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论文全文(精选9篇)
1.电网安全论文全文 篇一
地震发生时:
切勿恐慌,保持镇定。
熄灭火种。
室内的人应留在室内,躲到坚固的家具下,远离玻璃或容易堕下的物件。
户外的人应远离建筑物、斜坡及架空电线等地方。
在人多挤迫的地方,不要为寻找掩护或出口而仓皇逃跑。
行驶中的车辆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停下,乘客应留在车厢内直至地震停止。
乘搭升降机的乘客应尽快离开。
隧道内的人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离开,走到空旷的地方。
地震停止后:
检查伤亡及损毁的情况,如有需要,立即寻求协助。
如怀疑气体燃料泄漏,应开窗及关掉总掣,离开建筑物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切勿燃点火种或在现场打电话。
若水电设施损毁,应关掉总掣。
除报告紧急事故或寻求协助外,不要使用电话。
若建筑物严重损毁,余震可能使它倒塌,应尽快离开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若身处海滩或沿岸低洼地区,应尽快前往内陆地方或地势较高的地面以防海啸。如没有时间迅速前往内陆地方或地势较高的地面,可栖身于以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多层高建筑物的较高楼层,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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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网安全论文全文 篇二
一、进行电网规划的一些重要原则
1. 选择好合理的电压等级
在进行电网规划的时候, 电压等级是非常重要的。举一个例子, 若是某个城市电网取消市中心的35kv的电压, 对于郊区, 可以进行35kv电压的保留。在进行电压等级简化的时候, 首要的目标变式努力的减少变压的层次, 使用五级电压模式, 设置为50千瓦、220千瓦、110千瓦或则35千瓦、10千瓦以及0.4千瓦;输电网可以使用500千瓦或则200千瓦的电压;而配电网可以用110千瓦、10千瓦、0.4千瓦的电压, 为了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重复降压的情况, 必须选择高电压、中电压以及低电压中的一个级别;在考虑到区域负荷实际情况的时候, 在220千瓦的变电站中可以选择220千瓦、100千瓦、10千瓦或者是220千瓦、110千瓦、3千瓦这两种三级电压, 若是变电站是110千瓦的, 则可以选择110千瓦或者10千瓦。
2. 必须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
在进行电网规划以及电力设计的时候, 安全性和可靠性永远是最为重要的原则, 只有电力系统真正的安全可靠, 才能更好的保证人们的用电。在进行供电工程的规划建设的时候, 对于变压器的实际要求往往会比较高, 在使用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出现载荷, 因为载荷的存在很容易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实际安全。
3. 在进行城市中压配电网设计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具有负荷转移的能力
中压配电网在出现事故的时候, 若是其具有负荷转移的能力, 便能够对负荷进行转移, 保证供电的正常;中压配电网在进行故障检修或者大声故障的时候, 其还应该具有故障处理的能力, 此外中亚配电网设计的时候还应该保证其备用容量。
4. 当电网出现故障和停电的时候, 处理的一些原则
若是配电网出现故障, 导致用户用电的不稳定, 在进行供电恢复的时候必须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1) 若是用户本身便是两回路的用户, 若是用户其中一条的回路出现问题, 那么便不应该进行限电。
(2) 若是用户本身是三回路用户的时候, 若是一条回路出现问题, 则不用对其限电, 若是其中两条回路出现问题, 那么应该保证供电容量以及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一到百分之七十一, 否则则要进行限电。
(3) 若是用户是多条回路用户或者是一条回路的用户时, 若是所有回路都出现了问题, 那么在恢复供电的时候应该根据一条回路的实际恢复情况进行。
(4) 若是用户使用的供电方式是开环网络中的环网供电并出现故障的时候应该根据电网的方式来进行供电恢复实践的确定。恢复供电的时间是和电网整体一致的。
5. 电网本身的供电能力以及其安全性
在供电的时候, 必须保证安全。在进行城市电网设计的时候必须保证其满足电网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
二、220千瓦的变电站以及110千瓦变电站设计的技术准则
1.110千瓦变电站的设计
在将来的城市电网发展中, 对110千瓦变电站进行规划设计主要包含了室内化、多层化以及接线的简单化。并且决定电网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时候主接线的形式。由于110千瓦变电站是终端变电站, 在进行内桥段接线的时候, 若是选择的2线2变, 那么在需要进行内桥段接线扩充的时候则应该改成2线3变。若是变电站本身的测压比10千瓦小, 并进行了两台变压器的接入, 那么应该使用单母分段的方式进行接线。在一般情况下, 110千瓦变电站设计是和变压器容量以及主要变压器有直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 会根据2*50兆伏安的规模进行, 十千瓦出线, 二十一到二十五回。
由于变电站在建设的时候是需要进入城市的, 所以必须对占地面积以及线路进行科学的论证, 然后再进行实施。一般的时候, 110千瓦的变电站可以供给三台变压器进行设计和规划, 若是按照两台进行计算的时候, 那么可以采用双绕组变压器的方式。
2.220千瓦变压器设计的一些技术准则和要求
在我国家用变压值便是220千瓦, 给市区输送电力的便是220千瓦的变电站, 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其对于我们生活中用电的重要性, 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性。
