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计生责任书

2024-08-05

单位计生责任书(精选15篇)

1.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一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委党组或驻委纪检组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委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委财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委财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委财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委财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委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限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研究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计划报请党组书记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抄送委财务处。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每两年开展一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可适时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委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对巡视(查)组及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职责,制定事业发展计划及目标,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建设等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委财务处根据审计任务成立审计组,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委财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委财务处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期为审计组现场工作周期;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重要事项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六)接受相关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整理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并附有充分、可靠、相关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制度,以确保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于异议,审计组视情况开展核查。

第二十三条 委财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委党组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驻委纪检组、委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序: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对象的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结构、职工人数、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建设等。

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履职年限、分管工作等。

(二)审计情况:

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于被审计对象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经济问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财务处应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委财务处组成的审计组归档材料包括:

1、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4、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5、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

6、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二)委财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审计组归档材料包括:

1、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4、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

5、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委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及时予以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及省卫生计生委对所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厅《江西省卫生厅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实施意见(试行)》(赣卫党字〔2006〕26号)同时废止。

2.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二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因此, 要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首先要认定职务行为, 这是用人单位责任认定的难点, 也是司法实践比较模糊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各国主要有两种理论。

1.1主观说

英国和美国倾向于主观说, 又可分为两种。

1.1.1 雇主意思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雇主的意思为标准, 即没有雇主的授权或者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的行为都不属于职务行为。

1.1.2 雇员意思说

认为若雇主的授权不明, 就应当考虑雇员的意思, 这样有利于雇员意思的充分表达和职务行为的方便认定。例如, 在美国, 如果雇用人仅告诉受雇人执行职务的地点, 而未告诉具体前往的路线, 结果受雇人在途中发生车祸, 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1.2客观说

德国和日本均采用客观说, 即以行为人的外观为认定标准, 只要行为从外观上可以认定为属于一般的社会观念上的执行事务范围即可, 而不论雇主、雇员的主观如何, 该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 如果采雇主意思说会使职务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 这样会使雇主以雇员行为不符合其主观意思为由将该行为排除在外, 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雇主任意脱逃责任, 因此不宜单独适用。相反, 若单独采雇员意思说, 会是职务行为无限制扩大, 也不适合单独适用。

所以采客观说是比较合理的, 它兼顾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 又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但其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以看出来, 立法实际上也是采用客观标准的。

另外, 也可以参照一些具体因素, 如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侵权行为借助的工具是否是为了完成职务而由单位提供的,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和领域。

2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 依据何种根据由用人单位代其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形态, 各国对其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2.1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免责。大多数英美法国家和法国采此种归责原则。

2.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只是在其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如在选人、监督等方面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主张自己无过错, 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尽了的注意义务为德国和日本所采过。“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 勿须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而直接推定用人单位的过失, 就使被侵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2.3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 兼采衡平原则

即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单位和工作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已尽相当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损害的,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工作人员无力支付, 法院也可以依其申请, 并参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经济状况, 责令单位承担损害赔偿。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的立法例。

笔者认为, 基于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出发, 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 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注意义务或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仍不免损害发生则可以免责, 显然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次, 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和职务行为是有关联的, 职务行为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风险,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所以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理念, 对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当归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承担。最后,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损害,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相比, 经济能力较强, 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以避免因工作人员无力支付而难以实现损害赔偿的情况出现,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一个大的方面, 如果某一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要件的, 工作人员在实施该行为时并没有过错, 那么即使造成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但是, 如果某一侵权责任如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为要件, 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又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 用人单位可以依此为由对抗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用人单位追偿权问题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 可否向工作人员追偿, 对此, 学界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 从维护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 不应当在立法中对用人单位追偿权进行规定, 主要有以下因素考虑。

3.1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统一具体条件

若追偿权的条件规定的过于严格, 不利于工作人员谨慎工作, 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若规定的过于宽泛, 又不利于工作人员。加上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错综复杂, 不同行业的工作环境决定了其安全性和危险性程度各有不同, 因此很难确定统一标准确定追偿权的条件。

