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2025-03-16

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精选20篇)

1.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一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无需申报检疫但不得用于经营或公共餐饮等场所。

4、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跨省引进种用畜禽还需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2.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二

1 选址布局是防控动物疫情的基础

选址时要考虑环境好、无污染的地区,布局要有利于疫情控制,方便场内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在选址时,要选择阳光充足、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好、空气流通、气候适宜、土质干燥、通透性好,同时远离公共水源地、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也要远离能够产生水质、空气、噪声污染的工厂或企业。在布局方面,一要进行场区的全封闭。首先要进行场区和外界环境的封闭隔离,要用围墙、大门等把养殖场和外界环境隔离开,保证场区内有一个安全、安静的生产环境。同时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办公区也要相互封闭隔离。减少动物接触外来疫病病原菌的机会。二是生产区域布局合理。布局要利于畜禽生产、生活、休息,利于清粪、冲洗和消毒,利于投料和配种、治疗等技术操作。

2 外进畜禽是防控动物疫情的关键

引进良种是提高养殖收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优良种畜在品质特征、生产性能、抗病能力等方面都经过多少代的优中选优,在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优势是其他品种的同类畜禽难以相比的。但是引种时要注意千万不要引进动物疫病,否则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引种或外进畜禽时一定要进行常规健康检查、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检疫,从而避免引进动物疫病。需要引进良种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不从疫区引种。要时刻关注国内外疫情发展动向,避免从疫区引进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二是引进动物要进行双向检疫,双向隔离。即引种前在引进动物产地要进行相关动物疫病的检疫,经检疫确认无疫的方可引进;引种到场后不能直接混群,要隔离观察至少21d,再次经检疫确认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

3 做好防疫工作是防控动物疫情的保障

很多动物疫病病程短,感染率和死亡率都很高,一旦感染,很难用药物控制。所以,必须搞好防疫,提高机体免疫力,避免感染或减轻感染率和死亡率。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程序免疫,根据日龄或季节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由于患病、瘦弱、怀孕的畜(禽)要做好记录,适时补免,做到应免尽免,保证密度。二是病健隔离。发现患病动物要立即隔离治疗,防止传染其它畜禽。三要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现有病死畜禽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把病死畜禽全部清理干净,运输到养殖场或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保证及时彻底,不留残余传染源。

4 加强饲养管理是防控的关键

饲养管理做好了,动物的抵抗力增强了,外来疫源隔离了,疫病也就控制住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全进全出。在养殖场的饲养管理中需要采用的是全进全出的养殖模式,要求养殖场在养殖禽类、猪、肉用牛等时,要购买和引进同一批次或同一产地的养殖对象,统一时间进场,统一饲养管理标准,进行同样免疫程序的疫苗注射,并统一对外销售。在进场前和出场后统一进行饲养场所的清洗消毒,从而避免接触其他种群和批次的动物,减少发生动物疫情的机会。二是投喂优质健康全价饲料。根据不同的生长阶段的营养物质需要,采取不同的饲料配方,保证蛋白质、能量物质、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及其它营养物质的充分供应,提高畜禽机体的免疫力和对外来致病因素的抵抗能力。三是加强消毒。场区环境要定期消毒,圈舍、运动场每周要消毒一到二次,饲槽、饮水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粪便及时清理,堆积发酵。四是外来人员车辆消毒进场。养殖场应拒绝闲杂人等进入。如相关人员、车辆确有必要进场的,车辆要经过严格消毒,人员也要经过消毒,换装方可进入。

5 加强人员管理是做好防疫工作的重要因素

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新职工检疫。新入场的职工要进行检疫,确认健康方可进场工作。二是场内工作人员定期检疫。全场职工每年要进行两次以上的健康检查,确认健康方可进行工作,确保不发生人畜疫病的交叉感染。三是避免兼职。在养殖场职工尤其是技术人员要尽量避免到其他养殖场进行技术工作或其他活动,防止带来传染源。

6 控制突发疫情是检验疫情防控工作成败的标准

在发生或疑似发生动物疫情时,养殖场要迅速采取行动,严格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减少疫病的流行和蔓延。主要需采取的措施有:

(1)进行患病畜禽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发病时间、数量、症状、发病率和死亡率等。

(2)及时向所在地畜牧中心或动物卫生防疫站上报疫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并按照业务部门安排进行相关调查和诊断工作。

(3)如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诊是动物疫情的,及时安排人员、车辆进行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安排人员进行场区消毒,控制人员和车辆的流动,控制内疫的流出和外疫的流入。

(5)加强对全场职工防疫知识和相关法规宣传,保证疫情控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6)经调查诊断不是动物疫情的,但是造成养殖动物的发病和死亡的,也要进行相应的患病动物隔离饲养、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3.规范动物检验检疫,强化检疫措施 篇三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措施

