系统的影响,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使用系统;有效地减少了整个平台的运行和维护成本。开发工具选MicrosoftVisualStudio,NET(C板C++)、PowerDesigner来设计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管理平台。

3.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三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九寨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九寨沟管理局)的科研工作,提高九寨沟管理局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九寨沟世界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经四川省人事厅批准,九寨沟管理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规范我局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好博士后人才,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四川省博管会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博士后指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研究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九寨沟管理局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局长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是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作站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宜。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科研处、人事处对工作站进行管理。科研处主要负责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管理;人事处主要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和博士后工资福利管理。博士后管理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工作站的发展计划和中远期规划;

(二)审定博士后招收计划、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经费预算;

(三)审定博士后人选;

(四)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建博士后指导专家小组(不含联合培养流动站为博士后配备的合作导师);

(五)审定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

(六)其他需管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工作站设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聘任。

专家指导小组职责;

(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

(二)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审核;

(三)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四)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第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博士后科研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

(二)拟定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和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

(三)拟定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科研活动;

(五)博士后进出站管理;

(六)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

(七)工作站宣传与交流工作;

(八)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二)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三)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五)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课题组合作导师的同意。国外著名高校博士、留学回国博士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优先录用。

第八条 申请博士后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附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博士学位论文、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如暂时还没有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可出具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和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书面证明,获学位证书后须及时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4、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

5、拟报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6、博士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当前身份证明;

7、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8、三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第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录取后按四川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报有关进站材料,获得批准后正式进站工作。博士后进站时,需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九寨沟管理局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科研道德规范,杜绝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协议规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如果因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

(一)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作退站处理。

(二)进站满一年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三)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围绕九寨沟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工作站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并于年终时书面向工作站报告完成九寨沟管理局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研究成果的量化指标是以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与博士后课题项目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EI收录刊物上发表与博士后课题项目相关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与博士后课题项目相关的论文3篇。

第十五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违反管理规定、研究课题无前景、不能完成九寨沟管理局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工作站报请四川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中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九寨沟管理局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我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进入我局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若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文规定,认定其为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出站前可在我局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进入我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学术纪律;

(二)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六)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的;

(八)其他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九寨沟管理局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应依照九寨沟管理局有关员工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不遵守九寨沟管理局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可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退站等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管委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四川省博 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一)日常经费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2、我局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并配置必备的家具。博士后出站后,必须按时交还房屋,并保证屋内原有家具齐全、完好,如有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二)科研经费

1、九寨沟管理局根据九寨沟景区可持续发展需要确立博士后科研项目并设立专项经费,根据经费预算为博士后分期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2、博士后在申报课题时需提出经费预算,项目完成后提交财务报告,帐目清楚。

3、鼓励博士后结合研究计划,通过博士后工作站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及其他渠道的科研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博士后,本着绩效挂钩的原则,我局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其出站流程是: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需撰写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收到博士后的出站申请后,与科研处共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考核评议;检查有关协议规定事项履行情况,审核递交表格的科研成果、家庭成员等内容;将考核情况及工资晋升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出站博士后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报告》;

5、博士后科研项目财务报告;

6、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站手续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流动站一起向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提交要求办理出站需要的全部材料,上报四川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合格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九寨沟管理局所有。博士后在站期间,公开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第一单位应为九寨沟管理局;申报研究成果时,申报单位为九寨沟管理局。在站期间与九寨沟管理局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九寨沟管理局保密规定》。工作期满出站,应按九寨沟管理局有关规定,对需保密的事宜予以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及事宜按国家和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由九寨沟管理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人函[1999]62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以下简称海淀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站目的是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 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一期成员单位为:联想集团 四通集团 北大方正公司 时代集团 北新建材集团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常设在海淀试验区管委会。

第六条 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海淀园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海淀园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最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 海淀园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向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管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我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我站成员单位申请。经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我站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二十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研究项目经费。

研究项目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但如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体、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供,日常经费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也可根据协商,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一次性拨到流动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成员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统一标准租住公寓,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完成我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入我站,由我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成员单位所在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户口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三十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标准发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成员单位同岗位待遇安排。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由接受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三十二条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九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和成员单位需要,愿留成员单位工作的,可留成员单位工作。需流动到下一站或外单位工作的,报全国博管会安排。

第三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海淀园成员单位企业。

成员单位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院、系(所)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院、系(所)负责人担任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并明确至少一名同志为具体联系人。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与校博管办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别分为以下四类:

