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融资业务(精选8篇)
1.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篇一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情况报告
根据20年月下发的《xxxx》(【20xx】x号)文件,我部经行了认真的梳理,具体信息如下:
一、分行大宗商品业务开展情况:
20xx年我行共开立涉及大宗商品信用证x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进口押汇xx笔,金额合计约xx万美元。涉及大宗商品主要是大豆、煤、镍矿、铬矿、纸浆。20xx年一季度开立信用证xx笔,金额合计约:xx万美元;进口押汇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20xx年一季度开立涉及大宗商品信用证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业务笔数同比减少xxx,金额同比减少xxx,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未发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x季度涉及大宗商品开立信用证企业都为自用型企业客户,对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办理开证、融资类业务。
二、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和风险防控对策。
1.风险点主要有:(1).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近年来,由于欧美经济复苏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在价格上升时期,大宗商品批发企业一般经营受益。但在价格下跌期间,大宗商品批发企业盈利空间下降、甚至发生亏损,下游客户弃货违约风险亦会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国内需求偏弱,易造成大宗商品批发企业存货积压、资金周转效率下降、现金流紧张。(2).目前大宗商品业务面临贸易期限“长期化”、交易对手“关联化”等问题。企业利用授信期限和贸易期限错配,如开立明显超出企业贸易周期的超远期信用证,在回收货款后不立即偿还银行授信,而是将资金挪做他用或循环使用,导致银行资金风险加大。
2.风险防控对策:(1)进一步严把客户准入关口。对于自用型企业客户,维持原有业务;对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介入;对于新增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转口贸易和保税区贸易等高风险业务,基本不受理。(2)严格审核客户贸易背景真实性,对于确需叙做90天以上的业务,重点分析其合理性及风险可控性。提示客户经理跟踪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上下游关系,严格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做好风险防控措施。(3)提早做好市场风险变动的预警工作。加强大宗商品市场跟踪盯市及价格趋势分析,定期收集分析重点贸易商品价格走势、供需情况变化,尤其须高度警惕价格下跌时期企业经营风险。
三、大宗商品业务下一步发展举措
虽然近期由于需求旺季和“一带一路”提振市场信心的原因,大宗商品市场近期的表现比较稳定,但受困于供需矛盾未根本性解决以及大宗商品市场仍处于“去泡沫化”阶段,“一带一路”短期尚不能扮演大宗商品市场的救世主,预计大宗商品市场仍将波动。所以对涉及大宗商品的业务仍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重点支持大、中型生产型企业,对于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办理。
2.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篇二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入世后, 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强烈, 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却发展缓慢, 无法与现实贸易融资需求相匹配。影响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因素有很多:
(一) 内部因素
1. 企业自身信用状况较差
企业自身信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自身的贸易融资资格。首先, 外贸企业缺少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企业信用的重要标准, 涉及企业产权关系、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其次, 外贸企业缺乏资本。存在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不稳定、无形资产难以估量等问题, 使得企业融资后的偿债能力令人怀疑。再次, 经营管理不规范, 失信行为严重。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违约、逃债、产品以次充好的现象依然严重。
2. 风险意识淡薄
国际贸易融资涉及的风险种类相对较多, 包含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 而很多外贸企业没有真正认识到各种风险对企业的危害。随着国际贸易买方市场的形成, 越来越多的交易开始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这种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风险很高。外贸企业急于达成交易, 往往忽略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 导致企业应收账款数额大幅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额数字巨大而且增长迅速。随着时间的推移, 应收账款收回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其中很大一部分将无法追回。
3. 缺乏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贸易发展迅速, 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日新月异, 趋于复杂化, 已经从传统、单一的融资手段, 发展成为新型、组合式融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 外贸业务人员掌握的知识已经明显跟不上形势, 一方面不能有效的利用国际贸易融资手段促成交易、降低自身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贸易融资中的风险认识, 不会规避风险, 往往将企业置于高风险的境地, 最终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 外在因素
1.国际贸易融资法规不健全
国内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融资业务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将业务当中涉及到的诸多权利与责任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当前金融机构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管理未与其他信贷业务的授信管理相区别, 很多企业拥有良好的国际贸易业务, 但银行没有建立逐笔业务测算风险的管理体系, 影响了企业获得贸易融资。
2.政府对外贸企业的扶植力度不够
1994年和2001年先后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目的就是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 目前两个机构却都因为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 使得外贸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 得不到相应的信贷、保险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存在没有充分发挥政府出口信贷机构的作用, 对外贸企业的服务明显不足, 市场定位不明确, 与国内商业银行在业务上过度竞争等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因为自身的能力有限只能满足少数企业的投保申请, 且将业务重点放在大型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身上。
3.银行贸易融资对象集中、融资方式单一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大都集中在大型外贸企业, 数量众多的中小外贸企业获得的融资额很少。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 需要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 无疑大型企业在这些方面具有优势, 理所当然成为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重点。另外,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人员、技术等方面都不具备优势, 导致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 仍然以传统的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如打包放款、贴现、进出口押汇等。虽然这些业务风险较低, 但是品种少, 且功能单一。福费廷、结构性贸易融资等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开展较少且发展缓慢, 难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对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建议和意见
(一) 发达国家国际贸易融资经验
1. 完备的融资体系
发达国家融资体系一般由3个部分组成, 包括:政府非盈利性的融资机构, 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在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少量财政支出利用信用中介的杠杆效应, 带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量资金投向企业, 这是贸易融资体系的最佳模式。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 都专门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 虽然各国政府的金融扶持政策各有不同, 但都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2. 充分发挥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银行成立早、发展快, 出口信用担保已经代替了完全利用政府财政拨款为企业提供融资的模式, 成为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 推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 不论是完善贸易融资体系, 还是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都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 而我国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
