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2024-12-20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共10篇)

1.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篇一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市中院刑事审判工作

4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家邦带领视察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孟放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奇亮等参加了视察活动。视察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兴隆院长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近年来,市两级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审判职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宗家邦副主任对我市刑事审判工作给予肯定。他结合视察情况,对刑事审判工作谈了四点感受: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二是加强管理,锐意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三是便民利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四是自觉接受监督,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同时,宗家邦副主任就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

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整体素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提高刑事法官掌握法律政策精神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树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及刑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座谈会上,视察组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

2.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篇二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23.2%,抢劫51件占11.0%,故意伤害48件占10.4%,性侵犯42件占9.1%。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27.2%,抢劫92人占12.9%,故意伤害48人占7.8%。

审结442件,结案率95.7%,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21.6%,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特别是留守少年犯罪,在盗窃、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50%以上;三是性侵害案件有所抬头;四是毒品犯罪有增无减;五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二、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多、类型杂、任务重、人员少、审限短的情况下,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着重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每个案件都符合“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审判长、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未请辩护律师的,为他们实施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鉴别,查明事实,做到证据充分,力求判决公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层层审核把关,规范量刑制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细化案件质量的责任;对办结的刑事案件,首先庭长审核,其次,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再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显著提高,xx年来,上诉17件,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3件,发回重审只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的3件。检察机关抗诉4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件,3件正在中院审理中。发回重审率仅为0.22%,抗诉率也只有0.88%。

(二)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对有组织带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罪轻的不重判,无罪的不追究,着重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率高达70%以上,当即兑现达50%。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尽力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尽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减少仇恨心理,缓解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二是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等因素,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中,县人民法院除按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律观念的重要形式。此外,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旁听案件审理,派刑事法官为中小学生上法制宣传课,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

(四)是狠抓审判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县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刑事法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去年,我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在50件以上,任务重、压力大。开庭前的阅卷、开庭后的裁判书制作多是依靠加班完成,一线法官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县人民法院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围绕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深化法官的审限意识,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xx年以来,所审的案件做到100%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果断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达309件,占刑事审判总数的70%。这一举措,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五)深化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利用各种平台,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边学边干的原则,刑事法官在办案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方面县法院自身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参加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强化训练,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是培养法官后备力量,积极参加司法考试。

三是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与法官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有机结合,严格考核,记入法官考核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抓队伍,促业务,全院刑事法官不但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而是个个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三、存在问题

虽然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刑事法官的办案能力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法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工学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刑事审判任务日益艰巨。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年办案数达50件以上。

(三)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我们了解,我县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做得比较好,但互相配合就有待加强,时常为一些案件的定性、证据的补充侦查、捕与不捕及量刑幅度产生分歧,在这方面,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数只有2件,当庭宣判率只有0.45%。

四、几点建议

县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护,在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情况下的量刑处罚,在审判环节加大追赃力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情况,适当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官素质培训,加大新类型犯罪和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官庭审技能,并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3.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篇三

发布时间: 2012-01-06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推进,我国各类用工主体达到1142万家,劳动主体达到2.92亿。劳动关系基础方面法律法规的欠缺及用工主体逐利的本性,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在我院受理的2万余件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5000余件,占四分之一。因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劳动争议案件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协调,是案件顺利化解的基础和关键,但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为此,我院组成调研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查阅了8000余份案卷,走访了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针对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的不利因素,梳理了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一、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概述及民行关联案件类型

(一)民行受案状况

我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8112件、劳动争议行政案件128件。

从争议内容方面来看,劳动争议民事和行政案件大多涉及劳动报酬、补偿赔偿金、保险福利、工伤待遇等内容。其中,民事案件类:2010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案件约占案件总数53.8%,2011年为49.2%;2010年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发生争议约占案件总数28.25%,2011年为23.4%;因社会保险福利发生争议案件约占案件总数17.42%,以上三方面案件占民事总数的90%多;行政案件类:工伤认定案件约26%、劳动监察案件约20%。案件情况总体呈现涉及范围广、新情况多、处理疑难复杂的趋势。另外,近两年群体性案件占到近三成,劳动争议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24.8%。

(民事审判)

(行政审判)

(二)民行关联案件类型

同一个劳动纠纷中,因为争议标的、维权路径的不同,会分别或同时进入民事审判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实证分析,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交叉关联的状况十分普遍,涉及民行关联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工资纠纷、工时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档案转移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所占比例高,审判难度大,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据统计,其中工资纠纷约占50%多,加班工时纠纷约占20%,社会保险纠纷约为17%,工伤赔偿纠纷约占为7%,档案转移纠纷约占4%,几乎覆盖整个劳动争议领域。

