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2024-06-14

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精选8篇)

1.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

国管房地[2004]15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

(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凡安排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在本4月份下达。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一、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管理现状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管理是基金项目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 预算方案即是技术方案的货币化体现, 预算标准是联接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的纽带, 是基金项目概、预 (结) 算编制、审查的重要依据, 是基金项目概、预 (结) 算统一使用的标准。

2011年,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试用) 》 (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 经财政部、国土部批准试用。预算标准围绕市场化运作的客观需求, 突出体现了全成本核算、企业与事业单位等多元承担主体同时适用、可根据国家主要经济指标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特点。

2012年11月, 配合基金预算标准的试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 (结) 算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颁布施行, 对项目资金管理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规范了项目概 (预) 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管理有自身的特点:

项目预算管理从程序上划分为立项概算编制与审查、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资金拨付申请编制与审查、项目结算编制与审查四个阶段。

从项目全过程管理程序上, 只有在最后年度才开展结算阶段工作, 每个项目无论单年度还是多年度, 结算阶段只有一个。

从项目性质上划分为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 每个项目年度两者都需开展立项概算阶段工作, 但是否立项是在技术审查决定的, 即立项概算审查只是在立项技术审查通过后开展。

从项目承担单位性质上划分为有财政事业费拨款和无财政事业费拨款, 两者使用不同的预算标准。

二、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全过程管理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概算流程。在项目立项申报同时, 承担单位须编制项目立项概算并上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开展项目概算审查工作。概算审查专家依据技术专家意见审查项目概算并给出意见, 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阶段, 未通过的项目概算应重新编制和审查。

2.设计预算流程。在编写项目设计时, 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设计书、技术方案以及立项概算审查意见编制设计预算并上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开展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预算审查专家依据技术专家意见和立项概算审查意见审查项目预算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中心向国土资源部上报预算;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预算应重新编制与审查。

3.资金拨付流程。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拨付首付款。承担单位编制第一次进度款申请, 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初审, 通过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并上报基金管理中心;未通过的项目应修改完善, 达到要求后, 由监理部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对监理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确认, 通过的拨付第一次进度款;未通过的由监理部重新审查。承担单位编制第二次进度款申请, 由项目监理部初审, 通过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并上报基金管理中心;未通过的项目应修改完善, 达到要求后, 由监理部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对监理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确认, 通过的拨付第二次进度款;未通过的由监理部重新审查。

续作的项目, 在完成第二次资金拨付后可回到立项阶段, 进行续作立项概算的编制。

4.资金结算流程。达到资金结算要求的、不续作的项目, 承担单位编制结算申请提交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组织初审, 通过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并上报基金管理中心;未通过的项目应修改完善, 达到要求后, 由监理部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监理部已签署同意意见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专家意见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三、项目预算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编制方法及要点

1.立项概算编制。概算阶段主要目的是解决项目资金规模和项目是否立项的问题, 由此, 基金项目概算编制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采取按主要工作手段进行匡算, 其他工作手段、 税金、利润均按一定比例进行控制的办法。

《办法》中规定, 主要工作手段费用按投入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 其他工作费用、利润及税金按相应的比例测算, 然后汇总编制。

主要工作手段是指: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 除此之外为其他工作手段。

主要工作手段费用采取逐项测算方法, 工作手段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对应细化至最末一级, 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选择所对应的地区调整系数对预算标准进行调整, 据此测算各工作手段费用, 按工作手段目录的顺序逐项编制。

其他工作手段费用测算方法:其他工作手段费用= 主要工作手段费用× (1- 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比例) / 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比例。

利润控制标准为工作手段预算总额的10%, 税金控制标准为项目预算总额的5.5%。

假设某煤矿项目的主要工作手段费用经测算为100万, 而煤的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比例为80%。则该项目其他工作手段费用测算为100万× (1-80%) /80%=25万。利润测算为 (100万+25万) ×10%=12.5万。税金测算为 (100万+25万+12.5万) / ( (1/5.5%) -1) =8万。

