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2024-11-13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共7篇)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一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二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

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8月,我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现将?马颂德副部长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科技部党组成员石定环同志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1.马颂德副部长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科技部党组成员石定环同志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报告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马颂德副部长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

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 服务中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8月13日· 长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科技部组织的这次“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多年以来,大家为发展我们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们的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做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努力。尽管大家所付出的努力有时不能被完全理解,甚至被误解,但大家始终坚定不移地高举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大旗,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我代表科技部,向工作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岗位上的广大科技人员、企业家和管理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向长期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党政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会议是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以来第一次关于创新创业环境方面的会议,也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1999年以来的第一次工作会议。我们各地科技厅(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领导300余人齐聚一堂,这样的机会十分难得,使我们的会议成为国家高新区和创业中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本次会议得到了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吉林省和长春市政府对会议高度重视,长春高新区管委会为会议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昨天上午,石定环秘书长代表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尤其是对“二次创业”最核心的关于提高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做了重要报告,火炬中心巫英坚同志做了关于创业中心的工作报告,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地研究和落实。报告中提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等文件,我们还要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进一步地讨论和推敲后再行发布。我想借此机会再讲几点意见,请同志们参考。

一、要充分肯定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以来在集聚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成绩

1.国家高新区内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占据了全国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半左右。截止2003年,全国超亿元高新技术企业的数目在国家高新区内已超过2千家,区外3千家;两者利润的增加值和出口创汇数额也大致相当,区内出口创汇比区外甚至还要高一些。区内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工业增加值,还是实现利润都占到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50%左右。53个国家级高新区所占的国土面积很小,但在这样一个很小的区域内却容纳了全国近一半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这充分体现了高新区强大的集聚能力。

2.高新区内企业的研发投入也占到了全国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半左右。2003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研发投入为500亿,占到全国R&D投入的1/3,而全国企业界R&D的投入占整个R&D的投入的2/3,所以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的R&D投入就占了全国企业界R&D投入的一半。国家高新区R&D投入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是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倍。我特别要强调一点:国家高新区研发人员人均R&D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瑞士洛桑研究所对全世界竞争的企业进行排队,中国工业界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量已经在全世界排到第9名了,但是研发人员人均R&D经费在50个国家里面只排到第41位。总量在前面,但科研人员人均经费非常低,说明研究开发活动存在重复、分散问题,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但是在我们高新区,人均研究开发经费比全国的平均水平要高出6倍。

3.在创新环境方面,全国科技型创业中心中有近一半设立在国家高新区。从2000年到2003年,创业中心在孵企业增加了近4倍。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一半左右建在高新区。创业中心最近这些年发展得非常快,也侧面反映出了我们高新区“二次创业”的成绩和辐射带动能力。过去我们在建立国家工业基础方面,基本上采用的是依靠自然资源和资产投入的模式,例如我们没有石化工业,国家花几十个亿引进设备建厂就形成了一个产业,而且全都是国有企业。我们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还走这条路,显然是不行的。我们一定要发展创业中心,大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会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所以,创业中心非常重要。我们大胆预测,十年、二十年以后,创业中心作为国家创新基础设施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升。

此外,高新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都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高新区人均GDP已经达到1万美元,是全国人均GDP的10倍。高新区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重大,我们应该进一步发展国家高新区是毋庸置疑的。

4.人才建设方面,高新区已经成为高素质人才的集聚地。高新区从业人员已有400多万人,大专以上人员占37.3%,比全国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此外,近三年来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了近万名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

5.国家高新区在专业服务机构方面的工作有了新进展。高新区内的金融、法律、进出口、风险投资等专业服务机构,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仅以北京为例,高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就有5000家。当然,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诚信”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高新区要进一步在这个方面下大工夫,成为有“诚信”的各类专业机构成长最好的土壤。

6.国家高新区现在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唱主角的地方。改革开放以后最重大的成果之一就是发展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竞争激烈的高新技术产业,民营企业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2003年,国家高新区民营企业有24726家,占高新区全部企业数的75.25%,占全国民营企业的21%,高新区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基地。此外,高新区还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外资企业,不同的所有制的企业都把高新区作为发展的重要阵地。

以上就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要充分肯定“二次创业”以来,高新区在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成绩。我这里所用的数据是火炬中心统计处统计出来的。火炬中心统计处作了非常好的工作,许多统计数字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央领导在内的高度重视。但我觉得还有许多数字有待做得更细,同时也希望各地方政府、高新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精确的统计数据是我们各级政府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