(二) 改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对策
1.政府方面
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两方面加大对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一是健全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应尽快对国际贸易融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上做出具体的界定, 避免因现有法律与国际惯例之间存在的差异, 导致银行与企业在业务操作时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融资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 使其既符合中国国情, 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二是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干预。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发挥其倡导性功能, 逐步增加出口信用担保比重, 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 提高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促使降低外贸企业的保费, 简化投保手续, 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
2.企业方面
一方面, 应熟悉和掌握国际贸易融资的政策、法律和国际惯例。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 对国际贸易融资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 在国际贸易融资时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惯例。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做法和规定, 企业熟悉并掌握这些法律和国际惯例就能更好地开展国际经贸业务。
另一方面, 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素质问题。这里包含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参与国际贸易融资的自身条件, 包括稳定的出口渠道、产品知名度、相对稳定的国外市场、商品生产者实力和知名度、信誉等;二是参与国际贸易融资人员的素质, 包括较全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和操作程序, 知道如何以最少的代价和风险获得所需的资金并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能解决好国际贸易融资的成本与效益问题、风险控制问题。
3. 银行方面
首先, 银行需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 要针对企业的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结构贸易融资方式, 结构贸易融资要能够贯穿贸易活动的始终, 为出口企业提供全程融资服务, 包括签约前的履约保函业务、签约后的融资业务、发货以后的账款催收业务等。
其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做好融资前的调查, 一方面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企业负责人品行、经营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 另一方面严格审查上下游企业、国外银行资信及合同条款。做好融资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因国际贸易是一种时效性极强的业务, 任何贻误都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 因此要依据融资前调查结果及时做出融资决策, 融资后则要严格关注资金使用去向, 必要时可跟单操作。应加强事后跟踪, 及时编制有关报表, 分析考核各融资的额度、比例和期限, 实行事后检查。
最后, 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 操作复杂的业务, 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因此, 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 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 使其能更好的运用专业知识处理各种结算业务、评价客户的信用、了解国际市场行情, 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3.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运用 篇三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和市场、增加银行利润,利用现有政策和跨境贸易人民结算发展机遇,开发出一系列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创新产品,为涉外企业提供了重要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和避险套利工具。本文将对目前市场上主要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特点等进行探讨。
一、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一)人民币出口代付
人民币出口代付是指境内出口商在有融资需求时,如果境内银行(委托行)资金短缺,则委托其海外联行或者境外银行(代付行)提供人民币贷款,融资到期时,出口商以收回的货款偿还代付行贷款。该业务适用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等各类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出口订单融资、出口托收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押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买入等。
该业务流程见图1,包括:(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2)出口商按要求履约。(3)出口商向境内银行提出融资申请。(4)境内银行因自身资金紧张无法提供贷款,向海外联行或境外银行提出代付委托。(5)境外银行向境内银行支付人民币代付款。(6)境内银行收到融资款后,扣除自身收益,贷记出口商帐户。(7)融资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商银行支付货款。(8)进口商银行直接偿还境外银行或者支付给境内银行。(9)境内银行偿还境外银行本金和利息。
案例1:境内A企业出口1000万元人民币商品,以人民币结算。假设1年期人民币出口押汇,境内利率为6%,境外融资成本为5%,境内外存在利差。
A企业提出融资申请,但境内银行资金紧张无法提供贷款,该企业申请办理1年期人民币出口代付,可融通资金为1000×(1-5%)=950万,且融资成本节省1000×(6%-5%)=10万元。
出口企业通过人民币出口代付,不仅解决了境内资金紧张、融资难的问题,提前收回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而且享受到境外人民币的优惠贷款利率,节省了融资成本。但是这种业务更适合于以人民币结算的合同,如果结算币种为外币,在收到外币货款时,需要进行结汇再归还人民币贷款,此时出口商就会面临着人民币升值使还款成本上升的风险。
(二)人民币出口协议融资
人民币出口协议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出口商签订融资合同后,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出指示,请求境外银行对境内出口商在订单及出口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或出口项下的对外本币或外币应收账款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出口协议融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订单融资、打包放款、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押汇等业务类型。融资企业需要满足年出口结算量较大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等条件。
从概念和流程上可以看出人民币出口代付和出口协议融资非常相似,两种业务贷放和偿还的币种均为人民币,都是对出口商以未来应收账款为还款保证的融资。但实际上这两种业务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其一,从签约主体来看。根据银监办发[2012]237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海外代付下委托行是出口商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本息。而协议融资业务中境内银行不是融资合同的签订主体,以中介的身份促成境内企业与境外银行业务的达成,即放款时协助签约,还款时协助追讨。
其二,从银行会计处理来看。在海外代付业务中,到期后委托行需无条件偿还拆放资金本息,理论上应为委托行的对外负债,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协议融资业务中虽然境内银行需要承担对境外融资的保证义务,但这仅作为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的或有负债。
其三,从债务主体监管来看。出口海外代付呈现出来的是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的外债。而协议融资业务则认定为企业的外债。
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币出口代付还是人民币出口协议融资,对企业融通资金起到的作用几乎没有区别。在某种意义上,业务名称的差异可以说是一种创新,也可以说是商业银行规避管制的一种手段。
二、进口项下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一)人民币进口代付
人民币进口代付又分为人民币海外代付和人民币换币种海外代付两种模式。前者指境内银行指示境外银行代付人民币给指定收款人,并承诺到期以人民币归还本息的业务(适用于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口贸易)。后者则是境内银行指示境外银行贷放人民币资金的同时即期购汇,向指定收款人支付外币资金,到期以人民币归还本息的业务(适用于以外币计价的进口贸易)。
具体业务流程见图2,包括:(1)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出口企业签订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的贸易合同。(2)境外出口商履约,寄出单据。(3)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提出代付申请。(4)境内银行通过询价确定境外银行后,发出代付指示。(5)境外银行向出口商银行支付人民币(或外币)款项。(6)出口商银行将货款入账出口商。(7)贷款到期后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归还人民币本息。(8)境内银行扣除自身收益后向境外银行偿还代付款。
案例2:假设境内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而境外1年期人民币融资成本为5%,境内外存在利差。
