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协会

2024-06-11

浙江省信用协会(精选8篇)

1.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一

(经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一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是全省担保行业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省中小企业出现较大的经营困难,全省担保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风险防范的同时,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成为中小企业过冬的棉袄。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在过去的一年中,以“诚信自律、维权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二项认证、三项创新、四项服务”的全年工作目标,努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尽力为会员单位发展服务,全力为担保行业提升服务。

一、过去一年协会的主要工作

20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以暖春行动为载体,为担保机构抗御风险、确保生存、增强信心服务

首先,开展暖春行动。为响应和贯彻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在全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暖春行动的通知》,协会发出了《关于响应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信用担保机构中开展暖春行动》的倡议。要求全省担保机构对转型升级及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加大担保融资力度,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降低担保费率,为中小企业缝制过冬棉袄。省协会把开展暖春行动作为各市协会工作的重点和考核的依据。中新力合担保公司在开展暖春行动中,积极创新担保新品种,在全国首创了集合债权信托基金,为29家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了6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其次,及时风险提示。2008年11月14日配合省局下发《关于加强防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通知》从注重担保品种创新、监控企业负债结构、重视企业主风险、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方面提出风险提示,引导担保机构要从严控制风险;11月28日及时召开了省协会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要求全行业做好七方面工作来落实省局《关于加强防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通知》。余杭区协会召集6个会长单位举行担保风险座谈会,并向区政府提出三条建议。2008年全省担保机构在严峻的形势下,严格控制风险,代偿率为0.6%,仍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在全国处于风险控制的先进水平。

第三,增强信心提升。信心比黄金更重要,担保行业信心的增强,有助于各级政府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目标的实现。协会配合省局召开了较大规模担保机构座谈会,研讨2008年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促进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相互依存关系的认识,坚定了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新贡献的信念。配合省局召开全省担保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抓紧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精神,总结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年来的建设经验,分析了当前制约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明确了抓住机遇,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思路。通过全省担保机构的共同努力,2008年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了398亿元的担保贷款,比上年增长20%。

(二)、以融资平台为载体,为担保机构拓展业务、创新品种、抱团增信服务

完善平台运行机制,组建融资平台第二组团。协会依托省中小企业局的政府信用资源,整合了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和担保机构资源,成立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2008年协会一方面继续完善发挥融资平台第一组团融资服务功能,在第一组团10家担保机构为326家中小企业提供5.01亿元基准利率贷款担保的基础上,积极组建融资平台第二组团。目前,第二组团10家担保机构已召开三次项目评审会,为41家中小企业提供了7600万元基准利率贷款。

复制平台成功模式,开辟银行合作渠道。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抱团增信”和“风险控制”模式极大的提高了担保行业公信力,也为银行找到了一条依托专业担保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批量、集约服务的融资模式。继国开行之后,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光大银行浙江省分行都前来洽谈,利用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采用“抱团增信”的融资平台模式,构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融汇政、银、保各方资源的资金供给平台。湖州市经委借鉴省融资平台的做法,正在组建小企业多方服务平台湖州分平台,探索区域性融资平台的新路子。

(三)、以推进双证为载体,为担保机构提高素质、规范运行、提升品质服务

信用评级活动较为客观公正的反映了担保机构资金规模、风险控制、治理结构、管理等各方面水平,信用等级已成为银保合作的重要衡量器。协会全力配合省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展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负责组织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申报和评级机构的衔接,扩大信用评级覆盖面。截止目前为止,全省共有113家担保机构通过了国家权威评级评级机构北京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众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通过率为36.93%,显示了我省担保机构具备了较强的行业信用水平。

协会在全国首创开展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5月份在杭州先行试点,杭州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来自杭州市51个担保机构214名担保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及考试;10月份担保从业资格考试在全省推开,由各市协会(没成立协会的委托各市中小企业处)组织报名及培训工作,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精心组织考务,全省共有698名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在协会与浙江大学合作开办的工商管理EMBA班第一、二、三期学员中同时展开。截止2008年底为止,全省共有1200余名担保从业人员通过了考试,全省从业资格领证达到了43%。随着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全省的推行,营造了全省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氛围,为行业的提升夯实了扎实的知识基础。

同时,协会在2008年3月30日的首届三次会议上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进行物权法培训;组织安排了各市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及师资力量进行培训,配合省局组织128名担保机构管理人员参加国家发改委银河培训工程,继续与浙江大学合作开办了第四期高级工商管理担保专业EMBA班,截止2008年底有313名担保机构负责人参加了担保EMBA的学习。一支担保专业队伍开始形成,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逐步得到提升。

(四)、以一刊一网为载体,为担保机构增进交流、沟通信息、促进和谐服务

继续办好“一刊一网”。协会紧紧围绕贯彻《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浙政办发【2007】93号的文件,通过《信用担保》会刊,重点宣传了行业内较大规模担保机构的风采和担保机构近年来开发的担保新品种、赢利模式。并用易拉宝方式在全省担保工作会议上展示,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协会网站及时提供协会动态和政府部门及行业信息,及时采编和公开相关政策法规,接受各市协会和担保机构的投稿,起到了快捷、方便的交流窗口作用,网站的日浏览量达到591PV。5月15日,汶川地震后协会通过网站倡议会员担保机构向灾区人民捐款献爱心,截止5月21日,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的会员担保机构共向灾区捐款139.34万元,协会收到捐款34.76万,协会把捐款资金用于汶川香溪乡小学的建设,表达了我省担保机构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提升了担保行业社会形象。