二、要充分认识提升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成绩可以用一些宏观的数据来说明,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提升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中国靠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的投入和资本的投入,这种增长方式还有空间。很多人说我们手机相当多,有三亿部手机,成为全世界第一手机大国。但大家想想,三亿部手机占全国人口的20%,而北欧许多发达国家手机保有量占90%,甚至更高。我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空间还大得很。所以我们一直支持扩大国家级高新区,甚至增加国家级高新区。过去一些年,各种层次的开发区办了很多,并由于很多深层次的原因,损害了“开发区”的声誉。但我们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的经济开发区所取得的成绩还是有目共睹的。我们支持扩大高新区,大家要做好研究,做好准备,要符合建设部的要求,符合发展规划,符合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不能乱占耕地。高新区新增的面积应主要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少量配套用地,重点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火炬创新创业园。我们也希望各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修编的时候,要在国家高新区周围留有较大的发展和生活配套空间。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依靠资源和资本投入的增长模式的边际效益在减少,依靠优惠政策的发展模式的边际效益也在减少,增长的极限已现端倪。加上中国进入WTO以后,竞争力的提高必须在世界范围内较量,这一点大家都非常清楚。区域经济的发展呼唤高新区成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的龙头和核心。但是龙头和核心不是自封的,如果高新区集中了当地研究开发的半壁江山,那就是核心。如果做不到,就是另外一回事。在重重压力下,在边际效益减少的情况下,我们的各界政府、各方面的人要充分估计到提高高新区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讲了很多次,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形势下,任何国家、任何民族的发展都要通过发展高科技,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否则将无法摆脱人口,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人才外流的困境。而且,能不能发展高技术也成为了考验世界各国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管理甚至社会进步的试金石。我们搞科技产业化的人要看到自己的历史责任,务必要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紧迫性,更要充分认识到,高新区肩负着带动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性调整以及提高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大历史责任。这个历史责任相当巨大,我们要切实把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高新区“二次创业”的核心工作。要把不断提升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作为高新区的立区之基、强区之本。这就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

三、加强对创新链薄弱环节的战略研究

第三个方面,我想和大家一起来思考如何加强战略研究、深入研究创新链的薄弱环节。我们“二次创业”以来做了许多工作,还有哪些是薄弱环节?在座的各位大多数来自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事业单位,对于这些薄弱环节,政府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这是本次讨论中,我们真正想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想讲一点,就是要全面认识技术创新。关于技术、技术创新,我这里要引用美国哈佛管理学院写的关于创新(innovation)的书(Innovation Dialogue)中对技术创新的定义:技术创新是指把人才、资金、原材料、信息、知识转化成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中的创新。创新存在于这个全过程中。这是一个很大的观念更新,我们要让全社会逐渐认识到,把劳动、资金、信息、知识、材料转化成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的整个过程所需要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创新,或者整个过程的创新,都叫做技术创新。这是国际公认的一个提法。也就是说,我们平常说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可统称为技术创新。90年代以来,世界上讨论的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的是整个创新链,这个体系中任何一点的变化,就可能会引起别的地方跟着变。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来想一想有哪些地方还可以创新,还有创新的空间?战略研究就是要研究创新链的薄弱环节。在这里,仅把我觉得比较迫切需要讲的问题提出来供大家参考。第一、资金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我最近看了一个中国风险基金报告,报告称在风险基金所资助的这些项目中,曾经得到“863”计划或“攻关”计划支持的只占10%。我看到这个数字很吃惊。这是什么原因?“863”计划本身的目标是研发5-10年以后有市场前景的共性技术,是风险基金看不上这些项目,还是因为我们研发团队的观念问题,不愿意用风险基金这样一种形式。我想两方面原因都有。对第一方面的原因,我们要改进863工作,使它更贴近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二个问题也是存在的,我在各地考察时碰到过很多自相矛盾的情况,一方面是风险基金抱怨资本投不下去,找不到好企业;另一方面是好的技术成果没有资金,原因是研发人员或企业主不愿意让风险基金占股份,都希望能得到政府资金的投入。没有风险基金投入,创新链就是断裂的。

不仅仅国内外风险资本投入高新区的比例偏小,高新区上市企业占国内上市企业的比例也仅仅只有5%。当然也有人说,高新区内民营企业比较多,中国前一段时间上市企业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力量把国有企业弄上去的,听上去有一定道理。但如果企业真有实力和雄心,就应该有能力到境外上市。我们这样的企业有多少?现在缺少的是服务,还是人才呢?还是缺少其它的?整个创新链上的薄弱环节在哪里?回顾改革开放初期,政策上的边际效应很大,但是以后那种政策上一个突破,就可以带来大发展的机会是越来越少了,或者说没有了。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个环节。

第二,高新区的研究开发投入已经占到全国的1/3,但是申请的专利数,2002年占全国的5.7%,2003年占全国的6.2%。我们一直强调专利战略,可我们的专利却这么少。当然这里原因很复杂,有些地方不愿意申请专利,一方面怕时间太长,专利的登记需要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大家觉得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我们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该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这样的服务。同时,我们对这方面的统计工作还要加强。

