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精选3篇)
1.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7]1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钦州、北海市港口(务)管理局,各公路BOT项目公司,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通基建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交通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使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
二、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
(一)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
1.中标价(结算价)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存入; 2.中标价(结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
(二)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
1.交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以下简称“建安费”)小于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2%存入;
2.建安费在50000至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的,按50000×2%+(B-50000)×1.5%存入;
3.建安费大于150000万元的,按50000×2%+100000×1.5%存入。4.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大于1500万元的,可分两期存入,项目开工前存入1500万元,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开工一年时存入;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出现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及施工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剩余的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不再存入。
A-为施工单位的中标价(结算价),B-为建安费。
四、施工单位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书面承诺:
(一)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投标中标后,同意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项目实施时,同意将每次计量的计量款按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其所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第三条
(一)的规定。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中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时,以实际结算金额按第三条规定的计算额度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向建设单位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及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四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工程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时没有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该工程投标申请人将不能通过项目招标申请资格预审,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的2%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最高存入农民工工资额度不超过第三条
(二)的规定。
(二)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
六、建设单位应当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存入凭证和承诺书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交通(港口)部门办
理施工许可手续。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的,交通(港口)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核发开工令,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责令其整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通报批评。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进行储存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代扣并存入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
(二)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
八、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
(一)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九、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或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
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
十、建设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10天内不予支付的,建设单位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后,或劳动保障部门经商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后,可作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的决定。
十一、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10天内不予支付的,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共同作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的决定。
十二、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后,被支取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于下一个月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三、工程交工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支取后剩有余额的,经审核无工资拖欠行为的,予以退还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
(一)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施工单位持经项目建设办公室(现场业主代表)及建设单位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和发放情况表,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二)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单位先到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出具保证金的退还意见,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经公示后且查实无工资拖欠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十四、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直至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方可退还: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交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
十五、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监察,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十六、各级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一旦接到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与该项目的建设办公室(现场业主代表)沟通联系。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致使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九、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2.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篇二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3.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篇三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转发广州市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林场,局属各单位及各科室:
现将《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施工企业要按月编制务工人员工资表,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发放。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综二人社〔2018〕3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水务工程项目必须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在建水务工程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单位须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用工台账,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对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内的建筑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建档,内容具体包括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基本信息,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等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等施工进度情况。上述资料经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应保存两年以上,并保存一份在工地备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按照《考核办法》,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实名制覆盖全部在建水务工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单位须在2018年3季度前完成整改。
四、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要为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务工人员个人账户。要求在2018年3季度前要完成“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
五、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应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在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后,施工企业应到人社部门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新建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申请、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提交至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科;2017年及以前开工的项目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工资保证金补缴。
六、加强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工作,加快将项目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管理。目前,系统已上线运行,我局将选取1-2个项目进行试运行,并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10号)陆续将我区新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要求纳入系统管理,并在9月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工资分账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目前,我局已开通管理员账户,凭管理员账户按需要设置审核(初审、复审)账户或其它账户。凭审核初审、复审账户,在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后经过初审、复审以生成编码(首次上报并完成复审生成项目编码、再次上报并完成复审生成工程编码)。凭工程编码,施工企业方可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录入工资管理信息实现监管。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操作指南》通过企业CA创建相关账户,方可录入相关信息。
附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4号)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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