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共9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 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 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 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 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 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 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 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 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 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 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 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 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 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 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2.反恐怖法的立法概况及问题分析 篇二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立法
2014年,中国提出要制定和修改多部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便位列其中。但是,原定于年内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并未如期出现于公众的视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1]仍然处于审议阶段,现在是以2011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决定中表明了我国反对恐怖主义的坚定决心,对恐怖组织、恐怖组织人员、恐怖活动等进行了界定,并对涉及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职能部门进行了说明,对列入恐怖主义名单的人员的财产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还提及了参与反恐国际合作等的内容。但是,我国仍然需要一部反恐类的专门立法作为依据,通过对我国反恐怖法的梳理,就会发现我国的反恐怖法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类
我国没有反恐方面的專门法,但有多部法律对反恐进行相关规定。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作出了规定。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7个条款明确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这7个条款及其涉及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程序问题:第20条主要讲恐怖活动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即恐怖活动犯罪至少应当同中级法院管辖;第37条第3款主要讲恐怖活动犯罪的律师会见问题,即“应当先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第62条第1款主要讲证人保护的问题,对于在恐怖活动犯罪中作证的证人,应采取多项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第73条第1款主要讲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监视居住的问题,即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当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83条主要涉及恐怖活动犯罪拘留的问题,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当犯罪嫌疑人涉及恐怖活动犯罪且24小时内通知有碍侦查时,可以不受24小时的限制;第148条[2]主要讲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问题;第280条[3]主要讲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没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条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第36条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资金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失效)第8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就包含了恐怖主义的内容,即“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7条对邮寄的物品进行了规定,即邮寄的物品中不得包含恐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7条规定了武装警察的职责,“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二)行政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失效)第8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进行了列举,包括了“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失效)第7条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失效)第7条对外国人入境进行恐怖活动进行了限制。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1条和第17条对核恐怖主义进行了规定。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1条、第3条第1款、第17条、第19条都对核恐怖主义进行了规定。《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规定了应当评为烈士的情形,如在执行反恐任务中牺牲的可以评为烈士。
(三)部门规章类
1.“办法类”部门规章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1条从立法目的上表明了对金融类反恐的态度,即“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第8条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了列举,包括“与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第10条[4]对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进行了列举式地说明,包括因恐怖活动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恐怖融资行为制定的部门规章。第1条就开宗明义的指出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范恐怖融资活动,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第2条对恐怖融资活动进行了解释,即“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11条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第1条即列明了其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内容主要涉及对客户的识别,减少金融风险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7条和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31条当出现恐怖活动时,公安部应当暂停或终止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第2条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18条对因恐怖袭击造成的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61条规定“商务部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防范恐怖主义威胁工作。”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定义,其中就包含了恐怖袭击事件。
2.“规定类”部门规章
199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失效)第44条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上,给出了特别的规定,即一般的犯罪为48小时之内,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犯罪是5日之内。
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侦查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第254条对可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进行了列举,包括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003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失效)第3条将进行恐怖活动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13年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161条对高度危险品进行了定义,即“可能在恐怖主義事件中被滥用,造成大量伤亡或大规模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危险品。”
二、问题分析
综观上述关于反恐问题的立法,就会发现,我国关于反恐的立法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值设定相对失衡
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危害社会的安宁,也危害基本的人权。反恐立法法所指向的价值主要是社会安全的秩序价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1条列明了其立法目的,即“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认为在社会安宁的情况下,才可谈人权的保障。
(二)反恐立法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部门法体系
首先,反恐类立法是缺少宪法层面的支持,反恐虽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制度基础,但是在宪法层面仍没有找到实质的依据,最为贴近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5],本条虽然提出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并没有明确表明国家对恐怖主义的态度。我国目前的反恐类立法规定的内容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空白的部分,只有出台了基本法,在结构上形成一个完整的部门法体系所应有的架构,辅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反恐类相关法才能以其系统性和完备性给反恐工作提供有益的指导,使我国的反恐工作能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结构相对失衡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104条将恐怖主义的概念解析放在第10章附则中还是有待商榷,放大第1章中可能更为妥当。反恐怖工作主要包括预防、应急、制裁、恢复等多个环节。[6]我国正在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也正是从这四个方面展开的,但是,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其中的预防和制裁措施较多,而应急和恢复措施较少,[7]尤其是恢复措施。这四个环节对反恐怖工作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作出此类规定明显表现了重预防和制裁,轻处置和恢复的基本理念。
(四)反恐相关法和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
如《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所说,如果恐怖主义的言论可以是《反恐怖主义法》打击的对象,那么,如果发表了恐怖主义的言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并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找不到依据,本法出台后,还需要相关的修改以适应反恐怖作出的规定。就目前我国的反恐类立法来说,主要是以刑事制裁为主,而事实上,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制裁方式也应当多样化。
三、完善建议