1.学校重点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一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2.学校普通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3.单位(导师)自筹招收:指各单位在教师编制外招收,或申请人达不到《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工作。

4.学校与工作站或产业基地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各单位核定编制岗位限制,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鼓励在校青年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5:2.5:2.5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作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编制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单位空缺教师编制的1.5倍,各单位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博士后编制总额的50%(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及企业博士后人员不计算在内)。每年经人事处核对后下达给各单位。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正高职教师,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高职教师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申报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岁,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在近2年内)。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申请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除外)。

3.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可在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各流动站应加大选材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数量占招收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学校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优秀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小组由3~5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并将拟招收人员的《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考核表》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院、系(所)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相关材料,按下面材料要求准备齐全后一并交相关院、系(所):

1.《博士后申请表》5份含原件,其中《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所推荐,留学回国博士的《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国外同行专家所推荐; 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

3.如暂未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可由所读院校的研究生院(处)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将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各3份(含原件)。进站半年内补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4.《博士生毕业鉴定表》复印件3份; 5.《体检表》1份;

6.《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3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3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做博士后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3份(含原件); 10.申请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2份(含原件)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2份(含原件); 1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注销证明。

院、系(所)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含原件)与网上资料审核后交校博管办,对不要求留原件的,校博管办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经审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须与流动站签订《华中科技大学聘用合同书》,并按报到要求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有固定期限的在职职工,各单位应按同类教师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2个月。

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所)和校博管办同意后,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履行作为中级岗位教师的其他职责: 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3.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

4.出站后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出站前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达到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第十七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建立由3~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指导和考核,并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流动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相结合。首先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院、系(所)负责人审批,报校博管办备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60天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所)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博士后指导小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校博管办各执1份)。同时,应积极做好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准备,该基金每年三月和八月受理申请。

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研究能力,创造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2)进行中期考核,将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博管办。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劝其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华中科技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院、系(所)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出国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6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聘用合同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2.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

3.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 7.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对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校博管办批准,报湖北省人事厅备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需向所在的流动站提出出站书面申请,一般应于在站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将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送交所在的流动站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能申请出站。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学校确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前3名。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方能申请出站:

1.研究的成果学术水平较高。

2.研究的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3.工作表现较好,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较强。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除此以外,还应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议。

流动站需聘请3位同行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议,并写出书面评语。

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含5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主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必要时,校博管办派人参加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成果写出详细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标准,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校博士后科学基金中支付,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出站申请及评审书》2份;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2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2份; 4.博士后工作总结1份;

5.《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5份(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 6.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各一式2份(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留校工作者不需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者提交);

9.《企业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3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第五章 经费管理以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和管理

1.博士后经费来源:国家资助;湖北省资助;企业和社会各界资助;学校自筹。2.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博士后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学校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各项科研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出站到校外工作,经费统一归入校博士后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外),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其人事、组织关系、待遇等比照学校在岗职工对待(签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可 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

在站期间(按24个月计算)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具体如下:

1.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进第一站薪级工资标准低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16级则按16级执行,高于16级按学校同类、同条件人员薪级工资标准确定。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的第13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八级执行。学校普通招收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级执行(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第十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享受校内公费医疗,医疗费由财务处按学校正式职工人均标准划拨校医院。

2.对于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按进站的第一年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中期考核后,优秀者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合格者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对于学校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仅负责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中期考核后,优秀者学校按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参加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标准予以发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补贴如有结余,由单位统筹使用;如绩效工资超出补贴额度,由单位自筹。3.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启动、配套经费,具体见附件3。

4.学校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如属学校重点资助招收者,学校视情况发给其每月不超过300元的生活补贴。5.享受我校教师相同的科研、论文奖励待遇。

6.单位(导师)自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由单位(导师)负责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备案。

7.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企业管理为主,其薪金和研究经费等由企业提供,并按协议执行。第六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在职人员除外),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在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借托、借读,待遇与我校教师子女相同。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时,其子女随同转出。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用住房,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为规范管理,对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其出站的第二个月起,学校将按华中科技大学有关博士后公寓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申请留校工作的,按《华中科技大学新进校教师选拔考核办法》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的要求(含外文等要求)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未聘上者应流动到其他单位。到校外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委托我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含外文等要求)执行。学校每年受理一次评审。博士后期间的各项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八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博管办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博士后工作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执行,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合作导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校人[20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质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研究队伍,特制定本招收条件。

