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2024-07-16

关于学生处分通报(共13篇)(共13篇)

1.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一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宽田乡上堡村党支部书记蓝赣县在“集中整治”中主动查找并纠正其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款的问题,县纪委对其免于纪律处分的情况通报如下:

蓝赣县,男,1965年3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宽田乡上堡村党支部书记。经查,1996年,蓝赣县在宽田乡宽田圩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的房子。2014年,蓝赣县在新农村建设中通过拆旧建新又新建了一栋90平方米新房,并以其妻子邓秀英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15000元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款,其申报土坯房改造补助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土坯房改造“一户一宅”要求。在县委开展的专项巡察和“集中整治”自查自纠时,蓝赣县能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宽田乡党委、纪委交代了问题,承认了错误,并将骗取的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上缴县财政。

县纪委经调查核实,认为蓝赣县的情况符合“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规定,适用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蓝赣县做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责令宽田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其本人在该村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做出深刻检讨。集中整治“自查从轻、被查从严”政策将于10月31日结束,各乡镇、各单位要发挥好此通报的典型引导作用,立即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引导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主动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省、市、县爱护党员干部的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于都县纪委

年10月26日

2.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二

近年来,我国的高校教育在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丰富的教学成果,为社会提供了满足多元化需求的人才。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也不断的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了高校教学的质量,规范了学校的日常管理,对学生的各种惩戒的规范制度,能够很好的约束学生的行为。但人无完人,个别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违背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受到了制度的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学校的往往对受处罚学生缺乏关注,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

被处分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后,通常易于产生自卑情绪,被处分的学生在受到处分以后,会对处分事件比较敏感,学校是相对封闭的空间环境,个别的学生受到处分在学生之间并不是什么秘密,而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在受到处分的学生中,大多数学生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的面对自己的过失,深刻在进行自身的反省,从而不断的改建。一些受处分的学生也会选择自我封闭的途径来逃脱现实处境,远离老师和同学,产生罪恶感和自卑的情绪,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些列复杂的反应,情绪低沉,甚至一蹶不振,产生厌学情绪等,这类学生没有很好的对待学校的处分,自我封闭,会对未来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需要学校及时的关注,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学生在学校的集体中应受到处分而得不到认同,易于产生无奈感,无力感,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每个学校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处理的方法各不相同,但通常学生受到处分,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就会失去获奖评优的资质。学生失去了在学校范围内一定的政治权利,不能与其他学生平等的享受优秀的权利。这会扼杀学生努力改进的积极性,个别的受处分学生,不能及时的调整心态,会最终导致一错再错。

高校受处分的学生,由于档案制度的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将来的就业,从而造成长久的影响,会影响到学生在社会的被认可程度,会成为长久的污点。社会上的企业招聘,很多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生的长处和不足,很多都是依据表面的片面的认识来决定如何选择应聘者。受处分学生很容易因为自己在学校期间的一点过失而与心仪的企业失之交臂,其长远的影响是现实的,也是残酷的。多数受处分的学生会想到自己的未来受到的影响,这会成为学生心中挥之不去的情绪,及时这不会是全部,不等于说是学生失去了成长的机会,蛋影响也是深远的。

二、高校受处分学生加强思想教育的策略

高校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来约束学生,避免犯不该的错误,即使犯错误也能及时的被拉回,从错误中走出来,获得学习和成长。对高校受处分学生开展思想教育,能够帮助学生走出心理阴影,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促进自身的健康成长。

首先,学校应构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高校受处分学生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建立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是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和学生可以配合起来,在教师的引导下,建立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体系,学生之间可以互相帮助,互相理解,来帮助受处分学生走出心灵的困境,给受处分学生更多的关爱。在教师的引导之下,建立在教师引导下的教育体系。

