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规定(共13篇)
1.年休假的规定 篇一
******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年假计算方法及休假原则
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考虑到本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为使大部分员工能在假日里与家人欢聚,公司规定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期外,另增加三天为公司员工必休假期;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及中秋节前均提前半天放假为员工必休假期;此必休假期在员工当年年休假中充减。
3、除上述必休假期外,员工在本企业自转正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另增加年休假一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年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年休假不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可以分休,以工作日计算,每次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本年度年休假为能休满国家规定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需作出书面申请。由于我公司年假数量超出国家规定,多出部分如员工本年度没有休完,视为自动放弃,不做经济补偿,不累计。
6、年休假需提前五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休假天数、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原因,未经批准的,员工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必须本人处理的重大事件,休假人需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快回公司处理或中断休假。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其他规定如遇与本规定冲突的部分,按照本规定执行。
XXXXXXXXXX公司
2.年休假的规定 篇二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职工为争取年休假集体起诉单位、并由法院正式判决获胜的劳动争议案。
10天年休假“变”5天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中和锦程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电话里,父亲急切地告诉她,几天前母亲下地劳作时不慎摔伤了腿,让她请假回家看看。自从2000年万华兰来到北京打拼,只有过年才能回家,现在突然接到母亲受伤的消息,心里顿时焦急万分。
挂了电话,万华兰就匆匆找到分管车间的经理,打算请几天假回家照顾母亲。经理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却有些困难。
此时的万华兰已顾不了许多,她说:“经理,我是真的有急事必须回家一趟,您能不能通融一下,我保证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我知道你的情况,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办法。要是开了一个先例,以后人人都来请假,那公司还怎么运作?”
出了经理办公室,万华兰的眼泪“刷”的一下落了下来,一想到母亲受伤在床,而自己却连在身边照顾都做不到,万华兰愈发伤心,一路走,一路不住地流泪。
回到车间,万华兰的眼睛还是红红的。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注意到万华兰情绪低落,忙把她拉到一边,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万华兰心中郁闷,正想找个人倾诉一下,见李妍主动询问,便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的经过说了出来。“这也太不通情理了!平时不让请假就算了,碰到特殊情况就不能变通一下么?一个人能耽误多少活呀!”李妍愤愤不平。
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动静引起了不少同事的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给万华兰出主意。然而,说了半天都绕不过公司的规定。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说话的是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是啊,我可以请年休假。”万华兰眼前一亮。
罗小梅立即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从网上调出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万姐你看!”罗小梅把手机递到了万华兰眼前,大家凑过去,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天,万华兰一大早就来到了经理办公室。
“经理,要是请事假公司不允许,那我就请年休假。”听万华兰提起年休假,经理想了想说:“请年假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你只能请5天假。”“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的假啊!”万华兰老家不在北京,光是往返的路上就需要几天时间,5天时间对她根本不够。
“公司就这样规定的。”听到经理这样说,万华兰心里也很恼火,家里老人出了事,做儿女的回去尽点孝心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公司要百般刁难!她的语速也不知不觉加快了:“公司的规定大还是国家的规定大?这假不批也得批!”
说完,万华兰怒气冲冲地走出办公室。当天,万华兰就收拾行李踏上了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了10天的年假,万华兰才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辞职捍卫“休假权”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二天,万华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她调入后勤部工作。后勤部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碎的杂活,不仅工作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了不少。公司领导还在集体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万华兰及个别女职工,说她们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等。万华兰觉得,公司这样做是在变相惩罚自己。
这时万华兰还得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公司并未补偿过他们。
万华兰并不想当个“刺儿头”,她只是没想到,向公司争取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会是这么困难。
2012年1月10日,万华兰再一次找到了经理,在自己要求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后,万华兰心一横,大声说:“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来补偿,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可经理表示,公司的职员一切都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万华兰不经公司同意就不来上班,公司不开除她已算客气了。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该给我的假期必须给我,如果公司不能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了!”