3.2基于社会公平和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在劳动关系中, 工作人员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只是赚取少量报酬却要承担巨大数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显然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对于损害结果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如对人员素质的考核, 确保厂房安全等存在着过错, 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对追偿权作出明文规定, 那么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法律规定及其优势地位滥用追偿权, 将本来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变相地转嫁给工作人员, 这也是不公平的。若不规定追偿权, 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 维护社会安全, 同时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3基于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

为了使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工作、为单位创收, 同时又能减少和转移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至于有些学者提出来“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的观点, 笔者不赞同, 因为大众消费者和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如果允许将因职务活动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商品或服务价格继而转嫁给全社会消费者, 这样做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因为这样其实是消费者在为别人的错误买单, 也会使企业借机任意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欺骗消费者, 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商誉和经营活动, 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 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 并不适合规定追偿权, 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问题可以根据行业性质、工作环境、报酬等因素,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来解决;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 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工作人员的承担数额, 但不应造成工作人员正常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因此从职务行为的客观标准、用人单位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追偿权问题三个方面阐述用人单位责任, 才能提高司法实践适用的准确性。

3.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三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关注员工的权益,对客户和社会负责,实现与合作对象的共赢,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更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了在化纤行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以创新行动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出行业发展的责任感,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把2014年定为化纤行业“社会责任年”。去年以来,协会组织化纤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化纤行业社会责任工作,唤起行业内更多企事业单位适应时代要求,并决定对在履行市场责任、环境责任、用工责任、和公益责任等方面做出表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表彰。

“全国化纤行业社会责任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得到了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和踊跃参与。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副会长赵向东表示,希望受表彰企业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不断做出新的贡献。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面对新形势,适应新常态,迎接新挑战,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户口挂靠计生责任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户口挂靠人员:

由于乙方暂时不具备办理集体户口的条件,需将单位人员(甲方接受的高毕业生及市外调入的企业干部)的户口挂靠在甲方的集体户上,为确保完成甲方与_________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任务,进一步做好单位户口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三方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有责任协助________及甲方向户口挂靠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只是,为确保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有效落实;

二、乙方负责督促挂靠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无计划外人口出生;

三、发现挂靠人(配偶)有计划外怀孕,乙方应督促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自觉接受计生部门及________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执行此规定的单位,甲方有权不受理乙方引进人才的申请,终止挂靠人员人事代理协议、冻结其户口薄适用;

四、户口挂靠人员如因工作变动,调离乙方转入新工作单位时,乙方应配合甲方督促挂靠人终止人事代理并将户口迁至新工作单位;户口挂靠人员如已购置房产或与具有本地户口

(房产)的人员结婚的,壹年内将户口从人才中心集体户上迁出;

五、集体户口只为在我中心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服务,挂靠人员家属及子女户口原则上不予挂靠。

六、若单位具备办理集体户口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挂靠人员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协议续期手续,过期未办理续期续费手续的,甲方有权冻结集体户口本的借用;

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户口挂靠人各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单位盖章)户口挂靠人:

5.医院计生办责任书 篇五

一、责任目标

1、合法生育率达到100%;

2、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3、晚婚、晚育率达到100%;

4、一孩领证率100%;

5、已婚育龄妇女节育、健康查体率100%;

6、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合格率100%;

7、及时申办一孩《生育服务手册》和申办二孩《生育服务手册》,杜绝已婚无证生育现象,独生子女待遇落实到位;

8、严格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全面实行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杜绝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持证私自终止妊娠。

二.工作指标

1、各科室科主任是本科室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科室及个人评先树优的条件,在晋升工资、办理调动手续时,由计划生育部门把关,科室

落实兑现。

3、工作措施到位,各项制度管理规范,层层落实包保

责任措施,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4、已婚育龄职工管理到位,无漏管、脱管现象,底子

清、分类明。

5、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下岗职工家属、空挂户等特

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到位,联系有记录,管理有档案,交接有手续。

6、对本单位家属区域的流动人口要及时清理清查;本

院职工的住房外卖或对外租赁要及时汇报总务科,外租赁人

员在两周内开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交医院计生办。

7、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双建”活动列入精神文明建

设,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三、处罚措施

1、经上级计生部门考核,上述指标达不到的,均给予罚款。

2、各科负责人监管好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二次的孕情查体、男单职工调查本的收发工作,及时汇报持证人员的孕情。