其次,对受处分学生开展心理补导。再次,开展多样化教育帮助学生走出自身的困境,目前我国高校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靠学生自身的情感认知和提升。开展多样性的教育是重要的途径来提高学生的思想认知,教师可以通过聊天、咨询、宣导等方式来引导学生,建议可以开展专门的讲座,在课堂意外多样的交流工具,微信、微博、QQ等多方式的交流工具都可以运用到学生的教育之中,交流的工具同时也是平台,可以在平台上建立公众账号,为学生的情感提供导向出口,开放的包容的平台能够为学生的思想表达提供空间,受处分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的交流和成长,彼此促进,共同的进步。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学生的权益,鉴于目前学校的处分对学生未来影响较大,建议学校在严肃的对待处分事件,同时给学生成长和改进的机会和空间。可以建立处分的救济机制,给学生营造充分的申诉机会,建立合理的申诉机制和辩解机制,必要时为学生提供法律的指导和咨询,坚持做到以学生为本。一次的处分后学生如果从中找到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积极的改进,或学生在逆境中改变自己,努力后做到了品学兼优,而原来的处分会还在,也会一直的影响学生的发展。应建立长效的改进机制,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的处境,学生可以通过优秀的表现,来争取免去处分的机会。学校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建立学生诚信成长档案,用教育记录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变化和改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改变错误应得到鼓励和提倡。老师和优秀的学生应利用条件对受处分的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帮扶,帮助受处分学生走出困境,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针对受处分对学生的影响较大,学校在例如就业等重要的方面,应采取针对性的帮扶,对用人单位接受学生的成长,做好推荐工作。

调查显示,受处分的学生多数都是一时的冲动犯错,学生经过多年的学习才有机会考上大学,都较为珍惜教育的机会,学校的处分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会导致学生的心理困境和心理情绪。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对于受处分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摘要:高校教育在不断的开展,社会法制制度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不断的健全,高校受处分学生是学校中的“特色群体”,在思想上表现出特殊性,思想教育以人为本加强受处分学生的的管理,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学习生活心态,积极面对人生。

关键词:高校,受处分,思想教育

参考文献

[1]华梅.对高校受处分学生教育问题的思考[J].教育理论研究,2015(3).

[2]王鹏,王秋芳.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的构建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11(6).

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4.学院警告处分通报 篇四

经学校检查发现,我院2013级学生在5月份的日常考核中存在诸多问题,已进行全校通报。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对下列同学给予学院警告处分,并根据学院管理学分考评细则扣除每人次100管理学分。望引以为戒!

一、2014年5月9日早操无故旷操在寝室逗留:

工商1班:沈子博 赵春雨 万磊 韩志强

旅游1班:许硕

人资1班:李维时

二、2014年5月12日晚归(旷寝)

酒店班:贾红玥(旷寝)张月华

人资1班:赵越 石月娇 郑烨明 唐博文

5.行政记过处分通报 篇五

邹迎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衡阳市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入党,8月至今任衡阳市石鼓医院院长,区人大代表。

经查,石鼓医院套取医保资金,邹迎春作为石鼓医院院长,对此事负领导责任。医院滥发补贴,邹迎春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区卫生局决定,给予邹迎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市石鼓区卫生局

6.关于对学生处分的决定 篇六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7.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七

一、高校对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的必要性

处分学生的目的是使其真正面对自己的错误, 认识错误, 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误, 要“将心比心”。对于健康心态的学生, 磨炼也是一次收获。对脆弱的学生, 要给予热情的帮助。帮助不是为了纵容, 减轻学生错误, 推卸某种责任, 而是帮助他们摆正心态, 唤醒面对困难的勇气, 这才是违纪处分的本质。

目前很多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后关心和教育不够, 强调处分程序, 轻视教育过程。少数教育工作者以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为由, 淡化了对受处分学生的关心和教育, 使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保护还有待加强, 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要将处分决定如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然而许多教师作为学校管理者, 往往工作止于此, 没有较完善的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 不能有效消除对受处分学生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工作的建议

1. 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疏导。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往往很痛苦, 压力很大, 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自暴自弃的想法, 甚至认为自己一无是处, 干脆破罐子破摔;或对教师存有疑心、戒心等盲目的自我防护反应。因此, 教师应了解受处分学生的心态和性格特征, 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心理辅导工作, 使他们对自己和处分都有正确的认识, 克服自卑心理。教师应用爱去温暖和感化他们, 只有体会到教师真挚的爱, 学生才会向教师投以信任的目光, 消除心理隔阂, 吐露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教师应针对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 引导他们一分为二地对待处分, 给学生列举名人、有成就者也曾犯过错误的事例, 以理服人, 让学生认识到犯错误并不可怕, 改正就好。

2. 平等对待, 适时鼓励。

任何一个学生身上都有优秀的品质, 我们应该帮助受处分的学生找到自己身上的优点。相当一部分学生受到处分后, 非常想通过努力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因此, 教师应以平等、关爱的态度去对待他们, 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 并适时给予鼓励和称赞, 帮助他们增强自信心。

