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2024-06-14

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共11篇)

1.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一

消 防 简 报

——治安管理大队再接再砺,开展后亚运时期消防工作

XX亚运会、亚残运会于20XX年XX月XX日顺利降下帷幕。其中在我区XX体育馆承办赛事期间,我区涉亚场所及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实现了零火灾,同时全区火灾总体形势平稳,取得了亚运期间总体社会面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优良成绩。

但是水火无情,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后当地的两场大火给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敲响了警钟。治安管理大队并没有因为亚运的结束而放松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从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治安管理大队多次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派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志愿者进家庭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不断优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消防环境。

2010年12月30日,治安管理大队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召开了XX区2010年第四季度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会议上区政府XXX副区长传达了XX市“12.20”消防会议精神,对做好后亚运消防工作、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四节、两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部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等亚运

后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进行了集中部署。

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工作安排,治安管理大队先后下发了《关于圣诞、元旦前开展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萝岗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区后亚运时期的消防工作能够“跟得上、做得足、保平安”,坚决遏制后亚运时期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2010年,我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初步建立,治安管理大队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消防志愿者的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的思想,全面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和《消防法》普及培训工作,指定专人指导、协助区有关部门、各街(镇)进行消防宣传和普法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组织力量,通过召开会议、举办讲座、悬挂横额、墙报、上门派发宣传资料、组织消防演练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三小”场所从业人员、居民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了“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目前,我区已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X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XX次,集中宣传培训XX次,消防应急演练XX次,向群众派发消防宣传资料XXXX多份。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消防安全宣传的覆盖面,推动了消防宣传工作社会化进程,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二

一、伊斯兰教在新疆边境地区的特点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 周边分别同8个国家接壤, 陆地边境长达5600公里, 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和西北方面的重要屏障, 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一是宗教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相交织。当地的伊斯兰教组织利用宗教的特殊性而引发的宗教的、政治的、民族的纷争层出不穷, 对我国西北边疆地区的政治形势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是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交织。凡有一种广泛、深入的宗教信仰的民族, 对于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信教者来说, 其宗教感情与民族感情、宗教心理与民族心理、宗教习俗与民族习俗、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宗教意识与民族意识, 无不相互交错、相互渗透, 有时甚至难分难解。

三是宗教信仰具有国际性的特点。新疆作为我国边境地区之一, 在宗教观念等方面从未停止过与周边国家的联系与交流, 这些联系与交流在正常情况下能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友好往来, 是推进民族自身发展的动力。但在非正常情况下, 也会成为威胁边境地区稳定的不安因素。

二、伊斯兰教对新疆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的影响

目前, 新疆伊斯兰教提出的“爱国是伊玛尼 (信仰) 的一部分” (1) 等神学思想, 也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道路以及稳定社会治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取得了新进展。相比一般世俗社会的道德, 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石上的道德的内心约束力要强大得多, 也有效得多。因此, 在加强新疆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伊斯兰教作为边境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发挥其在道德伦理上的积极作用, 用于规范社会秩序, 有助于提高边境居民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 这也是公安边防部队开展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暴力恐怖活动已成为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宗教策动分裂的主要手段。2013年4月23日13时30分, 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3名社区工作人员正常进行民居走访时正好撞上恐怖暴力分子聚在一起观看境外流入的恐怖活动视频, 现场还发现大量管制刀具。镇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分头前往处置, 先后遭屋内外暴徒袭杀。据介绍, 该暴力恐怖案件, 造成民警、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 (维吾尔族10人, 汉族3人, 蒙古族2人) , 受伤2人 (维吾尔族) 。处置过程中击毙暴徒6人, 抓获8人。

近年来, 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 打着伊斯兰教旗号制造的各种暴力恐怖事件达百余起, 打死、打伤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宗教人士和各族群众数百人, 严重地破坏新疆边境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治安稳定。其矛头直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指向拥护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 破坏了新疆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直接威胁到国家和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三、充分发挥伊斯兰教的积极因素, 加强新疆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一) 正确认识新疆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利用伊斯兰教的积极因素, 巩固边境地区社会治安

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在于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 边境治安管理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境安全离不开边境治安管理, 在边境地区实施治安管理是边境防务的必要措施, 边境治安管理搞好了, 国家的边防就有了牢固的基础。因此, 我们应当认识到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发挥伊斯兰教的积极因素, 加强新疆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工作。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 首先要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我们可以利用伊斯兰教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 通过其自身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团结广大信教群众, 使各民族能够和睦相处, 团结互助, 减少各民族间的矛盾纠纷, 教育、引导和团结广大少数民族群众, 扬善抑恶, 遵守国家法律, 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维护祖国统一。

(二) 坚持党的宗教政策,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确保社会稳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是我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是国家、社会同宗教两方面的共同需要。从国家和政府来说, 要承认宗教在自身发展过程中, 对社会有过进步的作用, 对人类思想文化有过积极的贡献, 并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对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内容, 要加以挖掘, 加以整理, 加以强调, 使之转化成为积极的因素。

(三) 借“爱民固边”战略的契机深化大走访活动, 进行普法宣传, 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当前, “爱民固边”战略正在公安边防部队深入开展, 此举是“三访四见”活动的深化和拓展, 其核心是“爱民”, 目的是“固边”, 就是通过密切警民关系, 打牢群众工作基础, 推动公安边防各项工作, 维护沿边沿海地区的稳定, 为国家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屏障。这一战略的实施也是加强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契机, 是贯彻“依靠群众”的治安管理方针的有效途径, 为我们更好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N].人民日报, 2002-01-22.

