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精选10篇)
1.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一
尊重独特感悟 促进多元解读
唐有泉
一、让学生不拘一格地读
在阅读教学中,面对形象内涵、意义内涵、情感内涵都很丰富的语文文字,如果能让学生通过各具个性的朗读,把其中丰富的内涵表达出来,那我们的课堂也一定会给人融融的春意,盎然的生机,无尽的旨趣。如:《天鹅的故事》一文在写天鹅群结束了破冰工作后,文中有这么一句话:“它们昂着头,挺着胸,在水里游动着,捕食着鱼虾,不时发出阵阵胜利的欢呼声:‘克噜——克哩——克哩!’”我深情地说:“同学们,阳光总在风雨后,鱼虾就在冰面下。此时的天鹅是多么高兴啊!让我们也为天鹅的胜利而欢呼吧!”接着,让学生读天鹅的叫声“克噜——克哩——克哩!”学生们一个个张开似天鹅翅膀的双臂,欢呼雀跃,真可谓载歌载舞。读罢,有个学生持不同意见,他说:“俗话说:吃水不忘挖井人。天鹅群这时捕食着鱼虾,一定会深深感谢那只‘破冰勇士’——老天鹅的。我认为应该用感激的语气读。”说完,他便感激地读着:“克噜——克哩——克哩!”嘿,真是惟妙惟肖!这时又有一个学生说:“我认为那只老天鹅也会谆谆教导小天鹅遇到困难不要退缩,要勇敢地面对。”于是他就学着老天鹅“意味深长“地读“克噜——克哩——克哩”了。读罢,他还当起了翻译,把包涵在其中的“谆谆教导”借助语言作了外化。嘿,那样子,俨然是只德高望重的老天鹅。这时,我便让学生再读这句话,读出自己的感悟。顿时教室里“叫”声一片。正因为我在指导学生朗读课文时不拘一格,学生才会盘活自己已有的资源,用自己独特的生活经验来解读,彰显鲜明的个性和灵气。
二、让学生各抒己见地说
我们知道,“说”是阅读教学中常见的语言训练方法,是提升学生语文素养的重要途径。尊重学生独特感受,引导学生多元解读,除了让学生借助朗读把自己的感受表达出来以外,还必须引导学生借助“口语”及时地、有机地外化自己的感受。但不必设框框,定条条,而应始终注重让学生说自己的话——体验个性的话,体现真情的话。这样,面对同一个说话课题,学生“各抒己见”,就能呈现出“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喜人现象。如:《珍珠鸟》一文的最后一节中有这样一个画龙点睛的句子:“信赖,不就能创造出美好的境界吗?”怎么让学生真正感悟这句话中的内涵呢?我先让家中养鸟的学生谈谈养鸟的趣事,再让家中养其他宠物的学生说说宠物和家人之间发生的事。在此基础上,我说:“同学们,人与动物可以互相信任,友好共处,人与人之间更应该这样,你们能谈谈有关的事吗?”不少学生打开了话匣子,讲了自己与同学相处,讲了邻里之间友好相处的事,我不满足:“刚才,大家是从‘信赖’这个角度来说的,有没有从‘不信赖’这个角度来说的呢?”有的说:“《‘生命桥’》中讲的那群羚羊因为不信赖猎人,所以老羚羊为了让后代赖以生存下去,英勇跳崖,出现了悲壮的一幕。”有的说:“调达不值得信赖,他为了自己的发财梦,竟忘恩负义,带领国王的军队捉九色鹿,这就不是美好的境界了。”还有的学生讲了人与人之间由于不信赖而闹了矛盾。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了这句话的真正内涵。由于老师呵护学生充满个性的情感世界,才使学生敞开了心扉,使得这句话有如春雨点点,滋润着学生的心田。
三、让学生异彩纷呈地写
读写结合是传统语文教学的重要经验,在实施语文教学改革中,如何使这条经验得到发扬光大,发挥其在语文教学中提升学生语文素养的重要作用呢?虽然,这其中包涵着很多方面的内容,但我觉得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写的训练成为学生多元解读的一个重要方式。精心选择写的形式,以便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精心安排写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合理把握写的时机,以便最大限度地引发学生的情感性。从而让学生能写自己所感的,写自己所想的。做到情真意切。以彻底改变形式一致、内容雷同的现象,使学生写的内容呈现出“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喜人风景。如:《生命的壮歌》写了发生在动物王国里的感人的故事,从学生的表情看,他们无不为蚁国英雄的壮举而动容,无不为老羚羊舍己救人的精神所打动。我见火候已到,便动情地说:“同学们,蚁国英雄、老羚羊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谱写了生命的壮歌,我们永远也忘不了。此时此刻,你们有什么话要对这些英雄说吗?请拿起你们的笔写下自己的肺腑之言吧!”这下,学生的情弦被拨动了,一个个文思泉涌,有赞扬英雄壮举的,有为献身的蚂蚁写碑文的,有为老羚羊写悼词的,有写小羚羊悲痛欲绝地向老羚羊表决心的……学生的体验、感悟不同,表述的话语也不同,真可谓异彩纷呈。
四、让学生淋漓尽致地演
小语教材大多是写人记事的,一篇文章便是一幅活的画,一出活的剧。如果在阅读中围绕教学目标,引导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的表演,再现文本反映的形象,拓展文本潜藏的形象,那语言文字在学生面前就不仅是活的画面,而且是活的生活,学生从语言文字的解读中所获取的,就不仅是情感的感悟,而且是情感的抒发;就不仅仅是精神的感悟,而且是心灵的舒展。那课堂表演就必然成为阅读教学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如:《访问环保专家方博士》介绍了同学们访问环保专家方博士的经过,重点写了方博士的谈话,语言通俗易懂,无需多讲。初读理解课文后,我让学生按四人小组模拟电视台谈话类节目的形式,将课文中描述的情景再现在大家面前。学生充分准备后让其登台亮相,“主持人”一本正经地提问,“方博士”一本正经地回答,再加上丰富的表情、动作,真可谓表演得淋漓尽致。学生在表演中凭借真切的感受,使角色表演体现出多样性,使阅读感悟体验出独特性。
如果是延伸挖掘相关的形象,可让学生凭借丰富的想象和创意的表演,对文本进行全方位的拓展,个性化的延伸,特色化的表演。这样,课堂表演就能成为引导学生独特感悟、多元解读的有效方法。如:阅读了《沙漠中的绿洲》,学生深深地被阿联酋人民的精神所感动,为阿联酋人民的壮举所震撼!阿联酋人民真是太伟大了!我把握住火候,充满激情地说道:“阿联酋人民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开了世界人民战胜沙漠的先河,为世界人民做出了样子。他们真是功不可没。”我要求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赞美阿联酋人民,并利用语文综合实践课进行表演。结果,有的吟诵小诗表达对阿联酋人民的敬意。有的在音乐老师的指导下,对《咱们工人有力量》这首歌进行重新填词:“阿联酋人民有力量,每天每日工作忙,挖去了板结的沙石,填上了松软的泥土,改造得大地变呀么变了样!
实践证明,在语文教学中,老师不失时机地依托课文引导学生多元解读,表达独特感悟,学生就会感到:学习语文犹如品尝香甜可口的八宝粥,畅饮沁人心脾的八宝茶,真可谓妙不可言。
(发表在《江苏教育》2005年第3期)
2.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二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
职业教育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面广量大, 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加强协作沟通, 才能真正促进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和良性发展。《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督导评估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 也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条例》同时规定,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二、加大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 而经费投入不足则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要确保我省职业教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作为保障。《条例》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在校学生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求职业教育举办者保证足额的职业教育经费。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三是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 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职业学校获得足够的经费, 保证职业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了对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 《条例》要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由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完善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为了维护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 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和选学农业、地矿专业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 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由政府提供贴息。”这些规定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基本权益, 也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平。
五、加快了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步伐