如果境内A企业收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到单,该企业在境内银行有授信额度,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办理1年期人民币进口代付。与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可以节约财务费用:1000×(6%-5%)=10万元。
如果企业手中持有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为6.5%,若办理贴现,则需要票据1000万÷(1-6.5%×6/12)≈1033.59万元。而如果将票据质押给银行,办理6个月的人民币进口代付本息合计为1000万×(1+5%×6/12)=1025万元。与贴现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项下进口代付可以节约财务费用为1033.59-1025=8.59万元。
通过人民币进口代付,企业不仅可以解决融资问题,而且可以利用境外较低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节省财务费用。与外汇海外代付相比,人民币海外代付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不受贷款期限限制。但是,办理该种业务境内企业融入的是人民币资金,由于人民币利率相对外币要高,融资成本略高于外币,此外境内企业也无法通过该产品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二)人民币进口协议付款
该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合同后,以加押电方式向境外银行发出 《协议付款指示电》,请求境外银行对进口商进行融资,将应付账款支付给收款行,到期后进口商通过境内银行偿还境外银行人民币本息的资金融通业务。
可见,人民币进口代付和人民币进口协议付款同样非常类似,两者之间的区别仍属于海外代付和协议融资,这两大类贸易融资业务的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境外融资业务
该业务是指由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企业开出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境外银行以该笔信用证承兑后的应收款项为担保,向境外企业发放外币贷款的业务模式。为锁定偿还外币本息的人民币成本,该项业务一般会与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业务NDF相结合。
该业务流程如图3,包括:(1)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多为境内企业关联公司)签订人民币结算贸易合同。(2)境内企业存入境内银行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申请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3)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开出信用证,境外企业按合同要求交单,获得境内银行承兑。(4)境外企业申请办理外币贷款,同时套作NDF锁定汇率。(5)到期后境内企业支付人民币。(6)境内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划转境外银行。(7)境外企业与境外银行办理即期购汇,归还一年期外币贷款本息;同时与银行清算已到期的人民币NDF远期协议。
案例3:某日我国A企业需要通过境外B公司从境外进口1000万美元的铁矿石。境内即期购汇价格为6.4650,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境外即期购汇价格为6.4570,一年期远期购汇NDF价格为6.3580,一年期Libor 为0.80%,假设境外一年期贷款利率为Libor+150BPS。
如果企业办理1年期人民币信用证境外融资,存入6465万元保证金,存款本利和为6465×(1+3.25%)=6675.11万元。境内开证手续费为1000×(1.5‰+0.5‰×3)×6.4650=19.40万元。境外企业海外融资1000万美元用于进口所需原材料,融资费用为1000×3‰×6.4570=19.371万元,一年后本息和为1000×[1+(0.80%+1.5%)]=1023万美元,无论即期汇率如何变化,通过NDF锁定远期购汇需要人民币1023×6.3580=6504.234万元。境内银行收到单据后办理承兑,承兑手续费为 6504.234×1‰×12=78.05万元。待一年到期后境内企业向外支付6504.234万元用以交割偿还借款。成本合计19.40+19.371+78.05+6504.234=6621.055万元。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不仅及时获得了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并且在一年的时间里获得了6675.11-
6621.055=54.06万元人民币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包含一年期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高于境外外币融资利率的收益1000×6.4650×(3.25%-2.3%)=61.42万元,NDF人民币远期升水的收益1023×(6.4650-6.3580)=109.46万元,扣除境内开证费、信用证承兑费以及境外融资费19.40+78.05+19.371
=116.82万元,净利为61.42+109.46
-116.82=54.06万元。
四、人民币保函境外融资
人民币保函境外融资是指由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质押,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关联企业开出人民币保函,被担保企业凭保函向境外银行融通资金。该业务同样可以通过远期购汇避免汇率波动风险,到期时用境内企业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办理交割,偿还贷款。
该业务流程如图4,包括:(1)境内外企业签订人民币支付协议。(2)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质押。(3)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企业开出人民币融资性保函。(4)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保函项下外币融资,并通过远期购汇锁定偿还成本。(5)境外企业利用贷款进口所需商品,完成与境内企业的合约。(6)到期后境内企业支付人民币货款。(7)境内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外银行。(8)境外企业与银行进行远期外汇交割,购得外汇偿还贷款。
案例4:某日我国A企业需要通过境外B公司从境外进口1000万美元的铁矿石,需要即期付汇。企业资金紧张无法即期付款,但有授信额度,或可以提供质押。A、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人民币结算。境内即期购汇价格为6.4650,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56%;境外即期购汇价格为6.4570,一年期远期购汇NDF价格为6.3580,一年期Libor 为0.80%,假设境外一年期贷款利率为Libor+150BPS。
如果企业办理即期信用证业务,开证手续费为1000×1.5‰×6.4650=9.70万元,到单后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购汇对外支付,则融资本息合计为1000×6.4650×(1+6.56%)=6889.10万元。总成本为9.70+6889.10=6898.80万元。
如果办理人民币保函海外融资,境外开立美元即期信用证。境外开证手续费为(5×2.5‰+995×1.25‰)×6.4570=8.11万元,海外融资本息合计为1000×(1+0.8%+1.5%)=1023万美元,锁定远期购汇需要人民币1023×6.3580=6504.234万元,境外融资费用为1000×3‰×6.4570=
19.371万元,保函手续费为6504.234×0.6%=39.03万元。则总成本为8.11+6504.234+19.371+
39.03=6570.75万元。
同样一笔 1000 万美元的进口业务,在需要融资的前提下,通过人民币保函境外融资与境内融资相比,可以节约成本6898.80-6570.75
=328.05万元人民币。
五、运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各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虽然名目类型繁多,但都有这样的共同特点,即利用境内外利率、汇率的差异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通过境内外、本外币的融资交易组合,规避了外债管理限制,使企业在境内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获得融资,降低了交易和融资成本,实现了套利或套汇。但在运用这些业务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注意业务的适用条件。由于涉及到境内外企业利益分配等问题,上述业务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境内外有关联公司并且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境内外有关联公司的大宗商品贸易商、境内设有企业的跨国公司、有一定谈判能力希望在相关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客户、拟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且在未来与境内有贸易往来的企业比较具备运用该类业务的条件。
第二,保证交易的真实性。虽然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作用十分突出,但这些产品通常带有明显的吸引客户、规避监管等特征。鉴于这类业务的迅猛发展,加剧了资金的跨境流动,加大了宏观调控难度,给我国外汇管理带来了很大挑战,管理当局对此十分重视,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监管。按照国际金融学原理,境内外如果存在套利机会,将会引发资金流动,而大量的套利活动最终会使这些差异消失,从而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因此,银行推出这些业务恰好是市场经济下交易主体逐利行为的自然体现。但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还存在各种限制,因此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关注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在保证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些业务。