万华兰本想“警告”一下公司,没想到经理的态度出乎意料地“淡定”:“这是你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万华兰气得浑身发抖,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她在心里发誓,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公司的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辞职。
三个人聚在了一起,决定抱团维权。几个以前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与公司“叫板”,也纷纷要求加入,就这样,原本3人的小团队一下增加到了8人。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万华兰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大半年的调解始终没有结果。
万华兰等人是又沮丧又不甘,大家商量后决定,起诉北京中和锦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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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遭遇“无间道”,强势公司终败诉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得知了万华兰等人的遭遇后,明确表示,中和锦程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明显违规,因此,除了补偿员工年休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万华兰一方向法院起诉中和锦程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和锦程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到法院起诉后,主动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给她们。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总算放下了心。她一直等啊等,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动作。渐渐地,万华兰的心情由当初的喜悦变成了焦虑,她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每一次,公司的领导都客客气气地接待她,然而,她却始终见不到公司有任何的实际行动。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有几个同事耐不住性子多次向公司询问情况,万华兰心里也打起了鼓:公司方面是不是只是嘴上说说,压根就没打算真的服软?
眼看着已经进入了6月,这一天,万华兰接到了一个电话,是同事韩倩打来的,韩倩是8名女工中的一名。万华兰知道,韩倩是心里没底了,便安慰她道:“你别急,这官司我们胜算很大,公司早晚得赔我们钱。”没想到韩倩在电话里吞吞吐吐了半天,竟是透着要撤诉的意思:“万姐,我是想,要不然就算了吧,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他们那么大一家公司,我们斗不过……”
万华兰没料到韩倩会突然打退堂鼓,一时之间诧异不已:“韩倩,都到了这个份上了你怎么会想要撤诉?”那头,韩倩挂断了电话。
就在韩倩提出要撤诉的第二天,又有一名同事提出想要撤诉。
这下万华兰觉得事情有些奇怪了,立即给其他5名同事打电话,问他们听到了什么风声。方芳告诉万华兰:“前几天,公司的领导给我打过电话,说只要我撤诉,公司就会给我一笔补偿金。对方还说,要是继续跟着你瞎胡闹,最后不仅一分钱都没有,还会输得很惨。”
原来是这样!
好在方芳没有打退堂鼓,她旗帜鲜明地表示要把官司打到底:“他们越是紧张,越说明他们心虚!再说,我也不光是为了什么补偿金,我是为了争一口气。”
方芳的表态让万华兰松了一口气,其他四个人也纷纷表示不会撤诉。后来,在大家的劝说下,韩倩和另一名同事也放弃了撤诉的想法。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中和锦程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2012年8月13日,北京中和锦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中和锦程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的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中和锦程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中和锦程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没有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工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规定,并且,中和锦程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中和锦程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中和锦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中和锦程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款。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了全部赔偿金,中和锦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
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她们很欣慰。(主人公为化名。)
编辑/刘柳
3.公司员工年休假规定 篇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人员年休假实施安排如下: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
1.1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2自入职日开始,次年1月1日始即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
2.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2.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4累计工作时间以入职简历表填写工作日期为准,简历表工作时间为空白的,统一从入职我公司日期开始计算。
三、年休假待遇
3.1新人休假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当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个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我公司,张三在我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规定,张三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我公司,则张三在我公司当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3.2 离职时年休假=(当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已休天数; 3.3 年休假期间的月度工作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作考核合格,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待遇; 3.4如果当个自然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即不能再休年休假:
4.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4 请事假累计满20天,但经公司特批又未予以扣工资的。
四、年休假安排
4.1公司根据工作的特点和休假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
4.2年休假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内安排(不跨年),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4.3休假者需提前书面申请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4.4年休假时间可用来抵消病假、事假,请假时间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4.5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五、附则
4.年休假的规定 篇四
根据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现对公司带薪年休假作如下修改及规定:
一、原《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七条“休假制度”第8小条中的规定,现改为:公司正式员工自转正之日起,累计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5天;累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10天;累计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员工依法休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原公司2006年10月10日发布的“天测总经办字[2006-10-10-1]号”文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补充规定》中的规定,现改为:
1、对员工应休但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全年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金额为:
全年日平均工资×(可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300% 注:全年日平均工资=(1至12月份基本工资总和+1至12月份100%的效益工资总和+1至12月份100%的绩效工资总和+1至12月份工龄工资的总和)÷(每月22个工作日×12个月),全年日平均工资不包含补贴、奖金、提成。
3、带薪年休假工资由财务部统一在12月份工资中发放。若公司辞退该员工或该员工辞职的,该员工全年日平均工资以当年实际工作月份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在辞职当月工资中发放。
4、本补充规定仅适用于带薪年休假,其他休假按原规定执行。
5、本补充规定经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06年10月10日发布的“天测总经办字[2006-10-10-1]号”文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补充规定》即日起作废。
总经理签字:
企业管理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
5.年休假的规定 篇五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年休假的规定 篇六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建议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比如,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日工资,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以“平均每小时工资”乘以“正常工作月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为日工资基数。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可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