3、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室或个人,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人,并罚款2000元,罚款上交财务科。取消科室人员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4、如果我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事情,我自愿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罚。

院 长 签字:

科主任签字:

年月日

XX医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6.**单位计生工作小结 篇六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按街道办和居委会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计生宣传活动,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了对计生工作的认识,元旦期间我站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

1、结合国家计生委科技开展的免费“乳腺疾病”普查及科普宣传队活动,在组织人员参加检查的同时,在职工中开展关于乳腺疾病学习活动,利用单位宽带资源,组织职工上网学习乳腺疾病的预防及治疗知识,使广大职工深深认识到乳腺疾病并不可怕,只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饮食、加强锻炼、定期到医院检查,就可以大大降低乳腺疾病的发病率。

2、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我站把为妇女服务,保障妇女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为了能了解妇女姐妹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及想法,在元旦期间我站特组织女职工召开女工会议,虚心听取妇女同志的意见和建议,激发了她们配合到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使妇女职工感觉到计生工作不仅与国家的长远发展密切相联,也与我们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

3、开展形式各样的户外活动,如登山、羽毛球比赛等让广大妇女职工通过参与集体活动感受温暖、愉悦身心,同时引导她们关爱自己、关注自身健康!

7.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 篇七

关键词:会计责任,法律责任,内部控制,会计委派

探讨财务会计学, 大多是从财务分析、会计核算、审计类、经济核算预测与决策、财务制度规范等角度出发, 本人通过十几年的会计工作实践, 从中体会到:做好财务工作, 使得财务管理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 不仅需要会计人员的高水平业务素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同时一个特别关键的因素是单位负责人的财务认知及必备的财务能力。

1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的实质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主要有。 (一) 依法建账的责任。 (二)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 (三) 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四)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 (五)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 (六) 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接受并配合以下三方面的监督:一是内部会计监督, 主要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三是国家监督,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 依法设置机构、依法任用会计人员的责任。

分析以上所述的各种责任, 个别单位负责人会认为其中有些责任并非自身可以控制, 但是每一项责任又都是《会计法》所明确规定的, 到真正追究责任的时候, 作为单位负责人无法逃避、无可推脱, 所以只有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地担负起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

2 出现会计违规违法行为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不少单位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 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 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上就是对违规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类。

2.1 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代理关系看, 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 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 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 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 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 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 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

2.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 并以财政部门为主, 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会计违规违法追究行政责任, 《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2.3 刑事责任

会计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3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如何防范违法会计行为

单位负责人为了有效地防范会计违法行为, 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 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 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 协调经济行为, 控制经济活动, 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 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 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 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种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1) 会计控制, 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有关的控制;

(2) 管理控制, 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 促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

实行内部控制, 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可以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2 对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外部有关方面依法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 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配合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配合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会计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的审计、验资和其他业务工作, 防范违法会计行为。

4 作为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 学会、掌握会计知识及具备必备的财务能力至关重要

4.1 确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文化

单位负责人把企业的财务管理放在中心地位, 发挥主导作用, 并不是说可以放松或削弱企业的其他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并不是以财务部门为中心, 而是针对当前企业管理现状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确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指导思想, 把财务管理意识和手段贯穿于企业管理各环节的始终。只要按财务成果最大化和财务状况最优化的总目标强化各项管理工作, 才能最终体现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

4.2 重视财务管理、尊重财务工作及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都要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 这要求财务人员不但要做好财务工作中的核算和监督外, 还要积极主动参与到项目部的经营管理中来, 利用好会计制度赋予的理财自主权, 充分发挥其计划控制和资本运营等经营管理作用, 进一步推进、转变财务管理职能。同时要求单位负责人重视、选拔、任用与培养财务人员, 组织领导单位会计工作, 对会计人员实行考核、考试, 依法任用、督促会计人员, 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支持财务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从而不断提高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素质。

4.3 读懂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最高度概括总结, 是每一个经营者在短期内了解企业经济状况的必经之路。学会看懂、分析会计报表, 对企业经理人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计法》的实施过程, 也就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权力、会计责任、会计义务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过程。单位负责人怎样才能负责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践证明, 贯彻制度是根本, 内部控制是关键, 外部监督是保证。比较深入的理解立法宗旨, 明确财务管理参与者的职责与定位, 贯彻法律意志, 是企业财务管理更上一层楼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冯春梅.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J].山西科技, 2007, 2.

