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法规个人心得体会参考

2024-10-16

工程建筑法规个人心得体会参考(9篇)

1.工程建筑法规个人心得体会参考 篇一

北京市建筑业施工员法规与实务综合试题参考(水暖)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下午 5:13

一、填空题: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和

制度。

2、安全生产是施工项目重要的 目标之一,也是施工项目 的重要标志。

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4、国务院颁发劳动保护的“三大法规”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8、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9、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 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11、根据供暖范围的不同,供暖系统可分为。

12、在供暖系统中常用的热媒有。根据热媒的不同,供暖系统可分为、、。

13、室外供暖管道的敷设方式可分为 和 两大类;前者的优点是,后者的优点是。

14、热水供暖系统设置膨胀水箱的主要作用是:,。

15、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m,交叉敷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m。

二、单项选择题:

1、《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A、质量和安全 B、节约开支 C、正常施工

2、《建筑法》规定,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4、《建筑法》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

5、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6、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 B、2年 C、3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3 B、4 C、59、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

A、国家规范 B、设计规范 C、地方规范

10、《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程,不得()。

A、上岗 B、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C、违反安全技术措施

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

A、备案 B、等级 C、淘汰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

A、1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罚款。

A、5%以上10%以下 B、2%以上5%以下 C、4%以上8%以下

15、在()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A、2米 B、3米 C、5米

三、判断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3、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

4、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

5、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6、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为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

改进意见,有权对违

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

7、打桩工程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到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就可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

()

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可由分包单位负责。

()

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四、简答题: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坚持安全管理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3、《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4、什么是蒸汽系统的“水击”现象,说明防止“水击”现象的措施。

5、什么是单一双管系统?说明该系统的特点。

6、分别叙述室内给、排水系统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7、室内给水管道的敷设方法有几种?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如何?

2.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

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

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我就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我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对我而言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总结:我的梦想是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我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我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我相信有一天我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二】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后介绍一下我们这半学期以来学过的关于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模板【四】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

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

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我就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我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对我而言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总结:我的梦想是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我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我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我相信有一天我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模板【五】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3.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篇三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建筑行业。本论文通过一个学期学习《建筑工程法规》了解了法律对于建筑系的重要性,对本文作了点总结和感想。

学习了《建筑工程法规》后,我大概了解了法律法规及建设法规体系的有关概念;建筑法的概念及目的、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特点、范围、种类、制定和实施,建筑节能、环保、文物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方面管理的规定,建设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招标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开放、投标、定标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定立、权利义务,合同的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监理的性质、作用、原则和任务,监理法律体系,国内外监理发展概况,监理工作内容、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以及监理规划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的保修与损害赔偿、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的原则和内容,土地管理的基础知识,风景名胜区的有关法律,土地利用和保护,建设用地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概述,房地产开发、交易法律制度,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税收,物业管理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美国、英国、日本建设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建筑市场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发面的内容。

学完本书后,我对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展开的独立、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等。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实现建设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增长转型”这两个带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具体体现。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199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前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这些法规制度规定了建设监理的机构设置、组织活动原则、监理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权力、义务、职责、工作程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从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

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所以监理的责任重大。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诸如建设监理市场不规范;一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监理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等等。我想了想问题的主要成因,一是政府宏观调控不力,宣传力度不够;二是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呆板,企业的综合素质不高;三是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于这些发展中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对建设监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以利于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使其正常发育;完善监理规范、健全法制,以保证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监理企业改制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以利于树立监理权威,杜绝监理腐败;加强监理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利于提高监理水平。

在课堂上的时候,听到了各种各样的法规条款,我感到兴奋,因为这代表着我们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走下课堂,看见了形形色色的事实,我感到遗憾,因为我们的执法意识仍然不强,法律在很多时候不能发挥它应该发生的作用而成了一纸空文,这是对法律的污辱,也是不懂法不守法的悲哀。曾经,我的一个同学的父亲因为工程拖欠款的问题久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当她向我说起的时候,我便问她父亲有没有签合同,可以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工资。我到现在仍然记得她的苦笑,有点悲哀,也有点嘲弄。她说理论和事实是两回事,说我是在象牙塔里的孩子,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不知道什么是官,什么是权??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我也看了很多的资料,但是我知道没有资料可以帮助我了解这个真实的社会,也更加没有法律可以帮助每一个人建立严格执法的意志,这本来就是一个很私人化,很意志化的东西。行为是受法律所控制的,但是想法永远不能有法律去约束。我只觉得我国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仍然没有人去执行,或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平等意识,那么是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怎么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我们的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老百姓的身边,同时更走进老百姓的心里。我们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篇三: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2326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