动物疫苗是全球各地区为消灭动物传染病所采取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各国政府防止动物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和在国内蔓延而使用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特别是对于一些至今都无疫苗的动物传染病而言更是尤为重要,例如死亡率100%非洲猪瘟。英、美、德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检疫、扑杀、封锁和消毒上严格遵守“四严”措施,才有效预防了口蹄疫、牛瘟和猪瘟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在国内的散布传播,避免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随着国际上传染病防疫格局和动物疫苗形式的完善和发展,检疫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逐步成为建立全球食品安全体系和动物防疫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现阶段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状况

(1)相关部门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我国对动物的检疫工作起步较晚,在国际贸易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进出境检疫工作也较晚,加上没有相应的政策宣传和受传统思想观念与工作习惯的影响,一些畜牧主观部门、政府机关以及农牧民群众、基层领导干部、畜牧兽医和技术人员没有高度重视对动物的检疫工作,没有完全认识到检疫对畜牧业、旅游贸易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以及动物疫病的防控方面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少地区出现“重防轻检”的情况,导致检疫的工作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思路不清晰、措施不得力,存在工作进展缓慢、开展面窄的缺点,检疫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拒检、逃检等违法事件不断发生,检疫工作人员缺乏创造性和积极性。

(2)检疫体系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相关部门没有设立起承担检疫工作的独立检疫机构,一些单独设立的检疫站或兽医站都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人员,在下达检疫任务时,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者执行,难以展现出检疫工作的责任、目标、义务和权力。

(3)产地检疫工作没有及时到位

由于产地检疫工作的面广、量大,其所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规模场点的检疫难度大,另外受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传统疫病防控模式、农耕模式的影响,我国至今仍没有对产地进行全面的检疫推广工作,一直没能有效的将产地检疫率提高至百分之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动物疫病扩散的安全隐患。

(4)屠宰检疫工作的不规范

检疫工作的不到位还表现在不规范的屠宰检疫工作上,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多个部门交叉管理造成检疫工作管理的“空档”。各部门没有明确其职能范围,为检疫工作的执行带来不便。二是屠宰检疫场地过于集中。检疫时间和场地布置的不合理给私屠乱宰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整个动物产品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屠宰场地设施简陋。屠宰人员所使用的屠宰手段和工艺都较为原始,没有符合现今的防疫条件,难以落实到位检疫措施。四是定点屠宰检疫的范围小、种类少。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屠宰检疫工作,知识在一些主要城市实施猪、牛、羊的定点检疫工作。

3 强化动物检疫措施

(1)加强政策领导和媒体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在我国社会生活、经济和政治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动物检疫工作,帮助人们树立起“防检并重”的积极思想,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检疫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发挥出对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另外,还可以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书刊等媒体对其进行传播,着力宣传有关动物检疫方面的知识和法规,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推动检疫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2)健全和完善职能独立的检疫体系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检疫工作从兽医工作里分离出来,并将其设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我国检疫工作体系,设立起职能独立的检疫站,规范各级动物检疫机构的名称,改善各地区动物检疫机构名称杂乱的现状,帮助检疫执法部门树立起权威性和独立性,逐步实现动物检疫工作与国际的接轨,促进中国兽医官制度的落实实施,纠正合署办公室在工作上所造成的敷衍、推诿等不良工作影响。

(3)加大对检疫工作团队的建设

不论多么严谨科学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实在检疫工作人员方面,那么运用再先进的设施、再完美的标准、再健全的制度、再高新的知识都是无用之功。如果检疫站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那么检疫工作就难以正常顺利的进行开展。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在有效保证检疫质量同时加强对检疫队伍的建设,根据实践工作需求加大对检疫部门的事业编制,关注对检疫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从制度和政策上为我国建立检疫团队予以强有力支持。

4 结语

4.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四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要、任务。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优质的动物和产业是国家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成交的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或缺。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动物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传染病已达196种。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备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进口合同(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七节)。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货主或其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缺点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定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飞行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规定。以下动物产品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三、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口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工艺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指运地一般为转关货物运输目的地和最终报关地;

5.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篇五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

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家禽,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

用。

4、引进雏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雏禽,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禽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禽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禽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禽只在左脚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禽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禽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禽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禽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6.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的程序指南. 篇六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下列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实施。

1.2.1供港澳活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2供港澳活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3供港澳活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4 供港澳活猪: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出口观赏鱼: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令(《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

2.指定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

隔离检疫场的指定在出境动物报检前进行。

3.报检

3.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在动物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该批输出动物的议向书、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等有关书面资料,经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

3.2无隔离检疫要求的出境动物,至少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且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境动物,应按照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的原则确定报检时间。

3.3出境动物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或者供货协议、动物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其它相关单证。产地检疫证明可在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提供。

4.隔离检疫

4.1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根据我国与动物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书面要求,或贸易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明确隔离检疫期要求的,根据输入国家提出的应检疫病或应证明卫生状况的疫病种类,或我国规定的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期,并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2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日常监管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需要时,可派检疫人员驻场。