3. 对个别学生心理辅导。

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 在受处分后能够自我调整, 避免心理危机。处分对他们来说有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 只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关心和支持, 对他们进行转化教育即可。但个别学生, 特别是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由于处分会影响到学位和学业, 这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诱发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或心理危机, 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情绪低落、焦虑不安、自我封闭等。因此,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观察学生受处分后的各种表现, 主要从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方面来判断个体的危机承受能力, 及时分辨出存在异常表现的学生, 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专门辅导。

4. 建立系统的受处分学生教育体系。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受处分学生教育体系, 是加强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针对受处分学生要有一支教育帮抚队伍, 主要由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学生党员等组成。还要有一个完整的教育计划, 按步骤实施, 并建立一套完善的教育写实档案, 真实地记录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的变化情况。同时, 也要从受处分学生的心理、情绪、身体健康、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 观察和全面了解学生的动态, 在学生遇到困难时, 及时给予引导和帮助。

5. 完善对受处分学生的保护措施。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这就意味着小到警告处分, 大到开除学籍处分, 都要记入学生档案, 这就可能影响学生今后的就业和发展。这就要求学校要不断完善处分的程序, 重视学生的申辩、申诉和听证的权力, 依法处分, 强调过程中的教育。并在教育过程中完善各类记录, 对学生态度的转变, 学生成绩的进步、获奖情况、综合素质测评等以文字形式存入学生档案, 作为对学生受处分后的鉴定材料, 为学生今后发展提供良性参考。

此外,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 可撤销其处分, 并在档案材料中有所体现。例如, 学生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文章, 乐于助人、拾金不昧, 获得国家级奖项等应考虑撤销其处分的可能。

高校最重要的职责是培养一批又一批的杰出人才, 而为了让每一位受到处分的学生能健康成长为国家未来的栋梁, 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不抛弃, 不放弃, 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善加栽培”的责任和义务。对学生的处分, 是高校对少数人的管理行为, 因可能对学生产生较大影响, 我们需要在处分学生时格外慎重考虑, 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一生, 这就要求我们处分前要以教育学生为第一目的, 在对学生日常教育中使学生远离“高压线”, 能够悬崖勒马, 及时悔悟, 避免处分的发生。学生受到了处分, 学校也要以“治病救人”为宗旨, 在教育过程中时刻不忘对学生身心、发展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6, (4) .

[2]杨敬秀.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 2006, (5) .

[3]史小力.学业受挫大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调查及成因与对策研究[J].心理科学.2004, 27, (4) :974-976.

8.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八

关键词 高校学生 违纪行为 处分后教育

近年来,大学生违纪行为和动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违纪数量呈上升趋势。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已经成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学生违纪前的预防和违纪后的处罚,以及违纪的成因、动机、心理等问题上,而对违纪学生常常是一罚了之,或处罚后虽有谈话及相关思想工作等,但往往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性的管理机制,效果不能得到保证。而在理论界关于学生违纪后的教育管理,也鲜有深入、系统的探讨研究。

目前关于高校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研究侧重于对违纪学生教育的必要性、教育的途径、方法、学生违纪后的心理,以及从不同角度提出教育管理对策等方面。国内高校中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成熟的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体系。因此,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加强对违纪学生处分后的教育管理制度的研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高校学生违纪现状分析

近年来,高校学生违纪行为不断发生,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我们从某民族高校违纪情况统计分析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考试作弊。目前, 考试作弊是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要类型;第二类: 扩课。学生旷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可见学生纪律意识淡薄, 自我控制力差;第三类: 喝( 酗) 酒、打架。主要原因是自我控制力差, 人际关系紧张;第四类:扰乱学校秩序。主要表现是扰乱课堂纪律,不服从宿舍管理规定, 晚归、 夜不归宿以及损坏公物等。主要原因是自我控制力差, 不懂得移情。第五类:盗窃。 近几年, 学生盗窃事件呈上升趋势。偷窃对象主要是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价值高的物品, 个别数额较大, 已构成犯罪。可见有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不善于自我激励, 喜欢不劳而获, 或者有偷窃强迫症。

通过分析, 我们发现高校学生违纪呈现出一些规律性:(1)在这些违纪学生群体中, 男生群体高于女生群体;(2)大一和大四学生违纪数量低于大二、大三学生违纪数量;(3)旷课、考试作弊、打架斗殴违纪行为远远高于其他违纪行为。同时,大学生违纪还表现出一些极为明显的特点,即违纪行为越来越智能化;隐伏性越来越强,一旦爆发,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具有冲动性和盲目性等。

