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共10篇)
1.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一
德清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委管理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总经理(行长、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县委组织部、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 1
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控制职务消费水平,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 2 的需要。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人数。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不得因领导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3
费用,以及日常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加油,以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原则上应当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公务用车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有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车辆,不得接受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赠送的车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在薪酬体系中包括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在薪酬体系中不包括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所 4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人数后,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业务餐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进行,不得在高消费餐饮场所、会所等进行宴请。
业务餐饮活动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五章 会议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超范围、超标准开会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六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企业收回。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差旅活动中住宿、伙食等费用标准和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八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德清县乡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德委办〔2014〕2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执行任务,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港澳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期间与执行任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支或补贴出国(境)费用。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局或县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分项目编制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国资委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备案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职务消费预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总体预算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情况。
(二)本职务消费预算变动情况分析。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匹配情况,本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
(三)上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分项目按人编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案报告中进行说明。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 8
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县国资局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在执行前应事先报县国资局或者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不得有中央和省、县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执行,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主要职能机构。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县国资局、县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备案管理,切实加强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二
2009年1月22日, 三鹿毒奶粉的事件最终以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 三鹿集团高层管理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画上了句号。 (1) 然而, 食品安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这起轰动一时的毒奶粉案件而画上休止符。随着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关注, 2009年以后, 皮鞋酸奶, 有色馒头, 掺假羊肉, 注水猪肉等事件的曝光让人们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乱象, 翻看这些案件可以发现策划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已经不在是小打小闹的小作坊了, 而是一家家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企业法人。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公司人格的存在, 公司人格意味着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理论上董事、高管这些决策者并不需要对其作出的决策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相关的责任。在目前我国商业诚信缺失的背景下, 对相关公司社会责任和董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应该作出重新的审视和判断, 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消费者注意义务会不会产生良性的效果呢?
二、扩大董、高对消费者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其建立起来的原则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股东承担受信义务, 公司只应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 即所谓的“股东至上”。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的绝对营利性的理念会对社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公司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与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是负相关的关系。人们开始讨论,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而不仅仅是为股东赚钱的工具。
(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的美国, 早在1930年代已经萌芽, 并形成了两派观点鲜明的对立立场。赞成公司社会责任的人通常基于下列的论点:首先, 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发生了变化, 已由纯然的经济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其次, 从长远的角度来衡量传统公司行为的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 公司负起社会责任, 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 提升公司隐形的投资, 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最后, 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帮助处理社会上的问题, 因为某些社会上的问题是由公司造成的。而反对者则依然坚持传统的公司行为和责任标准。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确实对现代法律产生了影响。到了1980年代开始, 现代法律意识到了其重要性, 并将这一理论写进了法律之中。在商法比较发达的国家, 比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准则》中, 都包含着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我国的立法也逐渐重视公司、董事的社会责任。比如说我国将“社会责任”写入了法律, 《公司法》第5条明确实用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根据该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3)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1条:“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第86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应当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 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 重视公司责任。” (4)
(二) 董事、高管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公司的社会责任最终应该具体落实到公司内部哪个机构呢?关于社会责任的争论实质上就是从这一个问题衍生而来的。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的历史上述已经提及, 具体在1927年到1932年之间, 这场争论的焦点就是董事和经理应当为谁负责。
董事、高管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吗?利益相关者理论是解释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 也可以解决董事、高管是否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 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提供者 (股东) 、人力资本 (管理层、雇员) 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居民、消费者) 之间组成的契约网, 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投入各种要素, 以取得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 公司就是各种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相关者的联结。公司的设立于存续并不仅源于股东的投入, 不能将公司捆绑于股东之上, 相反, 公司是一个独立并超越于股东的、有着自身利益的自我实体。基于公司创立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和法律人格, 该法律人格不仅仅源于股东, 还源于其他利益相关者。 (5) 按通常的理解,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义务相对方的。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究竟多大呢, 并未达到完全的共识, 最广泛的理解指那些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现实的以及能够被公司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些群体和个人主要包括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社区、自然环境以及整个社会。 (6) 关于如今从债权人、雇员、或者自然环境来论述公司社会责任或者董高责任义务的文献较多, 然而很少从公司社会责任角度来谈及董事、高管与消费者之间义务关系。
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 也有扩大董事、高管义务的这种趋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3条:“董事会应该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的147条增加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7) , 但是该条建议并未在新的《公司法中》得以体现。
(三) 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既然依赖于董事、高管履行, 那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又是多大呢?实际上, 董事、高管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也是有层次的。类比自然人的注意义务, 不同情况下董事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8)
第一层, 董事、高管应尽的基本义务, 就是保证公司遵纪守法、合规经营。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个人社会责任在核心上个共通点。在社会中, 个人有追求自己的幸福快乐, 公司也有权追逐利益。然而个人虽有权追求幸福快乐, 其行为需要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样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其行为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第二层, 董事、高管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较高层次的义务, 就是基于商业伦理的要求负责人的经营, 这是在商业伦理意义上承担的社会责任, 可称之为商业伦理责任。某种程度上, 公司承担商业伦理与自然人以伦理为行事准则有着相似性。公司的商业伦理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分配给公司承担公平责任;第三次, 董事、高管对利益相关者承担更高层次的义务, 这类的责任可称为社会公益责任, 对公司的要求较高, 是基于慈善目的利用公司的资源回馈社会。
董事、高管于消费者的义务应该属于应尽的基本义务, 在不跨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 确保公司盈利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三鹿奶粉的董、高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是因为他们逾越刑法的底线, 未履行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因为社会环境的和外部法律的缺陷, 董事、高管也应该负起第二层所说的较高的义务, 更好的保护消费者。
三、扩大董事、高管对消费者注意义务的现实必要
刚从理论方面剖析了扩大董事、高管对消费者义务的可能性。若从三鹿等食品安全的案例出发, 单就食品类公司现今的社会环境、外部法律、监管效率等方面考虑, 可以发现从公司内部挖掘一种内在的约束力来抑制食品安全问题是有客观必要的。
首先, 截止最新的统计数据:在2013年7月, “英国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中, 从家可供给的食品、食品的利用率以及食品质量和安全性三方面评估了107个国家的食品安全状况。数据显示, 去年全球食品安全平均53.5分;发达国家仍然占据排名的前1/4, 美国继续高居榜首, 挪威和法国分列第二和第三。相较此前一年, 中国的食品安全得分减少了2.2分, 排名下降4位, 60.2的得分排在107国中的第42位, 处于世界中上游、发展中国家前列。千万不要被这单纯的排名蒙蔽了双眼, 与发达国家相比的话, 中国的食品安全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9) 还有一份想当震撼的数据, 一位叫吴恒的复旦研究生在2012年时候发表了一份名为《易粪相食,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的调查统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其收集了从04年开始到11年为止各个地区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大约3000份新闻报道。 (10)
其次, 虽然那些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直以社会的问题需要法律来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以及强制, 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指数排名靠前, 和其法律本事的完全和监管实践的效率是分不开的。实际上,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仅靠《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控制董事、高管不为了过分追求公司的利益而作出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政策是完全不够的。我们已经把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义务清楚的分了层次, 对于第一层来说, 这是一种法律责任。尽管三鹿的董事长触及了法律的最低线而受到的刑罚, 但这样类似的食品安全案例在中国少之又少。在吴恒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图》中, 那并未触及刑法而类似掺杂掺假、非法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问题数不胜数。我们是不是应该试问下我们法律底线是不是过于宽松了呢, 或者法律本书存在着多多少少的缺陷呢?以《食品安全法》为例, 其85条仅规定了, 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未涉及非法添加剂的问题。○11再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虽然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条款, 但是真正要得到双倍赔偿并非易事情。因为, 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意以下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消费者有因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三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 要满足这几个条件并有效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 由于外部环境和法律本事的缺陷, 在混合各种行政监管体系混乱等因素, 依靠外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靠不住的。如若从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出发, 扩大公司的决策者即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义务, 来保障公司不触及法律的底线或者公司对消费者负担更高的义务是有这种现实必要的。