1、工资标准查明案件

工资标准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问题,是计算各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基础,所以一旦工资标准确定错误,会导致案件事实不准,易引发信访。

工资标准问题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用人单位根本不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第二个层次是用人单位虽然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但是不认可劳动者提出的月工资标准和数额。第一个层次问题的解决须先经过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如果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也就无所谓工资标准问题,所以这里我们讨论的都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会采取不规范的形式发放工资,主要表现有: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发放工资、用非公司帐户发放工资,给员工近亲属而非本人发放工资等。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每月给员工发放一部分工资,另外给其配偶打卡发放一部分工资,目的是降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以避税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举证能力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力量不均衡、信息不对称,所以工资标准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用人单位有意无意的隐瞒给案件审理造成了很多障碍。这使得法官需要准确地判断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为此必须知悉行政机构对于工资发放形式、工资台帐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因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倒置的举证责任会使发放工资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工资构成的认定,劳动合同通常只是约定基本工资,实际上劳动者的收入还有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各种津贴补贴。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均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那么把这些收入全部计入到工资标准是否合适?如果劳动者基本工资较低,其主要收入是绩效工资、提成工资,那么将这部分收入计入到工资标准是没有问题的。但劳动者基本基本工资较高,将这部分收入都计入到工资标准的话是否会使得用人单位的责任太重?尤其是当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对于企业的贡献与其收入不相称的时候。这就需要法院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利益的平衡,做出自己的判断。

另外,一个特殊的行业问题是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标准,这一般是因为出租车司机离职时如何确定工资标准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出租车行业一般是以本市月工资最低水平统一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出租车司机的月收入肯定是高于此数的,但具体多少很难查明,此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形成共识,实践中较多的做法是参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倒推月工资数额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2、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社会保障的实际操作更多的是国家行政权的体现,涉及到社会保险的登记、缴纳、补缴的规定更是散见于行政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民事审判实际是受制于行政机构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的。

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案件类型大体可以分为补缴和补偿两类,但不管是哪类案件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系紧密。

社会保险的补偿数额如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多少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的劳动者医疗损失,都需要社保经办机构的核算。因为社会保险问题不是司法判断问题,也不是司法人员可以依法酌定的问题,而是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算,法院以此作为断案依据的专业问题。我院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社保经办机构核算的案件有300余件。

社会保险的补缴案件更需要社保经办机构的配合,比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本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保险的补缴是从20011年7月1日开始,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2011年1月1日有一个过渡期。法官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在过渡期补缴养老保险,就会有难以履行的尴尬。另外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北京市的农民工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只能请求补偿。

3、工伤认定案件

伤认定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发生事故----(单位30天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给企业注册地的人保部门(此时单位如果不承认劳动关系的,需要先确认是否有劳动关系)---在人保部门收到材料后的15天内要求将不全的材料补齐---60天内作出工伤结论---不认定工伤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必须提交证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即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在我院调研中发现,100件工伤案件中至少有90余件用工单位不承认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的民事审判成为行政机构认定工伤的前提。

在本次调研中,西宁中院就表示当地的行政机构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个基础问题疏于审查,基本上是个人提出申请就予以认定工伤。但如果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候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就出现了冲突,这样的结果不仅使行政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更给法院增加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的难度。我们认为北京现行的做法是可取的,就是当行政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如果一方对于劳动关系存在有异议,那么行政机构会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结束之后再启动相关的程序,这样既避免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院的裁判结果“打架”,又节省了社会资源,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另外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行政机构也应该注意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让劳动者与一个资产不多的“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找出劳动者真正的用人单位就很重要。

(2)工伤认定问题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很多时候是否为工作原因并不好判定。如一起案例中,公司的两位部门领导在开会期间因意见不合导致殴斗,造成一位部门领导肋骨骨折,受伤的部门领导对另外一人先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是否因为工作原因难以认定,因为受伤确实是在会议期间,也是因为会议讨论的意见不合导致,但又不是召开会议必然导致的伤害。根据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不能举证是非工作原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解决难题的是民事赔偿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判决理由中的“因为琐事”而没有认定工伤,这也说明了民事判决结果有时候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本次调研中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还行政部门之间也需要协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有这么一个案例:职工自驾车上班,途中轿车撞击路旁树木导致其死亡。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认为责任无法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次与交通管理部门交涉无果,导致工伤认定无法进行下去。