鉴于以上提到的我国反恐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平衡反恐立法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8]就将国家秘密和解释放在了第二条,《反恐怖主义法》应当遵循一般的立法结构,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独辟蹊径”。另外,反恐工作中预防、应急、制裁、恢复四个环节应当尽量做到均衡,不能有失偏颇。过于偏向某个环节而忽视另外一个环节可能会对反恐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阻碍。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恐部门法体系
1.反恐入宪,为反恐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任何一个部门法体系都能在宪法中找到依据,但是反恐类法却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恐类立法体系,首先应从宪法着手,为反恐法的制定找到宪法依据,增加法律的权威性。可以考虑在宪法中第28条中加入国家“反对恐怖主义”,虽然28条的“其他犯罪活动”有点类似“兜底条款”,可能包含了恐怖主义犯罪,但是,鉴于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严峻形式,还是有必要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对其单列,突出表明国家在这方面的坚定决心。
2.加快反恐基本法的出台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仍在决议中,在《反恐怖主义法》出台前,我国目前仍是以今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指引。为有效地加强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必须加快反恐立法的进程,国家也应当创造条件呼吁社会上的有识之士积极地对《反恐怖主义法》的制定和修改献言献策,增加反恐类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完善反恐类相关法
近年来,恐怖主义的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几项在刑法典中零星规定的罪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应当及时作出修改,如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完善对恐怖主义犯罪相牵连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的犯罪附加财产刑等。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恐怖主义类犯罪的追诉程序,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追诉不宜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应当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出发,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性,制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所遵循的程序,如扩大管辖的范围、赋予侦查机关特殊的侦查权、允许司法机关采取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等。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危害的多样化也亟需责任承担方面的多样化,才能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有效打击。受恐怖主义侵害的人可能遭受了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失,仅靠刑法的事后制裁无法对受害人作出补偿,需要通过让恐怖分子承担民事责任来解决,另外,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对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人员进行帮助,应当区分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反恐类立法,他们规定了对受害人的民事补偿责任和对国内公职人员参与或帮助恐怖活动组织的行政责任。[10]《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对民众财产损害的补偿[11],而对补偿的具体情况及具体数额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另外,当恐怖主义的犯罪分子无法进行赔偿时,国家应当加强补偿的功能,因为国家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有义务为其公民的安定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应当加快制定《国家补偿法》,对在恐怖袭击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恢复他们的权利未被侵害时的圆满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11/03/content_188502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據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第10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十七)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6]杜邈:《中国反恐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7]《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3章和第9章专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和法律责任,第5章规定了应对处置,其中的63条和65条规定了恢复的相关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http://www.gov.cn/flfg/2010-04/30/content_159642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7日。
[9]赵秉志、杜邈:《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探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0]参见莫洪宪:《论〈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与我国反恐立法之构想》,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1]《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65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损失补偿,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作者简介:
李敏(1988~),西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三
1、(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国(边)境安全管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的人员进行检查
B.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C.可以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 D.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A.有管辖权的高级以上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有管辖权的基层以上人民法院 D.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下列关于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接受安置教育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
B.被安置教育人员无权自行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C.罪犯在刑满释放前必须接受安置教育
D.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4、(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B.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C.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对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只能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D.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和传唤 正确答案:C5、(单选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发现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的,必要时可以加以制止
B.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
C.公安机关对宣扬极端主义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D.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物品等,应当予以收缴 正确答案:A6、(单选题)下列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B.对侦查到的信息必须长期保存以作他用
C.必须是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
D.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正确答案:B7、(单选题)下面关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B.惩罚为主、惩防结合C.坚持先发制敌的原则
D.保持主动的原则 正确答案:B8、(单选题)为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其中不包括()。
A.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B.两年内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C.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正确答案:B9、(单选题)下面关于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后的做法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将物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B.应当依法扣留,在五日内将物品送交公安机关
C.可以将物品扣留
D.应当依法扣留,在五日内将物品送交国家安全机关 正确答案:A10、(单选题)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作出的决定不包括()。
A.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
B.决定将其驱逐出境
C.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D.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是()。
A.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B.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C.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D.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正确答案:ABD12、(多选题)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对()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A.犯罪情节
B.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C.犯罪性质
D.服刑期间的表现 正确答案:ABCD13、(多选题)下面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为有关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B.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
C.发现含有恐怖主义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正确答案:ABCD14、(多选题)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的主体包括()。
A.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B.外交部门
C.国务院公安部门
D.国家安全部门 正确答案:BCD15、(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本法所指恐怖主义性质的是()。
