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成本会计期末小抄(精选4篇)
1.电大成本会计期末小抄 篇一
1.根据现有的发现,我国会计一职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控制)。
3.会计的反映职能不包括(主观性)。
4.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于(2007年)。账户结构相同的是(所有者权益)账户。
18.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是根据(贷方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计算。
19.损益类账户中的收入账户年末应(没有余额)。32.某企业购进材料一批,买价15000元,运输费600元,入库前整理挑选费400元。该批材料的采购成本是(16000元)。33.企业购入材料发生的运杂费等采购费用,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34.6月30日,“本年利润”元,应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46.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可能记入(财务费用)账户。
4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分类标准是(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
误应采用的更正方法是(红字更正法)。
58.下列账簿中可以采用卡账)。
59.某企业本月收到A公
片账的是(固定资产明细
司偿还上月所欠货款
5000元存入银行,下列账务
处理中的哪一种符合权责5.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主要是利用(货币量度)。
6.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完成受托责任)。7.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8.下列各项中属于流动资产的有(应收账款)。9.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可称为(会计要素)。10.下列各项中属于所有者权益的是(未分配利润)。11.正确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2.在借贷记账法下,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增加额)。
13.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在账簿中开设的记账单元。
14.在借贷记账法中,账户的哪一方记录增加数,哪一方记录减少数是由账户性质决定的。
15.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16.复式记账法是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登记。17.在下列账户中与负债20.存在着对应关系的账户,称为(对应账户)。21.账户发生额试算平衡是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确定的。22.下列错误中能够通过试算平衡查找的是(借贷金额不等)。
23.简单会计分录的特征是(一借一贷)。24.复式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5.下列引起资产内部此增彼减的交易、事项是(收回赊销款存入银行)。26.以下各账户中属于费用账户的是(财务费用)。27.账户中各项金额的关系可以用(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表示。28.“累计折旧”账户贷方余额表示(折旧的累计数)。29.在供应过程中,在实际成本法下,用来归集记入材料买价和采购费用,计算料采购成本的账户是(“在途物资”)。30.在下列账户中,期末需直接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的是(管理费用)。31.“利润分配”账户在年终结算后出现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额)。
账户有借方余额200000元,表示(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发生亏损200000元)。
35.下列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是(制造费用)。36.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是(制造费用)。37.“累计折旧”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属于(资产类账户)。
38.按经济内容分类,“制造费用”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
39.为了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应设置(“原材料”)账户。
40.制造企业销售产品实现了收入,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41.企业结转已销售产品的成本时,应(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42.下列项目中属于营业外收入的是(固定资产出售净收益)。
43.下列人员工资中,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是(企业管理人员工资)。44.下列属于制造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是(出售材料收入)。
45.张华是公司的总经理,其出差报销差旅费10 000
48.限额领料单属于(累计凭证)。
49.将现金存入银行这笔业务,按规定应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50.收款凭证左上角“借方科目”后应填写(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51.采购员报销950元差旅费,出纳员又补付其现金150元以结清其暂借款,这项业务应编制(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52.能够提供企业某一类经济业务增减变化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是(总分类账)。53.能够提供企业某一类经济业务增减变化较为详细会计信息的账簿是(明细分类账)。
54.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的账簿是(.备查账)。
55.下列明细账中,可以采用数量金额式账页的是(.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
56.下列各项中应建立备查簿登记的是(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
57.企业用现金支付某职工报销的市内交通费78元,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为借记管理费用87元,贷记现金87元,并登记入账。对当年发生的该项记账错
发生制要求(B.借:银行存款 5 000贷:应收账款000
60.采用收付实现制,由
于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所
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
所应负担的费用进行配比,因而也就不能正确计算各
期的(经营成果)。
61.目前,我国会计核算
中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范围
是(企业会计和事业单位
中的经营业务)。62.目
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收付实现制的应用范围是(所
有企业会计)。
6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中的(谨慎性)
64.“待处理财产损溢”账
户是用来核算企业在清查
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
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
值,但有一种情况不在本
账户核算,而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损益调
整”账户,那就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65.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
是(账簿)。
66.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
借款”项目填制的依据是(短期借款总分类账户期
末余额)。
67.资产负债表结构设置
的依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68.已知某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营业成本200万,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销售费用5万元,营业外收入8万元。填入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是(65万元)。动的现金流出)。79.某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期末余额情况如下W企业为贷方余额200 000元,Y企业为借方余额180 000元Z企业为贷方余额300 000元。假如该企业“预付账款”明细账均为借方余额,则根据以上数据计69.下列不应直接计入利润表的是(制造费用)。70.“应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期末如果出现借方余额,应填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是(预付账款)。71.“应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期末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应填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是(预收账款)。72.某企业某年10月份“原材料”账户期末余额为100 000元,“库存商品”账户期末余额为120 000元,“生产成本”账户期末余额为30 000元,“固定资产”账户期末余额为200 000元。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应填入(250 000元)。73.下列报表中,其结构有账户式和报告式的是(资产负债表)。74.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75.下列报表中,属于静态报表的是(资产负债表)。76.资产负债表的下列项目中,需要根据几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进行汇总填列的是(货币资金)。77.我国利润表的格式为(多步式)。
78.支付职工差旅费发生的现金流出属于(经营活算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账款项目的数额为(500 000)元。80.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81.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应于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报告。8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83.我国现行《会计法》是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8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政部)。8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三个层次,它们是(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86.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87.在一些规模小、会计业务简单的单位,应(在其他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2.电大成本会计期末小抄 篇二
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按照这个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权关系的本座应为物之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3.债是无体物,不占有空间,但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因而应以债的履行地法作为债权的本座法。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损害后果发生地法;4.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以行为地法作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