二、目前高校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现状

(一)许多高校对处分后教育制度重视不足

目前,国内真正建立学生受处分后教育制度的高校是少之又少。有些高校即使建立了制度,但其管理者仍然存在着“强调处分程序,轻视教育过程”的观念,认为对学生处分就等于对学生进行教育。也有少数教育工作者以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为由,淡化了对受处分学生的关心和教育,使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二)处分后管理缺乏科学化、体系化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对学生的学业、思想和心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而不是只有辅导员才管学生的思想工作。但是,目前很多高校中存在两个极端现象,教学的往往不管育人,育人的很少管教学,任课教师上完课就离开课堂,其他工作都由辅导员等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工作,都是靠辅导员、副书记的个人力量和经验进行,任意性和波动性太大,缺乏科学化、体系化。

(三)跟踪教育制度缺乏

跟踪教育制度主要是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学业、心理、就业等全方位的跟踪和记录,内容可包括跟踪人、跟踪事项、跟踪目标以及跟踪考核等。目前,很多高校尚未建立这种跟踪教育制度,有的高校即使建立了类似的制度,也大多流于形式,管理比较粗糙,没有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教育方式方法有待改善

许多教育工作者采用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往往局限于口头谈话和书面思想汇报,找学生谈几次话,写几次思想汇报就算进行了教育,力度不够,效果也不好,更谈不上根据受处分学生的特点,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也很少有效地利用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教育资源。

三、构建违纪学生处理后的教育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情商教育为着重点的思想转化机制。从前文受处分学生违纪的类型分析来看, 应该将情商教育作为高校受处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着重点。受处分学生或者是自我控制情绪的能力比较差, 不懂得移情, 容易僵化人际关系;或者好逸恶劳, 平时不努力学习却又想不劳而获。这些都是情商差的表现。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优化思想教育者品德结构, 并使其付诸行动。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教育, 即将“外化”的东西转化为“内化”的营养消化、理解的过程, 是推动自我教育的过程。良好自我教育的实现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情绪, 控制自己的情绪, 只有先有了良好的情商才能有自我教育的可能。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 认识, 情感、信念、意志、行为等因素同时起作用, 情商的高低也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所以受处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着重点应是情商教育。在新形势下, 情商教育作为高校受处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视角,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违纪学生教育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对受处分学生的“帮扶”主题教育活动,可以“结对子”等形式切实帮助其进步,建立“帮扶”目标,制定“帮扶”计划,对进步明显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同时,大力宣傳进步典型,可针对受处分学生群体增设若干“进步奖”,对其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予以宣传和表彰,以激励其他学生重树信心、迈步前行。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三)建立能给违纪学生带来明显动力的跟踪考核机制,而当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适当改革高校学生评奖评优体系,在一定范围内让受处分学生同样有权利在受到处分的学年申请特定的、针对受处分学生所设立的奖学金等各类荣誉。

要确保跟踪方式的多样化,创造符合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心理和成长特征的跟踪方式,防止跟踪教育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和其他正当利益,也就是说,高校实现受处分学生跟踪教育制度的根本还是要坚持“法治为先,学生为本”。

(四)建立处分撤销机制。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挽救学生的手段,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是教育、引导、鞭策学生健康成长。大部分违纪的学生能够深刻反省,从思想意识、纪律观念、学习态度等方面转变。

从制度的有效性看,一项健全的管理制度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统一。现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顾名思义是一项对于符合规定的违纪学生给予处分解除的激励制度,体现的是激励功能。因此,它的建立和实施必将是对现行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有效补充,也将使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五)建立与主题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开展一些有教育意义的主题实践活动,将违纪学生教育与实践育人相结合,活动内容划分为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创新人才培训、先进文化艺术熏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与实践指导。

本文系2013 年度中南民族大学“辅导员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资助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CUN1314A12。

参考文献:

[1]张小芳.高校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制度厘定[J].现代教育管理,2010,(6).

[2]陈士俊,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3]茅锐,江雪梅,范文.对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2005,(1).