3、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工伤赔偿是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的,工伤认定在此我们不再赘述,这里讨论的是经过工伤认定之后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申请人对最终鉴定结论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申请人在不服最终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其最终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申请人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对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有可能变相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享有此项权利。所有申请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另外一条救济途径是:提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申请人同时使用这两条救济途径,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行政审判部门、民事审判部门这几者之间该如何协调?如何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取得平衡?如何使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保持相对一致?这些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此外,职工在遭受到人身伤害后,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的适用冲突,往往表现为职工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而单位则以属于工伤赔偿纠纷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员受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雇员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告知当事人按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职工遭受工伤后,单位及职工均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没有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现在职工和用人单位对于工伤没有异议,此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可以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是行政部门的职权,而工伤的认定问题又是民事审判的前置问题,在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有司法予以行政认定之嫌,此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诉讼,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4、档案转移纠纷案件

档案问题在中国劳动关系管理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档案涉及到劳动者的身份、社会保险等诸多问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延迟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档案转移纠纷可以分为两类:档案的丢失和延迟转档。

档案的丢失很多是因为特定时期的国有单位转制以及职工在停薪留职之后很长时间没有找过单位造成的,虽然档案丢失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但在现有条件下,档案丢失的补办很难实现。档案丢失的劳动者能够做的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关于赔偿标准,《会议纪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因为赔偿数额是酌定的,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很可能因为认识不同而导致酌定数额不一致,此时双方加强沟通对于保持结果的相对一致就很重要了。

较之档案丢失,出现更多的是延迟转档,关于延迟转档的赔偿标准,《会议纪要》第四十条规定,因单位过错使转档延迟,确定赔偿额时,可以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但是查阅《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只有三十一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延迟转档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审判实践更多的是依照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经常会有变化,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

延迟转档中过错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的难题,用人单位很多时候以劳动者拒绝配合为抗辩,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应该由用人单位证明其没有过错。另外在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时候,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确保法院的判决能够落实。

5、加班费纠纷案件

加班费纠纷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工时制度之争。因为加班费必然涉及工时制度,而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审请一旦获批就意味着无须支付或较少支付加班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只有相关的单位履行了报批手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按照特殊工时制来认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业比如出租、运输行业都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的行业是部分岗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比如停车管理公司的行政人员实行的是标准工时,但是收费员尤其是夜班收费员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增多而又没有及时申请变更,法院在审理中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对用人单位要求过多,工作岗位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可能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一直在岗等等,法院会在个案中用特殊工时制的标准比照适用。那这算不算是法院越俎代庖,能不能认为法院变相认定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制?我们认为,这不能代替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的审批,也算不上是对用人单位做法的认可,这只是个案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去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并且根据案情、特殊的行业和岗位有严格的限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代替用人单位对于特殊工时制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批准。

另外,民事审判往往较早地感受到社会的变迁革新,一些新兴行业、新兴岗位的工时问题还没有纳入到行政管理体系时就出现在了民事审判中。此时个案的民事裁判结果,必然会影响相关行政管理。在此情况下,民事审判需要和行政机构沟通协调,才能保证裁判结果与社会管理的良好互动。

二、实证分析:劳动争议纠纷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的关联关系

我院在调研中除了对案件类型进行横向归类,得出上文所列举的各类关联案件类型之外,还进一步以纵向思维的方式对各种关联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将民行关联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事审判程序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程序互为前提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的过程中,民事审判、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不仅有先后顺序,还有有既判效力和逻辑关系交织在一起。有时候,民事审判需要以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为前提,反过来,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有时又要以民事审判为确认条件。这种在程序上互为前提的关联关系,特别典型地体现在工伤赔偿的纠纷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是行政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行政机构、行政判决的工伤认定结论又是下一步民事诉讼中各项工伤赔偿请求得以确定的前提。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必须依序进行,工伤赔偿纠纷才能顺利解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能为民事审判提供证据

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会产生相应的执法文书或者执法记载。相应的文书和记载对于在民事审判中还原事实、固定证据,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对于民事审判中认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有着重要的证据意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用来反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工资标准等。