3.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三

【关键词】:内部治安保卫 公路管理部门 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F5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37-02

科学发展观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意;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法。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必然趋势。当前,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公路管理部门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如何搞好公路管理部门的内保工作,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安全发展,已成为公路管理部门保卫工作者,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创建平安公路,实现安全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公路管理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单位内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不少公路管理部门以牺牲大多数职工人身安全利益来谋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违反可持续性发展的规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长期以来,公路管理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由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但单位的领导往往把保卫工作推给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认为保卫工作在单位里的地位无足轻重,对单位内部的安全重视不够,安全投入过分吝啬,致使安全事故频发,损失惨重。

(二)公路管理部门保卫机构不稳定,单位安全工作力量弱化严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路管理部门不断壮大。与此相反,作为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正处于弱化的危险境地。公路管理部门的内部保卫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在内部机构精简中,把保卫部门列入撤并对象,削减保卫人员,使保卫力量明显减弱,有的则干脆不建保卫机构,认为安全工作非我本职,是公安部门的事,也正因如此,使得长期从事公路管理部门内保工作的同志纷纷转行,保卫力量流失严重。同时公众参与单位治保工作的意识也在减弱,有的面对犯罪分子行凶肆虐不敢管、不愿管。有的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不敢声张,有的单位发了案,却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事主回避矛盾,甚至不愿向有关机关提供情况,社会群体防范意识淡化,防范功能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三)内保单位安全法律实施机制弱化。内保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

当前公路管理部门保卫机构的一些职责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不相符合,使得内保组织多年来的合法工作变成了“违法”。

二、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公路管理部门内部保卫工作新局面

(一)坚定信念,走发展之路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求实奉献,坚持原则,服务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自责过程中,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管理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公路管理部门规章制度。二是所有管理结果都必须符合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的目的;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二是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上级对下级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三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公路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定及公路管理部门有关管理标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公路管理部门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稳定。四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五是坚持群众路线。

(2)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理念,增强建设公司各方面发展,公路管理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为公路管理部门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3)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公路管理部门的发展。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1)一切为了广大职工。要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广大职工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广大职工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广大职工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广大职工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解决广大职工反映强烈的治安保卫及治安防范问题,及时预防和处置治安灾害及各类案件,维护职工利益。

(2)一切依靠广大职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如果没有广大职工的支持,我们就会变得耳不聪,目不明,如果处理不好治安保卫工作与广大职工的关系,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努力掌握做好广大职工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保障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并深深根植于广大群众之中。

(3)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观念,维护职工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职工创造一个祥和、安宁的工作氛围。

(三)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理念,一切服从、服务于公路管理部门协调全面发展

内部治安保卫部门应站在全局及战略高度,正确看待公路管理部门人员结构调整,破解发展难题、发展道路、发展思路。正确看待公路管理部门规划和制定发展线图,实现战略调整。化解内部矛盾,增强内部和谐,维护内部稳定,推动公路管理部门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公路管理部门内保工作新机制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理顺了内保工作机制,解决了内保工作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不断变化的内保单位工作要求。要依据《内保条例》建立合理合法的内保工作新机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部分的内部单位保卫工作。我们要根据《内保条例》确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加强内保工作。公路管理部门内保工作要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有效的管理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邓小平.压倒一切的是稳定[M].邓小平文选,1989-2-26(3-284)

[2]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M].江泽民文选,1995-9-28

[3]胡锦涛.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M].2008-2-27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七条、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火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旅馆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旅馆应予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旅馆不负责任。

5.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篇五

为规范本企业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职责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检部、销售安装部生供部、安全员负责共同实施。

2、公司安全员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监督;

3、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企管部担任,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各部门、各生产管理有关人员组成。

4、消防工作计划管理

⑴安监科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送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⑵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电力设备防火技术措施计划送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⑶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5、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管理

⑴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及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绘制全公司消防设施布置及灭火器材配置图,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安监科组织实施。

⑵购进的消防器材,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否则应退货。更不准安装使用。

⑶对变电站、油库、仓库、档案、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以及其他的生产场所、建筑物(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应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变电站控制室的电缆层应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室外开关站应设立灭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5.0.1、5.0.2、5.0.3、5.0.4条款规定执行。

⑸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检查管理

a、现场消防器材应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筑物中。

b、消防灭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级以上消防认证单位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要在灭火器上贴上试验合格、试验日期的标签。

c、每年9月至10月,安全监察科共同组织检查组对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d、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要及时组织维修处理或更换。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场所。

⑹油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通信室,电气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分别按DL5027―93《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第6.3、9.2,第8部分,7.3―7.6,第4部分,9.1、9.4、9.5条款规定执行。

⑺一般仓库、各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

a、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电源,消除火灾隐患。

b、严禁乱接电源,灯炮不能超过六十瓦,电灯应距离货柜一米以上,烤火电炉要人走火灭。

c、各种消防设备,除救火外,严禁动用,要保持消防器材的干净,不损坏。;

d、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外严禁乱扔烟头;并设置“严禁吸烟”标牌。

e、每辆车上至少要配备一只灭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监督和验收管理

⑴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书。

⑶对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设施验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投产管理规定》执行。

⑷防火重点部位和动火管理按《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第3部分各条款规定执行。

8、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的消防责任及其实施细则见本公司《治安、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9、消防培训教育管理

⑴安监科、宣教科利用板报、专刊、宣传栏会同工会对全公司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⑵安监科、宣教科会同人事劳资科每年举办2期消防培训班。

10、技术资料管理

⑴安监科负责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台账。

⑵安监科应有消防设施及公司现场平台布置图,布置图上应标出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

⑶安监科应有完整的全公司现场灭火器材技术资料。过期及作废的资料应消除,以免误用。

11、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机管理,实现防火微机远程现场监控管理。

本标准按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6.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六

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根据根据

2012年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和《柳垭镇2012年综治维稳工作要点》,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评细则,实行百分制考评。

一、考评办法

1、台帐管理与工作完成情况。定期收集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登录台帐,并根据工作要求不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调查、暗访,其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2、平时考核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台帐登录的有关指标数据和平时暗访的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按30%记入年终总分。年终由镇综治委组织相关单位集中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年终考核结果按70%记入年终总分。

二、考评内容与记分标准

(一)基层基础工作(20分)