影响与评价:一是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是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的历史,不仅对英美的国际私法的著作和判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各国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相继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理论,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1、历史条件 意大利自12世纪起逐步分成许多独立的城市共和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高涨。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争取民族独立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同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2、主要观点:(1)国籍原则,即本国法原则。国籍的构成因素包含了乡土、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语言文化、种族、历史传统等。一切法律关系皆以国籍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2)自由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不适用本国法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设的法律应拘束境内的一切人。
3、影响和评价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我国自公元651年在制定的《永徽律》中已经含有冲突规范,至少迄今为止在国内立法中发现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是一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详尽、全面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成文法典。
属人、属地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法人的属人法以法人登记国家法律为首要原则,另由经章程指定的主事务所在地法为补充,还兼由实际管理中心地法作辅助。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54条规定:公司由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支配;公司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登记的条件时,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国家的法律支配。
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4条规定“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产的分割权、以及发行新股的权利。但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定问题,按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与该股东及该公司有更为重要联系时除外,在此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法人的多重国籍法人原具有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但由于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泰国国际私法》第 7条规定:“法人国籍冲突时,以总店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
跨国公司的国籍确认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把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公司。”《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的确定。
(二)我国法律中的法律住所制度《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营业所: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外国法人的认许
1、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内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法律程序。
2、外国法人认许的方式(1)特别承认主义(2)相互承认主义(3)自由承认主义(4)分类承认主义3.我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在外国法人的承认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特别承认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上。
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际法律冲突:与解决空间法律冲突的规则类似,一般以规定婚姻、家庭及其他有关人的身份、能力方面居多。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起作用的事实(operative facts)、问题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连接点: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法律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的。连结点的分类第一类:客观连结点与主观连结点第二类:静态连结点与动态连结点第三类:单纯的事实与法律概念
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国际私法的法则区别说。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首先考虑它所涉及的内国法和外国法究竟属于强行法或是任意法,是属地法还是属人法,然后决定选择哪一国的法律。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确定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一般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去分析其背后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来决定法律的适用。用政府利益分析来选择法律,其实质就是把传统的冲突规范中来表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结点,改变为用政府利益之有无、大小作法律选择的标准。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也称为“结果选择方法”依
规则选择方法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比较,选择那种更适合案件公正解决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在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加以分割,并分别依其特性确定准据法。将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前者依婚姻举行地法,后者依当事人属人法。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任何一项法院判决如不能执行便不能实现其效力。而一国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件的判决常常需要到国外去承认和执行。更有利于维护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均有好处。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内部目的: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冲突的基础法律 外部目的: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内部目的在一般范围内受到较小损害的那个州,其外部目的应服从另一个州的外部目的。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该方法的最基本的特点是采用“足够或充分联系”原则,对案件与两个州是否有联系这一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只要肯塔基州与某个案件具有足够的或充分的联系,肯塔基法院就应该适用法院地法——肯塔基州法。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将特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考察其政策和目的的合理适用来解决问题。首先确定相关的法域,然后考虑该法域的内部规则所体现的政策和国际交易中某些特别重要的政策 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这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定
对于依我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应适用该国哪一地区法律的问题,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法律规定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时际冲突法的两大原则: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项,对于其施行前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第二,新法优于旧法,即对于新法施行后的事项以及施行时的未决事项,依新法不依旧法。
国际私法上的时际法律冲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这时究竟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二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确定连结点的事实发生了改变,因而需要确定是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三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这时也会提出究竟适用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还是适用改变了的新法的问题。
第一,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一般是依修改过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第二,在连结点发生变更时,各国解决方法并不相同,但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两种作法处理。第三,区别对待。第一,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准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而新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会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存在争议。一般说来,对一个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只适用法律关系成立时有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对权利的取得,一般应采用“既得权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冲突的发生情况 解 决 办 法 :冲突规范发生改变 :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 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准据法发生改变 : 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三、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或者说是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由该外国的人际私法解决。如果该外国没有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反致的概念与分类1.反致对于某一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规则的规定,去援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该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却应该适用法院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法院根据国家的法律判决案件,这种情况叫作反致。2.转致 转致是指对于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规则本应适用甲外国法,但认为它所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该外国的冲突法,而该甲外国冲突法规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最后法院以乙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判决案件的情况。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法律关系,法院国冲突规则指定甲国法,但甲国冲突法又指定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法院依乙国冲突规则的指定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的情况。
