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2024-08-30

其他综合收益专题(共7篇)

1.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篇一

解读《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培训专题

(三)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食品违法案件,主要运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从新的视野和角度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查办食品违法案件。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讲,在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两部以上法律规范的现象叫法律适用竞合,这里的竞合指同一法律关系两部以上法律共同规范、或者相互冲突,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遵循以下的原则(这里仅仅阐述部分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即优先适用颁布实施晚的法律。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优先适用专门针对某一领域制定的法律。三是效力等级高优于效力等级低的,即优先适用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级别高的。四是在上述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法律行为内容规范。特殊情况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在出现竞合时如何适用的条款,那么就要依照条文的规定适用,而不依照上述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法》与其它有关法律的适用。

1.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涉及农产品内容的有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条款中明确指出了除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外,所有规范食用农产品行为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2.《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简单的理解就是经过生产、加工用于销售的商品)。(2)食品可以说是产品的一种(其中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等食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食品案件时存在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应用上面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显然是新法,而且针对产品这个大概念来说,食品显然是特别的。(3)在《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且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凡是涉及到食品的质量违法问题,《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食品通常都是用于消费者日常消费的,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涉及食品的案件中往往有可能涉及到消法,但从实际执法中两者很少冲突或者竞合。原因: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范经营者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体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涉及食品自身及衍生的法律关系,两者的立法角度完全不同。二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很多内容已经被后来的法律所代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主要适用于调节消费纠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在出现竞合时显然要适用《食品安全法》,只有《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再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如食品经营者的虚假宣传等行为等。

4.《食品安全法》与《商标法》、《广告法》的关系。(1)食品安全法中基本没有涉及商标问题,针对广告问题提到的也很少,只有五十四条和九十四条有规定,且规定明确,涉及广告问题要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理。(2)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到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也应该依照《商标法》来处理。

三、《食品安全法》与有关法规的适用。1.《食品安全法》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时使用最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无证照经营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用该法查处。对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可以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举报的确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食品安全法》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2008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行政法规,是专门针对乳品质量安全制定的。因此,对该条例中有明确罚则的,可以使用该条例,而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且有罚则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时期出台的行政法规,在《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前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凡是该法有明确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2.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篇二

收益是财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对收益的研究是会计理论的重心, 并且随着新型经济业务的出现及报表使用者需求的变化, 收益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传统收益确定模式以历史成本、收入的配比和稳健原则为基础, 传统收益报告只有在资产现有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 才予以确认损益, 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对资产价值的总体影响。因此, 传统收益报表反映的是过去的信息, 滞后于经济事项的实际发生, 不能满足使用者对业绩信息的要求。

基于以上因素, 收益报告的改革及应用成为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世界各国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团体纷纷提出改革意见:综合收益报表 (综合收益表) 或第四财务报表被提上日程, 并已在一些国家应用。

二、概述

综合收益概念是相对于传统收益概念提出的, 即“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 (净资产) 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权益的一切变动。”

与传统收益相比, 综合收益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它比传统收益更接近经济收益, 服务于决策有用观, 体现的是损益满计观, 采用了资产负债表观, 而且更符合财务报表勾稽关系理论。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更好地贯彻了权责发生制, 体现了适度稳健原则。

综合收益各个组成项目的确认与计量仍是难点, 比如, 综合收益应以现行价值或是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但在实务中还将保留混合计量模式。此外, 对于各组成项目何时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哪些项目应计入综合收益、这些项目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如何区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适当的标准, 各国都在进行着探索和改革。

三、综合收益项目

笔者在对我国上市公司执行综合收益报表列报的研究中发现, 由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比较宽泛, 除明确为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外, 其他项目的认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加之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一些新的概念不断提出, 却又缺乏明确的概念定义, 导致会计实务中对诸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等概念出现了较多的混淆误用。很多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的过程中, 对其他综合收益各个项目的金额来源不清晰。因此下面将对报告中各个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旨在为报告的编制者提供依据。

(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

该项目主要受核算中的如下几方面影响: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即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上涨, 会增加此项其他综合收益利得, 公允价值下降, 会增加此项其他综合收益的损失 (报表中以“-”号列示) 。需要说明的是,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为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使用摊余成本计提本期产生的投资收益, 本期可实现的损益受企业确定的实际利率影响, 通过阅读年报, 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很少出现债权性投资, 年报中大部分为股权性投资, 公允价值主要从公开的证券市场获得。

