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24-08-12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精选15篇)

1.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一

附件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 2 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 3 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 4 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二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对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1.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起来, 为农户及时传递信息, 实行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逐步形成“一村一品”, “一品一社”的专业生产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有效地解决了单家独户农民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 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提高了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同时能够抵御市场风险, 提高市场竞争力, 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

1.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 提升农业的科技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使国家推广农业科技, 农民广泛使用农业科技有了一个稳健的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结合经营项目, 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时特点, 传播新技术、新信息, 并经常聘请相关专家到合作社授课, 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 加快了先进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 使农业的科技化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1.3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通过为农民提供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带领农民开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优化了农业区域布局和农产品品种, 推动了农业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有效载体, 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和龙头企业对接, 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1.4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利于拓宽社会化服务,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化服务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本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扶持保护农业提供了重要载体。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的方针政策, 社会各部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业发展, 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 同时农民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自己的诉求, 从而保证了农村经济和谐、健康的发展。

2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关键助推作用, 必须做好以下的工作

2.1 提高认识, 加大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角度和全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是创新经营体制,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同时要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重点,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 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家喻户晓, 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氛围。

2.2 加强指导, 规范运作, 促进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和农经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和规范建设提供政策指导服务, 帮助农民建章立制, 要努力做到:制定好符合当地实际的合作社章程,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 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表决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 健康发展。

2.3 加大扶持, 搞好服务, 改善发展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 县、乡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帮助合作社做强做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效益好, 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的专业合作社, 提高他们的综合服务能力。金融部门要不断改善信贷服务制度, 给予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市场、科技等信息服务,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发展环境。

2.4 培育典型, 提升档次, 推进发展步伐。

3.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三

1.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盘活流通、互利互惠、促进发展为目的,是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后才规范进入农村的新事物。据统计,截至目前铜山区已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065个,成员达20万人,团体成员数346个。市级示范社已达140个,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17个,专业联合社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的加工等方式为社员服务,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人均纯收入达8,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业分布看,大多分布在第一产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有430个,占总数的40%;从事养殖业的合作社有372个,占总数的35%;农机合作社有51个, 占总数的5%;从事运销、加工、仓储、信息技术服务的有212个,占总数的20%。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原因分析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出生的产物,刚刚才发展几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种养大户牵头组建注册成立,整体规模不大,合作社带动农民人均不足200人,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多则上千人,少的才5人,带动农民极不平衡,造成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对农民带动不明显。多数专业合作社资金都是通过自筹解决,在引进新产品发展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2.2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益差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体不强,注册资金少,影响了合作社效益发展,合作社平均销售产值才100多万元。大多合作社仅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等表面现象,而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农产品效益的确很少。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

全区多数合作社是由种养大户带头注册成立,除省市优秀合作社及龙头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其他还是依靠其家族势力和亲属关系进行管理,有名无实,体制不畅通,内部控制机制簿弱,管理落后。对合作社二次分配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专业合作社功能的发挥,错伤了成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竞争。

2.4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人

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很少。其合作社管理者、出资成员愿意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也很少,合作社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发展瓶颈。

3.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如何适应新时期、新形式发展需要;如何引导农民快速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要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采取以下措施:

3.1明确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政策顺利落实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优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使其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3.2典型示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通过发挥龙头专业合作社的示范作用,带动中、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第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内部责任制度并严格遵循,以实现合作社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发挥监事会和成员的作用,采取财务监督和账务公开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第三,统一利益分配机制。只有通过把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盈余返还的程序制度规范,才能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

3.3开通政府绿色通道,构建良好服务平台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3.4大力开展专业合作社业务培训

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把握重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与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要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3.5鼓励发展联合社,培育优秀农村经济人

4.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篇四

苗木合作社与普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区别

首先去当地工商部门

一般工商都会让你找代办,代办办的顺利

自己办也可以,就是麻烦点,代办我们这边一般是200-300,只管工商这段。

[相关法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步骤

第一步:申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注意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产业类别+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

第二步:办理合作社公章

办理部门:公安局

依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内容:刻章费,根据材料不同,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

注意事项:目前专业合作社需要的公章有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共三枚。

第三步: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4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

注意事项:

1、合作社自工商局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组织代码证。

2、代码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到期须要换证;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年审费25元/次。

第四步:申领税务登记证

办理部门:国家、地方税务局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收费内容: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注意事项:

1、合作社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者,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和年检,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第五步: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办理部门: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收费内容:不收费

注意事项:在银行办理完账号、账户后,需要提交账户到国家税务局;每月到国税局报税。

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资格证明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5.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五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本社会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三、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奖金和其它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开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损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五、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财务报告,并按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七、财会人员实待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不担任财会人员。

八、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心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机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报告,盈余公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责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支持理 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 服务活动。

四、服从理事长、监事长领导、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性设施。

五、严格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六、认真学习科技,不断改良和引进新的品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入、退社制度 依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条件

1、承认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购股金;

3、符合专业社各(植)养(殖)要求的农户或经营户;

4、经纪人;

5、农产品科技研究工作者或新品种专利者。

二、入社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表;

2、理事长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3、认购股金;

