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2024-06-23

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共9篇)

1.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一

福建省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第一类疫苗的使用管理,提高第一类疫苗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疫 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承担免疫规划预防接种 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 职责,单位法人为第一类疫苗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内部职责明确区分单位人员第一类疫苗管理 责任。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一类疫苗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辖区第一类疫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章 疫苗计划制定与分发

第五条 第一类疫苗实行逐级报告使用需求计划制度。各级应建立与《规范》规定储存量相 适应的疫苗使用需求计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辖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辖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需求计划,并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

(一)乡镇卫生院(接种单位)应当根据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于每年的7 月10 日前,制定下一的第一类疫苗的使用需求计划,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苗使用需求 计划表。

(二)县级和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汇总、平衡辖区疫苗使用需求计划,并经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分别于每年的7 月25 日和8 月10 日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疫苗 使用需求计划表。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汇总、平衡各设区市上报的需求计划,制定全省疫苗 使用需求计划,于8 月31 日前报省卫生厅审批。疫苗使用需求计划批准后,由省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第一类疫苗,并下发疫苗的分配和供应计划。

(四)第一类疫苗的突发疫情应急接种储备和机动疫苗原则上由省级储备,具体数量在每年 的需求计划中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算(机动疫苗数量由省级根据设区市级预算确定),2 并报省卫生厅审定。

第六条 第一类疫苗采取逐级申请和分配制度。各级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申请应与送苗频次 相适应,设区市于每年2 月1 日、4 月1 日、6 月1 日、8 月1 日、10 月1 日、12 月1 日前,上 报申请下两个月疫苗使用计划;县(区、市)级、乡(镇)应按月报告疫苗使用计划申请,具体 上报疫苗使用计划申请时间由各设区市规定。上报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申请时,须认真填报测算 需要量、库存量和实际需要量,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一)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设区市上报的疫苗使用计划申请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设区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下发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 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需的应急处置疫苗,可以由省级或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三章 疫苗的接收与储存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 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 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 年备查。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 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 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 录。填写好“疫苗出入库登记表”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 年备查。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时,应当提 前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书面了解需求数量,并进行效期告知,根据下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确认的品种、数量进行分发。对短效期的疫苗,接收单位应保证接收数量在 有效期内能够使用完的方可接收,否则可以拒收。因疫情需要紧急采购的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要在收到疫苗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疫苗分发,并要督促下级单位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上款所述的“短效期疫苗”是指: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的有效期少于5 个月、设区市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的有效期少于4 个月、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的有 效期少于2 个月的疫苗。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为:省级 3 6 个月,设区市级3 个月,县级2 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 个月。省级按双月送苗,设区市级和县(区、市)级应按月送苗。

第十二条 运输疫苗时应按规定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 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在接收疫苗时接收单位要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 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十三条 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对 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记录。

第十四条 疫苗储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 效期,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 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按省级每两个月、设区市级以下单位每月盘查1 次,做到帐、苗相 符。

第四章 疫苗报废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第一类疫苗的报废应做好记录,并有财务人 员、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单位领导共同签字证明。各批疫苗的报废都应对本批疫苗的进苗、储存、计划、调拨等相关过程进行说明,客观分析报废的原因,明确报废的责任,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接种单位需报废的疫苗均须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回收、核实、登记,统一进 行报废处理。疫苗报废处置按医疗废弃物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将本级及下级报废疫苗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 因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向省 卫生厅报告一次各地和本级疫苗报废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监 督检查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 录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按照《条 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疫苗计划不周、管理不善,造成疫苗供应中断或疫苗非正 常报废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对造成疫苗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免疫规划对象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将第 一类疫苗作为非免疫规划对象使用,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 4 行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订需求计划的内容和方法 疫苗需求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等。

(一)疫苗需求量按下述公式计算:

1.疫苗年需求量=(基础免疫年使用量+加强免疫年使用量+特殊免疫使用量)-估计上年底 库存量

2.基础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出生儿童数+流动儿童数+漏种儿童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 数×损耗系数

3.加强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加强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4.特殊免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人口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二)制订疫苗使用需求计划时,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还须考虑库存量、当地实际各疫苗 损耗系数、第二类疫苗的替代幅度等影响因素。

第二十二条 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需求计划时要考虑疫苗损耗系数。各地不得高于以下省定 各疫苗最高损耗系数。乙肝疫苗(3 支/人份)1.05、卡介苗(0.5ml/支)3.50、脊髓灰质炎疫苗(粒)1.20、麻疹疫苗(1ml/支)1.60、百白破三联疫苗(2ml/支)1.75、白破二联疫苗(2ml/ 支)2.00、乙脑疫苗(2.5ml/支)1.75、流脑疫苗(5ml/支)2.50。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利用本院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用账册统计数据, 收集本院2008-2011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手术应用情况, 包括使用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

1.2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约定日剂量”为指标的分析方法, 依据《中国药典》 (2010年版) 、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说明书和我院临床常规用量确定各药的DDD值[1]。