一、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是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近两年“985”高校及中科院、社科院系统内优势专业毕业的博士,或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指导的博士,或学科发展急需的博士。2.第一学历应为本科且毕业于“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留学回国博士可放宽至40岁。

4.博士研究生期间应有参加高水平研究项目的经历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注:近三年取得突出学术业绩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要求。本科、研究生阶段均在本校完成的博士从严审批。

二、学校普通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第一学历应是本科,博士毕业于“211”高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2.博士毕业不超过4年。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由企业考核招收。

四、各流动站设站单位可在学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具体招收标准。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考核对象

凡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中期考核。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合作企业考核为主。

二、考核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一)优秀 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各单位可向校博管办推荐作为中期考核优秀的候选人: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录用,下同);或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出版独著10万字以上的著作一部。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二等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2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10万元;文科达5万元)。

(二)合格 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累计请假不超过20天,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的国内权威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本专业的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文科可放宽至省部级)。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二等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1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5万元;文科达2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经常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科研能力较差;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一年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上,或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6.长期患病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7.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

三、考核方式

中期考核由各流动站(院、系、所)负责进行。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的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时,由被考核人向指导小组报告一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并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发表或录用的论文、科研、获奖等的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指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在站表现,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由指导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

(三)各流动站(院、系、所)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同报校博管办审核。

(四)网上公布中期考核结果。

(五)将《考核表》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校博管办每年两次集中对申报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进行审核,按符合基本条件人数的15%评审出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今后留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定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优秀者从第13个月起按2200元/月拨付给设站单位,作为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绩效工资的补贴。

(三)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资和补贴,作退站处理,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处理。

(四)若有特殊情况,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流动站(院、系、所)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院、系、所)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

七、其它事项说明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暂停发放各项待遇;超过3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主持科研课题的经费必须是到校经费。

(四)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严重者劝其退站。

(五)各流动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校博士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博士后基金每年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博士后基金资助分启动资助和配套资助。第四条 所有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享受校博士后基金资助,最多可获得20000元校博士后基金资助(含配套资助,留学回国博士最高可到25000元)。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学校特批,可以适度增加资助额度。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所有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单位或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均可获校博士后基金启动资助,资助金额为5000元。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将可获得以下配套资助:

1.获国家级基金(含软科学项目)资助,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最多可获得10000元配套资助;

2.获其他省部级基金资助(含软科学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最多可获得5000元配套资助;

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以学校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最多可获得500~1000元配套资助;

第七条 配套资助可重复申请,但不得超过资助最高额度。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各类基金资助如离出站时间不超过6个月(以所获基金批准文件时间为准),学校将不予配套资助。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完进站手续,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可到财务处办理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经费本;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配套资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所获基金资助的批件复印件; 2.流动站审核; 3.学校审核; 4.上网公示; 5.学校审批; 6.办理经费本。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校博士后基金经费本由博士后本人自行管理,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所需的实验费、材料费、测试费等。2.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① 调研费(含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等)。② 会议开支费(会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③ 日常开支(论文版面费,论文、课题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费,复印费,书费,交通费,邮政费等)。

3.面试来回路费(600元以内); 4.进站报到交通补贴费(300元以内);

5.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资金未用完的,如留校工作,经费可继续使用;如出站后到其他单位工作或中途退站的,收回经费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第五章 附则

6.雨希博士工作室 篇六

  最近,我的排名下滑。老师说过我几次,但之后好像也不再像以往那么关注我了。而且感觉自己的胆子也跟着变小了,和别人说话变得小心翼翼的,生怕让他们不高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崔扬

崔扬:

  成绩的退步使你内心感到很惭愧,但你认为自己在别人心目中还是过去那个优秀的自己,这让你不愿意接纳现在的自己。目前你要做的就是调整心态,敞开心扉,接纳现在的自己。

  第一,打破可上不可下的不合理心态。没有人能始终保持优异的成绩,你也不例外。很多学习优秀的同学都经历过成绩下滑,他们之所以能做到东山再起,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他们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尽快承受成绩落差对心理的冲击。第二,别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自身价值的唯一标准。除了学习和考试,你也要知道自己在其他方面有哪些优点是别人身上没有的。要学会从多个方面来评价自己,而不是把获得优秀的学习成绩作为自己唯一的救命稻草和立身之本。第三,感受生活的乐趣。高三学习虽然很紧张,但复习不是生活的全部。要学会体验生活中的其他很多乐趣。比如以一餐美食来犒劳自己的辛苦学习,用一身自己喜欢的着装让自己的心情充满阳光等。