第三,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目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主要集中在少数国有大型企业,除了该类业务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企业认识不到位,缺乏创新意识。多数企业对新政策不够敏锐,对市场不够敏感,不愿尝试新的业务品种,从而丧失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利的机会。此外,因为套汇和套利的机会并不一直存在,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如果人民币汇率预期发生改变,境内外利率发生调整,则套汇和套利的机会将会改变或者消失。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应积极与银行加强联系,研究新的业务品种,关注市场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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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篇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处于主体地位。2008年末,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5家城市商业银行,626家城市信用社,30438家农村信用社,57家信托投资公司,7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主要由国有独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构成。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市场竞争力日益成为进出口贸易中最为活跃、发展最为迅速、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经济成分,优质新型的中小外贸企业已经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一个重要客户群体。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加快进行,促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也在发生着变化,需求巨大的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市场愈来愈被各家银行所关注。但是随着银行对开拓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实践深入,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与难点,本文将着重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目前来说,银企之间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是最大的一个问题。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是银行进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依据,然而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精通会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另外,由于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经常会出现造假的供货合同、资信证明、财产证明、假冒的商业票据来骗取贷款的现象。中小企业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银行难以对其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进行贸易融资申请的企业信息审查往往是比较严格的。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没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社会又缺乏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息质量进行甄别,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从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分辨出优质企业,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级,因而不能提供相应数量和期限的融资服务。
其次,还存在中小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成本高、收益少,商业银行缺乏动力。目前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的程序划一,不论客户、金额大小,操作上区别不明显,而中小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加大了贸易融资的复杂性、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代价。中小企业以多样化和小批量著称,资金需求也具有小批量、多频率的特点。银行面临的较大还款压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客户无
法获取银行融资。从商业银行内部的信贷审批规定看,风险度较高的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往往需要上下级多次地沟通与调查,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这使融资的单位成本大大提高,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效益至少目前并未完全体现,影响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再次,我国票据市场也不成熟。我国福费廷业务中,由于失去了价格体系这一核心,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依靠外资银行作为二级包买商,将来自出口商手中购得的票据转卖出去,从中获得有限的利差,而不能将福费廷业务作为本行独立运作的金融产品推向市场。有的银行即使出资买入了少量票据,多为投资性包买,即自己持有票据待到期后从债务人处获得款项,而没有能力在二级市场进行转售或者从二级市场购进票据,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打折扣,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二级市场。
从以上三个方面体现了银行拓展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角,笔者认为我国银行应继续保持自身优势,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在科学防范业务风险下,通过大力拓展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现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与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双赢。
参考文献:
[1] 李仁杰,王国刚,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 张宏伟,国际贸易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
[3] 邓敏,国际贸易实务与融资[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3
5.转口贸易下人民币信用证融资 篇五
一、概念阐述
1、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商把货物转手来完成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在消费国为间接进口,因而是一种间接贸易方式。
转口贸易不涉及出入境(无报关单、关税发票),不在境内流转(无增值税发票),只需形式上合规的上下家贸易合同及商业发票,必要的时候向银行提供LOI(保函)或者BL(海运提单)即可。前三者境外窗口公司一般都可提供;而BL只能由具备海运资质的船公司出具。
2、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人民币信用证的优势在于以本币结算,不占用银行的外汇指标,所以存续期限较美元信用证更长,美元信用证最长不过90天,实践中银行更倾向于提供1年期人民币信用证。
3、在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融资模式下贸易企业通过在境内存入100%比例保证金(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开具一年期人民币信用证,再在境外将信用证贴现,则收益为利差及境内存款利息之和,该模式可实现理财目的;如果企业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则除可套利之外,还能达到低成本融资效果;
在城市账户接受信托公司监管,导致资金闲臵的情况下,可采取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扩大贸易公司银行授信的额度,达到盘活资金的效果。
4、该融资模式下应重点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如何将
信用证融资做大,理财属附属目的。
二、业务流程(试以从德国进口电解铜至上海为例)
该业务流程是利用提单无因性原理,增加转口贸易环节,在转口贸易过程中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并凭借远期信用证向境外银行融资,最后通过TT付款模式将人民币结算回国内,即转口贸易+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境外贴现融资+TT付款”。
1、境内贸易公司甲与香港A公司签订人民币计价的外贸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A公司进口电解铜1000吨,每吨价格6万元,甲公司向交行(五大银行都可)申请开立人民币一年期信用证6000万,受益人为香港A公司; 香港A公司以人民币一年期信用证向海外银行申请融资,融资款由A公司直接转给香港B公司,或经由第三方转给B公司;甲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B公司,B公司通过TT付款方式将人民币货款转回给甲公司,实现了资金的循环,约为两周时间。
2、A公司向香港公司C进口电解铜,C再向德国企业D进口电解铜,B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香港E公司,香港E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上海公司F,以上CDEF公司均
与我方无关,主要解决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但目前上海方面是能提供真实交易背景还是仅仅提供相关合同和商业发票不能确定。
3、该宗贸易的实质是上海公司F向德国企业D进口1000吨电解铜,增加转口贸易环节主要是为了方便融资和套利。
4、目前各家银行对新成立的外贸代理企业开具信用证均要求全额保证金,可采取集团担保或城市公司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增加信用,也可请信用证额度大的第三方公司代开信用证。
5、上海公司目的在套利,我公司主要目的在融资,因此我们应将贸易公司打造成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公司,取得银行授信,最终把融资做大。
三、交易模式的风险
1、整个交易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和真实单据的交付流转,否则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该罪的构成客观方面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其中附随的单据主要指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见附件3)
2、在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由于交易的都为大宗货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易出现一定合同上的风险,由于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导致原本合同定好的的价格对方违约对我方造成的损失;由于我方原因导致开证或交单延误超过合同定好的开证或交单的时间而导致对方技术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国家政策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对我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准备工作
