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2025-01-02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8篇)

1.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一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一、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一)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汇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3、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实行自动核销。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办理流程:

1、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不需由出口单位申请办理。

2、批次核销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或企业操作员IC卡;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出口单位公章)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先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待出口单位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导入外汇局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之后,出口单位再提供以上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

2、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4、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1、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4、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5、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3、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4、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报关单;

4、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

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外汇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六、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且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总量控制:(1)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3)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八、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表;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九、出口单位补办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

3、若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的,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办理流程:

出口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十、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已补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十一、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

2、远期收汇备案表;

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4、核销单;

5、出口报关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二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

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

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四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适用地区:苏州

发文时间:2007年03月12日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7】第31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常熟)、外汇管理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货物远期收汇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苏国税发〔2007〕1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货物远期收汇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各省辖市外汇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货物远期收汇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三、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五、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编 号: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企业名称:

5.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五

宝兰原创整理!

进口付美金所需要的单据

1,合同(必须盖公章)

2,发票(必须盖公章)

3,银行外汇兑换水单

4,支取凭条

5,购汇用汇申请书

6,境外汇款申请书

7,核销单

进口核销流程(前TT)

1,预付款

a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从银行拿)

b付汇证明联(从货代拿)

2,制作核销表(一定要盖公章,一式三份)

IC卡操作程序:

网上交单---进口付汇---交单---录入编码---输入外管局代码(320000000000)3,到外管区进口核销处

报关准备资料(航空 by air)出口收汇核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1式3)SALECONTRACT产品说明

6发票(1式2)装箱单(1式2)唛头MSDS非危保函证明书农药登记出口证明

办理出口登记所需资料

1,外销合同

2,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3,出口委托书(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从工厂拿

4,农药登记证----从工厂拿

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邮件信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12室

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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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电话:010-64194099邮编:100026

报关准备资料(海运 by sea)

1,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代理报关委托书(1式3份)

4,装箱单(1式3)

5,发票(1式3)

6,非危保函证书

7,产品说明

8,MSDS

6.出口货物国际铁路联运流程 篇六

1.托运前的工作

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条,项办理。

(1)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

(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从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装车发运责任。

总之,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

3.货运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出口外汇核销单”另外根据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及发运清单等有关单证。

4.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路国境站进行。口岸外运公司接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2)报关报验: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明显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7.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篇七

2.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盖公章)3.发票 4.装箱单 5.报关委托书 6提单 7.换单委托书

8.报检委托书退港原因是什么?

9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10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11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 要翻译成中文加盖公章+原件英文加盖公章

12.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8.收汇核销差额 篇八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报关单;

4、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

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外汇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查后,不予出具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2、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总量控制:

(1)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3)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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