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 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 就必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深化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深化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为此,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实行工学结合, 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同时鼓励企业与学校联建实习实训基地, 开展职业技能的教学示范活动。为了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还规定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专业结构, 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 允许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 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职业学校 (培训机构) 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 努力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强化了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
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实行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实践制度。要求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此外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 申请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 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有利于调动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也有利于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七、优化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为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条例》规定:“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建立就业服务网络平台, 为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学校应当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同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招录职工, 对取得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 录取的职工应当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切实为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款, 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加强了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能够有力地促进职业教育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此外, 《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就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及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利于推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均衡化、规模化、特色化和科学化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能够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发挥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增加经费投入, 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 改善办学条件, 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必将对我省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促进电影发展相关政策解读 篇三
一、支持电影创作
(一)拍摄资助:对列入国家或本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且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电影项目,在影片创作拍摄阶段予以资助。
(二)佳作奖励:对在上海备案、立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并取得市场较高票房的电影佳作予以奖励。其中对票房1亿元以上的影片、票房5000万以上优秀作品、票房3000万以上的新人新作予以奖励。影片类型不限,包括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戏曲片等。
二、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后期制作
在上海取景、摄制,在上海进行后期制作,对宣传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发展上海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予以资助。
三、支持电影发行
(一)影片宣传发行:对列入国家或本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且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电影项目在影片拍摄完成后,予以宣传发行资助。
(二)发行机构:奖励在全国建立电影发行网络的上海发行公司;年发行电影票房成绩优秀的上海发行公司。
四、支持新建多厅数字化影院
对各类资本在本市投资新(改)建符合标准的2K数字电影院,影厅数在4个以上(含),座位数在600座以上(含),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年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影院,给予资助。
五、支持优秀国产艺术电影的放映、展映和活动
在上海长期组织展映优秀国产艺术电影的主体。对国产艺术影片的版权购买、宣传推广、放映场地等予以资助。
六、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项目
支持引进世界一流的电影后期制作技术,鼓励电影技术的落地转化和二次开发,填补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空白环节。支持电影后期制作项目为电影产业提供专业培训和实训基地,搭建电影后期人才的培育与交流平台。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资助。
七、支持电影走出去
(一)上海出品的电影赴境外参展:鼓励上海出品的电影走出去赴海外参展,对入围世界各大电影节展的竞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影片予以资助,对影片的海外版本制作、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资助。对在主要国际电影节展中获奖的电影给予奖励。
(二)上海出品的电影赴境外发行:鼓励上海出品的电影赴海外发行,对在海外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奖励。对影片的海外版本制作、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资助。
(三)搭建国产电影海外推广平台:支持搭建国产电影全球推广及发行放映平台,打造优秀国产电影全球输出的多层级发布渠道,推动国产影片海外同步上映。
八、支持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的建设
以构建和完善上海电影产业链为目标,满足上海电影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影视企业和行业领军人物的各类主体,或提供影视发展专业服务、资源的各类主体,均可申请资助。
九、支持电影教育工作
鼓励创新电影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培养。支持引进国际领先水平的电影教育资源,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
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91号 为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 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三、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4.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四
《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解读
转载自政策百科
●确保今年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80%以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
●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6月3日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这16条措施涉及促进投资、产业发展、鼓励消费、推动出口、要素保障、发展环境优化等相关方面。
