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协议书

2024-07-27

子女赡养协议书(17篇)

1.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之父(该房屋系乙之父母离婚前财产)。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甲方承诺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三份(分别为甲方三分之一,乙方2人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条、该房屋自签协议日起,甲乙都享有居住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行为)。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的`原则承诺,今后对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出卖,抵押等行为,要乙方同意并且在场,所得财物均为三份(分别甲方一份,乙方一人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订立后,由见证人见证签字,手印,见证人承诺见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名之起日成立。

第八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双方对以上协议均无异议,以后不的反悔!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

2.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二

1 案情及分析

1.1 案情一

王某 (男) 与张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为给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落户口。同时, 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王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王某与张某于2001年结婚, 于2010年离婚;2.王甲于2008年9月1日出生;3.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未对王甲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约定。

上述案例中, 王甲为婚生子女, 王甲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即视为男女双方共同的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 对子女的生父生母的认定应无异议。笔者以为, 此种情况公证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1.2 案情二

李某 (男) 与宋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并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宋某的单身证明、李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李某与宋某自200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二人未登记结婚, 宋某一直单身;2.李甲于2007年四月十三日出生;3.李某与宋某共同生活之前李某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并且一直未解除。

上述案例中李甲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如何判断?鉴于医学出生证明本身存在的缺陷, 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上不能仅仅依靠出生证明。而且因公证机构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 所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情况直接进行认定。因此, 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直接认定父母子女关系时, 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

1.3 案情三

赵某 (男) 与孙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并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二人的单身证明、赵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赵某与孙某自2010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并在赵某所在的村委会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至今未登记结婚;2.二人均无其他婚史。

此案例中赵甲亦是非婚生子女, 所以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2 关于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的思考

首先, 需要明确的是, 子女抚养协议中父母双方就子女直接抚养人以及抚养费等内容的约定看似是权利, 事实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男女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中会涉及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如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出现了违约, 另一方将依据办理的子女抚养协议公证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 届时公证书将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如果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瑕疵, 当事人必将责任推到公证机构身上。

其次, 上述案情中提到了非婚生子女, 那么非婚生子女应当如何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 亲属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不能仅仅依靠自认, 也就是说, 在办理公证时, 不能仅仅依据父母的陈述就确定其父母子女关系。那么, 依据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能否就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而且, 在公证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并不真实的情况。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虽然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的仅是一份协议公证, 但这份协议中默认了子女的生父生母的身份, 将来如果出现了继承法律关系时, 非婚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如果在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上出现错误的话, 那么对日后继承势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最后, 在办理公证时是否应当审查婚姻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审查婚姻关系易于确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诸如案例一提到的;然审查婚姻关系也会造成公证机构的困扰, 在上述案例二中提到的社会上敏感的“第三者插足”而生育子女的, 像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涉及到刑事法律上的重婚罪, 公证机构又望而却步。但是, 不审查的话容易导致当事人配偶发现后会责难公证机构。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下, 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既能保证公证的公信力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尚待探讨。

因存在以上问题, 所以为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情况, 公证机构可要求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亲子鉴定书。

另外, 案例二中所述情况可能涉及到“婚外情”、“小三”等敏感话题, 公证机构应谨慎办理。在办理公证时, 除了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交亲子鉴定书外, 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而男方又有妻子的, 那么对于妻子的意愿公证机构是否有必要审查呢?笔者认为, 尽管对于孩子抚养事宜的约定人是父母,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 对于其配偶的意愿, 公证机构可以单独通过笔录予以审查。而对于抚养费约定给付的问题, 子女归女方抚养, 男方有妻子的情况下, 在这样的情况下,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免除, 因此, 没有必要征得男方配偶的同意。

案例三中, 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外, 为确定两人之间的关系, 还可要求当事人提交村委 (或居委) 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二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事实予以证明, 必要时公证机构可对出具的证明进行核实。

3 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分析, 在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3.1 谨慎审查材料

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前应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男女双方的年龄、孩子的出生日期、离婚日期及离婚协议的内容等都应详细审查, 只有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能够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够明确证明且公证员能够内心确信而没有疑义方能为当事人办理。