A.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
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C.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D.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和标志的 正确答案:ABCD16、(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还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17、(判断题)电信、互联网、住宿等业务的经营者和服务者,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应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18、(判断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19、(判断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0、(判断题)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可以予以冻结。
A.对
B.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篇四
(第56号)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4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 地方法规8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36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
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
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
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5.反恐怖法学习心得 篇五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11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12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银团贷款的__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A.牵头行 B.副牵头行 C.代理行 D.参加行
2、某日银行公布的牌价为:GBP/USD=1.8107/1.8112。这意味着客户在用英镑兑换美元时,__。
A.可以与银行协商确定汇率
B.按照1.8107和1.8112的中间价进行兑换 C.1英镑兑换1.8107美元 D.1英镑兑换1.8112美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受益人自信托签署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B.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C.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D.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4、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依赖程度的不同,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对于非零售暴露,两种评级法都必须估计的风险因素是__。A.违约概率 B.违约损失率 C.违约风险暴露 D.期限
5、下列关于银行监管基本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公开原则是指监管活动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具有适当的透明度 B.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银监会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
C.对公正原则应该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
D.效率原则是指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活动中要以提高银行业整体效率为目标
6、一般情况下,临时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__个月。A.1 B.3 C.6 D.12
7、甲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主要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一次,甲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过程中,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请求支付保险金,甲直接前往现场勘察,并确定了赔偿保险金数额,对于甲的此种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但有权向甲追偿
C.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甲承担 D.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8、__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A.承兑 B.担保 C.信用证 D.信贷承诺
9、下列关于计算活期存款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按月度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 B.本金计息起点为分 C.活期存款100元起存 D.利息金额算至分位
10、下列关于期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A.期权买方拥有权力但没有义务执行合约
B.看涨期权赋予持有者在一时期内买入特定资产 C.看涨期权的卖方的获利是有限的
D.看跌期权的买方通常会认为标的资产的价格会上涨
11、关于个人存款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存款人的利息税由存款人主动向税务机构缴纳 B.所有存款种类,均按复利计算利息 C.存款人必须使用实名 D.定期存款不能提前交取
12、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抵押物贬值是贬值。A:功能性 B:实体性 C:经济性 D:泡沫 E:著作权
13、下列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A.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B.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C.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D.对上述三种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都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4、商业银行的资本可以定义为三类。其中,强调对资本的有偿占用,指商业银行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是__。A.经济资本 B.会计资本 C.监管资本 D.风险资本
15、借款人的义务不包括__。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B.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C.接受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D.依法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16、下列关于银行防范质押风险的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A.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
B.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并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
C.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D.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只需出质人自己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
17、下列__理财产品可以看作是债券与股权的结合。A.国债 B.认股权证
C.可转换公司债券 D.期货期权
18、__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A.中国人民银行 B.居民本人 C.录入人员
D.相关商业银行
19、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李某在对客户解释什么是避险产品时说,“避险产品就是沿右风险 的产品,凭我们银行的实力,你这点投资都保证不了,那还能行吗”李某的这种做法有违__。
A.职业操守中的“公平对待”要求 B.职业操守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C.职业操守中的“了解客户”要求 D.职业操守中的“授信尽职”要求
20、风险管理体系的灵魂是__。A.风险文化 B.风险管理策略 C.公司治理结构 D.内部控制系统
21、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__。A.强化内控意识,树立内控优先理念 B.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C.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D.以上都是
22、下列选项中,属于资产配置观念的是__。A.将所有资金分批买进不同性质的股票 B.将所有资金分批买进不同的共同基金 C.将所有资金以不同形式持有 D.将所有资金以不同资产持有
23、综合反映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水平。A:贷款安全性 B:贷款发放额 C:存款吸收额 D:贷款盈利性 E:著作权
24、以下客户收入中波动性最大的是__。A.一般工资收入 B.津贴
C.退休金收入 D.投资收益
25、下列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表述正确的是__。
A.承担风险的主体相同 B.资金来源相同 C.贷款利率不同 D.贷款对象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关于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是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一类
B.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C.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D.银行为客户提供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由客户自己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E.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
2、下列关于我国计算利息传统标准的说法,错误的是__。A.日息几毫用万分之几表示 B.每10毫为1分
C.月息几厘用千分之几表示
D.我国计算利息传统标准是分、毫、厘
3、对商业银行贷款偿还可能性存在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A:商业银行贷款增长速度 B:信贷管理水平
C:不良贷款催收能力
D:银行所在地区的宏观经济走向 E:固定资产迅速变化
4、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尽到岗位的职责包括__。
①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②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③保护、合理运用机构财产,不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
④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将自己保管的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交与告知其他人。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④
5、为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包括__。A.借款申请人的担保物所有权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B.借款申请人的担保物是否容易变现
C.借款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D.借款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充足 E.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6、关于银行矩阵制的营销机构组织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业务部门间易缺乏沟通效率