投资促进: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前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在建项目建设,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二季度及下半年全省新开工项目数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对在建工业项目进度开展清理检查。2012年、2013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今年6月底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确保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80%以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产业发展:着力推进151个省政府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完成技术改造目标任务较好的市(州),在安排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支持20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鼓励消费: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进鲜活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进市场、进团体。
推动出口:推进“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出境参展的省内企业给予支持。调减出口工业制成品检验目录,执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汇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便利跨境资金运作。
要素保障: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其中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今年丰水期市(州)主网大工业用电量的增量部分可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
5.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五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形是否符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国家在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已考虑到不同的参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各险种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缴费对象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需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6.浅谈《民办教育促进法》 篇六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7.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七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水十条”被公众寄予厚望。这一次,中国治水行动能成功吗?这是留给“水十条”的历史课题。
我们在此解读“水十条”的第二条第七款中的: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 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解读之一:水资源严重缺乏
随着人口 的增长、经 济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水资源状况进一步恶化,不仅表现为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使用率低下、需求迅速增长的结构性短缺;同时存在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的水环境污染,以及长期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的水生态受损,这三重水问题相互影响和叠加,水问题日趋严峻。尤其是京津冀地区人均水资源仅286m3,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m3的“极度缺水标准”。地表水劣V类断面比例达30% 以上,基本丧失使用功能的水,受污染的地下水占三分之一,并且地下水严重超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此外,平原区河流普遍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已威胁到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从政府、企业到公众都已高度重视水危机问题。
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瓶颈,京津冀地区水资源形势更为严峻,而北京是极度缺水的特大型城市。北京是资源型重度缺水的特大城市,每年水资源缺口已达到15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00m3,更需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应对水安全的重要措施。水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下沉式模块化户内中水系统
耗资千亿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正式通水,北京、天津、河北、河南4省市沿线约6000万人将直接喝上水质优良的汉江水,其中北京年均受水将达10.5亿m3。一期通水时,习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南水北调工程国家工程历时60年,一期工程每年调水总调水量是95亿m3,为解决北方缺水问题,沿途40万人移民搬迁,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南水北调之前,北京市水资源缺口约15亿m3/ 年,通水后仍无法完全扭转北京市整体缺水的局面,解决北京乃至全国水资源短缺是我们的长期工作。加强城市节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不仅节约资源,而且节约能耗,减少污水排放,降低环境成本,是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途径。因而,新时期的节水工作也承载着节能减排的重任。
解读之二:再生水利用之现状
21世纪以来,国家把节水作为一项重大国策,高度关注节约用水及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等。1988年《城市节 约用水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号 ]规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3条、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0条、《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均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
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节约用水的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目前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我国灌溉水利用率仅为40%-45%,建筑节水仅处于起步阶段,距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节水潜力很大。
北京市高度重视中水利用,自2001年起,北京市《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告》,明确要求:凡是建筑面积大于5万m2以上的居住区,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必须建设再生水设施。
侧立式模块化户内中心系统
2005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文),明确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建设项目面积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中水回用应优先用于建筑冲厕。
(一)新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 /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 , 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 ( 小于50立方米 / 日 ), 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然而,根据调查,目前北京市中水冲厕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市政中水普遍存在水量不足、迟迟无法对接的现象,在北京、天津等城市,出现了市政中水回用入户受阻“最后一公里”现象,水量不足,缺少管网。小区中水出现了只建不用、水质不达标、成本倒挂等问题。大家对中水入户的“安全性”也存在很大争议。
而小区中水则受入住率限制,达不到设计运行水量,导致系统无法运行,由于成本高、水质难以保障、缺乏监管、物业管理缺失等原因,成本倒挂,正常运行率不到20%,中水管道通自来水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此,节水“三同时”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只有设计和施工而没有同时投产,中水站只建不用浪费严重,室内管网增加,杂乱、占用空间和面积。此外,还存在误接导致中水倒流安全隐患,北京已发生多起自来水被中水污染,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
经过这一系列中水利用的问题,国家的节水形势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的思路也所转变,更加趋向于源头分散、就近利用、循序利用的原则。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3]36号)提出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以及近期习总书记提出了“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的要求。
实施建筑中水冲厕节水,能够弥补水资源空缺,减轻污染,创造再生水更大的利用空间和经济价值。据年度统计显示,仅北京冲厕用水量超过4亿m3/ 年。据统计,建筑生活用水约占城市用水总量的60%,建筑节水不容忽视,其中冲厕用水占生活用水总量的30% 左右,如若南水北调的水通入居民家里用来冲厕非常可惜。可见,节水仍是有巨大空间。