9.关于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法律思考 篇九

[摘要]高等学校在管理中使用处分权的随意性和某些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使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正规性与合法性受到置疑。为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规范有关高校的处分行为,文章拟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高校学生处分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构想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权利保护规范程序

[作者简介]罗薇(1978-),女,湖南湘潭人,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上海200240)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0-0171-02

高等学校培养学生,既要依靠教育,又要依靠管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教育是管理的前提,管理是在教育基础上的管理。教育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直接手段,管理则是达到教育目的的基本保证。学生处分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长久以来,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处分决定,缺乏据理力争的意识,难有实现其权利保障的途径。随着大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维护自己权益的事件已逐年增多,引起国内外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如何改革与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切实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

要解析高校与学生间关系的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关系是否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所谓公权力,就是法律、法规授予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的特点。如果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反之,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高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就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的问题。因此,高校违纪处分权具有公权力性质,是一种行政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是高校基于调整学生行为与校规冲突设置的一种“强制性调控机制”。

当然,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诸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通常情况下,高校与学生的民事纠纷参照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在理论上并无多大障碍,所以不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高校学生处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过程中,高等学校在教授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同时,更要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塑造。高校的管理权既体现在日常的专业教育和思想教育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学生必要的惩戒上。从目前发生的高校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来看,高校行使处分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不适应

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往往只注重教育和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对合法性以及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所忽视,对依法行使处分权认识不足。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仅仅将学生当做教育的客体,认为学生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忽视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多见,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真正体现。

(二)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规范高校行使教育处分权的法律、法规滞后,且内容较单薄,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1999年施行,在大学管理与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虽然对完善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法规起了不完全的弥补作用,但《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是规范性文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三)高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高校对《规定》的条文理解和阐述不全面。如《规定》中第27条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应当理解为只有在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予以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有些高校在制定本校规章制度时对这点的理解有偏差。二是许多高校内部的“小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校纪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以及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但高校内部的“小法”必须符合地方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一些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悖的规定。《规定》出台后,各高校纷纷根据《规定》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心目中还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产生的校纪校规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严”的烙印,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四)学校行使处分权过程中程序不规范

高校在教育处分学生的过程中也应遵循法治的精神,即“正当程序”原则。然而高校管理带有“行政本位”色彩,缺乏程序观念和证据意识。不少高校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处分决定,往往是因为处分程序不当或证据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保障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许多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没有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通常是学生违纪后,处理部门找学生谈话后,就做出处理决定了。二是听证程序的意识和规定缺失。近年来,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已经有听证的尝试。但仍有些高校欠缺法治意识,从思想上排斥学生与校方对话,从制度上不能保障学生的听证权利,或者即使有了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也是讲讲形式、走走过场,根本达不到实际效果。三是救济渠道不畅通。《规定》中虽已赋予了学生多项救济渠道,但是如何真正落实学生的救济渠道和健全各级机构,是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在申诉制度建立健全方面,有些学校为了保证其行使违纪处分权的绝对权威,维护学校的形象、面子,往往千方百计维持其原处分结果。而且实践中从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到程序,往往都由学校管理方面来主持和控制,使得这种申诉形同虚设。

三、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构想

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看,高校与学生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二者在高等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使整个高等教育工作符合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为社会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高校必须认真做好违纪学生处分的工作。

(一)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规范高校校纪校规

1.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在我国,应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设定,统一制定保障学生权益的《学生法》《高校学生条例》《考试法》等法规,建立一个完备的、有机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高校“小法”不得与国家“大法”相抵触。高校要积极领悟法律精神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纪校规,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如2005年《规定》中明确学校做出具体规定的,学校应当做出相应规定。高校学生管理中有许多方面,《规定》没有涉及的,或者比较原则而无法操作,学校应通过自身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高校应从依法治校的高度,来研究和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体系。一是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校纪校规,不能自行创设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二是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将保护学校利益和保护学生利益的关系处理好,要尽可能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利益。在对待学生的处分问题上,应以教育为主,多方关心,多加疏导,多加呵护,处分只能是最后的选择。三是校纪校规要规范,用词要标准。校纪校规的体律宜采用“办法”,而不是“规定”或“条例”。四是要保障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知情权。高校不仅要制定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而且要将这些规章制度予以公示、汇编,通过组织学生学习讲论等方式,让学生真正知晓。

(二)规范学生处分程序,维护学生权益

1.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增强依法实施学生处分的自觉性。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应摒弃图方便的简单思想,树立重视程序的理念,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尤其要注意:一是处分的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做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做出。二是处分的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就低不就高”,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应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不能轻易地把学生推向社会;受处分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三是处分的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是为了实现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四是处分的程序要保障。任何不利处分决定必须经过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实际送达等程序。对学生的处分要经过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诉讼几个阶段。在立案阶段,高校要拟订立案报告,明确案件来源、当事人、案情简介、拟办意见和审批意见;在调查取证阶段要注重固定证据,告知学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申辩;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看所搜集的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内容完备、说理清楚的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告之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学生处分都要按照这个程序走一遍,要考虑成本的问题,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犯。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通过设置规范完善的程序,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项有效的事前救济途径。行政听证程序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是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性质是属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为规范高校行使“学生处分行政权”,防止高校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大学生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涉及大学生重要权利和利益的事情,如开除学籍和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应当尽快确立和完善听证制度。从表面上看,此举加大了高校的负担,实际上却是对“违纪学生”合法权益的事前救济,将其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高等学校违法处分学生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可以借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设置并严格遵守。在听证程序中,不得加重处罚,要确保受处分的学生敢于听证;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评议人员、违纪行为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或其1~2名经授权的代理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应参与听证,但不得组织和控制听证,否则便失去了听证的意义。