4.3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检验检疫人员对大中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加施识别标记(如耳牌);对小动物进行群体检查。

4.4隔离检疫期间,出境动物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5隔离检疫场要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蝇。

4.6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隔离检疫场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离检疫场内不得存放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动物隔离检疫期间,不得饲喂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停药期的规定,并将使用情况填入日常监管记录。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4.7.2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饲养人员应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隔离检疫场。

4.7.3如实做好隔离观察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4.8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国家标准GB/T18088-2000采集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填写《送样单》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4.9根据需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5.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5.1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

5.2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6.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7.检疫出证和处理

7.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格式4-1)、《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

7.2临床疑似或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7.3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国家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8.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9.运输监管

9.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9.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不得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

9.2.2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10.离境查验

10.1离境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10.2离境查验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10.3放行及处理

10.3.1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

10.3.2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参照7.

2、7.3处理。

10.3.3对于准予离境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更换有关检验检疫证明。

11.资料归档

7.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七

为科学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规范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考核评估工作,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18日上午在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北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有关专家, 部分地市级动物疫控中心主任参加,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盖卫星、防控处处长刘恩勇出席会议, 并听取了与会专家意见。

会议对如何在年出栏万头以上大型养殖场全面实施猪瘟等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行动与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有机结合进行了深入研讨。盖局长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大型养殖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行动的阶段目标, 细化养殖场和县、市级动物疫控中心的责任分工。此外, 会议还就湖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净化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组建省级净化协作实验室及责任分工等内容进行了交流讨论。

通过本次会议, 初步部署了湖北省2017年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增加了疫控系统与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农科院等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为全面推进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八

1.动物疫病防疫误区

1.1思想认识存在侥幸心理

在当地部分养殖户(特别是动物饲养量少的养殖户)由于防疫意识不高,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养殖过程重发展轻保护,重效益轻防疫。认为养殖与防疫无关,不但不支持积极主动的动物防疫的工作,反而去阻挠防疫工作的进行,给防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1.2 防疫认识错误

在疫病防疫过程中,重疫苗接种轻饲养管理措施。以为免疫接种是万能的,片面以为只要是防疫做好了,动物的防疫做到位了,将防疫等同于免疫接种,对消毒等生物的安全措施认识不足。最终导致外界的病原广泛存在,增加了畜禽传染上一些疾病的几率,给养殖业主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3 平时重养轻防

在当地,很多养殖户在平时饲养过程中,为了节省资金,对疫病不进行防疫,一旦发生,病情无法控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4 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保护

在农村,养殖主要以散养,小规模饲养为主。养殖户为了节约资金,养而不防,防而不严,重效益轻管理,一味地加大饲养密度,不重视对畜禽排泄物的集中收集、处理,甚至出现乱排乱倒,动物尸体乱扔乱弃现象。造成环境污染,传播疫病。

1.5 场舍建筑布局不利于防疫

饲养动物的环境和猪舍大多选择一些的废弃的屋舍改变一下而成,所以各方面的环境很差,如通风、光照、透气、保暖性能等方面表现很差,天气改变时会造成一些感冒、疾病的发生。一些散养的和不规范的操作还是很多。一些分散管理的方式没有严格管理的制度,户挨户,栋连栋,场接场,没有一些必要的隔离和安全措施,发生疫病的时候,隔离非常的困难,影响到整个防疫的效果,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个别规模养殖户目前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场区内没有实现统一管理,不同年龄和用途的动物同舍,不分动物生长时期和饲养用途,把不同种类的养殖动物放在一起,由于饲养密度大,一旦发生疫病,隔离封锁更加困难。

1.6 缺乏疫病防疫监测体系

对动物疫病观察能力差患病动物在患病初期容易被忽视,发现时已经到中后期,病情严重,拖延了诊治时间,应诊时预后不良,失去了治疗价值,造成经济损失。

1.7 交易流通环节无检疫

在当地畜禽仍主要是采取集市的方式进行交易,在许多地方,交易、屠宰、加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但很多交易市场大多建在闹市之中,路边道旁,里面的规模不是很大,畜禽来自很多的四面八方,进入市场缺少很有效的免疫处理,很容易造成疫病的传播。

1.8基层防疫体系脱节

防疫经费投入很少,基层的的一些畜牧兽医中心的很少,条件非常简陋,形同虚设。除简单的体温剂、听诊器、注射器、保温箱、消毒喷雾器外,没有比较先进的疫病监测诊断设施,加之无专业兽医防疫人才,很多地方有站无人,形同虚设。无法保证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2.当地动物疫病危害及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当地新增加的动物疫病就有10余种,其中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圆环病毒等疫病均对我地的养猪业造成了较大影响;2010在当地爆发的动物口蹄疫给小型养殖户造成毁灭性打击。总的来说,当前动物疫病流行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2.1疫病种类多,流行范围广

