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2024-08-08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共12篇)

1.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一

江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对策思路

江门市个体私营企业已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第一次创业阶段,逐步进入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创业新阶段.目前,要推动江门市个体么营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采取以下发展对策:树立敢为天下先的`思想观念;营造宽松的展环境;拓展广阔的发展空间;扩大外向型经济发展领域;加强引导和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作 者:吴秉源 作者单位:江门市委统战部刊 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GUANGDO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年,卷(期):“”(1)分类号:F27关键词:个体私营经济 发展 对策

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二

一、制约丽江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1. 思想观念相对落后, 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长期以来, 在发展经济尤其是所有制问题上, 我们的干部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或多或少的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思想观念老转不过来, 对公有制经济盲目崇拜、对私有制经济莫名恐慌, 他们认为, 个体私营经济无限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 由此引起社会产品分配不公, 影响社会稳定, 难以走向共同富裕。近几年来, 到沿海发达地区去参观学习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也不少, 希望不要把学习机会变成讲形式的旅游, 要带着任务去学习参观, 学习他们发展经济的超前思想理念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借鉴落实到本地区的经济工作之中。

2. 融资难是个体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瓶颈。

资金的不断投入是个体私营经济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和能不能持续发展的保证。个体私营经济企业的融资, 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 90%左右都是依赖于内源融资, 也就是业主投入、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朋友的投入和企业自身盈余。而且企业规模越小, 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间接融资比重越小。在丽江边疆民族地区, 个体私营企业大部分都属于小型企业, 由于融资制度和企业信用问题, 如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欠息、经营无固定场所、不守信誉等原因都造成了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

由于融资难, 个体私营企业缺乏持续的资金投入, 难于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如丽江宁蒗果品公司, 公司成立的前几年拥有苹果基地、花椒基地、中药材基地上千亩, 产品质量也很好, 并畅销于省内外, 但过三五年后, 由于融资难, 后续投资少, 不重视管理人才培训, 没有建立起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果品保鲜储藏等设施, 果树老化, 管理技术跟不上, 产品质量下降, 销路越来越差, 最终导致倒闭。如此种种, 丽江的个体私营企业是不断有开业的, 同时又有不断倒闭的, 周而复始难于发展。

3. 缺乏政府宏观组织引导。

丽江地区的个体私营企业状况是小而散, 涉及行业主要有:旅游业、种植业、养植业、建筑业、餐饮服务、有色冶金矿开采、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等, 企业的生产、管理、服务、产品质量及综合水平层次低, 产供销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各自为阵, 难于形成规模。旅游业管理混乱, 农植业生产周期长周转资金少, 养殖业风险大, 矿业开采业规模小造成资源浪费, 加工业基本上是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低, 这些问题都需要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不等于不要规划。

4.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物价上涨, 原材料价格过高, 产品价格无法控制; (2) 税费种类多, 其中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管理费附加、城市建设税、工商管理费、环保卫生费、社会捐赠等; (3) 交通运输费高, 由于汽油价格上涨, 造成运输费用增加, 高速公路收费高; (4) 工人工资普遍提高也是生产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5) 人才培训费, 一个企业要持续稳定发展, 就必须加强人才培训, 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5. 企业自身内部原因是造成个体私营经济难于持续经营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思想理念问题, 个体私营企业大多都重视眼前利益, 忽视未来发展, 对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太少;二是偷税漏税问题普遍存在, 信用等级低, 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是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BBB级或BBB级以下;三是企业缺乏规范经营, 如丽江地区的旅游业是本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但导游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个体私营企业成立普遍缺乏市场前期调研, 走一步看一步;五是丽江的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基本上都是家庭式, 聘用人员很少签合同, 多数情况是业主与应聘人员口头说了算, 很多私营企业不给工人上基本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随便扣留工人的身份证、押金等;六是个体私营采矿业因资金有限, 缺乏前期科学专业勘探, 找矿靠主观判断和运气, 挖出矿来是你运气好, 挖不出矿来的话靠主观判断再选址再挖, 最终造成企业成本增加和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 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二、加快丽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从“十一五”期间的经济发展来看, 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丽江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市场竞争是无情的, 丽江市能否实现经济强市,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关键。那么, 如何才能加快丽江市个体私营经济建设步伐呢?

1. 加速政府职能和思想理念的转变。

个体私营经济是整个丽江地区经济新的增长点,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 各级政府就应该加速思想观念转变, 牢记邓小平同志说的话, “经济改革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 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在法律上, 要进一步确认和保障私人资本与投资的合法权益, 使个体私营企业主放下心来加大投入, 扩展规模, 搞好经营管理, 从而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在政策上, 要破除所有制歧视, 放宽从业限制和经营领域, 对所有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在税收、贷款、工商管理等方面要与其它经济成分一视同仁, 尤其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加强政府宏观组织引导, 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筹资金总是有限的, 而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筹资金在初始创业时就基本全部投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如发生资金困难, 自身就无法解决, 甚至倒闭。比如, 丽江的种植业企业生产的农产品, 就非常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气候季节来保鲜储藏, 但是储藏效果好的冷藏库投资大, 每一个小型私营企业都投资建一个冷藏库是不现实的, 所以,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引导, 让一个或几个企业专门来投资建设有规模的冷藏库, 向其他企业有偿开放, 自负盈亏。这样做有可能会提高整个地区农产品质量, 打开销路、赢得市场, 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有利于产业形成规模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发展。