4、理事会三公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向成员核以社员证。

三、退社程序

1、本人提出退社申请,填写退社申请表;

2、成员出具责任承担字据;

3、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注销社员证。

四、其它

1、社员退社后,股金于本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2、社员死亡,共其社中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规定、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理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5、章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成中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中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新探 篇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发展上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保障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和大资本时的地位和利益不受伤害,就需要小农户可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并和市场有效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处于初级阶段,此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弱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严重缺少资金支持,因此,需要政府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但由于基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不够深入,没有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再加上自身资金不充足,因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没有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及其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的金融机构支持也较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取消。国家在90 年代撤消了在农村的中国农业银行。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贷手续复杂,需要相应担保,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资金,且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流入效益高的非农部门和城市(杨彪,2009)。第三,互助性合作基金会的取消。第四,邮政储蓄在农村只收不贷,使得我国很多农村资金大量流出。上述问题导致我国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的研究,可以促进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目前,国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类型方面的研究(Kaplinsky,2000);二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方面的研究(Miller and Silva,2007);三是关于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案例的研究(Meyer,2007)。总体来说,由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问题上,已经经历过了相关的各种融资问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研究也已经开始逐渐深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及实践参考。

(二)国内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推广较晚,因此其融资模式的研究也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中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我国学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研究主要有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动因的研究(马九杰等,2011);二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各种模式方面的研究(满明俊,2011);三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案例的研究(宋雅,2012)。我国学者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及我国农业发展的特殊性探索本土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农村的发展,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也逐渐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其中最重要的转变就是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即由单一的以家庭为主的生产模式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如今,很多龙头企业基本上不会与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农户签订生产协议,而是与以农户为主要组成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一系列的生产合同及购销合同。这一模式的主要运营流程为,首先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采购农户的农产品,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卖给龙头企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由于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相关的生产销售订单合同,可以降低以前与单一农户订单的成本;二是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合同,大大降低了合约的违约率,从而保障了相关龙头企业的利益,不仅有利于农业价值链的资金流动,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维护整个农业价值链的平稳运行。

(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这一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由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及农户组成,其中银行只是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银行之所以会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是由于本地区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银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主要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中介完成的。首先,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凭借其自身与本地区龙头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系列的订单合同向本地区特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银行或金融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融资后再转借给组织内部的农户。农产品收获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户的农产品进行收购,并将农产品统一销售给已经签订合同的企业。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结算农产品资金时,银行通常会与相应的龙头企业签订一些协议,协议规定龙头企业在资金结算时,有权且必须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代扣,将代扣之后的剩余资金支付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指我国一些实力雄厚的中大型企业为了控制农产品的质量、价格及占领丰厚利润的市场等将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销售等环节纳入一个共同的主体(杨进先,2012)。根据垂直一体化的定义,可以发现这种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模式的主要驱动者实际上同时也是雇佣了这一价值链上各个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同时,签订的各种要素合约同时也是一系列的合约而不仅仅只是一份具体的合约。对于是否采取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考虑其净收益与交易成本的比较结果。企业一般所面临的成本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成本,二是交易成本。如果企业的收益大于企业垂直一体化所产生的成本,那么驱动者就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意愿去形成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郭红东等,2007)。通常情况下,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推动者会选择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相关的业务订单,这样做是为了降低订单成本,同时也能减少各个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技术、规模及资金上都优于小型农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缩短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最终加大了企业自身的盈利与经营的灵活性。

(四)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是指我国政府部门、非盈利组织机构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以促进地方的发展为出发点,提高本地区经济及农业的发展,从而建立一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这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农户可以选择要种植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的购销服务。在这一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使农业价值链各融资主体有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政府担保促进了农户和企业融资。位于我国山东省寿光市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典型的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优势及扩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优势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信息高度不对称,二是交易成本极高,三是缺乏可以作为抵押品的对象。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价值链参与者可以通过农业价值链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生产资料整合起来,从而建立适合上下游发展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面对各地区农业的市场行情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交易风险,各种附加费用等。而农业价值链可以通过整合上下游的资源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真正实现价值共享。最后,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弥补抵押品缺失的问题。农业价值链融资基本实现了农业价值链的各种参与者之间及参与者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融通,从而有效弥补抵押品缺失的问题(李燕琼,2009)。

(二)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扩展

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扩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有效解决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矛盾、加强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充分整合了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的资源、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有效结合,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思路与方法。

(1)有效解决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矛盾。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融资的过程中,有时由于其自身的问题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不批准其贷款申请,但如果可以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同时申请贷款,就会符合这两家的条件,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效结合,从而解决了单纯依靠商业信用或是银行信用无法解决的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各种参与者之间可以通过商业信用实现农产品的交易,解决农产品的销售以及生产方面的问题,而价值链上的参与者则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获得所需要的金融支持,从而解决自身资金需求方面的问题(汪普庆,2009)。在这一过程中,农业企业由于获得了银行信用,其可以为价值链上其他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商业信用。同时,获得商业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信用。因此,在农业价值链融资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实现这两者的互动及结合。