1、集团注册成立三家贸易公司甲、乙、丙,其中甲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可由国购商业板块旗下公司参股,主要靠做大海关数据到银行取得授信,其他二家
注册资金1000万元左右,可由内部员工参股,主要做100%保证金的贸易取得理财收益,成立三家外贸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业务量太集中、太大量,引起外部关注。
三家贸易经营的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集团如有成立一年以上的贸易公司,也可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这样取得银行授信快一点。
鉴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还应申请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资格。
2、在香港成立两家贸易公司A、B,香港公司没有经营范围限制,香港商业登记证书上可以不写经营范围;如果要写最多限30个汉字,香港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3、招聘外贸方面人才。
五、对该模式下融资的建议
1、上海公司侧重套利,我公司侧重融资,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并对贸易融资有长期打算,把贸易公司平台搭建好,做大做强,真实贸易与转口贸易结合,真实贸易下做贸易融资法律风险较小。
2、鉴于前期集团对外贸业务不熟悉,且对合作伙伴和转口贸易模式均不十分了解,建议采取部分保证金加存单质押担保的模式做几单业务。待熟悉模式和流程及有自己培养的外贸人才后再做进一步规划。
附件1: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流程
一、首先按成立普通公司程序注册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
二、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首先到公司所在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添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项目
(一)申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并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下载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 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登记表》按要求,正反面填写,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
(三)办理与查询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后续手续
(一)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办理期限:2个 工作日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三)外汇帐户开立
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
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四)国税局
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在出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国税分局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
2、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核实表》有关内容(一式二份),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分局。
3、主管国税分局应自收到《核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其中一份《核实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实表》归档保存。
4、出口商取得经主管国税分局鉴署意见的《核实表》后,即可至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免)税认定岗,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报告(原件,需电脑打印,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开始生产、经营、出口的时间等等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银行基本账
7)经主管局鉴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原件)12)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退(免)税认定岗负责对《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日期,并将《认定表》中有关信息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其中一份《认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认定表》及所附资料归档保存。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商取得《认定表》后,应在首笔货物出口前,持《认定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在征收管理系统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五)电子口岸
新办企业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1、企业首先到主管地海关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表
1、表2),企业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有外汇核销员、报关员的需外汇核销员证、报关员证的正本和
清晰复印件各一张,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
2、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
3、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
4、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表(1)、表(2)和导入表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
5、完成制卡后,企业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缴付读卡器和配套软件等费用,领取管理员卡、操作员卡和所有配套材料。
6、企业携带已制好的IC卡、缴付费用发票和相关纸面材料回当地外经、外汇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项事宜。
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徽省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安徽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
本规程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安徽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银行。
本规程所称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规程要求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即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当地人民银行负责及时收集和录入企业的有关基本信息,适时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安徽省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 企 业
第七条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第八条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最终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
(一)出口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第十七条 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附表3),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第三章 境内结算银行
第二十条 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正常、业务及会计核算系统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并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可成为境内结算银行:
(一)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附表4);
(二)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行的授权文件;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首先应该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否激活。如果企业是首次办理该项下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提示企业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在核实企业信息后将企业填制的《企业信息情况表》传真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激活企业。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的,或企业不能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等材料的,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首次办理业务企业的《企业信息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并审核相关单证后,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手续,留存相关单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个工作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应审查企业贸易合同并留存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当企业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境内结算银行应要求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材料。