由于养殖规模不规范、饲养密度过大、防疫技术落后、检疫不严格等。造成疫病种类不断增多,易造成大面积流行。

2.2旧病新变,危害更严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畜禽饲养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养殖经营范围扩大、畜禽及其产品流通渠道增多,成为疫病流行的客观条件,导致猪瘟、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等已经被控制了的疫病又重新抬头,某些疫病呈扩散蔓延之势。

2.3亚急性型疫病日益增多,病情更复杂

养殖户引进种畜、种禽、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显著增加,检疫不严格,以及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配套措施,致使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并呈流行扩大之势。

2.4滥用药物,滥增剂量,使病原产生抗药性

由于未能充分掌握病原体的发生与变异规律,在流行过程中被误诊或免疫失败。同时,在病害防治中,长期盲目滥用抗菌药和含抗菌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导致病菌耐药性的普遍产生,防治效果越来越差。

3.建议和对策

3.1组织培训,提高养殖、防疫技术水平

对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组织参加相应的养殖培训班,通过学习和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科学养殖技术。

3.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让养殖户认识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产业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3.3健全防疫机构,提高防疫技术人员技术水平

加强基础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定期举行培训班或讲座,分层次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4加大执法力度,发展规模养殖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完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切实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予出具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不准销售、宰杀和进入流通环节。

3.5重视动物免疫程序的建立

9.竹鼠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总结 篇九

自2009年来开始养殖竹鼠以来,陆续更换了几个场地,经过仔细思考后于2012年建设并投入使用该场地,场地位于雷山县永乐镇加勇村排吉组乌住湾,鉴于资金薄弱和前期技术不成熟等原因,该场地尚未完工,各项设施设备正在陆续完善。反复摸索各种养殖技术后2014年养殖经验趋于成熟,并于2014年申请特种养殖证,经州林业局审批后获得特种动物驯养繁殖证和经营许可证,禾氏竹鼠养殖场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5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周围500米内无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1000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四面有山,准备在养殖场周围建设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准备在大门口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施设备趋于完善

1、准备在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1台,用于保管疫苗。

2、准备在进入场区门口设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消毒器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预设有库存消毒药。

3、准备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1台(或留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

时还准备筹建有一个100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准备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制度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四)人员符合要求

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5人,有专职饲养员2名;普通饲养员3人,并且经过培训后上岗,身体健康,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上述是我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自查情况,经过自查发现我场仍然还存在很多不足,如: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各种设施等不是很完善,我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内容。目前自我认为基本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现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报,望主管部门及时给予现场审核。

禾氏竹鼠养殖场(法人):

10.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十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11.药用动物蜈蚣的养殖技术 篇十一

1.蜈蚣的生活习性。①喜栖息在阴暗潮湿的石块间、墙角或草堆边;②雌蜈蚣有怀抱卵群孵化和护仔特性;③立冬前后冬眠,翌年惊蛰后出洞觅食;④饥饿时相互残杀。

2. 蜈蚣繁殖。雌蜈蚣4龄后才产卵。5~7月为产卵盛期,每次产卵40~50粒,25天后幼蜈蚣从卵膜中孵出,由母体保护,20天后仔蜈蚣离母体自由觅食,此时应将仔母蜈蚣分开饲养。

3. 选种苗。蜈蚣种苗不一定要购买,在清明、立夏间捕捉野生蜈蚣即可作种苗。蜈蚣极少生病,饲养期间无须药物预防。

4.建蜈蚣池。池的规格大小随养殖规模而定。以直径0.4厘米的铁丝为骨架,用水泥浇制成1米见方的池,池顶装活动玻璃小片,池两端开通风口,通风口安窗纱布,池壁衔接处要密封,池底铺20厘米厚的泥块,泥块上面用砖头、碎石进行有规则的堆叠,并留有缝隙,以便于蜈蚣活动。

5.蜈蚣的饲养管理。①饲料:蜈蚣喜食蛤蟆、地鳖虫、菜青虫、蚯蚓、蛇、蛾、蛆虫及其他动物肉,辅以嫩草、水果皮、胡萝卜等。②供水:夏季在蜈蚣活动区内设置4~5个小水盆供水,保持土面潮湿,冬眠时防止池内长期干燥,在孵化期地面应保持干燥。③环境温度:蜈蚣适宜生长的环境温度为25~32℃,低于10℃即进入冬眠。冬眠期要在池内放些稻草、鸡毛等保暖物,定期打扫池内的食物残食,保持池内清洁。④严防中毒:在池周围100米之内禁放或使用农药、生石灰等,以防毒气吹入池内引起蜈蚣中毒。⑤适时分开仔母蜈蚣:母蜈蚣常会吃掉初生的仔蜈蚣,因此当幼蜈蚣能自己觅食后,应及时将母蜈蚣转入另池饲养。蜈蚣还有大吃小、强吃弱的现象,在饲养中应将大小分开,强弱分养,养殖密度不能太大。⑥精心喂养仔蜈蚣:小蜈蚣身体长到8厘米时,食量大增,应在晚上8~9点到凌晨3点期间,投喂足量的体软多汁小虫类食物。