协会为会员单位征订了《中国经济导报》,促进会员单位了解政策动向,宏观经济信息;同时,编印了《担保政策指引》一书,分发到全部会员担保机构和相关单位,为政府机关、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学术研究单位和社会各界,从政策、法规层面作相关指引,进一步了解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每逢佳节倍思亲”,协会秘书处在中秋向会员寄送月饼,在元旦向会员寄送新年日历贺卡,发送问候短信,从而传递情感,增进和谐,凝聚力量。

(五)、以行业调研为载体,为担保机构反映心声、维护权利、营造环境服务

协会配合省局深入开展担保行业的调研,协会深入到余杭区调研互助型担保机构的情况,将行业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省委省政府如实反映,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认可。协会组织人员深入到衢州、金华、嘉兴等市进行平台贷后企业的调研,了解和掌握贷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风险,及时与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沟通。协会召开三次秘书长会议,及时沟通省内担保行业信息,了解担保机构面临的难点和热点,向政府积极进言建言。并为担保机构互通业务、开展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与此同时,协会积极配合省局制定并下发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信用评级、规范型担保机构认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五大担保行业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进而使担保机构的权益不断的得到保护,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今年是协会成立三周年,三年来,我们一直为营造“诚信自律、维权服务”的行业自律组织而不懈努力,积极搭建担保机构与政府、银行、企业沟通的桥梁;我们一直为得到全体会员的全力支持而充满信心,积极构筑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从业资格认证、培训进修的通道;我们一直为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扶持而孜孜不倦,积极争取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散的政策措施。

二、今年协会的主要工作

协会将巩固工作成绩、创新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服务为先,以服务体现协会的发展力

1、形成行业内调研之风,及时掌握担保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建立会长单位专题调研制度,由协会秘书处制定会长单位专题调研计划,重点在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强化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调研报告,向省级有关部门进言献策。建立银保联系制度,加快担保业态信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传递,促进担保业和银行联合对企业融资支持,重点在经评级且备案的担保机构如何享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方面有突破。

2、制定各项服务工作的计划,为会员单位提供超市式的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分层次的各类培训、国内外融资担保考察和有针对的论坛。进一步完善常务理事、秘书长季度例会制度。大力推进担保统计信息化进程。

3、加强省、市协会的联动,形成目标统一、形式多样、互相促进的会员服务网络,积极配合省局深入开展暖春行动。

(二)、维权为本,以维权体现协会的生命力

1、配合省局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联合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进行省内外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考察调研,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政策力度;衔接落实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银监会取消担保机构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2、配合省局加强与工商、房产、海事、及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中涉及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便利。

(三)、规范为上,以规范体现行业的持久力

1、继续配合省局开展全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两证”工作,加快推进担保机构的备案制度的实施,争取从业资格认证率、信用评级率、担保机构的备案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2、完善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申报制度,加快推行网上申报,定期开放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及时公示不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名单,让社会相关部门能够快速、准确和全面地认识我省担保机构的资质、资信和业务能力。

3、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使担保机构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和尽职调查措施,做好贷后资金监管。

(四)、提升为重,以提升体现行业的公信力

1、探索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提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帮助担保机构之间实现信息互通,促进联保、互助、再保等合作行为;协助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券商、投资基金、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在加大贷款担保的同时,为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发挥担保、增信等功能。

2、复制担保机构“报团增信”的平台模式,提升担保机构发挥准公共资源能力。继续配合省局组建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新的组团,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发挥担保机构的信用保证资源,促进金融交易,进而通过政府产业政策引导及适度财政补助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3、探索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和金融仓储动产监管业务等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提升担保机构的创新能力。配合省局总结推广“平湖秋月”“宝石流霞”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应用于小企业融资和增加担保机构的流动性;组织调研金融仓储动产监管,提高银行对动产质押授信的支持力度;积极为工程履约和诉讼担保等各种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正常次序服务。不断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拓展新的领域,同时不断地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拓宽新的路子。

今年是中小企业发展转危为机的关键之年,也是担保行业乘势而上的发展之年,让我们紧紧抓住发展的机遇,规范提升、控制风险、创新产品、创造财富,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优异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2.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二

2010年11月27日, 平阳县经济师协会一行7人在会长李飞宇的带领下, 到乐清市经济师协会开展友好协会结对活动。乐清市经济师协会秘书长施松岳和平阳县经济师协会秘书长周月用分别介绍了各自协会近几年来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 施松岳还陪同客人参观了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经济师协会会长黄晞, 党支部书记霍祥进, 副秘书长赵顺招、陈迎新、屠友善, 办公室人员周宗权、赵旭微等参加了活动。

平阳县经济师协会近年来在逐步规范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参观考察、积极为会员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该会会长李飞宇对乐清市经济师协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认为乐清市经济师协会实力强大, 活动比较活跃, 制度健全, 服务到位, 同时还注重会员发展和培养、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党支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尤为突出。乐清市经济师协会会长黄晞指出, 两会建立友好协会很有必要, 有利于互相学习, 交流经验, 取长补短, 增进友谊, 共同促进。

3.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三

这么一个庞大的中小企业队伍,这个问题为什么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它的问题在哪里?