2 结果

详见表1、2。

3 讨论

通过表1了解到我院在这几年中一直在调整麻醉、精一药品的使用品种, 传统的品种如氯胺酮用量下降, 新型的麻醉药如舒芬太尼的用量明显上升。芬太尼注射液和注射用瑞芬太尼随着舒芬太尼的用量增加, 前二者用量反而减少。该药我院主要用于手术后的短期止痛及抗寒颤治疗[2]。哌替啶也可能直接作用于体温调节中枢, 而不完全是通过激动受体而起效[3]。

由表2可见, 以2008年用药情况为基数, 各年度用药金额与之比较, 可以看出我院2008-2010年几年来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金额变化不大, 波动范围小于6%。2009年手术例数的降低导致用药量下降, 之后随着手术例数的增长, 2010年及2011年的用药金额小幅度增长, 其增长幅度符合手术例数的增长幅度。

芬太尼作为一种阿片μ型受体激动剂, 在人体内1min左右迅速达到血-脑平衡。在组织和血液中被迅速水解, 属于短效类麻醉镇痛药, 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 但镇痛作用是吗啡的80倍, 镇痛效果好、起效快、维持时间短、不良反应小, 得到麻醉师的普遍认可[4]。

瑞芬太尼是一种选择性μ2阿片受体激动剂, 且代谢不受肝肾功能的影响[5], 我院未引进舒芬太尼之前, 由于该药的作用特点颇受麻醉医生的欢迎, 因此用量也比较多, 但该药也由于作用时间短, 术后停药, 止痛效果消失, 患者烦躁的情况出现次数较多, 同时该药是我院麻醉药品中唯一的单价上百元的品种, 价格相对昂贵, DDDc值一直很高。因此自2009年12月引进舒芬太尼, 该药的DDDs逐步下降。

舒芬太尼是芬太尼的衍生物, 与芬太尼相比, 它对μ1型受体具有更高的选择性, 镇痛作用是芬太尼类中最强的, 为芬太尼的5~10倍, 作用持续时间约为芬太尼的2倍。舒芬太尼的亲脂性为芬太尼的2倍, 更易通过血脑屏障。其次, 舒芬太尼的时量相关半衰期与芬太尼相比下降了7倍, 因此也减少了蓄积的危险性, 安全阈较宽, 患者意识恢复时间较短。我院2009年12月开始引入临床使用, DDDs逐年上升, 使用频率逐步提高, 2011年的DDDs排名第1位。因该药单价也比较高, DDDc值为最大的品种。

摘要:目的:分析我院2008-2011年住院患者手术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 为临床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提供参考。方法:统计本院2008-2011年住院患者手术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采用限定日剂量 (DDD) 方法, 依据手术例数, 对各药使用数量、使用金额、用药频度 (DDDs) 、日均用药金额 (DDDc) 进行分析。结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消耗金额随手术例数增长而缓和增长, 使用品种多元化。2009-2011年舒芬太尼的用量及消耗金额呈现增长趋势较明显。结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专科医院的用药特点。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限定日剂量

参考文献

[1]黄富宏, 蔡萍, 殷金华, 等.1995年1999年和2004年我院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分析[J].中国药物与临床, 2005, 6 (5) :448-450.

[2]Wrench IJ, Singh P, Dennis AR, et al.The minimum effective doses of pethidine and doxapram in the treatment of post-anaesthetic shivering[J].Anaesthesia, 1997, 52 (1) :32-36.

[3]Kurz A, Ikeda T, Sessler DI.Meperidine decrease the shivering threshold twice as the vasoconstriction threshold[J].Anesthesiology, 1997, 86 (3) :1046-1054.

[4]吴慧英, 周旭芳.我院2005-2007年住院患者麻醉性镇痛药应用分析[J].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08, 8 (8) :593-594.

3.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三

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避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非法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卫生局部署与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调配权药师签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书。

一、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安全储存措施,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合理、安全、合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严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师和药师准入制度。

五、准时参加医院及市、区卫生局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现象,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院长(签字): 处方权医师或调配权药师(签字):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篇四

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四、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五、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六、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5.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

第二条 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四条 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七条 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八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九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一条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三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十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十八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第十九条 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第二十一条 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第二十四条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第五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二十九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我院按规定销毁。第三十二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6.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六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最佳选择题):题干为一短句,每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处方管理方法》规则: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A.一日常用量B.三日常用量C.七日常用量D.一次常用量

2.医疗机构应建立各部门参与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其责任人应为

A.医院责任人B.分管责任人C.医务科长D.药剂科长

3.何种麻醉药品注射剂不宜临时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医治 A.盐酸吗啡B.罗通定C.磷酸可待因D.盐酸哌替啶

4.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则,以下哪级医师可在其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A.主治医师B.住院医师C.执业医师D.经考核合格并被受权的执业医师 5.下列哪种药品不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则》管理?