3. 应尽量从政策和制度上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

这几年国家已减免了农业税等很多税负, 但原材料上涨、工人工资增加、高速公路收费高、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 农产品价格就很难降下来, 产品价格高就没有市场竞争力, 人为的价格下降企业就亏本。

所以说政府应从政策和制度上尽量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 加强对有关行业的乱收费、高收费进行监督、审计, 对有的高速公路收费点该撤的撤、该取消的取消, 不要再用“收费还贷”的理由无限期收费, 应收10年的实际收20年、应收20年的实际收30年, 如此种种,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审计监督, 增加收费透明度。

4. 加强个体私营企业自身内部建设、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解释, 世上万事万物都是内因起主要作用。所以, 个体私营企业要转变思想理念, 不要只看眼前利益, 眼光放长远一点, 重视市场前期调研, 少走弯路, 加强人才培训, 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这样才有可能赢得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 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 使企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总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个体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不可忽视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 使丽江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

3.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三

一、《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逐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了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若干意见》着眼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始终把握八个字,即“鼓励、引导、监管、服务”,其核心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继续大力鼓励、支持;另一个是积极引导、改进监管、加强服务,二者结合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使其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修正案要求,《若干意见》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个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有利于克服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某些片面做法,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提高自身素质。

二、《若干意见》着力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若干意见》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配套,市场准入存在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素质有待提高,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尚未到位等体制性、政策性障碍。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我们认为,《若干意见》的制定和落实,并不是要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特殊政策待遇,而是要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快“形成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平等准入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指出,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实践中,上述“两个允许”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若干意见》按照平等准入的原则,提出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原则方向和具体办法。《若干意见》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强调了放宽市场准入要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并强调 “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准入标准、资质条件和程序要求,确保非公资本依法有序进入。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在获得公共资源、项目审批条件等方面理应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若干意见》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如“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等。上述一系列表述均体现了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的要求。

三、《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各类机构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筹资融资、政府采购等服务项目,在弥补中小企业获取资源不足、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又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尤为重要。《若干意见》对完善金融、创业等社会服务作出了具体政策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针对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获得公共财政支持少的状况,《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政策措施。在扩大间接融资方面,明确提出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方式,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方面,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在鼓励金融创新方面,要求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规范发展信用担保方面,强调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目前,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支持建立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四、《若干意见》强调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若干意见》落实宪法修正案要求,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新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修正案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若干意见》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若干意见》还要求“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若干意见》在强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十分强调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日益突出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等,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若干意见》还就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努力提高产业层次和自身素质。目前,有些非公有制企业行为不规范,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存在缺乏诚信、帐目不实、偷漏税款、逃废债务、制假售假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层次整体不高,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任务还十分繁重。《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要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者素质。《若干意见》还要求各有关监管部门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将有效监管与积极服务结合起来。《若干意见》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就是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产业层次和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切实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已定,如何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切实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

认真做好中央精神和《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加大对《若干意见》和中央精神的宣讲力度,把各方面的思想认识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修正案要求上来,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贯彻落实工作顺利进行。目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重要举措部门分工方案已经明确,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抓紧制定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协调,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监督和指导,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4.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四

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民营经济走过25年历程,经历了从小渐大、从弱到强、与时俱进的发展过程。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区作为泸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全市七个县区中的“老大哥”,其交通发达、物流通畅、信息和劳动力资源得天独厚,因此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占具了有利地位。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也遭遇了一些瓶颈。下面结合个体、私营经济的实际情况谈谈我的看法:

一、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及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积极评价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系统阐述了非公制经济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而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和国家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生产力的力量来评价,明确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

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并进一步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即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样,党和国家为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理论条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是时不待我,不进则退。

近年来,区委、区府为推动经济的发展,提出了“重工活贸、强农兴旅、城乡并举、富民兴区”的发展总思路,区个体、私营经济由此得到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从企业数量上讲,区个体、私营经济在全部企业中已占具了绝对多数。就其性质而言,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主体,是普通群众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小康的基本形式;私营经济中的股份制经济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它是一种混合经济,具有资本社会化的明显特征,也是我区私营经济发

展的方向。总之,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民本经济”,已成为千万老百姓通过自主创业而从事的经济事业,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是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源泉。因此,大力鼓励和发展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经济目标,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重要措施。研究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影响因素,探讨加速我区个体、私营经济良性、快速发展的措施,对于实现我区经济腾飞,具有巨大的现实与长远意义。

二、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

1、数量多,规模小

据调查,截止底,我区缴纳国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共计4885户,占全区纳税总户数的%。其中个体工商户4626户,占纳税总户数的%,私营企业