首先必须保证变电站的规模, 若是根据两到三台来进行计算, 主变熔炼是150MVA或者180MAV;其次必须保证变电站本身的电源供应, 一般情况下应该有两回或者更多的电源供应;再次, 变压器的一些规定, 在220千瓦变电站中应该有两台或者更多的主变压器, 若是一天出现故障的时候, 便会将其负荷转移到其他正常运行的变压器上, 会导致过载的情况出现, 一般, 准许的过载率是十三, 时间则是两个小时, 若是变压器本身只有两台, 那么其运行率可以取百分之六十六, 若是三台, 那么便可以取百分之八十八;最后在进行土建工程建设的时候应该一次性的安装完所有的装置, 在进行第二台变压器建设的时候, 最好间隔周期不要太长。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对电力的需求量更多, 依赖性也更强, 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电力资源, 在进行电网规划以及电力设计的时候, 必须坚持上面的几项原则, 真正的重视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更好的满足人们对电力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晓红, 蒋有智.电网规划中的相关技术方法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 2011, (12) :106.
[2]李江.变电站电网规划中电气设计方案研究[J].机电信息, 2013, (9) :132-133.
3.电网安全论文全文 篇三
关键词:电网规划 安全运行 质量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无论是输送距离、输送容量,还是供电覆盖面积,我国的超高压以及高压输电线路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在我国,受地理位置、能源分布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老输电线路自成体系,相互交错,同时运行。目前,供电网络纵横交错的现象在城市周边、新老工业区等普遍存在,进而浪费了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同时加重了高电压对大气的污染,导致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本文从电力输送、规划布局、运行管理等角度进行分析和阐述,并且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参考依据。
1 合理规划电网
1.1 输电线路的容量和布局 在确定地区负荷中心变电站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对该地区的预期负荷及负荷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在一定程度确定是改造原有的供电线路,还是对其进行淘汰。在该地区,借助负荷中心变向供电,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负荷中心变电站的数量,对于中心变电站,既可以独立运行,又能够实现环网运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电网供电的可靠性进行强化。在现实阶段,输电线路的容量和布局与地区的实际用电需求相比,存在明显滞后的现象,地区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受电力供给滞后的严重影响和制约,进而急剧增加了该地区的供电负荷,并且随着该地区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供电工程被迫改造或新建增容,进而引发电力工程刚刚投入运营,就要实施改造升级或扩建,如果改扩建后,依然难以满足该地区的负荷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重新建设新的供电设施,增加了供电系统的复杂性,最重要的是浪费了社会资源,并且污染了环境。
1.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的前提条件 电力规划作为一项复杂的工程,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面积广、规模庞大、负荷需求不确定,并且涉及多个部门等。在开展电力规划工作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另一方面需要深入分析电网,进而对社会的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了解。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电力规划中,人的主导作用依然格外重要,这一点需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在对电力系统进行规划时,人的作用表现为:分析处理由非技术因素、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各种问题,同时处理分析电网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网计算的复杂性问题等。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开展电力规划工作,其工作难度会更大,同时对规划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规划工作者来说,为了做好本职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对电力市场加强调查研究,对经济结构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对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开拓等进行不断的优化,收集不同行业的发展信息,为研究本地区用电量和负荷,提供参考依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力发展目标。
1.3 划分电网电压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超高压和特高压技术广泛应用于电网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电负荷和配网范围,输送电力的主网络已经由原来110kV升高到330kV,甚至更高等级的电压。在整个的电力网络中,地区配电网络选择等级低于330kV的电压。通过对电压的范围进行不断的调整,建立110kV的配电网络,进一步提高配电网络的可靠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电能容量,同时增加输送的半径。
2 电网运行的安全