2.设计预算编制。设计阶段, 经过野外踏勘和资料收集等进一步的工作, 此时技术方案已经较为成熟, 此阶段目的主要是解决每一工作手段需要匹配资金数量或规模问题。所以, 此阶段需要将其他工作手段全部打开, 进行逐项详细预算。

《办法》中规定, 根据设计的各项工作手段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逐项进行预算, 并按规定比例计算利润、应缴税金, 然后汇总编制。

各项工作手段费用采取逐项细化编制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 在新上项目的“其他地质工作”中“, 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三项均编制预算;在续作项目的“其他地质工作”中, 只编制“设计论证编写”的预算。

3.资金拨付阶段。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市场运作”的方式, 预算资金不是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而是按阶段视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拨付的办法。

《办法》中规定, 项目勘查合同签订后,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合同约定, 按项目年度设计预算中的地勘基金预算额的40%拨付首付款。进度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拨付。当项目实施进度 (已完成预算比例) 达到或超过40%时, 按项目年度设计预算中的地勘基金预算额的30%拨付第一次进度款;当项目实施进度 (已完成预算比例) 达到或超过70%时, 按项目年度设计预算中的地勘基金预算额的25%拨付第二次进度款。基金管理中心保留项目年度设计预算中的中央地勘基金预算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待项目完工后, 按项目勘查合同约定结清余款。其编制方法与概算编制类同。

4.项目结算阶段。中央地勘基金项目不同于其他地质勘查项目采取核销的办法, 而是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预算标准进行结算。

《办法》中规定, 按实际完成的各项工作手段有效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逐项计算结算费用, 并按一定比例计算利润、税金, 然后汇总合计结算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项目结算审查意见进行认定, 综合已拨付资金情况, 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四、编制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1.概算、预算、资金拨付、结算编制表式不同。概算编制表式中包括主要工作手段、其他工作手段、利润和税金四项内容。确定了主要工作手段后, 通过比例测算出其他工作手段费用、利润和应缴税金。资金拨付编制表式与此类同。预算编制表式则是把所有工作手段目录全打开, 结合比例测算利润和应缴税金。结算编制表式与此类同。

2.承担单位性质不同所用预算标准不同。目前承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单位性质非常复杂, 既有事业单位又有企业性质单位。根据项目承担主体的不同, 基金预算标准分为全成本费用、部分成本费用两种, 分别适用于事业、企业等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 方便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作。对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部分成本费用水平的调整系数执行;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 直接执行全成本费用水平。

3.多年度项目在结算阶段需注意不同版本预算标准。由于基金标准的动态调整, 往往会出现以前年度项目概、预算编制采用的预算标准与目前使用的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新标准试用过渡阶段出现的问题, 项目资金结算时, 预算标准仍使用项目设计预算中采用的同版本预算标准。续作项目在不同勘查年度的设计预算中采用了不同版本的预算标准的, 结算时应按不同版本的预算标准及其对应的工作量分别编制结算表。

参考文献

[1]高永臻.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几个特点[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27) :140-141.

[2]周飞飞, 于德福, 王俊.地勘基金步入正式运行阶段——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解读《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J].国土资源通讯, 2011, (10) :18-20.

3.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展一村一品是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关于支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今年农业部将继续在全国认定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下简称“示范村镇”)。

示范村镇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村镇主导产业应是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也可以是休闲、文化等行业。具体标准:主导产业突出、带农增收效果显著、市场影响力大、标准化规模化程度高、组织化水平高、持续发展能力强。

农业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今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持续走低,下降快、跌幅大,养殖场户普遍亏损。为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稳定有效供给,农业部办公厅提出指导意见。一、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三、强化信息监测预警。四、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五、切实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农业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朱保成发表讲话

农业品牌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四个主体”,即企业是自有品牌创建和培育的主体;消费者是品牌认知和宣传的主体;政府是品牌推进和监管的主体;社团是品牌推广和行业自律的主体。从当前实际看,我国农业品牌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关系,品牌与商标的关系,品牌与贴牌的关系,品牌创建与维护的关系。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农业部决定在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的基础上,继续实施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成熟技术组装成区域性、标准化的高产高效模式,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财政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亿元支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家禽业生产能力,稳定禽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广大养殖户利益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各地出台扶持生产措施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进一步采取稳定发展家禽业的政策措施,安排资金6亿元,对祖代种鸡饲养户给予补助,并对家禽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短期贴息。同时,鼓励农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养殖户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加工企业加大收储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财政部:中央财政17亿元支持冬小麦“一喷三防”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7亿元专项资金,对全国3.4亿亩冬小麦实施“一喷三防”给予补助。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是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达到防病虫害、防干热风、防倒伏,增粒增重,确保小麦增产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