259户,占纳税总户数的%。虽然数量占具了绝对多数,但由于其中个体工商户又占大多数,企业相对较少,因此整个个体、私营经济的总量在全区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占得不高。以“两税”收入为例,江阳区全年“两税”收入为9155万元,个体“两税”收入为766万元占%,私营企业“两税”收入为942万元占%,个体、私营企业加起来还不到“两税”收入的20%。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一般都占整个收入总量的30%以上,有的甚至能达到50%,差距十分明显。被调查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普遍存在创建时间短,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方式单一,发展缓慢等问题,只有少部分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能够通过自身“造血”机能发展壮大,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都由于先天不足,淘汰更新率高。

2、区域分布集中

区由于地域较广,所属十几个乡镇街道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企业的地域分布较为集中。总的说来市区发展好,乡镇差;离市区近的乡镇发展好,较远的发展差。而在两次调增增值税起征点后,有的乡镇个体集贸税收就几乎没有了。从调查的259户私营企业来看,其中区本级的有140户占%,蓝田有86户占%,其余的十几个乡镇总共才有33户仅占%。

3、产业结构较单一

经济历来主要有三大支柱:白酒、化工、机械制造。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根植性,区个体、私营经济主要由传统产业衍生而来,其企业主要由关键企业带动而产生。加上区位处城区,流通业发达,商贸企业也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柱。以调查的259户私营企业为例,其中制造业160户占%,批发零售业72户占%,水、电、煤等资源企业3户占%,农林牧渔业4户占%,其他行业20户占%。制造、商贸企业占具了私营企业的近90%。至底,在4626户个体户中,批发零售业3470户占%,制造业875户

占%,商贸、制造业更是占具了近95%。总体而言,个体、私营经济产业结构高度集中。

4、资本来源渠道单一

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就是经营方式灵活,注重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利润的最大占有,因此大部分私营企业在经营理念上都不愿与他人联营或向他人借贷。再加上现在银行对私营企业和个人贷款条件的种种制约,私营企业的融资环境较困难,造成其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从调查的259户私营企业看,私营独资企业有205家占%,私营合伙企业13家占%,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1家占%。其资本来源渠道绝大多数是利用自有资金,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也制约了企业的更进一步发展。

5、个体、私营经济增长贡献不明显

“十五”期间我区私营经济增长较

快,但由于基数低,经济贡献的绝对量仍不够大。私营企业纳税共371万元,到就达943万元,五年纳税共增长%,年均增长达%。但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影响,个体经济所贡献的财力比重略有降低。个体纳税达1696万元,到为1660万元。

三、区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规范。

从调查情况看,我区私营企业大部分与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相距甚远。有限责任公司仅占六分之一,没有一家股份制企业,大部分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合一,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清楚,家族式管理普遍,家长式作风盛行,决策缺乏科学化。虽然规模较小的家庭式企业并不等于必须实行家长式管理。但由于创业者并不一定就是最佳的管理者,企业规模较小的优秀管理者并不一定能管好大型企业。因此,个体、私企要发展壮大必须从制度入手进行分清产权和责任,从管理入手

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市场等基础性管理。

2、融资困难。

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当中既有外部因素,也有企业内部原因。一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差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贷款难就成为私企融资的最直接的体现。二是民间资金缺少规范的融通渠道,而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也让很多私企望而却步。三是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手续繁杂,耗时过长,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四是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形成构架,担保机构少,品种单一,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寻保难。五是部分个体、私企缺乏诚信,加之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缺失,造成金融机构对其“惜贷”的现象。

3、产业升级困难较大。

由于我区多是规模小、档次低的中小私营企业,多数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

低,生产设备工艺落后,劳动生产力低下,企业生产成本较高,且缺乏市场竞争力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只能走仿制的路子,或生产低档产品,形不成名牌企业和拳头产品。特别是我区酒类企业十分明显,由于有“泸州老窖”这一大品牌,许多小酒厂都靠生产其下游低端产品“过日子”或摸仿老窖打“擦边球”,而一旦老窖打个“喷嚏”,许多企业就得倒闭。

4、政府服务体系还不健全

政府职能上还需进一步转变,从体制上改变监管过多服务过少的现象。政府部门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支撑上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一是还存在歧视性政策。在行业准人方面还存在对个体私企的诸多限制,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信息的获取、户籍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待遇。二是缺乏统一归口的宏观管理部门,对个体、私企存在多头管理,宏观管理体制不顺,统计口径不一。三是部分基层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素质差、执法混乱,特别是对个体户、私营企业 的诸多不合理收费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止。一些执法部门的基层站所,有名目繁多的收费或花样很多的摊派,不断翻新,什么换证费、检查费、报刊费、管理费、伸缩性很大的罚款以及各种“为难”行为等等,企业难以正常经营。

5、人才匮乏。

一是投资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受投资经营者素质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在我区私营独资企业占多数的情况下,投资经营者的思想观念、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对所从事行业的熟悉程度等都决定了私营企业的经营好坏。但从调查情况看,我区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文化素质都不高,虽然大多都是从事自己熟悉的行业,但由于个人的局限性及资金、技术的限制,大多都是对我区传统产业的重复投资,对新兴产业、高科技、高技术产业涉及不多。二是专业技术人才、专业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选人用人,但个人为

了发展更要选择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所限,加上地处西南内地,高素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特别是那些能“画龙点睛”的关键人才难以引进和留住。

四、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所应采取的对策

1、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5.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五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区域环境影响分析

一、发展环境的`界定 市场主体的产生与成长离不开其所处的外部发展环境.这种发展环境是各种经济资源和运行条件的综合体,并构成一种影响经济发展的潜在能量.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是构成发展环境的四大要素.