[2]吕君.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探讨与思考[J].北方经贸, 2006, 1.

8.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八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特点

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具有自身特殊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签约时的平等性和签约后的不平等性,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着客观困难。用人单位距离这些证据更近甚至就是证据的掌管者,因而存在举证方面的优势。分析和研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种类

(一)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主要的书证:

1、岗位情况告知书。《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无法举证的话,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九大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要求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3、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据此,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保存民主程序通过的文件和决议书原件。

4、工会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参与调解的一些调解书等。

(二)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据:

1、物证:如工具、设备等。

2、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胶卷、电话录音、电脑存储数据等。

3、证人证言:一般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否则非法定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一般证人的证言将不予采信;

4、当事人陈述:用人单位本身的陈述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根据经验可以推断成立的、仲裁或法院已經裁定或者判决的可以为仲裁庭或者法院采信;用人单位做出的对其自身不利的陈述予以采信。

5、鉴定结论,如工伤等级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文字鉴定等,一般也是有效的证据。

6、勘验笔录:即由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需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查、并将勘察、检查结果做成勘验笔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四、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

1、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2、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二)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用人单位举证方面存在的问题

1、根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范畴界定,劳动者得就“属于用人单位掌管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进行举证或提出依据,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还是诉讼,均不能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任意扩大理解及适用。

2、法律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管的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的具体内容,希望审判实践中能从立法精神角度将此种不利后果理解为《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所确立的恶意不提供所持证据支持对方对其的不利主张。

9.2011党政线计生办目标责任书 篇九

交办单位:新华街道党工委 签定人:

承办单位:新华街道计生办 签定人:

二○一一年三月

20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新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责成计生办做到: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2011人口计划。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2‰以下,政策生育率95%以上。

二、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单独列预算;保证村(社)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落实和街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将社会抚养费纳入预算管理。

三、城乡协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五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五关爱”活动,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认真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

四、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服务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率达80%以上。

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和药具市场的整顿和管理,每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检部门、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打击“两非”行动和药具市场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切实解决技术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技术服务站人员、设备、房舍等方面的问题,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六、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发有关“关爱女孩行动”的优惠政策,并认真落实。采取综合措施,联合开展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七、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工作职能,按要求配齐配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班子和人员队伍。

八、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中,保证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

九、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为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传输渠道及技术、设备支持。

十、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选拔任用干部、评先选优工作中必须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十一、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十二、党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定期召开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会议,认真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篇十

申报材料

温宿县位于新疆西部天山中段托木尔峰南麓,塔里木盆地北缘,塔河流域上游,县域内有闻名遐迩的天山神木园和神秘大峡谷,盛产大米、核桃、红枣等,素有塞外江南之称。下辖10个乡镇、13个农(林)牧场、105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1.46万平方公里,主要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族等21个民族, 总人口21.5万人(不含农一师五团、六团),其中已婚育龄妇女4.2万人。

近年来,温宿县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阳光管理”上动脑子,在“阳光服务”上下功夫,在“阳光维权”上花心思,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依据,以社会监督为纽带,以六大服务为归宿,以落实奖惩为保障,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群众权益,使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务实,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提高了社会各阶层对人口计生的满意度,增强了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阳光计生”示范单位创建基础

自开展创建“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以来,县人口计生委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阳光计生行动”健康开展。成立了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任以及23个乡(镇)场计生办主任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推行“阳光计生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莉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场、社区层层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改善了政务公开条件。

二、拓宽宣传范围,营造“阳光计生”浓厚氛围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阳光计生行动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出具墙报、宣传栏、书写标语,利用流动宣传车下村巡回宣讲,大力宣传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三年来,共组织宣传“阳光计生行动”典型经验交流会3场次,投入20多万元,分别印制了计生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关爱女孩、出生缺陷等内容的宣传册1.6万份、宣传资料袋1.6万个、折扇1.8万把、毛巾1万余条、卫生巾9.08万包,免费送到农牧民育龄群众家中。极力营造“阳光计生行动”浓厚氛围。二是结合“阳光计生行动”,切实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年来,共投入20多万元,分别印制了计生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关爱女孩、出生缺陷等内容的宣传册1.6万份、宣传资料袋1.6万个、折扇1.8万把、毛巾1万余条、卫生巾9.08万包,免费送到农牧民育龄群众家中,满足群众多方面需求。三是加大投入,更新了县、乡、村三级政务公开栏,确保了公开内容的永久性和时效性,方便群众随时监督。