“水十条”明确规定:“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这个时间表相当于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承诺了,就得办到。
解读之三:建筑节水的重大突破
为了践行以上治水思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 [2014]114号),明确指出了建筑中水的概念。一、强化规划对节水的引领作用。缺水城市要先把浪费的水管住,严格控制生态景观取用新水,提出雨水、再生水及建筑中水利用等要求。二、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三、加大力度控制供水管网漏损。四、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五、加快污水再生利用。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削减污染负荷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利用。建筑中水利用不仅提供技术系统支持,更扩展了节约水资源巨大空间。
1. 模块化排水及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介绍
是建筑排水节水领域的创新技术,是对室内排水系统的重大结构改变和创新,填补了户内废水循环利用的空白。该技术将卫生间排水横支管集成为模块,集同层排水与优质杂排水自动收集、储存、过滤、消毒、回用冲厕功能为一体的户内循环水利用集成装置技术,可以综合解决了传统建筑卫生间“裂、渗、漏、臭、堵、污染、排水噪音”和上下户产权不清、受害关系倒置、维修等技术难题。镶嵌在墙体的一块可自动控制和手动按钮控制的面板,可以控制整个系统实现液位控制、中水泵回、自动溢流、自洁排污等安全运行,1个月仅用1度电,成本只有两三块钱。水质安全卫生,节水效率高达生活用水总量的30% 以上,三口之家每年可以节约40吨水,同时等量减污。
2. 同层排水政策
2000年《小康型 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第4.4.3条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解决管道系统的漏、臭、噪声问题。各住户的排水支管应以本户为界,不影响邻居。2004年《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第2.7.4条规定:多层和高层住宅的卫生间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采用的地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排水支管应以本户为界。2004年《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第3.4.2条: 为了使室内环境整齐美观,管道应尽可能集中隐蔽设置,可设立集中管井,管道间和水平管道区,方便管理和维修,各户的排水支管应不出户。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可以看出,同层排水是一种趋势,但一些技术仅是同层将排水横管设置在套内,同层排水变“位”不变“本”,实际上排水管道串联、拼接构造方式才是质量通病产生的根源。此外,采用一体成型防水底盘,避免了地板渗漏问题,但无法解决管道接头、立管穿楼板构造导致的管道漏水、楼板渗水,隐蔽管道难以维修的问题。因此,需要探索一套综合解决卫生间排水质量通病的排水系统。
3. 技术发展现状及标准情况
该项技术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基本完善,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满足个性化户型布置需求。工厂成套化预制,安装方便,满足住宅产业化需求,实现了节水优先、优水优用,户内中水循序冲厕的治水思路。被列入《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 已被多个城市列为节水减排重要措施予以全面推广。
设计师可依据《住宅卫生间》(14J914-2)国标图集和《模块化排水节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直接选用设计节点。施工安装和验收人员依据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验收。该项技术入编了2014年新修订的《住宅卫生间》图集,其中第66-70页是模块化排水及户内中水集成技术。已经立项启动编制的2015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北京明锐诚升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主编。
此外,2014年将户内中水系统纳入《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修编计划,2015年准备发布实施,施工图审查中心已认可了该技术,户内中水利用将同样享受市政和小区的中水政策。
4. 建筑节水案例与节能减排效益分析
8.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八
措施一:实名登记
打破基于户籍制度形成的就业服务管理模式,允许毕业生异地登记、在登记地享受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就业促进计划:“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解读:这一措施打破了以往基于户籍制度形成的就业服务管理模式,允许毕业生异地登记、在登记地享受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最大的亮点。这一重大突破,适应了高校毕业生流动性大的特点,突破了现行以户籍为主的就业服务管理模式。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上进行查询,并可就近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或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措施二:提供精细化职业指导
通过应聘指导、模拟面试等方式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求职能力。
就业促进计划:“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解读:职业指导是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就业观念、确立求职方向的重要措施。对进行了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向其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为其开展职业素质测评,还通过应聘指导、模拟面试等方式来帮助其提高求职能力。
措施三:广泛收集提供就业信息
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财政贴息、社会保险补贴、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
就业促进计划:“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解读:目前,人社部全国公共招聘网已覆盖部本级和全国180家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每天更新发布实时有效岗位20万条左右,同时通过新浪微博“全国公共招聘网CJOB”实时对外发布,初步实现了招聘信息的全国联网和共享发布。同时,各地结合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等活动,广泛收集和发布信息,有的结合实际开展一些品牌性的专项招聘活动,有的专门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求举办专场招聘会,还有的地方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提高毕业生求职效率。
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对于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如下政策:一是企业在6个月之内对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可享受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三是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四是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措施四: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服务
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
就业促进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解读:创业是就业之源。近年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毕业生的创业能力。从今年起,在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学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此外,各级公共服务机构都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信息、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四是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促进计划还专门强调,进行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这主要是为了方便高校毕业生异地创业。另外,对于日渐兴起的网络创业模式,就业促进计划明确要求各地给予大力支持,目前浙江省已经出台文件将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列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社保补贴政策扶持对象。
措施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针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各地出台了求职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一些省还扩大了政策享受范围。
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