在全国范围内,近年来时常发生大面积停电的事故,进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因素比较多,但是,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
2.1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专业技术水平方面,部分电网运行人员不高,缺乏责任心,对于自身所从事的具体工作都搞不清楚,根本没有意识到工作的危险性,在现场工作的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缺乏标准化意识,在自我保护方面比较薄弱,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电网的安全运行。
2.2 工程设计不完善 随着电网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增加了上下级电网运行配合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员在现场经验比较缺乏,同时对细节缺乏必要的把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的隐患,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到威胁。
2.3 继电保护设备 对于继电保护设备,由于部分微机保护厂家难以保证质量,导致继电保护设备缺乏抗干扰能力,并且硬件结构设计不合理,软件编程存在缺陷,长时间运行后,机电设备装置的元器件容易出现老化,进一步降低了故障自诊断能力,对于出现的故障不能及时进行报警,在保护误动或拒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在一定程度直接威胁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2.4 施工及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督缺乏有效性,监管部门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工程细节存在缺陷。作为确保设备质量的最后环节,交接验收和系统调试对于设备的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力工程的建设周期明显缩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运行方交接验收的时间,经常出现交接验收管理不到位,验收的标准化程度降低等现象。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的故障逐渐严重,直至引发事故。
2.5 生产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不到位 电网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并且监管不到位。进行检查时,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的发现。为了政绩和职位,基层主管普遍存在缓报、瞒报的现象。
按周期开展一般性预防性试验工作,在目前情况下,依然是多数运行单位技术监督的重点,对于特殊方式、重点设备以及重点时段等,缺少新技术、新设备开展针对性的检测试验。
3 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的措施
①在安全、制度、技术等方面,对现有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熟练掌握安全措施,同时明确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防护能力和水平。通过脱岗培训的方式,对不能胜任岗位需求的技术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直到其能够满足岗位需要为止。对于部分工作人员,通过强化其责任心,帮助其发现隐患,最终排除隐患,做到隐患不除决不放手。②建立和完善审图机制,对设计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审核。对于设计中存在的疑点、盲点等,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以及电网运行经验等可以有效地解决,进而在萌芽状态消除所有的安全隐患。③把好继电产品的质量关。根据保护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保护配置的齐全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双重化配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套保护因检修或退出运行弱化保护功能,进一步恶化故障危及系统的稳定性。④按照招标流程对施工单位进行把关,杜绝人情工程、裙带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监理,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设计不合理,需要组织各方进行协调,避免出现遗留隐患,进而发生返工等现象。如果条件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派运行人员进行全过程跟踪。⑤提高标准化程度、注重精细化管理,在电网运行过程中,推广实施现场作业流程指导书,为每项操作、维护等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指标,制定标准,进而使现场作业逐渐转向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
根据实际情况,电力企业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当前,系统思维方式和安全生产软管理方式融入到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借助科技的手段,为电网安全运行奠定基础、提供保证,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综上所述,对于电网来说,无论是前期规划,还是后期的安全运行,其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事實证明,只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能实现电网的安全运行,同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肖寒.电网规划及安全运行问题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08).
