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意见书

2024-06-29

监督意见书(精选8篇)

1.监督意见书 篇一

监督意见书(餐饮摊贩类)

()第 号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经检查,你单位有以下 项不合格项目,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

1、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餐饮摊贩备案相关手续。

2、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

3、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

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5、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6、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7、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8、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9、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10、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1、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监督意见书 篇二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0多年来, 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质量监督深入人心。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建筑理念和建筑内涵不断丰富, 许多新材料、新技术应用于工程中,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 需要我们去冷静地思考和应对。本文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 分析了当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就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探讨。

1 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挑战

党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我们质量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创新监督思维, 扩大监督外延, 提升监督内涵, 改变监督模式, 提高监督效率, 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建设资源节约型经济要求我们的建筑行业由传统的高能耗向低能耗转变, 如何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 是摆在质监人员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过程中由单纯的保证结构安全, 向保证室内环境和使用功能等诸多方面延伸。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建筑规模不断扩大, 工程质量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 解决好大规模的建设与有限的监督资源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2 当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2.1 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变更、降低节能和抗震标准方面的问题, 往往采取两套图纸 (俗称“阴阳图”) 来降低标准, 即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是一套图纸, 施工现场是另一套图纸。

(2) 监理项目部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到位率低;一些监理人员存在着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监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3) 施工单位存在着质保体系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往往缺乏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2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

(1) 建筑节能措施不到位。

常见的问题主要有:①外窗设计材质为断热型, 实际施工中采用普通型材质;②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③设计外遮阳系统在施工时被擅自取消;④外墙保温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或使用的系列材料不配套;⑤保温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2) 建筑抗震措施落实不到位。

常见的问题有:①外墙门窗开洞率过大;②纵墙基本上不能贯通;③施工中构造柱钢筋偏位过大, 现浇梁板上层筋保护层偏大;④门窗工程制作安装质量差、成品保护不够等。

3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及建议

3.1 加强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做好质量预控

(1) 在建设单位工程报监时, 对质保体系、现场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监督。例如《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要求建设单位报监时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资料。笔者建议, 除以上资料外, 还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通过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这些资料, 可促使参建各方认真读图, 对工程施工、监理过程进行统一规划, 制定质量控制措施, 力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监督员要认真阅读图纸, 做好笔记, 主要记录房屋的层次、面积、基础形式和结构体系以及所采用的材料、工艺等, 尤其是要读透有关设计施工的说明。设计人员往往为了方便, 很多做法只在施工说明中提及, 施工过程中容易被疏忽而出现漏做现象。读图时, 要把建筑、结构、勘察报告、审图意见及回复放在一起读, 这样可以发现设计及审图的疏漏, 避免建筑、结构、水电各专业间的错、漏、碰、缺, 能及时与参建各方沟通, 作出相应的调整。读通读透图纸后作出的监督方案也才有针对性。

(3) 做好监督方案。监督方案除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外, 还必须对有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的工程, 要求其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对大型幕墙、钢结构等的施工设计, 则应要求进行专项图审并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确认。例如, 笔者在烟草公司物流中心监督方案中, 就提出高大模板支撑方案需要论证的要求, 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再如像宏基花园那样的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 因下有软弱下卧层, 持力层又较薄, 地质条件复杂, 笔者也在方案中提出明确要求, 一到持力层立即停止开挖, 局部超深处单独进行修铲处理, 既保证了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厚度, 防止工程产生过大沉降, 又节约了成本。

(4) 及时组织监督交底, 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监督交底时, 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的人员配置情况, 对现场人员进行核对, 如果不一致要提出整改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 应认真执行监督方案, 做好质量预控, 提高监督效率。

3.2 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

每一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都必须查细查透, 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达到查处一批、带动一片的目的。

首先, 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动态检查, 检查人员是否到位, 是否有调整变动, 质保体系是否运行良好, 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理, 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有无违法分包、挂靠现象。其次, 抽查质保资料,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核对质保书及复试报告,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第三, 要求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勘察报告, 认真读图并与读图笔记相对照, 检查是否与报监时提供的图纸一致。第四,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重点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测。