3.2 充分告知

承办公证员除告知当事人办理一般公证的权利义务外, 还应重点告知以下几点内容:1.双方提供的材料应真实, 并自愿承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2.双方申请办理公证必须是出于自愿的, 并且已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协商好;3.子女的父母均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虽然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进行了约定, 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期间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与另一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4.对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必须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如果一方不履行时, 另一方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而不应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变更公证书;5.双方经协商后仍可变更该协议;6.被抚养子女具有认知能力时, 通常十岁以上的, 签订协议时应当征求被抚养子女的意见。

3.3 要求当事人提交亲子鉴定书

亲子关系的确定在通常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确认的,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譬如, 上述案例二中提到的情况下,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 公证机构还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才能确认。因此, 公证机构在对亲子关系不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直接认定的情况下, 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亲子鉴定书。

3.4 要求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必要时进行核实

对于案例二、三所述情况, 可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 (或居委)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 另一方面可增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仍有疑问的情况下, 可到当事人开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3.母亲改嫁,子女赡养义务不变 篇三

[案情]张某在二十多岁的时候,父亲去世了。张某还有个弟弟此时也已满18岁。张某的母亲四十多岁,认识了老赵,两人很合得来,就打算改嫁,跟老赵一起生活。但是,张母的改嫁打算受到张某和弟弟的强烈反对。张母认为,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年,自己的责任已经尽到,所以,不顾两个儿子的反对,毅然改嫁到了老赵家。母亲改嫁后,张某和弟弟因为不满,就再也没和母亲来往。张母嫁到赵家后,一边照顾老赵的生活起居,料理家务,一边还为老赵的女儿看孩子。这一晃15年过去了。2010年7月,老赵去世了。老赵的女儿觉得自己对张母没有赡养义务,把张母从老赵家赶了出来。张母只好去找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但是,张某和弟弟均拒绝赡养母亲,理由是母亲已经改嫁多年,没为他们张罗过婚事,也没为他们照看过孩子。张母无奈,只有去法院起诉两个儿子,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同时,张母也把老赵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分割老赵的遗产(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及其家具家电),因为作为合法妻子,她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张某和弟弟必须赡养张母到其终老。关于张母继承老赵遗产的请求,法院判决,张母有权继承老赵遗产,老赵遗产由张母和老赵女儿平分。

[评析]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张母改嫁时,张某和弟弟都已经成年,张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所以,张某和弟弟对张母就必须尽到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张母改嫁或者是否为其看孩子而改变。第二个问题,张母和老赵是合法夫妻,老赵死后,张母是老赵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有权继承老赵的遺产。老赵女儿把张母赶出来,这种行为很不恰当。张母应该和老赵女儿平分遗产。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4.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四

案情简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深圳宝安区的王婆婆今年已90高龄,与丈夫郭爷爷共育有2男4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90年5月,郭氏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埋葬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8年初,郭爷爷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婆婆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13年春季,王婆婆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被告意见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立即追加了4个女儿和大儿子的共同被告,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其他几个儿女都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但二儿子的代理人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求无法

律依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赡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故判决王婆婆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200元。

5.赡养协议书 篇五

为了子女能更好的赡养老人,在各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俞乃祥、俞乃弟协议如下:

一、两个儿子每人留一间大屋给父母居住,俞乃祥负责母亲的生活费用,俞乃弟负责父亲的生活费用。

二、父母亲的生活费用每人每年两仟元,在当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

三、父母如果生病,小病的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如果大病住院,医药费两个儿子共同承担,住院期间服侍父母两个儿子一人一天。

四、父母亲过生日、百老归天的费用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

五、以上协议由俞乃祥、俞乃第共同协商,无异议后签订。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两个儿子各存一份,父母亲存一份。

大儿:俞乃祥

大儿媳:俞秀玲

小儿:俞乃弟

小儿媳:刘海燕

见证人:吕富林

吕富炎

尚桂忠

俞学海

6.赡养协议书范本 篇六

赡养是指对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要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长子:次子:三子:四子: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赡养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给被赡养人零用钱XXX元。