良性市场信用体系的缺失

中国的中小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处于融资难的状态,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一般都是自身劳动积蓄、从亲朋好友筹借、地下钱庄等。所以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为什么融资难?我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除了客观原因以外,还得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我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是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太差,信用基础不牢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孔庆泰对记者说。

中国的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查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的老板中,大量的个体老板存在着信用意识太差的问题。“我不管你银行贷款的利息多高,也不管担保的费用多高,反正钱到手,就不还,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还有更恶劣一些的是。即使有钱也不还。他们中很多还没有意识到这是自身的信用问题给自己带来的长期危害。”孔庆泰说。

就中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由于:Am地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导致产生一系列恶性循环,影响到市场行为的各个方面,表现在中小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方面,最大的困境就是,几乎没有办法解决融资难题。

当然,中小企业遭遇信用困境,并不单单是企业负责人个人意识的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比较低。数量极多的中小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厂房是租用的,货物是赊欠的。资金是借的,人力是雇佣的。这些要素中几乎没有能让贷款者和担保者放心的抵押物。在此情况下,所以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非常大,担保公司要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信用是市场经济中最要命的东西,出市场信用的原则,首先是以道德为支撑,诚信是做人的底线,第二个是以产权为基础即一个企业的信用能力;第三条是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是对失信行为的强制约束。”孔庆泰说。中小企业失信行为多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原因。市场行为中的失信,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干扰,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假冒伪劣、制假售假、肯蒙拐骗、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几乎普遍存在,特别是食品、医药安全等问题,尤为突出。

中小企业面临这样的一个信用基础,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发展,导致他们在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没有条件,不够资格。”孔庆泰说。

银行业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中国的四大银行,实际上是一个垄断性质的行业,而国有银行的习惯。一般都是贷款给国有大企业。

当然,国有银行要选择国营大企业,作为市场行为有它自己的道理。比如国有银行与某个国有大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可以是几十亿、几百亿、甚至上千亿亿元,其服务成本很低,一次性就解决了。而要贷给中小企业,则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服务成本。中小企业的运营规模,决定了中小企业一般不可能有大额贷款行为。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讲,国有银行贷款给国营企业风险较小,而贷给中小企业的风险则要大很多。面对此种情况,国有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在情理之中。

中国民间实际上有很大的资本量,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单靠国有银行,是永远破不了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调动民间资本投入中小企业实体。“中国有很多地下钱庄,为什么不把这些地下钱庄,变成地上的呢?因为它有这个实力,而市场又有这个需求,只是因为国家银行的垄断地位,把他们逼迫到地下去了,为什么不能把这些民间地下钱庄搬到地上来呢,你该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该制定法规就制定法规。”孔庆泰说。

二是要把地方的商业银行努力办成中小企业银行。孔庆泰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解决,一条重要途径是努力把一大批商业银行,地方的股份制银行,变成真正的中小企业的专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贷款。事实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地方股份制银行要与国有大银行去竞争圜企客户,几乎很困难。地方商业银行本身应该着眼为民生服务。与中小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地方商业银行应该从一个中小企业在起步的时候就开始参与培育。形成一种长期良性的稳定合作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讲,因为地方商业银行与民营中小企业的地方性,信用调查和规避风险的成本也比较小。地方商业银行都是当地的老板出资组建起来的,他们对当地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一般都有清楚的了解,通过熟人网络来做调查,信用调查的成本很低,很容易对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完成可靠的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良好。便可以长期合作。”

联手破解融资难题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已经联系了全国三十多家地方商业银行联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在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年会上,银行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会再次成为中心议题,目前报名参与的地方商业银行有32家,同时还有五个省的金融办报名参加本届年会。

“目前每一个地级市,都有自己的银行,重要的是把这些银行都动员起来,全国600多个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这么多的地方商业银行如果都愿意帮助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基本就会得到解决。”孔庆泰说。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正在着力向中小企业推广信用等级评价,联手建立一套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与此同时,把中小企业贷款肘应该认可的东西,汇集起来,比如库存,应收帐款,都可以作为资产,已经购进的原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资产。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中小企的信用就会建立起来,信用能力就会明显提高。

“我们已打算专门就地方商业银行如何成为中小企业的专业银行进行探讨与创新,这个观点已经得到许多地方银行的赞成。比如包商银行,提出三条理念,一,包商银行和中小企业一道成长。互帮互利。二,没有不还款的企业,只有做不好的银行,把矛盾拉到自己那里。三,把贷款户下伸到微小企业。这三点我觉得应该是其他地方商业银行应该仿效和学习的。”孔庆泰说。

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建了中实荣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初步融资投入两个亿,并争取在一两年内达到五个亿,三五年内达到十个亿。然后公开募集资金,力争逐步达到一百亿的自有资金,在银行贷款担保授信额度可以放大10倍,届时公司可以为地方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一千亿的担保额度。

近几年,参加中小企业年会的企业,逐年都在增加,年会规模越来越大,今年报名的超过一千家企业。年会将专门安排银行和企业面对面的对接。另外,中小企业协会启动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资格,将把A级以上信用的中小企业推荐给有关银行,作为发放信重要参考。

孔庆泰告诉记者:“我们已跟包商银行合作,推出中小企业的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根据不同信用级别的中小企业发放10万到1DO万不等的贷款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拿到这个信用卡。就可以直接去刷卡解决问题。省去了许多手续。一百万的信用额度,一年周转十次,就是一千万,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一般就解决了。目前先在包商银行试点,试验效果良好以后,再逐步推广开来。把地方的商业银行真正变成中小企业的专门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得到较为根本的解决。”孔庆泰说。