3.3 改变监督模式, 节约监督资源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监督费的停征, 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数量和资金已不能满足大规模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在, 一个监督员每年要监管上百个项目, 约30~40万m2, 在这样的条件下, 监督员不可能对每项工程都做到面面俱到, 必须有所侧重, 实行“差别化”管理, 重点加强对技术风险较大的工程的检查, 例如对深基础、异形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关键环节, 就必须加大对设计、方案和现场的监督检查。在质量安全方面, 也要根据施工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 重点加大对质保体系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的企业所施工的工程的监督力度。对于公共建筑与住宅工程, 则主要是加大节能工程的检查力度。

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 应采取定点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形式, 逐步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以点带面, 使整个地区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笔者在金通梅园小区的监督过程中, 根据企业是否获得过优质工程进行“差别化”管理, 达到了人人比学赶超、个个争创优质工程的良好效果。

3.4 查、处结合, 保障质量监督工作成效

在监督巡查工作中,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 监督员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和《工程局部停工 (暂停) 通知书》这两种处置权, 果断进行现场处理, 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如果发现参建各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并对有关责任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只有这样, 才能规范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从而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凡是被查处过的施工企业, 应计入不良记录系统, 随时检查, 随时上网公布, 使不良记录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3.5 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 监督员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现者, 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一是要排除干扰, 坚持使用德才兼备的人员, 这是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二是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监督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随着新规范的不断出台,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应用于工程中, 监督人员必须加强学习, 进行知识更新, 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3.6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

推行建筑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建设部对节能工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是利用两个许可、两个备案和一个专项验收进行控制。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细则中有无节能专篇,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无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建设单位有无擅自取消遮阳系统, 变更墙体、门窗、屋面等节能保温材料的现象;三是进场节能材料有无登记备案, 是否是明令淘汰、禁止的材料, 材料是否是配套产品;四是检查进场材料质保书和进场复试报告, 不仅要检查有无复试, 还要检查复试项目是否齐全;五是要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 不仅要检查大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更要注意细部的施工质量, 如窗框边、突窗底是否处理到位, 以免形成冷桥;六是要检查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重点检查项目是否齐全、合格。

3.7 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美好的人居环境

就江苏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言, 一是要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力度, 大力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二是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保证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让老百姓真正住上放心房、满意房;三是推行绿色建筑理念, 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把好建筑材料和室内环境检测关。

4 结语

以上是笔者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些粗浅认识, 不妥之处, 望批评指正。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努力, 力争把质量监督工作做得更好, 将工程质量推上一个新台阶,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摘要:概述了当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创新监督思维, 扩大监督外延, 提升监督内涵, 改变监督模式, 提高监督效率。

3.监督意见书 篇三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人员要普遍开展一次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增强经营人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民搞好宣传培训,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和广告审查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加强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农药登记资料初审和田间药效试验资料初审工作,完成农业部下达的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残留试验、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项目等工作任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切实做好辖区内刊播的农药广告审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虚假广告坑农害农。

三、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工作

按照农业部部署,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各地要在“農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中,按照省农委《吉林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农药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农药市场监管责任。对当地较大的农药批发市场、县际间和城乡结合部农药市场、乡镇、村屯农药经营商店要进行重点监管,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农药和流动商贩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强高毒农药监管,凡经营高毒农药的,一律要建立营销台帐,实行高毒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管理。建立农药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强化农药标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标签的监管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定期监督抽查,指导和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做好产品质量和标签自律工作,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警告和依法处理,确保企业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的基础上,加强农业生产用药使用管理,强化对种子加工企业种子包衣用药监管。各地要及时掌握农药使用事故发生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药使用事故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年度工作

由农业部牵头我省参加的“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一期工作已经结束,经两国政府批准,项目延期三年零八个月。榆树、桦甸、公主岭、梅河口、前郭等五个项目实施县(市)要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在省中德项目办的指导下,做好一期项目中已收缴的废弃农药销毁工作,完成项目年度工作任务。

七、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4.保健食品监督意见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自查后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一年。申请格式附后。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5.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 篇五

主讲人 谢宓洪

一、慨念:

《卫生监督意见书》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它的适用范围:卫生行政机关凡是需要对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均可使用。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时使用本文书。对于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项表达意见不能写。

二、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书写没有固定格式,书写方法因人而异,但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第一,作为正式意见一定要有针对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做到有目的写,不能盲目。第二,要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三,文字、文法规范,意思表达正确、肯定。第四、要求被监督对象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第五、文书制作完毕后要认真核对后交与当事人签字。