2、被赡养人系单独居住且无固定收的,赡养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给每位被赡养人现金XX元,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赡养标准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现金时间应在每年一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人应相应提高赡养标准。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6、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被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7、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进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8、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9、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10、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多位赡养人可复印留存)、被赡养人、居委会各执一份。

7.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个案研究 篇七

精神赡养指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能够设身处地的关心和了解老年人的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需求, 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 使老年人能够心情愉快, 心理处于最佳功能状态[1,2]。老年人赡养的三个重点分别为经济供养, 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也具有多层面的内涵[3,4], 包括:1.自尊, 是精神赡养最基本的要求。在家庭里,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权利, 并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和认可。2.成就安心,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父母的普遍心理期待。子女的家庭幸福、事业成功都是对父母的极大心理安慰, 尽力满足父母的期待让他们安心, 是对父母高层次的精神赡养[5]。3.情感慰藉, 身体的衰老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让老年人对亲情关怀的需求比以往更强, 因此晚辈要经常主动与老年人进行情感交流。情感慰藉资源是其他资源难以替代的[6]。

二、研究方法

研究者采取就近原则, 选择在南昌市区大大小小的公园里和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和温圳镇的一些农村里随机选取合适的研究对象。最后得到8例访谈对象的资料, 年龄在60以上, 所有参与者均满足以下两个标准:1.意识清楚, 有正常的思维判断能力, 具有理解及回答能力, 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2.了解本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后, 自愿参加本研究。在进行访谈之前, 先跟老年人交流, 让受访老人了解这次访谈调查的目的, 告诉他们访谈内容会被录音, 并申明保密原则, 让他们了解研究者在论文中不会提及他们的真实姓名, 而是用编号代替, 在得到老年人的同意后进行调查。

三、研究结果

1.人格尊重方面

(1) “没有办法呀”。B和E对于成为空巢老人无奈的说没有办法, 言语中他们流露出愿意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愿望, 空巢家庭的形成是非自愿的。B说:“本来和儿子一起生活, 媳妇花钱大手大脚的, 我们一起住就天天吵架, 矛盾好多, 没办法, 我还不如一个人。”E说:“她那个媳妇不好, 和我吵架, 气的我哦, 当时就叫她女婿来接我回家来了, 白给她带儿子了。” (2) “这样更自在”。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到家里住的最自在, 表达出自己独居生活更自由, 他们的语气流露出来的也都是积极正面的情绪, 是发自内心的选择空巢家庭形式。H说“去儿子那里住是很舒服, 可你说我们俩大闲人, 被困在“笼子”里, 真是闲得心理难受, 还是家里好, 可以种种花、养养草什么的。”

2.成就安心方面

(1) “孩子争气, 我们就满足了”。C、H都觉得孩子很争气, 同时认为孩子争气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孝顺。C的三个孩子都读了研究生又留在城市上班, 对C来说孩子们在大城市里有了好的工作、又有自己的小家庭, 不用他们操心了。H觉得儿子女儿都很孝顺, 以前她生病的时候女儿天天照顾着, 儿子在城里, 小夫妻对父母也孝顺。 (2) “这么大了没点正形, 真是操不完的心”。A说“小儿子玩心太重, 一点不顾家, 现在离婚了, 老婆把女儿带走了, 房子也没了。不知道要为他操心到什么时候, 大媳妇就说我不在老二那里住, 我去那里住看到他就心烦呀。”

3.精神慰藉方面

(1) “不远, 没空顾我们老人家”。子女通常“十天半月都不来一次”让老人很伤心。F说“我有三个闺女, 没感觉出来哪个像贴心小棉袄。三个闺女都没嫁的很远, 一个在本村, 两个在邻村, 三个人都没空顾我?给她们找婆家那会, 就想着不能嫁远了。也不委屈她们, 让她们招上门女婿。现在好了, 十天半月也不来一趟。现在我也习惯了, 她娘过世很多年了, 我都是一个人过的, 她们来了跟我也没啥说的。” (2) “他们都惦记我, 有空就会打电话”。一年见不上几面老人都很想念子女, 但能理解子女。并不因此认为子女不孝顺。对于子女虽然没有经常回家但经常打电话, 他们感到很知足。虽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思念子女却见不着面”的一种“精神饥渴”状态, 但并没有在内心里对子女有负面的评价。G说“子女在外面工作忙、路又远、回来一趟很不容易。耽误了他工作赚钱, 老婆都不好娶。” (3) “儿女多, 都会轮流来看我”。D说“我五个儿子, 三个女儿。孙子外孙也好多, 离的近的有空就会来看我, 远的没办法也会经常打电话。有个孙女常常回来看我, 我怕她耽误工作, 总是提醒她别老往家跑。以前常听人说“隔代亲”, 我现在算是体会到了。”