建议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在维护职工最基本的劳动经济和生活保障权利时,有必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怎么放规定 篇七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
8.请假、休假的规定 篇八
为了规范员工管理,针对员工休息、休假及请销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一、休息日、节假日
(一)员工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公司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休息、休假办法。
(二)下列员工可以在周末休息一天:生产部大班长以上的干部、资产财务部(不含辅料库、驻车间统计)、销售部(不含库管员)、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不含勤杂、保安人员)、企管部、审计部、市场部设计员、品管部(公司规定可休息的相关人员)。
(三)市场部小试人员每月轮休2天。
(四)休息时间必须服从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任何人强休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五)按照公司规定周末未能休息的员工允许补休一天,补休一般不在周一、周二,补休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休息,超出一天,除不得当日工资外,并加扣一天工资,特殊情况需经经理办公会批准,才能延长休假。
二、婚假
婚假时间为7天。没有特殊情况超过7天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三、产假
(一)休产假时间为三个月。
(二)休产假不超三个月者,保留工龄和职务。超过三个月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如超假者被公司重新录用的,其工龄的计算方法是:总工龄中减去总休假时间的二倍。
(四)产后哺乳期的规定:产后上班的员工每天给哺乳时间两小时,分上下午各一小时,孩子满一周后取消哺乳时间。
四、丧假和其它待遇
(一)丧假。属直系亲属过世的,允许休假1-3日。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延长,否则,每超一天罚款50元,连续超过六天者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二)其他待遇。公司大班长以上人员遇有“白事”时,公司将按300—500元的待遇“上礼”,其范围是:祖父母、岳父母、直系亲属。
五、病假和事假
(一)批准权限
1、生产部门:主任以下员工由车间主任批准,主任由分厂厂长批准,分厂厂长由主管生产副总批准。
2、其他部门:一般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经理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批准。
(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
1、凡属休病、事假期间的员工一律没有工资。
2、员工生病与事假,休息四天之内不罚款,超过四天的每天罚款15元,超过8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员工农忙季节强行休息的每休一天加扣一天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每休一天扣50元,休息超过8天时间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员工因病请假和住院治疗超过公司规定请假期限的,必须出示乡镇以上医院的药费收据和用药明细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可免于处罚。
5、员工直系亲属重大疾病或其他事故住院的可以陪护。陪护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陪护者要持有住院者相关手续复印件才能免于处罚。
(三)长期病假人员的待遇
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不超过三十天者,公司给其保留工龄和职务。超过三十天者,公司将保留其工龄,但职务要另行安排。
(四)工伤待遇
1、一般工伤,公司承担其治疗费用,工资按10元/天计算。
2、重大工伤和特殊情况,由公司经理会讨论决定其工资和补助。
(五)未经批准私自休病、事假的员工一律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罚款50元,月累计旷工4天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六)上班时因病因事需请假早退的,要书面向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以上的领导请假。准假后,相关领导开具出门证,经门卫核实后才可离厂,否则,门卫有权按每早退1小时罚款10元处理。
(七)员工遇突发重大事件当时未能向相关领导请假的,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请假。
六、请假和销假
(一)请假。必须按照先从直接领导开始自下而上逐级请示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越级请假,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二)销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要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以便如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和考勤。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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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 等 篇九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起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再次提高。此次养老金的提高幅度将明显高于前三年每人每月80元的平均水平。
北京2008年
将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年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确保每个家庭和居民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
老年健康护理人员缺120万
“当前养老机构供需有差距,单就照顾目前全国1300多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来说,至少还需要220万专职护士,供需缺口高达120万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郭浩明日前在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座谈会上提出警告。
据了解,老年人口具有高患病率、高伤残率等特点。我国目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1.6岁,但人口健康寿命只有63岁,平均每人有8年时间是带病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赵宝华介绍,2004年统计,老年人不能自理率为8.81%。2005年全国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人为1269万,2010年将达到1533万。
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三》中透露的信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民生,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一、全国就业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就业人数继续增加。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人数最多。
三、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五、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广州中小学生乘公交地铁将享半价
广州日前宣布,该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将享受半价优惠。约200多万中小学生能享受到优惠。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足够房源
10.考勤休假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作息时间:
考勤管理
上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公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含销售人员)不需打卡。营业部外勤人员、司机可不每日打卡,但须专人做好出勤记录。
(二)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每月26日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三)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
(五)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七)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
(八)公司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
第三章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两天。
(二)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初
一、初
二、初三)、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三)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四)事假原则上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五)探亲假: 1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2 假期规定: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途另计路程假。(1)(2)(3)(4)
(六)婚假: 2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给予10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七)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
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2 路途时间另计。
(八)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3 4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5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第六条
请假规定。
(一)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四)员工请假期满不提前二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五)公司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则所请假期以旷工论处。
(六)请病假事后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七)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
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监批准。