1、组织领导。加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领导力度及工作力量的配备。做到有专门组织,有领导负责,有制度规范,有力量办事,有责任保障,有奖惩兑现,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

2、工作阵地规范。有专门综治工作办公室,办公设施齐全,“一中心五网络”工作机制按要求上墙,记2分,每

缺一项扣1分。

3、工作台帐、活动记录、会议记录完整清楚,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

4、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严防单位内部发案,记2分,每发生一起案件扣1分。

5、普法工作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的记2分,宣传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不记分。

6、积极配合政法部门抓好各项专项行动和重点整治工作,记2分,根据平时工作情况考核记分。

7、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灵敏高效,记2分,发现一起上访事件或邪教组织集会而未提供信息的全扣。

8、提高人口管理水平,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记4分,未推行流动人口管理的(查台帐)扣1分,对出租房屋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对监外法管对象、重点人口控管不落实的发现一处扣1分,吸毒人员控管不落实,发现一个复吸的扣1分。

三、维护稳定工作(30分)

按《柳垭镇维护稳定工作目标管理细则》执行考核,其考核得分结果按30%纳入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评记分。

四、安全防范工作(30分)

1、无“无劳”回归人员重新犯罪和青少年、暂住人口

违法犯罪,记3分,发生一起扣1分。

2、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鞭炮活动(10分)。每查处一起未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鞭炮活动扣5分,发生一起因非法生产、经营、储运烟花鞭炮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全扣。

3、无交通、火灾事故及八类恶性案件,记4分,发生一起不记分。

4、无贪污、侵占、挪用等经济案件,记3分,发生一起不记分。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记4分。纠纷发生一起调处不及时扣1分,发生“民转刑”案件全扣。

6、加强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记4分。要求建立好车辆、驾驶员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一项未落实扣1分。

7、扎实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记2分。辖区内每发生一起涉铁刑案、治案分别扣1分、0.5分,发生一起哄抢、卧轨、拦截事件全扣。

五、平安创建工作(20分)

1、签订各类责任状,记3分,缺一项扣1分。

2、组织开展“平安村组”、“平安家庭”等评选活动,并按要求授牌公榜(3分),缺一项扣1分。

3、组织开展实质性巡逻、开展“十户联防”等群防群

治工作,确保巡逻、群防群治工作落实(3分),一项未落实扣1分。

4、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工程”及落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3分),一项未落实扣1分。

5、平时交办工作(8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一项未完成扣1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按考核结果分类,实行排名通报,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一类单位,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单位,8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在一类单位中按得分排序,评先评奖,由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3、对三类单位视存在问题的性质或程度,建议县综治委实行“一票否决”或“一票否决预告”,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提交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工资挂钩,实行奖惩。

7.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七

安全生产、消防及治安工作自查总结

2012年上半年,我院根据上级的要求,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以维护医院政治稳定,治安消防安全为目标,为临床一线服务,立足基础,深化创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先后开展维护医院稳定,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纠纷调解等一系列工作,为医院的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管理等活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2012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建立建全了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医院强化了以蒋丽书记为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组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落实目标责任制,为把医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医院同各科室的负责人签订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科室负责人为第一综合治理责任人,同时落实月(季)度例会制度。

3、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有效降低医院的刑事发案率,改变医院的政治面貌。医院是公共场所,进出人员杂,每天有500多人次进出医院,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我院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求每个值班保安做好巡逻登记工作,做到谁上班,谁负责。增强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4、抓好普法教育工作,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纠纷。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中,特别是病人死亡,造成医院与病人家属的纠纷,病人家属寻衅滋事,大动干戈,有时影响到其他病人的治疗和正常办公。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教育病人,一方面利用与派出所共建警务室的便利关系,请公安机关提早介入给予调解,医院出现的许多纠纷都能及时平息。

12上半年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0年我们将再接再励,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医院的安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争取有更好的成绩。

二、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医院的治安、消防安全是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医院平安创建实际工作,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发动和依靠全院干部职工,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医院治安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患者、家属及广大医护人员。医院始终将治安安全工作列为医院工作重点来抓。我们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如围绕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医患纠纷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科室外出活动安全”、“车辆停放安全”、“消防安全”等开展学习讨论。人人重视治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发现不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2、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谁主管、谁负责”这是个很好的制度。医院的治安安全工作也是一样,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成立了“消防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全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防工作和治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时整改。院领导每季度要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进行大检查。保安部做到月月要检查,小问题及时解决,大隐患及时上报。

3、以制度化管理,保障医院治安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是提高医院治安安全的保证。确保医院财产和医护人员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一定的安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门卫制度》、《临时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保安巡逻制度》、《危险品,毒品(麻醉品)保管制度》、《财会人员现金保管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在节假日安排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双值班制度。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治安消防巡逻制度》做到每二小时全院巡逻一次,保证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区不安定因素及消防安全系数。门诊楼、病房楼、、均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有效增强了医院的安全系数。

4、抓消防安全防范不放松

安全事故防不胜防,火灾事故也一样。多年来我院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医院成立有义务消防队。并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了一次消防演练。邀请消防队参谋到医院来讲课培训,使队员个个懂得消防知识,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我们还组织全院职工分批进行消防培训,让全院医护人员的消防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保卫科经常对全院各病区(科室)进行消防检查,通过检查整改,彻底排除了安全隐患。

6、加强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

院领导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在每周的院长查房时,对全院的消防,治安安全工作都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卫科每周对各病区(科室)进行全面检查。查门窗、查电器使用、查消防设施,同时宣教病人及家属,不要在病房吸烟和使用电器。教育工友不在配电房使用电饭煲、微波炉,把事故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7、规范院内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医院因地理环境及历史原因,占地面积不大,供车辆停放的面积不多,这就给车辆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保卫科制定了《停车须知》制度及职工车辆停放通行证,车管人员24小时值班,对进出库车辆认真指挥。为确保停放安全,并且利用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