关于反致制度理论上的分歧 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主要认为:第一,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第二,接受反致于自己国家的立法主权有损。第三,反致原则是不明确的、暧昧的、模棱两可的,同时会大大增加法院及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内容的任务——有时甚至要求查明多个外国的冲突法的内容。第四,如果所有国家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相互指定,循环不已的“乒乓球游戏”,使准据法得不到确定,使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但赞成反致的人则认为:第一,外国国际私法与实体法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当冲突规则指引某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它的实体法的规定,而忽视它的国际私法规则,便会曲解该外国立法的宗旨。第二,放弃自己的冲突规则,改用对方的冲突规则,也并不有损于自己国家的主权。第三,采用反致,有利于取得判决的一致,而这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它是保证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公共秩序保留论述
一、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价值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职能的,即: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的或否定的作用,安全阀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还起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 最初体现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的“令人厌恶的法则”(statuta odiosa)对此制度系统的描。该学说主张依据礼让的原则,国家主权者可以承认有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但以该外国法不损害自己国家及人民的权力或权利为限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 “不论前面条文作如何规定,凡外国的法律、法规或判决,以及个人的处分与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王国关于私人所有权或行为的法律相背离,均不得与任何被认为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法律相背离。”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则不予适用。
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规定方式: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或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基本制度;违背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排除适用和承认。2.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 在这种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该国内立法是强制地直接地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从而表明,它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3.采用合并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4.国际限制规范方式这种立法方式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指向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第一,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措辞体现了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援用的精神。1982年土耳其《国”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规定:“外国法律规则”,如果其适用将会导致一种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明显相背离的结果,则应排除适用。”1980年欧共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 第二,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国际上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判断外国法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是由该外国法本身的内容决定的,而客观说不仅考虑该外国法的规定是否不妥,还要考虑适用该外国的结果是否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客观说又分为联系说和结果说。所谓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是指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危及内国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结果说重视个案的实际情况,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因此为各国普遍采用。显然,采用客观说能够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该制度进行限制的一种努力第三,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明确后者的内涵以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虽然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本来也是从国内法的立场上去作规定的,但由于它所要解决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一般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就有所不同。许多在处理纯国内民法关系时为强行性的规定,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就不一定是强行性规定了。一般来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比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的范围要狭窄,条件也更为严格。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第四,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从而防止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六、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我国立法中,一直对公共秩序保留持肯定态度。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第1条:“依本条例应适用外国法时,其规定有背于中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不适用之。”《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关于合同领域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7条:“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不予执行。”
我国立法表现特点如下:(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2)在公共秩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的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包括国际惯例。(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陷及分析
1、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有欠妥当。这是因为,从含义上讲,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要小于“公共秩序”概念的含义,可以说,公共秩序在许多情况下还代表人权、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道德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则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不明确。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在立法中同时体现。3.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后,应选择什么法律没有规定。4.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对象,不恰当地包括了国际惯例。5.对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范围不全面,不协调。
外国法的查明***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为确定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而进行的各项活动。
二、外国法的性质
(一)事实说
(二)法律说
(三)折中说英国关于外国法性质的态度依据“事实说”,在英国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法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由于外国法被视为事实问题,因此,非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英国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外国法,即使冲突规范已指明应适用外国法。如果一方当事人想依据外国法提出某种主张,他就必须提出外国法并加以证实,就如同证明其他案件其他事实一样。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外国法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会将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视为一个纯粹的英国国内案件来裁决。美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44.1条明确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外国法不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第一,少数州仍视为纯粹事实第二,通过立法规定对美国其他州的法律,甚至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司法认知的方式对待。第三,在其他州外国法被视为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德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19世纪中叶以前,德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均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外国法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外国法被认为是属于法律,法官有职责查明、适用外国法。萨维尼对德国民事诉讼的影响。“外国法与内国成文法一样,都是行为规范。”
法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法国认为:法官没有义务依职权去了解和适用外国法,而应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但如果法院了解有关的外国法,即使当事人未确切地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它也可以适用该外国法,而且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以确定有关外国法的内容。
司法沙文主义的体现
三、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探讨在民事诉讼中由谁承担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责任,也即由谁查明外293条规定:“如果外国法的内容不为法庭所知,该外国法应当查明;法庭查明外国法,不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限制,它有权自行调查其他信息来源,并在必要时为此目的发布命令。”
(三)法国的实证分析20世纪60年代当事人应当自己要求适用外国法,而不能指责法官没有主动适用外国法。如果法官愿意,他们可以自行查明应当适用的、未被双方当事人援引的外国法。20世纪70-80年代从理论上讲,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在法国是一个事实问题,当事人必须承担证明责任20世纪90年代法院明确表明,法官必须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外国法不能被法国法所取代。20世纪未当事人对争议事项享有自由处分权,法官就没有义务查明、适用外国法