四、扩大董事、高管对消费者注意义务的制度设计
由于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的责任主体地位, 所以董事、高管对于其作出的违法的决策, 只要不触及刑法犯罪的底线, 就可以免除其的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 减轻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而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 在这样的监管混乱, 法律不完善的食品生产行业, 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 宁愿冒着可能被行政处罚的危险, 也会支持董事、高管的政策。所以说, 法律是不是应该建立一些列的制度, 从公司的内部根源入手, 增加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来杜绝这种不诚信的商业决策的出现。
第一, 鼓励公司章程中加入董事、高管对消费者注意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公司依据章程来约束其成员, 并以此章程作为该种组织的行动指南。对于公司的管理者而言, 他们是基于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公司章程的认同而加入公司。○12如果法律鼓励股东在创立公司时候把管理者对消费者注意义务写入公司章程中, 就能更好的约束管理者的决策。其次, 公司章程中加入此类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股东就会成为董事、高管的潜在监督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鼓励公司章程中加入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其实质就是呼吁股东在创立公司的起初考虑到其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 更把公司的利益着眼于长期。
第二, 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高管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趋于保守, 我国的董事民事责任在公司法律规范中占据微弱的地位, 董事的民事责任体系并没有建立。纵观整部《公司法》许多条款只是举例了董事的义务, 却忽略了违背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更不用说是违反对消费注意义务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了。就像诸多食品安全的案例来看, 对于董事、高管更依赖于刑法和行政法的规范。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相比, 董事的民事责任是保护受害者、恢复正义最为直接和有效的一种责任形态。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 行政责任以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 而因为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的紊乱, 造成了许多董事、高管甚至是公司违反的法律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其的违法成本, 这也是近年来食品安全案件频发的一个内在原因。民事责任是由蒙受损害的受害人根据本身的意愿直接追诉, 请求损害赔偿。《公司法》中明确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不仅仅可以使消费者除了向公司进行求偿, 也可以向作出违法决策的管理者进行追索, 这一点也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除了以上所说的补偿功能外, 确定董高的民事责任还具有威慑和预防的功能, 董事的赔偿责任不同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罚金, 常常具有不确定性, 使董高惧于高额的赔偿罚款, 从而选择正确的行为。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以来, 食品企业的诚信问题不断被曝光。在如此诚信缺失, 外部法律不健全、监管不效率的环境中, 从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出发寻求一种新的监管和治理方式是否更为效率呢?本文从公司法的理论依据与中国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环境角度出发, 探讨公司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扩大董事、高管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的可能性, 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注意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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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三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就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精神要素,是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由于领导干部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处于“为首”的地位,其法律素质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本文中笔者试图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尽些微绵之力。
为进行本项研究,我们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分解为法律知识、法律评价、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个方面,围绕这四个方面设计了包括29个封闭式问题的问卷,随后对某省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50份,收回251份,收回率71.7%.在收回的251份问卷中,地厅级干部34人,县处级干部59人,科局级干部158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3.5%、23.5%和63%.一、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状况及特点
1.普遍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知识是素质的基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从调查情况看,当前领导干部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于作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性,有94.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而且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对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学习过法律知识。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还是比较准确的。这说明经过十几年的普法,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对“三五”普法规划中要求的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被调查对象中,除宪法外,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一半,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甚至不及30%(分别为26%和20%),系统学习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仅有37%.调查中发现,有27%的领导干部竟没有学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令人堪忧的现象。
第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例如,对于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宪法常识问题,回答的正确率仅有56%,除了1.6%的人回答不知道外,有17.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执行机关,2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就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当问及是否学习过行政诉讼法时,有49%的人作了肯定的回答,但能正确回答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应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的人,却仅有15%.另外,不少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内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检查、处罚这类限权或剥夺权利的行政行为认为是执法,而对为公民法人登记、发放抚恤金这类赋权的行为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行政执法。
以上情况表明,领导干部虽然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但自身的知识准备不足,尤其是宪法、组织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国家体制、法治原则、领导干部职权的产生、运作、界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严重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把握不准。
2.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法律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和总结。正确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会指导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评价和采取正确的态度,同时也会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传统法律心理。
调查显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尤其在“民告官”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上,有了一种平等、平和的诉讼心理。但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调查所显示的情况还不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在权威观念上,仅有67.3%的人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甚至还有8%的被调查者选择“法律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尤其不能大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点。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只有41.8%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2.6%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另有15.6%的人回答“不知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以及“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样的法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还相当淡漠。有71.6%的被调查对象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管理主义的水平,而对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依法治吏”采取认同态度的仅仅有25.9%.3.对实现法治国家寄予厚望,但对法制建设的现状评价不高。一个领导干部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前景,这关系到他能否建立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这种信念又反过来影响他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因此,领导干部对法律现象的评价,应是其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
调查资料显示,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和现存法律制度的作用,被调查对象均作了较为肯定的评价,如在回答“您
注重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培育,并且持之以恒,那么在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上就会事半功倍。
思考之二:对干部的法制教育是重“管理主义”还是重“控权主义”。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起点的,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因此,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控权,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也不应该离开这个核心。在我国,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以控权主义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几千年来,我国一直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权大于法是中国典型的传统政治文化。由此产生法乃治民工具的认识和消极守法观念,也造就了一大批被动的法律承受者及一小撮滥用法律的特权阶层。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我们通过修宪,确立了权力须在宪法和法律控制之下运作的法治原则,但作为一种文化,尚未在人民心中扎根。本这次调查显示,相当多的领导干部还是在工具意义上看待法的价值和功能。对这样一种法律观,有学者称之为“管理主义法律观”。③这种观念的形成当然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是当前干部法制教育中没有突出“控权”这一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也是造成“管理主义法律观”历经三五普法而“岿然不动”的重要原因。
思考之三:关于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这次调查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是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的落差。我们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有关。什么叫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法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但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实现法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的。况且仅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的法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也值得怀疑。国家强制力可以惩治不法,但无力塑造一种法治文化。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并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的,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法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④。有些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缺乏那种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就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上司的压力和干扰。可见,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在领导干部心目中真正地树立起来。当前我国领导干部法律信仰失却的原因,据笔者调查中的体会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缺乏信仰法律的文化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除一段短暂的秦代以外,法律只占辅助的地位。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归结为其迅速灭亡的原因。所以在秦以后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赖的思想。建国以后,由于对“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⑤等导师名言的极端崇拜和对旧法统的义愤,造成了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毛泽东同志甚至说:“法律那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⑥。在当时领袖对法律的蔑视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其二,是现行法律运行中的缺陷。一方面,处在由传统体制向现代化过渡中的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融其内在的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使执法者无所适从⑦。信仰本来是对一种稳定的、内在合理性价值的尊重与信服,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使人们不由不对其神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理想状态,也对人们的法律信仰产生了消极影响。可见,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实践来塑造,这就包括立法的规范化和执法严肃化,人们企盼着立法法和监督法的出台。
思考之四:关于干部法律素质与体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信仰,就一定能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吗?从调查的情况看,尚不尽然。调查结果还显示,领导干部们面对的问题越具体,其法治原则流失的越多。这种情况在基层,尤其是科局乡镇一级更为严重。这一级干部年青,其文化素质是比较高的。按一般规律而言,他们的思想中更少人治传统,而更多法治理念,对实现法治应有更强烈的渴望。但是,在权和法的较量中,他们表现的更易于放弃法治的原则而屈服于权势的压力。这是为什么呢?