对于企业有逾期未收货款或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及时提示企业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对于经提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及凭证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法人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前,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当天发生的以下人民币跨境业务信息:
(一)首次办理业务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相关信息;
(三)每一笔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
(四)经批准或备案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四章 境内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三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应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一)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5);
(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三)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上盖章确认。第三十三条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同业往来账户变更手续后,应于账户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向其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
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账户撤销时,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结清相互间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后,账户余额可以划转到境外参加银行在其他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或者兑换成外汇汇出。
第三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立在安徽省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也可用于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以及境内其他试点地区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三十九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融资额度以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分支机构的融资额度由其上级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第四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实行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
本规程第三十六条所述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所需铺底资金的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前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
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或备案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企业应按外债统计监测等有关规定办理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登记(贸易信贷登记除外),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对银行履行人民币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的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相关业务信息和备案资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
各市中心支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当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企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企业如存在以虚假交易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未及事项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波东方集团信用证诈骗案
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陈行玮信用证诈骗一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行玮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行玮,系香港公民,除担任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陈行玮以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有所谓贸易往来的名义,先后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骗开信用证139份,将信用金从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足额套取,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发现异常停开信用证,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最后开出的20份信用证实际形成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自己承担,而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信用金3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零6百多万元,最终被陈行玮成功骗取。
经营受困想出歪招
1997年下半年,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方)面临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局面,被告人陈行玮便决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在银行骗开信用证的方式给公司融取资金。为此,从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陈行玮以宁波东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经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某负责人商议,以宁波东方给中国银行
陕西省分行的下属公司陕西金达实业公司中参股60%的方式合资成立了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6月,宁波东方又受让了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实际持有的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余40%的股份,使该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颐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颐康)。
从199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行玮以其在香港注册并实际控制的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香港国际)伪造了多份提单,开始依信用证形式进行所谓代理进出口贸易。
以信用证代理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是:国内公司购售货物如需与境外公司或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域公司交易,得先行找一家国内外贸公司代理,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需明确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在收到国内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由中国银行承兑支付信用金,这样的话议付银行可先行支款,随后议付银行可在信用证到期后向承兑银行要求给付,由中国银行再向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国内公司要求偿还信用给付款。信用证交易,一般规定有宽限期。
从1998年2月起陈行玮以陕西颐康(1999年6月前为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根据代理合同,委托陕西电子进出口公司(先期曾委托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代理从香港国际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由于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
公司均为宁波东方或被告人陈行玮设立并实际控制,上述所谓转口贸易并无实际的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同时,陕西颐康根据陈行玮指示,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上述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并以陕西颐康为实际申请人,以香港国际为受益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然后被告人陈行玮以香港国际的名义通过信用证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根据需货方即陕西颐康虚假需货信息伪造的信用证项下所列要求的提单,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据此向有关信用证议付行进行了承兑确认,所开立信用证成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通过以上手段,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宁波东方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139份,开证总额为281744171.76美元。由于上述信用证从开证到付款分别有88天、90天和330天不等的期限,在被告人陈行玮的安排操作下,139份信用证下的款项均被以香港国际的名义在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等议付行贴现并将所套取资金用于循环开证,流动操作。同时还有大量资金被套取用于偿还宁波东方先前债务、项目投资和公司运转开支;部分资金还被用于开证和贴现等费用支出。陈行玮就这样用自己“连体”“双胞”“多胞”公司玩起了特别的“信用证游戏”,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钱,为自己缺血的公司补血。
真相败露 烧出3个多亿资金“黑洞”