B.加强了营销部门和信贷业务部门的横向联系 C.增加了费用开支 D.容易滋长本位主义
7、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的是__。A.货币兑换费
B.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 C.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 D.境外汇回的投资收益
8、企业财务指标中,“毛利率”属于__。A.流动性指标 B.盈利能力指标 C.资产管理指标
D.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9、借款人提交的贷款展期申请包括。A:展期理由 B:展期期限
C:展期后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 D: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10、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服务有__。A.提货担保 B.打包放款 C.进口押汇
D.减免保证金开证 E.福费廷
11、速动比率较高,__。
A.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B.表明企业拥有较多具有即时变现能力的资产 C.表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 D.可能是由于企业的存货积压
E.可能是由于企业持有的现金太多
12、_________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A.工商银行 B.建设银行 C.招商银行 D.中国银行
1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年期央行票据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市场属于__。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期货市场 D.现货市场 E.票据市场
14、在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分类中,公司金融业务种类包括__。A.政府融资 B.咨询服务 C.资金管理
D.公司和机构融资 E.投资银行
15、()是指银行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A.信用证 B.押汇 C.保理 D.福费廷
16、银行代收代付业务分为()。A.代理基金业务 B.委托收款 C.资产托管 D.托收承付 E.代收水电费
17、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的__要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A.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 B.胜任能力 C.操守
D.个人生活 E.家庭成员
18、商业银行充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以采用__的做法。A.发行优先股 B.发行次级债券
C.增加交易账户业务 D.发行可转换债券 E.发行普通股
19、参照国际风险管理标准,集中型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主要技能包括()。
A.风险监控和分析能力 B.数量分析能力 C.价格核准能力 D.模型创建能力
E.系统开发、集成能力
20、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被称为不良贷款的是__。A.正常类贷款 B.关注类贷款 C.次级类贷款 D.可疑类贷款
21、办理个人教育贷款时,审查与审批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不包括__。A.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B.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C.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越授权发放
D.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22、目前国际银行业应用比较广泛的组合模型包括()。A.Credit Metrics模型
B.Credit Portfolio View模型 C.Credit Risk+模型 D.KMV模型 E.ZETA模型
23、理财顾问业务的第一步是__。A.确定客户财务目标 B.资产管理目标分析 C.风险分析
D.基本资料收集
24、流动性的指标中,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比率这一指标可以通过以下哪两个指标换算得到__ A.现金头寸指标 B.核心存款比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八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集团总包二公司慧谷阳光项目部
一、填空题:25分每个空格1分
1、江泽民总书记对消防工作重要指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需要时应找(电工)。
6、施工用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70)公斤每平方米。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2米含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
8、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10、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选择题:每个空格2分。共40分
1、国家实行(11),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A、举报制度:B、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D、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下哪个选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6)。A、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B、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D、监督检查应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19),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技术设备:B、安全保障条件:C、安全生产条件:D、生产条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A、决策机构;B、领导机构:C、董事会:D、工会:
5、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24)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A、可以:B、不必:C、必须:D、应当;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27)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A、投资人:B、设计人:C、设计单位:D、设计人、设计单位: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54),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安全生产培训:D、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金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53)提出赔偿要求。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生产经营单位:C、本单位:D、事故处理单位: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52)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A、提出建议:B、停止作业:C、拒绝作业:D、联合罢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51)。A、检举、控告、投诉:B、批评、控告、投诉、C、检举、批评、投诉:D、批评、检举、控告;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50)和强令冒险作业。A、违法指挥:B、违章指挥:C、强行指挥:D、强令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49)及事故应急措施。A、安全措施:B、安全防范:C、防范措施:D、安全保障措施: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48)。A、建议:B、批评:C、意见:D、防范措施: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47)依法应承担的责任。A、意外伤亡:、B、事故伤亡:C、意外伤害:D、事故伤害:
1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46)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A、劳动协议:B、用工合同:C、安全保障合同:D劳动合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45),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A、养老社会保险:B、工伤社会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养老社会保险和工伤社会保
险。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85)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A、1年:B、2年:C、3年:D、5、年: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78)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A、干预:B、阻挠和干涉:C、阻挠:D、干涉:
1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96)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A、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国家法令、法规:C、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D、操作规程: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73)。A、班长:B、本单位负责人:C、周边人员:D、本单位人员;
三、问答题:共35分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0分)
答: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是什么?(10分)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达到什么要求?(15分)
1、要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要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 篇九
一、单选题
1.上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之间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是什么关系。(C)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合作关系
C.指导关系
D.决策与服从关系
2.下列哪个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B)
A.副县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3.济南海关拟招录4名公务员,下列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织部门。(D)
A.济南市委组织部
B.济南市公务员局
C.山东省公务员局
D.国家公务员局
4.对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C)。
A.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只能是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
B.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C.在公务员受处分期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机关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D.解除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挂职锻炼的表述正确的是(D)。
A.仅限于上级机关公务员到下级机关进行锻炼
B.是同一地区机关公务员之间进行交流的方式
C.挂职锻炼期间暂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脱钩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6.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的(B)。
A.学习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廉洁情况