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

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

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

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我就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我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对我而言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我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我相信有一天我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三: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598字)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篇四: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一开

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

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

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转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此处省略10000字。。

总结: 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篇五: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一)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二)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

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三)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4.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个人简历参考 篇四

基本信息

姓 名:林xx性 别:男

婚姻状况:未婚民 族:汉

户 籍:江西年 龄:28

现所在地:安徽身 高:178

联系电话:135***27758

电子邮箱:。。。@qq.com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FAE现场应用工程师

工作年限:6年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xx年3月—至今 xx有限公司,担任FAE现场应用工程师。主要工作是:

1、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包括咨询解答、产品培训、现场技术指导、故障分析和排除等;

2、负责市场部与R&D的.沟通与信息反馈,参与技术培训和技术研讨会;

3、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制定市场需求,反馈给R&D,跟踪其进展和市场反应。

xx年3月—xx年7月 xx有限公司,担任FAE现场应用工程师。主要工作是:

1、制定相关工具软件的作业指导书、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档;

2、负责相关技术文档的发放及整理归类;

3、协助销售部推广公司产品。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工程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07

专 业:电子信息工程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优秀

国语水平:优秀

粤语水平:一般

自我评价

5.电子工程师个人简历参考 篇五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09 ~ -09英村科技广州分公司

公司性质:外商独资所属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担任职务:维修工程师/客服主管

工作描述:负责好易通辞典机在华南地区的售后维修工作,熟识模拟与数字电路原理,能阅读电子线路图,熟练运用各种检测设备进行维修,并具有良好的焊接技术能对BGA 封装IC进行焊接.6月升任客服主管,负责客服部日常运作,处理客户投诉,完成各项数据统计反馈到生产部门,配合销售部门开展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1996-09 ~ -12广州声艺音响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担任职务:维修技术员

工作描述:负责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的现场安装与调试,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客户进行培训,负责客户在保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执行公司服务框架下的所有支持和协调工作。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州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学士毕业日期:-01-01

所学专业一: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1993-091996-06广州职工大学应用电子毕业证

2001-042001-07白云职业技术学院手机维修资格证

2005-022008-01广州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毕业证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粤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多年从事客服部管理工作,熟悉客服部的运作流程,能有效管理客服部的日常运作作。具有良好的.协调与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良好的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及承受工作压力。独立完成本职工作。

详细个人自传

为人诚实可信,个性随和,有良好的亲和力;充满热情、乐观的心态使我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善于与人沟通, 能积极有效地建立沟通渠道,协调内外部关系;工作作风精干、自信、有整体的工作把握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灵活适应不同环境,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13926018414家庭电话:

手机:13926018414QQ号码:

电子邮件:chenrs2000@sohu.com个人主页:

6.SMT工程师个人简历参考 篇六

性 别: 男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湖北-随州 年 龄: 26

现所在地: 湖北-随州 身 高: 168cm

意向地区: 广东

意向职位: 电子/电器/元件类-电子工程师/技术员

工业/工厂类-产品开发经理/主管

工业/工厂类-SMT/表面贴装技术技术员

寻求职位: SMT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教育经历

-09 ~ -07 湖北随州机电工程学校 手机组装维修 中专

-09 ~ 2004-07 湖北广水马平四中 高中 高中

培训经历

-03 ~ 2012-04 西门子电子装配系统有限公司 Pro编程培训 Pro Programming training

2012-02 ~ 2012-03 西门子电子装配系统有限公司 Siplace 1级培训D系列 SIPLACE SMD Placment Systems

2012-01 ~ 2012-02 西门子电子装配系统有限公司 Siplace 2级培训D系列 SIPLACE SMD Placment Systems

**公司 (-06 ~ 至今)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行业类别: 其他

担任职位: SMT工程师 岗位类别: SMT/表面贴装技术工程师

工作描述: 1.SIEMENS (HS50 HS60 D4 D1) FUJI (XP143 XP243)系列等设备的调试、保养、维修。

2.负责召开试产产前会和总结会,制定试生产流程,对试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并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异常情况,试产完成后,及时提供试产报告。

3.对量产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分析,制定解决措施,并跟踪解决措施的执行力度及效果。

4.具备丰富的治工具管理、钢网开设经验。

5.熟练掌握回流炉曲线设置,能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焊接问题。

6.能熟练使用锡膏厚度检测仪 、X-RAY检测仪及AOI等检测设备判定产品故障,并做应对应的改善措施。

离职原因: 希望有更好的发展

**公司 (-11 ~ 2011-06)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他

担任职位: SMT助理工程师 岗位类别: SMT/表面贴装技术工程师

工作描述: 1;主要负责SIEMENS (HS50 HS60 F5HM S23 HF3 X4i ) panasonic(CM402 CM602)有等设备的调试,保养和维修。