如前所述,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一种精神要素,其成长和发育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处在权力网络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法律素质尤其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往往被制度的不合理性所扭曲。王人博、程燎原两位先生指出:“任何法治观念在一定国家的传播及其对传统法观念的变革,都需要一种适当的制度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法治观的转变,必须以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转换为依托;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是法观念变革与启蒙成功的条件。否则,那些具有合理性的新观念,只能被碰得头破血流”。⑧当我们透过上面的统计数字,把目光注视在体制层面时就会发现,官员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的选择既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无奈。何增科先生曾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基层政权体制存在的弊端:第一,上下级政权组织之间“一手乌纱帽,一手高指标”的压力型体制;第二,人事制度上各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第三,财政体制上的权能脱节;第四,领导机关(党委)、执行机关(政府)和监督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检察)之间权力和责任配置不平衡,等等。⑨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有些领导干部唯上是从,唯权是崇,地方保护,藐视法律,滥用职权就不足为怪了。尤其当屈从于权力可以获得更大利益,起码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时候,法治信仰、法治原则都会在这种选择面前低下高贵的头。看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以权力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对干部的法律素质发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以崇尚权力为导向的政治体制是抑制法治精神张扬,影响干部法律素质提高的主要原因。
4.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四
最近,山东潍坊市委组织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座谈了解等形式,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行了调查,认为今后应着重做到“四个抓实”:
一、抓实资源整合,合力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尤其是高素质的企业家是一种“稀缺资源”,对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起着主导作用。要以战略眼光和从全局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工作观念,完善政策机制,合力培育一支过硬的企业家队伍。
一是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调查发现,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中,89%的认为参加培训非常有必要;61.1%的认为采取“专题讲座与研讨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好;55.3%的认为培训时间3至7天较为适合。在培训内容上,想提高“经营决策能力”的占68.9%,“提高文化素质”的占64.4%,想“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市场能力”的分别为64.2%和63.1%。下一步,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企业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选择部分专业培训机构推荐给企业,便于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提高自主培训的积极性。
二是着眼于精神激励,加大对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调研发现,对企业家最有效的激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其次为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此,要制定、完善以精神激励、提高企业政治待遇等为主的激励机制,增强他们的成就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多条渠道,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创业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尊重企业家的环境氛围。
三是发挥部门自身优势,帮助企业选拔培养后备干部。69.5%的人认为选拔后备干部对
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50.5%的认为“内部培养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的培养途径比较好。调研中,不少同志提出,希望组织部门帮助企业选拔高层次管理型人才,帮助企业搞好人才测评。根据企业需求,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选拔人才提供帮助。要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评价制度,加快组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开发适用不同类型人才的测评技术,逐步建立综合反映品德、知识、业绩等要素、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建立以基本素质、业绩档案、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择、使用人才提供基础条件。
二、抓实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第一资源”助推企业发展
人才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调查列举的“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中,人才列第一位,其次为资金。因此,要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储备人才提供渠道和信息,提高核心竞争力。
注重引进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制定人才优惠政策,积极为重点企业集团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引进所需的各类人才。鼓励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以项目为纽带,采取项目聘用、技术合作、管理入股、管理咨询、兼职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认真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形成人才引进的集聚效应。
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报告,通过供需见面、自主洽谈,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用,逐步形成以资本所有者需求、经营管理者满意为主导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扩大公开招聘范围,盘活人才资源,推动优秀人才在行业间、企业间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间合理流动。
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高层次人才联系平台。充分发挥组织部门联系专家、联系人才的作用,实现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层次人才的有效对接。开展好首席技师、拔尖人才评选活动,加快“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整合全
市科研力量,支持更多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发挥企业家联谊会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家论坛”、“企业家专题活动日”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抓实企业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
调查发现,有41.9%的人认为目前影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工作方法陈旧”,37.7%的认为是“职责不明确”。下一步,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贴近企业实际设置组织机构。把党组织组建工作作为首要环节来抓,按照与企业改制、组建同步的原则,设置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多种党组织类型。推行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本企业管理层人员无合适人选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委派党组织书记。逐步规范企业党组织成员任免范围和程序,实现管理规范化。
贴近生产经营开展组织活动。把搞好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企业的中心任务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围绕中心任务落实党建措施,用生产经营成果检验基层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效果,切实把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体现到企业经济发展上来。要注重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依靠真抓实干推动企业发展。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凝聚作用、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使员工的自身需求与企业发展融为一体,与企业共存共荣。
遵循企业规律参与重大决策。进一步明确、规范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内容、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包括党组织参与决策沟通制度,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和决策落实制度、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组织党员群众关心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等。完善和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讨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工资奖励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以产权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监督体系,将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置于党组织、股东和职工、法律的监督之下。
5.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五
调 查 者:完成日期:
对基层央行合同制守卫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姓名
调研时间: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调研地点:xx市人民银行分支行。
调研对象:部分合同制守卫人员、基层央行管理人员、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顾客。
调研内容:
1、基层央行合同制守卫人员职责范围。
2、2011年以来基层央行管理人员对于守卫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
3、守卫人员社会地位的明确与调查。
4、一般情况下合同制守卫人员的月薪与福利待遇概况。