[2]熊信银.发电厂电气部分(第三版)[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6).
4.交通安全三字经全文 篇四
交通安全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注意的.,他的随机性和意外性太高,而且伤害度高,隐患大,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时时刻刻将交通安全三字经记在心上。
劝诸君,请听清。 说安全,道文明。
凡车祸,必有因。 车速快,违法行。
人车多,勿分心。 稍不慎,酿祸根。
重则死,轻则伤。 损失惨,教训深。
出车祸,车要停。 既报警,又救人。
保现场,事实清。 待交警,勘查明。
若逃逸,罪不轻。 触刑律,法无情。
处事故,要平心。 论输赢,皆伤神。
劝双方,切莫争。 姿态高,且饶人。
肇事者,担责任。 讲诚信,要尽心。
受害者,理服人。 谈赔偿,莫贪心。
退一步,眼前明。 让一着,己省心。
真君子,非小人。 明事理,祸事平。
了难者,心不正。 坑车主,骗愚民。
自主张,莫轻信。 思前后,方可行。
1 1 0,服务民。 职责在,必履行。
任务重,昼夜勤。 挑重担,乐为人。
讲原则,最公平。 依法办,皆放心。
损失轻,可协商。 损失重,调解成。
疑难案,须谨慎。 责分明,计算清。
协调难,上法庭。 法院判,强执行。
乡镇村,各部门。 车祸事,上日程。
有制度,有专人。 解矛盾,化纠纷。
5.《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篇五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为北京市规划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建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提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6.浅谈电网安全调度 篇六
电网调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在电网运行中, 电力调度中心是电网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 调度员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的直接指挥者, 任何不规范的行为, 都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甚至造成重大事故, 调度安全质量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直接影响。
1 电网调度存在的安全风险
电网调度人员就是电网系统的指挥者, 他们承担着其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供应安全、可靠以及经济之重任。电网调度人员的日常工作就是检查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发布电力调度指令。如果电网调度管理不合格, 就容易发生事故, 不但会造成用户停电, 甚至会使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将会引起供电网络的瓦解, 进而造成大面积的停电, 给集团公司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 做好电网调度工作, 尤其是安全风险的辨识、以及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成为保证电网安全调度的关键所在。结合调度工作实际情况, 将调度工作存在的安全风险概括如下:
(1) 调度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严格遵守电网的各种规章制度, 交接班不清或未认真了解电网运行方式, 导致误下命令;当工作量大, 操作任务繁重时, 填写调度命令容易出现错误;与现场进行核对操作票的过程中, 由于现场汇报不清或交接班时没有对工作交接清楚, 就下令进行操作;在倒闸操作时, 进行交接班, 导致交接内容不清。
(2) 调度员安全责任心不强, 在下令时使用调度术语不规范或不使用调度术语, 凭经验主观判断, 没有认真核对操作票、对设备运行状态了解不清, 造成误下令。
(3) 调度员安全红线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操作五制进行操作;当线路工作有多个工作班组在工作时, 工作结束时没有全部终结就送电。
(4) 电网发生异常或事故时, 调度员对故障类型或电网方式不熟悉, 有可能对电网异常及事故出现误判断, 造成事故扩大, 延误事故处理;现场人员对调度员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开关跳闸情况不清;事故主要象征及起因不清, 导致调度员对事故误判。
(5) 在进行设备检修或线路施工时没有安全按技术措施 (施工措施) 进行施工的;在进行倒闸操作时没有严格执行两票制 (操作票、工作票) 。
2 提高电网调度员业务水平
作为电力企业电网运行及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和协调者, 在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工作中, 具有特殊的地位。电力调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 将直接影响着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为保证调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 把好电网调度安全操作关, 调度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严格执行电办行业规章制度, 坚决抵制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
电力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 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因此, 我们必须把集团公司的安全通报、会议精神、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等作为学习的重点, 结合本岗位的实际情况, 查找电网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制定措施及时处理。有计划地进行反事故演练和事故预想, 锻炼调度员的事故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2) 加强电网运行的操作管理。
为了加强操作管理提高电网运行质量, 减少设备隐患, 结合电网实际操作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执行。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杜绝一切习惯性违章操作, 严格执行“两票”制。
(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要求调度员交接班时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调度值班室, 查阅各种记录, 对当日电网系统运行、设备变更、运行方式的改变、设备缺陷及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了解, 然后进行交接班。在交接班过程中要做到交得清楚、接得明白。接班后, 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 做到心中有数, 并针对天气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 做好事故预想, 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以便在发生异常时, 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