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及上级管理部门终于发现数笔与陈行玮有关的交割异常,停止为其开立信用证,陈行玮循环资金断裂,致使
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己经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开立的最后20份信用证形成由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向议付行不可撤销性支付,而陈行玮己经将这些用信用证套出动用,最终骗取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37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迖3亿零6百多万元。
6.贸易融资利差套利操作流程 篇六
“理财产品4%的利率与信用证3.5%之间的利差就是企业所得,扣除相关手续费,每次操作企业仍可以获得近0.3%的收益。”吴先生介绍说,这一循环过程顺利的话可在三天内完成,也就是每三天获得0.3%左右的收益,如果能保持运作的连续性,每年可以获得超过10%的总资金收益率,对贸易企业来说,这已经是很不错的收益率。
吴先生还举例说,按照铜价50000元/吨计算,普通铜贸易每日周转一次,每吨次收益10—20元就算很好了,而套利贸易三天的吨收益为150元,折合一天每吨次收益50元,远高于普通铜贸易。他指出,在套利交易中,铜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资金转移的附属物,而非交易目的本身,通过日内完成交易,企业几乎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
7.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篇七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增加客户来源、提高国际业务经营收益、扩大利润规模的重要手段, 它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紧密相连, 一方面, 可以满足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 也推动了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起源于公元7世纪至8世纪的地中海东部地区。到了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在交易中已经使用了“兑换证书”形式的票据。2 0世纪7 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浮动汇率制代替固定利率制, 各国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福费廷、国际保理等创新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也应运而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已达到21738.3亿美元, 且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数量和交易量巨大, 这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量的增长, 贸易融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 就在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 业务粗放增长中隐藏的风险显现出来, 1997年和1998年形成了大量的信用证垫款圈。当前我国内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与外资银行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 风险意识淡薄, 风险控制能力差。
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认识较为肤浅, 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 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 是零风险业务, 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缺乏规范的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机制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 没有有效手段降低已生成风险。
2. 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单一, 缺乏创新。
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 品种少且功能单一。新产品少有推出, 业务操作模式基本维持原样, 融资产品主要集中于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票据融资等传统形式, 而对保理、福费廷等新兴符合市场需求的贸易融资方式却还应用的不多。
3. 法律制度缺失, 贸易政策不完善。
贸易融资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远比传统的信贷法律关系复杂, 但与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 我国涉及贸易融资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在维护自己利益时会遇到法律盲区, 无法有效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营销手段落后, 对象过于集中。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营销过程中手段单一, 往往以赠送礼品作为营销成功的主要手段。融资贷款主要集中于大型国企, 而对占进出口总额近半数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却很少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5. 缺乏专业素质人才。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国际金融票据的开设和国外各种票据的审核查验等, 这就要求银行人员拥有丰富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 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由于国内该项业务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 现有员工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对策建议
1. 提高风险意识, 建立风险转移机制。
改变思想观念, 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性。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 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建立客户信用分析体系制定信用等级标准, 防止欺诈风险发生。也可以尝试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转移风险的模式。
2. 提高创新能力。
借鉴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 在组织结构、金融产品、业务技巧和经营管理方面积极主动引进和吸收国际银行业的创新成果。推动二级市场、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也是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向多样化、全面发展的有力保障。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掌握国际市场最新动向, 及时调整业务模式, 开发新品种, 可以实行个性化服务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制贸易融资服务。
3.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对外, 要深入学习研究涉及贸易融资的专门性的国际公约, 例如UCP500等国际惯例性的法律文书, 避免和有效解决争端。对内, 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严格依法行事。对涉及国际贸易融资的国际金融票据、物权抵押、担保、信托票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落实交易各方责任。加强与国外法律主体的联系, 商业银行也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使合同能够发挥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功能。
4. 拓宽营销渠道、目标客户多元化。
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在短期内还不能完全消除, 所以内资银行要增强营销能力以弥补产品的差距。转变思路, 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改变原有只关注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模式, 以标的业务的盈利能力和交易对象信誉为参考对象, 严格控制交易流程以项目收益为还款来源开展融资。
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挑选高素质人才, 避免任人为亲, 淘汰掉不合格人选。重视在职培训, 使员工能够了解到最新贸易融资动态。同时要重视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等现象。
参考文献
[1]赛学军: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金融, 2007, (05)
[2]姜学军: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D].东北财经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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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磊: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 2005
[5]孙海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现状及策略选择[D].安徽大学, 2007
8.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篇八
近几个月充满争议的出口数据,佐证了热钱借助经常贸易渠道流入内地的事实。个别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通过“转口贸易”进行“假转口真融资”的逃套汇活动。在企业非法融资的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贸易金融专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副行长孙天宏最近接受《支点》记者采访,对“假转口真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危害进行了分析,并为本刊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案例。
《支点》:您指出热钱流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能否解释什么是“转口贸易”,以及假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是如何操作的?