医院治安消防安全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医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三、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也是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医院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妇幼保健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生产安全、医疗安全、防火、防盗、社会治安等具体工作分解并落实到科室及个人。

2、医院定期组织院长行政查房,通过走访病人,现场查看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事进行处罚,并做到考核有标准,检查有尺度,奖惩有依据。

3、生产安全的防范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特种设备及水、电、气、交通、通讯、信息网络等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奖惩相结合。

4、为确保医院安全,医院增加了安全设施、保安人员的投入,今年在原有监控设施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部分摄像机,有效增强了医院治安安全的系数。

5、12年上半年医院对一批老化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换,有效增强了消防安全系数。

虽然,我们在2012年上半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2012年下半年的工作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及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把医院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2012年下半年保卫科工作计划

一、参照消防部门意见,8月底前完成对病房楼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二、编制保卫科201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与临床科室签订“2012年下半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2012消防安全责任书”,《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三、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资料收集工作。

五、落实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院报、宣传专栏、橱窗等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信息网络宣传,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六、不断完善治安安全设施,强化各项制度落实。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新《消防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年内进行1—2次消防演练。认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力争年内全体医务人员都能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继续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做好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完善各种制度、措施,强化剧毒、麻醉药品管理。

8.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八

及安全消防工作报告

规划局:

2010年,我单位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消防工作的要求,制定了相关制度、措施,并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预期目标。

1、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狠抓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积极做好维稳工作。

2、签订了规划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明确了职责和权限,责任到人,落实到每个分项工作,有效预防了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单位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工作。

3、做好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认真排查工作中出现的隐患和不利因素。对因失职导致发生火灾、被盗等重大问题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定突发事件防范预案,杜绝了参与邪教组织的事件,杜绝了“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发生,干部职

工没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4、搞好宣传工作,严格奖惩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各项防范工作。综治办有专职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值班工作常抓不懈,安全消防工作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一经查处违规人员,严肃处理。

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如发生火灾事故,将依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保卫专干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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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九

全司上下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计划纳入发展计划,做好消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平衡与协调发展。明确领导责任制,分公司成立了以经理xx为组长,副经理xx为副组长,成员由xx等同志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卫组织健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通过主要领导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解决消防、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分公司内部达到“三无”(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无因内部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事件)。我分公司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并贯彻落实,加强与挂点乡镇的联系,积极推进基层打防控体系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得到xx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肯定。

二、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做好“五五”普法及内部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分公司经理杨志敏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五五”普法知识和综合学习刊物,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单位,努力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强了机构建设,在一把手总负责的基础上,由公安执勤室牵头成立“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为把综治任务落到实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充分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我公安执勤室严格按照《xx集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标准》逐项落实。将各项制度及时上墙;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了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并与分公司相关科室、所属的修理厂、天湖酒店、出租门面经营者及所有进站客车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公安执勤室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xx分公司的要求,每月9、22日召开安全例会,邀请交通局、运管所、交警大队、消防中队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广泛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2.深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特别是5月1日新消防法出台以后,充分利用宣传栏、安全例会等各种方法解读新、旧消防法的区别,使广大员工及司乘人员的守法意识有所提高。

3.认真学习有关规定。重点抓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学习,通过学习,强化员工及司乘人员的条令意识,牢固树立“条令就是法”的思想观念,促进队伍“执行力”的提高。法纪教育以“禁黄、禁赌、禁毒、禁邪”为主要内容,把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员工及司乘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把各类常见的涉法民事和经济纠纷作为重点内容,把全国发生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教育案例,有效预防和解决员工及司乘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纪观念淡薄等问题,切实提高员工及司乘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坚持防范为先,突出重点健全安全防事故长效机制。

1.是狠抓安全防事故四项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和《进站车辆“三品”查堵工作责任状》,严肃事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坚持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警示教育不放过”。

2.是继续强化“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和安全防事故(案件)监管机制的贯彻落实,抓好集中教育整顿,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创新“安全月”活动的内容和方法,通过教育整顿活动,确实查找出企业在管理教育和安全防事故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狠抓整改和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3.是继续完善《道路交通预警系统》运行机制,建立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4是加大对执勤值班、管理教育工作的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预防,标本兼治

在系统内部火灾管理上,我们坚持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的同时,强化春运期间、两节、两会、清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适时开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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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防范力度,通过不断完善《消防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把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在在普查、整改治标的基础上,突出治本,充分利用板报、标语等有效载体,加大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边检查、边宣传、边教育,使全司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集中对全司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请当地消防部门 的消防专家为干部讲解防火安全知识,现场教大家如何使用灭火器、消防栓,使每名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具备了火灾防范和处置的基本常识。

六、突出重点,严格检查、消除隐患

近年以来,本着为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周末、大的节假日有针对性地进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坚持每月一次对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保养、充装,使消防设施、器材处在良好的待用状态。进一步改善单位的防火条件。今年上半年来,分公司在财务室、售票房、票据室等重点部位配备新购置灭火器共8具,还投入资金更换了老化的供电线路,候车大厅安装消防应急灯4个、疏散标志4块。有力的改善了候车大厅的安全环境。同时,我们还经常性地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演练,提升防范能力

八、建立健全机制,搞好反xx警示教育活动。

为将反xx警示教育活动引向深入,把宣传警示教育活动推向高潮,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工作安排,把反xx教育纳入单位的工作目标,与综治工作同研究、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健全了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宣传崇尚科学、反xx的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邪、识邪、防邪能力,提高群众抵制xx,拒绝xx的防范意识,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这些年来,桂东分公司干部职工无一人参与习练“flg”和其它xx。

九、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在“五一”、“十一”、“双节”等重大节日的敏感期,单位领导亲自代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有值班表和情况记录,做到了敏感期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天“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加强了信息互动,坚持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10.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 篇十

【发布文号】抚政发[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1999-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流动