5、实行录用合同制守卫人员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现金量与保有量的增长。因此带来繁重的发行基金守押任务。①总行先后印发了《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逐步改善守押岗位人员年龄老化、力量不足的现状,从而切实保障基层央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因此,聘用一些合同制人员担任守库押运工作是大趋势,经过一年来的运行中发现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二、调研背景:
1.1调研对象简介
1.1.1姓名:于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工作,地方央行守卫人员。2011年于中支担任守卫人员一职。任职期间一直保持着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押运规则,押运过程中无一起事故发生。
1.1.2姓名:张经理,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工作,地方央行管理人员。2001年于中支担任银行经理。十余年的工作经历让张女士对银行各种职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情况了如指掌。充分协调好银行内部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
1.1.3姓名:沈大爷,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工作,退休工人。由于经常办理银行业务所以对银行的情况比较关注,为本次调查提供了大量的观点意见。
二、调研内容及分析
2.1基本情况
2.1.1保卫守押岗位合同制人员职位是属于金融/证券/期货/投资 保安/家政/普通劳动力类的,这个职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企业的相关的保卫守押岗位合同制人员工作调研、保卫守押岗位合同制人员工作计划、保卫守押岗位合同制人员工作实施、保卫守押岗位合同制人员工作检查等。
2.1.2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可以说合同制职工跟临时工的性质是一样的,以合同的形式雇用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享有工作待遇和补贴。正式工是享有国家终生工作待遇和补贴,但在工作性质上是没有根本的区别的,都是为公司创造利润。
2.1.3[1]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保卫部门只招男生,工资待遇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作为年轻小伙子,而且年龄也已24、25岁了,虽然工资在地方上略高些,但相对快成家立业的小伙子来说生活压力还是很大的。
2.2实行时间短,机制不成熟
2.2.1管理制度模式不够完善,竞争考评、人才选用机制还不够健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的一些考评考核没有针对性,也没有一些固定的考核考评办法和标准要求。往往组织考核都是在考核前才将考核细则下发下来,纯粹为了考核而考核。滋养出一种“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思想,整个队伍就不会出现竞争优秀、积极向上的朝气。在人才选用上,往往会按照部队的老一套,以入队时间长短来衡量一个人的能力
2.2.2竞争考评、人才选用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不能考察到人员的具体能力,导致在选拔时不能挑选到适合的人员。
2.2.3管理中存在着缺位现象。据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辖范围内下发了《2011年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招聘公告》,拟招聘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20名,我县支行分配合同制人员2名,主要履行守库岗位职责。所招聘人员系南昌中支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县支行目前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主要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而通知和暂行办法仅为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市中支对县支行如何加强对所招合同制守库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还没有下发明确的管理细则,造成县支行因对聘用合同制人员在管理上没有可以执行和操作的依据,存在着管理缺位的现象。
2.3工资福利待遇低,工作热情不高涨
2.3.1性质地位不明确,由于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现在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来明确提出合同制消防员和协管员的身份地位,没有建立与正式员工正常的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缺少与其工作相对应的晋升和薪酬等方面的激励机制,造成职业稳定性远远无法与正式职工相比,导致了合同制人员对自身发展前景堪忧而影响正常工作。这就导
致不仅仅是现役消防力量,社会上乃至部分合同制消防员本身都看不起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大多数人仅仅是将其看成是一种暂时性的谋生手段,或是一种过渡性的工作,一旦找到比之稍好的工作就会马上辞职不干。
2.3.2据调查,XX地区的合同制消防员的月工资(扣除各类保险后)是1900—2000元左右,消防协管员的月工资(扣除各类保险后)是1500--1600元左右。工资收入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劳动报酬正常调整制度。
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建立安置费制度,在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费根据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其中,月工资按照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除了这些,就没有其他平时或年终福利费。
2.3.3合同制守卫人员由于不属于正式编制,较正式人员,不能完全享受正式人员的福利待遇,难免有的同志心理不平衡产生消极想法,导致在工作中的消极对待,这也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4为银行增添新鲜血液
2.4.1增加了活力,主要表现在原来6人时每位保卫人员超负荷量很大,增加二人后压力减少,从而切实保障其他人员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其他职能,(因为保卫工作不单单是保卫金库安全,而且还有综合治理,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等工作)。
2.4.2保卫部门战斗积极性高,战斗精神旺盛。思想稳定,工作态度端正。保卫部门内部竞争评比性强,工作任务完成好。有利于队伍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服从和遵守纪律的意识。
2.4.3在职工队伍的比例上,逐步解决了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促进保卫部门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保卫部门职工工作主动性显著增强,工作质量明显提高聘用合同制中的多劳多得原则和奖惩政策,进一步调动了保卫部门人员的积极性,他们的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
三、对策与建议
3.1对守卫人员的要求
3.1.1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思想稳定但有旺盛的战斗精神。工作态度端正促进保卫部门内部竞争评比性,工作任务要完成好。在执行任务的时候要严格遵守制度要求,不能马虎大意。要有承担意识,不能存有侥幸意识,更不能根据工资的多少而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
3.1.2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金融知识及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对现有守库业务还不熟悉,对监控设备的操作还没有完全掌握,自身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同时要清楚不能因为目前合同制人员属编外用工,与正式人员在待遇上有较大区别,缺乏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要有工作积极性。
3.2对银行制度完善建议
3.2.1[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银行应该坚持从制度入手,结合实际,制定了《合同制守卫员激励奖金发放办法》、合同制守卫人员量化管理加、扣分统计表、月度合同制守卫人员民主评议表、半年(年终)合同制守卫人员等级评定民主测评表、合同制守卫人员量化管理登记表、合同制守卫人员等级评定表、合同制守卫人员个人资料卡,合同制守卫人员月激励奖金发放情况公布表、通过制度的建立,从部队管理、政治学习、日常工作、训练考核、等各个环节对合同制守卫人员作详细规范,并使合同制队员的实际工作和奖励待遇相挂钩,公开、公平、公正评价每名队员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干好干坏不一样,促进竞争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适当提高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守库值班值勤补助标准,使他们长年坚守风险岗位,超时工作的付出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相适应;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县支行合同制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晋级、晋升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建立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使奖罚严明,奖勤罚懒的分配激励机制真正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提高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2.2增加工资待遇,加强在职培训。一方面从提高守卫人员思想认识入手,积极开展宣传,引导他们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教育他们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政策法规、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加强对合同制人员的业务技能、内控网络操作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合同制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保卫技能,让他们尽快融入到支行这个集体的团队中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3.2.3营造关爱氛围。建立支行行长、分管行长、保卫科长与合同制守库人员的定期谈心制度,通过谈心让他们正视自己,打消的心理自卑感,消除他们的心理隔阂,从而体现支行领导对合同制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开展以老带新的帮扶活动,确定由库管经验的老同志对新进的合同制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扶,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正面思想教育,通过正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站好每一班岗,完成所交办的每一项任务。
注释文献
①总行:按行政区分,从上到下依次为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网点(储蓄所)②政策法规、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参考文献
[1](p3)百度文库,浅析基层央行守库岗位合同制人员的管理,2012年3月13日
6.对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几点思考 篇六
