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2025-02-26

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精选5篇)

1.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篇一

成功堵住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一客户持证件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彭**”的士兵证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及个人网上银行,受理柜员在审查证件时发现该客户曾持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庄**”的士兵证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料,发现“庄**”士兵证照片与“彭**”士兵证照片完全一样。

柜员发现疑点后,对客户进行详细询问,该客户支支吾吾,迅速离开营业网点,柜员立即向网点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网点负责人经过认真核查,发现该客户存在利用假士兵证申请开立个结算账户的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银行大力协作下,公安机关将不法分子抓获。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风险事件。网点柜员及时发现,网点负责人认真核查,公安部门有效联动和快速响应,成功防堵了该起风险事件。近年来,不法分利用虚假非居民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案例日益增多,如不对此类证件进行有效识别,一旦虚假账户开立成功,将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要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对客户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防止开立假名或匿名账户。

(二)要加强非居民身份证有效证件核实。对客户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认真审查证件姓名、照片、和签发机关公章等要件。若无法核实证件真伪的,可以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辅助证件或证明文件,进一步加强客户身份核实。

(三)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技能培训。针对非居民身份证件缺乏相应系统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情况,要加强开户业务受理,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临柜人员防假技能和风险意识,有效降低非居民身份证件办理开户业务的风险隐患。

2.精打细算开立港股账户 篇二

股市从来不缺资金,“牛”气聚拢了,资金便源源不断地来了。内地股市成交量一天高过一天,香港股市也是如此。现在的香港,“人人口中谈的都是股票,显然已踏入全民皆股的时期。”

股市火爆,商家自然不会放过赚钱的好机会。香港提供股票买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纷纷行动起来,你减佣金,我免佣金,好不热闹。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客户,获得的优惠更是加倍。对新股民来说,要想分羹港股牛市,开户当然是第一步喽。

银行券商各有优劣

在香港买卖股票,既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也可以通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银行来进行。

香港银行业是混业经营,可以同时开展存贷款、保险、投资等业务。开立的账户有一般账户和投资账户,一般账户主要是处理存取款、转账等业务,而投资账户是为证券、期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设立。很多银行推出的综合理财账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拥有一个账户,便可享受存款、投资、信贷、保险等各项服务。

在银行开户的好处是,投资账户和存款账户在一家机构,买卖股票和调动资金都十分方便。另外,银行的财力雄厚,很少会因为倒闭而令投资者蒙受损失,风险比较小。但银行的各项收费较高,投资者要有心理准备。

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费用会比银行低,而且提供的服务一般也比银行多,大的证券公司还会有分析师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分析及建议,供投资者参考。不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买卖股票,需要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存款,提款也需将钱打回投资者在银行的账户(相当于内地的银证转账),相对比较麻烦。另外,以前曾有过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股票或资金的事件,所以投资者最好选择信誉好的证券公司。

不过,投资者要想买卖股票,必须将股票交由证券公司或银行代为处理,托管费用和交易费用较高。投资者也可以开立“股份独立账户”,存于账户内的股票由中介机构全权控制,但其必须将投资者的持股量分配入“股份独立账户”,如果账户内的股票结余有任何变动,投资者都会收到“日结单”,此外还会收到“月结单”。

服务收费五花八门

买卖香港股票,机构收取的费用真是五花八门,事前做好功课必不可少。证券公司或银行都有非常明晰的收费表提供给投资者。

在费用中有些是法定的,中介只是代收,然后要交给香港政府或证监会、交易所,不能讨价还价,比如印花税、交易征费。其他证券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行制订,有些可以与之商议。

服务收费名称不尽相同,主要可分为6类:证券交易服务、处理实物股票及交收的服务、证券托管服务、代理人服务、资讯服务、借贷及其他服务。每种服务都会收取相应的费用。

证券交易服务收费与股票买卖有关,主要包括交给证监会的交易征费、交给交易所的交易费、交给香港政府的印花税,以及证券经纪收取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印花税的费率是固定的,买卖双方每笔交易都需要交,三项费用加起来相当于每笔交易金额的0.109%。经纪佣金一般也按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还可以个别商定,但大部分机构会设定最低收费。另外,买卖双方的中介均须各付每笔交易0.5港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有些机构会向投资者收取,有些则不会。

处理实物股票及交收的服务包括通过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买卖的交收,或在该系统输入交收指示,将证券从一家中介机构转移到另一家中介机构的账户,收费一般以交易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并会设有最低和最高收费;另外,如果卖出股票的投资者以实物股票证书完成交收,或者在买入股票后要求中介机构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实物股票证书的话,那么中介机构就要收取股票存入或提取的费用,通常以每手为计价单位。

证券托管服务主要收取证券保管费。通常为半年收取一次,或者以每手为计价单位,设定最低、最高收费,或者收取固定金额。一般银行会收取此项费用,很多证券公司则会豁免。

代理人服务通常是中介机构代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或收取权益时收取的费用,如代收现金股息或红利,代收红股、配股、公开认购、以股代息等股份,代办股份分拆合并等。收费或者按每手计价,或者每笔收取一定金额,或者按代收的权益价值的百分比收取。

资讯服务,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等接收即时报价或资讯提示,就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信贷及其他服务涉及信贷和其他杂项服务。借贷服务包括借钱认购新股,需要交付利息、保证金账户借贷利息费用、现金账户中逾期欠款的利息费用等。其他杂项服务收费则包括中介机构替投资者将由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出来的股票证书,交给股份过户处转至投资者名下而需交给股份过户处的登记费、因投资者没有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出来的股票证书转至自己名下而导致中介机构向中央结算系统追收该系统未能派发的股息的费用。

在香港,想要看到即时交易行情可不像内地那样方便。香港交易所不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即时行情的服务,投资者只能通过特约信息供货商得到服务。如果要看全面股票市场实时报价及市场信息、上市公司资料等,可以购买收费财经资讯服务。比如,通过汇丰银行可购买MarkctLive的服务,每月收费380港元,如果累积交易金额满100万港元,便可得到一定豁免。如果不需要看即时行情,很多网站提供延时一小时的行情。每天的财经报纸则会刊登前一日行情。

3.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篇三

一、单位资料清单:1、2、3、4、5、6、二、需填写银行开户资料

1)

2)

3)

4背面盖公章。

5)

67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8开立单位验资账户所需资料

一、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1、原件和复印件

2、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银行开户资料填写清单

1、一式两份(乙方:法人签名)

2、一式两份(甲方:法人签名)

3、一式三联(存款人:法人签名)4、5、6、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4.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篇四

开立哪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篇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倍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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