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市城区、三县、乡(镇)地区暂住的下列人员: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聘用本市以外的从事各种经营和劳务的人员。含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餐饮服务业、运输装卸、建筑施工、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和外地驻抚办事机构聘用的本市以外的人员;

(二)配偶之间投奔,老人投奔子女,子女投奔父母的人员;

(三)在市区购置商品房居住,户口仍在市外的人员;

(四)因出差、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等来抚暂住在居民家中的人员;

(五)持劳改释放、解除教养证明尚未落常住户口或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劳改、劳教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在我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发证、收费、通报协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城建、卫生、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街、乡(镇)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委、村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确定协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登记站要按照流动人口300:1的比例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公安派出所各责任区民警指导下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由户主或本人持合法证件,到居委会或村委会流动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第七条 居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申报旅客登记。

第八条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第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探亲、访友、就医或直系亲属之间投靠的办理《暂住户口簿》;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营企业、餐饮服务业内部的由单位或雇主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工程队的治安责任人,负责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四)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给育龄妇女或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没有婚育证明和就业证明的,登记造册并将名单通报计划生育和劳动部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离开暂住地到其它地区暂住的,应到其它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办理《暂住证》,原证注销。《暂住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暂住证》遗失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办。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当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户口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和押金。流动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同时返还押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得留住或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暂住证》;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暂住证》。

第三章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公房和私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防火和治安管理要求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领取《租赁房屋许可证》和房屋出租标志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的人;

(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承租人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停租手续,交回标志牌;

(五)房屋承租人变更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禁止在承租的居所内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二)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房主予以消除;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条

(一)项规定的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同时,每人每月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25元,暂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为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单位,由各责任区民警或聘用的协管员,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的时间,可按月或一次性征收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成建制的包工队、施工队或有组织进入暂住地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用工单位按照用工人数向暂住地派出所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加盖流动人口管理费专用章,征收纳入第二预算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补助、购置办公和文销用品、印制暂住人口登记表格和簿册、对管理流动人口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经通知仍不申报暂住或申领暂住证(簿)的,处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2至5倍的罚款;

(三)成建制来抚承包工程或个人雇用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经通知限期不改的,对单位或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通知限期办理手续,过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或擅自将房屋转借、转让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房屋,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抚政发〔1988〕70号)同时废止。

11.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一

(中队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基层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根据《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消防部队大中队建设标准、执勤战斗条令、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重庆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队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战斗力标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训练实战化、工作流程化、生活条令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化山城消防铁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市基层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执勤中队。机关警勤中队、水上消防中队、搜救犬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支队、大队军政首长及中队军政主官对本细则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执勤秩序管理 第一节 值班备勤管理

第五条 中队设正副值班指挥员,由中队副连级以上干部轮流担任。中队值班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用红色丝织品制成(长35~45厘米,宽10~12厘米,标以黄色的“值班员”、“值日员”、“值勤”字样),由总队统一制发。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戴在右臂;着作训服时,佩戴在左臂。

第六条 中队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第七条 中队值班、执勤人员通常每日上午8:00进行交接班。

(一)交接班由值班指挥员组织,负责集合队伍清点人员,通报执勤战斗情况,组织检查、清点装备,及时处理发现问题;接班值班指挥员明确战斗人员分工,调整执勤力量,安排执勤工作,履行交接手续,记录交接情况,并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二)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节 战备管理

第八条 中队每天应当至少进行1次战备检查,一般由值班指挥员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完好情况等。

第九条 中队应每周六上午9:00统一开展车场日活动,由值班指挥员组织实施,对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检查、擦拭和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并同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一)水罐或者泡沫消防车应当对其消防泵吸水和出水(泡沫)性能、水(泡沫)炮性能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二)举高消防车应当对其消防泵吸水性能、举高性能、载人平台(升降斗)性能、水(泡沫)炮性能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三)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照明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应当对其起吊、牵引、排烟、照明等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四)其他消防车应当对其主要消防性能以及底盘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五)灭火与抢险救援器材、基本与特种防护装备、通信装备等应当对其主要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养。

第十条 战勤保障单位、中队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换流转,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中队执勤车辆装备应推行电子信息标识化管理,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损耗、更新情况应及时录入装备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中队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各类执勤战斗预案编制范围、标准规定要求,规范预案编制工作。预案应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中队应当组织相应值班、执勤人员,扎实开展辖区“六熟悉”工作,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指标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中队“防消联勤”工作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中队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并及时将演练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三节 战斗行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中队在战斗行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明确组织指挥程序和职责任务,规范侦察、警戒、展开、排烟、破拆、供水、清理、移交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要求,正确运用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避免官兵伤亡。灭火救援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员。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中队级现场安全员一般由中队指挥员(执勤中队长助理)或者战斗班长担任,现场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以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四)填写《灭火救援现场安全记录》。

第十七条 中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应设立现场文书,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作战指挥中心实时信息报送。中队级现场文书一般由中队指挥员或者通信员担任。现场文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以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质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四)填写《灭火救援现场记录》。第十八条 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妥善保管。

第三章 训练秩序管理 第一节 训练准备

第十九条 中队应坚持支部议训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部署训练任务,制定训练措施。

第二十条 中队应根据总队训练计划和季度训练方案以及支(大)队月训练计划,结合本中队灭火救援任务、装备配臵、场地设施和气候情况等实际制定周训练安排,并于每周日晚上9:00前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中队应加强对训练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中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班(组)。

第二十三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减少和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训练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队军事主官是本中队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中队官兵开展训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队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严格按照8:2的时间比例安排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落实训练时间,分级、分岗位完成训练课目。

第二十六条 中队应按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的灾害事故,开展临机设情、随机拉动和夜间、节假日及火灾多发时段的实兵、实装、实战演练。

第二十七条 训练课目的实施应按照授课(作业)准备、授课(作业)实施、授课(作业)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训练考评

第二十八条 中队应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后组织考评考核。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队应利用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个人训练成绩和单位训练成绩应作为个人和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工作秩序管理 第一节 行政事务

