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甲方的加班费申请

2025-03-11

配合甲方的加班费申请(共6篇)(共6篇)

1.配合甲方的加班费申请 篇一

关于申请食堂员工加班费的报告

公司领导:

总经理办公室后勤科食堂在餐饮接待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月度食堂接待费用已从年初的数千元增加到11月份的近13万元,且11月份食堂招待费支出已接近公司招待费支出(13.2万元),由此可见食堂餐服人员较以往,工作量大幅度提高,由于餐服工作的特点,食堂人员的早到晚返已成常态。

12月以来,公司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公司总部的驻港人员大幅增加,考虑到饮食的卫生和方便,驻港人员统一食堂就餐,并专门提高早晚餐服务,每周一晚餐至周五早餐由食堂安排餐服人员制作菜肴提供服务,满足每餐近20人的就餐服务。

食堂原有的加班费,是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区分为工作餐加班费和接待餐加班费,工作餐加班费按早餐24元/人(8元/小时*3小时)、晚餐32元/人(8元/小时*4小时)核定;接待餐按接待桌数核定加班费,以接待单为依据,由食堂按人头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由于食堂接待量和早晚工作餐就餐人员的大幅增加,需要更多的餐服人员投入到相关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现行人员加班定额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为简化核算程序,我们考虑可否采用包干制,以300元/天包干(早餐:100元/天、晚餐及接待200元/天),每月按30天计,共9000元/月,由食堂根据人员加班情况,按劳分配,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按月发放。

特此报告

2011年12月27日

2.义务加班如何申请加班费 篇二

我们公司是做耐用消费品的,上半年销售业绩不理想,业务主管主动提出周六带着所有业务员外出发传单,挖掘客户。总经理非常高兴,特别鼓励大家这样做。

现在,几个月过去了,销售业绩没有明显提高,已经有业务员开始抱怨周末加班不仅没有加班费,连公交费,餐费补贴都没有,这样做下去没意思。我跟总经理反应后,总经理说员工加班是为了挖掘客户,增加自己的收入,公司不会支付加班费,还要我去给大家做思想工作,但我确实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请教大家,领导希望大家加班,但是不愿支付加班费,怎么办?加班后应该如何向公司申请加班费?

一、问题

1、耐用消费品公司,上半年销售业绩不理想。

2、业务主管主动提出周六带领业务员外出挖掘客户,总经理特别鼓励。

3、几个月过去,销售业绩没有明显提高,业务员开始抱怨周末加班问题。

4、总经理要求HR去做大家思想工作。

二、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其实不只是个加班费的问题。我们且分步分析和讨论:

1、法律风险

正常来说,公司销售人员一般为不定时工作制,即在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具体的销售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只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哪怕是双休日工作,也不会涉及加班费问题。但是,从案例描述来看,该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不是不定时工作制的,而是定点坐班型。所以,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加班有规范的申请审核制度且加班纯属个人意志而非公司安排,否则,周六增加的工作量,加班费的问题是肯定要面临的。

因此,HR又一次面临了政策规定与老板意志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但是,这个思想工作,我们却是不得不去做,一为这个饭碗,二则是为了体现我们的价值。

2、员工那边怎么说?

如果公司业务人员的薪酬是属于提成薪酬制的,那么总经理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若只是按原话转达,势必会激起不必要的矛盾,反过来闹到上头,也免不了被总经理一顿批评。所以,员工方面来说,还是以疏导为主。员工既然已经开始抱怨,那么不妨先开一个民主会议或者类似座谈会,先让员工把各种不爽先倾倒出来,顺便将他们的要求和想法等信息也都收集起来。从案例来看,无非也就是加班费、公交费、餐费等钱的问题,还有业务上怎么去改善。员工当中有时候也不乏一些有想法有能力的人哦。