针对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出现的种种问题, 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空巢老人自身要自我慰藉、子女也应重视精神赡养, 充分发挥家庭内部的支持功能。其次增加社区建设, 争取构建一个包括老人自身、家庭、社区、国家等主体在内的社会支持网络, 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把改善老人精神赡养现状落到实处, 这样才能给农村空巢老人一个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穆光宗.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M].北京:华龄出版社, 2002:286-293

[2]陈功.我国养老方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34-62, 131-171.

[3]皮海峰, 徐永丽.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3, 03:91-94.

[4]董云凤.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 12:42-44.

[5]李娜.老年人精神赡养之现状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0:124-126.

8.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八

母亲去世早,父亲把我抚养长大后,才找了一个人结婚。我对于父亲再婚没有意见,继母对我也很好。后來,父亲和继母搬过来和我一起居住。前不久,父亲病重去世,继母还住在我家里。继母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父亲在时,靠着父亲的工资度日,现在,她失去了收入来源。她的亲生儿子在外打工,收入也不高,靠她的亲生儿子赡养希望也不大。请问:我该不该赡养共同生活的继母?

答:

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有一个前提,就是继父或继母是否抚养教育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在前,那么继子女便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义务,反之,则没有赡养义务。你父亲再婚时,你已经成年,与继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法律不要求你赡养继母,你继母的赡养义务应由她的亲生儿子承担。

前面讲的是法律,已经给了你一个明确的答案。当然,法律上不要求你赡养继母,并不排斥你给继母以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抚慰。你父亲含辛茹苦地把你抚养长大,年老后,你继母给了他晚年的幸福,而且,与你也亲如一家人,你在父亲去世后,如果能像父亲在时一样对待继母,对你父亲的在天之灵也是一种安慰。从情理上讲,如果你继续对继母予以帮助,更符合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更为人们所赞赏。

9.遗赠赡养协议书 篇九

遗赠人:李诗伦,男,1934年4月18日生,汉族,现兴义市下午屯街道办事处凹子田组。

遗赠人:赵自华,女,193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受遗赠人:李文峰,男,1976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李诗伦赵自华夫妇的第六个孩子。

受遗赠人:吴尚敏,女,1974年农历10月29日生,布依族,信址同上,系李文峰之妻。

遗赠人李诗伦、赵自华夫妇生有六个孩子,老大名叫李文渊,老二名叫李文益,老三名叫李文广,老四名叫李文俊,老五名叫李文涛,老六名叫李文峰,现李诗论夫妇年老无力劳去吧,其他孩子无法赡养二老,长期只有老六李文峰夫妇对二老无微不致的关心体贴、问寒问暖,为了今后其他子女不与老六李文峰扯皮。特立遗赠赡养协议书把财产明确给老六李文峰夫妇。具体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如下:

1、李诗伦、赵自华二老决定把现住老房子三间后面约两间平房通道和前院坝右边相间,含院坝后面积约260平方米的家产全部赠送给老六夫妇李文峰吴尚敏。

2、李文峰吴尚敏从2010年11月12日起每年必须支付二老的生活费3600元人民币,直到二老百年归天后,李文

峰、吴尚敏夫妇必须负责二老的生养死葬。

3、李文峰、吴尚敏夫妇必须留出现住严房两间(具体哪两间由李诗伦夫妻自由选择)给二老居住到百年归天后。

4、李文峰夫妻除了每年必须在11月12日支付3600元人民币给二老外,还负责二老平时的生活,二老与李文峰夫妻生活期间,大家吃什么,二老就一起吃什么;在二老百年归天以前,李文峰夫妻不能随意赶走二老和不给一起生活,否则该协议就自动失效,李文峰夫妇就不角受赠二老的房子。