第三,自主创新的源头包含很多内容,并不仅仅是我们把R&D放到一个企业,让他开发一个产品。虽然这很重要,但只是一个方面。希望我们大家好好想一想其它内容。劳动、原材料、自然资源转化成产品和服务,这里有没有创新的可能?如何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率?为什么我们省以下的县市一级、甚至村一级政府也办开发区,因为有土地,但是这样的开发区没有能力实现集聚效应。为什么有些高新区要和行政区合并?我理解这一点,主要还是土地资源的瓶颈以及高新区与周边行政区利益分配的问题,我知道解决利益共享的问题是很困难的。但我们不赞成这种合并,因为合并就不能保持一个轻型的创新服务结构。所以,我这里特别要强调如何在保持轻型的创新服务结构的同时,进行利益共享的制度安排,实现技术创新跨区域的发展。比如,高新区可以把生产等一些环节外包到区外去,保持区内高附加值的知识创造和各种创新活动,这样区内区外就容易协调发展了。我知道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利益共享,大家都有积极性。

第四,我们要大力培养为企业服务的战略咨询机构,研究后来者居上的战略。当一个产业被一些实力很强的企业垄断,新来者在什么情况下能进得去?这对我们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对发达国家也是一样。我们要需要根据高新区自己的特点提供战略咨询服务。我们的软件园为什么都是小企业,都长不大,是不是我们的科研人员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不是,这说明我们的创新链出了问题。当前,兼并和战略联盟成为国际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创新的巨大动力,成为开放式创新的重要内容。我们的创业中心已经有1万多个毕业企业了,统计显示,创业中心孵化企业仅有24%的成果实现了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合作,大部分还是自立门户,小富即安。而国外中小企业的兼并活动非常频繁,是中小企业投资的一个重要退出机制。兼并实际就是一种转让和合作。硅谷有很多十几个人的软件公司,公司完全从事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有了一定的成果,就有一个知名的IT业大公司买下这些软件公司,开办软件公司的人就获得很大的利润。我们的软件园,包括其它创业中心,一定要把上游的企业、中介机构、孵化的企业构成一个网络,创造兼并和战略联盟的环境。

第五,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每投入一元钱,就能增加2-3元的GDP的增长。但是这些年逐渐下降,边际效应递减了,降到了接近世界最低的水平。我们高新区应该比其他地方高得多,但是没有这方面的数字,这方面应该做一些调研工作。

第六,我还要讲一讲现代服务业。假如说我们在其它地方创新的空间减少的话,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创新空间最大的地方,因为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实在太大。10年以前,法国的“家乐福”曾经找过我,想到中国投资,我认为没有可能,因为我原来以为他们只是把法国的产品全部拿到中国来开一个超级市场,中国老百姓讲究“货比三家”,超市把散装的货物一包装,肯定价格要贵。可实际不是这样,现在它卖的80%-90%的产品是中国的,“家乐福”实际是一种现代服务的理念和结构,它的整个物流系统和零售市场的管理就完全是一种创新。现在 “家乐福”在中国有了很大的发展。物流既不是生产这一方,也不是销售这一方来搞,而是第三方服务机构来搞,提高效率。中国的第三方物流只占总物流的7%左右。高新区是多少,我们还没有这个数字。我在苏州高新区看到一个佳能的数字复印机的生产线,靠的就是第三方物流。物流公司准时地每天把它所需要的零件开到厂门口,效率极高。但中国缺乏整个“诚信”体制,而且我们的服务业往往都是政府派生出来的,水平不高,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步履会很艰难。不过,我希望五年、十年后,我们可以有数据好好来分析我们的现代服务业,高新区应该带个好头,反映它的先进性。

第七,人才问题。瑞士洛桑研究所世界竞争力排队时,就能不能在市场上找到合格的工程师的问题对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印度,正面回答的比例很高,而中国在世界五十个国家排队里面排到第48。中国现在每年毕业大学生300万,为什么企业仍然认为找不到合格的工程师?现在的高新区和创业中心跟我们的大学建立的联系,往往是大学到高新区办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中心,这当然非常重要。但是高新区能不能和大学在培养人才方面也做一些深层次的联合?如大连做得就很好,在高新区办了一个软件学院,常州的技术专科学校也办到了高新区内,去年全国的大学生一次就业率一般都在70%-80%,但常州的技术专科学校达到99%以上。第八,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这既是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能力的检验,也是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我们最薄弱,最需要建立和完善创新链的方面。科技部一直在提倡国内企业“走出去”,并开始做了一些工作,如在国外办了一些海外科技园,有俄罗斯的、英国的、美国的、新加坡的等等,但响应不热烈,企业去得很少。许多企业认为我们国内还没有搞好,怎么又跑到海外去。我并不是强调大家都去国外,大家不挣钱,去了有什么用?但去得数字很少,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还是很少的。而且,大家不要认为“国际竞争力”就一定是某个技术创新产品的竞争力。产品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围绕一个产业的相关专业服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比如说我们与俄罗斯在讨论中俄科技园时,就谈到了一些中国科技园在那边的一些问题,包括税收方面的问题,我问了好几个从事法律工作人,都不太清楚,反映出我们懂俄罗斯法律的人很少,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此外,从重量级的各类博览会里面还可以看出一些问题来。比如说,我们现在提倡软件外包,国际上有几个有重量级影响的国际外包博览会,一个在纽约,一个在伦敦,一个在拉斯维加斯,几乎都没有中国的身影,而印度在这些博览会里却如鱼得水。相反国内深圳高交会、上海、重庆、东北等等,各个地方搞科技博览会的积极性非常高,都要科技部做主办单位或者是主办单位之一。这些国内展会论起国际化还有很大差距。当然,这些情况都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但是假如高新区要真正担负起历史责任,真正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做长远一点的考虑,现在就必须要考虑怎样改变,要负起责任来。