(4) 养成良好的劳动纪律, 为保证调度工作的连贯性, 保持良好的精神状况。
在下达调度命令时要全神贯注、集中精神、情绪稳定。对变电运行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都要熟悉了解。对有些变电值站班员不但要讲清下令去操作什么, 还要使操作人员真正明白操作的目的和方法。必要时给予特殊提示, 交待操作安全注意事项。这样做, 能增加调度员和变电值班运行人员的自身保护和思想沟通。
(5) 电力调度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处理事故时要正确、迅速、果断。
经常进行反事故演练, 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 做好各种运行方式下的事故预想, 特别是特殊的、薄弱的运行方式下的事故预想。
①要了解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 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熟悉管辖范围内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 做好事故预想, 定期进行事故演习, 总结经验。真正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思想。
②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并针对天气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 做好事故预想, 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以便在发生异常时, 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
③熟悉掌握有关规程, 正确及时处理事故。在处理事故时, 能够做到沉着冷静, 迅速准确。平时不但要学好专业理论知识, 遵循电网管理制度, 还要多积累处理事故的经验。事故处理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应迅速及时, 本着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 不能对未停电设备或人员造成影响, 防止事故扩大;下达事故处理操作指令时, 应认真考虑操作对系统的影响, 可能造成的后果, 充分考虑对重要用户供电的连续性;对一些重大事故的处理, 需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④对电网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集中精力指挥电网运行, 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 指挥厂站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 如不能坚持运行时, 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 应做好事故预想, 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 并密切监视, 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6) 加强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
随着电网设备的不断更新, 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 同时对调度人员的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调度人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 提高业务技能。调度人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管辖范围内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 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才能在处理事故时, 做到处变不惊, 沉着冷静。
3 结束语
在运用现行安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首先要搞好电网安全调度, 必须认真提高调度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加强调度安全生产管理, 其次学好专业理论知识,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制度, 最后要多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 并要持之以恒, 扎扎实实, 深入研究, 做好安全调度工作就要规范调度工作程序和标准。分析工作过程, 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度工作的环节和标准, 使调度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从而规范调度员的行为, 使其安全而高效的进行调度工作, 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摘要: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 电网调度值班员是电网运行、倒闸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按照规定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 因此在电网调度工作中对调度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电网安全运行工作探讨 篇七
关键词 电网;完全运行;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M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223-01
电网的网络构造复杂,电磁环网错综复杂,若是缺乏一个科学统一的电网调度制度,缺乏合理的电网构架,就会导致电网的运行缺乏安全性和稳定性。而我国的电网建设十分落后,没有足够的电网输送能力。正因如此,电网线路的负荷超过正常指数,在出现故障之后,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最终产生大区域的停电。相对而言我国的电网构架属于较弱的一环,而且没有足够的装机容量,电气供不应求,在用电高峰期电路的负荷往往过重,电力系统也处于一个零备用的状态,这对电网的完全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我国目前的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缺少协调性,电网运行的调度不统一,在遇到故障时缺乏统一的调度。
1 目前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的状况
1.1 电网无功补偿容量少