2.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 原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已确认的损益 (即前期已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利得或损失) , 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净收益 (即从资本公积中转入投资收益) 。利得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减少, 同时当期净收益增加;损失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发生增加, 同时当期净收益减少, 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综合收益的金额。年报中上市公司绝大部分均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披露了此项内容, 但是几乎均未披露转入损益的项目及对净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问题对其他综合收益也会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以下3点:

现有会计准则规定: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 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应当予以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即当确认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资本公积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此时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尚未终止确认, 但原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损失已经转出, 即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中成为重分类调整事项从其他综合收益此项目中转出, 使得本期净收益减少。

(2)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工具的减值转回不再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列报金额, 因为它是通过损益转回的。

(3)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 应通过权益转回, 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不得转回。

允许转回减值的权益工具在价值回升时是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回的, 即通过资本公积转回, 使得其他综合收益此项列报利得增加。转回分录为:

4.上述影响均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的问题, 调整所得税对该项目的影响。

现以一实例来解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由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列报金额的形成过程。

某企业2011年3月5日购入某公司普通股股票4 000股, 每股价格11元, 各项交易费用330元。企业将其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购入时会计分录为:

2011年12月31日, 股票价格上升, 每股价格上升为每股11.87元, 共升值4 000×11.87-44 330=3 150元, 会计分录为:

2011年12月31日, 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为3150×25%=787.5

2011年12月31日, 企业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的项目及金额为: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 (损失金额) :3 150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787.50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0小计:2 362.50

(二)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此项内容主要受如下核算的影响: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时造成企业其他综合收益此项目利得增加或损失增加。

2.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此时造成重分类调整金额增加, 利得转出会造成本期其他综合收益减少, 同时净收益增加, 损失转出导致本期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同时本期净收益减少。重分类调整的金额对综合收益的总额不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处理均建立在合理已分重分类调差损益的前提下。

3.上述项目均需考虑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调整所得税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现举一实例说明:

2011年8月7日, 甲公司出售所持B公司10%股份, 取得价款2 000万元。原持有B公司40%的股份, 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核算。出售时,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 500万元, 其中:成本6 000万元, 损益调整1 000万元, 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甲公司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分录为

所得税影响额为250×25%=62.5

2011年12月31日, 被投资单位B公司确认的其他权益变动为5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权益变动为150万元 (500×30%) , 会计分录为:

所得税影响额为150×25%=37.5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分享的利得 (损失金额) :150

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分享的利得 (损失金额)

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37.5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187.5

小计:-75

(三)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项目

此项内容主要受如下核算的影响:

1.现金流量套期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和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应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允价值上涨, 会增加此项其他综合收益利得, 公允价值下降会增加此项其他综合收益的损失 (报表中以“-”号列示) 。

2.被套期项目为与其交易, 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原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已确认的损益 (即前期已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利得或损失) , 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净收益 (即从资本公积中转入投资收益) 。利得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减少, 同时增加当期净收益;损失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发生增加, 同时减少当期净收益, 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综合收益的金额。

3.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 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原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已确认的损益 (即前期已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利得或损失) , 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净收益 (即从资本公积中转入投资收益) 。利得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发生减少, 同时增加当期净收益;损失的转出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在当期发生增加, 同时减少当期净收益。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综合收益的金额。

4.上述影响均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从而考虑所得税对该项目的影响。

现举一实例说明:

2011年1月1日, 某公司预期在2011年6月30日销售一批商品X, 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 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 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11年6月30日。2011年1月1日, 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 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 100 000元。2011年6月30日, 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 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 000元。6月30日, 公司将商品X出售, 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 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商品X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 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11年1月1日, 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 2011年6月30日。

所得税影响金额25 000×25%=6 25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所得税影响金额=25 000×25%=6 250

当期产生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利得25000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为6 250

当期期末同时转入损益的净额为18 750

小计:0

(四)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根据外币折算的“资产负债表”中“报表折算差额”填列其他综合收益中的该项目金额;根据当期转入损益类科目的金额, 分析填列“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净资产减去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股本, 累计盈余公积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后的余额。

上述处理是根据现有会计准则作出的一些解释和说明, 笔者认为在后续的调整过程中还需规范与综合收益相关的业务处理方法, 调整相应的会计科目, 力争在核算阶段就进行明确的划分, 建议在会计核算上单独设置。权益类会计科目“其他综合收益”, 将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事项, 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计科目;或者在资本公积下设置“其他综合收益”二级会计科目, 将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彻底隔离, 避免继续出现混淆, 也便于统计数据填列报表项目。

摘要:财政部于2009年6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财会[2009]8号) , 其中第七条对利润表的列报内容与方式做出了适当调整, 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 要求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同时对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并要求上市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现有报表中, 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项目被明确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由于在新会计准则中其核算方法存在一些模糊及难以确认的事项, 使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如何形成比较模糊, 有可能造成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不够准确。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综合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及2010.