刚才我都是以提问题的形式,让大家看一看有哪些地方创新链是断裂的,哪些地方应该进一步地创新。希望大家能把思路放开,搞好我们的高新技术产业链和集群。我们许多高新区的主任也都是地方的领导,希望在座的各位不断的把高新区和创业中心的发展情况反映到地方政府,争取地方各部门的支持。

四、关于政府工作的重点

第一,要因地制宜,引导特色产业群的形成。这个特色产业群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在现有经济竞争的情况下,没有这种cluster(集群)的话,是不可能有竞争力的。日本的佳能在苏州高新区设了个厂,生产彩色打印机。我原来以为像国外的这种企业在中国就是做做装配,但实际上不是。那个厂是做装配,但它零部件的90%以上都是在苏州地区配套的,而不是从日本把所有的零部件运来组装一下,它形成的是产业群。引进“leading industry(主导产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我非常赞同大家通过招商引资把一些具有领导性的企业引进来。这样也说明这个地方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提高。深圳也有很多是这样的。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当然还是希望更多地利用科技的重大成果与当地特色资源相结合形成特色产业群。在这些地方,政府要有所作为是指什么呢?有时候要咬咬牙,顶住点压力,把有限的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集中地瞄准特色产业群。我希望我们各个地方要做工作,政府要联合科研人员甚至国外的咨询机构,好好研究,做出有说服力的战略发展规划。第二,创业中心应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创业中心在1999年以后发展非常快,超出我们的想象,一千多万平方米,将近500个孵化器。我们要搞好创业中心,创业中心的工作要搞好全过程的服务,全过程的服务要为开放式的创新提供条件,要为国际化创造条件,要建立创业中心的运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目前,我们的创业中心有很多值得研究的东西。我这里强调一下要注意发展专业孵化器和孵化器的网络化。我们要通过专业孵化器的建设,搭建测试环境和公共技术平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特色产业。现在也出现了企业自主办孵化器,但企业办的孵化器与被孵化的企业关系太紧密,对企业的控制太紧,要引起注意。风险投资也是一样,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太大,也会影响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这次会议上,西安高新区介绍了网络孵化器的概念,很有创意。将上游企业、风险投资、法律与物流服务等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一种适度紧密的网络联系,既创造了利用社会资源的环境,又不过分控制被孵企业,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积极探索的一种发展模式。要搞好特色服务,如高水平的物流服务、中外法律服务等,争取把我们的创业中心和高新区建成中国现代服务业的先导和示范。

第三,深化跟踪研究,细化统计工作,逐年分析效果。我知道大家对科技部制定的高新区评价指标多少有意见,我也理解大家有压力。我们根据评价指标对高新区进行排队主要是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我们还要继续逐年跟踪评价,这样我们才能帮助各地高新区和创业中心分析和发现优势、成绩和发展的薄弱环节,从而不断促进国家高新区、创业中心持续健康的发展。希望各高新区,包括我们的创业中心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工作,把刚才说的问题,也包括我们的成绩,量化出来,保证我们评价工作的效果。

总之,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和创业中心的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绩。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将成为“二次创业”的核心。大家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理解提升创新能力的重大战略意义,全面理解技术创新的内涵,深入分析创新的空间,不断积累创新经验,通过建设好我们的国家高新区和创业中心,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腾飞,为实现我国第三步走的伟大战略目标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件2:

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 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秘书长 石定环

2004年8月12日· 长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经验交流会暨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目的有两个:一是全面总结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和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成绩,交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经验;二是从战略的高度来明确技术创新在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中的重要作用,确立创业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工作中的突出地位。这次会议对于在当前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国家高新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会议在长春召开,一是为了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的战略决策,二是因为吉林省特别是长春高新区在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次会议得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和长春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作为会议承办单位长春高新区为会议的成功召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此,我代表科技部,向吉林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长春高新区以及为会议筹备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1年武汉会议提出的“二次创业”,得到了国家高新区积极的响应,徐部长在贺信中充分肯定了“二次创业”以来大家的成绩。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二次创业”的核心,也越来越成为我们的共识。在推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探索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无疑是一个耀眼的亮点。自1999年以来,创业中心无论在数量、质量,还是服务水平、国际化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今天下午,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巫英坚还要作专题报告,对下一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工作将做部署。下面,我受马部长委托再结合最近去各地考察调研的情况,围绕这次会议的主题,重点就加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二次创业”谈几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二次创业”所面临的新形势,国家高新区必须深刻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