解读: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主要措施有:一是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三是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目前,各地均已出台求职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一些省还扩大了政策享受范围。如天津规定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湖北规定烈属和残疾家庭高校毕业生、云南规定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也可领取一次性求职补贴。另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措施六:组织就业见习
各地积极动员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参与见习活动,确保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生能够随时参加。
就业促进计划:“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及时提供就业机会。”
解读: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还有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2009年以来,已经有100多万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就业见习。其中,多数通过见习都实现了就业。目前,各地都扩大了就业见习规模,积极动员当地一批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参与见习活动,提前储备一批就业见习岗位,确保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生能够随时参加。
措施七:组织职业培训
人社部组织了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
就业促进计划:“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解读:职业培训是提升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2013年,人社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目前,各地也结合当前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措施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相应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享受免费服务。
就业促进计划:“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解读:目前,人社部汇总整理了全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收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及办理报到手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名单已在全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上公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进行查询,选择相应机构进行存档并享受免费服务。
措施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遭到侵害,应直接联系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9.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九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 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2005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2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第一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文章,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开校长座谈会、组织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条文,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该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配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发展民办教育的大讨论,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各界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促进了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大群众家喻户晓,让《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全力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各办学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协调会议,专题研究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及时为民办学校排忧解难、保驾护航。2003年9月和11月,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了高规格的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和民办教育工作会,提出了立足XX、面向西部,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优势,将XX打造成西部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基地的发展目标。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着力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特色突出、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把民进中专校、市机电学校、电大新校区、中山职业学校新校区的建设列入了市级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每月督办,并积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在学校选址、规划设计、办理有关征地和建设手续、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三)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行政法规及措施,清理和废止了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对民办教育用地、税收、收费、招生、升学、就业、教师聘用、评职评优等方面从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民办教育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除特殊性质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积极为出资人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对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考虑发展民办教育,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多年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直坚持把民办教育作为全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增长点,与公办教育同研究、同规划、同发展。凡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均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水、电、气价格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鼓励和支持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评比表彰等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004年,我市首次在全省率先开展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至今共评定中级职称41人,初级职称35人。自2003年以来,我们把民进中专、市机电职业学校、射洪理工职业学校等学校纳入春季招生分流范畴,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招收公办学校学生,扶持民办学校扩大生源和办学规模。
(四)积极招商引资,为我市民办教育输入新鲜血液。
为了解决我市发展民办教育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我们千方百计引进民间资金投资教育,着力发展一批示范性民办学校。2006年1月,市教育局与四川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举办XX电大达成协议,成功引进了四川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近期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中长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扩建新校区。目前,新校区已投资近3000万元,极大地促进了XX电大的健康发展。2006年1月,安居区政府与四川卓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共同投资兴办安居育才中学,拟引资1.2亿元人民币,用地400亩,修建21万多平方米校舍的现代化学校。现已完成一期工程,总投资5800万元,占地316余亩,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首批招生达5400多人。这些措施为我市民办教育的规模化、快速化发展注入了活力。