(四)英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其一,英国法院对外国法不进行调查。其二,通常的外国法的证明方式是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其三,通常由被告承担外国法的证明责任。其四,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外国法的证据而予以认真 ,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时,其结论对英国法院没有约束力。
(五)美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做法(1)在提出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的不同内容时,它的法院也会推定其与美国法相同,只是它的这种推定仅限于英国及其各自治领的法律。
(2)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外国法是普通法以外的国家的法律,而又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时,美国法院会认为其请求或抗辩无证据而予驳回或不加采纳。
四、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一、理论层面
(一)专家意见是指对外国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有关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的见解。有的采取书面形式,以报告书或证明书的形式呈递给法院;有的则需该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庭向法庭和当事人说明外国法的内容。
(二)司法协助即通过一定的途径和部门要求外国的法院、外交部门或驻外使领馆提供外国法的有关材料。
(三)网络资料
(四)其他资料本国已有的有关该外国法的判决;国内或国外的期刊、杂志甚至教科书等等。
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限定主义
(二)英国有关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做法专家证人1.出庭作证(1)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一般而言,英国是通过对专家证人的口头询问来证明外国法。对于提供请明的专家的资格的认定,英国法院认为,外国法官或执业律师都具有当然的法律鉴定人的资格。专家证人绝不仅仅是提供外国法的文本,而且还要解释外国法的具体含义,阐明适用该外国法的意义与效果。在实践中,专家证人还需要证明涉案的外国法是否有效。(2)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3)法庭委任的顾问2.书面形(1)书面陈述经专家宣誓的书面陈述可以
足以证明外国法。(2)国外专家询问法庭会向相应的外国法律机构递交请求书,请求对证人依照当地的程序进行一次询问。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非限定主义
一、美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庭可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参考任何资料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不仅专家证人可以用以查明外国法,而且书刊或其他出版物中所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成文法,以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在实施的现行法、有关的教材,甚至未以核实的外国法的复印件均可成为查明外国法的资料。1.通常的方法:(1)当事人聘请的专家(2)法庭任命的专家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庭有权自主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专家。(3)行家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规定:遇到有特殊情况时,法庭有权就有关问题咨询有关行家。2.特殊方法(1)外交途径外国政府机构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可以用来证明外国法(2)判例(3)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作
二、德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通常的方法通常会委任专家提供有关信息。2.特殊的方法1)咨询意见从19世纪开始,德国的法庭就开始通过咨询机构以获取有关外国法的信息。(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德国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外国法的材料以协助法官查明外国法。(3)外交途径1968年《伦敦公约》于1975年3月19日在德国生效。联邦司法部被指定为公约要求的接受机构。(4)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述
三、法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法官任命的专家如果法官自己查证外国法,他可以咨询有关该外国法的专家。2.书面声明在法国,外国法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声明”予以证明。3.咨询机构“国际法信息中心”法国司法部负责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4.1968年《伦敦公约》5.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作
五、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外国法查明失败的认定外国法查明失败,就是指在使用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后,仍然无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查明失败应由法官来认定。外国法的查明失败不等同于没有查找外国法。
二、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适用本国法奥地利规定,如经过充分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外国法仍不能查明时,应适用奥地利法。
(二)适用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接因素而确定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同时加之以内国法的适用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即使在当事人的协助下,法院无法查明指定的外国法,他应适用根据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而确定的法律。如没有其他连结因素,则适用意大利法。
(三)适用较为适宜的法律《葡萄牙民法典》第23条规定,在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又无法确定有关因素缺少选择准据法的依据时,适用相对来说较为适宜的法律。
(四)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国法内容相同 英国法院以推定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为根据,适用英国法。美国做法与英国稍有不同,实践中在推定中注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
(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是指在外国法查明失败时,法院将驳回以该外国法为依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以该外国法为依据的被告的抗辩。
(六)适用一般法理外国法无法查明或欠缺规定时,应依据法理进行裁判。
(七)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内容与国际惯例内容的查明
(一)国际条约内容的查明如果该国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可视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按查明本国法内容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法院负有主要义务,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也有权对国际条约的内容提出不同主张。如果该国不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法官和当事人均负有义务证明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当事人有不同主张时,法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国际惯例内容的证明该国际惯例是经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和法官均负有义务证明其内容。如果国际惯例是在冲突规则指引适用本国法,而本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官对国际惯例内容的证明负有主要义务。
六、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及救济
一、发生情况
(一)适用冲突规则的错误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而错误地适用了内国法或者相反;本应适用甲外国法而错误地适用了乙外国法
(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虽依内国冲突规则适用了外国法,但对它的解释发生错误,或者本应适用该外国法中的甲法而适用了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情形。
二、解决方法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由于它构成了对法院国自己冲突的“直接违反”,应认为其性质与违反内国法相同,故应允许上诉。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有两种主张:第一,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德国、法国、西班牙、希腊、比利时、荷兰等,这些国家把对外国法的认定看做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同时,至于外国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与一致,应由外国最高法院确定。第二,允许当事人上诉。允许当事人以适用外国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1)奥地利、葡萄牙、芬兰、意大利、波兰,拉美等国家,它们认为,对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与解释有误,就是对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2)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它们虽将外国法视为“事实”,但在诉讼程序上实行上诉审制度,法律赋予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审查的职能。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区别。因此是什么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不合理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国内立法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988年《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和6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双边条约〈中波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中法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法律规避的定义李浩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的利用某国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事实符合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用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简答啊)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例外规则:(1)适用送达地法(2)适用发送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三)遗产继承时涉及的物权关系单一制和区别制
(四)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外国法人自行终止或者依其登记国法令被解散时,其财产清算和清算财产的归属问题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通常适用该法人的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五)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所有权外国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的财产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管辖,而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律。国有化是指国家通过有关主权立法对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以征用、征收或其他类似方式收归