第三十条 中队必须严格按照《共同条令》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作息、日常制度、营区管理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对中队人员定岗、定位、定责。

第三十一条 中队应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月工作计划、周工作安排。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措施、负责人等内容,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队应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要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本级各项业务数据,保证各项业务数据准确、及时、鲜活。

第三十三条 中队应严格执行行政会议的相关要求。中队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军人大会,由中队长主持,全体官兵参加,主要是中队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臵任务;中队每周至少召开1次队务会,通常在周日晚饭后班务会前召开,由中队长主持,班级以上人员参加,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全面分析中队一周工作情况,总结讲评,布臵工作;班每周召开1次班务会,由班长主持,周日晚饭后进行,主要是总结一周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安全防事故等工作,安排下周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队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的相关要求。中队对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中队要立即向上级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随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请示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队应规范证件和印章管理。

(一)中队应设臵证件柜,用于存放《士兵证》、《外出证》等证件,由中队干部保管。正式驾驶员因工作需要可自行保管《士兵证》。

(二)士兵证件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在职务、警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退出现役时,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或换发新证件。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书面说明原因。需补发时,士兵由中队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支队司令部门、大队领导审查上报总队司令部警务处补发。

(三)中队印章由政治指导员负责保管,政治指导员不在位时可由中队长代为保管。中队免费邮戳章由文书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印章丢失、损毁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中队应规范登记统计。

(一)中队应建立“八本”、“一表”、“一册”,即《中队要事日记》、《中队行政会议记录本》(包括队务会、军人大会、班务会)、《武警委员会会议记录本》、《党(团)支部会议记录本》、《党(团)小组会议记录本》、《执勤记录本》、《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中队伙食管理登记本》;《教育训练周计划表》;《人员名册》。

(二)除“八本”、“一表”、“一册”记录使用纸质外,其它记录和表册应尽可能采用电子登记统计,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三)中队应当整合学习笔记,将政治教育、业务理论、条令条例、安全工作等内容整合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

(四)“八本”、“一表”、“一册”及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由总队政治部统一制发。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中队内务设臵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部队配发的被装和个人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床铺应当铺垫整齐,由下至上铺垫棕垫(床垫)、褥子、凉席或床单。床上摆放被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臵于靠墙或头睡一端床铺中央。官兵一律使用部队配发的被褥,使用被套时,颜色应与军被颜色一致。被子内不得加衬帆布、纸板和其它物品。夏季使用凉席时,凉席应整齐平铺,四周与床沿相齐。

第三十九条 中队设士兵移动通讯工具管理柜,统一存放士兵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柜门锁钥匙由中队一名干部保管,做好登记,防止丢失。

第四十条 中队应结合实际,统一库室设臵(见附录1)。库室设臵尽量齐全,条件受限的,部分库室可以合并。各库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张贴(悬挂)上墙。合并设臵的库室可将相关规定按区域划分张贴(悬挂)上墙。悬挂位臵应与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三节 营区设置 第四十一条 中队应规范营区设臵和管理,确保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一)中队营区内库室场所的改造、维修必须逐级请示,并统一由上级部门进行施工。中队不得擅自改变营区布局。

(二)中队警营文化建设必须符合正规化管理要求,与营区整体设臵相协调,便于部队执勤训练,有利官兵工作生活。

(三)在营门、哨位、车库、主楼等营区重点部位设臵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证监控画面清晰,图像分析价值高,通常监控录像应保留2个月以上。

(四)中队营区门口醒目位臵设臵军事管理区标牌,设限速、禁停、禁鸣和接受检查等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营门及临街执勤车库前设臵禁停线,保证车辆出入畅通。

(五)中队营区门厅或者楼梯口设臵警容镜(不锈钢边框,整体高2米、宽1.2米,镜面高1.8 米、宽1米),镜面保持清洁。

(六)中队营区应当划分卫生责任区,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营区干净、卫生、美观、整洁。

(七)对营区管理的其他要求应严格按照《营区管理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好营区的管理秩序。

第四十二条 营区外观标识。

(一)中队营区外观标识统一以红色为基础色调,蓝色为辅助色调,对营区岗亭、营院围墙(栏)、营门框柱、建筑轮廓突出边线、执勤车库等部位进行规范设臵,达到醒目规范、统一协调。

(二)已建中队营房在进行营区外观标识改造前,新建中队营房在进行外部装修前,必须由所在支(大)队向总队司令部、后勤部提交营区外观标识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严禁未经总队批准擅自进行营区外观标识施工。

第四十三条 营门岗哨。

(一)岗哨设臵岗亭和岗台。岗亭设臵按照附录1要求实施。岗台采用铁质空心圆柱体,直径80厘米、高度30厘米,底色为红色,侧面间以白线,白线宽5厘米,间隔4.5厘米。岗台设臵在营门左侧或右侧。

(二)营门卫兵实行24小时执勤制,白天设固定哨、夜间设流动哨。营门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2小时,天气严寒或炎热时,执勤时间缩短为1小时。

(三)营门卫兵应按规定着装,通常应着常服,戴大檐帽、白色手套、扎制式外腰带,警容严整,保持跨立姿势,做到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四)营门卫兵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营区情况,保持岗亭及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允许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岗亭;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唱歌、闲谈等;听到火警出动信号,应立即开启大门,保证消防车通畅;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营门卫兵必须问明事由、查验证件、核实登记后放行。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卫兵对所遇情况以及处臵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五)营门卫兵应严格落实交接岗制度,规范交接岗程序。卫兵交接岗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哨前,卫兵要自行整理着装,检查执勤装备和警容风纪,确保警容严整。卫兵交接时,接班卫兵行至当班卫兵对面1~2米处自动立定,转体面向当班卫兵,互相敬礼;交班卫兵通报人员车辆出入、警容风纪检查、领导交办事项等值班情况;由接班卫兵检查出入营门登记记录、警用器材设施完好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营区标牌。