财政部:抓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复。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其中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完成3.4亿亩,通过统筹和整合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财政性资金完成0.6亿亩;完成1575处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配套改造;亩均粮食生产能力比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前提高100公斤以上。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财发〔2013〕4号)。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投入,连片推进,全力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教育部确定今年为“教育经费管理年”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2013年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并就进一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出明确要求。

一、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保障事业发展需求。二、完善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三、加强监管,促进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经费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各地在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时要落实“四个倾斜”,即向农村、偏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倾斜。做到“五个统筹”,即经费使用要统筹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统筹城乡、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统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同时,各地在经费使用上要坚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控制校舍建设项目的造价标准,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坚决制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用车和设备,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

财政部:中央财政加快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执行进度

2013年,中央财政已经下达各地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棉花、青稞、油菜、天然橡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199亿元。为适应农时需要,支持各地开展春季农业生产,中央财政着力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目前,该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已达88%。中央财政将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后尽快拨付其他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财政部:中央财政26亿元支持基层农技推广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26亿元资金补助基层农技推广工作,补助资金规模与上年持平。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今年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要明确两大目标,一是体制机制目标,即通过项目实施,推进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充实、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队伍。二是效能目标,即围绕主导产业,通过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训农技人员等措施,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促进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同时,要强化三个结合。一是强化农技推广与农业科研的结合,搭建农业科研成果落地生根的服务平台。二是强化公益性推广与多元化推广服务的结合,搭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三是强化补助项目与高产创建等其他推广类项目的结合,搭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服务平台。

从今年开始,农业部、财政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00个左右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示范县补助经费可在去年基础上增加20%到50%。同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满意农技员”创建活动,鼓励农技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农业司:中央财政下拨7亿元支持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7亿元,支持华北、西北等7省区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支持内容包括旱作栽培和耕作所需地膜等物料补助、抗旱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新机具及新材料补助,同时鼓励“以旧膜换新膜”方式支持地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得到了发展和创新,改变了我国华北、西北旱原区农业耕地状况,促进了土壤保墒增墒,有效提高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北方旱原区农业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粮食继续增产找到了新的可利用的耕地资源,也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渠道。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投入力度,促进我国旱原区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部:关于促进和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升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支持渠道,积极争取科研投入,为研发机具和技术提供支持;发挥科研院所、大型农机生产企业技术优势,采取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加快养蜂机具研发。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农业部已将养蜂专用平台(包括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三、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全国高校师生爱粮节粮倡议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在全国粮食行业深入开展带头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活动,并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以“科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的粮食科技活动周。教育部日前已经部署开展反对“餐桌浪费”的专项行动,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持续推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今年6月开展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将公共机构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的集成与示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部决定在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

主要任务是建立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区、完善提升稻田综合种养技术、集成优化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和技术,以及组织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新模式新技术的宣传。相关要求为: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创新机制,壮大产业规模。三、开展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四、加强引导,促进健康发展。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作出如下要求:

4.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 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 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 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条 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 项目240万元控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

第十三条 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

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重点小Ⅱ型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允许地方按重点小Ⅱ型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视 同未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在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能按《规划》和小Ⅱ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等的省份,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一般小Ⅱ型项目建 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以下统称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省(区、市、兵团)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各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Ⅱ型项目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Ⅱ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

第三十条 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Ⅱ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拟调减的小Ⅱ型项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小Ⅱ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小Ⅱ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第三十三条 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Ⅱ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小Ⅱ型项目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Ⅱ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可吸纳小Ⅱ型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重点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 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1月30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五

4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的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2.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3.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4.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5.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6.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7.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8.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选修课程:1.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2.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每期培训需提前告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三)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五)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六)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6.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