一、职务发明创造概念的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 就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这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廓清:“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便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外延, 下面, 我们继续探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对该条作了更加详尽的解释:“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 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以上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同时也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标准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取得的进步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修订版, 与之前相比,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制度更显优越和进步,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中,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该规定只是举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 但没有明确其定义。现行的《专利法》明确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仅明示了何为职务发明创造, 而且将原来的“物质条件”修改为“物质技术条件”。“技术”两字的加入, 表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所利用的单位的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条件, 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 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拥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情报和技术资料, 如技术情报、技术档案或设计图纸等。相比而言,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并说明了发明创造中创造性构思的重要性。因此, 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来说更重要。
其次, 合同优先原则应用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上。如前所述,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这样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上革除了简单地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律归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弊病, 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从而, 有利于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使其自筹资金, 按照市场需要立项目;更有利于单位闲置资金和设备等资源的合理利用;最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职务发明人或设计者同单位之间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的规定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 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1、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划分及权利归属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
(1) 仅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
因为在职工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 职工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显然处于主动地位。是职工直接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人身性很强, 职工不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 只要他能获得此项物质技术条件, 他就能够完成此项发明创造。而单位的此项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 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相同或类似的一项发明创造来。在我国, 由于公民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 所以能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完成发明创造本无可厚非, 而且应多鼓励, 只要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损害单位合法利益就行, 应把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 以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单位的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的利用, 则可以借鉴别国先进经验, 给予单位优先有偿实施权。在这里, 我们强调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 是因为这种对单位的物资技术资料的利用, 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2) 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全部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不合理、不公平
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的法律规定表面上看是在注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但事实上, 对发明人个人权益的忽略, 严重阻碍了职工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发挥, 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到国家、集体的长期利益。而且, 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只赋予单位, 本身就是一种不近合理的规定, 因为无论是履行本职工作, 还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 但最终完成发明创造的仍是发明者个人。发明创造正是通过发明人复杂的脑力劳动完成的, 作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不可能进行这种脑力劳动的, 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 所以, 发明人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 不可否认, 单位的资金和设备等为技术成果的获得储备了基础, 但是, 技术规范和工艺的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 单位的技术创新的获得关键是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复杂、艰辛的创造性劳动。而这种新的技术成果一旦获得, 就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低廉工资, 不过只是一般科技劳动的价格表现, 与具有创造才能的科技人员给单位所带来的巨额的相对剩余价值是不可比拟的。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不够具体, 标准不够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 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 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 可以看出, 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但是对于发明人和设计人怎样去实现“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因此, 这里的问题是怎样制定明确具体的方法步骤来落实这些规定。而且这里还存在的问题就是, 标准不够精细, 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2%”、“不低于0.2%”由于发明创造的意义有大有小, 因此应当区分对待而不是笼统规定“不低于”。另外, 作为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员很难知道实施该项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是多少, 或者其许可费是多少。因此, 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四、改进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所存在的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专利法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应当将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规定为职工个人发明, 而不是职务发明。相应地, 发明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全部归于发明人和设计者。
第二, 对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虽然归发明人个人享有专利权, 但应当赋予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 如优先实施权或者独占实施权。
第三, 对于怎样保障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 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步骤, 比如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查账的权利以便于确定其所应得的报酬, 或者设立国家或者民间专门的专利评估机构, 来评估专利的价值从而确定发明人所受补偿的具体额度。
第四, 应该将“补偿”的标准细化, 而不应当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多少, 因为不同的发明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 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当享受不同的补偿比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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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S].2010.
[3]张永华: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J].电子知识产权, 2001 (3) .
[4]朱姣林:职务发明成果归属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04 (3) .
7.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七
(X交通局纪委)
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近年来,XX交通得到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一些腐败分子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等优势,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肆意侵吞国家集体钱财,既阻挠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发
展,又严重损害了交通部门的形象。如前几年我系统被区检察院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全部涉及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主要特点
1、涉案人员多为一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工程现场管理。从以前发生的交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人员主要负责工程计量、规范施工、工程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把关得严与宽、紧与松、规范与否,既与施工单位有着利益关系,又与一线管理人员能否从中获得不法利益有关,而某些管理人员也容易在利益驱动下,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实施“双赢”行为,使得这些案发都与交通项目建设存在着直接因果的关系,每一件犯罪事实都与工程利益密切相关。