等员工的情绪都发泄完了,信息也都收集好了,那么沟通起来就会顺畅很多。对于加班费、公交费、餐费等问题,先阐明公司目前的困难,如果全部按照要求发放,公司肯定是做不到的,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当然,作为HR来说,我们还是坚持“多听、少说、不表态”的原则,因为决策权不在于自己。不过呢,我们可以答应帮员工行使一些建议权,譬如,虽然公司付不了加班费,但是可以适当争取一些团建费用,犒劳一下大家的辛苦付出,稳定一下大家的情绪。(明确只是建议,最终结果还是要看总经理态度)。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到《天下无贼》里黎叔的经典台词,“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啊!”所以,我们要意识到士气的重要性,以此为基础尝试建议。

3、总经理那边的汇报

一方面,将沟通结果汇报上级,另一方面,也可以向领导适当争取一些费用。公司业务发展好的时候,自然大家士气高涨,而公司业务困难的时候,如何维持好员工士气不倒,则更为关键。一旦员工士气跨了,想要再提起来,可不是一般的投入。虽然做不到完全的加班费发放,但是,支持一定的团建费用,组织一些活动稳定一下士气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总经理那边,作为HR来说能够尽量陈清利害,提出该有的建议,适当为员工争取一些,也是力所能及的事情。

当然,我们还是那句话,谋事在HR,成事在总经理。争取成功,固然皆大欢喜,我们打着总经理的旗号用有限的资金安排一些提高员工士气的动作(聚餐或者小活动);若不能成功,我们该做的已经做了,也不用过于难过。

4、业务的问题还是得业务角度去考虑解决

其实,从公司案例来看,作为主管和员工已经做了足够的努力,但是销售业绩仍不理想,那至少肯定不是员工不给力的问题了,而更可能是产品或者销售策略的问题了。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HR安抚员工也只是个治标不治本的动作。

虽然,业务上的事情HR是不可能插上太多的话,但是在有些方面,HR倒是不可能完全甩手不沾边。

可能涉及的问题有:(1)销售骨干的招聘问题

如果公司的营销骨干确实在这方面作为或者能力不够,那么HR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向总经理建议是否需要考虑从外部引入销售力量寻找突破了。(2)协助业务部门寻找和分析原因

这点不可以贸然介入,以免有越权和手长之嫌。不过在之前第一步,收集员工的抱怨信息过程中,如果获取到一些与业务相关且有帮助的信息或者建议,那么将此反馈给业务部门,也是行使好HR部门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当然,如果平时HR与业务部门领导关系较好,更可以私底下多沟通沟通,两个部门如何合作推进此事。在知会总经理且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几个部门一起落实改进,包括:业务上业务部门如何动作,人员上HR如何支持等等。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便在此分析中展开。

总体来说,将业务的问题解决好了,公司创收,大家都有肉吃,才是治本的表现,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总结