21世纪是科学技术主导的世纪,谁拥有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谁就将牢牢地把握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主动权。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支持科技创新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战略选择。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改变了过去长期采取的对科技发展不干预政策,把争夺科技制高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如美国政府把保持美国在科学知识最前沿的领先地位作为国家目标,英国政府把创新作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加快经济增长的核心。2003年美国安排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联邦政府研究开发支出,欧盟国家提出到2010年将研究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提高到3%。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约70%。目前,跻身世界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有20个左右的国家,他们的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如R&D占GDP的比重都在2%以上,技术对外依存度都在30%以下,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占世界总量的99%。

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始终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先导,努力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国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我国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已跃居世界第5位,来自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过来自国外的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连续两届产生,生产力促进中心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与世界发达国相比,我国的技术创新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UNDP 2001年的报告,根据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推广应用能力、传统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能力、人力资源及其能力等多个方面综合测算,我国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能力在72个主要国家或地区中排名45。韩国(5)、爱尔兰(13)、以色列(18)、甚至马来西亚(30)、墨西哥(32),泰国(40)、巴西(43)都排在中国之前。

国家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实验区”,实施“二次创业”以来,继续保持了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近30%的高速增长,产业集群效应明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地位更加巩固。2003年,国家高新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939亿元,工业总产值17257亿元,上缴税金990亿元,出口创汇510亿美元。区内企业2003年的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企业增加值的7.1%,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工业增长幅度20.2个百分点;在一些地方,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如长春、苏州、西安、绵阳等国家高新区工业产值已占全市的1/3以上。西部12个国家高新区为推进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东北七个国家高新区集中了大部分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注入了活力。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家高新区整体竞争能力还不强,2/3以上的国家高新区技工贸总收入在400亿元以下;技术创新链不完善,研发、孵化和产业化相互脱节,技术创新能力不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度不高,整体规模较小,效益较低。

经验告诉我们,由技术创新引起的产业突破性发展,有可能使后发国家利用经济技术范式变化的机遇,通过技术的学习和赶超,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实现发展的后来居上。现在,国家高新区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地方把国家高新区作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面对如此良好的发展局面,我们应当为亲历其间感到自豪,更应当深刻认识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党和国家的期望,国家高新区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二次创业”,继续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石。我们要准确把握未来国际环境变化趋势,把技术创新工作真正置于“二次创业”的优先地位,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加快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战略核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本世纪在科技产业化方面最重要的创举是兴办科技工业园区”。在人口众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建设高新区更是一项光荣而伟大的事业。回首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所克服的困难,所取得的成绩,足以让我们自豪;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面对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家高新区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宏观经济环境中对技术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远未形成,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迟缓,不能有效地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优势实现更高经济效益,影响了企业向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国家高新区继续保持高速经济增长的期望值十分强烈,导致部分国家高新区继续偏好以依靠要素投入来实现的短期增长为目标。

因此,在“二次创业”的新阶段,国家高新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是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努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勇担国家和地方调整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围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在以下六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逐步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转变

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来,体制创新能量的释放和土地、优惠政策、投资等要素的投入,一直是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些优势势必将逐步弱化,对国家高新区的持续增长提出了严峻挑战。按照国际经验,当一国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下时,经济发展可以靠资源的投入来实现,而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后,引领经济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能力。国家高新区的人均GDP已经超过1万美元,已经具备以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面对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国情,国家必然实行更加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高新区的发展不可能长期建立在以土地为载体,“以地招商、以地养区”的模式之上。如何实现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战略转变,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国家高新区的持续发展,是我们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我们建设国家高新区的宗旨,就是创造局部优化的环境,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偏离这个根本宗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忘掉这个最神圣使命,始终坚持把技术创新作为国家高新区的立区之基、强区之本。如果国家高新区不能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基地,不能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快发展,不能推动我国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差距,高新区就不会有生命力,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此,大家要有清醒的认识。二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定位,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目前,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区域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但是,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国家高新区R&D经费支出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只有2.37%,低于这些国家3%以上的标准。高新区创新能力不足与提高竞争力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制约高新区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我国大部分国家高新区虽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空间聚集,但这仅仅是 “地理”上的集中,尚未形成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良好互动的创新合作网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组织的合作机制不完善、风险投资体制机制不健全、区域创新文化未形成等不足,限制了产业集群的发展。高新区现行的封闭管理模式,导致区内与区外、区与区之间创新活动分割,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建立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无法形成整体的区域竞争能力。