(2)加强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我国,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既有竞争关系,又有合作关系,二者会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可以有效地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一些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通常会从农业价值链外部为农业价值链的参与者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这些参与者在获得金融支持后,通常还可以为该价值链的上下游提供力所能及的融资支持(王刚贞,2015)。第二,在农业价值链具体的参与者之间通常也会存在非正式金融方面的融资活动,此时资金较为充足的参与者会为资金较为薄弱的参与者提供融资帮助。

(3)有效结合了企业的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方式。一方面,内源融资是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参与者获得盈利的首选方式,同时也是这部分参与者获得资金的最重要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不断变化,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参与者获得资金的迫切需求,此时,外源融资逐渐成为农业价值链中参与者获得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参与者(大中型企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发行债券及股票从外部市场获得一定资金,从而有效改善自身的融资状况并帮助满足其他参与者的融资需求。

(4)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紧密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传统的现金交易模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仍然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中;另一方面,由于现金交易的局限性,信用交易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中变得越来越普遍,扩大了交易范围,可以有效克服现金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

本文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型融资模式———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然后对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进行介绍,同时分析其优势及模式的扩展,从而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提供参考。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型融资模式,探索了一条新的融资模式,找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途径和方法,相信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借鉴。

摘要:本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然后阐述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类型、优势及扩展方式,旨在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中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农业价值链融资

参考文献

[1]王刚贞:《基于农户视角的价值链融资模式研究》,《财贸研究》2015年第2期。

8.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徽;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4)03-0408-02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30年前,安徽滁州凤阳县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揭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30年后,滁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使农村改革站在了一个新起点。农业市场化致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以滁州市为例,当地合作社数量飞速增长,2006年当地农民合作组织210个,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 66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联合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产品。实践证明,这种组织形式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滁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分析面临的新问题,本研究对滁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以期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 研究现状

从国际比较来看,国外的合作社研究一直领先于国内,这与国外的合作社发展比较成熟有关。近10年来,国内的合作社研究成为了热点,罗骏从合作经济的制度、组织与所有制、实现过程、分配等方面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经济思想进行了探究[1]。黄祖辉等指出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的不可避免性,以及不必强制性干预这种漂移的发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引导本质规定性的漂移[2]。黄胜忠在对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述评中,引用新古典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博弈论,揭示了农业合作社的一些制度特性[3]。郭红东等对合作社理论的演进及新近发展进行了回顾和综述,论述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学者把合作社看成企业、一种联盟、一组契约关系三种视角的主要研究成果,指出把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盟和契约的理论在这些年来有较大的进展[4]。孙迪亮认为农民合作社成长的外部约束主要是市场发育不良、法律地位缺失、外部介入不当、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5]。

在实证方面,郑丹等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提出规模偏小、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治理结构“形式化”、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其发展[6]。葛文光对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进行研究,分析了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实证和案例分析,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7]。张冀男等分析了吉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提出应坚持因地制宜,坚持自愿原则,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政、信息支撑体系,加强合作经济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政策建议[8-10]。蔡荣利用山东省苹果种植农户调查数据,就“合作社+农户”模式对农户市场交易费用和农户纯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11]。

通过以上分析,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三农”的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同时在发展中也面临很多的问题。如何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处理好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资金问题、人才问题、服务模式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支付支持力度问题、诚信问题、技术问题、农民积极性问题、资源与环境制约问题都是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很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有关的制度建设,很多问题有待于研究和总结。本研究正是基于此,希望通过对安徽滁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分析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分析

2.1 调查问卷设计

调查问卷主要分为7个部分。(1)基本情况:成立时间、从事领域、组建情况、资产状况;(2)运作情况:治理结构、组织构成、组织和会员关系等;(3)资金问题:资金来源、贷款、会费情况;(4)服务模式及为会员的服务情况;(5)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6)对国家政策的了解以及政策需求;(7)统计变量,包括成立时间、组织性质、是否有实体、会员人数等。

调查对象为安徽省滁州市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南京农业大学的学生利用假期完成,主要采用面对面访问形式。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最后回收有效问卷60份。

2.2 调查结果

2.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成立于2002年,70%以上的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养殖业,占40%,种植业为38%。技术指导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内容,占83%,提供产品销售占68%,资金支持占23%,产品运输占22%,病虫害或疫病防治占20%,农产品加工占13%。

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52%为非营利性组织,22%为企业法人;主要由农业部门牵头组建的为46%,农民为45%,龙头企业为5%;有50%兴办了自己的实体,80%拥有自己注册的品牌。

数据表明,滁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成立到现在均有很大发展,平均固定资产由102万发展到140多万,平均会员也由15人发展到56人,最多的已拥有358个会员,每年平均增加会员31人,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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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情况 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的占88%,建立了董事会的占47%,监事会占37%,技术开发部的占35%,咨询部的占12%,财务部的占63%,销售部的占57%,营销部的占43%。会长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占60%,发起人担任的占38%。近1/3的合作社邀请固定的技术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多的拥有30个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平均拥有专科以上学历人员3人。60%的合作社会长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其中大学文化达到22%。从管理方法来看,主要为1人1票的民主管理占53%,其他的为一股一票。

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合作社对农民入会没有条件的占57%,有条件主要是要求入会人员要遵守章程、拥有农机等。