A.芬太尼B.美沙酮C.阿托品注射液D.盐酸哌替啶 6.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处方单独存放,至少保管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7.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仅限于哪级以上医院内运用

A.一级以上B.二级以上C.仅为三级D.全部合法的医疗机构

8.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临时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复诊或随诊时间为 A.两周B.一个月C.三个月D. 四个月

9.依据《处方管理方法》,为住院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每张处方为常用量

A.逐日一日B.逐次三日C.逐次 一日D.逐日一次

10.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医师在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越几种药品?

A.四种B.五种C.六种D.七种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效期为 A.一年B.两年C.三年D.半年

12.下列那种药品是阿片类拮抗药,可用于挽救阿片类镇痛药惹起的呼吸抑制? A.阿托品B.纳洛酮C.纳曲酮D.美沙酮

13.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哪个部门监视下停止? A.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医疗机构领导和药剂科责任人 C.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D.所在地公安部门 14.哌醋甲酯用于医治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越 A.一日常用量B.三日常用量C.七日常用量D.十五日常用量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用的公用处方颜色为 A.淡白色B.浅黄色C.浅绿色D.白色

16.WHO将哪一种药物的用量作为权衡各国癌痛改善情况的重要目标? A.吗啡B.美沙酮C.芬太尼D.盐酸哌替啶

17.依据《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则,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的效期是 A.当日B.三日内C.五日内D.一周内

18.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则,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求携带大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出境的,该当持有哪级以上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药品证明?

A.国家级B.省级C.市级D. 区级或县级

19.依据《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则,医师开具急诊处方普通不得超越 A.一日量B.三日量C.五日量D.七日量 20.以下哪种不是同一类镇痛药? A.可待因B.吗啡C.芬太尼D.布洛芬

21.医疗机构需求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该当经哪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A.国家级B.省级C.设区的市级D. 区级或县级

22.依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类目录(2007年版)》,下列哪种药品属第一类精神药品? A.三唑仑B.地西泮C.巴比妥D.艾司唑仑

23.医疗机构在麻醉、精神药品发现如下哪种状况,不需立刻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A.运输被抢B.验收时破损C.保管被盗D.骗取或冒领

2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则》中规则:医疗机构依据需求设置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周转库应 A.每天结算B.每周结算C.每月结算D.每季度结算

25.以下哪种状况,其开具的处方经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签字后可以失效: A.药学专业技术人员B.被责令离岗培训的医师 C.注册执业助理医师D.被责令暂停执业的医师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依据《处方管理方法》规则,和需临时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该当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赞同书》。病历中该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 中记载。不得为别人开具不契合规则的处方或为本人开处方运用麻醉、精神药品。

3.《处方管理方法》规则,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越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越 常用量。

4.《处方管理方法》规则,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越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越 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越 常用量。5.依据《处方管理条例》,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该当遵照、、的准绳。

6.处方的分配人、核对人该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细心、;对不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处方的分配人、核对人该当 回绝发药。

7.国家药监居1998年已正式告诉:对癌痛病人运用 止痛无极量限制。8.医务人员该当依据卫生部2007年制定并下发的 和,运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9.医疗机构该当专人担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任务,建立公用帐册。药品入库,出库,做到 账物相符。公用账册的保管期限该当自药品无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年。

10.医疗机构该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则,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 为本人开具该种处方。

三、问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1.何谓癌症三阶梯止痛准绳?

2.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医师和药师出现了哪些行为,是必需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一、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D2.B3.D4.D5.C6.D7.B8.C9.A 10.B 11.C 12.B13.C 14.D15.A 16.A17.A 18.B19.B 20.D 21.C 22.A23.B 24.A25.C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 2.病历

3.1次7日3日 4.3日15日7日 5.平安无效经济

6.核对 签署姓名予以注销 7.吗啡 8.《麻醉药品临床使用指点准绳》《肉体药品临床使用指点准绳》 9.双人验收双人复核5年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处方资历 不得 三.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1.WHO引荐运用的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准绳:

第一阶梯:普通疼痛采用解热镇痛药,如:阿司匹林等。

第二阶梯:疼痛继续或添加采用弱阿片类镇痛药,如:可待因、曲马多等。第三阶梯:猛烈疼痛可采用强效阿片类,如吗啡等。

2.依据《处方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呈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予以处分:

(一)未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处方资历的医师私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处方医师未依照规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处方,或许未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临床使用指点准绳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的;

7.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七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每月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六个月对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时包括的内容有处方是否严把关、专用帐册登记是否完全、专册登记是否完整、管理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回收情况是否良好、帐物批号是否相符、出入库管理是否严格、报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销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值班时是否巡查、各个岗位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等等。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现场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八

保持合理库存。购买 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 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 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 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 5 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 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

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 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 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 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 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 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 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

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9.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制度 篇九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

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

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

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

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

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

五、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

(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

(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

(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麻醉药品采购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

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

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

麻醉药品验收制度

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

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

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

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麻醉药品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

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

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

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

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

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使用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 须有 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

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

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

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

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

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值班制度

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

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

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上一篇:教学幼儿小班总结下一篇:安监办工作总结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