10.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十

甲方XXXX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XX,次女XX。

甲方之二XX与原配XX(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XX(已故)。

甲方XX与XX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XX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XXX,男、19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XX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与丙方达成赡养老人与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与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与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与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与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与生活费用)。

2、甲方XX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XX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与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XX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XX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与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XX社区居委会

11.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十一

罗培新说,北京、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已经出现了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信用平台不是一剂万能药

不得不说,信用平台已经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有心者不难发现,什么闯红灯将会与信用挂钩,不还银行贷款将会与信用挂钩,旅游不文明将会与信用挂钩……而现在,又加上了一条“常回家看看”。这么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信用平台真有这么神吗?确实,信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有效手段,早已被西方国家证明。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建好一个完整的、运行顺畅的信用平台,因此它在我国也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吊诡的是,现在我们反而什么都与信用平台挂钩,把它当成了一剂万能良药,让人担心其会不堪重负。其实一些领域出现的问题,并不是非要用个人征信来进行调节,而且我国的信用平台建设毕竟才刚刚上路,最好还是好好调研,把最关键、最能够发挥作用的东西与信用挂钩。

我国信用平台的建设速度和力度,还远不如人意。目前看来,其最大的作用。只不过是吓唬人。一句“将会与个人信用挂钩”,不管人们怕不怕,总之有关部门认为这很可怕,以为这就能对当事人起到相当的威慑作用。然而,不完善、没有实际影响力的信用平台,又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多大影响?而且这种态度,看起来很重视,其实只是“摆造型”,好比“剪刀手”摆出来了,其实镜头盖根本没有打开。这种只是说说而已的态度。也在事实上成为了信用平台建设的阻力。

将“常回家看看”纳入个人征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完善以及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未来对家庭影响最大的,一是个人征信,二是养老。个人征信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一旦个人征信缺失甚至被纳入“黑名单”,对个人生活、工作、消费、金融借贷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家庭子女较少的国情,既给养老带来了很多困感,也给子女带来了不少压力。尤其当子女因工作压力不能常回家看看,而老人尤其是住进养老机构的父亲或母亲,更会因晚年较为孤独,迫切希望子女能够常回来看看。两者之间的矛盾若仅靠法律判决来维系。恐怕双方都难以完全接受,毕竟血浓于水,亲情是无法用法律来强制和承载的。

12.农村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十二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女儿: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被赡养人自子女全部成家后一直随次子一家共同生活,老人财产(6间5架小瓦房、270朵红砖、3棵大白果树等)先后被次子使用、拆除、变卖、独享,在共同生活期间老人也为家庭做了不少贡献,有一定感情,老人必须同次子一家生活在一起,享有同等生活水平(含住楼房、吃饭等)。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现老人年老体衰,身患多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赡养人协商一致:

1、次子应尽主要赡养老人义务,其他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配偶有协助赡养老人义务。

2、老人生病医疗费用(实际支付费用)次子负担70%,长子负担20%,女儿负担10%。女儿负责老人日常衣服、鞋帽、被服卫生。

3、其他赡养人来探望护理时次子要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吃饭、住宿等。

4、老人终了时后事由次子负责办理。所有遗产由次子自行安排。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法》及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件具有等同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被赡养人:

长子: 次子: 女儿: 村党支部 村委会 村老龄委

13.家庭赡养协议书140925 篇十三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三子:

四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被赡养人有 三个 儿子(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

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为满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权利,所需交通费用由赡养人共同分担。

5、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零用钱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2、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居)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5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三子: 配偶:

四子: 配偶:

见证人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4.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十四

Q 小军两岁时,我与妻子收养了他,并将他抚育成人。小军27岁时,因家庭琐事与我们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去年我妻子病故,我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我多次要求小军给予经济帮助,小军都予以拒绝。他说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他没有义务对我进行赡养。请问,我能否要求小军给付生活费?