[2]程春晖.综合收益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M].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4]王辉.综合收益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1.

3.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篇三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会计准则

一、其他综合收益体现的会计观念

综合收益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含义为: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与业主以外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交易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它包括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拓展了收益的内涵,它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而不仅仅是净利润。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负债观”,是损益满计观的体现,是对收入费用观的否定。它将除了与股东所进行的权益性质的交易之外的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均纳入到收益范畴里面。它不仅包括已实现收益,还包括未实现收益;既包括有现金流的净利润,也包括无现金流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潜在收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例解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型,现示例如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意味着企业资产的增长,但是由于其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因此将其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还应当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处置时,未实现收益得以实现,因而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化为净利润,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形

成的利得和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一体化原则,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即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单位也要按照持股比例同步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似,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得以转化为投资收益,应当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当房地产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存货”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积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四)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出售了其中的较大部分,表明它违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那么,剩余部分也不能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其账面原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就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里反映的并非都是其他综合收益,有一部分由权益性交易产生,不能反映真正意义上的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属于收益的范畴。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在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时,进一步划分为“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我国会计准则也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两类在利润表中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该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将来处置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转回投资收益的,那么投资方因此而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也不可转回投资收益。

(二)以后会计期间允许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项目包括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等。

四、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建议

(一)尽快树立综合收益观念。不可否认,其他综合收益的信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利润指标,但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单独披露时间相对较短,还没被我国财务报表使用者普遍接受。大多数企业尚未将其他综合收益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投资者仍以净利润为主要决策依据,很少采用其他综合收益相关信息。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综合收益理念,以进一步发挥其在考核与评价中的作用,使全面收益观尽快地被企业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所接受。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重分类为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例如,现行准则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列为可重分类进入当期损益,为企业提供了虚增利润的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将该项全部列入可重分类进损益改为部分进入当期损益。例如,建议将该项目再细分为两类: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不能重分类至损益项目,而以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价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的,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以重分类进当期损益。

(三)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会计科目。我国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在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财务决策。但是由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比较宽泛,除明确为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外,不容易把握,因此建议企业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以便把其他综合收益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隔离开来,避免继续出现两者之间的混淆,从而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 石岩,卢相君.其他综合收益及重分类相关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13(10).

4.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篇四

内容摘要:

在课堂教学中,音乐常常与其他学科,如语文、美术、舞蹈、历史、地理等结合在一起,新《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提倡学科综合”。在高中音乐欣赏教学中,注意把音乐与相关的学科综合起来,不仅丰富了音乐艺术的表现形式,而且对促使学生更深刻地感受音乐、理解音乐和表现音乐,开拓学生的音乐视野,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音乐文化素质和欣赏综合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会使我们的课更生动。

关键词:

音乐与语文综合、音乐与美术综合、音乐与舞蹈综合、音乐与历史综合、音乐与地理综合

音乐是一门艺术性、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是一种极富感染力的艺术形式。在课堂教学中,音乐常常与其他学科,如语文、美术、舞蹈、历史、地理等结合在一起。这些学科所表达的形象,大都具有视觉的可感性或文字的语义性,恰好与音乐情感表达的概括性和艺术表现的非具象性相互补充。新《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提倡学科综合”,那么,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笔者就怎样把高中音乐欣赏教学与语文、美术、舞蹈、历史、地理等其他学科综合起来的,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音乐与语文综合