合作社采用和会员紧密联系的方法的占46%。从合作方法来看,主要采取合同和契约的占50%,为会员提供系列化服务的占37%,保护会员权益的占20%,盈余返还的占8%等。调查显示,88%的受访者认为所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机构齐全。

调查表明,3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方式中按会员定额收取的占36%,按养殖或种植农产品的规模定量收取的占54%,还有按照每台农机的等。一次性缴纳的占66%,数量从5~2 000元不等,平均635元,会员可以100%缴费。5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会员的惠顾额提取公共积累。71%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底有盈余返还,返还方式为48%按与本社交易量返还,24%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20%按交易量返还以及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结合,其余按会员数量平均分配盈余。

2.2.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被问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时,28%的受访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是技术问题,28%提出是销售问题,13%提出是资金问题,2%提出是组织问题,2%提出是道路建设问题,2%提出是基层政府热情不大、农民不积极。

2.2.4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有关政策的需求 7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国家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而且得到了国家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的占66%,国家税收方面优惠的为83%。在被问及国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方面还做的不够时,排在首位的是缺乏财政支持,其次为贷款政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和立法滞后等等。

调查表明,滁州市7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之后,说明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政府农业部门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资产和会员人数均有很大发展。大多数合作组织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治理结构,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并享受了国家的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加大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的落实,希望在融资和技术上获得更多支持。

3 发展对策

从调查可以看出,滁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1)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需加强。虽然滁州市大多数合作社都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但仍需加强内部组织管理,明确制度安排和成员的利益分配,确保合作社能规范化。(2)政府给予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贷款政策和税收政策仍没有很大的放松。(3)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瓶颈问题,多数合作社认为在发展中存在着技术、销售和资金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扶持。

针对调查中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政府的需求,本研究提出如下发展对策。

3.1 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和主体,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为组织成员提供有效服务;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权明晰、运行规范,互利互助,确保社员利益不受损害。

3.2 强化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鼓励有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政府有必要出资建立专门信贷担保机构,简化担保手续,确保社员更好地获得贷款。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3 积极引进人才

引进管理人才,可以借鉴公司制企业的治理机制,招聘专职的管理人才,让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规范和科学;聘请农技专家,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帮助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实现增收。

3.4 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明确重点培训对象,以提高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员培训工作;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参与能力为重点,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人力资源的培养;突出重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发展政策的借鉴与交流,市场经济和企业运作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等。

参考文献:

[1]罗 骏.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经济思想探究[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57-62.

[2]黄祖辉,邵 科.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版,2009,34(4):11-16.

[3]黄胜忠. 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述评[J]商业研究.2009(3):175-178.

[4]郭红东,钱崔红. 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 中国农村观察,2005(1):72-77.

[5]孙迪亮. 农民合作社成长的六大外部约束[J]. 农业经济,2005(3):42-43.

[6]郑 丹,王 伟.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 中国科技论坛,2011(2):138-142

[7]葛文光.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D]. 扬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8]张冀男,郭庆海.吉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J].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08,30(6):884-888.

[9]佟国光,李 添,田林山.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07,29(2):224-228,232.

[10]孙艳华,刘湘辉,应瑞瑶.创新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研究——来自江苏省的启示[J]. 上海经济研究,2008(6):33-37.

[11]蔡 荣.“合作社+农户”模式:交易费用节约与农户增收效应——基于山东省苹果种植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1(1):58-65.

9.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议事制度 篇九

为了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合作社向着健康、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2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盈利返还、合作社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重大事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交理事会执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如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罢免理事长等,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以决定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是本合作社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办事或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一、财务工作由理事长主管,分管的副理事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收入,均应纳入账内核算,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

三、各种收据、银行支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四、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01—2000元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实行凭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杜绝贪占、挪用。

七、库存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超限额存放的备用金发生被盗等安全问题由财会人员负责。

八、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管、检查。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向成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十、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有专室办公,会计资料有专柜存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全面、安全。

服 务 总 旨

10.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十

中共宁阳县委书记刘卫东

近年来,我们宁阳县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抓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彰显出巨大活力。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01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到8.3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46.4%,入社社员年人均增收300多元。其中,乡饮粮食和饲料合作社被确定为全国百家示范合作社,宁阳镇金阳林草牧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合作社。

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六个环节,努力冲破农民增收致富的困局

一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特色增效。大力培植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自愿建立或加入苗木花卉、制种、林果、畜牧养殖、林草牧一体化等各种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以结构调整促增收。东疏镇苗木花卉种植大户与经营大户自愿联合,成立苗木花卉合作社,年销售各类苗木花卉300多万株,收入1200多万元,苗木花卉成为全镇种植业的强势产业,东疏镇也成为全国苗木花卉标准化示范乡镇。伏山镇黄瓜制种合作社带动发展各类蔬菜制种1.4万多亩,年产优质蔬菜良种150多万公斤,其中黄瓜制种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0%,蔬菜制种户年增收3000多元。乡饮乡柳云西瓜专业合作社,申请取得了省级农产品无公害标志,注册了“西云岗”牌西瓜商标,统一收购、营销社员生产的西瓜,产品畅销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价格也比普通西瓜每公斤高出0.5元。