12.浅谈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的监管 篇十二

1 加强规模养殖场科学规划布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优越, 饲草饲料资源丰富, 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2011年, 畜牧业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蓬勃发展, 因此, 在规划布局上要统筹考虑, 从长远着眼, 从眼前着手, 结合全国《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资源优势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 合理规划布局养殖区域和产业带, 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证, 通过政策手段给予引导。目前, 全市规划并基本形成了以巴山土鸡、生猪、肉牛、南江黄羊为特色的四大生产基地。

2 掌握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内容

2.1 监督指导落实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

监督指导业主落实常年免疫制度, 按规定程序自主实施强制免疫和二次强化免疫;认真落实饲养管理、消毒清洗、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确定补免时间。

2.2 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和防疫档案

监督指导业主建立健全各种防疫制度, 如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引种审批及隔离观察等制度, 并上墙公示和严格执行;完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等, 督促业主如实记录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车辆及人员进出、引进动物申报审批及隔离观察等有关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2.3 监督指导动物调入调出管理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

监督指导业主按规定落实检疫申报、引种审批、市外动物调入备案、隔离观察等制度;严格落实病害畜禽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严格消毒, 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场内, 特别是要杜绝畜禽贩运人员随意进场选购畜禽等情况发生。

2.4 监督业主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监督业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确保规模养殖场 (小区) 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 以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

2.5 加强规模场 (小区) 驻场兽医业务指导

督促规模养殖场 (小区) 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驻场兽医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 , 指导驻场兽医依照《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落实动物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和兽药使用规定, 加强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 确保驻场兽医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3 落实规模场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制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落实规模场 (小区) 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制, 对每个规模场落实1~2名官方兽医, 实行“一对一”监管。明确规模场 (小区) 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 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 接收社会监督。官方兽医对规模场 (小区) 的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并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定专人每月收集汇总辖区内驻场官方兽医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4 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13.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十三

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疫证明种类:

1、《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

四、服务条件(申请检疫范围):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五、申请材料:

1、报检应随带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需凭免疫证明或免疫标记信息资料;

2、不能随带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提供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或其他免疫(消毒)证明,或者由本机构委派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3、办理出县境检疫证明须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表》;

4、野生动物报检应出示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相关证明。

六、服务程序:

1、报检时限: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2、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作检疫标志;

4、一般情况下,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立即出证;需经隔离饲养观察或实验室检测的,在检疫结果确认合格后出证;

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予办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6、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经消毒后给予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七、收费依据: 依据《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5]63号)收取。

1、大家畜:动物3元/头、产品4元/头。

2、中家畜:动物2元/头、产品3元/头。

3、禽兔鸟类:动物0.2元/只;产品0.3元/只。

4、雏禽:动物0.09元/羽。

5、犬:动物3元/只、产品3元/只。

6、蜂动物检疫0.8元/箱。

7、大型野生动物检疫20元/头。

8、中型野生动物检疫10元/头。

9、小型野生动物检疫20元/头。

10、其他动物检疫2元/只。

11、实验小动物检疫0.4元/只。

12、零散脏器、碎肉产品检验0.09元/KG。

13、种蛋产品检验0.15/KG。

14、大、中、小皮张消毒0.8、0.5、0.1/张。

15、毛、蹄、骨、角消毒0.09/KG。

16、车、船、机仓喷雾0.4/M2、17、外包装消毒0.3/M2

八、办理时限: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服务部门:xx市动物检疫监督所 地

址:x路30号 联系电话:xxx

14.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十四

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防疫、消毒、引种申报及报检,病死畜禽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特与各养殖场(户)签订此责任状: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完善消毒设施,按消毒计划实施消毒,并作好记录;

二、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并建立完善的免疫程序(重点:禽流感、鸡新城疫、五号病、蓝耳病、猪瘟等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执行跨省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对引入畜禽必须按照检疫制度申报检疫,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四、引入畜禽和畜禽出栏时,必须按照检疫制度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病死畜禽进行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七、主动接受相关技术部门及乡镇兽医站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

八、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规定;

九、养殖场(户)若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XXX动物卫生监督所XXX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单位(养殖场、户):

单 位 法 人:

15.动物检疫样品的采集与检疫技术 篇十五

1 检疫材料的采集原则

1.1 时间性

病死动物需立即采集病料,尤其在夏季不应超过4h。拖延过久,则组织变性、尸体腐败,侵入其它细菌有碍病原检出。而对于初步诊断为病毒感染的动物,如从其活体上采集病料,必须在发病初期、急性期或发热期进行,否则病毒会很快在血液中消失,组织内病毒的含量也因抗体的产生而迅速下降。