国际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法zixikan特征性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决定合同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此项履行对于合同成功履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35条规定:“契约依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适用合同 缔结地法。”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16条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1980年《罗马国际合同债务适用法律公约》:“合同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限制:1.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有联系,关键取决于相关国家的选择。客观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客观论:合同准据法应当依照客观的连结因素确定,而不应当按当事人的意思决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有在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才根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联系的情况,通常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国际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具体标准客观标准:在立法中罗列有关的客观连结点,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连结点的质和量的分析比较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主观标准: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主要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案件所涉国家和法律背后所体现 的政策和利益的比较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合同法的规定与CISG之间的冲突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依照婚姻举行地法结婚,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23条
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1992年《民通意见》对以下情况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做了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人为子女,收养的形式要件适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3.电大成本会计期末小抄 篇三
◆AZ,在预算目标规划的切入点上,也有着差异的模式(√)◆BG(√)◆BG,即目标公司规模与价格水平(×)◆BG.并购战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并购投资方向及产业领域。
◆BG
◆BG、并购的第一步就是搜寻合适的并购对象。
◆BG
同的支付方式对未来资本结构与财务风险的影响。
◆BL
◆BT、不同方法√ ◆BZ,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
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BZ
(×)
◆CC,决定了所有处于该时期的企业集团都必须采取零股利政策(×)◆CC,只要账面收入大于账面成本即可确认账面收益,是实际的现金流入量与企业集团及其所有者的真 实财富
◆CF,财务资本面临的风险要比知识资本大得多(×)◆CJ战略管理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等
接受集团股东对其集团整体业绩的全面评价。◆CM.从母公司的角度◆CQ
(×)
◆CQ,债权人的权益一般越有保障,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性越小(×)◆CQ
◆CQ.从企业集团发展历程看 U型组织结构主要适合于处于初创期、规模较大或业务繁多的企业集团。
◆CS、测算目标公司的增量现金流量有两种方法
法。
◆CW(√)◆CW,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CW,二者是一种隶属关系(×)◆CW(×)
◆CW,初创阶段股权资本的筹措应当强调一体化管理原则(√)◆CW是为知识资本价值功能的发挥提供媒体和物质基础(√)◆CW,而对企业集团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事
先进行监测预报的财务分析系统(√)◆CW.从财务管控角度 “上--下”级间的财务管理互动关系。
◆CW.财务战略与经营战略之间存在“天然”互补性
◆CWmmm(市场占有率)◆ZJ、在激烈mmm◆DY,核心竞争力要比核心控制力更重要(×)◆DY,所以面临的财务风险较小()◆DY,其预算目标必须以市场预测为前提(√)◆DY,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利得是母公司关注的核心点(√)◆DY,并购目标公司的动机是获得更大的资本利得(×)◆DY.对于产业型企业集团而言
◆DY(×)◆FQ.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下
◆FX
◆FZ
◆GC(√)◆GD失等,是委托代理制面临的一个核心 问题(√)◆GG(主并方)通过借款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取得控制权后,再以目标公司未来创造的现 金流量偿付借款的收购方式(√)◆GG.固定资产折旧
◆GJ6.5%。
◆GL ◆GL◆GL
权都应高度集中于集团总 部。
◆GQ(√)◆GS公司治理面临的一个首要基础问题是产权制度的安排(√)◆GS
◆GX
◆GX、贡献毛益是销售成本减去所有变动费用后的净额
◆GZ ,鼓励并融通财力支持成员企业加速机器设备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是企业集团制定内部
折旧政策必须考虑的一个首要因素(√)
◆HH.混合型财务总监制的核心定位在决策、管理部对子公司进行监督。
◆JB,集权与分权的差别主要在“权”的集中或分散上(×)◆JC,主并公司最为关心的是对目标公司直接支付的购并价格的多少(×)◆J J,产业型企业集团所实施的资本运作同资本型企业集团一样,主要都是基于资本保值与增值目的(×)◆J J,产业型企业集团所实施的资本运作同资本型企业集团一样,主要都是基于资本保值与增值目的(×)◆JJ”。
◆JQ:集权制必然导致低效率,而分权制则可以避免(×)◆JQ,多元化战略与一元化战略并非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JQ,现代预算制度方式与传统计划管理方式并无多大差异(×)◆JS,但原母公司还继续存在◆JT,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怎样更有mmm)
◆ZJ、在激烈mmm适度平衡增长、低速增长等三种不同类型。
◆JT.集团的业务经营环境属于集团财务战略制定依据的内部因素。
◆JT
◆JT
◆JT
只能从成员单位中募集。
◆JT
净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及其增长率等指标。(×)◆JT属主要子公司总经理等组成。作 为常设机构(×)◆JT
◆JY,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风险管理的成败
◆JY,股东财务资本要求的剩余贡献分享比 例就会越高(√)◆JY流量净变化额。
◆JY
◆JY.交易成本是把货物和服务从一个经营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所发生的成本。
◆JY、交易成本理论认为
◆JY、节约交易成本是横向一体化企业集团的主要动因。
◆JZ,融资的着眼点在于为企业集团提供与创造出更多的可以运用的“活性”资金,而不仅仅是 资金来源外延规模的增大(√)
◆KC.可持续增长率表明任何企业的发展速度都不是任意而定。集团发展速度受制于现有资产的周转能力。
◆LY.利润留存资本成本情况有显性的支付成本
◆LY
◆LYEVA进行评价 △EVA是否小于零EVA-上年EVA”是否小于零 明公司在创造价值
◆MD,必须关注产品的质量功能,产品的质量功能应该越高越好(×)◆MF资是指作为主并方的企业集团暂不向目标公司支付全额价款,而是作为对目标公司所有者的负债,承诺在 未来一定期限内分期(√)◆MG,就必须采取绝对控股的方式(×)◆MG(√)◆MG(×)
◆MW、内、外部资本市场之间对接与互补交易
◆PD企业集团,主要看它是否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PD,主要看当前既有的账面(财务报表)意义的财务资源规 模的大小(×)◆PD,分析研究的着眼点是考察企业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彼此间在时间 其结构上的协调对称程度(√)◆PP,又可使mmm^FpUy◆QY发展空间是否需要向其他新的领域拓展,是并购目标规划过程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QY集团拥有的主导产业或业务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是购并目标规划过程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QY(√)◆QY,完全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现金融通能力(×)◆QY,因此成员企业没能规避纳税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会波及整个集团(×)◆QY(√)◆QY.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及其企业间并购重组等做大企业属于内源性发展。
◆QY.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族群(√)◆QY.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等法人组成的企业群体。所以业集团”本身也具有法人资格。
◆QY.企业集团是一个多级法人联合体
◆QY.企业集团最大优势体现在涉及的经营领域比较繁多、复杂。
◆QY.企业集团事业部本身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QY.企业集团战略是实现企业集团目标的根本。
◆QY.企业集团财务能力越强财务战略导向就可能越激进
◆QY
◆QY
◆QY
◆QY
◆QY因过度 使用杠杆而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偿债能力下降。
◆QY(×)◆QY(×)◆QY(×)◆QY
◆QY
◆QY、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U型结构、H型结构和M型结构。
◆QY、企业集团最大优势体现在涉及领域繁多、复杂。
◆QY、企业集团战略管理以企业集团全局为管理对象业集团战略管理的高层导向的特 点。
◆RG1,通常意味着企业收益质量低下,甚至处于过度经营状态(×)◆RG
◆RH,无论采取何种管理体制或管理政策,子公司资本预算的决策权都将掌握于控股母公司手中(√)◆RH核心。
◆RM、人们可以 将“营业收入
理费用”的差额定义为息税前利润。
◆RT(√)◆RZ◆RZmmm蒲由旒冉谠剂送瞥鲂虏域方向选择而言。(×)◆TG◆TG.提高母公司的未来融资能力
者互为因果。
◆TR
本总额。
◆TR
(×)
?又可使mmm朝地
报酬率”所确定的口径不一样。
◆TY ,如果其中长期债务所占比重较大,企业实际的财务风险将会相对减少(√)◆TZ,在财务上既要考虑扩张与发展,又要考虑调整与缩减规模(√)◆WC
(√)◆WG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权力(×)◆WG,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权利(√)◆WL,还是成员企业的立场,都必须以实现市场价值与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的 基本目标(√)◆WL性性等方面而言,收益贴现模式是整个贴现式价值评估模式中最为合理的一种(×)◆WS,企业集团必须选择一个完全随机变动的投资方式(×)◆XC:经营者为企业取得了税后利润,它既能满足持续再生产的需要,又能为扩大再生产的提供保 障(×)◆X F.西方企业集团管理中
◆XF.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经验表明
果。
◆XM 负责制是在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来的,其目的在于明确投资风险与管理责任的主体(√)◆XX(√)
◆XY.“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是中国国有企业集团产生的主要特征。
◆YB ,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越大,表明企业利润来源的基础越是稳固,收益的质量也就越高(√)◆YB ,低股利支付率较之高股利支付率对企业更为有利(×)
◆YB,初创期的企业集团应以股权资本型筹资战略为主导(√)◆YB而言,剩余税后利润主要是经营者的知识资本创造的◆YB、一般情况下财务管理活动或事项多少、集团 财务管理体制
◆YB.一般认为制、分权制式财务管理体制和混合 制式财务管理体制。
◆YD,彼此间通过取长补短或优势互补,在融资
段方面有了更大的创新空间(√)◆YD算管理的构成更为复杂、战略导向与总部主导更