(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项目资金额度分配方案的审批、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条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二十一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按不超过项目经费2%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管理、宣传、培训、检查、评估等工作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五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三十八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第四十三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字样或标识。

7.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2004年我国政府启动了“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因第一年中央财政专款项目经费686万元, 被简称为“686项目”。该项目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 (疾控) 局主管,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旨在建立医院、社区一体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将精神病院的管理、服务延伸到社区, 通过对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以及患者家属的培训, 提高精神病病人的治愈率及生活质量, 减少精神病病人的致残率和肇事率。首批建立了30个农村示范区, 项目覆盖农村人口3400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建立的农村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就是很典型的一个。

林口县地处偏远贫困山区, 交通不便, 过去精神病人看病需要到200公里外的市级精神病院。大部分病人因家庭贫困且缺乏对精神疾病的认识, 加上病人家属担心家中出了“疯子”被同村人歧视, 而拒绝去医院, 未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治疗, 严重时往往冲动、伤人、毁物等反社会行为, 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林口县被确立为农村示范区后, 通过项目的实施, 建立了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成为医院、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治疗网络, 填补了林口县在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空白。

当时为了实施“686项目”, 成立了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精神卫生机构专家为组长的技术指导组。确定工作要求, 对培训对象、方式、教材进行研究部署, 并结合农村工作特点, 采取办班培训、以会代训、进修培训、访谈培训等方式, 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人员及病人家属实施了全方位培训。先后培训了乡村医生、个案管理员155人, 病人家属200人, 民警、村委会干部40人, 计算机病案管理10人。培训使个案管理员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为逐步建立个案管理队伍, 将医院服务延伸到乡村, 为医院乡村一体的防治系统提供了人力资源准备。提高了民警、村委会干部对重性精神疾病, 特别是有肇事倾向的病人提供帮助和综合管理的能力。

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作为项目执行单位, 抽调了30人组建专业社区防治队伍, 走访了全县12个乡镇240个村屯, 与乡村医生共同对村民和家属提供的1500例病人进行了诊断复核, 系统采集了病人的基本情况、病史、既往治疗情况、目前情况及病人家庭的贫困情况, 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同时对评估为有肇事的500例病人确定为随访对象。对特别贫困的150例病人提供免费药物治疗, 对病情严重且特别贫困的20例病人提供了免费救助性住院治疗。

建立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以后, 乡镇医务人员或全科医生就是坚持日常具体工作的骨干力量, 他们主要需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学习精神疾病的认症技巧, 提高诊疗水平, 争取对病人做到早期发现、积极治疗。对农村中新发病例的及时有效治疗制定了以下途径:

第一步初发。家属或村民对新发病例及时联系当地村医, 村医初步为病人检查后将病人全部信息登记, 然后上报至乡镇防保站, 防保站上报至医院防治科。精神科医生直接到病人家中诊断复核, 病情特别严重者直接转诊到医院。

第二步治疗。一是在家治疗, 由精神科专业医生根据病情, 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指导当地村医为病人用药、发药及定期随访。二是住院治疗, 病情稳定且配合治疗后转回家庭治疗。

第三步康复。由医院防治科个案管理组指导当地村医定期随访, 指导家属如何帮助病人进行社会功能训练, 家属负责监督病人服药, 个案管理组定期对病人进行评估。

目前精神疾病的治疗仍以药物为主, 新的药物不断被研发出来, 疗效不断提高, 病人对治疗的依从性也在增加。但是对重性精神病的病因仍不十分明了。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双相情感障碍四种。虽然目前对发病的基础和诱因还在探索, 但临床上治疗的最佳方案还是早期发现, 早期治疗。如果病人是首次发病, 及时发现, 早期经系统按疗程治疗, 症状完全消除后能长期坚持随访复查, 坚持服维持剂量和注重心理防御措施, 有效避免再次发作也是可以实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最怕治疗晚, 反复发作, 发作一次病情就加重一次, 最后必然成为难治之症, 以至成为精神残疾者。