国家高新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国家综合实力,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幅度降低资源消耗,改善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全社会科技文化素质,使科技进步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这是国家高新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为此,国家高新区必须要从以招商引资和优惠政策聚集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向依靠自主创新的内涵式发展与招商引资的外延式发展并重的科技工业园方向转变,在现有工业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加快提升为“科技创新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园”的国际化科技工业园区,真正使国家高新区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这次会上,我们草拟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发展纲要》,请大家展开广泛深入地讨论,希望以此来推动国家高新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国家高新区加快实施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三是必须处理好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把国家高新区建成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

自主创新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是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源泉,也是一个民族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重要体现。正在走向富裕和强大的中国,必须有与自身地位相适应的科学技术为支撑。自主创新是我国追求自强自立的政治意愿,经验告诉我们,战略技术、核心技术是引进不来的,跟踪模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更不可能实现后来居上的发展目标。从国家自身的政治意愿和战略利益出发,必须下决心自主创新,抢占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尽快摆脱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要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家高新区要成为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必须加强自主创新,实现重点跨越。我们必须树立民族自信心,坚信在各方面条件已经有了很大改善,经济、科技、教育诸多方面获得很大发展的今天,完全有条件能够把自主创新工作做得更好。同时,也要注重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国内企业中的生产设备仅有24.6%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却有30%处于国际落后水平,必须通过技术引进,尽快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缩小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但是,我们必须牢记,引进的目的是为了消化吸收,在更高的层次上自主创新。我们要高度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要逐步实现从引进、跟踪、学习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的战略转变。

53个国家高新区由于所处区位、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的不同,已经呈现层次化和差异化的发展态势,在选择技术创新道路、处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系上,不可能采取同一模式。位于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的国家高新区,要依托所在城市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雄厚的科研力量,把加强自主技术创新放在突出位置。沿海城市的国家高新区,要依托已经形成的技术引进基础和经济实力,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在更高的层次上自主创新放在突出位置。其他高新区,也要结合实际,处理好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关系。

四是必须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使之成为国家高新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高新区内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型民营企业迅速崛起。目前,国家高新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约占80%,它们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已经成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力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正是高新区未来的希望所在。

但是,由于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起步较晚,较长时期处于不公正的竞争环境,导致总体经济实力不强,技术创新能力依然较弱。国家高新区在加速推进“二次创业”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性,既要支持已经具有较大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更要支持刚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既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壮大经济规模,更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实践证明,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从小到大、大浪淘沙、滚动发展的历程,也就是高新技术产业逐步聚集壮大、健康快速发展的过程,这是由高新技术产业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国内外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必由之路。国家高新区要把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重点从具体项目建设转移到创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成长的环境上来,重点支持体制新、机制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不断为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五是必须围绕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产业集群,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投资风险大、技术附加值高、技术更新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等特点,决定了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必须紧密结合。大量事实表明,任何一项新技术、新发明,只有当它成功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时候,它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体现;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才具有强劲的动力和蓬勃的生机。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把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中心内容。

目前,53个国家高新区都把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作为支柱产业,但没有进一步细分,导致一段时期社会上对国家高新区形成了产业趋同的印象。实际上,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是大的产业门类,从大的原则来讲,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两大产业没有错。但是,具体到国家高新区这样的小区域,必须对两大产业进行细分,否则,难以形成自身特色,区域发展就缺乏竞争力。据有关分析,在产业细分基础上,发展一个很小的产业链,都可能形成上百亿元的产业聚集。国家高新区要结合自己现有的产业基础,明确更加细分的产业定位,营造良好的产业配套环境,加快形成产业群聚效应,积极建设独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别要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等国家急需的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推进三个层面的产业集群形成。一是国家高新区自身形成以区内优势产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二是以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联系区域内传统产业形成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三是跨地区特色产业集群联结形成带状产业集群。

国家高新区应通过强化其技术创新的辐射和带动功能,充分发挥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作用,逐步形成以促进创新和发展为核心的新型空间格局,促进周边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形成高新区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的产业形态和空间布局,不断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是必须完善和优化市场、资金、人才和政策四大支撑体系,构建跨区域的协作网络,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需要动员和整合大量的社会资源,需要在市场、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

要努力完善和优化市场支撑体系,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高科技产品进入和拓展市场创造条件。我国民族高科技产业整体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在市场上难以和国外同类企业抗衡,国家高新区要认真研究WTO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高科技产品提供市场支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加大政府采购民族高科技产品的力度,支持民族高科技企业拓展产品市场。

要完善和优化资金支撑体系,加大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建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贴息等机制,引导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推动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建立,引进投资型企业、风险投资企业进入园区,积极推进技术产权交易融资工作;探索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和机制,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积极探索“高新区+高新技术成果+民营资本”联合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构造重大产业化项目金融服务的快速通道。要完善和优化人才支撑体系,培养、引进和发展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一要建立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才华充分施展的机制,为优秀创新人才提供舞台。二要建立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激励机制,调动创新人才的创新热情。三要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外顶尖人才和高水平人才团队,并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条件,努力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新潮流。四要鼓励企业深化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创新人才。

