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精选10篇)
1.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篇一
河南省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在河南省商务厅领导下依法成立的,是由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经济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规范自我,抵御风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力量,既是党和政府联系温洲籍企业家的桥梁,又是温商企业家自我协调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河南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和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和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河南,建设河南、发展河南,为促进和繁荣河南、温州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地址:郑州市西大街229号时代华庭B座1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河南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河南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河南省经济不断发展。(四)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河南的整体优势。(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有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党委,在本会辖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保障、指导和监督。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会员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经济实力较强,有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副会长由常务办公会提名,党组织考察推荐,报上级部门备案,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按实到人数的50%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由会长提名,常务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大会 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河南省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温州商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河南省商务厅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2014年5月 9 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温州商会筹备理事会秘书处 电 话:0371-66253858
2.商会章程说明 篇二
章程说明
一、关于章程的法律效力
商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是商会会员、商会领导机构成员开展商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商会的一切活动不得与章程规定相违背。对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任何一个商会会员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整改。
二、关于会员的范围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范围包括镇辖区内非公有制工商业经营者、西柯籍外出经商办实业的人士及地方党政相关领导。
三、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组织机构的设置借鉴了《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章程规定: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名誉会长和聘任顾问,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增补聘任顾问。
四、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
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是: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会长办公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年,在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
五、关于财务制度
章程规定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商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各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内江工商业联合会,简称成都内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内江籍工商业者、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内江驻蓉企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引领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传承内江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大千文化,凝聚在蓉内江商界的力量,促进学习、交流;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内江在蓉商人、商业资源,谋求更大发展;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甜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促进蓉甜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一切活动以《成都内江商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功能:
1、服务功能:为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提供平台,为各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等服务,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2、支持功能: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商机和法律、政策支持,促进其加速发展。
3、维权功能: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渠道、资源和方法,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自律功能: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与会员的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荐和投资贸易信息;
3、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为会员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 1 / 6 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5、推荐杰出会员的政治安排,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6、帮助会员投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7、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8、开办本会网站、刊物等,为宣传本会、提升本会会员形象提供服务;
9、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内江、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10、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内江在蓉的企业、机构;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人士;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4、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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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自愿入会权和自由退会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遵守、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尽力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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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聘任和解聘本会顾问;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会长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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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财务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五年。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的条件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会议;
2、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4、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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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4、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4.商会章程 篇四
临武县工商联诚信家居行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临武县工商联诚信家居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临武投资兴办的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临武籍企、事业单位在临武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以及在临武从事各种合法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在临创业的与临武有密切联系的各界人士,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临武县商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有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临武县舜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审计局门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临武与临武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临武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临武与临武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4、为会员与临武县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且年龄在21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会员分为:
1、单位会员
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临武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临武籍企、事业单位在临武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若副会长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可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在副会长中推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外联宣传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四个常设办事机构,其具体的工作安排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非本商会理事但与临武有密切联系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非企业界人士担任本商会的专业顾问,为本商会的活动提供相关专业顾问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3、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6、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第三十九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利息。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包括:
1、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2、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定,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通过。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5.温州商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6.xx镇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条 经xxx党委批准,决定成立xxx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x的企业经营者、工商界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工商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推动会员之间协作,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全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接受上级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企业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推动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销会和外出考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作的平台;倡导行业间建立公序良规,避免会员间恶性竞争;
(四)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帮助企业搞好党建和工会建设,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能力和外在形象;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六)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为各级人大和政协推荐把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会员到中;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会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是在xxx经营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出经商的孝儿人,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也可以邀请相关人士加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镇党委批复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它是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会长助理一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候选人报珙县县委统战部批复后由执行委员会从执委中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长召集召开会长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全面主持商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会员费、赞助、资助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并每年进行公布。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乡镇商会领导名单 会 长:
副会长:(3—8人)秘书长: 会长助理:
一、会员学习培训的内容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外地商会工作先进经验、其他。