(五)实施品牌战略,带动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一是审核开办民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班(点),有力地促进了办学层次和水平的提高。针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挂靠联办中由于联办主体学校指导监管工作滞后导致质量不高的现状,2001年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了督导评估。对师资、专业设备、教育教学及管理等方面达到举办学历教育标准的,实行成熟一个专业审批一个专业,允许其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市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审批了XX市机电职业学校、中山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学校等7个民办中职学历教育点。
二是加强重点民办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3年,在将XX中学原实验分校有偿转让给民进中专校的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召集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市政府 “关于引进民间资金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价格、税费减免等转让原则,促成了民进中专校以1250万元购买XX中学原实验分校校舍,实现了由租场地办学到拥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校舍的根本转变。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和大力支持下,该校积极开展创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于2003年12月顺利通过了省教厅专家组验收,成为全省第一所民办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现已达7000余人。2004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星火计划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先后荣获省级“民办教育先进单位”、“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进单位”等几十项荣誉。目前,市政府正在积极鼓励、扶持该校创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6月,在相关政策的帮扶下,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引资一建筑企业联合办学,投资3900多万元征地45亩建设新校区,建筑面积2.4万余平方米,现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办学规模可达4500人,目前有在校学生3300余人。省市领导多次到校调研,连续8年被省、市评为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目前,市教育局正在积极鼓励、扶持该校创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强力推进重点民办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引路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推进就业准入制度,提升民办职业教育质量。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要求,突出重点、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是加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在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广泛推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鉴定。二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除了平时检查外,每年还专门组织针对美容美发、中式烹调、汽车驾驶、汽车管理、保健按摩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行为要求依法改正并进行了处罚。三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以上措施,极大提高了民办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质量,为顺利解决毕(结)业生的就业和发展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设立专项扶持、奖励基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从2004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在民办学校发展和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2004年,从这一基金中用10万元对全市300多名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表彰了50名民办教育先进个人和30个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用10万元支持民进中专校购置设施设备,用5万元扶持大英县蓬莱镇社区教育培训中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5年,用7.5万元(省拨经费除外)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专项经费资助了职业学校贫困生150名,确保了这些贫困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省政府1月23日召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后,我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正确处理好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收费关系,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
(八)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一是政府引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教育、劳动、工商、经贸、城管、计委、建设、物价、税收、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我市按照民办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的审批、管理权限和职责,避免了政出多门,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做到了退出“越位”、补足“缺位”,力求到位。
三是市教育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制发了《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XX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XX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收费成本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通知》等文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四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办学。2003年以来,共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机构8个,对少数投入少、办学条件差,不按教育规律办学的民办学校采取限期整改、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措施,极大地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民办学校异军突起,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十五”期间,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新增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占全市中职学校增量的45.5%;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基本建设1.02亿元,占全市职业教育投入的66.7%,这些增长和投入,70%是在近三年内完成的。民办学前教育也得到高速发展,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市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及各类培训为主体的较为完善和规范的民办教育体系,涌现出一大批骨干学校和优秀办学者。2003年以来,全市有多个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工作者受到国家、省、市的表彰奖励。2004、2005年教师节,我市推荐民办学校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表彰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共3名、师德标兵1人。民进中专、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在2003年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和2005年初全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上受到省级有关部门表彰,孟永红、刘颖等20余名民办教育举办者受到省、市表彰。全市民办学校的长足发展打破了单一由国家出钱办教育的模式,对我市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1、发展民办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民办学校融资贷款的障碍较多,金融信贷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学校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还有不少学校租房上课,设备简陋,与学校发展不同步。