作 者:闻海燕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科院刊 名:中国工商管理研究英文刊名: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年,卷(期):“”(11)分类号:F12关键词:

6.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篇六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国家、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取法律、法规、政策、城乡建设规划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市场、商贸街和经济开发区时,应当统筹安排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四条 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组织设立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政府给予扶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其提供人才服务。

人事、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私营企业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或者到境外开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

第十九条 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第二十条 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继承和发展具有北京特色的传统产品和服务,开发、培育名牌产品,争创驰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私营个体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保护守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行为,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干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的名称专用权、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使用外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个体工商户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享受与私营企业同等的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罚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其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权拒绝强行要求赞助、捐款、集资;有权拒绝非法有偿服务或者搭售商品、订购书籍报刊等侵权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向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反映;

(二)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税收、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女工、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不得雇佣童工。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四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员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置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的,其行政行为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

7.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七

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虽然贵州省私营企业发展较快, 但是还存在规模较小、资金量小、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 主要包括:

1.经济政策不完善, 制约作用大。

与传统的国有企业相比, 私营企业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经济法规对私营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制约作用。同时由于产权性质差异和经营上的高风险性, 私营企业不得不面对比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 包括无差异性政策限制、各种形式的许可证制度, 如用工许可、环保许可和建厂许可, 以及各种地方保护政策的制约。此外, 某些经济管理部门把私营企业作为自己的“摇钱树”, 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等现象。一些收费部门之间相互不协调, 重复收费, 而且不出具收费单据, 不开具正规发票, 不履行与收费相应的服务, 对此私营企业主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2.私营企业融资难, 规模难发展。

贵州省私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其融资长期依靠自身积累。各级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尤其是对私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 当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 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必须向银行贷款时, 多数情况下都会被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私营企业较难获得充足的信用支持, 同时证券市场对私营企业的开放度也极低, 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取资金较为困难, 这些都制约着私营企业的扩张需求。当私营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时, 这种制约的状况可能会刺激非法集资、高息揽存, 使民间金融盛行, 扩大了金融风险, 使私营企业更难以进一步发展。另外, 私营企业信用状况差也是导致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私营企业的信用意识非常薄弱, 拖欠银行贷款, 或是被银行拒绝贷款后转而采取各种欺诈手段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投放市场, 或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些情况往往导致私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3.私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 制约了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前景。私营企业都是由其经营者一手创办, 他们的创业意识、经营思想、管理风格和道德品质都与其企业管理文化存在密切的关系。贵州省私营企业主大都没接受过高等教育, 文化基础差、专业知识薄弱, 有些私营企业主甚至深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 还有的私营企业主仅凭自己的直觉和经验把企业发展到现在, 尽管企业目前的状况还能正常维持, 但想提升到一定高度就非常困难。另外, 他们还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 单纯追求短期效益, 对企业目标管理的作用也缺乏清楚的认识, 即使部分企业制定了战略目标, 但也常因不切实际而搁浅, 使得企业错失发展的良机。

4.财务管理不善, 职能作用不大。

一直以来, 贵州省大部分私营企业由于没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意识不够, 一直存在着财务管理不善的情况。 (1) 尽管私营企业在经济决策方面有高效率的优势, 但决策程序太简单, 对决策所需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并无规范的规则, 决策信息准确度较差、可信度低。 (2) 大部分私营企业未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 把财务人员当做“记账”员, 主要负责对外提供财务和纳税报表。有些会计平时不到企业中去, 只在月底或月初集中几天根据企业经营者提供的财务资料做账。由于资料不完整, 往往造成存货、资金、往来费用等不真实。 (3) 财务管理职能作用不大。与其它私营企业一样, 贵州省私营企业在发展初期的生产关系也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 在财务这一敏感部门, “忠诚度”成为用人的重要标准, 无血缘、乡缘关系的财务管理群体很难与家族势力抗衡。所以在小规模、低层次的私营企业, 真正的财务专业人才很难留住;已有的财务人员大多未经正规的专业培训, 缺乏财务管理能力, 难以为管理高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4) 企业法人的财务管理薄弱。一些私营企业主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 认为财务就是记账或算账, 认为自己办的企业只要平时记流水账, 到年底结算有无盈利即可, 没有必要设立会计总账、分类账、明细账, 也没有必要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因此许多原始资料不提供给财务, 未真正发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作用。有些私营企业的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大量存在现金交易现象, 业务人员随意支取现金, 且长期不结算;还有些企业现金收入不入账, 正常的费用支出也不入账等, 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风险。