1.2 典型性

采取病料的种类应根据传染病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脏器、排泄物、分泌物等。

(1)要选择典型动物,即未经药物治疗、病状典型的动物,这对细菌性传染病的检查尤其重要。

(2)要选择典型材料,即采集病原体可能在其中含量最高的材料;在采取病料前,应对动物可能患某种疫病做出初步诊断,侧重采集含病毒或细菌量最多的脏器或内容物。动物濒死期有败血症症状的,死后应采心血、淋巴结、脾、肝;有明显神经症状的应采取脑、脊髓;有黄疸,贫血症状的,应采取肝、脾。

1.3 无菌性

样品采集全过程应无菌操作,尤其是供微生物学检查和血清学检查的样品。所用器械均应灭菌,包括采样用具、盛放样品的容器等,做到既要避免污染,又要防止病毒被灭活。采取一种病料,应用一套器械,不可再用其采集其它病料。否则,必须经过(火焰,酒精)消毒,才能采取另一种病料。采取的脏器分别装入不同的容器内,一般先采微生物学及血清学检验材料,然后再采病理组织学检验材料。采集完病料后对解剖场地及尸体要彻底消毒。

1.4 安全性

在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要注意安全,防止感染;同时防止因病原扩散而造成环境污染。当怀疑为炭疽时应禁止剖检,可在颈静脉处切开皮肤,抽取血液做血片数张,立即送检。

2 病料处理

要想使试验诊断得出正确的结果,除采取适当的病料外,需使病料保持或接近新鲜状态,为此需对病料进行处理。

2.1 病理组织学检查材料

采用10%福尔马林液(市售甲醛溶液1份加蒸馏水9份)或95%酒精等固定,固定液体积应为病料的10倍。如用10%福尔马林固定组织,经24h必须更换一次新鲜溶液;神经系统组织需使用10%福尔马林,并加入5~10%的碳酸镁。

2.2 细菌检查材料

一般用灭菌的液体石蜡、30%甘油缓冲盐水或饱和氯化钠溶液来保存病料。

2.3 病毒学检验材料

一般使用50%甘油缓冲盐水来保存。需做组织学检查的材料最好使用包音氏液或岑克氏液。

2.4 血清学检验材料

从发病猪无菌采取血液,注入灭菌试管中,室温或37℃放置0.5~1h,然后4℃冷藏。

3 动物检疫的方法

3.1 临场检疫

通过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一系列的检查,分辨健康家畜和病畜,是活畜(禽)产地检疫最常用的方法。

3.2 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的期限:大家畜一般不超过40 d,禽类15 d,野生动物25 d,小动物7~10 d。在整个隔离检疫期间,所有动物不得使用抗生素药物和接种疫苗,以免影响结果判定。

3.3 实验室检疫

主要有病理组织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等。

3.3.1 病理组织学检查技术

在被检动物中,具有临床症状,一般的检疫方法又不能确诊,或病畜出现死亡,则应进行病理学检查。有些疫病如猪萎缩性鼻炎、马鼻疽、新城疫等通过病理剖检常可获得确诊。病理组织学检查技术弥补了肉眼检查的不足,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常使疫病得到确诊。尤其对肿瘤的定性,脑组织病变检查有极高的价值。常用的有石蜡切片、苏木素-伊红(HE)染色法、快速冰冻切片。

3.3.2 病原学检查技术

对于大多数传染病,只有通过病原学检查技术分离到致病细菌或病毒等,鉴定后方能最后确诊。它的特点是较复杂,要求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同原因引起的传染病需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如细菌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微镜检查法、培养检查法、生化试验、动物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查;病毒性传染病则先要进行病毒分离培养,而后采用包涵体检查、病毒培养性状观察、病毒形态学观察、病毒核酸检测(聚合酶链式反应,即PCR技术,主要用于微量样品和不完整病原的检测,尤其适用于个体极小、难于观察且难于人工培养的病毒的检测);寄生虫病要采用虫卵检查法、虫体检查法。

3.3.3 免疫学检查技术

免疫学检查技术对某些传染病的诊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采用病毒的分离常得不到肯定的结果。由于许多传染病的抗原、阳性血清和诊断液已商品化,只要采取可作为抗原的被检病料或被检血清等便可进行。免疫学诊断具有需时较短、操作简便、结果可靠的优点。

主要方法有:凝集反应、沉淀反应、标记抗体技术、补体结合试验(CFT)。另外,变态反应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一些慢性传染病的检疫与监测,尤其适合动物群体检疫、畜群净化。该技术是牛结核病检疫、马鼻疽病检疫的常规方法。