(三)民事审判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重要参考规范

我们知道,民事审判中需要依照的是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只是参照适用,但是在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审判中,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劳动争议中,行政机构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很多都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措施,这部分就是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是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对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是要充分尊重的,因为他们是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的,可操作强且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在原则下的创新,也就是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民事审判对这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谨慎对待,因为行政机构和审判部门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这时候要与行政机构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背景,以保证民事判决不脱离社会实际,切合区域特点,另一方面,民事审判要考虑判决结果的可执行性,遵循行政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民事审判结果与行政管理制度的相互矛盾。

相对较少的一部分是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构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早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在乡镇企业职工是否上医疗保险的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将乡镇企业作为特殊的用工主体排除在缴纳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外,但是劳动行政机构的一个答复中却规定乡镇企业可以不参加医疗保险。这个时候民事审判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判决的效果,因为个案判决乡镇企业为其劳动人员赔偿医疗费用,那么不仅影响到行政机构的职能行使,也会导致其他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纷纷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当然,如果民事审判部门认为相关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行政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四)劳动监察、民事审判是劳动权利救济的双重途径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与民事审判是劳动者行使救济权的两条主要途径。劳动监察是行政机构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因此具有主动性和常态性;而民事审判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评价,当事人提起之后诉讼才开始介入,因此具有相对被动型和终局性。

劳动监察具有灵活、高效、及时等特点,能很快解决用人单位违法违纪的问题,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民事审判则具有中立性、程式性、对抗性等特点,能够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对抗的状态下维护各自的利益。据调研组统计,有70%的劳动者会同时或先后使用两种权利救济途径,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与民事审判机关之间的职权行使需要相互沟通协调,才能达到统一配合、不重复、不推诿、不矛盾的最佳运行状态。

(五)民事审判结果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结果可能相互引发纠纷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复杂、涉及广泛,既涉及司法机关也涉及行政机构,而且处理过程中环环相扣,“牵一发动全身”。因此,民事审判结果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结果可能相互影响,引发新争。

其一,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结果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行政审判认定为工伤之后,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治疗等费用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评定为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旦行政审判确认行政机构认定工伤的结论之后,用人单位进一步履行后续义务引发的争议需要由民事审判来进一步处理。其二,民事审判结果引起行政执法,进而引发行政诉讼。比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确认了两者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据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处理的,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就可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引发行政诉讼。

民事审判、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三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这就决定了法院、行政机构需要协调配合。反之,就会使得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出现脱节、掣肘、冲突,并最终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问题阐述: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关联案件的审判难点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之间的协调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监察权与民事审判权的权限划分不明

两者管辖范围模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有对于行政监察范围与民事审判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中我们只能模糊的知道“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这种立法状况导致实践中劳动者在启动劳动监察、民事诉讼时具有随意性,往往申请劳动监察后,又提起民事诉讼,双重介入导致行政与司法在事实认定和政策把握上容易发生分歧。

其次,两者法律效力缺乏统一。主要是劳动监察结果能否被法院确认,劳动监察认定的证据能否为民事审判所采信,以及劳动监察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如何与行政诉讼进行协调等问题。目前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于上述问题,都没有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主流观点。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告知面小

行政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具有操作性强但是效力等级较低且公知性差等特点,缺乏系统编纂整理。审判实践中,某个行政机构作出的答复或者复函往往只掌握在行政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手中,审判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途径才获知这些规范性文件,这给劳动争议的民事审判造成一定的不便,一是需确定文件的真伪,二是需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之间的协调衔接等。

(三)行政程序、民事程序相互交织、相互制约。

如前文所述,在处理劳动者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一个纠纷的处理被割裂为几种程序,且程序之间相互影响,一旦前一程序的生效判决或者执法结果被再审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所推翻,后续结果都要随之改变,导致耗时更长。此外,这些程序也增加司法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违背经济原则。

(四)民事裁判尺度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判尺度缺乏统一

劳动争议中的民事审判侧重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补偿关系,“重平衡”;而行政执法程序则更加注重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审判程序则是对于行政机构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重职能”。我院在调研过程中通过与行政机构的交流与沟通发现,三种程序的目的不同决定了裁量尺度不尽相同,易导致相互矛盾的情形发生。

四、建言献策:建立劳动争议行政执法与法院审判的协调机制

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中涉及劳资双方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会经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并作出民事裁判,涉及国家机关对用工秩序的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则由行政机构处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并进行行政裁判。因此,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机制就呈现出“司法行政双重途径、补偿管理双重目的”的特点。“双途径、双目的”的特点就需要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免执法不

一、裁判矛盾。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劳动争议中民事审判、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的协调机制。