3.建立和完善申诉制度,监督高等学校自身的处分行为。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存在,是一种对学生救济权的落实,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裁判机构,而不是学校的一个简单的职能部门。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明确规定教师、学生的比例均不得少于1/3,而且还应有法律专家或律师以及教育专家等参加。学校负责人与职能部门的总人数应予严格限制,而且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考虑另一条思路,即在学校外而非学校内,成立专门的大学生申诉委员会,业务上由省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但它并不隶属于该部门,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裁判机构,专门行使对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纠纷的处理。成员由大学生协会(或联合会)、高等学校教师协会以及律师协会等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或选举产生。目前,我国尚未有这样的机构和组织,但是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申诉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主动放弃,应当以听证的形式举行,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与大学生作两方当事人,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基于听证情况,再作处理决定。

4.完善外部救济途径,及时化解纠纷。在处分事宜上要赋予学生不服申诉决定或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权。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救济的最后渠道。高校学生作为公民当然享有宪法具有的基本权利。尽管高校内部申诉制度和教育部门的复议制度也体现了学生救济权的保障,但毕竟是一种行政救济,无论是救济的有效性还是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实现,都是不完整的。因而在学生处分事宜上,要保障学生司法救济的权利。当然,诉讼并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方式,对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规定》对高校学生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这些处分种类在性质上是有重大差别的,不同层次的权力救济的途径应当不尽相同。如“开除学籍”这种改变身份的处分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实际上就是对学生的行政处罚,学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未改变学生身份的行为罚和申诫罚,如“留校察看”,虽具有一定的行政权性质,但由于没有改变学生的身份和资格,考虑到我国司法的成本和学校教育发展特殊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关途径进行申诉,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而申诫罚在性质上属于高校自身的自主权,是学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不仅应排除司法审查,行政机关也无权介入,否则就侵害了高校合法的办学自主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定》对于大学生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寻求司法审查与司法保障并无明确规定,似乎暗含着大学生应当先行申请申诉,然后再寻求复议或司法解决的途径。由于对高等学校处分行为性质缺乏统一认识,立法上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当前,应当尽快启动修改我国的教育法和相关的复议、诉讼制度,从而使教育领域里的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得以确立,形成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0.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十

【字体 大 中 小 】 作者:谢太洵 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 阅读次数:4

摘 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现实评价 学生权利 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出起诉,理由并不充分。

一般认为,高校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l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部《规定》第52条也秉承法律的规定,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来看,高等学校的处分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要求学校颁发两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案件,对于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而状告学校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大多也驳回起诉。法院认为,学校根据《教育法》和《规定》,行使独立的处分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行使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自然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生只能按照《规定》进行申诉。因此从理论和实务来看,似乎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行政权,那么就要接受司法审查,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权,那么就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而高校处分权的性质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关于高校处分权的认识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都是可以的,把处分权认为是一种行政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这种权力来源于《教育法》和《规定》的授权,既然处分权来源于法律与规章的授权,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把处分权认为是内部管理权,理由则在于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校长根据章程所获得的学校管理权不同于行政管理权的认识,和法律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认可和保护,因此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不服行政处分的案件不予受理。

笔者之所以认为两种认识都可以理解,是因为教育纠纷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不是一般的行政纠纷,既有涉及到“基本关系”的纠纷,又有涉及到“工作关系”的纠纷。因此教育纠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既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又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纠纷。因此将所有发生在教育领域的纠纷都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是很不现实的。因为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毕竟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功能,应该允许学校作为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干预的自治权限,但这种自治权限又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学校自主权的行使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其对权利的限制应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而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公民的受教育权应由司法救济作为最终保障,而不能仅由学校自行裁决。进一步研讨,笔者还认为,高校处分权的不可诉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学校处分权本身的性质,而是在于对处分权行使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法治的原则要求,不管处分权的性质如何,只要是权力就应当接受监督,而且必须是该权力体系以外的监督。有关高校处分权法律救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对“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法律原则的漠视,还在于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对立。我们也欣喜的发现,透过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及其他案件的司法活动,校纪处分不可诉的壁垒正在被打破。