“下一个三十年,中国经济向哪个方向发展,能不能保持这样一个稳定的速度?我认为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小企业成长的程度,中小企业成长得好,同样的增长速度可以保证,如果中小企业的成长遇到挫折,就很难保证这样的经济发展速度。”“如果国家对中小企业不给予真正的扶持政策,在市场中不一视同仁,从国家长远发展来讲,是很危险的。中国的发展需要长期的稳定,从社会民生和就业角度来说,这个稳定的重要依靠。就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也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越来越乱套。”

4.浙江省信用担保调查报告 篇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

为深入了解当前经济环境下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国庆期间,我们寝室四个人,通过网络和图书馆的资料,对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了一些调查,调查情况表明,作为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提升小企业信用、缓解小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刻不容缓,这个情况很充分的表明了信用担保在浙江省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下为具体的调查报告内容。

第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近年来,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定位准确,发展较快,总体运行良好,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起,成为了浙江省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2家,担保资金3.13亿元,年担保总额达19.82亿元,分别占全省担保机构的10.46%、3.24%和5.94%,平均资本金放大倍数为

6.32倍,分别高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1.95倍和3.45倍。

在发展过程中,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行之有效的做法,我们进行了概括了一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在股东选择上,建立了银保会审机制。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股东的资信状况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实力,也直接关系到银保合作的开展。为此,浙江省担保机构往往在机构组建和新股东吸纳时提前引入了银行的风险判断和识别功能,建立了银保联合会审机制,在股东选择、资产评估、发展前景、股金与授信额度匹配等关键问题上,共同作出分析和判断,并以此作为确定入股对象、入股额的依据,严格把好准入关。这种股东选择上的银保会审机制为日后银保合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在风险承担上,建立了银保风险分担机制。由于银行在担保机构股东的选择上起到了关键性审核作用,其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被保企业的风险状况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把握,这不仅有利于增进银保双方互信,也有利于银

保双方良性、共生的金融合作关系的形成。目前,浙江省一些担保机构在担保风险的承担上与银行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多数在8∶2与9∶1之间。

3、在风险管控上,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浙江省担保机构根据股东即被担保人的特点,探索建立了对被担保人资产、运营、人品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如对被保企业全部资产采取评估确认价值、建立浮动抵押、反担保资产统一投保等措施;对被保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建立制度明确经营者责任、联手银行深入企业持续跟踪经营动态的手段,严格把控风险苗头;对经营者及其家人通过经常走访村委、推行股东背靠背互评等途径掌握法定代表人人品和有关信用信息等。这种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降低了担保风险。

4、在放大比例上,建立了较高的资本金放大机制。担保机构通常以乡镇、社区或行业协会为单位组建,充分融合了人缘、地缘、亲缘优势,其与生俱来的平辈压力、群众压力、同行压力有效降低了被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在严格落实被保企业反担保资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银行对这一自己事先就介入参与筛选的被保企业的信任度。因此,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放大比例上,普遍建立了较高的资本金放大机制。目前,浙江省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资本金放大倍数一般在5-8倍之间,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5、在治理结构上,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目前,浙江省大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采用公司制这一组织形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虽然部分担保机构由于内部人员少,管理基础薄弱,在内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但这种公司制治理结构的建立,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进一步规范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6、在股东变动上,建立了灵活的进退机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股东出资的目的即为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常发生变化,其融资需求以及向银行融资的条件也会相应发展变化,这就使得担保机构股东的变动成为必然。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充分适应这一特点,建立了灵活的股东进退机制。只要股东在履行完所有担保责任后,一般都允许其退股。而对于一些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在其愿意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通过审核就允许其出资入股。这种灵活的股东进退机制有效增强了浙江省担保机

构的发展活力。

第二、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然不是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流,但考察其发展状况,其对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推进成效十分明显。

1、有效解决了小企业融资难题。现阶段,小企业担保难是其融资难的主要成因。由于小企业资产少、实力弱、资信不足,很难获得银行的信任和认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针对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引入了小企业抱团增信机制,充分整合了小企业的资源,突破了单个小企业规模小、实力有限的限制,通过为入股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提升了小企业的信用,架通了银行向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桥梁。

2、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其在为股东企业提供担保时能够实行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保费费率。目前,浙江省担保机构的年保费费率一般为1%左右,通常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1-2个百分点。同时,由于担保机构一般将所有的注册资本存入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关系,银行往往对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再有存入保证金的要求,并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这些都有效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3、成功切断了企业的互保链风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股东通过对担保机构的出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在企业风险和担保风险之间成功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切断了由企业直接互保可能产生的泱及整个企业的互保链风险,从根本上实现了企业互保的“有限责任”。担保机构的这一功能在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剧、企业互保链风险加大的今天,尤其值得关注和推广。

4、促进了小企业的孵化培育。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融资孵化器作用,吸纳并向银行输送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小企业客户,送走通过融资发展壮大而无需再给予担保的客户,源源不断地孵化培育了一批批小企业。如萧山区北干街道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发起设立的担保机构,目前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有股东企业25家,成立以来已有18家股东企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发展壮大后退出。

在取得积极发展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担保机构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仍然