A[分析与解答]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又进行了特殊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法律上把这种义务称之为“后赡养义务”。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并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当然,养子女承担后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首先,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第二,养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三,养子女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但不包括精神赡养。

在你的案例中,20多年来,你们对小军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抚养事实客观存在;你妻子病逝,你也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已经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小军要求支付生活费。小军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赡养义务理论,养子女支付生活费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不宜提过高的生活要求;可能性,即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以不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会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本意

(责任编辑/李彦)

15.分家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 篇十五

分家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长大后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依法赡养老人长辈。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有时候可能会有兄弟分家的情况存在,这就需要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做出约定。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乙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____(____系____社区居民,____的长子。

经由已故居民______的原配妻子____同意,由__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__与原配妻子__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之二____与原配__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__(已故)。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___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____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____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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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16.老人赡养协议书 篇十六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王秀芝 赡养人姓名:

儿子:李国良、李国平、李国强、李国顺 同住赡养人:李国顺

为了使母亲的晚年生活稳定、舒适,在四个儿子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母亲同意,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方式

经母亲同意,将原来四个儿子按月轮班赡养的方式,变为母亲和李国顺共同居住,由李国顺照顾母亲生活,李国顺为同住赡养人。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赡养费。

2、母亲大病住院护理。

3、每年给母亲不少于200元的春节红包。

4、每年农历六月二十给母亲庆祝生日(特殊情况下可以请假)。第三条:同住赡养人(李国顺)主要义务

1、同母亲一起生活,负责母亲从现在起到终老时的生活及护理。

2、妥善安排好母亲的膳食结构,保证母亲吃饱、吃好。

3、为母亲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

4、母亲生病,及时给予医治;母亲需住院时与其他赡养人协商。第四条:赡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赡养人每年给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由李国顺代收。

2、赡养费以现金方式在每年1月1日前、5月1日前、9月1日前分别支付1000元(为提前支付。支付赡养费后老人去世,剩余赡养费转为丧葬费)。

3、赡养费根据物价水平每三年可调整一次。第五条: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单次住院超过壹万元(10000元)的费用(以医院结算单据为准)。新农合报销返回的现金,四个儿子平分。

2、母亲生日聚会费用。

3、丧葬费用。(丧葬不得铺张浪费,按正常标准支出的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超过正常标准的费用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遗产继承

1、母亲去世后,南屋(房产证号:,土地证号:)由同住赡养人(李国顺)继承。北屋(房产证号:,土地证号:)由赡养人(四个儿子)共同继承,面积均分,四个儿子只有居住权,不得拆除、出卖或出租,房屋分配、维修方案自行协商。

2、母亲的现金、存款,由母亲自行安排。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每日支付1%滞纳金。

3、若同住赡养人(李国顺)中途违约,未尽到同住赡养人义务,经其他赡养人共同协商,可以变更赡养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本协议共3页,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及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三子: 配偶: 四子: 配偶: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7.子女赡养协议书 篇十七

介绍人的“海口”并非空言,当介绍人将此事说与宝元的父母,立即一拍即合。双方父母就别提多高兴了。

中秋节前夕,当一轮银色的中秋月悬在天际的时候,两家人终于坐到了一起——订婚饭的席间,晓凤的父母先表明了让宝元做上门女婿的意愿,并表示结婚的家常费用都由自家来管,将来自家的所有房屋等财产都归小两口,由她们俩为二老养老送终。见亲家如此心诚意切,宝元的父母也当即表态:只要俩孩子感情好,我们没意见,就按你们说的办。

两个年轻人相恋半年后,在心急意切的双方父母主张下,两个年轻人登记结婚了。晓凤的父母也十分开明,从婚房设置到日常生活花销费用,几乎全都包了下来。两个年轻人的婚后生活恩恩爱爱,好不甜蜜。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2010年春节过后的一个雨雪天气,晓凤骑着自行车去城里办事,路过某路口处时,因躲避几辆工地运土车时,从路边的冰面上滑倒,摔出3米多远。巧在此时,一辆满载的运土车开过来,当司机看到滑倒的晓凤时,已经近在眼前,尽管踩下刹车,还是将晓凤轧倒在地,后经路人报警,晓凤被送往医院急救,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犹如晴天霹雳,已近70岁的晓凤父母悲痛欲绝,其母亲一病不起。那段日子,为安慰二老,已经48岁的宝元全心投入到照顾岳母病情之中。特别是岳母住院期间,跑前跑后、办理种种手续几乎都是他一个人承担了,这给二老不少的安慰。渐渐地,晓凤的父母从悲痛中恢复过来。