◆YG,对于企业集团市场竞争优势的确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集团必须无限加大资金投 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YJ(√)◆YJ、依据“会计意义的控制权”的定mmm? 6 俻◆YS
(√)
◆YS面统(×)◆YS,就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但不能实行质量否决(×)
◆YS、预算执行要强调预算的刚性控制不会达到预期效果。但预算刚性 并不大等于预算固化。
◆YY
◆YY,所以,成员企业可以脱离母公司的核心领导,完全依照自身的偏好 进行理财(×)◆YY及其知识产权完全融入了企业价值及其增值的创造过程,所以知识资本是与财务资本同等重要 更为重要的一种资本要素(√)◆ZB(×)◆ZB,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制定购并的一体化整合计划(×)◆ZB,即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的差额(×)◆ZB.总部财务组织是代表母公司管理集团某一产业或某一市场区域业务的中间组织。
◆ZB
本进行项目直接投资。(×)◆ZB
◆ZB、资本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段的财务状况
资本结构等。◆ZC
资本结构等。
◆ZC.“资产”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所拥有、控制的完整资产
◆ZC,企业集团呈现为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特征(√)◆ZC,一是项目资产必要收益率;二是总资产必要收益率(√)◆ZD,着眼点应当是目标公司的独立现金流量,而非贡献现金流量(×)◆ZG,取得了控制权(×)◆ZJ(×)◆ZJ.折旧是企业集团内部集中融资的唯一来源。
◆Z J、折旧将成为企业集团内部集中融资的唯一来源。
◆ZJ、在兼并活动中被兼并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ZL.“战略决定结构、结构追随战略”
◆ZQ.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中
◆ZQ.在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选择中
◆ZQ.在集团治理框架中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ZQ.在企业集团管控模式中 ◆ZQ、在企业集团中管理、人才、市场网络、品牌等 各方面优势。
◆ZS,财务公司适用于集权体制,而财务中心适用于mmm结合。(√)◆YJ、依据“会计意义的控制权
单选
◆BG.并购目标确立后B B与抉择
◆BG.并购中
◆BG.并购支付方式中现金结算拮据的目标公司所欢迎。
◆BG.并购支付方式中每股收益水平。
◆BG.并购支付方式中况下。◆BG.并购支付方式中
债务的承诺。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着良好的资本结构和风险承荷能力。
◆CM.从谋求市场竞争优势角度而言 C C业务资产销售率
◆CQ.从企业集团发展历程看U型组织结构
◆CR.从融资的角度来讲AA势
◆CW.财务公司的最基本或最本质的功能是 CC
◆CW.财务上假定
◆CW.财务业绩是指以表达的业绩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 财务指标的评价。
◆CY.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集团的分配政策应倾向于BB
◆CY.从预算目标拟定与预算编制、责任落实与推动实施、业绩报告与偏差诊治、业绩评价与责任辨析、奖罚兑现到总 结改进的系统化过程C C
◆CY从业绩计量范围上可分为
◆CY从业绩可控性程度可分为
◆DG低杠杆化、杠杆结构长期化的融资战略转移属于
◆DQ、对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而言D D集团整体财务战略与财务政策下进 行
◆DQ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D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D.365
◆DT当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地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50%的表决权资本时
◆DY、对于产业型企业集团A A
◆DY对于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的根本是潜在成员企业的
◆FC、分拆上市使母公司控制的资产规模BB
◆FQ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有
◆GL、管理总部依托核心能力的母体衍生或支持能力而对集团整体及各层阶成员企业投资活动的有效范畴是 BB 资领域
◆GL、股利政策属于企业集团重大的战略管理事宜,其各项决策权高度集中于 BB
◆GP、股票期权的购买最适合用经营者的BB
◆GS、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 A A
◆GS、公司财务战略必须随着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变动而进行C C动性
◆HJ会计意义上的控制权划分的主要目的在于A.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HX横向一体化企业集团的主要动因是 褚导ㄆ兰哿秸叩慕岷稀?√)
◆YJ、依据“会计意义的控制权”y◆JCBB.回收期法
◆JC
◆JC
B B.回收期法 ◆JJ集监督权、执行权和决策权于一身的财务总监委派制是
◆JL净利润是利润总额扣减按所得税法计算的◆JLD
D.所得税费用
◆JM、将每年股利的发放额固定在某一水平上,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的股利政策是DD
◆JQ、将企业集团的决策管理目标及其资源配置规划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BB 算管理
◆JQ矩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JR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的主要动因是AA.财务功能
◆JS、假设企业股权资本为10000万元25%为35% 利润 D D、1000 ◆JT、就投资者的经验来讲 C 务困境的标志。C
◆JT集团投资战略有两层涵义
团增长速度
◆JT集团层面的业绩评价包括
◆JTB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 会贡献等方面
B.战略管理
◆JTD
D.集团整体业绩评价 ◆JY、经营者管理绩效的优劣CC业平均水平
◆JY将拟出售的资产或子公司出售给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的投资战略属于C
C.收缩型投资战略
◆JYA 等四项内容
A.实际业绩
◆JZ、竞争机制之所以能够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管理效率B的激励与约束。B
◆JZB能力。B.股东
◆LDA A.流动资产
◆LR
A
A.经营成果
◆LR
A A.利润=营业收入—费用
◆MB、目标公司价值评估中CC利贴现模式
◆MG、母公司董事会作为集团最高决策管理当局的 A A策与督导
◆MG、母公司将子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它的股东的公司分立是DD司分立
◆MY某一行业
平稳状态从而规避风险。这一属性符合企业集团产生理论解释的
◆NS、纳税筹划的目的是C C
◆PJ评价标准设定一般考虑以一因素
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等。
◆QY、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是CC
◆QY、企业集团组建的宗旨mmm⒁谰荨盎峒埔庖宓目刂迫ǒ收购方式是BB
◆QY、企业集团融资政策最为核心的内容 C C
◆QY、企业集团融资管理的指导原则是 BB资的需要
◆QY、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是指各项运用资本间的构成关系。运用资本包括DD
◆QY企业集团战略管理具有长期性
◆QY企业集团财务战略含义
◆QY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之一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 民币30%
◆QY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 于人民币(40)亿元。
◆QY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之一2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经验。
◆QY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体条件之一
亿元。
◆QY企业集团选择“做大”、“做强”路径时
总额
◆QY企业集团选择“做大”、“做强”路径时择。“做大”导向下 收入
◆QY企业集团整体财务业绩
增长等方面业绩。
◆QYB
还要视其对集团总体预算目标甚至于集团战略的“贡献”程度
B.总体优化原则
◆RG如果集团下属公司属于集团总部的标。
◆RQ、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600万元AA100
◆SL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A
A.1 ◆SQB
B.事业部财务机构
◆SS、实施财务控制的宗旨是B B
◆SSBB.财务风险
◆SY
◆SY
◆TG通过预算指标集团内部各责任主体的财务责任
表明预算管理具有◆TR投入资本报酬率A
ROIC
A.子公司利润
◆TZ、投资质量标准以及产品生产管理的着眼点是DD市场对产品质量、功能的要求
◆TZ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财务评价”涉及的内容是
◆WB外部评价标准C行业领先企业或排名前5家企业的平均标准、资本 市场标准
C.行业平均标准
◆WL、无论是从集团自身能力还是从市场期望看AA
策略
◆XD相对单一组织内各部门间的职能管理mmmy◆XL下列体系不属于企业集团应构建体系的是
◆XL下列战略
◆XL下列内容中有的特性
◆XL下列属于内源融资方式的是
◆XL下列内容
◆XL下列不属于反映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有
◆XJ现金流量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
◆XLC.预算组织
◆XL
D D.应收账款周转率
◆YCC
C.扩张型投资战略
◆YL盈利能力它是指企业通过经营管理活动取得
◆YS预算管理强调过程控制
◆YS预算控制边界和控制力度上的差异化 了集团预算管理的◆YZ、已知销售利润率8%400%,则资产收益率为CC32%
◆YZ、已知目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为1000万元资为2000万元70% 则该目标公司的股权现金流量为B B400 ◆YZ、已知息税前营业利润变动率为15%为3D D5%
◆YZ依照企业集团总部管理的定位DD.财务控制与管理
◆ZB、在并购一体化整合中DD
◆ZB、A A金流入比率
◆ZC、在财务管理的主体特征上D D复合结构特征
◆ZC、支持企业集团管理总部决策的信息必须具备的两个特征是CC用性与重要性
◆ZC、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各项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结果A A
周转率
◆ZC、在财务危机预警指标体系中(D)。D、核心(主导)业务资产销售率
◆ ZC资产负债表一般由左=负债+所有者权益 ◆ZC,其逻辑关系是 B B.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ZC资产负债率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在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中DD.金融决策中心
◆ZF CC
◆ZF、在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上
◆ZF在分析企业集团内外环境因素的甚而上
◆ZG、在公司估价的实践中A A5年
◆ZG、中国企业实施并购面临的最主要的陷阱是C C
◆ZG、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规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 注册资本的C C25%
◆ZH在H型组织结构中
◆ZJ、在经营战略上
D D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ZJ、在激烈mmm是强调mmm刂迫ǒ◆ZQ在企业集团组建中
◆ZQ在企业集团组建中
◆ZQ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组织中
◆ZQ在企业集团股利分配决策权限的界定中利政策的职责。
◆ZQ在企业集团股利分配决策权限的界定中策。
◆ZR、责任预算及其目标的有效实施D D与约束功能的各项具体责任业绩标 准
◆ZS、知识资本报酬水平的高低CC
◆ZT在投资项目的决策分析过程中是评估项目的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是指 量现金流量
◆ZW、作为股权资本所有者D D剩余控制权
◆ZX、在下列权利中 BB告的审核批准权
◆ZX、在下列薪酬支付策略中A A
◆ZX、在下列薪酬支付策略中 D D付方式
◆ZX在下列融资方式中限制的是
◆ZX在下列范畴中(B)方面内容。B.战略管理
◆ZY在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划分上A A要性
◆ZY、在有关目标公司现金价值评估的折现率选择上DD
◆ZY、在有关目标公司价值评估方面C
4.2012电大税法小抄 篇四