三、强化监督,推动“阳光计生”服务进程

在基层广泛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等活动,并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中了解人口计生干部执行“群体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期间先后召开座谈会8次,个别走访30人,发放调查问卷1800余份,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计生干部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对干部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证件办理是否及时,有无执法不严、有无违反“七不准”规定,对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整改。二是聘请了3名人口计生行风监督员,对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和工作作风进行监督。

四、健全制度,以“阳光计生”促作风转变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并针对政务公开的不同内容,确定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三种公开方式,并寓服务于公开之中,增加了提前告知,温馨提醒内容,对符合相关政策的群众名单,提前进行公示,让群众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早知道,不仅打消了个别群众违反计划生育的念头,还密切了干群关系,拆掉了干部和群众的“隔心墙”,架起了政府与百姓的“连心桥”。二是完善承诺管理制和责任制。为确保依法办事,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县、乡、村三级计生干部全部签订了《依法行政承诺书》,并健全和完善了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效能告诫制等规章制度,努力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引导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四是为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大了对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力度,引导群众依法自律,积极配合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探索主要依靠群众自我约束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村居民自治新路子,并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全部建立了流动人口自治协会。五是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开展了“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同时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开展了“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经评议显示,群众对人口计生部门的总体工作满意率达98%以上。

总之,自我县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腔热情办事,一声走好相送”已经成为每个计生干部做好计生服务工作的座右铭,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公诸于众,群众权益得到保障,主动参与、评议、监督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支持、配合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生殖健康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显提升,干群关系明显好转。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在“阳光计生”的推动下健康、有序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倍加努力,不断提高全县计生系统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争做群众满意单位,全方位提高群众满意率和参与率,真正树立“便民、利民、为民、惠民”的良好人口计生新形象。

11.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十一

李川在当天会议的讲话前首先站起来,庄重地向台下所有参加会议者一鞠躬:“同志们,你们辛苦了!我这句话,谨献给认真履职抓安全的同志,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不在此列!”

李川说,2007年,福建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和“四谋发展”实践主题要求,强化责任,强化监管,强化运作,强化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当年,全省安全生产四项指标全面下降。

2007年与2003年相比,全省事故起数减少16904起,下降39.4%;事故死亡人数减少1141人,下降21.4%;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46.2%;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下降35.1%;道路交通万年死亡率下降47.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9.9%。其工作中呈现几个亮点:全省落实行政“一把手”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履职报告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各级安监局(安办)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综合监管,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都切实负起本地、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这样就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延伸了安全监管触角;煤矿连续两年事故大幅度下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达到全国小煤矿安全先进水平等。上述创造性的工作和成效得到国家安监总局的充分肯定。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李川也指出,我们要清楚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地方的同志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钊政策宣传贯彻还不够深入,一些同志的思想认识问题尚未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源头治本各项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诸多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一些高危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所有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是硬任务、硬指标,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关键在落实。为此,从今年开始,全省将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落后的设区市、省单列考核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将责任进一步强化!从现在起,哪个地方政府、哪个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落后者,将予以‘黄牌警告!哪家企业不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除了挂‘黄牌外,对那些安全隐患严重、高污染严重超标危害员工群众的企业而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淘汰!被‘黄牌警告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李川说到这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12.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十二

当前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用效果不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审计对象思想意识方面的偏差, 对审计工作配合不足, 整改意见不愿积极落实。其次, 先离后审的传统思路也大大阻碍了审计成果有效应用。再次, 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律意识不足、工作能力跟不上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进而影响整个审计工作和整改意见执行及监督。最后, 在具体应用方面也存在着诸如各监督部门权责划分不明、工作内容不清, 审计成果档案管理力度不足, 缺乏公众有效监督等影响整改意见有效贯彻的问题。