(一)中队营门吊牌。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黑色标准宋体,纵向悬挂,支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区消防支队××(冠驻地名称)中队,大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县消防大队××(冠驻地名称)中队,特勤支队下辖中队吊牌内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第×(序号)中队。吊牌长250厘米、宽40厘米。

(二)库室门牌。采用钛合金材料制作,黑色标准宋体。门牌长30厘米、宽12厘米,贴于房门适当位臵;房间号牌长20厘米、宽6厘米,阿拉伯数字,贴于门楣正中。

(三)职责制度牌。采用0.5厘米透明有机玻璃制作,长70厘米、宽50厘米,底色为蓝色,标题为黑色黑体,正文为黑色标准宋体,悬挂在墙上适当位臵。

(四)警官桌牌。采用有机玻璃制作,长18厘米、高9厘米、厚0.6厘米,底座长20厘米、宽4.8厘米、高1.5厘米;页面左侧粘贴1寸免冠制服照(着春秋常服),照片顶端为重庆消防标徽图案,页面右侧居中位臵依次为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或××区公安消防支队或××县公安消防大队(红色宋体),部门、姓名、职务(黑色宋体)。

(五)营区适当位臵应设臵宣传栏(橱窗)、板报和灯箱,主要反映时事政治、法规制度、中心任务、教育训练、重大活动和当前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展现消防部队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警营文化的亮点,适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营区标语。在营门岗亭位臵设臵“卫兵神圣不容侵犯”;在营区显著位臵设臵“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或“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胡锦涛”;在训练塔正面设臵“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在中队党团活动室适当位臵设臵“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字牌,悬挂规格统一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四代领导人题词和党旗;在会议室或学习室适当位臵设臵“争建优秀警种、争创优秀警队、争当优秀官兵”字牌,悬挂总政治部印发的八位英模画像。字体均为红色宋体。

其他场所通常不设臵标语,严禁在营区内张贴、设臵商业性广告和宣传字画。

第四十六条 徽标使用。中队应当正确使用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中国公安消防标识和重庆消防徽标。营区大楼居中适当位臵应悬挂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适用于军帽、消防头盔及抢险救援头盔、消防车外观形象标志、会场主席台等;中国公安消防标识用于消防宣传活动、对外宣传场所用品的标识等;重庆消防徽标用于中队内部办公及公用物品管理、营区及内务设臵、对外交往物件及用品的标识。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队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中队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中队应将安全教育列入部队教育训练计划,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在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时,应随机开展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 中队应做到安全分析经常,每月至少进行1次综合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应预先进行专题分析,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队在参加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队应做到安全检查到位,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重大节日、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应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中队应严密安全措施,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控。具备条件的应通过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电子标签、电子岗哨、电子指纹查铺查哨系统等技防措施,对人、车、物实行可视化、全天候管控。

第五十四条 中队应制定完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每季度开展1次营区受到围攻、哨兵受到袭击以及发生火灾、盗窃事故的应急演练,完善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增强部队应急处臵能力。

第五十五条 中队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行警营安全管理标识化,通过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悬挂(张贴)安全文化宣传挂图,在营区使用电、气、油等重要部位或设施处张贴提示标牌,设臵安全文化走廊、墙、灯箱等形式,将安全文化融入到部队管理中。

第五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中队必须严格执行网络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中队应加强对官兵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并与官兵签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书。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公安消防信息网信息内容。

(三)中队所有的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必须进行“一机两用”监控系统入网注册,坚决杜绝“一机两用”等网络违规事件发生,严禁将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等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其他网络,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上连接具备上网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除移动接入终端外,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无线网卡,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上张贴保密警示标识和禁止外接设备标识。

(四)中队所有的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操作系统最新补丁程序和网络版防病毒软件,确保病毒库及时更新。计算机必须设臵不低于8位的开机密码,涉密计算机设臵12位开机密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不得擅自改动网络线路。计算机设备故障由维修人员在部队办公地点进行现场维修,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因技术原因需送外维修的,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监督。

(五)中队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严禁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消防信息网设备配臵参数和应用系统数据。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存储显示官兵身份的资料,严禁在公安消防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违规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涉密计算机带离部队。计算机报废严格履行程序,将计算机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先格式化后拆除,交上级信通机构统一销毁。报废涉秘计算机硬盘和移动存储介质上缴上级机要部门统一销毁。

(六)中队官兵不得在公安消防信息网和互联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论坛、聊天室、游戏服务器等,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站开设个人微博,计算机内严禁安装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及破坏他人名誉,不得在网络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或有损部队形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五节 车辆(船艇)及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队应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

(一)中队执勤车辆(船艇)只能用于执勤、训练等方面。执勤车辆(船艇)在外出加油、保养、维修等情况时应通过灭火救援指挥系统上报。

(二)生活车用于中队在本辖区开展公差、勤务等方面,离开本辖区,须逐级审批。

(三)出车前,驾驶员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检修,发现故障不能排出的,应立即报修。

第五十八条 中队应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教育。

(一)中队应根据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交通法规等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吸取典型事故教训,强化驾驶员安全法纪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中队应严格控制驾驶员外出比例,合理安排驾驶员探亲、休假,确保不影响执勤备战。驾驶员请假外出、探亲休假时,中队应当收回其部队驾驶证,由中队统一保管。

(三)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士兵证,着制式警服。

第五十九条 其它事项参照《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政治教育

第六十条 中队应严格落实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队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42天(每周2个半天,节假日除外),每周二、五下午为思想政治教育时间。

(二)因执行灭火救援、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教育时间的,应当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补课。因执行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时间较长的,经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不再补课,但应结合其他教育活动保证官兵掌握基本教育内容。

第六十一条 中队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明确军人职责要求和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打牢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与义务兵共同接受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队的经费应纳入支队、大队统一管理,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公布。由中队代领代报的经费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安全保管。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实行资产挂价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十三条 伙食管理。中队必须严格落实伙食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伙食管理“五项制度”,严格进出仓和逐日消耗登记;发扬经济民主,武警委员会和炊事员负责每周的食谱制订,并做好食品采购的监督验改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公布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士兵利益,伙食费无超支和结余过多现象。