1、从原则上来说,加班费的问题,公司略显理亏。但公司情况决定了HR势必要夹在中间协调好,而不是只偏向一方。

2、员工那边,先疏导后争取。该吐的苦水让员工有个口子吐完,该收集的信息尽量多收集,至于在一些费用上,可以想办法适当争取,理由是稳定员工士气。

3、总经理那边,一汇报沟通结果,二还是打着稳定员工士气的旗号,适当争取一些经费,用于安排一些犒劳。

4、归根结底,业绩上的问题,还是要从业务口子上解决。其中涉及到部分HR相关的,我们义不容辞,而是要尽量考虑在前面,以体现我们的预见性和主观能动性。

3.客服人员加班补助的申请 篇三

因公司客服部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除日常工作住宅办证、销售下订签约,合同备案,资料统计存档交接之外,由于近段时间,公司下了紧急任务,将一期商铺、二期二区商铺及所有车位立即签约办证过户给汇商公司,工作量非常之大,任备之重与急,我部即刻调整工作,急公司之所急,将此工作排在首位,由十月份开始,除白天工作外,晚上基本都加班到九点,有时十点,希望能尽自己最大能力以最快的速度去完成任务。另外由于客服部其中一位同事,因有身孕身休不适,需要休假至生育完成才能恢复上班,虽然在板房暂借调一名同事帮忙,但是由于这几个月时间,客服部人员的不稳定,在人手短缺的情况下,白天除了需要跑政府部门,于是乎只能每天都是在利用晚上加班才能赶得上工作进度。为了鼓励客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希望公司能对客服人员这些日子以来对工作的高极热情,以及主动加班以达到完美完成任务的态度给予一定的嘉奖与肯定.特向公司申请能给予一定的加班费用补助。敬请领导审批,谢谢!

客服部:

4.加班申请报告 篇四

关于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4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元。

附注: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12小时-8小时)×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7124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2000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有限公司

申请人:××××

5.加班补贴申请书 篇五

申请一:

尊敬的领导:

上月7、8、9月份由于部门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紧张,多数员工本休日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员工加班加点、不说不讲,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了整个度假村的安全。由于本部不存在说淡旺季,且“十一”黄金周将近,部门实在无法进行大量的调休。

经研究,请示度假村领导,给予本休日加班加点的员工发放加班费。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是本单位员工XX,因上月加班费未计算入上月工资,故申请补助。

我在工作中一直认真负责,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仔细对待每一项任务。正所谓一份付出一份收获,每一份收获都是源自自己的努力,更是证明了自己的价值。而每一份收获更是激励自己继续努力工作的力量源泉。为了能够更好地工作,证明自己的价值,所以我申请补助,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三: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XX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6.配合甲方的加班费申请 篇六

2008年,李某向张家界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自2001年入职以来的加班费3万多元。

某酒店委托的律师认为:

1、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等,单位可以只保存两年。如果让单位拿出几年前的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劳动者未加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显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再参照两年诉讼时效规定,酒店也只有义务保存并提供两年以内的考勤表及工资支付凭证,未提供才视为举证不能。

2、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自2001年以来的加班费明显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工资、加班费的概念进行界定。按传统理解,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加班费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特指的,不应包括在劳动报酬的内涵之内。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首次明确加班费的概念,并且与劳动报酬两个概念并列,足以说明两个概念内涵是不同的,处理方法也应不同。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诉讼时效规定中,使用劳动报酬的概念就不包括加班费在内。因此,加班费的诉讼时效问题跟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约束。

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以张劳仲裁字[2008]第1314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给被告李某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21866.93元。

某酒店不服裁决,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后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其性质应属于劳动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限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原告某酒店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原告某酒店实行每月休息4天的制度,被告李某每月只休息4天,另外4天属于加班,原告某酒店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原告某酒店诉称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前的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原告没有保留两年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有加班的事实,被告休了淡季假,加班已在休淡季假期间补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考勤记录及发放工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且被告李某已经举证证明了加班的事实,而原告没有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没有加班。被告李某在原告某酒店上班期间仅在2003年和2008年休了淡季假,而且在休淡季假期间原告某酒店只发放生活费,故休息淡季假不能视为对加班的补休。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因此,原告某酒店应支付给被告李某加班工资。故判决: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21866.93元。

某酒店仍不服裁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某酒店应支付加班费。

律师:曹x华

附:一审判决书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慈利县。

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曹哲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酒店诉称,2008年11月12日收到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裁字[2008]第13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被告李某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与法律规定和事实不符。因为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前的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原告没有保留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有加班的事实,而且原告每年都放了淡季假,被告的加班已经在淡季假期间补休,仲裁认定的工资基数与事实也不符。请求判决确认支付被告李某加班工资5149.76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某酒店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的部分工资表,证明此期间给被告李某支付加班工资1066元;