2,设备故障排除与维修,已及操机员的培训工作。

3,能熟练运用PRO及PT200编程软件,优化程试使贴片达到最高效率。

4,对贴片机抛料进行时实监控,并针对抛料较多的物料及时处理降低抛料率,节约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5,对SPI良率进行严格监控,根据SPI报错及时调试印刷机达到最好的印刷效果。

6,针对炉后不良及时调机制定改善对策。

**公司 (2006-03 ~ 2009-10)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SMT助工 岗位类别: SMT/表面贴装技术工程师

工作描述: 1. 主要负责 SIEMENS(HS50 F5) JUKI***FX-1) 及Feeder维修及DEK印刷机和贴片机HELLER回焊炉的调试,维修,保养工作。

2.主要负责生产线机种转换线及调试,针对炉后不良进行分析,制定改善对策。

3. 于5月被提升助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新产品的导入,工艺的跟进和改善,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主要生产产品:IBM,DELL服务器Intel电脑主板.

离职原因: 希望有更好发展空间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SMT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计算机水平: 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五笔,编写PPT文档。

技能专长: 1,SIEMENS(HS50 HS60 F5HM S23 S27 HF3 D4 D1 X4 X4i ) panasonic(CM402 CM602) FUJI(XP143 XP243)等贴片机;印刷机(DEK265,MPMUP) 回焊炉(HELLER BTU 科龙威)AOI( 振华新A580)等设备的保养调试编程和设备故障的排除维修。

2,SIEMENS贴片机新程式的编写和新产品的导入,优化程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利用率。

3.熟悉ROHS工艺流程和手机生产工艺,会(振华新A580)AOI编程调试,SMT制程规范制定与新制程以及操作员的培训。

语言能力

普通话: 粤语:

英语水平:

英语: 良好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本人从事SMT工作至今已有7年工作经验,在3家公司担任过SMT工艺工程师,SMT设备工程师.

其他要求: 对Siemens HS和D 系列贴片机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在1月-3月派我到深圳Siemens培训基地ASM Assembly Systems分别培训了SIPLACE Level 1和 SIPLACE Level 2使我更加深入的了解Siemens的工作原理及机器各部分电路图信号控制流程。为以后的机器维修过程中更加快速准确的找到故障的根本原因。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1.自我意识强,服从管理。

2.有良好的交际能力,能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

3.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4.有较强动手能力及故障分析能力。

7.建筑法规课学习心得 篇七

6.7 楼梯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由图可见梯段改变方向处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宽度为1.50m,而梯段宽度为1.44m,可知平台宽度不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小于1.20m,而梯段的踏步共12级,大于3级小于18级,可见这个楼梯的设计是符合规范的。楼梯平台的宽度往往是设计时容易忽略的地方,认为能够过人就足够了,在学习了规范之后才发现,梯段平台的宽度其实也有着严格地要求。至于梯段的踏步数更是容易忽略的地方,过多的踏步数会让使用者感到疲倦,这应该也是规范的意义吧。6.10 门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此处的门开向疏散走道,但是在其门扇开足时,影响了走道的疏散宽度,可见这是不符合规范的。以往设计时,门的开启方向往往是容易忽略的地方,感觉门向哪个方向开启似乎影响不大,但是学习了这一条规范之后才发现,当门开向疏散走道时,门扇开足时不能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这一点对于疏散逃生很重要,以后的设计中应该注意。二二二二《《《《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在以往进行别墅设计的时候,大概的了解了一下住宅的设计规范,但是其实当时并没有特别认真的卡着规范来进行建筑设计。直到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时候,因为需要修改与创造户型的原因,才对《住宅设计规范》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结果在学习了这本规范之后,发现依然还有很多地方在设计的时候没有特别注意。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图中厨房面积为5.7m²,满足了规范的要求。图中厨房有直接采光与自然通风,并布置在了套内近入口处,这些都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图中厨房设置有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备并预留了一定位置,其操作面净长为2.56m,大于2.10m 图中厨房为单排布置设备,其净宽为1.82m,大于1.5m满足规范。由此可见,小小一个厨房,规范中也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