二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加工增值。依托有一定实力的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组织,组织社员(或协会会员)与龙头企业签订协议或定单,指导农户按照标准要求生产,让农民通过加工增值增加收入。乡饮粮食和饲草合作社依托鑫元草业公司,利用玉米秸秆、花生壳、稻草、紫花苜蓿等加工饲料,并与韩国企业和经销商合作,不断开发其它加工项目,让农产品不断增值增利。目前,该合作社总资产已达到100多万元,是成立之初的20倍。合作社成立以来,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基地5万亩,注册了“乡风”牌商标,通过了农业部绿色食品A级产品认证,发展优质牧草基地5000亩,推广畜禽良种2万头,供应各类化肥3000吨,收购各类秸秆1000吨,向韩国出口工艺草鞋6万双,培训社员2000多人次,合作社总经营额达到3571万元,社员总增收815.3万元。恒新制鞋协会利用农村分散劳力资源,把传统的手制造业和产业化经营模式结合起来,把制鞋的各道工序分解到千家万户,让农民坐在家里打工挣钱。目前,各制鞋企业通过该协会配套加工站点200多个,从业人员1万多人,年产各类布胶鞋2000万双,成为山东省最大的布胶鞋生产基地。

三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服务节支。借助农民合作组织,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降低的生产成本,减少费用开支,让农民在完善的服务中受益。伏山镇黄瓜制种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原种、赊买物料、免费提供技术指导、统一组织销售等服务,使1000多个社员户以

“零投入”实现大产出。东疏镇郑庄村建起了占地300亩的奶牛养殖小区,吸引东北、青岛、河北等地大户进区养殖,并按照养殖户的意愿成立了奶牛养殖合作社,对养殖户统一提供技术、饲料、防疫、销售、结算和安全保卫等服务,减少了养殖户的费用支出。乳品加工企业按收奶量每公斤0.2元返还合作社服务费,村集体按股分红年增收入30多万元。

四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嫁接共赢。商贸流通部门有明显的市场优势,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载体,发挥优势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可以准确把握市场行情,让农民化“风险”增收为“保险”增收,同时商贸流通部门也会实现增收。葛石镇供销社利用商业网点和位于大枣主产区的优势,领办了大枣专业合作社。通过大量收购枣农的鲜枣或干枣,并组织入社企业加工蜜枣,稳定了市场枣价,避免了“内耗式”恶性竞争发生,解决了农户卖枣难题,也防止了枣贩子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目前,入社农户600多户,2006年购销鲜枣360万公斤,加工蜜枣35万公斤,年经营额700万元,社员平均增收400多元。

五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链式联动。合作组织通过产业延伸、拓展服务、挖掘潜能,可实现农民多渠道、多环节、多链条增收。乡饮粮食和饲料合作社针对社员农民生产规模小、效益低、季节性强,剩余生产时间和闲散劳动力较多的实际,开展了为养殖户加工玉米秸杆草粉、发展树下牧草种植和蘑菇养殖等项目,让社员一年四季有干头。宁阳镇西关社区的金阳林草牧专业合作社,栽107速生杨18000株,种紫花苜蓿500亩,养鲁西黄牛良种牛40头,均由合作社统一集中经营,实现了林草牧的有机结合,使全村80%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社员除获得以每亩地1200斤粮食的当年市场价作折算的固定分红外,还可获得合作社扣留积累资金后再按股分配的二次返利。2006年,该社实现销售总收入195万元,社员分红44万元,人均增收200多元。

六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抓好人力开发。建立农民用工协会,有利于整合农村人力资源,实现零星用工组织化,让农村富裕劳动力有活干、有钱挣、有饭吃。华丰镇泊家庄村面对附近工厂、车站常年需要临时用工和农忙季节需用帮工的形势,由该村妇女杨礼凤发起成立了华丰镇泊家庄用工协会,逐步发展形成拥有220人的专业用工合作组织,用工范围包括田间农活、家政服务、装车卸货、干工厂车站杂活等,年收入30余万元。

二、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彰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势,大力营造“凝民心、聚民力、保稳定、促和谐”的环境

一是引导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群众感觉合作组织“有为”。合作组织能够引导支持农民开阔思路,拓展领域,群策群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参与合作中服务自我、有所作为、实现价值。乡饮乡有4万亩耕地地下贫水,每年从乡境以外的月牙河水库和引汶灌所引水经费需要几十万元。每次引水时,沿途群众争水、抢水,有的毁闸、扒渠,矛盾非常尖锐。乡饮乡把引水的事交给受益的各村和群众来办,成立了引汶蓄水协会,引导群众自己管理引水工作,水利站给予指导,引汶蓄水协会负责收水费,组织受益村的干部群众看水渠,协商各村水量分配和引水

时间。通过成立蓄水协会,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矛盾纠纷,理顺了群众情绪。

二是引导农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群众感觉合作组织“实惠”。乡饮乡针对群众普遍感到头疼的建房难、建房贵的实际,成立了泰安市第一家新农村建筑住宅合作社,合作社积极为农民提供申请建设住宅手续、确定住宅基地、选择设计图纸、施工建设、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以及住宅装修、管理维护、住宅转让、住宅建设贷款等多方面的服务,既让农民少操心、少花钱,又能住上宽敞舒适的住房。同时,这个乡为切实保护50多公里的村村通公路,成立了公路养护协会,并将全乡15个行政村分成15个分会,确定了每个分会管理的路段,主要承担清除路肩杂草,维护路坡,管护路边林网,监督、制止超载超重车辆上路等管理任务,确保了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通畅。