2、涉案人员多为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这批人长期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作,都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工作上具有难以替代性,这一方面助长了其自大性,另一方面也使其作案手段更趋技术化,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隧道工程中,发现设计的土石方方量比实际要多出来6000方左右,按每方16.5元计算有10万元,这种工程量审核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员难以发现,按理应在施工后的决算中予以调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却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瞒天过海,串通工程承建人,将该款占为己有。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贪心,导致了技术关口的失守,到最后的领导审核时,其实已是例行公事,难以发现此类问题了,国家的财产就这样流入了个人的口袋。
3、多为智能性犯罪,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事实上,在检察院侦查此案前,有关部门也有所察觉,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犯罪嫌疑人得知风声,立即进行了串供,订立了攻守同盟,导致调查无功而返。而且,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不仅表现在案发后的串供,在平时作案时也已有所考虑,犯罪嫌疑人翁某在剖析时讲的一句话就透出这种意味:我也经常在考虑,如何把我们的行为合法化。这个合法化,其实就是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
4、多为窝案、串案,形成了一个腐败的小环境。发生的案件中,既有2人共同作案的,也有4人共同作案的,表现在上下级之间、业务关联岗位之间联手作案、互相包庇、互惠互利,结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甚至更大范围的“犯罪网络”。在这里,腐败成了一种氛围,在这种环境中,你另类,就会为小团体所排斥,成为别人心目中的怪胎。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有一犯罪嫌疑人在与其他人共同参与管理公路建设中成为贪污共犯,而在其后单独管理某工程中,却没有这方面经济问题,办案人员问其原因,那人说:我是不想拿那些钱的,但大家在一起,我不拿,就好象有些特别,不合群。
5、多为贪财挥霍型案件,对金钱的占有欲望较强。这些人收入不高,却生活奢侈,大多有赌博劣习。由于私欲膨胀,他们不仅在材料采购、工程量计算中作手脚,还伸手向工程承包人索要,以满足自己挥霍之需。这些钱来得快,去得也快,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翁某某以借为名向他人索要了2万元,两人马上各买了只价值1万多元的帝舵名表。对金钱的强烈占有欲还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勾心斗角,相互瞒骗上,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明通过多核土方量从承包人处取得了8万元,却告知另一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只拿来6万元,自己从中多占了2万元。
二、犯罪原因
1、不高的薪水收入和公路建设企业、承包商丰厚的利润收入之间形成的鲜明对比。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作为交通部门一线管理人员,工作环境相对艰苦,在工程的管理中又很清楚一个工程能赚多少钱,而自己辛辛苦苦干一辈子的工资收入还不及自己管理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利润,鲜明的对比,强烈的反差导致这些人心理失衡,再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腐蚀,私欲膨胀,产生“不捞白不捞,不要白不要”等错误思想认识,极易把手中权力当作生财工具,走上违法违纪、乃至职务犯罪的道路。
2、原项目投资体制以及交通建设组织形式上的问题。客观上还缺少一套完整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体制。公路建设组织形式落后,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与政企不分,其本质就是“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关部门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项目实际是在一个半封闭的系统内运作。如案件中交通局下属的XXX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上是由XX区公路段(属国有事业单位)出资90%和XX交通工程
公司(系非国有企业)实物出资10%共同组成。实际上XX交通工程公司的出资纯粹是为成立公司用,而实际上并未使用其实物设备,也未参与管理。只是因为公司成立需要二家出资方,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组建的,事实上成立该公司主要是用于解决公路段施工运作问题,在一段时期,公路段和宇通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在施工管理上,交通工程项目交于承建商承建,无论是否再次分包,工程质量及进度都由局工程科管理。
3、群体性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使内部管理防范制度失效,监督手段形同虚设。从某种调查情况来看,有些案件的发生并不能简单的归咎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从监督看,应该说交通系统内部还是有其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由区交通局对工程业务、资金拨付进行管理,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但上级部门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程序上审核,实际上无法时时刻刻盯住它。由于在工程现场管理中,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相互勾结,使整个管理处于事实上的无监督状态。如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就是这样轻而易举地在一年半时间内,在螺北线、塔螺线、大乌线、大螺线公路建设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相互勾结共10次骗取公款,共计240000元。这些情况说明,对这些环节的程序制定、权力制约和监督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有缺失之处,只要有关人员私欲膨胀,职务犯罪就可能随时发生。
三、预防对策
交通工程建设是交通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大工程有之,上万元的小修小补工程则是“家常便饭”。随着普陀交通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交通系统的一些要害部门、重要岗位,已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岗位,因而发生案件是难免的,但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对待。从前年我系统发生几起案件来看,虽然与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的交通系统腐败案件相比,级别不高,数额也不是特别巨大,但问题绝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近年来,在区检察院和区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我局认真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既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大震慑力,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并利用已建立起来的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和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严密防范有行贿记录和不良行为的工程建筑队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净化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证“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具体地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1、要加大廉政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交通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氛围。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领导干部,面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更应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慎独”和“畏权”意识。宣传教育要立足实效,形成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更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从主观上分析,有一部分人虽没有职务犯罪,并不是他不想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人员,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对这一部分我们应更注重运用反面教材教育,从中吸取教训,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2、在公路建设的组织形式上,要坚决改变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形式,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增强人员素质,提高工程资质,扩大投资效益,强化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推进事业单位和直属企业改制,培育发展社会化的服务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由社会化的服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路建设的各种协调、服务工作,政府权力逐渐退出,而主要从政策指导,法制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努力消除公路建设各环节的人为因素,积极推动交通建设体制改革,逐步实现项目、资金、市场相分离,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各负其责,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公路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对工程每个环节形成权责统一的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3、推进体制创新,改革陈旧的落后的管理和协作模式。大力推进新的体制和机制,改革陈旧的落后的管理和协作模式对工程建设、预防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意义重大。在交通建设各个环节尤其是关键环节、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规范招投标和建设程序,引入科学管理技术手段,既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避免暗箱操作等诱发腐败问题的发生。重点要抓好制度完善和落实工作,特别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拨付等方面,一定要加强权力的制约。同时要坚持打防并举,努力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党纪法律的震慑作用,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岗位人员廉政专项教育和预防职务违纪违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有效的预防机制,遏制职务犯罪,树立交通勤廉形象,确保交通建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8.对当前高校德育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八
摘 要:大学生道德品质发展总体情况较好,但一些问题也突出存在:大学生道德主体迷失;大学生对高校德育课程淡漠;高校德育队伍建设存在偏差等。相应的对策:加强高校德育实践活动,找回迷失的道德主体;构建合理的高校德育课程,唤起大学生对德育课程的热爱;优化高校德育师资队伍建设,为德育高质量实施提供保障。
关键词:高校德育;道德品质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2-0132-03