近年来,安徽省桐城市养禽业快速发展,养殖规模日益扩大。免疫预防接种已经成为养殖业中关键的技术措施,是诸多预防动物疫病手段中最经济、最方便、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免疫接种能否获得成功,不但取决于接种时疫苗的质量、接种途径和免疫程序等外部条件,还取决于机体的免疫应答能力这一内部因素。接种疫苗后的机体免疫应答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生物学过程,所以,接种过疫苗的禽群不一定都能产生坚强的免疫力,一旦易感动物经免疫后抗体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就容易导致动物发病,此现象称为免疫失败。也就说免疫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疫苗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很多规模养禽场仍旧常有因免疫失败而导致动物发病的现象发生,这不但给养殖户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动物的防疫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动物免疫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帮助养殖业者减少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养殖效益。

1导致免疫失败的可能因素

1.1抗原因素

动物体内的病毒在复制过程中,将它携带的遗传信息传递给子代。由于有些病毒核酸聚合酶的校正能力较差,使一些部分遗传物质变异的病毒生存下来,产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在抗原上稍有差异的病毒颗粒。这种变异正是病毒自我发展,追求生存的一种机制,所有微生物中都存在这种现象。其中大多数病毒粒子被体内抗体所中和,小部分没有被抗体中和的病毒颗粒经过大量的复制,逐步取代了原有的病毒,发展到一定程度引起动物发病。

另外一种病毒的突变是由于病毒的基因组之间发生了交换,从而使包装好的子代病毒发生了抗原变异,这就导致病毒抗原在短时间内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异,致使疾病的突然爆发。这两种情况下,对动物体的免疫都是效率极低或者是无效的。

1.2疫苗的质量

在集约化养殖场中,一个群体有很大的规模,对于鸡来说可达到上万只,疫苗的保护率不是100%的,因此,免疫动物接触强毒后存在少数免疫动物发病的现象是正常的。而且,由于病原本身时刻都在变异,但制作疫苗的速率永远慢于病原的变异,最终导致免疫失败,这也许是免疫失败的根本原因。另外疫苗的制作、保存与运输、使用上还有若干问题造成免疫失败,也不容忽视。

(1)疫苗质量不合格。疫苗的质

导致畜禽免疫失败的原因探索与防范

16.野生动物养殖把好十关 篇十六

2. 消毒关 消毒是养殖生产的重要环节,养殖场应根据饲养动物的种类与习性,制定一系列严格的消毒制度,其中包括建立消毒池、人员消毒、场地消毒、用具消毒等。

3. 饲料关 在野生动物的饲养过程中,应制定科学的饲料配方,适当添加饲料添加剂,促进饲料营养的吸收利用,提高动物生长、生产性能。

4. 水源关 野生动物饲养用水一定要保证清洁无污染,有条件的地方可引用山泉水或钻井取地下水。

5. 防疫关 养殖场要制定严格的卫生标准,定期刮扫粪便,清洗食槽、地面、笼具等,对各生长时期的动物严格使用疫苗。

6. 空气质量关 为了改善养殖场的空气质量,除及时清粪便污物外,可在动物饲料中添加EM菌,以促进饲料的吸收利用,降低粪便的臭味。

7. 音乐关 养殖场每日定时播放轻音乐或古典音乐,弱化野生动物好斗、不合群的习性,为野生动物营造轻松、愉悦的生长环境。

8. 技术关 当前国内野生动物专业化生产的程度还很低,大部分养殖场还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使疾病频繁发生影响质量。广大养殖户应先掌握饲养技术要点,切不可匆忙上马,一定要到有整套技术培训的场家引种。

9. 制度关 许多养殖场管理上随意性太强,缺乏相关配套管理,从而严重影响养殖效益。养殖场应根据所饲养的动物的特性制定各项严格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养殖效益。

10. 污染处理关 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建立沼气池,一般养殖户可建立污水净化池,池内种植水葫芦等用于分解污水,净化后的污水可用于灌溉牧草、果树等。粪便一定要用EM做无公害处理,再用作其他农产品的肥料,防止二次污染。

17.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十七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动物养殖场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要报告动物防疫情况。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18.出入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指南 篇十八

一、我国禁止入境旅客随身携带除伴侣动物(仅限于犬、猫)以外的各种动物入境,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宠物入境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疫苗注射登记卡),有效期以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二、我国对入境伴侣动物的输出地没有限制;对入境伴侣动物注射识别生物芯片不作强制要求;如果伴侣动物在3个月以下,国外还未注射疫苗,国外官方机构不能出具检疫证书的,不允许入境。

三、伴侣动物作为旅客入境时的“携带物”,必须随旅客一起入境。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到达口岸后,要主动向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并提供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作为随附资料。

四、旅客没有入境记录或入境时没有海关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直接将猫或狗从国外托运入境的,对其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按照进境活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

五、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伴侣动物实施现场检疫。伴侣动物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转移至指定地点(可在旅客家中)隔离观察30天,伴侣动物在指定地点隔离期间,不允许与其它动物和人接触,如发生异常情况,旅客必须主动和隔离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六、出境伴侣动物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须提交伴侣动物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疫苗接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19.养殖场动物检验检疫 篇十九