解决对策

贵州省应针对私营企业在发展上的各种制约因素, 制定破解之策。

1.政府方面。

(1) 制定宽松的政策法规, 完善法制建设, 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税费征收行为, 同时在税费征收工作中对现有的税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 废除和修改不合理的部分, 对各种不同成分的企业一视同仁, 实行统一、透明的税费征收办法, 切实减轻私营企业的税费负担。 (2) 优化投资环境, 放宽私营企业生产准入限制, 逐步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大部分投资禁区, 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素质良好的私营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 放宽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限制, 制定相关法律和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和惩罚机制, 允许、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

2.私营企业方面。

(1) 解决企业经营者的相关问题。经营者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 树立科学管理的意识, 转变“家族式”的管理方法和“家长式”的工作方法, 同时还必须制定竞争策略, 大力发展名、特、优、新、稀产品, 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和储备, 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 善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 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合作开发和联合创新。 (2) 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渠道。企业要做好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准备, 培养和吸收一批专业人员, 剖析企业本身运作的特点和缺点, 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的业务流程中, 以提高市场反应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和运营的效率。 (3) 中小企业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性决策能力,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规章制度, 同时应针对企业现状和特点选择融资模式, 确定适度的融资规模, 核算各种融资方式的时机、条件、成本和风险, 制定最佳的融资决策。 (4) 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针对目前在财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要对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知识培训, 加强他们对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他们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业务能力,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此外还可借助外部监督, 帮助企业实现会计规范化。 (5) 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本管理制度, 培养稳定的员工队伍。在选聘人才时, 可考虑让人才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为他们提供各种学习、进修和培训的机会, 鼓励他们发展个人事业, 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

3.相关部门方面。

8.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八

本文试就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 者:汪振野 孙德炜 作者单位:汪振野(丹东纺织高等专科学校马列部)

孙德炜(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数据部)

9.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九

4月9日至4月12日,XX民营经济调查组一行6人对位于粤西山区的阳江市三县(市)一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作了为期4天的调查和了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阳江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机遇,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个体私营经济迅速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成为阳江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有力地推动了阳江国民经济的发展,其经验作法对我省其它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很大的借鉴和启迪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阳江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年,阳江市个体私营企业达36171户,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8.2亿元,比上年增长12.49%;工业产值112亿元,增长21.70%;出口交货值42.62亿元,增长9.60%;入库税收6.64亿元,增长61.40%;新增投资11.54亿元。

阳江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 发展越来越快。2001年,全市个体私营企业的户数比19增加7178户,增长24。8%;当年实现的国内总产值、工业产值和税收收入,分别比增长102.06%,173.17%和309.24%;比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税收总额的增幅高出44.23%,91.35%和203.24%。

2、 地位越来越高。2001年,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值、工业产值和税收入,分别占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税收收入总额的52.95%,67.50%和61.50%。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3、 规模越来越大。经过几年的发展,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增加较多,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已由过去单纯的总体数量扩张向个体规模扩张的方向转变,一些企业不断增资扩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现有7574户工业企业中,年产值500―1000万元的有86户、1001―5000万元的有145户、5001―1000万元以上的有19户、亿元以上的有9户。

4、 层次越来越高。私营企业家不但投资兴办工业,而且投资家业和其它产业,进一步拓宽经营领域,构筑了以第二产业为主,一、二、三产业全方位发展的私营企业体系。

5、 外向型企业越来越多。一是企业出口交货值增加。2001年,全市私营企业出口交货值42.62亿元,占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的38.05%,比增长64.87%。二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增加。2001年,有24户私营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值亿元以上的9户私营企业中,有6户是进出口生产企业。

6、 品牌越来越响。一些发展基础较好、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越来越重视树立自己的品牌和企业形象,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策划,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和企业文化。目前,“喜之郎”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乔士”、“十八子”、“银鹰”、“盛达”等品牌在全国知名度较高,颇受欢迎。去年,阳江市在获得“中国菜刀中心”、“中国剪刀中心”的基础上,又获得“中国刀剪之都”的称誉,品牌效应正在形成。

7、 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全市在私营企业中从业的人员,2001年达到20.97万人,比19增加了42.27%。

我们认为,阳江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得益于他们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建立了 “五个互动”机制。

一是政策拉动。阳江市委、市政府于年11月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六个放宽”、“六个优惠”的“蜜糖”政策:放宽从业对象,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放宽出国(境)从事商务的限制,放宽内资、外资经营审批手续和给予用地价格、税收(地方留成部份)、规费减免、信贷、用人、入户优惠。

二是服务推动。通过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领导就是服务”和“你发财、我发展”的观念,积极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和引导。1997年阳江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组长的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小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19又成立了市投资服务中心(与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小组合署办公),市直24个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12个单位在“中心”设置特派员,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幢楼办事、一个窗受理、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2001年,建立了市领导挂点扶持制度,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带头,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挂点扶持35家重点企业。通过几年努力,在各级领导层中形成了对个体私营经济时时关心、事事支持的局面。

三是外向带动。市委、市政府把引进外资作为确保民营经济资金来源的重点来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利用举办各种洽谈会、交流会、招商会和组团上门等方式,大力开展招商引资。

四是科技驱动。市委、市政府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开展创新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科研机构,增大科技投入,用先进适应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积极鼓励企业在经费有限的条件下,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着力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