(一)协调配合运行机制的构建

1、建立统一的执法规范

法院与行政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于在劳动监察与民事审判的立案范围、处理顺序、法律效力给予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劳动监察的范围原则上应当限定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而民事审判则不限于此。同时,劳动监察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可以作为民事审判中的证据,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尊重。

2、建立简便可行的非诉机制

我们认为,法院、行政机构均可以在自身职权履行的过程中,通过协调、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能动性,以大调解、大联动的方式,争取“一次处理程序、全部化解矛盾”的效果,避免一件劳动争议纠纷在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的交替处理。

另外,法院可以尝试着确认行政机构的调解,减少诉讼的可能性,当然,这需要立法方面的突破。

(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1、信息查询制度的建立

在资料和信息查询方面,目前行政机构和法院没有成型的规则,经常是查询不得要领、颇费周章。我们认为,把信息查询的规则确定下来,既能规范查询行为,又能提高查询效率。

具体做法是,法院需要去行政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时,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开具介绍信,行政机构在看到介绍信后转入相关部门并及时把相关查询结果告知承办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双方可以建立内部联系网络,行政机构将法院经常查询的资料和信息放在内网上,法院实名制进行查询,如果需要进行特别查询,可以在法院相关领导批准,行政机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这些做法可以既保障信息共享,又兼顾了信息的保密,行政机构如果想查询法院的审判信息,也可以依照以上程序进行。

2、核算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险需要缴纳金额的计算专业性强,涉及参数众多,如果需要核算,法院需要将此工作交给行政机构,实践中的做法是法院将需要核算的信息给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将结果反馈给法院,法院再据此判案。核算结果作为审判的依据,但不是案件的证据,不需要经过质证,法院可以直接采用。

由于没有时间限制,这样做的弊端是往往由于核算时间过长而影响审限。为了保证核算的及时准确,我们认为双方可以约定法院申请核算的形式以及行政机构反馈的时限。法院在要求行政机构核算的时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公章,这样做一是保证申请的严肃性,二是能够为计算核算期限提供标准;行政机构在收到法院的核算申请后,在一定期限比如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另外为了保障审限不被核算期限影响,法院也可以考虑将相关期间扣除审限。

3、建立证据移送机制

民事审判是事后处理纠纷,往往不能取得一手证据,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可以借行政机构之手,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证据直接移送到司法审判机关,作为民事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现状是证据取得只能依靠承办法官个人去行政机构走访、调取,不但没有专门的程序,也不能保证每案必访、每案必查,存在着较大的随机性。因此,在行政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这样的证据移送机制,将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更加准确、迅速。

(三)工作机制的建立

我们认为,除了以上几点,最重要的是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协调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

1、会商联动机制的建立

会商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会商,一类是不定期会商。

在定期会商中,双方定期就业务上的难点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和反馈,这不仅能密切行政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业务交流,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行政执法行为与诉讼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就多发问题形成共同的意见之后可以书面形式固定,作为指导资料下发。

在不定期会商中,双方可以就群体性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交流,这样既能保证行政执法和审判结果的社会效果,也能及时稳妥的解决棘手问题。

2、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

法院的判决中需要行政机构协助办理的,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及时予以协助,并且根据判决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构需要法院来执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之前应该向行政机构充分了解案件,保证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3、司法建议、案件咨询等联动机制的建立

针对行政机构的某些瑕疵不宜在判决书中表述、行政机构的某些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或是行政机构在某一方面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法院可以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指出,并根据需要发送该行政机构和其上级机关,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及时予以解决。

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意见征询、提供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等方式,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意见,提前介入争议的化解处理,力求从根本上化解争议。

(四)建立协调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原则

1、尊重历史与反映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劳动用人制度是我国在经济、政治改革中变化最大的内容之一,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在劳动用人领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理顺了各种类型的用人制度,但这个体系本身也是逐渐形成、发展而来,历史上不完备的劳动用人制度客观存在,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密切相关,与户籍、财政等政策的改革紧密相连,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保障能够覆盖的范围和水平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构都应当遵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现实中,相当多的劳动用人制度是依据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并且越是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越具有实践操作性。因此相应的政策文件在应当作为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

2、严格依法审判与尊重行政机构相结合的原则

如前所述,劳动用人制度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政策性和地域性,很多问题并非简单的法律判断问题,更多的是政策考量、利益平衡以及事关地区稳定等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中,法官个案解决矛盾纠纷往往并不具备优势;司法行为也不是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尤其要避免就案断案,在适当的程度上尊重行政机构的处理意见,力争行政管理效果与司法社会效果相统一。