2民办教育结构不尽合理。短期文化、艺术类培训班、小型培训机构居多,学校布局也不尽合理,多数学校规模较小,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中大型民办学校相对较少。
3、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民办教育在用人机制体制上缺乏必要的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在吸纳优秀人才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一些民办学校专业教师多以聘任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较少,教师变动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4、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薄弱,教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较低,并有个别学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5、对民办教育办学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措施和办法。民办学校设立风险基金目的在于民办学校资金链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化解矛盾问题,由于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滞后,对民办学校利用回收的办学成本建立风险基金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民办学校抗风险能力还较弱。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1、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放宽政策,多渠道、多形式融资,力争解决当前民办教育资金紧缺的困难。
2、进一步为民办教育正本清源,加大对民办教育师生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育师生同等地位和权利的宣传力度。保证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师生的合法地位和权利。
3、积极探索、尝试民办教育资产的整合与重组,推进民办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4、加强教育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消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 的沟通协作,共同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办学环境。
5、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用人制度和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为民办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提供应有的政策扶持与制度保障。
6、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管理科学化。
7、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办学校抓管理、重教研、保质量,努力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10.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篇十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
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及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制定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价格、土地、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条 鼓励举办实施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七条 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捐献资产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举办民办学校,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出资。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以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举办该民办学校全部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九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属于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别制定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学校或者学院;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补习、专修、进修、培训学校或者学院,其中实施学前教育的,应当称为幼儿园或者培训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职业培训学校。
第十二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七)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由与较高办学层次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由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由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并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当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公办学校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从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将其用于公办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施行后,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流动后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鼓励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
公办学校的教师到民办学校担任专职教师或者任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人民政府教育、人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招标、参加先进评选、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做好教职工岗位聘任、晋职、晋级、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的名称、性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证书颁发、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助学贷款、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内的教学班,应当按照学期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教学班,应当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
对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退还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从净收益中提取的发展基金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向该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政策优惠取得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教育教学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征收税、费,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民办学校在采暖和使用水、电、燃气的交费标准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到民办学校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务的,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擅自举办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擅自举办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的落实,并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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