孙天宏:转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货物直接从国外运抵另一国外进口商,从中赚取买卖差价。借转口之名,进口商品没有进入境内,无需报关 ,得以避开外汇局严格的进口付汇核销系统。
融资性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有一定规律 。企业一般是周期性循环开立大额信用证,且付款期限较长 ,明显超过正常的商品流转周期。由于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需到外汇局备案,企业通常开立期限为60至 89天的远期信用证来避开外汇局监管。
企业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有的合同简单得只剩下货名、金额、付款方式、转口地,有的连合同号都没有,但进出口合同又都有买卖双方签字,具有表面真实性。
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及产品质量。但在融资性信用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不要求受益人提供商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也没有,只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货物收据。
企业通常是用滚动式开证来维护资金的周转 ,用新证的融资去归还旧证 ,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银行信任,开出更多的融资性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长期资金 ,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当这种滚动无法继续时,企业失去了新的资金来源,长期隐藏的问题就会立即爆发,结果便是信用证到期,企业无力还款,银行被迫垫款。
《支点》:这种虚假的转口贸易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孙天宏:利用转口贸易融资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中国国家银行的信誉到境外举借外债,变相扩大短期外债的规模,并利用国内外的利差及本外币的汇差套利进行投机。
由于境外押汇利率较低,押汇后所得款项可以在境外周转使用, 如投资房地产、炒作证券和期货、弥补亏损或汇回国内结汇成人民币,解决国内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待信用证到期后再购汇汇到境外。这样既减少了利息支出,又逃避外汇监管,一举两得。由于资金用途不当,管理失控,发生亏损的几率极大。若企业到期无力偿付,开证行将面临被迫垫款的窘境,形成难以收回的呆账,信用证风险就变为现实。
企业在外汇局反映的核销率偏低。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转口贸易的付汇核销凭出口收汇证明办理,转口贸易往往以先收后支形式进行,收入采用汇款,支出采用远期信用证。由于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在境外贴现时要扣除贴现息和各种费用,企业收入汇款的金额总要少于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所以长期以来总有一部分外汇资金不能通过外汇局核销。
《支点》: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
孙天宏:个别商业银行出于竞争的动机,片面追求拓展业务,忽视了合法合规经营。还有少数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提高结算量,获取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事前监督不严,抱着侥幸心理,放松对信用证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与此同时现行国际业务管理模式制约着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监管。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国际业务部负责信用证条款的把关、对外开证、审核单据 、提示不符点并对基层行书面确认的信用证进行对外承兑,不承担市场风险;基层行客户经理负责市场调查、 接单初审、受理开证申请。基层行承担对外付汇的义务 ,实际上完全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由于这些基层行经办人员对外汇法规、 国际惯例普遍存在不够熟悉的现象,经验不足,操作不规范,虽掌握客户第一手资料,但业务水平有限,对风险判断不足,加上他们还承担着拓展业务压力,为开拓市场而往往放松了对信用证风险的审查。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知国际惯例、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但对客户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只是审核单据表面真实性,对基层行受理开证的业务风险难以进行实质性控制,而且转口贸易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使银行更加难以把握 。
《支点》:实务中,银行应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融资风险?
孙天宏: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文)对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项下的收汇作了严格的规定。
其次,重视对第一偿债来源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信用证申请人的了解,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的最新动向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
三是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资金流监管。如果转口贸易项下三方联手利用该贸易模式融资,境外预付款汇入后由于资本逐利本能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或因竞争压力被长期挪用,开证行都将面临信用证垫款风险。
最后是重点核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银行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资金的真实性核查制度,审核内容应重点核查与进出口合同相关的有效商业单据,以及各单据之间的匹配性、关联性、合理性。
归根结底,转口贸易不应背离其贸易本身的内涵,一旦转口贸易项下的融资缺少相应的贸易背景,相关法律追溯的基础就不存在。(支点杂志2013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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