雨希博士

雨希博士:

  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却感到身上的压力很大,觉得周围的同学都在和我暗暗较量,这让我越来越喘不过气来。

宋高飞

宋高飞:

  俗话说,高处不胜寒。这寒气未必都来自外部环境。表面上你是担心同学对你构成威胁,惧怕他们最终在高考中超过自己。这种担心背后隐藏着对自己的不信任,对自己的恐惧和担心。与其把自己当成对手那样内斗,不如像左手握右手那样,经常和自己的内心对话,让一个我和另一个我相互打气,相互支持。而且,同学之间不仅要共同学习,还要共同生活,享受愉悦。经常和大家一起活动、聊天、娱乐等,不仅可以温暖自己的心,也能够卸掉不必要的压力,齐心协力,全班同学一起实现学习、生活中真正的共赢。

雨希博士

雨希博士:

  每次考试,我发现自己越想拿高分反倒越拿不了。越来越多的失败,让我深深体会到什么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为什么在关键时候我就不行呢?

陈维嘉

陈维嘉:

  正如你体会到的,高考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考查,更是一场不折不扣的心理较量。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你会离成功越来越近;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成功会迈不动脚步。在平时的复习考试中,我们要:

  第一,学会忘掉过去。忘掉自己以往的考试成绩,忘掉往日的胜败和荣辱,让自己的每一次努力都从零开始;第二,学会忘掉未来。忘掉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忘掉光荣榜上的竞争名次,太看重自己的前途,瞻前顾后,反而让脚步停滞;第三,学会忘掉父母。过分强调自己要回报父母,会背上沉重的包袱,无法快乐学习;第四,学会目中无人。任何人都会受到他人的评价,而他们的评价都明显带有他们个人的价值取向。所谓众口难调,一旦心头装满了别人的言论,让自己疲于察言观色,在烦恼和顾虑中怎能一心一意投入学习?总之一句话,忘掉该忘掉的,让事情简单些,再简单些。

7.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七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优秀年轻人才、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师资博士后的招聘、选拔、管理和考核,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招收基本条件

1、已取得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选拔程序

1、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提出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计划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教师招聘信息中发布。

2、应聘者应提供如下材料:个人简历、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的公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主要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导师在内的两位专家的推荐意见。

3、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对应聘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就是否作为师资博士后进行投票,并将投票结果、聘用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对属于全职脱产在站博士后,也可申请转为师资博士后,审批程序同上。

4.经学校批准同意选留的师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分别与学校、学院签订工作协议。

三、在站期间工作职责

1、完成博士后出站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至少承担一门课程(本科生或研究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助课一门并必须系统旁听一门课程(本科生或研究生主干课程),并撰写提交年度教学工作报告;

3、在站工作期间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经历;

4、全程参加“航建学院青促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并达到合格以上成绩;

6、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工作;

7、承担学院及所在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考核及聘用

(一)中期考核

1.师资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后,由学院领导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承担教学及其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按照在站期间的工作职责以PPT课件的形式作述职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并

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3.中期考核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的转为科研博士后或作退站处理。

(二)工作期满考核

1.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由学院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2.师资博士后出站后,向学院提交“博士后期间研究报告”、“航建学院师资博士后留校任教申请表”和PPT讲稿。

3.考核采用答辩方式进行,需进行不少于20分钟的汇报,并回答考核小组的提问。考核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考核合格即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五、有关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其他规定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航建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试行)

附件2:航建学院师资博士后人员考核表(试行)

8.雨希博士工作室 篇八

  最近觉得听课有些吃力,很多地方听不懂,平时作业和考试也没有以前好了,我担心以后越来越应付不了学习。

姜孝臻

姜孝臻:

  高三复习的强度和综合程度比起高一、高二时要高出很多,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你能事先想到以后可能出现的状况,说明你做事很用心。事实上,每个人的学习基础不一样,你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对自己提出相应的要求,一步一步提高自己的成绩。合适的目标会让自己越学越有信心,而过高的目标一时达不到, 体验不到成功,学习的劲头会越来越小。

  只看自己,不看别人。总是关照别人学得怎么样,既说明你有些浮躁,又可能会分散你的精力,无法静下心来,集中心思搞好学习。你要让自己逐渐懂得,自己比别人的心态好了,成绩才会真正好起来。不要只把目光盯在自己不会的知识上,为什么不让自己多去看看自己一天比一天掌握了更多的东西呢。试着做一下,说不定会有不一样的感觉。

雨希博士

雨希博士:

  我是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高中的。以我当时的成绩来看,在三年后的高考中我是有机会考取一本大学的。可进入高中的我渐渐感到有些自满了,也就不那么努力了。依照现在的成绩,考一本是很有些困难了。我想努力提高成绩,可是没有动力。您能告诉我该怎么办吗?

