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二(精选6篇)
1.信托合同二 篇一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2年月日
2.信托合同二 篇二
信—
托丰树天/文
津本刊记第者
硕果物二贾锦珠
累园流
累开区
业仪式
2010年9月8日, 在天津空港物流园区内, 丰树物流信托在津的第二个物流园落成并举行了盛大的开业仪式, 这是丰树在中国的第10个项目。
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空港物流官员到会祝贺, 来自全国各地丰树的各界朋友目睹了这一盛况。
丰树是总部位于新加坡的亚洲领先的资产管理公司, 核心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资产管理。迄今为止, 丰树在亚洲已开发包括新加坡在内的10个项目, 包括办公楼、住宅、零售商业、物流、工业和商务园区, 其地区分布于新加坡、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和韩国。
丰树领导层以其前瞻的独特眼光, 十分看好中国市场, 在中国大中型城市投资了物流地产和建立了物流园区。目前, 丰树在中国的北京、香港、上海、广州、无锡、西物业是与天津港集团合资成立的丰树天津东疆港保税物流园, 项目一期建筑面积达到190698平方米。这次丰树在天津空港投资1.6亿元人民币的第二个项目已经启动, 天津空港物流园区可提供大约58000平方米的仓库面积, 包括3栋双层盘道仓库, 配有夹层办公区域;4层独立配套办公建筑, 能够极大程度地满足本地和在中国北方地区的货运配送。该项目是第二个在天津建成的双层坡道仓库, 可以服务于多数正在寻求落户空港及城市区域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零售商及制造商。
丰树天津空港项目落在天津空港物流园区内, 依托北京—天津—塘沽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和外环高速公路优越条件, 形成了高素质的交通连接性, 利用地理优势, 建立的中国北方极具特色的物流园区。丰树在中国目前已开发10个项目, 仅天津就占了2个, 这充分说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丰树董事会主席马家和先生在开业典礼上说:“天津占据着环渤海经济圈中心战略位置, 能够引领周边地区发展, 成为一个可以媲美浦东新区的国际商业中心。我们看好的是天津做为中国四大直辖市, 2009年GDP年度增长达到了16.5%, 排在全国第二位。尤其是天津制造业兴旺发达, 增长速度也很快。”
他还提到, “丰树在天津第二个物流园区的开业, 更加突出了天津做为北方门户及物流枢纽的重要地位, 在这里投资项目, 可以服务于北京、河北、山西、山东及内蒙古的大部分北方地区,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天津的项目与天津共同发展, 并打开更多通往中国北方的大门。”
3.信托合同二 篇三
客户对于地产信托通过预期收益率来赚人眼球的行为显然已经疲劳,在《投资者报》记者的调查中,被暗示或明示能达成收益的情况司空见惯。虽然项目形式改了,口径却没变。
中融-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铧融精品”)引进有限合伙制,公示20.11%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而在近期房地产调控、信托兑付风险受热议的背景下,该计划一经推出,就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深入了解信托产品中有限合伙制的内涵,《投资者报》记者就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同、说明书、推介等相关资料,并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相关法律界人士。
收益不确定
最近,有限合伙制在房地产信托产品中讨论最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基于房地产的投资规模,人数少资金压力就变大,会严重影响募集。可是,通过信托形式便有效扩展了资金募集范围,可利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突破50人的合伙人数上线。
有限合伙制是一种很好解决融资双方资金对接问题的方式。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一个问题,有限合伙人的有限介入,能否保证获得高收益?答案是否定的。
在《投資者报》记者的暗访中,极少有人向客户明确提示风险,强调预期收益无法确定。而大多信托经理在与客户熟络起来之后,误导客户、违规销售的行为,更是千篇一律。20%左右的收益率可以被美化至25%甚至更高,所以,客户听到的好消息总是多于坏消息。
2011年9月5日,中融国际信托公司(下称“中融”)的主页上挂出了一款中融-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公告,称该信托计划计划发行规模9亿元,期限2.5年,预测年化收益率20.11%。
需要注意的是,铧融精品信托的合同第十二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中的描述为:“本信托计划无固定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将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不定期不定额地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范式合同通病
北京长期从事信托合同法律工作的陈律师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单就铧融精品合同而言,“合同没有问题,风险披露与揭示均有,但是此类范式合同的硬伤无法避免。”
例如,在铧融精品合同目录的第十条《风险揭示与承担》中揭示了九条风险: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和投资风险、普通合伙人的管理风险、收益不确定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受托人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只有两页多A4纸的描述,内容很概括。
合同中关于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政策风险这样写道:“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受托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对所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的判断。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收益水平,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金融信贷政策及土地出让政策等”。虽然提及主要风险,但不确定因素还很多,结果说了跟没说一个样。
“作为客户认购信托份额所签署的合同来说,风险是已批示的,责任也就此撇清。”陈说。