三、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能在监督意见书上面写警告,因警告是一个罚种,警告只能用于处罚决定书。

2、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时使用本文书。但违法事实较重的就不需要写意见书,而是写现场检查笔录由监督员处罚。

3、在取缔时不能使用监督意见书。因取缔是一个行政措施。

四、对整个格式的要求:(如下)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09-1-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监督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地址

五、具体的写法:

1、对无证行为的写法:要求你店立即停止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面食或中餐)的行为,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公共场所就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对无健康证的写法:新增加(健康证明过期)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或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对用具消毒的写法:所有的餐饮具或公用具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使用。

4、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写法:对所有进购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5、对库房的要求:对所有的食品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所有食品原材料的储存必须做到“分类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地面墙壁10厘米以上)、标签立卡、先进先出,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6、对凉菜间的要求写法:一定要做到“五专”(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空调、专用洗手消毒池),另外还要强调凉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个人清洁卫生和习惯。

7、对冷藏、冷冻贮藏的要求: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应有明显标志。在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8、其他卫生设施不全的写法:要求在哪个地方更换或增设什么设施,要求以上设施于什么时间到位,我局将于什么时间或近期进行复查。

9、按量化表或法规上的提法来写,有什么具体情况就写什么内容。

接受调查通知书(存根)

编号:2009-:

请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带上下列证照资料(通知要求资料序号)到成都市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签收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2009-

请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带上下列证照资料(画“√” 部分)到成都市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受调查。地址:成都市正通顺街43号成都市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六楼一科)。联系电话:(028)86950181,联系人:

1、《卫生许可证》原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8、《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健康合格证》原件

10、整改报告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劳动合同复印件

14、法人委托书(授权书)

15、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16、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并签章。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6.医院感染管理卫生监督意见书 篇六

2、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

3、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订计划和总结;

4、每年对本单位有关人员及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并有记录;

5、对医疗废物废物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并有记录;

6、每年至少开展2次医院感染监测并有记录;

7、消毒器械、医疗卫生用品采购时要索证、验收、登记;

8、临床科室、治疗室等有关科室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注器具在第一操作环节进行毁型消毒;

9、医院有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10、医疗废物收集装置、运输工具、贮存地点及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明显规范的医疗废物标识;

11、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

7.监督意见书 篇七

运用痕迹检验技术, 可以完成案发现场罪犯遗留的各种痕迹的检验, 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和犯罪变化规律的有效推断, 继而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更多依据。但是, 痕迹检验人员在完成痕迹检验后会出具两种书面结论, 二者则拥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因此, 相关人员还应该加强两种检验结论的证据效力分析, 以便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二、证据与证据效力

在研究证据效力问题时, 还要理清证据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所谓的证据, 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能够为诉讼开展提供保障。而只有经过一定流程判定, 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证据。对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进行认定, 就可以完成证据的证据效力判定。所以, 证据效力的认定受法律约束, 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具有法律层面的证明能力和效力。在证据得到合法认定的情况下, 其证据效力主要取决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如果证据与案件联系密切, 其拥有较强证据效力, 反之则只有较弱证据效力。

三、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一) 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痕迹鉴定员对案件中痕迹进行同一认定检验后, 其得到的鉴定结论将以书面形式出具, 并被称之为痕迹检验鉴定书。而鉴定书的产生, 不仅需要有明确目的, 还要确保检验结果合法、公正, 所以产生过程较为严格, 能够用于认定案件中痕迹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及效力强弱。在同一认定检验过程中, 涉及物与人要得到同一认定。在人的同一认定过程中, 需确定人身的物质证据。如果需要对案件嫌疑人的身份进行判定, 就要完成现场周密勘查, 以确定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关系, 并利用受害人身上留下DNA信息与嫌疑人DNA进行比对。在进行物同一认定时, 需对案发现场遗留相关物体进行认定[1]。如果发现嫌疑人有案发现场遗留物体的一部分, 需证明遗留物体与嫌疑人所有物存在直接联系或曾经为一个整体。