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①担保机构分类管理体制尚未建立,担保机构发展环境有待改善;②资本规模偏小,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③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缺失,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④专业人才缺乏,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与此同时,浙江省的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萧山、余杭、临安等地,其他地方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发展很少。这些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浙江省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第三、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参考于部分书籍)

鉴于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与作用,我们认为,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举措来促进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建立适合担保机构发展的引导机制。担保机构在运营目标、市场定位、业务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明显的区别,但由于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扶持体制,对三类担保机构不加区别地适用同样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这对资本规模较小、业务对象单一的担保机构的发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应加快推进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从市场定位、监管制度、扶持政策、绩效评估等方面着手建立适合担保机构特点的监管扶持体制,形成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2、加大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当前,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资源大多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受惠较少。为此,有必要建立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扶持的倾斜政策。从浙江省情况看,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资金支持。即在担保机构组建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以体现公共财政的引导和增信作用,支持担保机构发展;(2)风险补偿支持。对于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照标准给予一定的外部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3)激励资金支持。对于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其做优做强;(4)税收优惠支持。适当降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门槛,让更多的担保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从调查情况看,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已成为浙江省担保机构发展的重要瓶颈。为此,应加快担保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育工程、省中小企业担保专业工商管理研修班、担保行业协会培训交流会等各种方式,建立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加快推行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切实提升其业务素质和技能,为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第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从各种途径,对浙江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做了一个调查,可能有部分是遗漏的,但是大体的内容是有的。最后,我们认为信用担保解决融资难、贷款难,搭建企业与银行的桥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企业信用意识、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解决股权质押难题、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资料:

《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 狄娜、张利胜

《担保工作管理百科全书》编委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孙厚军浙江大学出版社

5.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五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的体现,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既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集成,又是法治环境、文化教育、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已明确要求: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 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 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负责推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批示,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

领导的关心、指导。中品质协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是我国最早依法成立的权威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之一。特此,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请各收文单位申报全国质量信用等级和国家注册质量信用服务标志:

一.通过质量信用评价,取得等级,获得企业质量信用资质: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颁布后,企业申请质量信用评价取得等级不再是企业办不办,有没有用处的问题。而是企业应当如何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质量信用等级,取得较高资质,如何利用质量信用服务,获得发展机会的问题。我协会提出并建立的AAA、AA、A、BBB、BB、B、CCC、CC、C、D四等十级的质量信用风险评级、发布和服务体系已融入国家体系,在国内外影响力较大、公信力强。其质量信用AAA等级图型注册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成为我国权威的质量信用服务标志。

二.取得国家注册质量信用AAA服务标志,公示企业质量信用较高等级:

获得质量信用A-AAA等级的企业可使用有法律效力质量信用AAA服务商标。

1.代表质量信用在A等级(含)以上,并享

有以质量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授信、信用管理、贸易采购

服务;

2.依法许可在产品说明内的单独挂件或凭证;

3.依法许可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

4.数码防伪不干胶贴于产品外包装;

5.标志下方注明标志认可使用的单位;

6.颁发悬挂于企业展示厅的标志金属模型。

三.对质量信用A级(含)以上企业提供融资、贸易、信用管理

3A服务:

(1)贷款授信、融资服务:协会和招商银行等我国主要商业银行

已形成不低于30亿元规模的贷款授信。取得质量信用AAA标志和服务后,可以享受减免抵押物的信用贷款授信,取得优惠利率。同时,协会金融工作委员会凝聚有大量的投资银行、VC、PE机构,总资本规模已超过百亿元,专门支持质量信用A-AAA企业股权融资。

(2)贸易订单与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信用A等级(含)以上企业

及产品可以免费在中国信用网上发布产品供求信息,并与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免费互联,并帮助企业将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系统。2012-3-26

(3)公信力与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协会负责对获得质量信用A、AA、AAA级的企业向人民网等全国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公告,向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海关等各有关部门公告。并帮助企业导入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起应收款管理、征信管理和供应链质量信用管理机制和文件。

四.质量信用低于B级的企业及产品,将纳入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贸促会等多部门的黑名单:

未建立质量信用管理体系,经评级机构评估为B级(含)以下的企业及其产品将纳入黑名单发布,由中品质协质量信用评估中心负责

向我国各大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贸促会等多部门通报,纳入其黑名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申报A-AAA等级,应缴纳质量信用服务费用:

申请A-AAA等级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通过质量信用评估,使用质量信用服务标志,享有融资、贸易、信用管理三大服务,接受跟踪评级,以确保质量信用维持较高水平。评估和服务费用为3万元-5万元。(5月1日起一律为5万元)。经评估,企业达不到A等级的,全额退回服务费用。

六.对A以下等级,实行公益服务、不收费用:

凡在我国境内登记的生产、服务、加工、工程施工企业均应主动申报质量信用等级,对评估为A以下等级企业,我会实行免费评估、公告的公益性监管服务

七.申报质量信用A-AAA等级、标志及其服务的条件、资格: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不低于800万,三年内未发现质量抽检不合格,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可申请质量信用A以上等级。

八.坚持“三公开、四原则”,接受社会群众监督:12:35:39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三公开”:即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程序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坚持“四原则”,即“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四个原则。协会已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最高行政机关提交纳入国家大质量监管体制的申请。随着协会地位的巩固和工作质量

提高,协会颁发的质量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应用价值越来越高,服务也将越加完善。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10-6527989

3九.申报地点、时间:

