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办理须知(精选3篇)
1.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办理须知 篇一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申办流程
1.申办条件: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现是参保状态,在怀孕16周后。
2.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有效证件盖同意生育章);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近期彩照1张(小一寸);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3.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先到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到区医保办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①.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军人军属人员、当年从军队专业、复、退人员;
②.参保时间满一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③.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④.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
4.申报类型:
(1)产检、分娩在本区(办凭证);
(2)产检、分娩在异地(不办凭证,本医保办备案);
(3)产检在本区,分娩在异地(办凭证);
(4)产检在异地,分娩在本区(办凭证)。
5.操作流程:
① 办凭证
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办办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发凭证参保人持证到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记帐结算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检、分娩费用)。② 医保办备案:
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办办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参保人到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检、分娩费用先垫付再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申报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以上操作流程,其他生育待遇的申报(区社保办)流程维持不变。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流程
一、适用范围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2)经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产科原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零报需提供资料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1)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4)打印的与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6)以下资料之一:《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意生育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2、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在医保经办机构已办好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并按表要求由分娩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及盖章;
(3)《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本辖区内产前检查中最后一次就诊时未上缴《就医凭证》的须提供《就医凭证》原件。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参保女职工,因产科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属关破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广州市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
6、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生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审核: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3)、(4)要求的资料。
(2)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手术名称)或病假建议原件和复印件;
(3)《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申请表》;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异地手术者还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7、属特殊支付方式(抽单止付到个人帐户)的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提供有个人帐户或原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全称的存折复印件;
填写并呈批《抽单止付申请单》。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篇二
二、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
(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
(二)住院医疗费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应注明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居住门牌号码、居住时间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情况等);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始发票;
(五)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围产保健费需提供《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在产假结束后半年内由单位经办人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应在男职工配偶生产后半年内由单位经办人申请。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如重复只需提供一份。复印件需复印在A4复印纸上。
(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本须知仅限用于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在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此前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及2013年10月1日之后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申请待遇请按原经办须知办理)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材料详见原经办须知)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应享受待遇。
二、参保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下列人员在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住院前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住院:
1、女职工因生育住院的,应在怀孕7个月后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2、女职工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4、退休女职工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审批后持原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五、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经医保中心审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定期结算,暂不用申报,单位经办人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医保中心办事大厅查询到结果后,携带收据,在受理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
每月5日至20日为省医保中心受理时间。资料受理后,参保职工持审批的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以上材料需在A4复印纸上居中复印。本须知内容和《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3.办理再生育需提供的材料须知 篇三
一、基本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双方在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身份证)
4.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妻子免冠近照各2张;
5、女方近期孕检结果证明;
6、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或者夫妻一方病残的,申请再生育需提供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婚对象必须附退还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待遇的有关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
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父母单位社区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加盖单位社区村所在街道(镇)计生办公章;
2、双方单位社区村出具当事人只有一个子女证明及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惠的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
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费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所在村组出具的两代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村民签名认可的证明。
3、所在村出具当事人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注明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费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
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男方落户到女家的落户证明;
3、女方所在村组出具女方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女方父母出具男方落户到女家,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证明。
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一、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
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注明以后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三、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
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四、再生育证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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