(二) 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实际上, 在痕迹检验工作中, 由于一些案件检验难度大, 同时受检验设备和仪器功能的限制, 所以无法得到肯定结论。此时, 检验人员将给出倾向性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出具, 被称之为痕迹检验意见书。根据案发现场嫌疑人留下的作案痕迹和脚印等痕迹, 检验人员将做出作案工具种类、嫌疑人身高和体重等推断。但是由于无法获得同一认定结论, 所以只能出具意见书通常的情况下,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专家都会通过勘查现场痕迹和对比死者身上痕迹给出意见书。由此可见, 意见书并不具备直接证明事实证据效力, 仅能对鉴定书进行补充, 是证据链的组成内容, 可与其他证据一同发挥作用。但在确定侦查范围和提供侦查线索方面, 意见书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意见书内容, 侦查人员可实现侦查方向及时调整, 以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三) 二者的差别分析

分析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差别可以发现, 二者在审判和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不同, 在案件鉴定结果出具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前者的证据效力与犯罪关联程度和痕迹物证性质有关, 可以根据证明能力划分为同一认定、事实真伪认定、事实程度认定和同属认定。想要确保案件审判工作和侦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还要对二者的差别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运用。除了在证明能力上, 二者的诉讼能力也并不相同。受鉴定水平、检验技术和以期精度等因素的影响, 痕迹检验证明能力会有所不同。在检验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鉴定书将给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能够提供准确、科学和客观的同一认定结果可在案件证明中的直接使用。而意见书给出的为倾向性结论, 无法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但可用于解决痕迹同属类问题。

四、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使用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合理使用痕迹检验鉴定书和痕迹检验意见书, 将能为案件侦破提供较大助力。首先, 需对鉴定书的类型进行确认, 确定其提供的结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针对意见书, 应避免对结论进行肯定或否定, 需开展倾向性调查。其次, 应明确鉴定书与意见书的使用范围, 避免二者被混淆使用。利用鉴定书可以对检验中同一认定问题进行解决。使用意见书则能够使同类属问题得到解决。再者, 在诉讼中, 需进行二者的区别使用。在司法诉讼中, 鉴定书具有确定性、科学性和明确性, 能够被当成是有力证明案件的证据, 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独立使用。而在使用意见书时, 需将其当成是补充材料, 可实现鉴定书的补强和印证, 并印证证据的真伪和可靠与否。此外, 由于其证据效力较弱, 因此还要和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摘要:在审判和诉讼工作中, 只有清楚认识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差别, 才能通过正确使用发挥二者不同的证据效力。基于这种认识, 本文对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展开了讨论, 以期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8.张某拐卖儿童案公诉意见书 篇八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医生张某先后6次以在其医院出生的4名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存活为理由欺骗家属自愿放弃,将家属自愿签字放弃的3名婴儿拐卖给山西人贩子潘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9万余元。潘某等人将从张某处买来的婴儿又先后卖与河南、山东的收买人。案发后除1名婴儿死亡外,其余婴儿均被解救并送还孩子的亲生父母。

〔庭审焦点〕

1.张某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婴儿家属的故意?2.对于家属将自愿放弃的婴儿交给张某,后由其将婴儿卖于人贩子的行为是否系居间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3.其中1名婴儿的死亡与张某的拐卖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意见〕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展示了书证,并申请由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对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换言之,凡是拐卖儿童的,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无身份限制和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一,被告人张某身为医院妇产科医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二,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将通过欺骗手段规劝他人放弃的婴儿或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拐卖给他人的行为;其三,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上都是为了达到出卖儿童,赚取钱财的目的;其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侵害的对象均是新生婴儿。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本质要件。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把人当成商品买卖是拐卖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均提出张某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不存在欺骗婴儿家属的故意;张某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卖与他人,只是送养行为的居间介绍人,不应构成犯罪;其中1名婴儿的死亡不是张某的拐卖行为所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这些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本案共涉及六起犯罪,在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中,被告人所拐卖的婴儿表面上似乎如被告人所言,均是在出生后即出现难以治愈的疾病,家属自愿签字放弃,后由被告人卖于他人。但是,家属自愿放弃亲生骨肉的前提是什么?很明显,是被告人告知家属婴儿患有严重疾病。从当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三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出示的医院生化报告单、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出庭作证的医院检验科医生石某、B超室主任晁某、婴儿家属证言均可证实,张某在婴儿出生后即明确告知家属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医治。而实际情况是,被拐婴儿在出生后被告人告知家属婴儿身体情况之前,均没有经过医院检查,尚不能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退一步来讲,被拐婴儿即使患病,也未达到被告人所告知家属的已到无法存活的地步,从婴儿被解救回来至今依然存活便可证实这一事实。而被告人正是利用欺骗手段规劝家属放弃后得到婴儿,又卖于与其有长期往来的潘某等人,从而获取了非法利益,其主观欺骗故意昭然若揭。