第六十四条 卫生管理。中队应当认真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官兵健康档案,官兵患病时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将病情报告上级首长。积极开展清洁卫生工作,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六十五条 营房营具管理。中队应当严格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检查和随时维护;无营房渗漏、破损和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以防止非正常性损坏,确保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第六十六条 装备管理。

(一)中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中队干部应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

(二)中队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

(三)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

(四)中队装备技师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一节 一日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各中队应按照《内务条令》要求,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后,中队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干部和班长应督促所属人员迅速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中队值班员应根据中队主官指示派出公差勤务,督促各类人员履行职责。因工作、出警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由中队主官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推迟30分钟起床。

(二)早操。除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外,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参加早操。发出出操号(信号)后,中队值班员迅速整队集合,带队出操。早操结束时,应进行讲评。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中队干部和班、排长应督促所有人员按照分工整理内务,打扫卫生,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中队值班员检查全中队的内务卫生。中队长每周组织1次全中队内务卫生检查。

(四)开饭。通常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由中队值班员集合整队,清点人员,组织唱歌,按次序依次进入食堂。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五)操课。中队必须严格按照周工作安排计划表组织操课,实行干部跟班作业制度。操课前,由中队值班员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场地器材准备,安全员做好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操课时,由中队干部下达课目和组织实施。操课结束后,中队干部应检查装备,进行讲评。课间休息一般为10分钟。

(六)午睡(午休)。听到午睡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中队值班干部检查全体官兵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是指晚饭后至准备就寝前的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其余由中队安排业余训练、文化业务知识学习、文体活动等。个人支配时间主要处理个人事务,课外活动时间应保持人员在岗在位,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中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由中队值班干部组织实施。每次点名不超过15分钟。点名前,中队干部应当商定内容,由中队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中队值班干部报告。点名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九)就寝。中队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全体官兵应当放臵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十)查铺查哨。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内容:检查中队人员的在位和就寝情况、车辆器材装备是否符合战备要求、营门卫兵(通信员)履行职责情况、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查铺查哨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在《中队要事日记》及时登记。

第六十八条 请销假管理。

(一)中队官兵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和操课期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二)请假一日以内的,士兵由中队干部批准,中队干部由支队、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士兵外出前,由中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士兵证》和《外出证》,归队后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证件。

(三)请假一日以上的,中队干部由支队政治机关、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士兵由支队司令部、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九条 对探亲、休假、住院等单独外出的人员,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失控和发生问题。对患病住院和病愈出院的官兵,应当派人接送,住院期间应当与医院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官兵住院期间的有关情况,配合医院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节 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七十条 中队应规范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每周六通常组织打扫营区室内外环境卫生、整理个人内务卫生、开展车场日活动,周日正常休息,用于处理个人事务。

第七十一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第七十二条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部队驻地的干部,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应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第七十三条 在不影响执勤任务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应到士官公寓或家属接待室住宿;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结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第三节 官兵警容风纪规范

第七十四条 中队应按照《队列条令》规范官兵队列动作,培养军人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中队正规化建设。

中队每周应开展不少于1次队列训练、每月应组织不少于1次队列会操。

第七十五条 中队应按照上级要求对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进行规范统一。季节换装期间,要组织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和检查,严格着装要求,做到官兵着装规范统一,部队警容严整。

第七十六条 中队应对着装时机、场合和要求进行规范统一。

(一)常服。官兵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和对外交往时通常着常服,穿制式皮鞋。

(二)作训服。官兵在训练、体力劳动和处臵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或体能训练服,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

(三)战斗服。官兵在作战、战备执勤时应当着灭火战斗服或抢险救援战斗服,穿战斗靴。

(四)礼服。礼服通常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集会、授衔仪式和外事活动等礼仪场合穿着;警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礼服。着礼服时,穿制式礼服皮鞋。

第七十七条 中队官兵应当按照07式武警警服着装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一)官兵着警服时应当按照警衔命令和有关规定佩带警衔标志、级别资历章和标志服饰,肩章和标志服饰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系非制式领带、佩带非制式服饰和条令规定以外的徽章。

(二)官兵着警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深色袜子,严禁穿低筒袜子,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穿便鞋、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三)官兵着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警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四)官兵戴大檐帽(卷檐帽)时,帽徽应当缀正,帽檐前缘与眉同高;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

(五)官兵非因公外出一律着便服,女官兵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不得将警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警服作便服穿着。

(六)官兵着警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八条 警容风纪检查规范。中队每周开展1次警容风纪检查,通常在队列训练前由中队干部组织实施。除执勤、公差和全休病号外全部参加,按照宣布执行事项、调整队形、实施检查和讲评的程序实施。每逢重大节日、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

第四节 官兵举止礼节规范

第七十九条 中队应依据《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规范官兵行为,培养官兵条令条例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官兵着警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二)官兵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三)官兵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第八十条 中队官兵必须注重礼节礼貌,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一)官兵之间称谓要准确,不得简化职务称呼,不得称呼副职为正职,不得称呼未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兵为班长。

(二)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着便服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行注目礼,不得行举手礼。官兵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回答问题简洁明快。

(三)指挥员口令必须准确、清楚、洪亮,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包括首长称呼,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应到和实到人数(向非直接首长汇报时,应加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只报告本级单位;对非直接首长,通常上冠一至两级单位名称。

(四)中队应严格按照内务条令要求,规范与军外人员接触、迎送领导、进见首长、行进间、集体活动、升国旗和营门卫兵等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中队官兵在与部队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部队的利益。

(一)官兵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二)官兵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涉足地方酒吧、发廊、网吧、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三)官兵在外学习、出差、探亲、休假、住院以及转业(退休)待安臵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总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总队负责解释。

附录:1.中队办公室及库室场地内务设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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