《大学》开宗明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高校德育的本义就在于满足个体道德成长的需要,促进个体精神境界的提升而成就德性。当前我国高校德育取得了发展,思想道德及价值主流是健康向上的,但是在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也面临着困境,表层的、容易引起警觉的有赌博、暴力等社会恶习的蔓延,深层的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难以坚守[1]。因此必须加强对高校德育问题的研究。
一、当前高校德育的困境现状
本文的研究对象:以重庆市某高校(以下称A校)本科生为主要调查对象,共抽取被试805名,涉及大一至大四的所有年级,年龄段为19-25岁,平均年龄21.91±1.3。该校的办学背景以及学校道德教育情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代表性。
(一)大学生道德主体迷失
一些大学生道德行为存在失范。表1的情况表明,该校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基本情况较好,这与笔者在实地观察以及访谈的情况较为吻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心理素质、法制纪律素质得分偏低,而得分较高的是专业知识素质和政治素质。
一些大学生道德主体迷失。大学生面对多元文化的价值,而又受传统道德教育资源的封闭以及教师对教育过程的限制,一些学生缺乏选择的能力,不知该何去何从,甚至随波逐流,实则是面对多元的价值,缺乏自觉能力、独立自主性、目的自主性,即道德主体的迷失[2]。
同时,由于主流价值观的弱化和主流价值体系尚待重建,带来了现实道德混沌和在道德选择上的茫然。主流价值观还必须时时吸收各种价值观中相对合理的成分以补充、改造和反思主流价值取向,在不断地选择和扬弃中逐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在这“选择的时代”中生活的人,必然需要有强烈的自主选择意识、自主选择需要、自主选择能力,清晰地明了自己的权利、自由和相应的责任[3]。本调查也发现,一些学生对道德问题认识的迷茫,例如,“你认为目前大学生考试中,考试舞弊行为的情况如何?”认为“极少数”的8%,“一般”占31%,“很多”占61%。
(二)大学生对高校德育课程的淡漠
调查中发现,一些大学生对高校德育课程淡漠,甚至厌倦。不少大学生在上德育课时却在做其他课程的作业,或看英语等书籍准备考研究生、出国、考“证”等。
上海大学滕云教授在对“两课”教学有关问题的调查发现:从传统指标来衡量“两课”教学的质量是令人满意的。但在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中发现,只有50%左右的学生对课程的时事性和知识性感到满意或较为满意,不到25%的学生对课程的新颖性和趣味性感到满意或较为满意。另有调查表明,“认真读过教材”的大学生仅占13%,学生普遍反映教材的说教味太浓,脱离了现实生活[4]。本调查发现德育课程在授课形式上也存在问题,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占48.7%。而以“案例分析,讨论发言”等形式授课则较少。
(三)高校德育队伍建设存在偏差
调查中还发现,高校德育工作队伍状况与强化德育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一是,主要德育工作者,包括了两课教师以及辅导员所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高,见表2。二是,德育工作者的职称、学历往往是最低的。而国外很多高校的德育工作者不少具有博士学位,且经过严格的训练,职称也较高。笔者的调查表明,2003-2004学年,该校德育工作者中,见习期教师和助教职称152人,占学校德育工作队伍人数的82%,而具备教授职称仅2人,占1.1%。2004-2005学年,见习期教师和助教职称167人,占学校德育工作队伍人数的81%,而具备教授职称只有4人,占1.9%。
二、当前高校德育困境缘由分析
(一)大学生道德主体迷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学生道德主体迷失有多方面原因,然而就其整个德育环境和深层次的原因而言,其一,“由于主流价值观的弱化和主流价值体系尚待重建,带来了现实道德混沌和在道德选择上的茫然。”一些大学生面对多元的价值,选择艰难,迷茫不已,甚至误入歧途。其二,反思我们的高校德育可以发现,在教育方法上,不少高校的德育存在着重“共性”轻“个性”的倾向,平常对学生共性制约多,而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培养创造能力的机会少,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疏导学生心理,防患于未然。而学生的需求是多元的,学生在民族、文化、地域、年龄、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其道德伦理水平的差异及需求的多元性。其三,作为德育主体的大学生缺乏道德实践。现行高校德育尽管进行了不少的改革,但仍然没有摆脱知性德育的桎梏。学生很少有参加德育实践的机会。笔者的调查表明大学生参与道德实践的机会少。该校德育活动主要途径:课堂学习占55%,政治学习占24%,道德实践占12%,其他占9%。
(二)大学生对高校德育课程淡漠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德育课程的最重要载体,即教材内容,其最大的弊病莫过于脱离生活实际,脱离生活实际的教材,让学生觉得空洞、乏味,甚至造成学生在课堂上一套,背后是另一套的“知行脱节”的情况;另一方面,基于这种脱离生活实际的教材,进行的是“知性德育”,强调知识的灌输,缺乏对道德个体的情感体验,生活感悟。教师不可能代替学生思考,教师不可能把德育内容直接装进学生的脑袋里,即使能“装进去”,装进去的也只是“关于道德的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因为德育内容的内化过程需要体悟。久之,渴望了解社会现实,渴望体验生活的大学生对德育课程逐步淡漠,德育效果自然不理想。
(三)高校德育队伍建设存在偏差的原因分析
高校德育队伍建设存在偏差,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德育工作平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德育工作者的地位不高,待遇偏低,评职称滞后,分配住房难,难于安心工作。二是德育队伍不稳定。不少从事辅导员和共青团工作的老师,纷纷要求搞专业教学,担任了班主任的老师也不愿意真正投入这项工作,履行好职责;有调查表明:66%的教师平均每周课余联系学生、参加学生课外活动的时间是2小时以下。与学生交谈的主要话题依次是:专业学习(占76%)、人生道路(占56%)和升学择业(占37%)。而学生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只有5%的学生在大学学习、生活、成长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最愿意找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倾诉和寻求帮助[5]。三是德育工作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多数班主任属于传统的管理型、不善于做新时期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从事德育工作的老师往往由于其他工作纠缠于身和缺乏经费等原因而很少有学习进修的机会,难以通过有效的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与专门从事教学或科研的教师相比他们又缺少一技之长,因而感到出路渺茫;四是德育工作者“单打独斗”,忙于应付,未能形成整体合力。
三、走出高校德育的困境
(一)加强高校德育实践活动,找回迷失的道德主体
树立“以人为本”的德育实践观。一是教师在教育中要强化教育的人本性。不要见物不见人,德育工作中如果忽视个体的特性,就会使学生失去自觉接受外在道德影响的内在动力,而且会使他们把德育视为一种外在的强加,最终会导致对德育的回避甚至拒绝。二是教师要确立学生在德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正确地处理好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主体性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提升学生的道德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完善及道德终极价值关怀的实现。三是要把人作为德育的主体和根本,把人的发展作为德育的根本出发点,把德育服务社会和促进人的发展完善有机统一起来。
注重道德实践。高校德育工作存在着以智育模式解决德育问题的弊端,重道德认知,轻道德实践。然而“道德根本上是实践的”,道德的实践本质决定了道德教育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特征。德育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习惯的锻炼,归根到底是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的统一。
组织与实施德育实践活动,从总体上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教材为中心”、“课堂为中心”的情况,实现以“学生为中心”、“活动为中心”。调查表明开展高效的德育活动,是提高德育实效的有力途径。调查表明(见表3):认为最有效提高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德育活动,主要是进行课堂外的德育实践。其中青年志愿者活动排在第一,因为这类活动往往具有自愿性,最能体现大学生的主体性。
以德育活动开展德育实践。一方面,依靠“两个课堂”的有机结合开展高校德育实践活动。另一方面,走出课堂,让大学生在活动、交往中形成道德。学生道德是在活动和交往中形成的,活动和交往是学生品德形成的基础。而活动和交往的本质是实践的。
(二)构建合理的高校德育课程,唤起大学生对德育课程的热爱
一方面,“两课”教学改革要突破“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黑板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变这些静态文本为动态文本,从而切实提高德育效果。同时,在专业课中渗透道德教育。通过各门专业课的教学,有机地贯彻道德教育的内容。
另一方面,构建合理的高校德育课程,应当充分开发高校隐性德育课程,通过各科教学、社团活动和学术活动进行德育,用校训、仪式、符号、神话等隐性课程资源来传递大学的核心价值,让学生在自主活动、自主管理中进行道德学习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因为德育隐性课程资源以潜在的方式对教育教学活动施加影响,它具有间接性、潜在性、渗透性和作用持久的特点。
(三)优化高校德育师资队伍建设,为德育高质量实施提供保障
教师是开展高校德育工作的关键,教学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更是培养其道德品质帮助学生成长的过程。
第一,要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教师良好的人格形象。创造各种学习条件,促进师德提高,如:讲座、研讨班、教育理论学习班等,同时建构师德监督网络,形成学校领导、同行、学生、家长以及社会为主体的师德监督机制,从而形成师德建设的大环境。第二,实施“人才工程”,引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在美国高校的德育队伍,主要由一批训练有素的高层次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大都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硕士或博士。”[6]第三,要突出抓好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应该将他们的工作业绩同职称的晋升、评优等结合起来,从而调动积极性,稳定高校辅导员、班主任这支队伍;另一方面,应该对这支队伍进行优化组合,实行传帮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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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对黑出租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九
近年来随着居民的收入增加,我市汽车保有量增加,与之伴随而来的,则是城区常住人口和机动车辆迅速增加带来的交通非法营运。“黑出租车”显著增多,它的非法营运,不仅破坏正常营运秩序,还存在安全隐患,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一、“黑出租车”现状
“黑出租车”是指没有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从事营运的车都是“黑出租车”。“黑出租车”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侵害了合法运营的出租车的权益,“黑出租车”的利润空间比正规出租车大好几倍,更重要的是,“黑出租车”正在损坏朔州正规运营车司机的形象,例如:市内“黑出租车”不打表计费、漫天要价、随意宰客、不遵守行业规程、唯利是图、无任何公民道德观念,使外地人对我市出租车司机意见很大;市外“黑出租车”拼车情况严重,例如:朔州平鲁路线、朔州山阴路线,朔州大同路线,朔州太原路线等,以朔州为中心的周边辐射路线,常有“黑出租车”司机利用互联网建立QQ拼车群,微信拼车群,滴滴打车群等网络平台进行非法拉客,常在群里发布车等人,人等车的消息。更有甚者已经把非法营运拉客当成自己谋生的手段,在各大汽车站周边公开拉客、卖客,从中牟取中介费。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坏了正规运营车的利益和形象。
二、“黑出租车”的危害