五是市场牵动。适应“入世”需要,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分析,认识到加入WTO对阳江来说是利大于弊,必须充分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主动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所以,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做好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加快市场营销营网络建设。目前,全市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了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比如喜之郎集团,从市场调研到产品设计,从生产制造到网络销售,构筑了一条龙的工程体系,形成了“消费者需要什么,我们便做什么;我们做了什么,消费者就喜欢什么”的良性互动关系,产生了良好的规模效益,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中居于世界第一位,产品远销英国、北美等海外市场。

二、 阳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阳江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创造了一套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成功经验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对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思想和观念还要进一步解决。“补充论”、“社资论”的观念在少数部门和少数干部中还有定的存在。一是前置审批过多。二是个别部门和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

(二) 行业结构不合理,规模经济发展速度较慢。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产业多,高新技术产业少。二是产品结构不合理。低附加值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三是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集中度低。小型企业多,大型企业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技术密集型企业少。四是资本结构不合理。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资本结构仍以家族式资本为主,实行家长式的管理,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难以建立完整的社会信誉,从而影响有效的融资和资本扩张,并最终影响企业的资本运营效果和经营规模,限制了企业的优化升级。

(三) 个体私营经济融资困难。银企之间良性互动的正常关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私营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狭窄,缺乏有效的融资管道。

(四) 管理模式滞后,影响自身发展。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家庭式管理和家长式决策。这种模式适应不了企业再扩大、再发展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和致命的弱点,导致企业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差。

(五) 人才严重缺乏。私营企业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数企业缺乏管理和技术人才,加上未能建立一支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的人才队伍,造成企业素质不高,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薄弱。

三、 推动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确立,但在国民经济三大构成中,民营企业这一块发展不太理想,针对上述原因,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强指导,打好“品牌”,营造政治上认同,社会上尊重,政策上支持,有利于民营企业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武器,大力营造发展私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优化发展环境。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对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打破行业垄断。二是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以改革和加入“世贸”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政府的审批事项,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三是改善融资环境。金融机构应按照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要求,解决好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问题。四是加大维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贩私、偷税逃税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行为。五是加强和改进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服务。在内容上,拓宽服务领域,从技术支持、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对外合作、资本运作、安全生产、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扶强扶优,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宏观指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早日完成五个战略转变,实现行业的优化升级。第一,在组织结构上,由小而全、小而散向专业化协作和公司化、集团化转变。第二,在产权制度上,由自然人产权向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转变。第三,在企业管理上,由传统的家庭式管理向科学的现代化管理转变。第四,在技术进步上,由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相结合转变。第五,在经济增长方式上,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10.我国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状及对策 篇十

在职业病的三级预防中, 我们所强调的是第一级的预防——源头控制, 即采用工程控制与个体防护等技术措施, 减少劳动者接触机会, 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用人单位应首先采取工程控制措施, 在使用所有可行的工艺、设备以及专项工程防护控制后仍不能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 应启动职业病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体防护。根据多年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经验以及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理解, 希望能就我国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况及对策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状成就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个体防护法律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37条中也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法》第54条中写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个体防护行政法规健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1651-1989) (2008年修订为《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5条第二款中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8条中写明:“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 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 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个体防护产品标准和选用标准不断修订

近年来,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搜集、整理和研究美国、欧盟标准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 将个体防护产品标准不断修订和完善。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GB/T2626-1992) 修订为《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626-2006) , 《防毒面具通用技术规范》 (GB2890-1995) 修订为《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2890-2009) , 《防冲击眼护具》 (GB5890-1986) 修订为《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GB14866-2006) ;同时也制定了各类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 如《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64-2002)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23466-2009)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也在报批中。

问题1执法不力法规落实不到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并明确了执法主体是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但国务院“三定方案”以后, 职责发生调整:原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等职能划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 我国大部分省这一职能已经移交, 但是县 (区) 尚未启动, 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划、建设带来一定的困惑,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两不管”的现象。

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非正规企业主要集中在县 (区) 以及乡镇、村, 在这种大环境下, 本来就薄弱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更显无力。法律、法规及标准再完善, 缺失了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 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雇主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更不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防护用品。例如,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明确指出, 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10年过去了, 很多中小企业仍将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问题2中小企业主缺乏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 企业雇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 劳动用工制改革, 企业转制、乡镇及个体企业不断涌现、流动工人大量产生, 加之职业病具有潜在性和迟发性, 企业雇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会尽量控制生产成本, 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程控制措施, 以及降低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 成为中小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雇主不会主动为劳动者购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另外,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 生产工艺落后, 设备简单, 所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 缺乏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雇主往往没有长远发展规划, 短期、快速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其目前的主要目标,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大量使用轮换工、短期季节工等, 往往不考虑劳动者将来的职业健康问题。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 为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过多地关注经济快速发展, 而忽略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我们将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小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 如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 将来因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带来的沉重的疾病负担、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终归要由全社会埋单。