音乐与文学是姊妹艺术,特别是音乐与诗歌相结合是人类最古老的综合艺术形式,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产生并发展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歌曲艺术经历了诗经、楚辞、乐府、绝律诗、词、曲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很多歌曲的歌词,直接采用了原诗,如《阳关三叠》、《扬州慢》等一些古代歌曲。还有很多通俗歌曲是作曲家根据古代的诗词创作而成,如《水调歌头》、《别亦难》等。在欣赏教学中,让学生多朗诵几遍歌词,可以了解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与思想,因为“诗词”可以使非语义性、非可视性的音乐动态具有更明确、更具体的内涵,使欣赏者的联想、想象有更确定的.范围。而“曲”又可以使词的情感色调变的更鲜明、更突出。如欣赏《黄河大合唱》,其中的《黄河船夫曲》是一首惊心动魄的战歌,表现了船夫与暴风雨奋力拼搏的形象。《黄水谣》,歌曲揭露、控诉了黄河两岸人民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下所遭受的深重灾难。《保卫黄河》,歌曲雄伟、豪放,形象地刻画了游击健儿为保卫黄河、保卫全中国而战斗的壮丽场景。

又如欣赏民族管弦乐合奏曲《春江花月夜》,课前我搜集了一些与乐曲描写的意境相符的图片,并在意境优美的幻灯片上配上唐朝诗人张若虚写的同名诗歌《春江花月夜》的开头四句诗“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声,滟滟随波千万里,何处春江无月明”。欣赏乐曲前,我先声情并茂的朗诵张若虚写的《春江花月夜》开头四句诗来导入新课,接着我再绘声绘色的描述民族管弦乐曲《春江花月夜》的优美意境:春天静静的夜晚,月亮在东山升起,小舟在江面荡漾,花影在两岸轻轻的摇曳。在欣赏过程中,随着典雅、优美的曲调的`呈现,逐一出现配有诗句的优美图片,学生做到了眼、耳并用。无疑,学生已进入到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无限美妙的艺术境界,领略到了音乐与文学带来的无穷魅力。

二、音乐与美术综合

音乐与美术也是姊妹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两个主要途径,二者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教学和相关活动,培养学生对自然、社会生活和艺术的审美能力及创造美的能力。舒曼曾说过:“有教养的音乐家能从拉斐尔的圣母像中得到不少启发,同样,美术家也能从莫扎特的交响乐中受益匪浅。”这足以说明音乐与美术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欣赏课中加入一些美术作品,对帮助学生理解音乐,感受音乐美,更好的表现音乐美是有很大帮助的。如欣赏《伏尔加船夫曲》,我先出示19世纪俄罗斯画家列宾创作的著名油画《伏尔加河上的纤夫》,让学生仔细观察画面,然后我再描绘画面的意境:十一个衣衫褴褛、神情各异的纤夫,用胸前套着的纤索,吃力的拖着一只有着高高桅杆的船只负重前行,河滩上留下他们的串串足印……”,进一步加深学生的印象,最后让学生在欣赏这幅世界名画的同时边欣赏歌曲,能让他们更好的理解音乐形象,理解歌曲表达的情感。

如欣赏组曲《图画展览会》中的《两个犹太人》,我先给学生展示哈特曼的旅行写生画。画面上的两个犹太人,形象对比鲜明:一个肥胖、骄横;一个瘦弱、怯懦。而两个具有明显反差的音乐主题就是根据这两个对比鲜明的人物形象来表现:肥胖的“富人”,音乐主题含有大跳和短小的停顿,由弦乐和木管乐八度齐奏,显得粗壮、自负;瘦弱的“穷人”,音乐主题采用同音反复,初次出现时用加弱音器的小号演奏,刻画出战战兢兢,瑟瑟缩缩的形象。学生通过听和看的结合,能更深刻的理解音乐,感受音乐形象。

三、音乐与舞蹈综合

新《课程标准》提出:“音乐与舞蹈是亲密无间的姊妹艺术”,其直观的艺术感染力,对丰富学生的艺术体验、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促进身心发展具有重要价值。音乐与舞蹈有着天然的共生性,舞蹈中动作的节奏常常以音乐的节奏为基础,而音乐的节奏,又需要通过优美的舞蹈动作来形象地展现。通过舞蹈技能的训练,能提高学生的节奏感,提高学生表现音乐的能力。