要完善和优化政策支撑体系,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加快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科技部将加快完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及“十一五”计划编制工作,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和技术创新提供宏观指导;结合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认真研究国家高新区开发模式的转变,切实解决国家高新区发展的空间问题;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引导国家高新区加强“创新、产业化”能力。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创新创业网络体系的建设。创新创业网络是指建立在特定范围内多元创新主体参与的、有多种创新资源流动的、开放的全国性或区域创新系统。实践表明,技术创新网络化程度越高、网络连接越紧密,创新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国家高新区要充分发挥作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作用,尊重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在注重建设本地区域创新体系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具有较强内在经济联系的经济区域,以推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实现创新研发、孵育转化和产业化三个环节的有机互动为重点,培养跨省市的区域创新协作网络,实现大联合、大协作。

三、认真落实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工作要求,加速推进“二次创业”

未来10-20年,是高新区实现向创新驱动增长模式转型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家高新区长远规划目标要求,到2010年,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要占全国GDP的10%,人均GDP将超过2万美元。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坚定不移地推进“二次创业”进程,全面提升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下面,我再讲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国家高新区推进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

可以预见,依托国家高新区,营造良好的局部环境,推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仍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和地方发展的必然选择。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向全党发出了“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求发展”的动员令,新一轮经济增长大潮正在形成。各地方党委政府已经把新的经济增长点聚焦在高新区,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这既是一件好事,也是巨大的压力。加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设,既是全面落实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更是关系到国家高新区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国家高新区出现了一些重视招商引资、轻视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实际上就是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关系问题。我们希望大家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领会“二次创业”新阶段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国家高新区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领头地位,切实承担起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积极推进国家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营造局部优化的创新创业环境,是推进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实现“二次创业”的重要保证。在“二次创业”的新阶段,高新区必须在已有的基础上,努力创建“三优”环境。一是营造优越的创业环境,就是要适应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现代化科技园区和新城区结合的标准,建设以一流的基础设施、社会配套设施、生活设施为主体的研发环境、孵化环境、生产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二是创建优化的发展环境,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经济规律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变盲目开发为理性开发,变无序发展为有序发展,走集约化、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把高新区建成规范运作、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典范。三是完善优质的服务环境,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把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建成服务型机构,为推进技术创新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要特别加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由于许多初创型科技企业受人才结构、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从事一些对关键技术的试验和创新活动,因此,国家高新区应该充分重视对特色产业相关的共性技术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如共享的生物实验室、公共软件开发和测试平台等,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以降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本,提高其技术创新的能力,促进共性技术和一些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

要继续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以进一步提高孵化能力,拓展国际化能力。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体多元化、功能专业化、形式多样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发展一批以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等专业技术孵化器,加快火炬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创业园、军转民技术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多种形式孵化器的建设。注重形成孵化网络体系,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有效链接技术创新成果源头、各类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风险投资、技术市场、企业等,这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挥能效的关键所在。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规划和引导,逐步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专业分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集群区域——火炬创业园,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更大、更优化的孵化空间。

三是要聚集资源,形成全社会支持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局面

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不仅事关国家高新区未来的发展后劲,更关系到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推进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作为本职工作,把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指导和支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和创业中心都应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投入。各国家高新区每年应拿出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创新投入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地方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支持。我们也希望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能指派专人,在国家高新区挂职,加强引导,积极参与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规划和建设。各国家高新区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动员地方一切可能的力量,聚集地方一切可能的资源,形成积极支持国家高新区的“二次创业”和技术创新的良好局面。

四是要加强指导,为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国家高新区过去的发展,一直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在“二次创业”的新阶段,希望得到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切实帮助国家高新区解决困难和障碍,加快提升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目前,重点需要在制度创新、创新资源集聚、投融资以及土地规划等几个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1.认真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高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体制创新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对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指导。国家高新区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部分国家高新区所在地的人大政府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国家高新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不断加快。一方面,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障等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高新区作为改革先行区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弱化,甚至出现了高新区与一般行政区合并的现象。另一方面,高新区“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模式,也面临产业发展集群化,技术和人才快速流动的挑战。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高新区必须继续承担改革先行区的重任,要继续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严防体制回归。科技部将针对高新区的管理模式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在高新区开展政府宏观管理改革试点,为推进全面改革做好先行和示范。

2.研究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行动纲要》,引导国家高新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目前,科技部正在组织研究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行动纲要》,目的就是要明确提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核心是技术创新,进一步突出高新区的科技特色,突出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在“纲要”讨论中,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目标和要求。如国家高新区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不能低于年财政预算的10%;区内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能低于年销售额的5%;高新技术企业的大专以上毕业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从事R&D的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国家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不能低于总面积的70%;建立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代表参加的咨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向本地政府部门和国家科技部门报告工作等。“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行动纲要》组织对国家高新区和相似区域进行技术创新发展评估和考核,并根据评估考核的结果和区域发展的需求,增加或调整国家高新区的布局。