问题3劳动者缺乏防护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 我国所有制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到中小企业, 这些流动作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没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不多, 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损害不了解。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 就没有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另外, 由于职业健康损害是慢性过程, 很多劳动者在年富力强、功能性代偿能力较强时对职业性危害是无畏的, 因为短时间接触并没有感觉不适、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 因此就认为只要适应了、习惯了就没事了。即便企业提供了个体防护用品, 他们也不正确佩戴、不坚持佩戴, 认为戴防护用品不舒适, 自然就很难保证防护效果。

问题4职业卫生服务不到位

职业卫生工作有其专业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企业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目前能够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技术力量是县 (区) 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其工作的重心和重点往往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有偿服务上, 而在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和企业改进措施的技术指导等方面所作的工作较少。

我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有偿服务的, 中小企业的雇主往往不会主动寻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广,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过程中, 往往只是建议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 但并不能结合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的浓度 (强度) 为其提供专业性强、有针对性且操作简便的指导性建议。

中小企业个体防护对策

对策1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引导中小企业

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出台一系列文件, 要求各部门从资金、创业、政策、创造服务环境等各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在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缺乏具体的扶持政策;有专门的项目经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职业病防治工作却没有纳入议事日程。基于此,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有的职业病防治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标准, 尽快制定专门用于调整中小企业, 尤其是小企业、非正规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07年12月11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该《条例》第100条明确:企业购置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此项工作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成功经验应予以推广, 建议应用到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财政、税务、工商、安监、卫生等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个体防护设备购置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将个体防护用品的费用真实地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工作, 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另外, 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仅停留在单纯理赔上, 应重点用在职业病和工伤的预防上。人力与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使用工伤保险金预防、控制职业病策略, 对于那些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尤其是职业危害严重的小企业、非正规企业, 他们的个体防护装备的购置费用应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

对策2健全监督体制加大执法力度

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以及职业卫生发展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发达国家对发生职业病的企业的处罚是极为严厉的, 由于企业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原谅的。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之所以敢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不重视劳动者个体防护工作,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监督执法不严, 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

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为高危害、高污染的技术落后和淘汰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及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应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 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人员整体执法素质和专业技能,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于无视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的雇主予以严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主要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我国中小企业较多且较分散, 仅靠现有人员进行运动式、惩罚性的监督执法是远远不够的, 应调动其他政府监督执法部门及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作, 并动员全社会人员参与, 开展群众性监督工作, 积极引导、督促中小企业雇主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 为劳动者提供有效预防职业病的个体防护装备。

对策3加强法律宣贯强化企业责任

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 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 包括遵守商业道德、职业卫生与安全、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 实现“人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我国的普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在制定、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 发布后应自上而下地进行宣传和解释, 以利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和落实。行政监督机构的政策法规部门应有专项培训经费, 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宣贯工作, 进而使企业雇主明确认识到, 在任何国家、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 企业都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 企业雇主就应该对劳动者的健康负责。

对策4加强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核心是劳动者, 只有劳动者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对自身健康造成的损害有了清楚的认识, 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推动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我国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职业卫生意识差的问题, 目前最紧迫的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我国流动工人的特点, 应加强我国农民工输入地、输出地的管理, 强化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培训项目合作, 在职业病防治及职工技能培训班上增加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方面的培训。利用照片和插图进行简单实用的交流探讨, 开展和推广职业安全健康促进活动, 使劳动者对防护用品的适用性、使用限制、佩戴方法、更换方法有充分的了解, 进而转变劳动者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使个体防护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要求。

对策5转变观念探索服务模式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为更广大劳动者健康服务, 如果资源配置得当, 只需较少的投入, 就会给劳动者的健康提供极大的保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机制, 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 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历程, 各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 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使用的预防、控制手段也不尽相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工业化程度差别较大, 不可能有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在目前形势下,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成本效益问题, 将有限的费用和卫生资源用于最有效的方面, 应结合企业的实际, 引导中小企业尽可能地采取低成本、高效率的防护措施。如果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工程控制措施 (或工程控制投入成本过大) 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 应主动寻求卫生监督及技术服务部门的帮助,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暴露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手段加以预防和控制, 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 并做记录。

11.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十一

一、个体户建账的现状

1、无账户。这类纳税人经营规模比较小,收支业务简单,一般从业人员只有一个人或夫妇二人,店面房为自家的或租用的,但面积很小。其利益分配单一,购买商品、居家开支都在销货款内坐支,所有的账“心里”装,普遍认为没有必要建账。

2、流水账。这类纳税人经营规模稍大些,每天记流水账便于心中有数,进货有记录,销货有登记,但为了图方便省事,不想取得或未能取得合法商事凭证,更没有按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3、简易账。这类纳税人从业人数在3人以上,一般是一人出资或多人出资,为了记载经营情况,分配经济利益,需要记帐。他们设置简单的收支帐,也运用一定的会计科目,记载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盈亏情况。但这类纳税人所占比例极小。

4、复式帐。这类个体户多为工业户或参股经营户。由于这类业户经营规模较大,或为了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为了合伙利益分配的需要,建立较为规范的帐册。但这类建帐户在个体户中所占比重不大。