青少年天生好动,在课堂中让他们跟随音乐的节奏、节拍进行律动,用体态来表现音乐,是他们最乐意的事,课堂气氛也会随之而变得活跃。在现行的高中音乐教材中,有大量的民歌和民族音乐欣赏曲目。在教学中,以民族舞为载体,可以帮助学生准确地把握少数民族歌曲的风格,增加了学生的兴趣,又丰富了知识。如欣赏蒙古族民歌,我先教给学生蒙古族舞蹈中“抖肩”和“翻腕”的基本动作;如欣赏新疆民歌,我先教给学生舞蹈中“移颈”和“绕腕”的基本动作,然后再欣赏这个民族的民歌。除此以外,课堂上可以根据教材和教学的需要让学生自己编舞,形式可以是集体、分组或是个人的。其创编的动作不一定要统一,给他们一个自由想象和发挥的空间,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创新能力。

四、音乐与历史综合

不同时期的音乐,风格各异,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着很大的关系。在教学中,我注意把历史知识及音乐作品创作的历史背景融入音乐欣赏教学中,让学生既掌握了音乐知识又复习了历史知识,而且能更好的理解音乐作品。如欣赏《义勇军进行曲》,我向学生介绍了歌曲的诞生以及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历史。《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侵略,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1935年,由剧作家田汉作词,中国新音乐运动的创始人聂耳作曲。这首歌曲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歌曲随电影的放映,更由于救亡运动的开展,流传于全国每一个角落,被称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把这首歌作为代国歌。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义勇军进行曲》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国歌。

如欣赏《蓝色的多瑙河》,讲解作品的历史背景对理解乐曲的情绪,感受乐曲表达的感情很有必要:《蓝色的多瑙河》被誉为“奥地利第二国歌”。1866年,爆发普奥战争,奥地利战败,悲哀、沉闷的气氛笼罩着维也纳。1867年初,应维也纳男声合唱团指挥的邀请,小约翰·施特劳斯创作了这首象征着维也纳人生命活力的合唱曲,但初演失败。直到1868年,作曲家把合唱曲改为管弦乐曲,同年在巴黎公演,获得极大成功。顷刻间,这首圆舞曲传遍世界各大城市。

五、音乐与地理综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有着各具特色的音乐文化。音乐离不开人民和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生活,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音乐作品,往往具有不同的风格。如欣赏民歌《茉莉花》,《茉莉花》是流行在全国各地的民间小调。各地《茉莉花》,歌词基本相同,曲调有相同、有近似、也有不同的。如江苏民歌《茉莉花》,曲调委婉、细腻,体现了柔美的风格;河北民歌《茉莉花》,曲调明快刚直,体现了爽朗的风格。两首《茉莉花》,因地理环境、生活习俗、语言特点等因素的不同,从而体现了迥然不同的音乐风格。其中一个方面我是结合地理特点来讲的:南方地区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自然景观秀丽,音乐风格委婉秀丽;西北地区气候寒冷,石山峥嵘,蓝天下一望无垠的黄土地,所以民歌的音调高亢、嘹亮,质朴中带着严峻和深沉。这样,能帮助学生了解民歌风格形成的原因,从而准确地把握民歌的风格。

在高中音乐欣赏教学中,注意把音乐与相关的学科综合起来,不仅丰富了音乐艺术的表现形式,而且对促使学生更深刻地感受音乐、理解音乐和表现音乐,开拓学生的音乐视野,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音乐文化素质和欣赏综合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会使我们的课更生动。

5.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披露探讨 篇五

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以下简称解释3) 中对利润表作了调整, 这次调整要求在利润表“六、每股收益”下增列“七、其他综合收益”和“八、综合收益”项目。其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这次调整, 使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 体现了全面收益观。“其他综合收益”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具体准则归纳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资产负债表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 应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 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应当予以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 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而是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 (2)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应在重分类日, 将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 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固定到期日的, 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 于资产负债表日, 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 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没有固定到期日的, 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 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3)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4)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应按其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 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 也应一并转出, 冲减“其他业务成本”。

(5) 现金流量套期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和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应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被套期项目为与其交易, 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但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 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6) 境外经营外币折算差额。 (7) 上述项目所得税的影响数。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的披露

根据准则要求“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的披露主要以下方面: (1)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2)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3) 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4) 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 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例]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有关“其他综合收益”的所有业务如下:

(1) 2009年5月10日, 甲公司将一幢拥有产权的自用办公楼转为出租。转换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4000万元, 原值为25000万元, 已提折旧3000万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转换日的会计分录为: (单位:万元)

(2) 2009年7月10日, 出售2008年所购的A公司股票100万股, 售价为每股12元。初始确认时, 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 该股票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 其中:成本为8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为200万元。

出售该股票时的会计分录为:

(3) 2009年8月7日, 出售所持B公司10%股份, 取得价款2000万元。原持有B公司40%的股份, 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核算。出售时,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500, 其中:成本6000万元, 损益调整1000万元, 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

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分录为:

(4) 2009年12月31日, 被投资单位B公司确认的其他权益变动为5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权益变动为150万元 (500×30%) , 会计分录为:

(5) 2009年11月5日, 从二级市场购入C公司股票150万股, 每股11元,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9年12月31日, 该股票的市价为12.5元。

2009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为:

(6) 假设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则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数为12.5万元[ (225-200) ×25%+ (150-125) ×25%]

会计分录为: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数为500万元 (2000×25%)

会计分录为;

则其他综合收益在附注中披露的格式应为如下表1:

单位:万元

注:为了保持前后一致,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也分开列示。

第6其他:1500=2000-500 (为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确认的资本公积扣除其所得的影响数) 。

合计:1537.5=225-200+150-125-12.5+1500

则利润表中“七、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537.5万元。

参考文献

6.其他综合收益的所得税核算浅探 篇六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一)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分析, 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 由于准则规定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因此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未来纳税,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在权益法下,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因此, 也只能进行税前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知, 企业由于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因此, 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未来纳税, 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依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30—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 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会产生未来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或抵减的金额, 进而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计税基础, 因此, 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 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按照依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30—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其他综合收益, 进而产生未来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或抵减的金额, 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计税基础。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 借记“其他综合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三)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形成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应当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套期工具”属于共同类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共同类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因此其他综合收益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没有对应科目, 无法反映税后净额。在一定的条件下, 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税前金额结转, 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贷记或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四)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形成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他综合收益。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是为了资产负债表的平衡性而产生的, 不需做账务处理, 因此, 也无需计算其递延所得税及税后净额, 若要计算递延所得税, 又会产生新的差额, 进而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平衡, 因此, 对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形成其他综合收益, 无需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五) 自用 (或存货) 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将自用 (或存货) 的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按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记“其他综合收益”。

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 投资性房地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贷记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六)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部分享有份额的所得税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确认为本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将因此发生改变, 递延所得税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1、若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部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 或者是自用 (或存货) 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 投资单位按其享有的份额在核算“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 也应按其产生的可抵扣性差异,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按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借记“其他综合收益”,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2、若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部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工具有效部分形成的, 投资单位按其享有的份额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税前核算, 不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

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 投资单位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税前核算, 不对其发生的所得税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 对“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进行正确核算, 有利于正确计算其他综合收益净额, 科学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对全面正确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5:1.

[2]骆剑华.股权投资转换业务的递延所得税处理——基于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间的转换[J].财会月刊.2015 (19) .

7.其他综合收益专题 篇七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损益,重分类,决策有用观

2014年7月1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后的准则突出之处在于对损益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类区分列报: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文主要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3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就第二类不能重分类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和计量进行相关讨论。

一、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国际和国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按照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要求或者不允许在收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包括重分类调整)。从我国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看,两者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相差无几。但在讨论稿中对区分其他综合收益与损益的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而是先确认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剩余的综合收益则确认为损益,这种将损益作为默认的类别(default category)使得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变得更为重要,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将直接影响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IASB在《概念框架讨论稿》中基于以众多区分特征(distinguishing attributes)辨别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缺陷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宽”“窄”两种途径。

“窄”口径下,运用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原则一:将收入和费用计入损益,能够有效提供有关主体在特定时期内通过对主体拥有的经济资源的使用而获得回报的信息;原则二: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都应当计入损益,若在当期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能提高损益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则确认为损益;原则三:所有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之后都必须重分类进损益———发生这种情况是在重分类后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信息。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窄”口径下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衔接项目和错配的重新计量项目,当重分类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时,所有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都要重分类进损益。换言之,当后期重分类不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时,那该项目就不适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衔接项目是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的计量方法不同于在损益表中采用的计量方法,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变化差额,将其作为衔接项目列示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利润表中以摊余成本计量,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不等于摊余成本时,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者处置时重分类进损益。

错配的重新计量项目是指在组合资产负债中,其中某些项目按当前公允价值计量,与之相关的其他项目在未重新计量或在后续期间才得以重新计量,在这种情形下,将错配的重新计量项目列示在损益中会降低损益数据的可理解性和预测性,因而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示。