(一) 审计人员意识不足、专业素质不高

由于事业单位内各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重视, 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形同虚设, 财务报表不受重视, 长年累月, 致使审计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和约束性, 态度随便, “形式主义”泛滥。而这种现象也直接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错漏频出, 事业单位无法利用审计成果进行规划和反思, 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作用。且现阶段, 我国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素质并不高, 大多为财务基础员工, 对于审计工作的诸多方面仍存在盲点误区, 这也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无法充分合理地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给企业发展带来了阻碍。

(二) 监督部门分工不明、工作内容不清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发展不平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完善, 监督部门之间分工存在交叉、缺漏等情况, 进而导致工作不知谁来做、大家都不做的情况, 严重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部门, 尚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仍旧凭感觉做事, 罔顾公司的章程制度, 监督部门不发挥作用或是作用微小,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无效或是部分无效。事业单位无法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中获得有效信息, 进而忽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造成恶性循环, 这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干部选拔。

(三) “先离后审”现象泛滥

“先离后审”现象泛滥, 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滞后效应,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难以被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先审后离”的原则未能得到充分贯彻, 这给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若干部先离职, 大部分不愿再反映在职时的众多问题, 致使单位部分账簿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且“先离后审”这种“马后炮”式的做法造成形式主义泛滥。这些问题的存在, 大大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度, 也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不完整性, 致使积极责任审计无法发挥其原本的作用。

(四) 信息不透明, 缺乏群众监督

由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信息的滞后性, 且自身制度不完善导致信息的不完整, 都使得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相关信息, 无法合理行使监督权。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缺少群众这个强有力的监督群体, 工作效率相对降低, 这也直接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严谨, 无法发挥原本作用。

二、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应用的思考

前文提到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工作质量相较前些年有了明显提升, 但是从审计成果应用方面来说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成果应用不足、应用不够及时等问题直接导致审计工作多数情况下沦为无用功, 不仅大大影响了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同时也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提升造成严重阻碍。笔者认为, 想要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应用, 应该重视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端正意识

这里所说的端正意识主要是要端正事业单位被审计人员在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的意识, 过去我们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将其看做找麻烦、找事儿, 认为是在给自己的工作出难题, 所以在情绪上消极抵触、在工作方面也不愿意积极配合, 甚至还让其他人员配合自己给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工作使绊子。这种意识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应该端正自身态度, 明白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正确评价, 同时也是对今后工作的一个正确指导。端正态度不仅仅是要从思想上重视和正确看待, 更要从学习方面加强, 要深入学习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 要学习相关案例, 要学习如何进行积极配合, 从而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更加顺利高效, 在审计成果应用及整改工作中也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二) 严格贯彻“先审后离”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 在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都依循惯例施行的“先离后审”, 虽然这样也能够让审计工作处于一个相对理想的环境, 但是因为审计对象工作交接及未尽事宜而产生诸多影响, 让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应用受到直接影响, 如结果难以及时下达、整改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贯彻等, 都是因为审计对象已离开审计职务而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所致。所以, 我们应该坚决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 让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足够重视、积极配合, 确保审计成果能够得到有效应用。

(三) 强化审计人员教育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关系着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及发展, 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在社会公共服务履行重要作用, 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就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全面建设及大众利益。因此, 对于直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的审计人员来说, 因为存在着工作过程中的诸多消极现象, 所以加强对其的全面教育就显得非常必要。加强审计人员教育应该从依法、技能及道德三方面进行, 从而不仅提升审计工作开展质量, 同时也大大强化审计成果应用质量。

1. 加强审计人员法制教育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有效执行各项国家政策的基本和原则。对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及成果应用来说, 都必须建立在依法、守法、懂法的前提之下。所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强化法制教育不仅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 同时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及细则的学习, 要结合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特点实现相关法规法律的有效应用, 学习先进的审计工作经验, 从而避免审计工作过程中及成果应用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发生, 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始终沿着科学而正确的道路前进。

2. 加强审计人员知识教育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 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同, 而这些不同都是由于事业单位自身工作与职能的特殊性决定的。想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及成果应用就必须契合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 所以加强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具体知识方面的教育提升也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要学习事业单位的职能及工作具体方法, 找到经济审计的关键点与切入口, 从而对症下药的开展工作, 这样也能够更好的实现审计结果应用, 有的放矢的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也能够在成果应用过程中实现督促工作的事半功倍。