张昌彬

张昌彬:

  在古老的龟兔赛跑故事中,骄傲的兔子在比赛开始时把乌龟远远落在后面,却因为中途睡大觉,把最后的胜利拱手相送。兔子真的是输给了自己啊。喊了预备,就要开始跑。真枪实弹的高三复习才刚刚开始,人家都在发令枪响后跑了出去,你也别站了不动啊,站着也挺累的。想不让自己孤单,就追大部队去。像呆傻的阿甘那样,一直跑,一直跑……

  也许,你真的要比别人多一些危机感。像勾践那样,经常让自己体验到苦、险的感觉。怎么办?身边揣着写有警示语的小纸条、早上起床想象头上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大家都相信,你会有自己的办法的。既然现在你的水平够不着一本,就该把二本当作心中的目标,虽不比高处的桃子那么鲜艳夺目,但也是香气四溢。过些日子,等你够强够高时,摘取高处的桃子不就是小事一桩了吗?

雨希博士

雨希博士:

  高三开始后的几次考试,我都会因为失误而失去好多的分数,其实,这些题在平时我都能做对。同学们送我一个外号“失误大王”,真烦人啊。

田申琳

田申琳:

  失误和马虎好似隐身在潘多拉盒子里,不定什么时候就会飞出来。其实,让它一直呆在盒子里也不是难事,关键是要找到失误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紧张,首先要搞清为什么会紧张。是对自己的要求过高,是担心考不好对不起父母,还是因为担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紧张让你心浮气躁,注意力不集中,思维不流畅,所以要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就可以消除紧张源对自己的影响。比如,你担心考不好对不起父母,可以这样想:父母只是期望自己努力学习,自己只要奋斗了,就可以告慰父母的良苦用心了。

  你也许认为自己的知识基础很扎实,那是不是眼高手低惹的祸,使得你的思路和书写不能严密地同步进行?解题步骤虽然打好了腹稿,但没有白纸黑字一一写在纸上,使得思考和演算相互偏离,成了两层皮,最后当然会出错。

  失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担心失误、害怕失误的心绪。

9.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九

2017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7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江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鼓励申报范围

(一)鼓励申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需求及与江苏重点发展领域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的学位授权点。

1.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2.与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学位授权点。3.与现代金融、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国际航运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基于网络的平台经济、文化创意、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新兴服务业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4.与现代农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性产业及智慧江苏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5.与推进思想理论建设、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等哲学社会科学类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二)鼓励申报江苏空白学科领域学位授权点。1.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304民族学、0306公安学、0503新闻传播学、0707海洋科学、0708地球物理学、0711系统科学、0806冶金工程、0820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4船舶与海洋工程、0827核科学与技术、0836生物工程、0838公安技术、1010医学技术

2.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711系统科学、0836生物工程、0838公安技术、1010医学技术

3.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0353警务硕士

(三)鼓励申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本次新增学位授权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鼓励各高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增列应用型学位授权点。其中,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

(四)鼓励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授予单位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鼓励我省学位授予单位在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将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请新增为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二、限制申报范围

对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社会需求饱和、近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除原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报一级学位点授权之外,本次授权审核限制申报以下学位授权点。

(一)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302政治学、0402心理学、0501中国语言文学、0601考古学、0705地理学、1204公共管理、1302音乐与舞蹈学

(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0452体育、0453汉语国际教育、0551翻译、0951农业

三、不受理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且撤销期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

(二)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10.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十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的范围:全省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收集整理行贿犯罪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当收到本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移送给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收到公诉部门移送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应当逐件登记(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案号、移送部门及移送人、收到的时间及经办人、回执存根及号码)。对公诉部门移送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作为工作卷归档保存。

第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运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收到本院公诉等部门移送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整理录入完毕,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接到报请审核通知后3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第五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受理。凡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受理查询依照下列规定:

(一)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效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三)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查询申请的,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审核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受理。