3、个体救济与制度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篇四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__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 18.5%,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__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2%,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24.3%,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__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3.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__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__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86.9%,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__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 “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__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 ,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__年,新收589件989人;20__年,新收594件1033人;20__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 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 “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 “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5.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篇五

粤高法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

第五条 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

(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

第七条审判长对下列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签发:

(一)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二)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或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但承办人是审判长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由主管庭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审的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裁判的;

(二)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有两种或以上意见,或一致意见改判的;

(三)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意见驳回起诉的;

(四)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判处有期徒

刑、管制、拘役的原审被告人改判较轻刑期的;

(五)提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的;

(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维持原判的;

(七)中止诉讼的;

(八)审判长认为应当层报庭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应当层报主管院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

(二)本院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或者由无罪改有罪、加重刑罚的;

(三)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示要求呈报处理意见的;

(四)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庭长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分歧的;

(六)抗诉而启动再审的;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

(八)终结诉讼的;

(九)庭长认为应当报主管院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拟予以撤销或改判的;

(二)本院提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告人改判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改判死刑的;

(三)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层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建议书层报庭长审核签发。第十三条主管庭长审核意见中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庭长审核案件也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或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审判长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对审判长会议意见进行复议。

院长审核再审案件,可以建议合议庭或审判长会议再议。

第十四条合议庭拟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改判或撤销的,应听取原作出裁判的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经听取原业务庭意见后,原业务庭与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复议一次,经复议仍坚持改判意见的,由庭长报院长审核。

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确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司法解释及《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认真审查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对申请人或申诉人进行询问,可以依法进行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

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下级法院裁定而申诉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违法审判案件审查

第二十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负责对原审案件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但对于是否属于法官违法办案和应否给予处罚,不属于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下列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一)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提审作出改判的案件;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材料认为需要审查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审判监督庭对上条规定的案件围绕下列几项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再审案件,再审承办人必须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说明改判原因,在结案时连同裁判文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改判的案件认为原审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报告连同《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查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回复纪检、监察部门。

五、审判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的案件,应当进行业务总结、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就原判对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七条再审案件审结后,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和结案案由、督办情况、审理和审批意见、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依据、备考等项目。

案件结案时,将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裁判文书一同报请结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再审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案件,对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在备考栏注明。再审作出改判的案件,应具体写明改判的原因,并在备考栏写明改进的建议。第二十九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再审案件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小结,对审结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写出本半或季度的审判监督情况通报,指出案件原审办理的优点和存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报送请示案件,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请示案件的条件、范围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下级法院就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由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答复;因业务需要与上级法院其他业务部门联系的,通过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

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根据需要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联系;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需要与下级法院其他业务部门联系的,可通过审判监督庭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联系。

第三十二条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指导。第三十三条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审判监督法官的培训,审判监督庭应努力为审判监督法官的培训创造条件。

上级法院在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时,应为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法官提供一定的名额。

第三十四条根据受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报制度的规定,下级法院认为再审案件需要报告上级法院的,应向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第三十五条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下级法院再审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督促依法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围绕司法为民、便民,解决申诉难,完善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课题做好调研,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案件质量评查,并及时交流、上报所取得的调研成果,切实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广东省高教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6.关于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篇六

一、审判管理基础建设

XX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8月份成立,现有人名二名,专设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备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正常办公用品均有,积极参加省院、中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及学习,院党组非常重视,由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处在建设阶段,各项制度也在逐渐规范化。

二、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建设

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是搞好审判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我院在认真组织开展“三评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先后制定和落实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法官行为规范》、《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刑事一审操作规程》、《民商事一审操作规程》、《行政一审操作规程》、《赔偿案件操作规程》、《执行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修订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则》,逐步实现了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勃利现场会之后,我院更加注重了卷宗管理工作。卷宗管理是保障审判工作质量的最后环节,审判管理(勃利)现场会后,我院在审判管理上重点加强了此项工作,自三季度以来实行每月案件报结前,办案人将报结的案件送交审管办进行归档前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有效预防了卷宗带病归档。

发改情况案件管理的情况,我院对发改案件是先评查,查出原因后,追究责任,对于发改案件少的审判人员进行奖励;延审台帐的建立及管理情况,延审台帐正在建设当中,目前已初步摸清自2010年至2012年9月30日之前案件的审限情况,下一步将与办案人核实,对超审限的人员进行通报,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逐步减少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争取在2013年建立延审台帐;审委会责任管理情况,审委会责任管理按着审委会管理办法进行工作,进行管理;庭长责任管理情况,庭长年初已与院里签订了责任状,庭长对全庭的审判管理负领导责任,按审判管理责任制进行奖惩。