各单位请于2012年4月2日前,填好《质量信用等级申报表》,邮寄或派人向中品质协质量信用评估中心 递交材料。地方设有代理点、受理处的可向地方申请。

申报地址: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座五层。协会官方网址:

联系人:汤主任

电话:010-65138315传真:010-65265690附件:《2012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申报表》

6.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六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

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第五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

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 收案 第一节 咨询

第八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七)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

(八)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第十条

被害方来咨询的,应着重向其讲明:

(一)被害人方的权利及其实现权利的途径;

(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及其诉讼限期的规定;

(三)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四)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取得的结果;

(五)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咨询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所用时间,协商收费。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委托手续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个阶段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呈交办案机关。在公函上应当注明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律师的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指定的人的委托。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法律援助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告知委托人,记录在卷,并报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函。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报侦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案件可能的结果,告知侦查阶段律师所获悉的案情不可以向委托人泄漏,请委托人理解。必要时,可将告知过程制作成笔录备案。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递交手续后,方可进行会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事实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规定操作。如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书面提出会见申请,等待安排;如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则可直接赴羁押场所进行会见。侦查人员提出陪同的,可以同意其陪同。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未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二)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

(三)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

(四)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五)进行串供;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委托人的情况,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方得离开会见场所。

第三十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不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确需侦查机关配合的,商请侦查机关予以配合。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二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律师经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家属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直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要求,且根据工作认为案件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控告要求,且律师根据工作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只接待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无关人员,律师可不予接待。

第三十七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时,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以下方面的法律咨询: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档次;

(二)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

(三)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取保候审、缓刑等法律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诉控告等合法权利;

(六)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刑事案件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和相关的义务;

(七)本案可能的结果;

(八)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案。

第三十八条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将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笔录复印给当事人;

(二)将犯罪嫌疑人陈述案情告知当事人;

(三)指使或引导当事人找证人串供;

(四)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五)指使或引导当事人毁灭证据;

(六)发表有损司法机关形象、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和意见;

(七)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得从事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复印一份备案留存,原件仍交由当事人保存。

第四十二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向侦查机关反映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如果对全案提出法律意见,可以提交《律师意见书》,并可以抄送有关监督部门。如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提交《申诉意见》。《律师意见书》《申诉意见》等文书涉及案情的,不得提供给当事人。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四十三条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办理委托手续,具体参照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四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第四十七条

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

第四十八条

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即可持《起诉意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

第五十一条 会见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必须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其注意事项同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不得将所获悉的证人证言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对需要了解和核实的情况,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事先获知他人证言内容而作出虚假供述和辩解。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询问以下问题: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有何辩解;

(三)辩解有何证据;

(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

(五)有无检举揭发;

(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

(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八)生活上有无需要;

(九)对家人有何嘱托。

第五十五条

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根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分析意见。

第五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待犯罪嫌疑人亲友(委托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将案卷材料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给委托人;

(二)不得将证人名单透露给委托人;

(三)不得指使、建议委托人毁灭证据;

(四)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伪证;

(五)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到检察机关疏通人情关系;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视工作需要安排,无次数限制。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辩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但其内容不得有碍案件审查,并在信函上注明律师姓名、所在事务所及地址等。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第六十一条 律师调查的,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第六十二条 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

第六十三条 律师进行调查,应当向证人或证据持有人讲明律师的职责及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其中可以是一名律师助理。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页末端签名。在签名及涂改处捺手指印。被调查人无阅读能力的,在制作笔录时,必须进行同步录像或录音。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律师向期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律师在笔录结尾处注明“问:以上笔录向你宣读过,是否与你所说一致?答:听清了,与我说的一致。”由被调查人签名,无书写能力的,由被调查人在每页末端及涂改处捺手指印确认。第六十五条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一人进行。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证据的名称、数量及系原件还是复印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提取原件系物证的,可以提取的,应当当场拍照,将照片作为提取清单附件。如物证无法提取的,应当当场录像提取过程,并将物证拍照,将由证据持有人对物证照片进行签字捺手指印进行确认,作为证据使用。提取原件系书证的,在原件上由证据持有人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提供给某律师,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捺手指印。证据持有人要求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当场复印,将复印件交给证据持有人保存。提取原件系视听资料的,应当当场封存,由证据持有人在封口处签名捺手指印。对提取过程,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像。

第六十六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当向被调查人说明。

第六十七条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第六十九条 辩护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对本案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此罪和彼罪);

(二)对本案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罪轻情节;

(三)对本案是否具备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起诉);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第七十条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

(三)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是否有误;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第七十二条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予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如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应当另行与辩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重新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检察院代为申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疑罪不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

第七十三条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代理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或指定

第七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进行。

第七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七十六条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七十七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

第七十八条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第七十九条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第八十条 律师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

(二)被控罪名及刑罚;

(三)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

(四)被告人有何辩解;

(五)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

(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

(七)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

(八)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

(九)量刑预测;

(十)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辩护律师应当对所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事项同本指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第四节 会见和通信 第八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八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制作成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十五条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和通信的注意事项,同本指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八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其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

第八十八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参加。

第八十九条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

第九十条 辩护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三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九十一条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

第九十二条 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二)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第九十四条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第九十五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第九十六条 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九十七条 辩护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第九十八条 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

(一)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二)质证意见(对公诉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

(三)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四)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九十九条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一百条 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顺序依次就座。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一百零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作好相应记录,随时调整发问提纲。