1. 广泛宣传, 正确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的意识

宣传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必须向全社会特别是养殖者、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经销人进行广泛宣传, 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的意识。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在养殖区张贴标语, 发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明白纸”“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明白纸”“动物养殖生产者明白纸”, 也可对规模养殖场下发“报检通知书”等方式, 告知广大养殖生产经营者报检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报检方式、电话等。

二是要加强培训, 对养殖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 动物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 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要告知并公示管理相对人报检的环节, 促使其依法报检、主动报检。明确其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 动物到达肉联厂、定点屠宰场 (厂) 、动物中转场之前, 动物屠宰时, 动物产品离开肉联厂、定点屠宰场之前, 动物离开动物中转场之前, 参赛、参展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之前由货主或厂 (场) 负责人在当地的场地交易报检点或驻场检疫室报检;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跨省、市、县、乡镇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到达输入地后, 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出县回到产地后, 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承运人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再次加强车辆的消毒;外县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到产地收购动物, 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车辆消毒合格后方可承运动物, 严防车辆带毒。严把每一个关键环节, 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三是要逐步建立动物产品报检登记制度和管理相对人备案制度。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仓储等的管理相对人, 区乡两级实行管理相对人登记备案制, 记录其一年之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经营情况, 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重要的依据, 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 纳入动物及产品经营的范畴。

2. 科学布局, 建立方便于民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

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是受理动物检疫的窗口, 因此, 建立报检制度, 必须科学合理建立报检点。按照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原则, 科学设立报检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规划本辖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 并加强报检点的建设, 组织开展报检点的各项工作。报检点应按照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的规定悬挂标志,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报检电话。报检点应上墙公示报检程序、报检电话、动物检疫员姓名与证号、检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同时, 报检点应建立规范的检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证章领用记录等。

3. 严格检疫, 确保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不进入流通环节

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落实动物检疫措施。因此,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必须严格实施检疫, 这就要求一是要尽快提高检疫人员素质。动物检疫人员的素质到位是动物检疫的基础, 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掌握各项检疫措施和程序, 为保证动物卫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具有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三是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四是要严格检疫处理, 严禁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五是要统一检疫合格标志。制定统一检疫操作规程, 对报检的动物和畜产品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标志的一律放行;凡未经检疫的一律补检, 检疫合格的加盖或加封检疫标志, 对检出的病害肉一律无害化处理。

4. 强化监督, 促进报检制度的全面落实

20.遂平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篇二十

1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坚持四个面向宣传,即“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民知法懂法、经营者守法不违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2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

针对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对象复杂、不能出差错的情况。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领导尤为重要。因此。畜牧兽医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监督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再和监督员及各镇派驻检疫人员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巧取豪夺、违法办案、执法枉法、买卖票证、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后要从严处理。坚决清除这些害群之马。保持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真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3 搞好检疫监督管理 提高“两员”素质

我县现有监督员8人,检疫员25人,新聘5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5人。分布在14个镇中。针对检疫力度薄弱,基层检疫任务量大、面广。检疫设备落后,检疫人员素质差等问题。我县主要从“两员”的培训、考核、整顿人手,重点从业务技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继续录用上岗工作,对不合格的解聘待岗。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及时调换,形成人人自加压力、自觉学习、严格执法的氛围,提高整个检疫队伍的素质。

4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严格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我们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全县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经营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及其产品仓储单位和个人、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进行一次清查摸底,组织管理相对入学习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诊疗、仓储、经营加工者的动物防疫意识,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审核时,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顿,限期整改。凡是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予以处罚。通过监督检查,树立执法权威性,促进了办证的自觉性、主动性,并逐步扩大了办证范围。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办证随意、无证生产加工的混乱局面。形成了先办证、后开业,主动申请办证的制度。凭证守法经营已蔚然成风。

5 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促进检疫工作开展

经常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县规模饲养场、农贸市场和屠宰场的检疫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要求活畜禽凭证运输、经营、屠宰加工比例达到100%。对猪、牛、羊出售、运输、屠宰等凭耳标及免疫证检疫率达100%。屠宰场合格产品凭证出场率100%。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加强屠宰管理和市场管理,打击私屠乱宰,严格控制未经检疫畜禽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使肉类市场达到规范化管理。同时加强对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监督管理,建立24h值班制度。严查过往畜禽运输车辆,逐车登记,严格消毒。通过实地查证验物和监督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产地检疫及运输检疫的开展。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全县的检疫、监督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6 制定规章制度 建立执法办案程序 完备业务档案

我们制定了“考勤奖惩制度”、“检疫票证管理和审核制度”、“检疫员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程序”、“稽查队工作职责”、“动物屠宰检疫规范”、“畜禽产地检疫

规范”等,通过制度程序,制约监督员和检疫员,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检疫工作全面开展,提高整个检疫监督队伍素质。

7 严格实施产地检疫 以监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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