电网无功补偿少,不同阶层以及分区之间的平衡度不高,电压质量易受影响,造成一些电网电压的出现大幅度波动。负荷中心的电源不足以支撑其稳定运行,受端电网的无功以及有功相对不足,从根本上妨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1.2 电网的建设处于落后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电网的建设,对一部分城乡的电网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造,但是随着城乡人们的用电量增加,现有的电网建设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全国联网工程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全国联网的过程主要是由弱联系过度到强联系,其中弱联系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并且可能存在低频振荡的现象。在加上有些500千伏电网结构不稳定,为了维持电网的正常运行,不得不采取220千伏与500千伏电磁环网运行,最后使得输电断面不稳定。
2 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的措施
2.1 健全电网应急制度
电网的安全运行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在充分保证国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现有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带领下,统筹兼顾社会、用电、发电、电网等环节,建立一套反应迅速、运行协调的电网应急机制。采用信息化方法,使电网运行安全预警监测体系更完整,进而保证电网应急体制的有效性,注意要把电网的安全运行放在首位。严格按照电网的指挥调度方案来展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人们群众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
2.2 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策,在实施反事故措施时,其工作的中心应该放在预防和制止电网崩溃破坏之上[3]。目前,我国电力基础设备被破坏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对我国电网的安全且稳定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盗窃和破坏电力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电网的安全且稳定运行打下基础。于此同时,应该给予电网调度一定的法律权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制定电网运行方式。
并网电厂只有服从了电网的统一调度才能保证电网的安全,并且,电网也要具备必要的调频、调峰电源。将与并电网厂有关的一次系统、二次系统、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励磁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及其他设施,归入电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及其统一规划。
电网的安全且稳定运行是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共同职责。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电网要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合理检测,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率以及非计划停运率。并且要让人们群众也有承担电网安全的意识,在出现电力故障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把事故发生率降到
最低。
2.3 全面贯彻实施“三管好”措施
1)管好压板。为了避免在投入压板时因为原本存在的电压而产生错误,则应该在做投入工作之前对电压做好测量工作。在做投切工作的记录时,要将之与事先制作好的压板图想比对,对这些记录做定期的抽样检查,填写操作票的时候应将与之相关的投切工作也一同记录。2)管好控保设施。控制保护设施是由许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的,针对这些独立的单元,必须要进行系统的统计和标识,例如采用铭牌或是标签的方式对其进行排列。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工作人员清楚直接的了解情况,避免出现混乱。3)管理好每一个分支的保险以及直系系统。每一个分支保险都应该进行系统的编号,避免在检查时产生错误。而要对直流系统的原件进行定期检查。
2.4 加强安全告警系统的应用力
由于城乡电网改造的大幅度推进,一些县级、地级变电站基本能够实现少人值班甚至无人值班的管理方式,电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已经逐渐演变成集控中心加操作对的管理方式[5]。实时监控系统作为电网安全管理的最主要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因为人力有限,不能做到长时间地对所有设备进行监控,往往在出现事故后要解决很多事情,不能面面俱到,因此要重视应用实施监视控制系统的安全预警以及实时工作的预案功能,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这对电网的安全运行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电网装置故障的预警信号包含有:消弧线圈、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测控装置、智能电度、直流屏表等的智能装置(IDE)。再由装置系统发出故障信号。
2.5 从技术上解析器运行方式
从技术上对电网的运行方式进行深度的解析,对于其运行方式分析的计算,主要针对于同杆和母线并架双回路故障下的稳定性进行不断的计算与分析;而针对重要输电断面在同一时刻失去两条线路,或者是联络线的跳闸而造成的电网解例,也应该做一定的分析。
3 结论
电网的安全运行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所以在实施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时,要把科学发展观当做指导思想,正确仔细地研究分析我国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的现实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从而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且要严格按照电网安全的法律法规来开展工作,并且结合自身情况对现有机制进行改革,不断地创新,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来完善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而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性,是需要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共同承担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性,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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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超印,华大鹏,孙丽亚,王允平,吴国松.浅谈开展电网运行可靠性提升"五协同"专项行动[J].河南电力,2011,04.