3.积极引导国家863项目、攻关项目、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基金项目、各类孵化器项目成果向国家高新区聚集

“十五”期间,国家启动的863计划、攻关计划等科技计划,目的就是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国家竞争能力。但这些计划的真正成功,最终还要靠市场检验,要看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与人才、良好的创业机制与环境,把科研成果转换成现实生产力。去年启动的863计划引导项目,就是探索国家和地方在高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上下联动,加强同国家高新区的衔接集成,推动863计划项目的产业化的一个很好的尝试。如果没有863计划、攻关计划的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实现产业化,那么,这些计划和高新区的建设都不能说是成功的。

一直以来,以国家高新区为载体,将国家项目与地方的产业计划、规划形成良性互动,是我们支持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在刚刚闭幕的东北亚高新技术博览会上马部长说过,只要863等重大产业化项目落户东北的高新区,科技部就承诺给与相应的支持。在这里,我想重申一下,这个政策对全国所有的高新区都是适用的。此外,我也希望大家认真探讨“高新区+高新技术成果+民营资本”联合支持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和形式,这对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积极推动国家高新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促进科技资源的资本化

科技资源的资本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必须发展有利于科技资源转化为资本的市场体系。我们将在国家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经验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小企业信贷试点,并及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正在考虑实施“创新基金全方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路线图计划”,提出全方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力争未来5年内使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5.以全国土地规划调整为契机,解决国家高新区发展空间问题

关于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空间问题,我想在这里重新强调一下:国家高新区必须尽快走出“以地招商、以地养区”的旧的发展模式,要通过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实现由要素驱动向自身创新驱动的战略转变。要积极看待国家对土地的清理整顿对国家高新区正常土地需求的影响,在等待审批的过程中,要搞好存量土地的清理,对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扩散转移或置换调整。要结合落实国家科技产业政策,按照市场标准,严格筛选入区企业,科技部鼓励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进入国家高新区。科技部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条件地支持适当扩大和调整国家高新区的区域面积,重点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科技研发孵化园区。我们将联合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对未来几年国家高新区的土地、建设规划进行评估、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实施。也希望各国家高新区以此次土地清理整顿为契机,深挖潜力,搞好资源整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五是要以人为本,加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

文化的力量十分强大,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文化都是最后的竞争力。创新文化是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灵魂,是推进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建设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重点是要坚持一个信念、树立三个精神,即要有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光明前景的坚定信念,要树立团队、创业和学习三个精神。要通过创新文化的建设,营造团结向上、艰苦奋斗、勤奋学习的氛围,要让敢于创新的人受到尊重,善于创新的人得到实惠,创新失败的人得到宽容,真正在国家高新区和创业中心形成浓厚的创新创业文化特色。国家高新区和创业中心的文化建设还应该突出民营科技企业家的形象、突出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作用,真正让人才特别是科技管理和研发人才感受到鼓舞,让他们的创新热情充分涌流。

同志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高新区实现“二次创业”的核心工作。我衷心地希望各地、各国家高新区、创业中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通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加快实现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目标,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质的飞跃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三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

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速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

科技部、教育部将根据这一试行办法,于明年一季度首先对15个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其中进展较好的正式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请各试点单位抓紧准备《评估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它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并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申报和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五条 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可以申报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应认真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在每年2月份共同行文将《申请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原则上可申报一个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二)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后,对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并列入国家相应计划予以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申请评估的单位经国家评估未予批准的,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将上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抄报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意见,经指导委员会审定,科技部、教育部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子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封面样式)

×××国家大学科技园

所在地: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在建大学科技园基本概况(地点、孵化场地、商业计划、市场策划、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风险投融资能力。已进驻有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法律等服务、具有一定商誉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情况)

二、大学科技园依托的大学或大学群体的科技实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依托大学领导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重视程度(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切实措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管理指导作用)

五、在建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六、大学科技园业务方向和发展规划

七、国际合作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情况

八、在建大学科技园绩效(在孵企业和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企业性质、年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就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附件二: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大学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专利数量

5.科技产业规模及收益

6.其他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2.对科技园的财税扶持政策

3,用地、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支持情况

4.资金投入情况

5.其他

三、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其他

四、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究开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5.其他

五、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1.体现导向性。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同发展阶段的 目标要求。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

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四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号: 建城[2012]148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

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各省(区、市)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园林县城、城镇的先进

性和示范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和《标准》。

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和《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4706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3.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五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

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6.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六

云农综办[2004]24号

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所建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凡财政投资lO万元以上(含lO万元)的单项工程都应按此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财政投资在lO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是否需要监理由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决定。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农办〔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九条 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 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范 本)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 所: 住 所:

第一责任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③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1)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四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财政投资总额× %,即人民币 万元整。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7.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七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5-1

4【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财〔2014〕98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4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1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建等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按国家有关要求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基建办按有关要求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可由总局或直属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单纯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比较了解,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可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其中,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决算说明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财务及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项目建设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竣工决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材料、财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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