第一百零三条 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应当避免问已发问过且被告人已明确回答的问题。第一百零四条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且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人可以就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情节进行补充发问。

第一百零五条 被告人有辩解的,辩护人应当详细发问其辩解的内容,并要求其向法庭说明其辩解的相关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 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以威逼、诱导方式进行,或讯问与本案无关问题,如该问题严重影响对被告人正确供述与辩解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该问题虽采取威逼、诱导方式讯问,但不影响被告人正确的供述和辩解的,辩护律师不必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律师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第一百零七条 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可进行相应说明。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相应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第一百零九条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当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三)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四)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

(五)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要求;

(六)鉴定结论是否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

第一百一十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二)物证来源是否合理;

(三)物证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

(四)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五)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二)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书证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五)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

(三)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四)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辩护律师对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其证言的,或者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的,如果该证据起到关键作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需要时间准备质证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如果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的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可以同意进行质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法庭安排,辩护律师可以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四)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的明确性。控诉方的对辩护方所举证据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征得法庭同意,进行答辩,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法庭许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可以就每个证据、每节事实的证据采信问题进行辩论,如果对全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充分阐述的,可以到辩护阶段发表意见。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一百二十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辩护律师应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列好答辩提纲。第一百二十一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共同犯罪的作用次要;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佳;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情况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情况;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不宜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应当从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注意:

(一)围绕与定罪与量刑这一中心,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纠缠枝节;

(二)引用的证据客观、法条准确,核对无误;

(三)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四)运用法言法语,以说服法官为目的,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不搞哗众取宠。

7.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七

会议由协会秘书长胡春法主持。会议报告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情况, 审议通过了第四届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协会会长、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元通物资再生拆船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中东致辞。

协会会长单位浙江元通物资再生拆船有限公司程贯飞总经理受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 向大会作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他回顾了协会4年来围绕“以服务为主线, 靠服务来立会、靠作为来兴会”的工作要求, 以“组织、服务、协调、自律”为宗旨, 协助职能部门传递政策和收集信息, 服务同行企业、反映困难和呈递反馈, 强化行业自律和经验交流, 提升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 优化内部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再生行业整体进步的工作情况。他深入分析了近期全省机动车回收行业现状和面临的困境, 并提出随着报废汽车数量的迅速增长, 行业整顿、升级改造工作的有效推进,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和管理, 要通过各部门和各地方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解决现存的问题, 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工作要继续遵循“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 提高行业凝聚力, 通过更好地贯彻大方针、更好地当好参谋助手来为政府服务;通过宣传行业的成就和发展、反映行业的动态来引导行业的发展;通过加强交流、反映数据来为会员服务。

遵照协会章程规定, 胡春法秘书长向大会作了第四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大会宣读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和理事单位成员的建议名单。通过表决, 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和以王中东为协会会长、程贯飞为常务副会长、其他14位副会长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 选举产生以冯国云为秘书长的协会工作机构。大会审议通过了武义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东阳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加入协会第五届理事成员事宜。审议通过了聘任胡春法为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事宜。所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和协会章程规定。

新任会长王中东在会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向大力支持协会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各会员单位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在讲话中指出了协会以往工作存在的不足, 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协会作为全行业企业的喉舌, 必须维护行业的利益。要充分估计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要正确认识到我们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 积极思考对策, 要在政府、企业和公众间架起联络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帮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坚定信心, 有效应对, 力争在加快发展再生资源产业过程中, 迈出新步伐、争取新突破、获得新成效。

浙江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余永胜副处长在会上发表讲话, 对协会今后的工作作了具体的指导。他说, 近几年来政府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管理非常重视, 大家要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有更多的自信。希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能够通过协会组织协调, 进一步加强自律, 也希望行业协会讲实话、做实事、出实绩。针对当前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他要求协会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掌握行业发展的动态, 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一些好的建议。二是要针对行业发展的现实情况, 为行业发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是要切实加强协会自身的建设。他希望新一届协会理事会, 要进一步克难攻坚, 创新突破, 努力为协会工作开拓新的局面。

浙江绿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彭晓丹总经理, 在大会上交流了绿通公司作为浙江省首家开展报废汽车升级改造企业的基本情况, 以及他们在升级改造上取得的一些经验。向代表们介绍了汽车升级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讲解了人员培训、信息建设、和回收拆解流程。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望, 希望企业通过升级改造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让报废机动车通过规范、环保、科学的方式进行拆解处置。

8.浙江省信用协会 篇八

一、上海模式:以个人征信为起点、市场化运营为基本特征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个人征信服务为起点,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建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行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基本建成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框架和运行机制。

(一)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个人征信试点,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成立了第三方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2000年7月,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成开通,开始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二是拓展阶段。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形成了“两大系统、联合征信、普遍服务”的发展格局。同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和社会诚信创建活动取得明显进展。三是深化和综合试点阶段。在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二)主要做法

一是政务公开。市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对社会公开职能范围内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供征信中介机构免费查询、获取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这为该市征信服务系统建设走市场化道路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是市场化运作。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征信服务,均采取公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方式,政府不直接投资建设,不介入征信服务。8年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已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征信系统。

三是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授予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相应的业务资质,曾于1999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上海市15家中资银行把个人消费信贷资料交由该公司。上海市政府动用行政权力为公司融通资金,如在联合征信项目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就以财政借款的方式向项目提供5000万元、为期5年的无息贷款,以支持公司业务的开展。目前信用产品的需求主要由政府的政策创造,如规定个人办理信用卡必须出具信用报告,资信公司的营业额大多来源于制度安排。