8.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篇八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
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
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
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
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
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
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
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
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
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
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
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
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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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咸宁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及《省安监局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意见》,不断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改革创新,着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明确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改革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加快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减少事故总量,防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明确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根据省要求,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全面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普遍落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改善,公众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事故总量和职业危害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基本好转。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抓紧出台贯彻《湖北省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抓紧建立全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同等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支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强化相关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安全生产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代表政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把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全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督促各类企业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开展中央在咸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在咸分支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综合业绩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评定的重要依据。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企业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招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予以遏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以及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较大以上事故要与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干部任用、绩效工资、评优评先挂钩。继续抓好政府、安监局两个层级的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以及重点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抓好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确保全市所有企业行业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鄂政发[]34号),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支撑,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以企业自查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20底前在全市全面完成。
2、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坚持源头治理,重心下移,与综治委衔接,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平台,将安全生产植入社会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以每个行政村(社区)为基础网格,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落实专兼职人员,重点负责“红白喜事”用车安全、社区防火管理,制止和报告非法采矿、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车船非法载客营运等,发挥安全监管的前沿岗哨作用。通过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实施群防群治、监管前移,实现区域监管全覆盖。
3、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程序、频次、内容及相关要求。日常检查以暗查暗访为主,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切实掌握真实情况,真正解决突出问题。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地、各行业每年均挂牌一批重大隐患。建立过程执法典型案件媒体公告制度,每年分级公告一批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收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强化警示教育。以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为重点,根据企业集中度和风险等级,分别确定若干重点监管县、乡,实施重点监控、跟踪指导。
4、强化安全生产市场标入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强化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特别是严把招商引资上项目安全生产关,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逐步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街办)应确定机构并落实一名专职副科级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应适当增配。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赋予乡镇安全监管执法权力,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健全、壮大市、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队伍,落实编制、人员并独立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2、加强监管执法装备建设。以监管执法装备为重点,督促各级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局支持,落实市、县安监部门配备执法车辆、现场监督检测以及执法与调查取证装备。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为重点乡镇配备移动执法装备以及日常办公设备。
3、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9个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对未按要求足额提取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的企业,视同未依法保证企业安全投入给予处罚。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8号)精神,围绕应急响应、现场管理、善后处置等重点环节,认真梳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预案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企业和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强化企业、政府间应急管理衔接协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中、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为重点,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为推动手段,督促相关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着力提升安全生科技支撑能力。突出抓好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和锚网喷联合支护技术应用。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五化”建设(生产规模化、安全标准化、开采机械化、安全监管信息性价比、安全管理科学化)。继续推选尾砂胶结充填采矿技术,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制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推进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的加油站以及成品油运输车辆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烟花机械生产和低烟、钝感药物应用。
6、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10号),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知识教育,在市、县两级党校全面开设安全生产课程。继续抓好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培训。
五、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水平
1、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领域职能权力“接、放、管”工作。突出抓好行政审批“四减五制三集中”,合理划分事权,下放委托部分许可事项,明确市、县级安监部门在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划分。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集中公告。积极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建立健全并联审批、集中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建设,提升审批效率和全民服务水平。
2、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市级安全专家库,加强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专家使用效益。推行政府定点购买专家服务,选派各行业专家深入生产经营一线,重点帮助高危行业企业、小微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安全现状评估,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支撑。
3、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配合省局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视频系统、综合信息平台、应急预案报备系统、培训考试系统、远程教学系统建设,实现上下多级联通、功能多方拓展,提高行政效率,优化便民服务。
4、培育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特点,鼓励成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咨询、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危害治理等方面的有偿服务,解决企业技术、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适时启动第三方监管、第三方检查研究。
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
1、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坚持学以致用,结合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忧患意识,提高坚守“红线”的能力。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结构,采取人才引进、学历培训、交流轮岗、鼓励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多种形式,提高各级安监干部业务能力特别是现场处置水平。积极参与省局举办的安全监管干部培训班。
3、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三难”问题,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等8项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确保廉洁从政。加强对行政许可、监察执法、事故查处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国法。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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