“黑出租车”驾驶员素质低,车况好坏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非法营运车是破旧的二手车,车辆技术状况较差,安全无法保障;一些驾驶员不具备营运从业资格,安全意识薄弱;由于非法营运车辆不参加正常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运输安全难以得到保证;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害怕被管理部门查处,精力不集中、精神紧张,也是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三、“黑出租车”非法营运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经济利益驱动,使非法载客迅速蔓延。从事“黑出租车”载客的人员大部分为辖区工人、城乡结合部农民,因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这部分人大多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又有的驾驶员知道“黑出租车”载客的危害,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法律法规抛之脑后,加之大多数驾驶员都把非法营运作为他们的主要产业,“黑出租车”载客当成了一条发家致富的有效途径,并迅速扩展开来。
(二)乘客安全意识不高,省钱、方便就行。出门讲究的是节省,乘车往往是宁可乘廉价的“黑出租车”,而不愿多出几元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加上这些“黑出租车”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和保险手续费相对目前的正规营运车辆,可以说成本甚微。所以,在运营中满足了人们图便宜和方便出行的实际需求,这就给“黑出租车”载客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三)管理力量薄弱,失控失管面大。交通局运管部门是查处和取缔非法载客营运的主管部门,但其管理的范围和能力还不能完全制约其发展,而且有蔓延趋势,人力不足和非法营运车辆的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
四、“黑出租车”违法载客的对策
(一)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司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区长牵头,城管、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纠风办、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黑出租车”等非法从事出租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成联合执法组,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二)积极引导,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在经济发展的先导地位,从宏观上调控,积极完善道路安全设施,着力解决运力紧张问题,消除“黑出租车”载客存在的空间。“黑出租车”载客能够在客运市场上存在,是因为它在客运市场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空间。只有从根源上消除其存在的市场,才能彻底消除“黑出租车”非法载客。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出租车”、不坐“黑出租车”。要及时查处的“黑出租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在人民广场设置“黑车”展示台。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确凿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黑出租车”载客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潜在的危害性十分严重。在全国因非客运车辆载客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数不胜数,给人民群众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打击“黑出租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出租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治理行动的能力。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综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出现反弹。
10.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十
三、进一步开好地方人代会的对策与思考
在面向21世纪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开好地方人代会,涉及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及内容、形式、程序等诸多方面和当时当地的环境,各地情况不一,实难一方百治,但笔者认为进一步处理好以下10个关系当是会中之重:
一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开好人代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四项基本原则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写入宪法的。这就需要我们在会前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会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来开好会议,会后认真抓好人代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努力把筹备、开会的过程变成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的具体行动,这是地方各级开好人代会的关键所在。
二是要处理好筹备与会议的关系。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是开好地方人代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召开会议前,应首先对会议的指导思想、议程、日程、开法,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列席人员范围有一个总体的考虑。然后,筹备工作班子中的会务、行政、文件、议案、宣传等小组应按分工要求开展具体的筹备工作。只有把开好人代会的工作关口延伸前移,适时部署,扎实准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入“角色”,才能打好有准备之“仗”。
三是要处理好会前视察与讨论审议的关系。在会前,除要进行代表资格的审查外,要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集中或分散地认真进行会前视察和调查,不仅要“下马观花”,还要身入、心入,尽力把握全局和翔实有据的第一手材料,为讨论审议各项议题作好准备。
四是要处理好在起草工作报告中务虚与务实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计划、财政等6个报告是人代会的“主音符”,在会前起草好报告十分重要。因此,在报告起草前,有关部门应召集报告起草人会议,对各报告的内容、篇幅、出稿时间等提出要求,并区别情况,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把握五条:一是定位要准。二是文字要精。三是突出重点。四是内容要实。五是要开门见山、言之有物。
五是要处理好会期与效果的关系。召开地方人代会必须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这就需要有必要的时间作保障。这里包括尽力提前将工作报告草稿发到代表手中,以便熟悉了解报告内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大会报告和分组、代表团及联组审议,以保障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换届选举时有充裕的时间熟悉了解和联名提出候选人及对候选人进行酝酿、选举等。只要是必要时间,就必须给足,否则,往往会欲速而不达,影响会议的实效。
六是要处理好讨论审议与保障促进全年工作的关系。审议报告是人代会的重头戏,广纳代表建议,是改进各项工作的基础。要注意反映不同意见特别是那些中肯的、尖锐的批评意见,只要不违背宪法、不是人身攻击或有明显失实,就要广纳良言,努力使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更符合实际;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责成有关机关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质询,接受代表的批评,改进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要客观科学,充分吸取代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广泛集中和体现民智、民愿、民意;还要依法保护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不能因发表的赞同、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而进行打击报复。
七是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要求,组织推荐的拟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候选人,一定要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选准、选好,要把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和必要背景材料及时告知代表,使大家认人知情。应像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一样同等对待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要认真组织换届选举和有时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增补选举工作,依法选举任免,切忌“暗箱”操作和实际上的“陪衬”差额选举,杜绝拉票、贿选行为。
八是要处理好舆论造势与开好人代会的关系。人代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召开的“第一会”,上下内外对此会的成功与否十分关注。它不仅有着行使职权的职能,而且还有着告示天下和接受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功能。因此,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人大自身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公开、及时宣传报道人代会的重要活动和情况,努力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知情议政、当家作主。要充分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大会现场电视直播、开展丰富多彩的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的专题深度报道,进一步增强人代会的公开性、透明度、及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性,为宣传和促进大会的圆满成功发挥其应有的整体效能。
九是要处理好提高代表素质与行使权力义务的关系。“打铁先要本身硬”。作为人大代表,肩负着历史的重任,首先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时到会议政,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其次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议政审议奠定良好基础。第三,在平时的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两项评议等活动,切实做到知政议政。在人代会期间,则应负责地提出议案、建议,讨论审议报告,选举称职公仆,切实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好神圣权力。
十是要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创新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进步的灵魂。如何开好地方人代会,也有个不断创新的问题。因此,一方面必须认真总结几十年来召开地方人代会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努力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则要根据新世纪的新情况、新挑战,敢于站在时代的前沿,依法在实践中探索创新。比如,在做好大会一系列工作的前提下,在会议内容设置上除原有的报告、审议、立法、选举等以外,可否增加若干选举和人大任命干部向大会述职、当选人员发表施政演说,组织代表实地参观考察等;在讨论审议形式上,既可分组分团审议,又可大会发言、联组审议等,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只有在实践中探索创新,才能既依法有序召开,又充满生机和活力,把地方人代会越开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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