3. 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成果应用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审计人员在整改监督方面的不力, 而监督不力的原因有很多, 上级领导施压、自身工作重视不足、工作消极应对等等。这都与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不足之间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所以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帮助他们树立经济责任审计的使命感、责任心, 促进他们在审计成果应用监督方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摆脱意识束缚, 发挥审计人员工作独立性, 提升审计成果应用的具体质量。

(四) 改革审计成果应用具体办法

1. 确立成果应用有效制度

首先, 要从各部门具体工作入手进行制度确立, 将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各自应履行的审计成果应用责任纳入统一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督促其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通知细化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 同时还要对各部门及环节在审计结果应用方面坚决问责, 如监察部门要强化审计结果处理意见的给出, 内容要清晰、条款要分明。审计部门要对审计成果应用的处理处罚决定进行明确规定, 并对如何执行具体整改进行细致规划。在职权部门的整改意见执行活动中要坚决执行, 对于执行不力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避免走过场。

2. 规范审计结果档案的管理

审计结果应用不力, 不仅有人为意识方面的原因和制度不力方面的问题, 同时还是由于审计结果档案管理不力而造成的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从而让审计结果应用难以开展。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加强和规范审计结果档案的管理工作力度。首先, 要改变单一化的审计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模式, 加强审计单位、组织部门、纪检单位多组织部门联动的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提高审计结果档案的应用效率, 加强各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方面的目的性与科学性, 加强审计成果应用监督工作合力。在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具体程序方面也要进一步实现规范与科学, 从结果报告的归档、登记、调阅、传递等各个环节设置专岗专人管理, 同时对结果应用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并记入档案之中, 从而不仅实现成果应用的流程跟进, 同时也能够有效规范各环节监督单位的自身行为。此外, 我们还应该推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渠道管理, 当前在审计成果档案管理中往往比较重视信息化档案管理, 许多档案已经取消了纸质档案入库管理而直接进入中心数据库, 这样虽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档案调阅速度, 但是也存在着网络管理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 所以推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渠道管理不仅能够确保档案利用效率, 同时也能够降低网络管理的安全隐患发生几率, 实现最大化的管理作用发挥。

3. 创新及细化审计结果分析流程

审计结果分析直接关系着审计整改意见的提出及后续执行, 结果分析如果不够正确, 那么整改意见的提出就可能出现偏颇与错误, 这样不仅会影响审计成果的应用, 甚至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正常运作秩序。审计结果分析质量提升首先要从形式上加以改良, 应该贯彻从过去的分析审计结果—总结整改意见的两步走模式转为分析审计过程—分析审计结果—总结整改意见—预测执行结果—复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意见的多步模式, 这样才能够真正确定正确的整改意见, 避免因为工作疏漏而造成的整改意见错误和无法有效执行, 从而实现整改意见执行的质量提升。

4. 实现审计成果最大化公开

审计成果应用力度不够, 其中还存在着审计成果没有实现最大化公开而让审计成果应用失去社会监督的原因, 所以通过审计成果公示制度的推行最大程度让公众知晓审计结果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权, 督促整改意见执行也是提升成果应用质量的一大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邹生.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审计, 2014 (12) .

[2]王国华.如何实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有效应用[J].会计师, 2014 (09) .

[3]徐福存.浅析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 (11) .

13.计生办平安单位创建申报材料 篇十三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建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自开展“创建平安单位”以来,我办积极响应,精心部署了这项工作,我们深知要想把这项社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我们建立了以计生办主任为组长,各位职工为成员的平安创建小组,研究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意见和方案、针对我乡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不断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我办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率、有特色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全乡的育龄妇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和谐××、平安××”活动的成果,我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了领导重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抓平安创建的新格局。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建设了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队伍,很好

的完成了全乡的计生工作,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自开展“创建平安单位”以来,我办积极响应,精心部署了这项工作,我们深知要想把这项社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为创建平安单位提供扎实的思想保障,我们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单位的重要意义,使全办职工认识到: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在单位内形成了齐抓共管,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单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我们建立了以计生办主任为组长,各位职工为成员的平安创建小组,研究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意见和方案。把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和方案。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到目前为止,单位内没出现黄、赌、毒现象,无违反事件及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针对我乡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不断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宣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规定》,使群众转变生育观。