第七条
批准权限,员工请假一般由其直接上级批准。特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1天到3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上到7天(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7天到10天(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10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15天以内。
(二)病假:请假一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周以上三周(含)以内,由总监批准;三周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一年。工伤除外。
(三)探亲假、年休假由其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休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工资、福利照发。第九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凡在公司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基本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二)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医疗费按公司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四)工伤期间待遇见《安全生产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事假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年累计事假10天(含),扣发一个月奖金,于累计数当月执行;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15天(含)以内,扣
发两个月奖金,奖金基数以累计数当月为准,并于当月起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员工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第十二条 婚、丧、产假及年休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如发生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休职。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休职:请事假连续15天以上不能从事工作的;其它公司认可的情况。
休职前必须提交休职申请报告,经所属部门经理或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职。休职期满如需继续休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休职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休职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休职期满须提前三天申请复职,经批准后方可复职。
因公司原因休职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休职者,公司不支付工资。休职期满不能复职或不按规定申请复职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11.医院休假规定 篇十一
职工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已经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病假已经超过累计时间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的;
(四)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六)在校学习或进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如果以上情形发生前已经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的年休假中扣除。
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内分两次休假(单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其余的每年只有一次年休假机会(如一次未休完不作补休)。
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 1
常标准发放,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二、公休日和节假日
公休日:行政后勤人员每周1天(休星期日),其余科
室人员每月4天。
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具体休假时间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可作统一调整)。
除行政后勤以外的其他科室公休日和节假日由科室安
排,实行轮流休息。每月的假期每月清,不积假。
三、婚假
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7天。职工休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多胞胎者,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计划生育假:①安环假:2天②取环假:1天③刮宫假:14天,婚后至产前、产后,各一次安环、取环、刮宫手术假期,必须经过必要的的放射、B超、化验检查,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休假,违者不予假期。
产后送奶:产后10个月内,每日上、下午各送奶1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
产前产后值夜班:怀孕7个月后、产后10个月内不值夜班。
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五、事假
职工请事假每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补贴,并向医院缴纳管理费用100元/每天(从当月或/和次月工资中扣除)。
六、病假
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息,按程序经批准可休病假。职工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人员除外):休病假1月以内,基本工资100%发放;休病假2至3月,基本工资90%发放;休病假3至6月80%发放;休病假半年以上70%发放;休病假期间不发放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利用年休假团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亲假。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休假3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九、行政值班休假
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次日下午可休假半天。
十、请假程序
1、一切请假严格按医院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正常休假除外),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休假请假条由院长审批。
3、所有请假未批准前一律不得休假,违者按旷工外理。
4、请假条原件交院办公室存档,科室排班本附复印件。
5、休假期间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与涉及违纪违法,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本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12.部队休假路途规定 篇十二
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是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 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 15 天。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须延长时,应经营以上首长批准(最多延长一个月)。对违反规定 者,可根据其超住时间,适当抵销志愿兵本人当年或翌年的探亲假时间。
1981 年 3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军队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干部探亲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未婚干部探亲假期遇上春节,假期 仍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不能延长。
13.年休假的规定 篇十三
为了规范员工年休假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制度,现将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
员工根据在公司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
2、连续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
3、连续工作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15天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0天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当年待岗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6、当年旷工天数累计超过5天的;
7、当年因公负伤休假时间超过停工留薪期和应休年假天数之和的;
四、年休假待遇 :
1、年休假期间,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年休假期间,员工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3、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均享有年休假权利,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可放弃休假,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该员工工资200%计发。
五、休假安排: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和员工本人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1、年休假应在一个自然内安排,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段休完。分段休假仅限休假时间在10天以上(含10天)的员工,且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2、员工休年休假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3、员工当年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处理。
4、员工未经相应审批程序擅自休年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六、其他规定
1、工作年限按员工入职之日起算。
2、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3、本制度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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