三、高等学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的现实状况评价

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发布新的《规定》,应该说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上述文件对现行高校纪律处分制度、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对高校处分与学生救济的现实状况加以认识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客观评价。

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的直接依据是自身制定的校规,而间接依据就是《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处分是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按照校规来处理的,具体到各个学校都有差别,按照《规定》中“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来看,这几种处分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惩罚程度递增的,其中《规定》第五十四条单独列举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几种情形,包括: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考察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内容,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申诉程序的规范十分原则。教育部新《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在具体条文中要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在结合学生管理部门(一般为学校学生处或者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申辩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学生除开除学籍以外的一般处分,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各高校若要对学生做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给被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各个高校还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在组成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按照《规定》要求,被处分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就是省的教育厅或者教育管理委员会等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但是如果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以上是我国教育主管机关对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和学生权利救济的运行过程。教育部的《规定》表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规范高等学校处分权的态度,通过细分违纪行为的类型,严格处分的条件,规定明确的处分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及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的程序,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和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国家关于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新《规定》的努力与要求全面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呼声相比,仍然是不充分的。

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现行制度为学生不服处分仅仅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暴露出高等院校学生处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

四、建立多元化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的构想

如前述,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并不是对学生宪法上的受教育权的剥夺,而仅仅是对该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并不涉及学生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在构建不服处分的救济制度上,不必要考虑宪法上的救济即宪法诉讼或其他违宪审查方式,同时,考虑到行政处分并不是高校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对高校行政处分权的行使规定严格的条件,行政处分的法定性(与法的不抵触性)的特征,具有对行政处分实施普通法律上的救济的条件。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是普通法律救济的两个主要方式。就高等学校行政处分纠纷案件而言,诉讼的方式专指行政诉讼,非诉讼的方式则包括教育行政复议、学生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非诉讼机制。

1.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司法介入高等学校行政处分纠纷的具体手段,也是解决行政纠纷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最后一环,最能实现社会正义。然而,我国教育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学校对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只明确规定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救济,同时还明确排除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可见,在现阶段司法介入高等学校行政处分案件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修改的途径包括直接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修改中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对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细分也是必要的工作。学籍管理,简言之,就是对学生身份、资格的管理。学籍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等。学校有对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权力。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将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列为对学生身份权的处分,被处分的学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对其他不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只能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认为具有国家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但是,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一样,行政复议机关却不受理就行政处分提起的复议申请,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建议将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不服行政处分纳入行政复议范畴,成为学生权益的一条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3.建立开放的、具有明确程序规范的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理应成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救济途径。笔者认为,构建校内申诉制度和校外(行政)申诉制度相接合的开放式申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学生申诉活动中的包括学校、行政机关、学生各方的行为,使申诉制度不至于流于形式。

11.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十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16年2月至9月,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联合举办了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本次大赛分县级初赛、市级复赛和自治区决赛3个阶段进行,设置了家政服务员等8个职业(工种)的竞赛项目。9月26日,自治区决赛在南宁举行,来自全区14个市的319名农民工选手参加了竞赛,决赛产生个人一等奖8名、二等奖32名、三等奖64名、优秀奖215名,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20个。其中,有256名参赛选手竞赛成绩达到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获得了参赛项目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行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的通知》(桂农工办发〔2016〕8号)精神和大赛活动安排,现对莫永芸等8名一等奖获奖选手、农凤凰等32名二等奖获奖选手、韦丽等64名三等奖获奖选手、王海娟等215名优秀奖获奖选手,以及广西工业技师学院、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0个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一、参加决赛的选手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的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获得各竞赛项目决赛第1名的选手,颁发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一等奖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对获得各竞赛项目决赛第2、3、4、5名的选手,颁发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二等奖证书和奖金2000元;

四、对获得各竞赛项目决赛第6—13名的选手,颁发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三等奖证书和奖金1000元;

五、凡参加决赛未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均为优秀奖,颁发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优秀奖证书和奖金500元。

以上获得决赛各项目第1名、第2名、第3名的选手,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获得决赛各项目第1名选手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总工会申报“广西五一劳动奖章”。

六、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20个单位,颁发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牌匾。

本次大赛是对全区农民工技能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广大农民工时代风采的一次充分展现。希望全体参赛选手以本次大赛为新的起点,立足本职、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并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帮助和带领更多的农民工增强科学文化和技术素质,努力成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掌握高超技能的新时期技术工人,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广西第三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决赛获奖选手和优秀组织奖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12.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十二