第六条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应当按照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的查询事项,进行查询。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时,本地的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为申请查询的单2位个人提供查询结果。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且非经本地法院裁判的,须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核实并出据有效证明后,受理查询的检察院可提供查询结果。

对需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检察院进行协助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协助查询申请,省检察院负责向协助查询申请的检察院提供查询结果。

第七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告知。向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结果,须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逐件作好查询结果的登记(包括:申请查询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查询的有效证件及号码、查询的时间、查询的项目及内容、查询的形式及结果、审批人、回复的形式及时间)。查询结果的告知,一般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查询结果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事项,即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同时,应当请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及承办人或个人作出承诺记载。

第八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的反馈。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应负责跟踪了解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

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告知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询的人员应对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用与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条 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对外查询和查询结果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对外查询结果的提出,必须及时、准确,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二)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查询的范围、内容、期限,应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扩大;

(三)受理查询和提供查询结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受理或者提供查询;

(四)不得利用开展查询之便,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五)不得参与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实体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解释,原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人民检察院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编号: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个人:

年月日

附件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存根联)编号:

查询单位(个人):查询日期: 年月日

答复内容:(个人、单位)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在中,有(无)向(个人、单位)行贿,有行贿万元的犯罪记录。

经办人:审批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通知联)编号: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经查询答复如下:(个人、单位)于年 月 日在县(市、区)

在中,有(无)向(个人、单位)行贿,有(无)行贿万元的犯罪记录。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

单位(个人):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需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

院负责受理。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部门)及承办人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件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签印)

承诺单位经办人:(签印)

11.博士后工作站欢迎词 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各位领导、专家能够在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博士后项目开题报告会,这充分体现了大家对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公司再次向大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升,长期坚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前面xx总经理已经详细说明了公司的技术现状,目前公司的研发实力在国内处于领先的水平,具有自主创新的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规模、品牌、成本优势明显,在全球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与世界上的行业标杆企业相比在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方面还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公司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匮乏,技术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高端产品、差异化产品比重亟需提升,因此“十三五”期间,公司将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寻求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机会,共同开展技术创新。

未来,公司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每一位进站的博士后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提供最大的支持和帮助。此次,希望能够以公司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契机,建立与宁波材料所长期稳定友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加大合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紧密结合公司“十三五”技术创新规划,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为主要研究开发方向,以顾客为依托、市场为导向,重点开发高品质、高性能、差别化的高附加值新产品,希望通过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切实解决公司产品某些方面的性能不足,稳定产品品质,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希望通过博士后项目以点带面地推动公司技术研发实力的提升,希望博士后工作站能够在公司内部定期举行技术交流活动,加强博士后与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技术、学术交流,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探索的研发激情,为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带动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使博士后研究成果为更多技术人员所掌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把公司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工作站。公司真诚期待与宁波材料所能够通过博士后联合培养平台更好的实现科研资源共享、校企合作、高端人才培养,使博士后管理工作高效、高质量的持续发展下去,成为公司引进和留住优秀高层次人才的新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公司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公司整体技术创新能力。

最后希望XX市、XX市的各位领导能够为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相信在XX市外专局、XX市人社局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XXX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公司的博士后工作站将充分发挥效能,开拓进取,锐意创新,为公司的发展以及XX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12.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篇十二

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整体素质及学术水平,不断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实现人才强校战略。按照《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范围

从2010年起,按教师补充计划招聘的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全部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师资博士后”的身份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管理

1.学校以协议的方式对师资博士后进行管理。通过协议明确学校、所在单位、博士后培养单位、师资博士后本人的权利与义务。

2.师资博士后除按博士后管理外,所在单位需确定一名教学指导教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师资博士后还要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不少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的教学任务,并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3.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教学、科研及新教师上岗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4.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工作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师资博士后,协议自然终止。

5.师资博士后出站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师资博士后未完成服务期的违约责任为全额返还学校的培养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三、工资及有关待遇 1.师资博士后享受在职青年教师的相关待遇。

2.师资博士后入站后,学校为其发放科研启动经费。3.师资博士后的职务评聘按学校的教师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作期满考核优秀的 “师资博士后”可以直接聘任为副教授。

四、程序

1.各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拟聘教师人选,报学校审批。

2.符合师资博士后招收范围的新聘教师在办理完入校手续后,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为其办理相关入站手续。

3.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将考核结果通知人事处,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师资博士后的出站手续并交人事处存档。

五、其他

1.新聘教师申请到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2.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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