第二,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五、六起犯罪事实中,被拐婴儿家属确实是基于婴儿患病或自身原因不愿抚养而签字放弃,后由被告人出卖,被告人并未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婴儿。的确,实践中父母生下婴儿后不愿抚养,医护人员如果出于善意,在婴儿父母与收养人之间居间介绍,促成双方实现送养、收养目的,如果没有主动或刻意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案犯潘某的供述均能证明,二人买卖该婴儿的事实,且婴儿也被潘某卖于他人的事实。张某身为妇产科医生,利用诊疗便利或在医院上班的有利条件,将他人放弃的婴儿出卖,违背了婴儿父母的真实意愿,且明显具有出卖婴儿获利的目的,同样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本质特征。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拐卖过程中致1名婴儿死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法定从重情节之一。拐卖儿童致人死亡,一般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在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虽然家属是在得知婴儿病情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治疗,交由医院处理,但家属一定不会想到,孩子能被他人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的行为,现有证据证实,同案犯潘某、崔某对婴儿死亡时间、原因、抛弃地点均有供述,可以证实张某在得到家属放弃的婴儿后,明知婴儿体弱患病,仍将其卖于他人谋利,后该婴儿最终因生病死亡而被丢弃。人常说,医者父母心,被告人身为一名从事多年妇产工作的医生,见到如此身患重病的婴儿,不是积极尽医生之所能予以救治,而是将其作为商品出售,换取区区的1000元钱,最终该婴儿在拐卖过程中死亡,因此被告人对婴儿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间接造成了该婴儿死亡的后果,故应对婴儿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二、本案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性大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不仅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给整个社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2000年经过全国范围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后,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得以有效整治,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又呈发展蔓延之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护人员与人贩子相勾结,贩卖儿童的案件。利欲熏心的人贩子利用部分医护人员贪图钱财的逐利心理,大肆向其收买父母因病放弃的婴儿或不愿抚养的婴儿再高价转卖。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作为医护人员,本应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但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的婴儿,通过夸大病情、隐瞒真相的方法,劝家属放弃后出卖。本案发生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议话题。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损害了医务工作者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此外,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拐卖的对象均是新生婴儿,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我们都知道,新生儿刚从母体脱离出来,生命力是极其脆弱的,稍有不慎便可能夭折。而本案被告人以出卖刚出生不久尚在襁褓中的新生婴儿“非法创收”,更应严惩。

三、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从呵护新生命降临的白衣天使,一个荣誉满满的妇产科业务骨干,变成贩卖婴儿的阶下囚,是什么原因使被告人走上这条道路?通过办理本案,公诉人认为:

首先,医德缺失、法制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层次原因,也是思想意识、灵魂深处的主观原因。人常说,“医乃仁术,无仁不立”。良好的道德是高尚医德的支柱,正因为被告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其行为在主观意识的引导下必将不是救死扶伤,而是见利忘义。同时,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也是另一方面的主观原因。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应所谓的“收养方”请求帮助亲戚朋友收养而予以出卖,甚至有“为收养方或被拐卖孩子做件好事”的想法。在此错误观念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之手伸向无辜的新生婴儿。

其次,高额利润的诱惑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二层次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受金钱的驱使,被告人不惜夸大病情,欺骗被害人家属,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甚至欺骗了自己的同学和朋友。在长达两年多的犯罪活动中,其从中获取了不菲的经济利益。而通过查看其犯罪轨迹,很明显的现象就是,从开始贩卖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到通过欺骗手段劝其放弃,赚取数额呈直线上升趋势。

再次,长时间未被发现和处理,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层次原因,也是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的客观原因。本案被告人从事拐卖儿童犯罪长达两年多,长时间未被发现和处理,让其心存侥幸,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如果不是2013年7月份被害人家属的报案,我们不敢相信,其犯罪轨迹是否还会继续延伸。

四、被告人张某应负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0条为拐卖儿童罪配置了三个档次:一般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本案的具体实际,被告人张某拐卖儿童多人,并造成被拐卖的1名儿童死亡,具有两项从重情节,依法应当严惩。

综上,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公诉人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做出公正判决。

〔一审判决〕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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