一、审判管理基础建设

XX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8月份成立,现有人名二名,专设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备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正常办公用品均有,积极参加省院、中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及学习,院党组非常重视,由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处在建设阶段,各项制度也在逐渐规范化。

二、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建设

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是搞好审判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我院在认真组织开展“三评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先后制定和落实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法官行为规范》、《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刑事一审操作规程》、《民商事一审操作规程》、《行政一审操作规程》、《赔偿案件操作规程》、《执行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修订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则》,逐步实现了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勃利现场会之后,我院更加注重了卷宗管理工作。卷宗管理是保障审判工作质量的最后环节,审判管理(勃利)现场会后,我院在审判管理上重点加强了此项工作,自三季度以来实行每月案件报结前,办案人将报结的案件送交审管办进行归档前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有效预防了卷宗带病归档。

发改情况案件管理的情况,我院对发改案件是先评查,查出原因后,追究责任,对于发改案件少的审判人员进行奖励;延审台帐的建立及管理情况,延审台帐正在建设当中,目前已初步摸清自2010年至2012年9月30日之前案件的审限情况,下一步将与办案人核实,对超审限的人员进行通报,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逐步减少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争取在2013年建立延审台帐;审委会责任管理情况,审委会责任管理按着审委会管理办法进行工作,进行管理;庭长责任管理情况,庭长年初已与院里签订了责任状,庭长对全庭的审判管理负领导责任,按审判管理责任制进行奖惩。

三、审判管理调研情况

自审管办成立以来,审管办对各业务庭的审限情况、卷宗管理情况、庭审情况、裁判文书情况、合议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我院的案件

(一)不注重审判程序。在部分审判人员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例如:有的合议庭笔录签名不全;有的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准许原告撤诉;有的合议流于形式,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主审人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不充分。

(二)实体处理不当。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漏列或多列法律条文;有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甚至认定事实出现错误等等。(三)法官庭审能力不强。一些法官忽视庭审活动,习惯于案头工作,对庭审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充分发挥法庭的诉讼引导作用,对案件的审查能力不强,归纳不精,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不准,再有就是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较少等。(四)其它问题。经评查发现,有的案卷装订不规范,例如:合议笔录装订在正卷中、裁判文书单方送达、证据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所举等。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成因:一是办精品案意识不强。个别审判人员对如何注重细节,办好案、办精品案注意不够;二是不善于统筹兼顾。有的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平时不注重均衡结案,没有定期清查积压案件,许多案件拖到审限临近时才仓促审理,无法保证案件质量;三是重实体轻程序。个别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性事项的处理不够细致严谨,有些审判人员将案卷交给书记员后,很少过问或检查;四是司法能力有待加强。有的审判人员对审判工作中的操作性、技能性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范性事项的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有的审判人员平时不注意学习业务知识,凭经验办案或急用现学;五是业务管理不到位。有的业务部门未严格落实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足够重视,未认真分析和整改,致使案件质量问题反复出现;六是办案激励和处罚制度落实不够。没有真正引起法官对案件质量问题的足够重视。在发现问题、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我院正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一是牢固树立案件质量观。进一步强化程序规范意识,对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从办案过程的微观抓起,保证宏观上审判质量的提高。二是加强审判业务技能培训。以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为重点,加大审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对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较弱的法官加强业务帮带,促进能力提升。三是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出现需业务指导的问题,在经院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部门寻求指导。四是加大审判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审管办的日常管理作用,进一步明确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自的质量责任要求,明确院级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责任;对评查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予以补正,不能补救的,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从严把关,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五是开展经常性案件评查活动。虽然此次“三评查“活动已接近尾声,但我院案件评查工作仍将经常开展,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评查效果,使评查活动真正达到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六是切实兑现审判管理奖惩制度。将借鉴宝清法院管理经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并落实《审判管理奖惩制度》,以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

7.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流程 篇七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由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刑事案件进行自动分案,随机选定承办人。

二、案件经立案庭分转到刑事审判庭后,由书记员在收案册上登记,并由庭长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或调整承办人,并通过系统确认。

三、庭长指定承办人后,及时通过系统发送给承办人,由书记员及时将案卷材料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在收案册上签字确认并对系统显示的新收案件予以确认。

