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笑口常开相声小品协会章程(精选3篇)
1.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笑口常开相声小品协会章程 篇一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校65年来,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汽车与物流学院、化工与纺织学院、服装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开办65个高职(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9000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51个专业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1.依据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①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②其它专业相关的学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③优先录取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学科竞赛获奖者、发明创造获奖者、文体特长生等)。2.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3.教育部批准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继续开展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录取规则详见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简章或登陆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查询。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①学费:各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每生每年650元。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四等奖300元。④优秀新生奖励: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⑤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⑥其他资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冬夏补助、临时突发性补助、伙食补贴、毕业生学费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 ①咨询电话:029—3315、3315、33152165。②QQ咨询:4000298112。③E-MAIL:SXPIZSB@163.COM。④学院网址:www.sxpi.edu.cn/;招生网址:zsw.sxpi.edu.cn/。
第七章 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笑口常开相声小品协会章程 篇二
2015-03-03 [文号]: 来源:政法处 浏览次数:4163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0月11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0年创办的中南兵工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之一,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湘干部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湖北工学院、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武汉机械工业学校、武汉船舶工业学校,1998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以“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为治校方针,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全省领先、全国知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武汉船院”,英文译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2号。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笃行、致用、创新”。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1950)、太阳、海洋、舰船等元素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兼顾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以服务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务机械工程、动力工程、电气工程、信息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的大学精神,传播学校军工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第四十二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3.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笑口常开相声小品协会章程 篇三
2007—2008学第2学期
主办:武汉工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2008年4月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简报:
1.4月3日下午1:30,在校团委副书记王雪峰老师的带领下,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共同组织近三百名同学协助天河机场模拟运行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机场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此次活动不仅加大了校三大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还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时间和知识,同时也体现了武汉工业学院青年志愿者们的素质、能力、纪律和团队精神。
2.4月9日—10日,受团省委委托,武汉工业学院团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第三届“中博会”志愿者招募及选拔,经过激烈的初试、复试,从五百余名报名者中选出了80名佼佼者,进行此次中博会的志愿服务工作。
3.2008年4月12日上午9:00—12:30,首届全国义工事业发展研讨会在武汉市关山一路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405室召开,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斌、副秘书长段惠敬和组织策划部副部长刘伟作为我校志愿者代表参加了此会议,并和各大高校青年志愿者朋友们进行了交流和学习。
4.4月13日,在校团委副书记王雪峰老师的带领下,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全校各个院系的二百余名志愿者第二次走进武汉天河机场新航站楼,进行了T2航站楼第三次演练。
5.4月20日上午8:30,武汉工业学院第三届“中博会”志愿者培训大会在科学报告厅隆重举行,将要参加志愿服务的80名志愿者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目的在于增强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及服务技能,明确其自身责任,以确保完成中博会志愿服务项目。校团委书记袁亮老师、武汉礼仪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兼该校人文科学系副教授杨丹老师及校团委胡频伟老师、苏娟老师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6.4月23日,受校团委的委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我校十六个院系青年志愿者分会举办“爱心捐赠·情暖校园”捐赠活动。捐赠于湖北襄樊襄阳区石桥镇黑龙中学的学生,此活动设有三个募捐现场,分别在常青校区的桂园公寓、常青公寓和金银湖校区同时进行了现场捐赠。此活动得到了全校各院系以及所有同学们的积极响应,共募捐到书本三千余本,文具若干,并集得善款一千余元。
7.4月26日—28日,第三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成功举行,我校参加此次中博会服务的80名志愿者用温馨的微笑和周到的服务,给国内外的与会代表和客商留下深刻印象,充分展示了湖北青年蓬勃向上、热情好客的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成为中博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博得广泛好评和嘉许,圆满完成这次志愿服务任务。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分会简报:
1.本月,健康科学与护理系青年志愿者分会一直筹划该系“5·12”国际护士节期间的“天使进社区”的志愿服务活动。
2.4月11日和4月25日,饲料科学系志愿者在常青花园中环西路路口处进行文明过马路的宣传活动,部分志愿者协助东西湖交管大队的交警在路口引导行人文明过马路。
3.4月17日,饲料科学系青年志愿者分会成功负责本系部的“讲课比赛”大型活动。
4.4月28日,生物制药与工程系青年志愿者分会在常青公寓举行以“绿色奥运、支持环保、从我做起”为主题收废旧电池活动并得到大家的支持及好评。
5.4月下旬,生物制药与工程系青年志愿者分会在为该系五月份的第二届“五·四”知识竞赛作准备。
6.4月17日,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分团委、学生会在金湖餐厅前举办了以“志愿服务,闪亮人生,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为横幅主题的签名活动,对该系开展的各种志愿者活动进行了照片宣传。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了该系青年志愿者的精神风貌,让同学们更加深入的认识了志愿服务的价值。
7.4月份期间,电器信息工程系青年志愿者分会多次带领该系乐队为消防中队队员进行音乐知识以及常用乐器的培训。
8.4月9日,电气信息工程系青年志愿者分会网络编辑部为常青消防中队进行计算机维护。该系成员主要为他们的电脑系统及网络进行维护与升级并为他们讲解硬件软件的知识及计算机日常维护。
9.4月23日,电气信息工程系青年志愿者分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迎奥运 做校园清道夫”活动。有50余名青年志愿者参加此活动,打扫了金银湖校区院墙周边绿化带,为校园清洁献出了一臂之力。
10.4月26日,数理科学系青年志愿者分会与武汉公交二公司四分公司一起举行了“迎奥运,创文明城市,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这次活动主要是宣传“文明行车、文明乘车、一字排队”,该系约15名志愿者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中志愿者边分发有关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知识,边向群众解说相关的内容。很多群众在横幅上留名以表支持,活动对提高人们的乘车意识有重要作用,并为创建文明城市做下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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