7.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能范围。(D)
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8.关于下列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公务员在原籍和一地长期担任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需要进行地域回避
B.公务员在原籍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职务不需要回避
C.公务员在成长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律需要回避
D.乡级机关属于基层机关,一般不需要地域回避
9.下列不属于应予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B)。
A.不胜任现职工作
B.在考核中,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
D.无故旷工
10.公务员受哪种处分不影响晋升工资档次。(A)。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县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A)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
C.县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12.公务员之间是夫妻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工作。(D)
A.审计
B.人事
C.财务
D.文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
A.国务院
B.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组织部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C)
A.突出贡献
B.立功表现
C.悔改表现
D.重要贡献
二、多选题
1.“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包括的含义是(ABCD)。A.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 B.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配合的义务 C.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他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D.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由此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 2.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是(CD)。A.公务员的编制 B.公务员的身份 C.公务员的职务 D.公务员的级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有下列哪几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ABCD)
A.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B.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录用公务员,招录机关依据(),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ABC)A.考试成绩 B.考察情况 C.体检结果 D.群众评议
5.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BCD)。A.有相应的权限 B.有职数 C.有编制
D.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6.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CD)A.工作经验丰富 B.资历很高
C.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 D.工作特殊需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的工作人员。(ABC)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国家机关从事工勤
8.以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是(CD)。A.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C.政府机关里的工勤人员 D.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9.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包括(ABCD)。A.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D.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10.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A.具有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关于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关系正确表述是(ABCD)。A.公务员又有级别又有职务,二者不能彼此取代 B.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C.职务与级别互相对应
D.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晋升级别
12.根据有关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选任制。(ABCD)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B.自治州副州长
C.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民革中央主席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
A.公务员在机关内兼任实职,并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B.公务员在企业兼职,并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聘任公务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A.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B.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公开招聘
C.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D.聘任公务员,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下属于领导成员范围的是(ABD)。A.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B.省人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C.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D.省政协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16.某县审计局副局长,在职期间业绩突出,踏实肯干,由此晋升为该县审计局局长,应按照()程序办理。(ABCD)
A.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B.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C.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D.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7.下列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是(ABD)。A.曾因犯罪受过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曾受过记过处分的 D.未满十八周岁的
18.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ABD)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于2010年5月通过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济南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2011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BCD)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撤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BCD)
A.民营企业
B.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C.人民团体 D.群众团体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ACD)。A.调任 B.借用 C.转任
D.挂职锻炼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挂职锻炼。(ABCD)
A.下级机关 B.上级机关 C.其他地区机关
D.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ABCD)。
A.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B.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 D.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审计和财务工作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ABCD)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判断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2.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3.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4.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5.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6.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7.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8.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9.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
10.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11.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2.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3.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14.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15.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16.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1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18.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9.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0.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
21.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2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
2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24.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
25.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6.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7.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试题】推荐阅读: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三08-28
法律知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试题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改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