四、建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我办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率、有特色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全乡的育龄妇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多方筹集资金,使乡村两级档案、报表、证明达到规范化,育龄妇女达到信息化动态管理,利用现有的网络设备,建立流动人口的信息平台,使外出的育龄妇女得到及时管理。

14.陵阳镇申报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篇十四

陵阳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行风评议、监督维权为重点,深入开展推进“阳光计生行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依据,以社会监督为纽带,以落实奖惩为保障,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群众权益,使我镇的计生工作进一步务实,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阶层对人口计生的满意度,增强了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服务机构

自开展 “阳光计生行动”以来,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成立了“阳光计生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计生办主任梁向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村成立了以村支书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改善了村务公开条件。镇、村两级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资金运行,积极推进“阳光计生行动”健康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三项公开

一是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栏、书写标语、横幅、宣传单等大力宣传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宣传“阳光计生行动”的典型经验,极力营造“阳光计生行动”浓厚氛围。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做到了真实全面地公

开政务、办事、村务,并针对政务公开的不同内容,确定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三种公开方式,以便能够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切实为育龄群众服务,满足群众多方面需求,真正让群众满意;依靠群众,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三、民主评议行风,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

人口农民工评计生”双评活动,每季度评议了一次。并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中了解人口计生干部有无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其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推动基层作风转变,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了及时整改,大大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四、开通热线服务,采纳合理建议

把计生办电话6584566设置为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并保

持24小时畅通,耐心细致地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采纳了群众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及时处理了有关举报投诉。

五、畅通民主监督,落实奖励政策

我镇为加强行风监督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建立村

民监督组织,成立计划生育公开监督小组;二是充分发挥了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村级协会“八参与八监督”工作机制;三是完善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健全信访接待制度。

及时落实了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为100%。

六、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纪律

自开展“阳光计生活动”以来,我镇的人口计生工作作

风转变十分明显,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惠民”,群众满意率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能够做到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在“阳光计生”的推动下健康、有序发展。

七、健全监督机制、认真开展评估

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了评估,镇、村两

15.单位计生责任书 篇十五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当事人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也有相应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的权利。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 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 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多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的规定, 而少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以下简称《赔偿办法》) 。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从多角度, 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利用本文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与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妥善而适当的救济。本文所指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经济责任, 即用人单位因过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并造成劳动者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现实中, 许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 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 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不依法进行。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

一是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二是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三是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四是滥用劳动用工管理权;五是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六是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七是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八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 为了轻装上阵, 压缩人工成本, 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 错误地认为企业用工自主权就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来随意裁减职工。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门往往只从单位的利益出发, 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 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 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 严肃纪律”。而不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是否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或告知劳动者, 是否向劳动者公示。

4. 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 再加上《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 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不能起到职工娘家人的保护作用。

5.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 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 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 无可奈何。

6.对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无论《劳动法》, 还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 在实践中往往难以产生效力。

三、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 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 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22.23.24.25条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事项、竞业限制等规定了违约金, 为这一规范的执行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2.赔偿损失。

《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计算, 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就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根据非违约方的要求, 并在事实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且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的条件下, 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继续履行责任, 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 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在目前我国劳动力过剩, 就业机会较少的情况下, 要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责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 还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 强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1.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 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 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2) 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以致在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3) 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作规定。 (4) 对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责任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或不全 (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应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4号, 下称《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并可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规定不明。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也规定不明, 如经济补偿可否超过12个月工资?应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 均未作明确规定。

2.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应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 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 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即构成违法违约, 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待遇、工伤待遇、医疗待遇、女职工和未成工特殊保护待遇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但为体现法律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是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 则规定用人单位除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 还应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即参照《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 (4) 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裁判得以顺利履行, 对用人单位可能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同时做出裁判 (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付) 。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行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5) 规定对是单位辞退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免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书面证明, 发生争议时却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应规定此类劳动争议,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不是证明劳动者没有上班, 而是证明用人单位曾对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做出过书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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