三是引导农民参与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感觉合作组织“可靠”。农村合作组织为提高经营和生活条件,需要建设水、电、路、通讯、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图书馆、文化体育中心等生产经营和生活福利设施,能够促进社区社会事业发展。另外,合作组织也要对社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社员参加村民自治活动,能够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农村的社会治安工作面广量大,成立治安联防协会,依靠群众的力量,搞好平安社区建设,是一条非常有效的路子。乡饮乡由乡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牵头,发动95%的农户成立了治安联防协会,已调解矛盾46起,制止打架斗殴58起,制止乱砍滥伐树木20起。目前,全县的联防协会、平

安协会等组织达到17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载体作用,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基础,促进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

一是发挥农村合作组织纽带作用,实现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培育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了党支部、村委会在管理、服务等方面“想做而做不了、想办而办不好”的问题。乡饮乡率先进行了有益探索,使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三个村级机构并存,各自发挥职能,既互相支持,相互促进,又不越位包办代替,为村“两委”推动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针对全县各类合作组织迅猛发展的实际,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党社联建,同频共振,协调运作,共同提高,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党推动农村工作的有效抓手。截止目前,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党组织17个,其中,建立党总支1个、党支部16个,党的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拓展。

11.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起到巨大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问题很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严重不足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财力薄弱使入股股金有限;非赢利性使其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银行贷款困难,资金渠道窄、资金积累有限,导致合作社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合作社中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的不足60%,现有财务人员主要为兼职,学历大多在初、高中水平。有的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会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进行会计预决算、编制会计报表,不按规定归档管理等。

(三)资产管理混乱

一些合作社的资产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缺乏有效控制,不能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四)分配制度混乱

一些合作社没有执行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对收益分配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不进行盈余返回。

(五)制度不健全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的社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建立不完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发挥作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二、问题主要成因

(一)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财务人员配备不健全素质不高

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较少,收入也有限,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财务人员。而有些聘用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起步阶段缺少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才兴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很多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学习借鉴是一个主要原因,需要不断地尝试摸索前进,发展完善更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三、规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宣传力度,让合作社的社员都了解合作社,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

(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创新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二是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三)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

合作社应按《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账簿。

(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合作社会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加快知识更新,熟练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的负责人要带头加强学习财会知识,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应坚持按农产品交易量(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返还。合作社要从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专款专用,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壮大,必须重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对待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措施,发挥财务管理对合作社的积极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经管站)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农民,合作,财务

农民专业合作规范逐年扩大, 合作农村财务经济管理的忽视严重的影响农民产业合作的快速发展, 这需要加强政府扶持的管理力度, 加强自身经济财务管理水平, 制定统一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标准, 逐步完善农民产业合作管理流程, 将农村专业合作划入财务管理制度范围中, 提高农村产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1 农村合作社财务发展基本状况

农村产业合作社是在基础农村承包经营的发展基础上, 加强产品的生产经营, 为合作生产经营提供合作条件。其财务管理活动生产中包含资金的运作, 筹资、耗费资金和收入等方面。其实质就是实现合作关系的有效经济关系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师按照客观的财务活动标准, 组织开展资本运动, 建立合理的财务经济管理关系, 对合作管理流程进行组织和分析, 加强农村合作社的此阿武管理规范。目前, 农民合作社存在一些问题:

1.1 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

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少, 收入较低, 合作社不愿意承担财务管理人员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足, 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观念较为陈旧, 财务知识欠缺, 无法准确的识别财务公开的真实性意义, 无法实现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

1.2 财务投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2.1 筹资资金不足。

社会资金来源于社会费用、股权的结余, 从公积金、风险基金、信用借款、财政拨款中获取直接补助。社会资金的筹集具有一定的难度, 分析其具体原因主要是受传统农民合作制度的规范身份问题而影响, 造成投资资本限额限定不足, 社会需要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偿还处理, 另外, 合作社具有一定的非盈利性作用, 外界直接交易的盈余不足, 合作社普遍存在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 造成资产落实严重不足, 受到严重的影响。金融机构受风险规范的管理要求影响, 直接限制了合作社的整体贷款发行。

1.2.2 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作社的筹资投资合作内部存在购置固定资产、农资的组织内部过程, 受合作的局限性发展, 很少有对外的投资活动过程。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受到严重的额影响, 一些合作社没有制定健全的资产管理模式, 造成固定资产、存货出现严重的缺乏性控制问题, 一些合作社缺乏有效的资产保管制度, 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控制管理。合作社需要通过物流方式对账务进行记录, 确定实物信息的有效账务一体化传递过程。

1.2.3 收益制度的不健全发展。

一些合作社收益存在混乱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分红、利润、返利制度管理不合理, 严重的影响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造成收益制度不健全, 一些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股息以股金分红方式, 而非实际的股金分红方式。这种现象造成合作社的整体收益分配制度不均, 社员回收的利润不均等, 没有合理的法律性规范管理制度。