二、个体户建账难点分析众所周知,个体户按实记帐,税务机关按帐征收,这无论对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有益的。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情况,盈利亏损心中有数,每月交多少税也很清楚,税务机关按帐征收,应收尽收,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但现实与愿望却相差甚远,个体户建账难,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个体户自身不愿建帐。有些个体户认为经营规模太小,无须建帐;有些个体户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建帐;有些个体户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愿建帐;有些个体户认为建帐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不敢建账。

2、税务机关对未建帐户管理不力。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对个体户征管几十年都是定额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又费事,而且建假账是普遍现象,建帐后更难管理,征税还不如定额。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个体户建账只停留在口头上,对不建账户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个体户存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3、社会环境不利于个体户建账。一些个体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财会人员不愿代账。现在的社会中介机构虽多,但也因报酬少、风险大,加之没有一套健全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使代账业务开展不力。现在个体户经营除工业户外几乎都不用发票,也影响了个体户建账。

4、现行税收规定制约个体户建帐。我省个体税收实行定额加开票的管理模式,个体定额户的开票销售额要另外征税,增加了税收负担,造成个体户销货不愿开票。因此,销货方没有记帐凭证,购货方索取不到发票,影响个体户的成本核算和建帐建制。5.发票管理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各级都在加强发票管理,积极推行按次开票,推广税控收银机,但推行面不广,违章处罚力度不大,消费者没有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发票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1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篇十二

文章来源:安徽省中小企业网 点击数:20 更新时间:2009-9-1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领域,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限制。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咨询、创意产业、培训、物流、快递、会展、信息、租赁和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准入的领域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冠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支持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科教人员创业。支持科教人员的研究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贴息和资助。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

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辞职或提前退休创业,同级政府给予创业奖励和扶持。鼓励和支持从各级党政机关选派干部以挂职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锻炼和服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保留原职级。

6、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转业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对转业退伍军人创业的培训力度。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

7、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鼓励城乡居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人员外,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其他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并享受相应的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

9、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鼓励兴办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新办的政策鼓励类企业,当地政府可对其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省按照各地补助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

10、支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与合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泛长三角经济实体进行合资、合作,充分利用我省资源、科教、区位优势,主动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资本、研发、营销、制造、采购等方面对接,主动承接泛长三角区域现代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业和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转移。对推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承接项目,择优由本级财政给予贴息和补助;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对当地带动作用大的整体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泛长三角地区在我省设立各类商会,推动以商招商。

11、支持创业园区建设。支持各市、县(市、区)建设各类创业园区,完善园区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吸引各类人员入园创业。在农民工集中、产业集聚明显的专业建制镇,扶持建设“凤还巢”创业园。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2008年11月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12、促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按“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一批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享受省

级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凤还巢”创业园建设和信贷、担保、典当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向产业集群专业镇开放,开设与特色产业相关的专业和学科,在产业集群专业镇设立教学点和培训基地。

四、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做强做大

13、培育自主创新能力。每年认定一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对列入重大产学研计划的项目,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研发或购买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的,择优按技术转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14、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培育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以及省创新品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上优先给予支持。经国家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创新品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标准体系。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准实施的企业,省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5、着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大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鼓励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精干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在同行业中地位领先、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对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增长超过20%的成长型企业,择优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发挥项目带动作用,每年择优选择一批科技型、创新型、节能环保型等非公有制企业项目进入省“861”重点项目计划,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扶持。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理、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社会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改进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在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奖励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把年新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户数等列入对银行业机构年度单项考核。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改进资信评估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企业联保贷款和动产、应收账款、股权、非专利技术、资产打包等质押贷款和其他各类融资服务。

地方银行业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各类人员创业,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扶持范围,增加小额贷款规模。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支持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通过土地、房产抵押授信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担保融资。支持创业者以个人有效资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

18、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市、县(市、区)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公司合理竞争。省、市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开展再担保业务和参股设立县级担保机构中发挥引导作用。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对信用资质好、担保业务强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银行保证金。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综合考评,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19、鼓励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产业关联度高的中小企业探索集合发行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公司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支持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

20、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发展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引导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21、引导科学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引导企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技术进步,引导企业研发高端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22、鼓励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将节能减排作为一个新型产业来抓,着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有关节能减排和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发、应用环保装备、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地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用好挂钩、置换等政策,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积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流转。

24、外来投资者与本土创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我省境内投资和务工经商的省内外人员,与本土创业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在工作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工作地所在市、县(市、区),户口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办结,不得拒绝。

2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将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计划。每年选派一批经营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学习培训。鼓励、支持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次给予补贴和资助。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培训机构,加强员工技能和安全培训,按规定提取的培训费用,允许税前列支。

2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省非公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随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市、县(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对孵化出园的微型企业实施创业扶持,支持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27、完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推进和指导力度。

省政府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目标管理,每年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各级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完善考核体系。

28、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监督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员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法组建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

导建立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在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9、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清理各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准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不准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不准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凡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抽检频率按最低限进行。坚决禁止部门和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检查、评比等,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30、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加大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和谐社会、加快安徽崛起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科学发展中涌现出的艰苦创业、依法经营、诚实纳税、积极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同时,加大对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逐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民主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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