四是分步实施。以个人信用征集为起点,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在操作上先个人后企业、先同业后联合的办法,逐步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

(三)主要成效

一是信用服务业稳步发展。经过几年发展,上海市信用产业链相对完整,服务体系比较成熟。2006年,全市信用服务行业营业总收入达到4.2亿元,营业额约占全国的1/4,从业人员达1225人,各类征信服务机构有40多家,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有38个。

二是个人征信服务呈良性发展局面。截至2006年12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入库人数超过770万,查得率达到87%;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累计达643万份。

三是综合效益初步显现。第一,促进了消费信贷。个人信用信贷占全市信贷总额的20%,持卡消费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例超过1/3,相当于发达国家30—50%的平均水平。第二,促进了企业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上海移动通信公司的个人欠费纳入联合征信系统之前,每年呆坏账总额为1000万元,目前已降到300万元左右。第三,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诚信友爱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评价报告,上海在全国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综合指数排名中列首位。

二、浙江模式: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公益性服务为基本特征

2002年以来,浙江省大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全省信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一)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选择企业为突破口带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二是形成了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基础数据库,由事业单位性质的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三是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系统均为公益性,目前查询信用信息是免费的,没有进行市场化服务和运营。

(二)基本做法

一是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2002年6月,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开通运行。现已汇集了39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入库企业数达到79.6万家,数据库指标项达到90类844项,是全国率先开通、数据容量最大的省、区企业信用数据库。

二是启动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2006年9月,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7年2月底,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初步建立。已入库的信息主要有12个政府部门的17类、211个指标项,涉及人口4621余万,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个人联合征信系统。

三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浙江开展一些信用服务和应用,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良好作用。对信用信息比较完备的部分企业,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进行了类似于信用评级的评价,划分ABCD四个级别,称之为“企业信誉度提示”,促进了企业信用建设。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政府应用部门增加到14家,应用方式逐步拓展为信用数据查询、联动和分类监管,应用领域从政府部门扩展到金融机构,提高了综合业务能力。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维持信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该省在考虑下一步扩大开发应用的问题,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三、深圳模式:以市场运作和政府建设相结合为基本特征

深圳市信用建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建设方面,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形成了较为规范、发展迅速的个人联合征信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政府部门建设并实现了自行运营,全市征信行业具有相当规模。

(一)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运营良好

2001年,经深圳市政府的特许,在人民银行总行的支持下,深圳鹏元公司筹建个人征信系统。2002年8月,个人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开始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广泛应用于银行、保险和担保行业,年提供各类信用报告300多万份,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且比较规范的个人征信系统之一。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系统先进。深圳市个人征信系统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目前已征集到了10多类信息,80%来自政府部门、20%来自银行,包括公安部全国公民户籍信息、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深圳市的社会保险、企业法人注册、缴费、纳税、信贷等信息,信息覆盖范围和信息商业价值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二是完全市场化运作。6年来,鹏元公司依靠自己的力量,艰苦创业,独立运营,一切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征信和信用服务。公司累计已投资2000多万元开展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经营,形成了5大类15个品种的信用产品,为7类客户提供信用服务。

三是政府定位明确。对于个人征信,深圳市政府不投资、不经营、不干预,不强制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不强制有关部门使用信用产品。政府主要提供了两大支持:解决个人征信的法律依据问题,深圳市是全国第一个为个人征信立法的城市;政府部门免费提供信用信息给鹏元公司,同时也无偿使用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断完善

2003年底,由市工商局承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深圳信用网”开通运行。至2007年4月,系统已涵盖了全市48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介组织等提供的97万多家各类市场主体、共计3432多万条信息。主要做法:

一是“行政主导,事业运作”。2003年成立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为事业单位。

二是“公共服务,会员制有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采取分级披露办法,即深圳信用网分内外网,外网为社会免费提供公共索引信息查询服务,内网为行业和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对经常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采取会员制收费查询的方式。

三是推行信息征集的标准化建设。规定以全国质监系统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匹配标准,以工商系统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为基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数据采集原则,确立了系统数据库信息征集标准,目前系统较好地兼容了政府部门信息,数据的匹配率高达90%以上。

(三)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快速

目前深圳市信用服务行业有担保企业200家,评级评估企业10多家,全市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70多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2005年成立了深圳市信用协会,至2006年底已有会员106家,主要是中外资银行和企业。2007年将成立市借款企业评估师协会。

四、三地社会信用建设情况比较分析及启示

三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尽管起点不一,发展环境不同,但都取得了较快进展,且各具特点。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三地都注重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订信用规章、信用标准、制度建设,使征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深圳比较早地进行了立法。上海市已经出台各类信用规范性文件124个。

在管理制度方面,三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了组织推进构架。上海市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62家主要综合部门和监管部门组成的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2003年成立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增挂;2005年设立诚信建设和征信行业监管两个职能处室,配置专门人员编制,建立了征信机构备案、回访、统计等管理制度。各区也相应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成立了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企业、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深圳市委托市工商局承建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三地的信用建设,把中央要求和地方实际结合起来,把法规建设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结合起来,明确目标,创新实践,稳步推进,成效明显,有不少方面值得借鉴,即:法规先行是信用建设的制度保障;政府推动和支持是信用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程;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分步实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方法;营造诚信环境是信用建设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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