“宽”口径下,判断原则一和原则二与“窄”口径下相同,原则三:当且仅当只有在重分类后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时,前期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才可以重分类进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不仅包括衔接项目和错配的重新计量项目,还包括过渡性重新计量项目。其中过渡性重新计量项目具体如何重分类需要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具体规定。IASB在讨论稿中提到了设定收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重新计量和生物资产在收获时点前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和折扣率等微小变动使公允价值发生的巨大变化。根据我国当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所产生的变动部分,应当属于过渡性项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在后续期间不可以重分类进损益。

根据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重分类运用的则是宽口径,并具体规定了个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不能转回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包括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以后会计期间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某些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原则的思考

根据IASB的概念框架讨论稿,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OCI)表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结合。目前国内有学者基于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不同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价值相关性程度不同,综合收益总额指标相比传统的净利润指标,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然而在预测未来净利润和未来净现金流量时,综合收益总额指标的预测能力是低于净利润指标的(王鑫,2013)。即是基于综合收益观,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能够增强对企业资产和现金流未来的潜在风险和回报的预测。

尽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综合收益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只是采用了列举法,当出现复杂的经济事项或新兴领域时,不同企业对相同事项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就有可能产生差异,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失去可比性。为提高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准确性,应确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的基本原则。

决定会计目标定位的主要因素是经济环境因素,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证券市场相对并不发达,这样的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财务会计目标则是兼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基于受托责任观,综合收益概念衡量管理者利用企业全部经济资源产生的回报情况,其他综合收益是综合收益内容的一部分,则其他综合收益是否重分类以及重分类的时点对受托责任观财务目标不产生影响。但基于决策有用观,在预测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作出投资决策时,其他综合收益是否重分类进损益以及重分类的时点,会对以决策有用观为会计目标的衡量产生影响。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应基于决策有用观进行判断。

其他综合收益是综合收益的一部分,是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它与损益之间存在时间差,基于受托责任观,应该全部重分类进损益,但是基于决策有用观,考虑部分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程度,及其产生的偶然性、暂时性等特征,不重分类进损益。对于企业自身拥有的资产或负债由于重新计量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其最晚重分类时点是处置资产或负债时。

三、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处理实务分析

根据IASB在讨论稿中的观点,当将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为损益过于复杂而且提供其财务信息相对价值不大时,不考虑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进行重分类。即在具体准则层面规定哪些过渡性重新计量项目的重分类。对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导致的变动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结合概念框架中的观点,不难理解这些项目重分类的依据和会计处理方式。但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实务处理中会产生差异。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在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产生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会计基础进行处理。即原投资方何时重分类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原投资方应在相同期间处置按原有投资比例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原被投资方一直未将相关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为损益,原投资方也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当被投资方由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的,投资单位在处置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是不重分类进损益的。

首先,从企业投资整个过程看,当投资企业处置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时,从投资时点到处置时,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与实际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金额就不相等了,这部分差异就是未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不能准确反映收益。

其次,假设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不存在其他交易事项,由于当企业处置了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与被投资单位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为了确定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是否重分类进损益或在哪个时点重分类进损益,后续期间还要持续关注原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情况,这个持续关注的时间长短也不能确定,当持续关注时间较长时可能获取信息的成本远超过其收益。而且这种情形还需要建立在原被投资单位按会计准则正确列报和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金额以及本期变动情况,否则原被投资单位未准确列报时,投资单位同样也不能准确反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若原被投资单位发生破产等特殊情形时,其他综合收益该如何处理,这些连锁反映发生时也不能提高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核算的准确性。

基于财务目标中的决策有用观,笔者认为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为提高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提高损益的可比性,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属于投资单位的部分,全部转入损益。第二种,依据IASB的观点,当将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为损益过于复杂而且提供其财务信息相对价值不大时,不对这些其他综合收益进行重分类,取得信息的价值相对于企业实现的全部损益而言很小时,即为节约获取信息的成本,不再后续关注原被投资单位,无论原被投资单位后续期间如何处理,投资单位后续期间不再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进行重分类。这两种方式在实务处理中更方便,信息反馈更及时。

四、结语

本文结合IASB的讨论稿,分析了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逻辑起点,进而对我国当前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重分类提出问题并阐述自己的观点,联系我国的财务目标,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复杂经济事项,基于决策有用观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重分类,提出其一个应用实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和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应用在我国尚不成熟,本文在理论分析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足,以期提出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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