平淡的日子过了约一年有余,有人给宝元提亲,女方叫马丽颖,是个小他8岁的单身者,没有孩子不说,家里生活状况、财产也很殷实。两人见面的第一感觉都非常好,几个月之后,就到了协商结婚成家事宜的程度了。马丽颖因自己有房子,就提出让宝元搬到自己家来生活。这让宝元很是犯难,一边是需要赡养的岳父岳母,一边是条件优裕的未婚妻,而两者却不能兼得。无奈之下,与岳父母一向不隔心的宝元只好如实相告,二老听到这个情况后,开始沉默不语,后来在亲友们的协商下,想到宝元正是壮年时候,总不能过单身日子,既然有这么好的机遇,就成全他吧。双方初步达成如下协议:宝元结婚后去女方家,但要时常回来照顾二位老人,等将来二老走不动时,由宝元想法子给予赡养。

就这样,宝元再次当上了“上门女婿”。开始的半年里,宝元经常两头跑,相隔20里的路,他几乎每周都跑上个两三回。可时间一长,加上丽颖的不情愿,慢慢地,宝元照看二老的次数越来越少,到后来,晓凤的母亲有病叫他,他也迟迟不到,经济上的资助就更谈不上了。见宝元如此变心冷淡,二老一气之下,将宝元告上法庭。要求宝元履行当初的协议,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并在需要的时候给予照顾。

法庭审理此案时,虽然当初双方的赡养协议只是口头的,并无字据,但宝元对此承认。法庭认定该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该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庭组织调解中,宝元提出,房子可以归二老所有,多年来二老为他们支付的费用可折算退还。可晓凤的父母却不予以认同,他们认为:我们不在乎钱财,关键问题是我们都已经进入老年,需要亲情,得有人照顾,而宝元也不是不想照顾我们,关键在于他妻子的支持。法官见双方感情基础好,并无大的矛盾,经几番说和,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宝元及外孙(宝元的儿子一家)负责赡养二老,基本条件是,每周至少回来看望一至二次;二、待二老行动困难生活不便时,或直接照顾或负责请保姆赡养照顾;三、二老房屋及财产于百年后,依然归宝元及外孙继承。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学友表示,本案需要明确三个法律关系:

1、依据法律规定,上门女婿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的“子女”是指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并不包括上门女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承担的是“协助”赡养的义务,该等“协助”义务是很笼统、虚化的。并非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强制执行力。

2、当事人有约定附条件的赡养协议,法律予以支持。我国法律虽未规定上门女婿对岳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过,双方合意约定赡养义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宝元是有赡养岳父母之约定责任的。当初做上门女婿时,对方及亲属就提出了“房屋等财产都归小两口,将来由小两口为老人养老送终”,宝元的父母当即同意不说,更主要的是宝元也默许了,并用行动履行着这个口头约定。20多年来,宝元一直享受房屋等约定的优厚条件,可以说双方都以实际行动履行着这个口头约定。此约定虽然没立字据,只是口头的,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与书面约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3、约定赡养协议,对当事人是有限制的。本案中晓凤的父母与晓凤、宝元之间所约定的赡养协议,并非全部有效(当属于部分有效)协议。其中涉及晓凤的部分无效,但却不影响对宝元部分的效力。

附条件扶养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中一项很有特色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需要也无法另行签订协议创设。

所以,本案中,晓风的父母与晓凤及女婿所订立的扶养协议,其中涉及晓凤的那一部分是无效的,而涉及宝元的那部分是有效的。

在广大农村,招婿养老早已是约定俗成的做法,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些,因为嫁出去的女儿陪嫁的嫁妆与家中财产相比所占的份额较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所继承的财产较多,招婿在家的女儿赡养父母的责任要比嫁出去的女儿重些,这个赡养责任是在家的女儿与招上门的女婿共同承担的,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后,无论岳父母是否有其他子女,都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也被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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