税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部分。广义上的税法,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法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①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②税法结构的规范性。③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④税法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
3.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
义
务
关
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有:
1、税法主体:指税法规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征税对象也称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对什
么征税。
3、税目
4、计税依据
5、税率
6、纳税环节
7、纳税与申报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10、违
法
处
理
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定额税率:是指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比例征税。累进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全额累进税率:指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若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就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算纳税的税率制度。5.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进行划分,我国的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2.按照征税对象不同进行划分,税法可以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3.按照税收是否转嫁进行划分,税法可以划分为间接税法和直接税法。4.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不同进行划分,税法可以分为涉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
际
税
法。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税法活动,在税务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它是税法的本质、内容和价值的最集中的表现,是税收立法的基础、税法解释和适用的依据,是税法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对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指
导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参加税法活动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实质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任何人在税法面前是平等的,不享受任何特权。3.税法效益原则。税收基本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税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①税收公平原则: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款。②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税务机关:是政府依据税收组织法律设立的,专门组织和监督管理财政税收收入业务活动的专用
性
政
府
机
关。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
称。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我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人的权利: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①依法独立代理权。即税务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独立进行代理行为,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②获取信息权。包括业
务信息的获取权和法律信息的获取权。即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此外,税务代理人也有权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③获得救济权。即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代理人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必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①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②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③保守获知的秘密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④建立税务代理档案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税务机关的权力:(1)税收执法的相对独立权。(2)税务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税务检查权(5)税务处罚权。税务机关的义务:(1)依法行使税务管理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义务。(2)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咨询服务。(3)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4)正确执法的义务。(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7)回避的义务。(8)依法
保
密的义
务。
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具体规定了纳税人享有7项权利,分别为:1.延期纳税权。2.申请减税、免税权。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4.委托税务代理权。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6.不服税务机关处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7.对违法行为的检举
权。
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7项: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②依法设置帐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⑦违反税法规定要承担法律
责
任。
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
律
制
度。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据的收、付款凭证。纳税申报:规定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按规定的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的梳棉报告的法律制度。纳税申报方式:是规定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必须采取的具体申报方式的法律制度。
主要由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纳税2.邮局申报纳税3.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申报 应纳税额的核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核算推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推定。
税款征收方式:指征税主体在税款征收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征收方法和征收形式。1.查账征收。即由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纳税主体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资料等进行审核,填开纳税缴款书,并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2.查定征收。即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予以查实,并据以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即由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以确定其真实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并由纳税人据此缴纳税款的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定期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予以核定,并定期进行相关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即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6.委托代征。即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7.自核自缴。即由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审核并填开税款缴款书后,自己直接到指定银行缴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即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的义务的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即在上述限期缴纳的期间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收入或财产的迹象,则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通知停付等税存款。即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暂停支付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4、扣押查封等税财产。即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附条件地限制出境。又称“清税离境制度”,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力①资料检查权 ② 实地检查权 ③资料取得权 ④税情询问权 ⑤单证查核权 ⑥存款查核权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义务:①资料退还的义务。税务机关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②保守秘密的义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尤其是在行使存款查核权时,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并应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③ 持证检查的义务。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1)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检查,对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相对人有权拒绝。(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3)亨有合法权益受到
保
护的权
利。
税务检查相对人负有以下义务: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实施检查;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③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资料。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依据,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一类税 我国的流转税制结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增值税是主体税种。另外还有两种附加性质的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
附
加。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有:销售货
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劳务、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增值税税率共有三档,即:1.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销售、进口和提供应税劳务。2.低税率。税率为13%,适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图书,报纸,杂志等有关文化教育事业;农业生产资料。3.零税率,即税率为零,适用于出口