8.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森林抚育补贴 效益 政策

中图分类号:S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245-01

1 紫金县森林资源概况

1.1 地理位置、气候条件

紫金县地处广东省中东部,东西长88.6公里,南北宽64.0 km,总面积3627 km2。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0′~115°30′,北纬23°10′~23°45′。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季风明显,夏长冬短。年平均气温21.1 ℃,年降雨量1891.9 mm,年日照总时数1703.0 h,年平均相对湿度76%。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

1.2 森林资源状况

根据2012年森林资源档案更新数据,紫金县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82575.7 hm2,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2.6%。林业用地按一级林种分类:生态公益林101644.7 hm2,占林业用地的面积36%;商品林180931 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4%。全县活立木蓄积1246万m。全县森林覆盖率74.93%,林木绿化率为75.53%。

2 中央森林抚育补贴效益分析

我县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森林抚育任务,并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2]20号);《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等的要求,严格制定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各部门齐心协力,全力以赴,目前该补贴试点项目已取得了较大效益。

(1)增加林农收入,改善当地经济环境

参与承包我县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的林农,不仅可以取得国家按100元/亩的专项补贴资金,还可以获取间伐抚育作业的木材收益,出售这些木材能够获得一定的额外收入。据统计,2011、2012年我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实施,增加本地林农工资性收入约1045万元,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了我县经济环境,提高了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可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林农收入,改善林农生活。

(2)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工种,需要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紫金县2011、2012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任务共11万亩,总投资1067万元,直接提供林农950多个就业岗位,受益人口7800多人。由调查数据显示,紫金县实施2011、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程总用工量为87584个工日,其中森林抚育作业总用工量为87084个工日,占总用工量的99.43%,辅助建设工程总用工量为500个工日,占总用工量的0.57%。中央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时间跨度长,为林农提供了充足的就业机会,林农参加森林抚育施工任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就业压力,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组织森林抚育技术培训,提高林农素质

为确保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成效,保障森林抚育施工的质量,紫金县在实施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之前,组织施工专业队、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和当地林农开展森林抚育技术培训,学习《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等学习,组织技术培训8期,培训技术人员432人。通过森林抚育技术培训与指导,有效地提高抚育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森林抚育质量。

(4)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紫金县森林抚育设计区全部属生态公益林,林分主要是:10~15年的生态公益林中人工造林的中龄林以及4年生以上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树种以木荷、枫香、樟树等优良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修枝、间伐、割灌除草等抚育,清理了林区内的杂草、灌木、藤条,对枯死枝和林下部1~2轮活枝进行了修枝,提高了林内卫生状况和林木的干性及材质;增强了森林抵御火灾和病虫害的能力,创造了适宜的生长空间,使林木质量显著提高;加快了林木生长,提高森林林分质量,提高了森林的复层郁闭水平,有效地推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进程。

3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政策建议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政策,结合紫金县实施的情况,为完善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扩大抚育对象

现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对象为生态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而结合我县的实际,以近几年新造林的珠江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碳汇林的第二、三年抚育最为重要,建议抚育试点对象适当扩大至新造林的第二、三年抚育。同时,在抓好公益林抚育的同时,建议把用材林也纳入试点范围内,这对于推进兴林富民,长久解决农村就业、木材供需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2)提高补贴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力成本日趋增长,以及林区运输成本的增加,加之本县生态公益林抚育剩余物价值不高,多为杂灌,森林抚育成本较高,而现有中央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偏低,山区县财政收入较差,难于增加配套资金,以致抚育工程施工很难雇用劳动力。因此,建议适当提高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以每亩180~250元(包括施肥)较为合适。

(3)实施补贴标准差异化

林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又是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产业。为确保我国生态安全,有必要对林业生产进行适当补贴,依据国民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地域的差异,提高补贴标准外,对不同地区、不同抚育类型和抚育对象制定不同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

4 结语

森林抚育补贴是利国利民的重大国策,搞好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有利于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蓄积量,森林碳汇、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也会进一步提高。开展森林抚育,是形成高效优质的森林资源,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施兴全,陶琼.人工林抚育采伐作业中的几个问题探析[J].林业调查规划,2008(3).

[2] 广东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201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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