四、承办人应在接收案件后3日内完成审查起诉报告,并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人。

五、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特殊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10日。

六、承办人应在阅卷后3日内完成提审工作。

七、承办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排定开庭时间,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系统。

八、承办人应在收案后1个月内完成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

九、合议庭应在开庭后3日内完成第一次评议。

十、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完成审理报告并经庭长、主管院长核签后提交讨论。

十一、承办人应在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提交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十二、庭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2日内完成审核;主管院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3日内完成签发。

十三、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印制和送达。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四、承办人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在系统中输入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日期、送达日期等信息,并在案件审结后1日内在系统

中确认结案,并将裁判文书录入系统。

十五、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之前有审限扣除、审限延长情况除外。

十六、遇有法定的审限扣除、延长情形,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审限扣除和审限延长审批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输入相关信息。

十七、宣判后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由承办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并由书记员装订卷宗后,连同上诉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

8.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篇八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基础建设。该大队成立之初,**区法院为法警大队配备司

法警察22人,其中大队正副队长各一名,副政委一名,并配备了与任务相适应的车辆、警械具及办公设施,为司法警察大队工作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打牢思想基础。该大队狠抓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并结合“一教育三整顿”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他们注重政治思想改造,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增强公仆意识。经过不懈努力,先后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有25人次受到嘉奖,6人次荣立三等功,4名同志先后加人中国共产党。

三是狠抓全队规范化管理。他们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安排,年终有考核,并按照计划。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他们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仅2001年他们共安全提押人犯1975人次,协助市级公判大会4场,、区级公判大会9场,配合强制执行420人次,标的额达近200万元,送达法律文书2200件;他们在工作中力求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多次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他们提高警惕,防患未然,迄今为止,全院机关大楼没有出现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发生,为全院机关安全保卫提供了可靠保障;他们刻苦训练,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训练的规范动作被制成光盘,作为样板向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秘实施,充分展示出了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的精神凤貌。

四是加强廉政建设意识。他们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并将廉政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到每个法警身上,使全体干警产生了珍惜荣誉)的责任感,同时也增强了自身抗腐防变能力。几年来,该大队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在全院民意测评中满意率达到90%以上。

9.沧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篇九

本文作者:肖文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肖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着眼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适应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的新要求,逐步实现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化、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化、审判考核自动化等要求,结合上级法院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流程管理、司法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现就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等问题制定相关细则如下:

1、对本院审结生效、执行结案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案件差错责任;筛选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工作。

2、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3、庭审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合议庭审判作风是否严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3、围绕审判质量和效率,开展统计、分析、评估、通报、决策建议工作,并就有关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每月对二审法院重审、改判案件进行统计,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审查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案件评查报告”,上报至上级法院。

4、开展重点案件督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5、负责本院审判部门和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和司法档案管理工作。

6、对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收集、梳理、通报、反馈,提出决策建议;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和检查。

7、负责人大和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督办工作。

10.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材料 篇十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当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担任庭长以来,自行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

2003年以来,共审结复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类案件共计154件,参加院审委会审议案件达500多件,超额完成院里下达的岗位责任制500%以上。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无出现错案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担任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能认真听取承办人的回报,审阅每份案情报告,认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

二是当好审判监督的标杆,扎实推进审判监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基层法院规范审判监督庭的职能;

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庭,形成三个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许多基层法院对审监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解决新矛盾,他本人经常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介绍、推广中院及各地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

督促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适时召开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院的好经验;

建立各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上,市辖××、惠安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通过调研、探索、指导与监督,统一了全市基层法院对审监工作的思想认识,逐步规范了审监庭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审监工作有序的开展。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公正,以评查促效率。案件质量评查系审监庭一项新的业务,在××庭长主持下,2002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各类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及网络,中院审判质量评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他是评定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文件规定,审监庭定期对各类案件开展质量评定,××庭长能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每次质量评查方案、重点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监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评估局面,有力的促进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践行者,取得人大的工作支持与理解

每年省、市“两会”期间,是群众上访最多的期间,为能及时接访群众,该院每天都安排人员值班,接待当事人的来访。“两会”以后,省、市人大对会议期间的来访件,都列入督办件。对于这些督办件,能做到件件登记,并落实到每个承办人,并采取组成合议庭听证审理。对于申诉无理的,当场给予作解释息诉工作,对主审法官作不通的,××都会耐心的去再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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