货
物。
增值税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征收率(商业为4%,其他行业为6%)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两
种
形
式。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五大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有危害的消费品。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
费
品。
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
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
税
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
税
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
费
税
税
率)
营业税:又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税率: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华体育业4个税目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个税目适用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适用的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到8%,娱乐业适用的税率由原来的幅度税率5%-20%调整为统一适用20
%。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
适
用
税
率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以其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类型:关税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税类别。
1、按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划分,可以划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国境关税。
2、关税按照征税目的的划分,可以划分为财政关税和保
护关税。
3、关税按照适用对象划分,可以划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
关
税。
关税税则:是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的通称。关税税则主要由复式税则和单式税则两种。我国采用的式复式税则,在税则中规定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同中国没有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对来源于一切国家的货物没有差别待遇,都适用同一税率征税。
所得税: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额或者总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我国的所得税分类: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农业税 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税率: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按照18%的比例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按照27%的比例税率征收;10万元以上则统一执行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 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可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确定,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定;一是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和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具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
纳
税
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课税制,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税法规定了三种所得税率。
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最低税率式5%,最高一级税率是3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此种税率。
3、其他各项所得税率均为20%的比例税率,稿酬的实际税率为14%。
4、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 的,除按照20%的税率征收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答:(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和应聘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在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中国公民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在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增加费用扣除额3200元。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8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800元(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五)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
-800元(适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
所
得
额
×
20%
×
(1-30%)(六)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适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费用。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八)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所得-准予减除的费用和税金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九)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十)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应纳税额=偶然所得×20% 农业税:指的是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并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
类
税。
财产税分类: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如: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和动态财产税(如:契税、遗产税、赠与税)。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价值进行课税的一种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如:房产税、地产税、车船税)。3.以财产税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每年都要按期课征具有经常性收入的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在非常时期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临时课征的财产税)。4.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以纳税人应税财产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
收的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以纳税人应税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财产税)。
资源税:纳税人开发和使用社会特定物质资源而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额缴纳相应税款。资源税的特点: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收益税和财产税性质;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特定单项财产税。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不涉及一般农村房地产。3.按照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4.征收对象只是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契税:是在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征收范
围是在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
使
用
权。
契税税率: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使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独立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具有使用行为,并在中国境内公共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和在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上航行的船舶两大类。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应税车船直接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
象的一
类
税。
行为税的分类:①行为税按照课税行为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调节行为税、监管行为税。②按照课税行为的属性可以将其分为财政行为税和约束行为税③目前,在我国属于行为税的种类主要有:印花税、屠宰税、证券交易
税。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
税。
印花税的税率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税率比较低;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率税率和定额税率。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表现: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
2、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3、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4、纳税人虚假申报或不进
6行申报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5、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6、骗取出口退税。
7、抗税行为。
8、欠缴税款的行为。
9、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行为。
10、纳税人出现税法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法律责任。首先,对其一般性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的手段。其次,对其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视情节及危害程序,分别采取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偷税:纳税人采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
为。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以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5、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
6、依法审查原则。
【电大成本会计期末小抄】推荐阅读:
电大期末成本管理单项选择题-成本管理06-12
电大基础会计小抄07-18
电大西方行政学说期末考试小抄08-16
电大-管理案例分析-本科-小抄复习整理版-期末复习考试题及答案09-01
电大管理英语3小抄07-12
电大组织行为学小抄07-14
电大财务案例分析小抄07-17
电大西方经济学小抄09-19
电大专科法理学小抄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