1.2.4 财务管理制度不足。

合作社的财务发展管理制度不足, 没有有效的配到制度管理标准, 农民合作社财务没有有效的财务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控制机制不健全, 财务制度内部管理混乱, 没有完整的约束管理体系和流程, 这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的内部局面问题。

2 改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是依照合作社发展规模逐步建立起来的, 按照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标准, 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建立, 制定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流程, 对农民的财务知识进行公开化状况分析,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作用标准, 对财务会计相关知识进行准确的分析, 引导合作社形成自身有效的财务管理。逐步加强全员化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落实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2.2 扩大筹资发展渠道, 提升资金利用实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标准要求, 逐步扩大筹资发展渠道, 对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进行多样化、系统化的管理, 逐步增加资金实力的投资和管理。通过我国农业合作标准的资金筹集, 制定创新化的内部融资增值发展管理制度, 借鉴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进行封闭形式的交易, 扩大合作社资格的投资, 确保外部资金的灵活运用, 有效提高合作社的资金实力管理。建立良好的融资环境发展管理流程, 利用政府合作支持, 完善此阿武税收发展管理环境, 创新发展贷款管理机制, 筹集金融资金, 提高资金实力的有效增长。

2.3 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

财务制度的管理建设是按照合作社的重要规范标准, 对财务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建立, 满足出资人的需求标准, 服从出资人的利益范围, 以服务成员为主要目标, 谋求全体人员共同利益的发展, 树立有效合理的新观念, 完善合作财务管理制度, 明确合作社内部的岗位职责规范制度, 对会计核算标准进行全面经营范围的分析,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 以科学化的财务管理, 逐步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合作要求, 四线合作社经济活动效果的有效提高。

2.4 健全的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按照财务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财务盈余、股金、分红、利息等比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农民合作社的分配标准, 对不同的合作社进行分配。专业合作社需要对当年的盈余进行公积金提取, 划入个人账户, 可以有效的对结余进行分配, 确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份额以及返现比例, 返现比例的总额不可以地域有效分配结余的60%, 其他部分需要按照出资、公积金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作社的社员缴纳的股金数量可能较大, 总体投资量较高, 股金分红占较大的比例。建立健全的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对于资金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是极其重要的,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问题, 需要合理的认真分析, 从多方面寻找适合的解决方案, 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合作社的发展标准, 对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和积极作用进行有效的分析, 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小丽.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 2012 (23) .

13.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十三

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

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

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ニ)养殖业、捕捞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奯、运输;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七)农业灌溉服务;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8、《条例》对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9、《条例》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剩余年限,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该海域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

10、《条例》规定的入社资格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人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11、《条例》规定的合作社依法开展的活动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二)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四)定期公开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

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书,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条例》对财务制度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13、《条例》规定的成员帐户记载内容有哪些?

答: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14、《条例》对联合社登记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在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15、《条例》对信用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6、《条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下列活动:

(一)信息化建设和成员培训;

(二)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三)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推广;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标准化生产;

(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运保鲜、包装设备建设;

(六)农业

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和贷款贴息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17、《条例》对资产管护的规定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及其他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管护机制。

18、《条例》对金融机构扶持有哪些规定?

14.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引导性资金的投入,调动农民积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收入,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在20户以上,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宗旨,具备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和监督机构。

(三)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法,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建立成员个人明细账户,实行盈余返还。

(四)围绕当地主导或特色产业成立,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五)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成员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专业技术、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培训及提供信息服务;

(二)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三)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四)购置农产品整理加工、储藏保鲜、质量检测及农资供应等相关配套服务的仪器、设备;

(五)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培育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六条

省财政主要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以及资金安排情况,每年编制并下发当年农民专业合 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州)、县(市)农业(农经)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八条

市(州)、县(市)农业(农经)和财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申报项目和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筛选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按照规定时限,联合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及额度。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农委负责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开展前期调研,督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农业(农经)部门要积极督促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主动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六个月未按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另行安排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务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所 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并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使用范围和要求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入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助、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的,要加数收缴省财政,并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经)、财政部门在每年年末,要将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15.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篇十五

一、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原则

2006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依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 在构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以农民为主体和经济参与原则

首先, 要严格控制非农成员的人数和比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次, 成员要做到经济参与。农民只有投入一定的股金, 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 才有权享有股金分红。此红利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集中起来, 用于购买农用机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进行成员的教育培训等, 也可以用来改善农民生活, 从而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吸引力和内部粘合力。

(二) 自愿开放和民主管理原则

首先, 要保证农民有加入自愿和退出自由的权力。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这种加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 对于退出的成员, 应该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上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并依法返还可分配盈余。其次, 要保证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一方面, 应该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并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 以避免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个人专断。另一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管理和经营的规章制度等要由其全体成员共同制定, 坚持做到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平等。

(三) 内部利益共享和外部合作互利原则

首先, 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的联合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农户的农产品或服务积聚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完成了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和办了不合算的事, 既实现了成员的个体利益, 也维护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其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孤立存在的, 要加强彼此之间以及和社区之间的合作。要在政府的帮助下, 在全国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 以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区、提供不同农产品和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 还要积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更多地投入到社区建设中去, 为自己赢得更多社会支持并营造更好的周边发展环境。

