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遴选高中阶段面试的通知

2024-07-25

关于教师遴选高中阶段面试的通知(精选3篇)

1.关于教师遴选高中阶段面试的通知 篇一

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06年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培养单位: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将2006年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布置如下:

一、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根据《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02]20号文件)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具有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突出、科研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根据“按需设岗,从严把关”的原则进行申报。

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二、遴选工作安排

1、个人提出申请,拟新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可从研究生院网学位工作导师信息栏目下载)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有关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科研经费情况理工医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别由科技部和社科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时间为4月28日前。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和答辩,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申报材料和分委员会意见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时间为5月13日前。

3、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名单进行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将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于为5月20日前报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最后审定并受理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和举报,处理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补充说明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发展,学校倡导博士生指导教师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鼓励跨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跨一级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者在原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和申请跨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在原学科和所跨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承担有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申请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经所跨学科学位授权点同意,所跨学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学部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按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的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招生事宜,不参加此次遴选工作。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4月21日

2.关于教师遴选高中阶段面试的通知 篇二

各科室:

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更好培养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年]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要求,大学将开展2016年硕导遴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治学态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

3.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4.近五年有给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国际生课堂授课经历。5.初次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应小于55岁;副高职称人员年龄应小于50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6.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一般应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可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具有承担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7.身体状况良好,从事教学、科研、实践一线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1.中医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遴选专业: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全科医学。

②近3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

③近3年主持已完成或在研的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中药学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在研的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经费不少于10万元。

②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1.中药学、药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遴选专业:中药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药剂学、微生物学与生化药学、食品药学。

②主持在研的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③1968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近5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近5年发表2篇及以上SCI检索源期刊论文,合计总影响因子不低于5;对于中药制药工程学专业发表2篇及以上检索源期刊论文亦可。2.护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遴选专业:护理学。

②正在从事护理教育或临床护理工作。

③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④近5年主持完成或在研校级(或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⑤近5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3.临床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遴选专业: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老年医学、神经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肿瘤学、中西医结合临床。

②主持在研的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1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③近5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4.申请其他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其他条件: ①遴选专业: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预防医学、临床评价、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放射医学、中西医结合基础、中医工程学、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护理学、生物医学工程、诊疗仪器、中国古典文献学。

②主持在研的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3万元以上科研经费。③近5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说明

1.申报导师要求发表的论文都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 表。

2.申报导师涉及的课题和科研经费均指主持或分项负责的课题或经费。

四、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

①欲申请者可上医院网站-教育教学-研究生教育版块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至教学科(截止时间5月30日)。

②申请者将《天津中医药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一)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二)装订成一册,简况表与证明材料均需双面打印。

③《天津中医药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word版,证明材料PDF(一般不超过20M)两个文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命名为“姓名身份证号”。例:张三***216;word文件名为“姓名证明材料”,例:张三简况表,PDF文件命名为“姓名证明材料”,例:张三证明材料。

④《天津中医药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excel版(附件三)。

2.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严格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遴选的导师名单和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研究生院汇总各分委会遴选的导师名单和材料,上报学位评定委 员会并讨论审批,审批通过即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新硕士生指导教师经批准后参加当年导师培训,合格后可列入到硕士生导师名单。

3.关于教师遴选高中阶段面试的通知 篇三

(2007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构建“开放式、多模式”的办学格局,使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升学机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与考试,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市区(含六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六县的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市区的城乡学生要一视同仁。能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接收市区乡镇的初中毕业生就读。

第三条父母常住户口均不在我市而本人户口单独迁入我市市区投亲靠友的考生,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该生待遇与我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向招生学校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不属于以上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需要在我市借考、借读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招办)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借读,所需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区以及六县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中专,下同),由市、县教育局根据南宁市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各招生学校的教师、教室、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办学条件,制定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技工学校由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管辖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情况制定和下达招生计划。

第五条市区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劳动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全市不统一划定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等级,由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学校从参加中考的考生录取新生,也可以从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中,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录取新生,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后可以跨市招生。

第七条市中招办在市区内设立若干个集中报名点,由市中招办组织工作人员统一负责报名工作。招生学校可在集中报名点内设咨询宣传点,但不负责具体报名工作。参加中考的考生可凭中考准考证和中考成绩单直接到任何一个集中报名点报读任何一所学校,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可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市中招办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第八条中考招生不设加分项目。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和初中阶段曾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贡献(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南宁市教育局对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在完成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逐步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指导性计划生。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统一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报名、录取时间段内,同时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新生。各校必须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指导性招生计划的招生。在报名时段内,考生可以多次自主选择学校,任何学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考生自由选择权,即不能阻止考生报名或退出。

第十一条公办普通高中指导性计划招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规定,“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限人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收新生,严格维持正常班额标准,不允许突破计划招生;限分数,以分数形式呈现成绩的非课改实验区的中学指导性计划招生分数线不得低于该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50分,以等级制形式呈现成绩的课改实验区的中学指导性计划招生的总成绩,不得低于该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总成绩的下一个等级;限钱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各类学生收取赞助费。

第十二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扩大指导性招生计划,如需扩招,必须在招生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扩招。

第十三条为使更多的初中学校都有学生能升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读,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各承担地段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定向分配的具体比例、名额分配和新生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颁布。

第十四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必须向考生公示以下内容:学校简介(含师资、设施,包括学生住宿等办学条件)、指令性招生计划、指导性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录取时间、录取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比例、新生录取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考生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持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学生档案。各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经市中招办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我市市区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市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中考档案材料(即原就读地中招办证明、考生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市中招办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选择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要求,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且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后,经市中招办批准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第十九条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实际,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但应在5月30日前向市中招办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公布招收特长生的条件和人数,经过相关考核再公示预录取名单,最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后正式录取。

第二十条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和学分制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班时间,收费按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在开班时收取。

第二十一条有能力的高中阶段学校要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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