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图中卫生间有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面积为6.6m²,大于3m²,符合规范。同时还预留了洗衣机的位置。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此处套间的入口过道净宽为1.30m,大于1.20m;而通往卧室的过道净宽为1.16m,大于规范规定的1m,可见此处的设计是符合规范的。套间内过道的净宽往往是以前设计时容易忽视的问题,因为当时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协调功能上面了,通过对规范的学习才发现,不仅是门的宽度,过道的净宽也是有着限制的,如何让空间的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满足规范是今后的设计应当考虑的问题。之前在设计的时候,往往也会因为只考虑功能流线的合理而忽略了起居室与卧室的实际尺寸是否符合规范,学习了规范后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使用者的基本需求,这些房间的尺寸采光通风等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²

2单人卧室为6m²;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图中起居室的面积为19m²,双人卧室面积为16m²,单人卧室面积为10.9m²。起居室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为4.8m,这些都是符合规范的。可见,在设计住宅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好功能流线的布置,各种功能的面积朝向等也应当综合考虑。三三三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以往的设计中,防火规范应该算是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了,现在回头看看以前的建筑设计作业,会发现不少违反了防火规范的地方。我想主要是因为低年级的时候考虑的往往是空间怎么能够变化丰富,外形怎么样才富有创意,对于防火规范这一方面往往有所忽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以前不太注意的术语的准确含义。2 术语 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见上

面的建筑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以往在设计的时候往往会忘记防火分区的问题,这也是以后应

该注意的。防火分区在发生火灾时建筑使用者的安全非常重要,能够为其争取到逃生的时间。关于民用建筑的疏散问题,在之前的设计之中虽然已有所考虑,但在学习规范的过程中,才发现考虑的范围太窄,不够全面,而规范中则明确规定了疏散安全的各项系数,疏散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向来是应该重点考虑的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8.参考法规 篇八

目的与要求

参考法规目录为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考生应当根据参考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 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证委发[1997]96号)

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

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国发[1997]21号)

7、《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1999年9月21日 经国务院批准 证监会发布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 证监会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 证监会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 证监会令第63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 证监会令第30号)

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1日 证监会令第69号)

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 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8、《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9号)

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2008年7月14日 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1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7年12月28日 证监会令第52号)

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4日 证监会令第55号)

1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号)

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证监发[2006]69号)

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7日 证监会令第56号)

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 证监会令第53号)

1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 证监会令第21号)

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 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 证监会令第36号)

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 证监会令第46号)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31日 证监会令第61号)

2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3月13日 证监会公告[2009]2号)

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 证监发[2004]67号)

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0日 证监会令第65号)

28、《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2010年4月1日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2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公告[2008]25号)

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公告[2008]26号)

3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 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3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 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3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 证监会令第54号)

3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

3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 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 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 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3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 证监发[2005] 51号)

3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发[2005] 120号)

3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4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4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 证监会公告[2009] 14号)

42、《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 证监会令第64号)

4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2010年4月21日 证监会公告[2010] 14号)

(五)证券业自律准则

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年5月1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1年1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9.金融法规案例参考一 篇九

案例四: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

1998年4月6日,甲公司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乙外贸公司与美国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乙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甲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甲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甲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甲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录。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甲公司迟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问题:

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

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甲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建行某分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案例十:票据行为效力的认定与票据权利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

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担保法

案例十六: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

1、什么是抵押期间?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如何?

2、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答:

1、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简言之,就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规定保证期间那样对抵押权存续期间作出专门规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抵押期限。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担保法解释》第12 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证劵法

案例一:证券承销的类型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案例八:内幕交易

章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年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 000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1 000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其好友习某,习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年5月,章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购甲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1 000股,同年10月,其卖出该1 000股,又获利1万元。

问题: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该种行为的定义并指出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中的哪一种。

答: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保 险 法

案例二:投保人妻子未如实告知是否要理赔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承包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十六: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公司没有续保。保险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续保。直到2002年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

公司财务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10万元的保险费,甲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给乙开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签了字盖了章,以表示信任。次日晚间,该公司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烧毁大量财物。乙闻讯立即到银行将10万元保险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然后就通知保险公司过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商谈理赔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保险费是在事故后发生后才临时缴纳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缴纳,仅仅只是填写了投保单,而且是保险代理人擅自作主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乙则认为其填写了投保单又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乙遂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2、保险公司能否以乙交费迟延为由而拒绝理赔?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所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甲作出的行为是在保险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而否认合同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乙填写投保单,甲收取投保单并出具保险费收据,双方就保险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又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起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投保人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也不是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应当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二十五:汽车被盗后发生损失应当如何理赔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 答:

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一篇:梅列区东新小学关于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的调研报告下一篇:描写月亮美丽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