根据中融国际信托控股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以490万元投资深圳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其49%股权。而深圳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正是此次铧融精品项目的普通合伙人。
陈律师的观点是:“受托人不可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那样风险过大。”但是,中融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法律上说不违规,参股有权对管理决策产生影响,正面去看,中融参股有权利,有利于控制管理,更保险;而负面一点的判断,都是关联方,会否产生不尽职影响不好说。不过,陈律师肯定的一点是,中融进行了信息披露,由此便可将其责任撇清。而“具体怎样参与和管理,投资者是不清楚的,信托主要基于信任”。
法律规定不明确。“信托合同所出示的范本基本是一个模式的,这点上,中融信托该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点都不缺。但是,其中受托人的义务只有五条,为最少,而委托人的义务最多,为七条。”陈律师指出,受托人义务中类似于“诚实”、“信用”、“谨慎”等模糊字眼,“是无法用具体标尺去衡量的”。
说到此,陈律师也表示无奈,“这是目前国内信托计划合同的通病,我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主要说商业信托,本来法律对受托人的义务认定得就不是太明确,什么叫恪尽职守,什么叫有效管理,都没有写得太明确。”
陈表示,受托人所充当的角色,只能尽力把项目做好,“但如果这个项目不好了?赔了呢?”所以,假设做最坏的打算,信用的管理过程中,不论怎样,结果真的损失,损失主要委托人。因而,信托合同的“签字自愿,也须谨慎,合格投资人对项目独到的眼光非常重要。”陈再三强调。
性价比存疑
风险过大而收益不够高,这是客户的疑虑所在。
据了解,地产基金类信托目前也只有中融、平安等大公司有发行,数量不多,监管方面也没有正式文件。
投行和信托资深人士张斌指出,根据中融信托经理的推介材料描述,铧融精品募集规模人民币10亿元(其中信托计划9亿元,华发方面投入现金1亿元),在合同合伙企业分配中,在返还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该时点的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后,再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10%的年化净收益率,之后若仍有余额,则分级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2:8、4:6、6:4、8:2的比例分配,而张斌依据以往的投资经验,认为该项目可能最后也就10%出头的收益,其展期过程中的收益也不好说。
在暗访中,中融一位内部人士经过咨询,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提到,如果展期,会用原来2.5年可能获得的总收益除以总年数(总年数=2.5+展期年数),倘若真的如此,每年的年化收益率也要打折扣,投资人必须留有心眼。“有限合伙企业会存在利润不是锁定的,它和PE一样,收益浮动。”
4.财产信托合同 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信托资金借款合同 篇五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
条
贷
款
种
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
条
借
款
用
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
款
方
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6.房屋信托合同 篇六
甲方(委托人): 姓名
身 份 证 号:
住 址:
乙方(受托人):姓名
身 份 证 号:
住 址:
丙方(受益人): 姓名
身 份 证 号:
住 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信托目的乙,甲方为便于房屋的购买和管理,使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购买并管理 之房屋,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并进行有效的管理,信托房屋用于甲方居住.委托人
受托人
第四条 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第五条 信托财产以及房屋购买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位于 住房一套,所需资金 元整,甲方已经一次性支付.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拥有并可支配的资金.3,所购房屋以乙方为名义所有权人进行登记.4,信托房屋由甲方使用,甲方为最终权利所有人.第六条 信托房屋
信托房屋座落于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 信托生效
信托自本合同生效时生效.第八条 信托期限
为期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为信托房屋,管理,运用而添附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第七条 受托人权限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取得,管理.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有关权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它人的利益.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丙方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的管理义务.4,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5,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0年.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风险承担
乙方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生效一年后,丙方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b 信托期满.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房屋形式归丙方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丙方.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其他
1,交费发票,产权证书是或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3,甲方,乙方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