二、会员学习培训的形式
组织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开展小组理论学习活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发放学习资料。
三、会员学习培训活动的组织
原则上由商会统一作计划安排。其中学习培训班每年举办1~2期(次),学习资料每季度印发1次,专题讲座、小组理论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根据具体内容与工作职责的情况来具体组织。
Xx乡镇商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研究通过召开镇商会全体会员会议的方案;
2、研究通过商会重大工作;
3、其他。
二、会议人员
镇商会执委组成人员、镇政府有关领导、特邀人员。
三、会议主持
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四、会议时间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
五、议程确定
会议议程由商会会长会议提出,经执委会通过后确定。
六、会务组织
会务工作由商会办公室组织、具体落实。商会会长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研究确定召开执委会的具体方案;
2、研究确定商会工作要点、计划、总结和重大工作报告;
3、研究确定会长会议建议案;
4、研究确定商会重大活动的工作方案;
5、研究确定召开商会全体会员会议的方案;
6、其他。
二、会议人员: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
三、会议主持:会议由商会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
四、会议时间: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五、议题确定:议题由会长会议组织人员研究确定。
六、会务组织:会务由商会办公室组织、具体落实。乡镇商会会长职责
1、负责商会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本届商会会长会议、执委会议,研究工作事项,决定相关事宜,作出工作部置。
3、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法规,贯彻商会章程,组织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完成会员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4、向执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监督或审批各项支出。商会副会长职责
1、贯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向会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分管工作,做好分片联系工作。
3、主动向会长提出工作计划,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执行情况。
4、组织召集执委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宜,认真组织实施。
5、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商会办公室职责
1、贯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贯彻内部规章制度,向会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加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执委会议,参与本会管理事务。
3、配合会长,分管会长做好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履行
办公室工作职责,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
4、及时向会长汇报工作计划及工作执行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7.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 2101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搭建帄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六)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 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一律帄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 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8.二手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的西昌市工商联二手车行业商会(以下简称二手车行业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二手车行业商会是在西昌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下,从事二手车行业企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内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行业市场、提升行业文化,引导二手车流通的健康发展,为行业文化的交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商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出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协助政策及有关部门拟定行业管理规定,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政策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会员中组织商业评丝、文化讲座、理论研讨等活动,开展经济信息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全方位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及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二手车行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入会须提出申请,经本商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均可。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工作人员有监督和提出罢免意见的权利;
(三)有反映经济中存在问题和要求商会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有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遵守行规、行约、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拥护、消费者服务。
(三)遵守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做好商会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商会发展,扩大商会队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按时交纳会费,维护商会整体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西昌市二手行车行业商会是西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会员行业性组织,接受西昌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
第十条
商会的领导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召开一次,特别情况可以提前开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执行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定修改商会的章程;
(三)推选商会执行会执委、名誉会长、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审查和批准商会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 执行会
执行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审查执行会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选举执委、副会长、秘书长;
(五)罢免和补选执委;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理事八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办公室及执委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或配备精干的办事人员。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织,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其职权是:
(一)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决定执行会员会的会议议程。
(三)提出需要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各项方案;
(四)应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捐助;
(三)相关单位资助;
(四)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商会的所有书面材料、经费支出、必须有会长签字,方能生效。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提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出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
第十九条
9.伦教总商会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总商会”,英文名称“Foshan Shunde Lunjiao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内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为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工商企业,联络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促进生产,发展民营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广珠公路伦教段30号伦教商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和引导,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三)发展和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商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展销会、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页)第 1 页(共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伦教街道办事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教授、学者、管理人员或境外企业家、投资者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要求入会的企业(单位),需填写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个人由本人填写及签署的入会申请表,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对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要求退会,允许退会,由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批评权;
(三)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经营技术、资料、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商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商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及帮助。
(五)会员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甚至上级管理部门提出;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页)第 2 页(共
(三)按期交纳会员费;
(四)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建理事会;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称为有效会员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情,有半数会员或四份之三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换届最长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选举产生正会长1人,副会长28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立内部机构,分别为会务部、公关部、文体部、产研部、页)第 3 页(共企业家部和拓展部,各部的负责人在副会长中产生并自动成为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动议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八)设立理事会内部机构,决定各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成员分工,根据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及撤并内部机构;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页)第 4 页(共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曾任本会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5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曾任本会副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0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名誉会长,以表彰其对本会工作的积极支持及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正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正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进行交流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总结暨翌年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结算暨翌年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页)第 5 页(共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协调本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三)分管指导若干个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各事项;
(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事会财务帐册;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监察报告”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稽核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种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备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以年度计算,本届会员大会规定:正会长每年2万元,副会长每年1万元,理事每年5000元,监事页)第 6 页(共每年5000元,会员每年8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页)第 7 页(共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伦教总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10.商会章程 篇十
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xx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xx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共享资源,发展商机,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xxxx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xx市xx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300,000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50,000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30,000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5,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400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xx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xxx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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