中专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中专部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凡违犯中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校规,校纪,都要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凡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经审查确有过错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经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错不够处罚但确有问题,视其性质,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一)策划和组织打架者

1.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没有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造成轻微后果,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严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动手打人者。

1. 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虽未打伤人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趁乱故意袭击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动用凶器打人者

1.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打人致伤者,都要承担医疗费和与此相关的费用。在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肇事者必须照价赔偿。

(七)介入打架双方以“私了”的方法,(如拿钱、请吃饭等形式)来解决矛盾者,视其后果的轻重缓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人致残或触犯刑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凡在校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金外,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属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导致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赌博,为其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赌博导致偷盗、欺诈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骗取、欺诈、抢夺公物及参与销赃、窝藏者:

(一)偷窃、骗取价值在20元——200元以内者,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骗取钱、财虽然数量不大,但多次作案,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欺诈、抢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给偷窃、骗取、欺诈、抢夺提供情况、工具或参与销赃、窝藏、包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道德品质败坏者

(一)以流氓行为侮辱、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有卖淫、嫖宿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在营业性歌舞厅参与“三陪”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或者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谈恋爱者

(一)谈恋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谈恋爱,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违犯学校纪律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1.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8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三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课堂上打瞌睡、讲话、看小说等做与本课无关的事,且多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自习课在教室嬉戏、追逐、打闹、下棋、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学习的行为,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犯教学纪律者

(一)在课堂捣乱、有意顶撞老师,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外实习、参观或劳动,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器材、设备、图纸、资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犯下列生活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吸烟屡教不改者。

(二)午休、就寝无理取闹、吹拉弹唱、猜拳行令、高声收放音乐、下棋、玩扑克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三)在教室或公共场所打赤膊、穿拖鞋不听劝阻者。

(四)穿奇装异服、化妆、配戴耳环手饰不听劝阻者。

(五)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污水情节恶劣者。

(六)往墙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故意撕毁学校布告、墙报、专刊,涂改学校书写的通知者。

(七)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在外住宿,以及深夜返校翻越校门、围墙、窗户等。

(八)乱倒饭菜,浪费粮食不听规劝者。

(九)擅自留宿他人者。

(十)私接电源、私自安装各种电器,在寝室、教室烧电热器具者。

(十一)不接受教师、值周生检查、督促,并无理取闹者。

(十二)任意破坏生活、教学、文娱、体育、卫生、消防器材和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者。第十三条吸毒、流毒和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教唆或者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各种违纪行为明知不报,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

(二)对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的。

(四)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原有处分未满撤销,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在行动中有悔改表现的。

(二)向组织上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半年以上考察确属表现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方能撤销其处分。

第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演戏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其后又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未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和所受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免除其现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尚列举到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写出通告,张贴上墙,予以全校

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影响、重结果。

第二十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学生,班主任和校学生干部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促其转化。

13.关于学生处分通报 篇十三

违纪讨论会时间(初定):

2014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要求:

本次违纪讨论会计划分三部分,请各系分部分做好汇总与整理。第一部分:近期学生违纪处理(学生处整理)

第二部分:学生撤销处分处理(分两类汇总——毕业生和非毕业生,各系汇总)

各系须严格按照学生手册要求推荐学生撤销处分。

第三部分: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处理(各系汇总)

各系必须严格按照学生手册要求推荐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

撤销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处网站——表格下载)向所在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应数量的思想小结(每两个月一份);

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撤销处分申请后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研究撤销处分建议。所在系须为符合条件的同学撰写撤销处分情况报告,分类完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情况汇总表》,连同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审批表、思想小结)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在收到各系上交的撤销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4.学院做出撤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撤销处分决定书。撤销处分决定书在三日内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并发布公告;

5.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处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向所在系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

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后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研究解除建议。所在系将推荐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的信息完善到《2011-2012级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情况汇总表》里,连同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在收到各系上交的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4.学院做出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出具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书。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书在三日内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并发布公告。材料上交:

1.以上程序中提到的各种材料。

2.请各系将《XXXXX系申请撤销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ljlv@bjtuhbxy.cn,纸质版加盖系公章和系主任签字后,分别放到相应部分材料的最上面送至学生处综合办公室。

3.上交时间为5月15日8:00-11:30,请各系按时上交。

PS:学生的违纪情况请严格按照上传的《违纪情况汇总》书写。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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