2、张劳仲裁字[2008]第131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劳动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仲裁。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八年来在原告某酒店工作,原告在被告加班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裁定的21866.93元已是最低金额。原告放淡季假不是对平时加班的补休,淡季假期间每月只发150元的生活费。被告在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后即被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因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请求判令原告支付2001年11月至2008年12月加班工资21866.93元,补交被告在原告某酒店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确认原告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李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关于酒店2005年春节期间的工作布置及二月份休假情况的安排》,证明其一月只休息4天;2、2002年-2003年部分工作考勤表,证明每月的出勤天数;3、2002年-2008年部分员工当值表,证明每月只休息4天;4、2004年-2006年的工资表,证明原告某酒店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对原告某酒店提交的证据,被告李某没有异议。

对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原告某酒店对第1、2、4证据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其中一份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在2007年以前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对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1、2、4原告没有异议,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对证据3中一份虽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可与被告李某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证据中其他部分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李某于2001年11月17日进入原告公司做水电工,2005年担任工程部主管。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李某的工资标准在2008年8月前为600元/月;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为630元/月;2004年2月至2005年4月为670元/月;2005年5月至2005年8月为720元/月;2005年9月为820元;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为970元/月,2007年5月至9月为1070元/月;2007年10月至12月为1220元/月,2008年为1300元/月。原告某酒店实行每月休息4天和淡季放假制度。被告李某2003年休淡季假13天,2008年12月10日后休了2008年淡季假,在休淡季假期间,原告某酒店仅给被告李某发放生活费,其中2003年为150元/月,2008年为240元/月。扣除被告李某2003年淡季假中3个休息日(周六、周日)共加班374天,其中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89天,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20天,2004年2月至2005年4月为70天,2005年5月至8月为19天,2005年9月4天,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116天,2007年5月至9月24天,2007年10月至12月14天,2008年32天。对于2001年11月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原告仅支付2183.99元,没有足额支付。原告某酒店自2007年7月开始为被告交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被告为索要加班工资及要求原告某酒店补交社会养老保险,于2008年10月10日向张家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11月11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某酒店支付被告加班工资21866.93元,驳回被告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在被告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原告某酒店于2008年12月30日终止了与被告李某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后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其性质应属于劳动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限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原告某酒店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原告某酒店实行每月休息4天的制度,被告李某每月只休息4天,另外4天属于加班,原告某酒店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原告某酒店诉称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前的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原告没有保留两年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有加班的事实,被告休了淡季假,加班已在休淡季假期间补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考勤记录及发放工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且被告李某已经举证证明了加班的事实,而原告没有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没有加班。被告李某在原告某酒店上班期间仅在2003年和2008年休了淡季假,而且在休淡季假期间原告某酒店只发放生活费,故休息淡季假不能视为对加班的补休。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因此,原告某酒店应支付给被告李某加班工资,具体为:2001年11月17日至2003年8月为600元/月÷20.92天/月×89天×200%=5105.16元,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为630元/月÷20.92天/月×20天×200%=1204.59元;2004年2月至2005年4月为670元/月÷20.92天/月×70天×200%=4483.75元;2005年5月至8月为720元/月÷20.92天/月×19天×200%=1307.83元;2005年9月为820元/月÷20.92天/月×4天×200%=313.58元;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为970元/月÷20.92天/月×116天×200%=10757.17元;2007年5月至9月为1070元/月÷20.92天/月×24天×200%=2455.07元;2005年10月至12月为1220元/月÷20.92天/月×14天×200%=1632.88元;2008年1月至12月10日为1300元/月÷20.92天/月×32天×200%=3825.29元。上述款项共计31085.32元,原告已支付的2183.99元加班工资从中扣除后,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加班工资28901.33元,故被告李某要求原告某酒店按仲裁裁决支付21866.93元加班工资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要求补交2007年7月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张,因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故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原告某酒店补交其他社会保险及确认原告终止与其劳动合同违法的请求,因该请求是新增加的请求,且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不是不可分的,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是本次诉讼的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21866.9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7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x 勇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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