二、利用反哺资源, 营造有利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外部环境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逐步得到了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要抓住这个机会, 勇于承担责任, 做到“帮一把、扶上马、送一程”, 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一) 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首先要突破的一道难关就是转变他们的观念。中国农民曾经受过合作化时期的“归大堆、浮夸风”伤害和大集体时期的“大锅饭、割尾巴”的苦痛。实行承包制以来, “分散式、单挑一”的模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发展了农村经济。这就让许多农民至今也不愿意打破“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格局。然而, 事物的发展总是这样, 只有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才能得到升华。如今, 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要求农民必须走专业合作化道路, 我们要把这个道理给农民讲清楚, 通过大众传媒和政府导向的新闻报道, 用树立典型、事实说话等形式大力宣传合作思想, 引导农民认识到合作的好处, 推动他们自觉地实现由单干向合作的转变。

(二) 培育多样化的人才环境

首先, 要立足于农村, 不断加强对土生土长的“致富能手”、“田秀才”和“土专家”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 以促进农村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尤其是要通过资金、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以及精神奖励, 吸引尽可能多的农民企业家参与到带动一方百姓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当中来。其次, 要注重人才引入, 政府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 并给予他们财政支持和精神嘉奖, 做好人才反哺与扶持工作。

(三) 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首先, 要落实财政政策, 加大补助力度。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及从事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优先扶持。其次, 要出台金融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信贷服务力度, 简化审批手续, 每年安排足够的专项信贷资金,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要。最后, 要制定税收政策, 加大优惠力度。凡是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享有。同时, 还要根据实践需要, 抓紧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借鉴国际经验, 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构建

(一) 进入与退出制度

首先, 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管理层努力经营, 因为组织经营好了就能留住成员, 对于退出者, 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限制或伤害。其次, 对于后来加入的农民, 可以根据组织经营状况适当地调整会费, 使加入时期不一的成员享受的利益形成差别。但是这个差别不能太大, 不能对后来者出现明显不公平。

(二) 经营与决策制度

首先, 要逐步形成和完善富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确立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明确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提高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基本保证, 也是体现其管理效率的基础。其次, 要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制定民主决策制度。要在民主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 以避免民主决策原则对组织发展的妨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与民主和效率的相关度来选择不同的决策方式。

(三) 分配与激励制度

首先, 要确立公平的分配制度, 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核心。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对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给成员, 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他剩余部分, 要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其次, 要制定适当的激励制度。激励制度本身包含着分配制度, 同时还包括管理者和雇用员工的薪酬制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奉行对内不盈利的原则, 所以在对管理者和员工进行物质奖励方面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差距悬殊, 而是更应该注重非物质形式的奖励。

(四) 沟通与监督制度

首先, 组织内部一定要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以确保成员意见可以不打折扣的流向管理层, 管理层的决定和政府的政策也能够及时准确的传递给组织成员。其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有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运行都是以其成员的意志为导向的, 但是随着组织人数和管理层结构等因素的变化, 组织内部会滋生影响其发展方向的不利因素, 尤其是当组织的经营者是外部聘请的经理人时, 要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高效率, 就离不开民主监督了。

四、立足农村实际, 构建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政府惠农政策的接连出台和逐步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由过去的“松散型”为主转向了“紧密性”为主。今后, 要因地制宜, 因人而异, 因时而化, 从农村实际出发, 构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之需求。这里仅从发起主体的角度, 探讨以下几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

(一) 技术部门领办型

技术部门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县、乡等级别的经济技术部门牵头, 组织或联合相关专业农户创立的。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大力发挥业已存在的如乡镇农服中心、农技站和植保站等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和服务诸方面的优势, 利用好原有的涉农服务体系, 以降低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运营成本;要更紧密的与政府相关部门, 如专家委员会、技术顾问、产业办公室和项目办等实现对接, 以保证组织发展顺利和运营通畅。

(二) 农村能人带动型

农村能人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企业家或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等, 利用他们的技术或销售渠道牵头、农户参与的。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认准致富带头人, 确信他们的能力, 然后由带头人发起并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决策, 以减少内耗, 实现迅速决策和降低经营风险;要让广大农户明确自己的责任, 保证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三) 龙头企业依托型

龙头企业依托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龙头企业为依托, 吸收相关农户组建的, 一般采用“公司+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是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经营模式。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选择和培育好那些带动能力强、社会责任心重、能帮助农民做好产业延伸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取市场信息、与企业进行谈判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 要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 始终站在分散农户的一边。

(四) 供销合作社创办型

供销合作社创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供销社的人员机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的。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资产、网络、人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资源优势, 围绕当地农村农、副、土、特产品项目, 以统一优良品种和生产技术指导、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与供应、统一加工、同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运输、统一储存等联接方式, 把农民组织起来, 降低农民生产的市场风险。

(五) 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型

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 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的。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制定并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市场信息, 引导农户发展外向型农业, 实施标准化生产, 并不断提高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7.

[2]、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3]、黄祖辉, 赵兴泉, 赵铁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4]、高耀志.以反哺资源扶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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